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认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几个问题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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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要做到这一点,重要的是要科学地理解邓小平同志“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理论,特别是科学理解“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基本命题,把握其精神实质。这是因为,目前在所有制结构探索上的障碍之一,是对这个命题机械的和片面的理解。

一、邓小平同志提出“公有制为主体”时,有两个特定的角度。

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公有制为主体”,主要是指在所有制结构中保持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1 〕有一种观点据此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完全等同于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首先必须认识到,邓小平同志之所以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是因为他在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理论时,有两个特定的出发点,这些出发点决定了,他是将公有制绝对数量优势地位当作一个理论原则,而不是现实标准提出来的。

第一个角度在于,消除人们对于改革可能导致资本主义的顾虑,说明中国经济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解放人们的思想。针对人们提出的非公有制的发展会不会导致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疑问,邓小平指出,公有制在数量上仍然占优势,非公有制的发展不会损害社会主义的本质。〔2 〕人们习惯于强调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对社会主义的重要性。而目前公有制的这种优势又是一个可以触摸和直接感知和事实。因此,邓小平同志解除了人们心头的疑惑。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否等同于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显然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从理论上探索的问题。

第二个角度在于,他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所有制结构模式的理论原则,而我们现在要探索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阶段上的所有制结构的现实运行模式。一个是整个社会阶段上的模式,一个是特定发展阶段上的模式;一个是理论原则,一个是现实运作模式,两者不可混同。邓小平同志的所有制结构理论是他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模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最终是要取得绝对数量优势地位的。但是,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其数量结构,都是不断演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漫长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不可能只存在一个固定的、等齐划一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在现阶段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阶段,公有制是否必须占绝对数量优势,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从上面分析可见,在理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含义时,不应脱离邓小平同志的上述特定的角度,机械地将邓小平同志基于特定出发点提出的理论原则当作直接的现实标准,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直接等同于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

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本质涵义,不在于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数量优势,而在于公有制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生产关系。

科学理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关键是准确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本质内含。目前,理论界一种观点是将公有制主体地位等同于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这没有抓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本质内含。

我认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应该从质的角度,即生产关系角度理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本质涵义在于,公有制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生产关系。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认为,所有制构成生产关系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由社会中占主体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的所有制结构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和复杂的。在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所有制结构中,总有一种所有制形式构成这一社会占主体和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基于这种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决定这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他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3 〕其他各种关系“在它里面常常只以十分萎缩的或者完全歪曲的形式出现。”〔4〕例如, 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由基于资本家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雇佣剥削关系决定。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种关系,即“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5〕因此, 资本家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基于资本家私有制的雇佣劳动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生产关系。

因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基于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即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形成的互助合作关系,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的“轴心”和“普照的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生产关系,决定社会主义社会其他一切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公有制主体性最本质的含义。

三、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不可等同,也没有必然联系。

上述分析表明,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不是一回事。我们还将看到,公有制在生产关系上的主体性与公有制绝对数量优势也无必然联系。如前所述,经典作家主要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性。他们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之上,在这种基础上,公有制将完全取代私有制。因此,在经典作家那里,公有制将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当然,由于公有化程度不同,公有制本身又会出现多种形式)。据此推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不仅是占绝对数量优势,而且是覆盖几乎整个所有制结构。这是后来的社会主义者强调公有制绝对数量优势的理论渊源。由于后来的社会主义者长期在指导思想上将非公有制当做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强调所有制形式的高度公有化和结构的高度纯洁性,因此在理论上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并且实际上将公有制取得绝对数量优势当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标志。所有这些,构成后来强调公有制绝对数量优势的历史背景。由此可见,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等同于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的观点是有其特定的理论渊源和历史背景的。

但是,从现实角度看,公有制的主体性与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并无必然联系。首先,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并不必然意味着公有制生产关系必然成为社会的主体生产关系。在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公有制以及带有公有制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也可能占绝对数量优势,但不可能在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例如埃及在纳赛尔执政期间,国有工业企业占全国工业企业的95%,产值占79%。又如在韩国,80年代初期,在全国工商业资本中,国家资本占60%,外国资本占10%,私人资本仅占30%。〔6〕这表明, 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并非公有制生产关系成为主体生产关系的充分条件。

其次,在相对数量优势的基础上,公有制生产关系也可以成为生产关系中的主体生产关系。新中国建国初期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的实践说明了这一点。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1952年,即新主主义经济形态出现典型形态的时候,从全国来看,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并非占绝对优势。农村中农民个体所有制占主体,工业总产值中公有制经济仅占44.8%。社会商品零售总量中公有制经济仅占34.5%。 〔7〕这种状况并未妨碍基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成为整个新民主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生产关系,未妨碍社会经济制度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可见,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也并不是公有制生产关系成为主体生产关系的必要条件。

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最终会在所有制结构中占绝对数量优势,但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在生产关系上占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会最终取得绝对数量优势,但这是一个渐变的、从相对数量优势到绝对数量优势发展的过程。在封建社会,地主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是占主体的生产关系。但在封建社会初期,占绝对数量优势的是土地国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仅占相对数量优势。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地主土地私有制才逐渐占绝对数量主体地位。基于资本家私有制的雇佣劳动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普照的光”,但资本家私有制也并非一开始就获得绝对数量优势。在工场手工业时期,整个社会占绝对数量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是个体私有制,资本家私有制仅占相对数量优势。只是在工业革命完成从而工厂制度确立以后,资本家私有制才最终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生产关系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生产关系。但公有制取得绝对数量优势也应该是一个渐进的、从相对数量优势到绝对数量优势的过程。目前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宜亦不应盲目追求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

在所有制结构中占相对数量优势的所有制形式之所以能在生产关系上占主体,并最终取得绝对数量优势,关键在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作用。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即工场手工业时期,虽然资本家私有制未占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但由于国家政权的资本主义性质,加上资本家通过包工制控制个体生产者,基于资本家私有制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实际上成为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在国家政权的作用下,资本家私有制最终取得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因此,在中国目前阶段,即使公有制在数量上只占相对优势,由于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基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全可以在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和支配地位,完全可以保证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同时,所有制结构是一个系统。系统论认为,系统的性质和方向由构成系统的要素中占相对优势的要素决定。只要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控制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和主导部门,公有资产达到真正高效运行,加上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作用,在数量上不占绝对优势的公有制完全可以在功能上占主导,从而不仅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经济发展成果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保证所有制结构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演变的社会主义方向。

五、几点启示。

综上所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该从生产关系角度把握,不应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机械地等同于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绝对数量优势。这种理解可以从多个方面为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完善提供启示。第一,保证公有制的主体性的关键并不在于维护公有制的绝对数量优势,而在于如何保证公有制生产关系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的主体生产关系。因此,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首先是要探索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实现形式,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接合的最佳形式,惟其如此,才能保证公有制生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支配和主导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其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要最终取得绝对数量优势,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前阶段,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占相对数量优势符合生产力的现状和客观要求,也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是完善所有制结构的重要内容,中国当前生产力较低的社会化水平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的必要性。改革以来经济增长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间的正相关性表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尚有较大的余地。而前面的分析表明,即使非公有制在总量规模上超过公有制,只要公有制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中占主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不会受损害,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会改变。

注释:

〔1〕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8页,第373页。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邓小平经济理论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6—39页。

〔2〕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页。

〔4〕同上,第43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9页。

〔6〕参见朱延福等:《市场经济国家中的计划》, 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39页。

〔7〕据《中国统计年鉴》(1986年),第273页,第527—528页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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