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国有企业论文,产权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产权改革的问题成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并取得了许多成果。现将此研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做一简要述评。
一、关于产权安排与企业效率
在改革的二十多年里,有许多学者曾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做过大量的实证分析,并通过和其它类型企业效率的对比,来揭示产权对于企业运行效率的影响。刘小玄(2000)通过对1995年全国工业企业普查数据中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实证分析得出的结果:私营个体企业的效率最高,三资企业其次,股份和集体企业再次之,国有企业效率最低。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所有制的不同:私营个体企业的良好业绩来自于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稳定的产权关系;三资企业的产权结构也相对明晰和稳定,因而能够取得较好的绩效;股份制企业由于成份较复杂,各种官办、民办、国有、私有混入其中,产权结构还不稳定,因而绩效也不是很好;国有企业由于产权归国家所有,产权最不明晰,因而效益最差。另外,根据Perkins(1999)和樊纲(1996 )等人的分析表明:国有企业的产值比重、财务指标、全要素生产率(TFP )和国有企业亏损等指标自90年代以来持续恶化,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拖累。他们据此认为,中国经济的出路在于民营化,在于国有企业彻底退出竞争领域、作为市场经济的例外现象而存在,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针对现实中有部分经营业绩较好的国有企业,张维迎(1999)补充上述观点。他认为用少数经营的好的国有企业的实例就否认产权改革的重要性,不符合“大数定理”。他从“大数定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在极少数成功的国有企业的背后是大量亏损的国有企业,并且只有以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成功企业数,除以相应的企业总数,才可以比较不同所有制而导致的业绩差异。因而,从“大数定理”的角度来看,产权的改革仍然是必要的。
吴敬琏(2001)则结合2000年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认为2000年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诸如注入资金数据巨大,“债转股”停息挂帐,以及石油价格上涨等客观条件的改变导致效率的提高,而不能认为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产权的改革没有必要了。
但刘芍佳、李骥(1998)等超产权论者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并非能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产权与效率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的平均收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并不明显,从而认为企业效益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在忽略竞争因素的前提下去考察那个产权归属对其效率更有优越性,会产生一些偏见或局限性的观点。因此,他们认为国有企业的出路不在于退出市场竞争,而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有许多学者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来证明产权并不与企业效率直接相关。张军(1999)、江小娟(1999)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各行业亏损状况的分析,证明企业亏损的状况与行业直接相关,并不与所有制相关。刘元春(2001)比较了1996年以来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亏损的情况,认为不只是国有企业在亏损,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的亏损企业数的增长速度都远远高于国有经济。另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份报告(2001)认为,国有企业90年代以来的困难不是所有制造成的,而是1992年泡沫经济造成数千亿元损失,超过了国有企业80年代亏损10倍以上,引起一系列泡沫后遗症的连锁反应,导致经济失衡和市场疲软。
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它们都各自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国有企业实际存在的某些情况,但鉴于观点的结论差异悬殊,结合实际来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我们会发现,它们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它们用来评价产权改革对国有企业效率影响的标准存在问题。比如“全要素生产率”,它只可能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全貌做出一个估计,它不能说明究竟是那些改革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更不能说明产权对企业效率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其次,它们用来分析企业效率时所采用的数据是不准确的。对差不多是同一时期数据的分析,为什么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呢?这不得不让人对数据的准确性产生怀疑。在我国,许多国有企业为了逃税避税,为了能从政府那里得到更多的财政补贴和贷款,或是新官上任,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往往会从会计利润里做文章。再说,很多的数据只是从国家统计部门得到的,而没有到基层进行实际的调查。因此,实际用来分析的统计数据很有可能是被歪曲过的。用这样的统计数据来分析企业的业绩,当然会再现种种的问题。最后,上述用来考察企业效率时所采用的样本也是有问题的。我们认为,在评价产权对企业效率的影响时,应该在同一时期生产技术相近的同一行业内,在实施具体改革措施相近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间进行比较。而它们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的企业生产函数的差别可能是很大的。国有企业多是资本密集型的,而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主要还是劳动密集型的,它们之间产品的差别也是很大的。所以,如果只考虑到企业会计上的统计数据,而对其他的差别不加考虑,就采用同一方法来分析产权对企业效率的影响,这样得出的结果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因此,我们认为,由于难于取得准确的统计数据,以及在严格限定条件下选取样本的困难,用定量的标准来分析产权对企业效率的影响是不恰当的。
二、关于产权安排与企业家的生成
有关学者分析了国家所有制条件下企业家的生成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各派学者基本上都认为,在国有企业目前的体制下难以产生真正的企业家,但在具体分析其原因时,还是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张维迎(1986)认为,在国家所有制的条件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企业家。他强调在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由于国家是财产的所有者和利润的占有者,因而政企不可能分开;政府官员作为国家的代表去监督企业,但由于不承担经营风险和无剩余索取权,从而使得所有权的约束无效;经营者实际并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地位同时也决定了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的不可能。他还认为股份制并没有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只是所有权表现形式的变化,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所有者企业家”和“职业企业家”之间的一种重新分配,并且“职业企业家”的存在永远以“所有者企业家”的存在为前提。在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所有者企业家”,所以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企业家”。
张维迎(1995)在以后的博士论文中进一步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的产物。在他看来,在当事人对自己的能力比外人更为了解的假设下,将充当企业家的优先权或选择经营者的权威赋予资本所有者是最优的,因为资本所有者的选择传递了有关当事人经营能力的信息,只有那些愿意当企业家而同时又拥有足够个人财产的人才能被信赖为合格的企业家。当一个经济中没有个人财产所有权时,就等于失去了判别有经营才能的人的一种机制。中国的国有企业要真正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有待于个人财产所有制的确立。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有偏颇之处。首先,认为在国家所有制下不可能产生真正的企业家的观点无法解释国有企业中一批优秀企业家存在的现实。其次,张维迎只注重了非人力资本的作用,用静止而非动态的观点来看待人力资本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事实上,做企业家的机会成本不仅仅取决于其非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还取决于人力资本的机会成本。再次,张维迎将个人能力作为私人信息来看待,别人无法看到,或观测成本很高,也是与实际不符的。所有者和企业家(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一种重复博弈的过程,而并非像他所说的一次性博弈关系。在动态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是可以观察到的。
王诚(1999)等人则认为,在没有社会非经济力量(如政治、宗教力量)对生产发展过程的严重干预或阻碍的情况下,企业家的出现作为一种分工的专业化趋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在我国“以行政化生产单位为基础的增长”方式中,企业家蜕变为行政生产单位的领导者,这些生产单位遵循的不再是市场原则,而是“行政本位原则”即行政干预选择原则、权力主导交易原则和组织秩序行政化原则,在这样的原则下,企业领导人很难变为具有高度市场敏感性的真正企业家。他还认为我国目前企业家的缺乏不在于供给不足,而是需求不足。影响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市场化的程度不高、创立企业的程序过于繁琐、企业家的产权,尤其是其收益权得不到适当的保护。另外,梁丽萍(2001)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目前尚未形成一个职业化的企业家阶层。其原因除了由于我国企业干部制度相对滞后、企业家职业化的管理体制和企业家人才市场尚未建立和形成外,还在于我国企业经营者内在素质的欠缺,这些都使得职业化企业家难以形成。刘小玄(1997)、黄乾和李建民(2001)在分析了人力资本在企业所有权分配中的问题后,认为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并不含有人力资本,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的雇佣劳动者使用,这在事实上挫伤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真正企业家的产生。国有企业改革要使人力资本成为其产权的重要承担者。王诚等人实际上是从另外的角度比较全面地分析了企业家产生的内在和外在条件,它不仅仅是一个所有权安排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法律制度以及对人力资本在企业所有权中被重视的程度等一系列问题。
三、关于产权安排与企业有效治理机制的形成
在关于产权安排对于形成企业有效治理机制的作用问题上,各派学者的观点迥异。
一派观点认为,合理的产权安排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产权大师德塞茨(1998)曾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由于所有权的极为分散,使得公司所有者无法获得足够的激励或权力去监督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社会主义主张资源是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制度,但“全民所有制结构的分散性令人失望地使公民毫无权力;国有资产的管理就成为国家官僚的任务和特权”。这种极为分散的所有制结构,不利于企业有效治理机制的形成。周冰、郑志(2001)等人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用了一套套现成的成熟发达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规则、企业规范和制度,如公司法人治理制、董事制、上市或不上市股份制等,但企业治理机制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国有企业依然在亏损。其原因就在于公有产权中没有个人产权这个制度缺陷,而使得国有企业改革先天不足,常常陷入表层的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就必须承认、容纳个人产权在公有产权中的合法性。刘红、马洪(2001)则指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人力资本所有者应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分配。国有产权的最大问题在于对人力资本及其产权的剥夺。改革的重点应是如何分配企业产权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应,以改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企业效率。他们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必须承认人力资本及其享有的人力产权,必须用具体的有人力产权来代替抽象的“全民产权”、“国家产权”和“集体产权”,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
然而,以林毅夫(1997)等学者为代表的另一派观点则认为,所有制的形式对于形成企业的有效治理机制并无影响。在他们看来,现代企业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回避委托代理问题。对私有制条件下的委托代理结构来说,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称等问题也同样存在。他们还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并特别强调了外部机制对治理国有企业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成功,不仅有赖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而且有赖于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国有企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刘芍佳、李骥(1998)等超产权论者也认为,竞争是改善企业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考虑竞争因素后,在短期内,通过产权改革而迅速改善治理机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长期中,产权并不影响企业治理机制。市场进化的长期效应使企业治理机制不受产权归属所决定。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只要实施企业治理机制的改造,引入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对国有企业实行商业化等措施,就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
对于上述两派观点,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一派观点。对于第二派观点,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两点不足:第一,它对于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认识是不全面的。一般来说,只要存在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会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但是,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又有同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之处。由于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归全体人民,而真正行使委托权的又是国家(国务院),国家(国务院)又要委托其下属各机关管理各企业,如此下去国有企业就有比一般私营企业要复杂得多的委托代理链条,而正是这样过于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影响了企业有效治理机制的形成。由此可见,由于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机制认识的不全面,导致其得出了所有制的形式并不影响企业有效治理机制形成的结论。第二,它只是强调了竞争和外部环境对于企业有效治理机制影响。竞争确实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但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否则,竞争将表现为恶性竞争。CK
1、张维迎:《产权、治理结构与企业绩效》,《成长的经验.中国绩优大企业案例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2、刘小玄:《中国工业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对效率差异的影响》, 《经济研究》2000第2期
3、刘芍佳、李骥:《超产权论与企业绩效》, 《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4、王诚:《增长方式转型中的企业家及其生成机制》, 《经济研究》1999年第5期
5、德姆塞茨:《企业控制、财产与经济发展》, 《企业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4
6、张维迎:《企业家与所有制》, 《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
7、黄乾、李建民:《人力资本、企业性质与企业所有权安排》, 《经济学家》2001年第6期
8、刘元春:《国有企业宏观效率论》,《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5期
9、林毅夫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经济研究》1997年
10、刘红、马洪:《国有企业产权特征及其改革方向》,《财经研究》2001年
11、李培林、张翼:《国有企业的社会成本分析》,《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12 、 樊纲:《中国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 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
13、张军:《需求、规模效应与中国国有工业的亏损模式:一个产业组织的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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