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理论发展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理论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公司组织也曾作过探索,如50年代的专业公司改组实践,60年代的托拉斯试点,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工业改组和公司联营等。但由于这些公司组织探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内进行的,所建立起来的各种公司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只有公司之表,而无公司之实。股份公司虽然在西方国家已经存在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但在中国的出现并蔚然成风却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这期间,中国经济学界对公司理论的不懈探索和追求对我国现代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80年代初对公司理论的先行探索
中国目前正在大张旗鼓进行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践基础,应是80年代以前在广大农村出现的乡村企业所采取的筹资入股和股金分红的股份制度。1979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当时乡村企业为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所采用的股份制组织形式。不过,这种股份制形式当时仅限于农村社队企业。
改革开放之初,当大多数人对股份公司尚不知为何物,或者对西方国家已经存在上百年的股份公司熟视无睹的时候,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就已经开始探索股份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应用问题了。1980年5月,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和国家劳动总局召开的关于就业问题的座谈会上,厉以宁就谈到了用股份公司制度改造我国国有企业的问题,虽然没有展开讨论,但也可以说厉以宁是我国最早提出股份制思想的经济学家。1984年,世界银行专家也曾经提出用股份制形式重组中国的国有企业。1984年4月,国家体改委在常州召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肯定了当时沈阳市等一些企业“允许职工投资入股、年终分红”的做法。国家体改委在5月印发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经》中,明确提出,“为推动经济联合,广辟资金来源,经过批准,可选择少数企业试行跨部门、跨地区发行股票或债券。”这是政府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发行股票”的提法。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拉开了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序幕。
1984年12月,《经济研究》发表了严斯茂的论文《社会主义股份公司初探》,该文率先对我国股份公司产生的必然性、性质、优点以及股份公司的创办条件、股票发行、分配和管理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阐述,但该文所论述的只是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份公司,并不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层面上展开的。1985年8月3日,《经济日报》发表了吴稼祥和金立佐的论文《股份化:进一步改革的一种思路》。据吴敬琏介绍,该文写于1983年,是我国最早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系统阐述的论文,该文先在理论界内部传阅,2年后才得以正式发表。该文对我国国有企业为什么进行股份化建造和怎样进行股份化改造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该文认为,当时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并没有解决三大问题:即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配置问题、政府行为合理化问题和企业行为短期化问题。为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该文提出应该发展“股份经济”。现在看来,对吴稼祥和金立佐两个年轻学者论文的贡献怎么评价也不算大。但是,据吴敬琏介绍,当时仅有少部分人赞同吴稼祥和金立佐的观点。
实践上,我国的股份制改造已经开始向纵深发展。1984年11月,上海电声总厂成立了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50万元,成为新中国以来的第一家采用股票形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80年代中后期的激烈争论
1986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继续试行”。1988年,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改造发行股票。到1991年,全国共有各类股份制试点企业3220家,1986~1990年,中国股票交易量近1亿元。
股份制尽管在政策上允许试点,实践上也搞得轰轰烈烈,但在理论界,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拉开了关于股份制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股份制是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这个大方向问题上。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中,厉以宁是积极主张以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和方向的代表人物。1985年以后,厉以宁系统深入地研究了中国实施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1986年9月26日,厉以宁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设想》一文,从理论上详细地讨论了我国改革以后的所有制体系以及股份公司的构造。以后,在他的一系列著述中,不断地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大声疾呼,形成了较为完整系统的公司理论体系。与此同时,不少经济学家对公司理论本身也都作了很多探讨。1987年,邓荣霖在其主编的《工业公司概论》一书中,就系统地论述了公司理论,明确了公司的性质,提出公司的法人地位,指出公司是我国的一种主要企业形式,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两种基本形式。史景星在1987年系统地研究了中国工业公司体制问题,黄速建在1989年出版了《公司论》,系统研究了公司理论与实践。但这些著作基本上都是以发达国家的规范公司为蓝本,而不是站在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即基本上是研究“应该是怎样”,而没有研究“如何过渡到股份公司制”,缺少连接由“此岸”到“彼岸”的桥梁。
当时,不少人反对股份制,提出各自不同的见解。如有的学者针对利用股份制可以克服国有企业的短期行为的观点,提出全民所有制并非必然产生企业短期行为,克服短期行为也不必采用股份制的办法;有的学者站在搞活企业的角度,认为股份制与搞活企业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学者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会产生一系列弊端,如扩大社会的不平等感、助长投机心理以及为新的不正之风开辟门路等问题,提出股份制决不是什么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就会变公有为私有;有的学者则对股份制的程度提出自己不同的见解,认为国有企业可以推行股份制,但不应该推行股份化。还有的学者担心,推行股份制企业并不一定能够使产权明确,制止企业的短期行为和浪费。
三、90年代我国对公司理论的研究
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针对股份制问题的争论,指出:“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股份制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地健康发展。”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报告极大地刺激了我国股份制改造的步伐。1992年,全国各城市经批准建立了近400家股份制试点企业,使全国股份制企业达到3700多家。同时,国务院还批准9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并到香港和境外上市。政策实践中,关于股份公司的各种暂行办法和政策文件纷纷出台。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印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同月,国家体改委印发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我国第一次有了全国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把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还概括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五大基本特征。《决定》号召所有企业都要朝这个方向努力,这是我国经过长时期的改革探索,对正反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第一次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开始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1994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确定100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另有3家全国性总公司进行国有控股公司试点。各地各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了2000多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995年,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开始全面启动。
在公司理论研究上,经济学家对公司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推广起了理论先导作用。1992年7月,蒋一苇主编的《股份经济辞典》出版,为普及公司理论和基本知识奠定了基础。1993年12月,吴敬琏等出版了《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书。吴敬琏根据公司制发生和形成的历史,系统论述了现代公司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了我国“股份制”试点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吴敬琏的观点对我国经济学界和政府政策起了很大的影响作用。同月,黄速建等出版了《公司制度与企业改革》一书,对建立中国的现代公司制度和企业改革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书中对中外公司制度、传统的社会主义企业、中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作了回顾,对公司制度的共性与特性、企业的经营方式作了比较研究,对公司制度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结合起来进行了讨论,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度作了构想,并结合有关专题与公司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在中央提出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以后,我国对公司理论的研究更加活跃起来。但这一时期的公司理论研究大多是局限于对中央文件进行诠释,结合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的。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在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方面的理解上达成了共识。在实践中,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取得了很大进展,初见成效。1997年,国家统计局对全国2346家不同层次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1996年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结果证明,近3年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有了质的提高;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政企职能进一步分开,以市场为取向的科学管理进一步加强。这次调查还表明,试点企业的经济效益好于非试点企业,早试点企业的状况好于晚试点的企业,以城市为单元整体推进的试点好于单个企业重点突破的试点,多元出资的试点企业好于独资的试点企业。
四、公司理论研究的新进展及其分歧
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不断进展的过程之中,随着西方现代制度经济学在我国的传播,我国对公司理论的研究视角更加宽泛,研究的问题更加细化,研究的方法更加量化,研究的倾向也日益分化,形成了几个学派。这一阶段的研究和争论主要是在一批新生代经济学家之中进行的,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实践。
1995年,张维迎出版了《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这实际上是作者在牛津大学所做博士学位论文的中译版。该书站在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前沿,对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即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作了理论上的系统阐述,从最一般的因素切入,回答了下述基本问题: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为什么企业家监督工人而不是工人监督企业家?为什么资本所有者选择经营者而不是工人选择经营者?什么因素决定在均衡中什么人将成为企业家?该书一出版,就受到了经济学界的广泛注意。汪丁丁在《经济研究》上曾为该书作了长篇评论,经济学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纷纷把该书引用为参考文献。
1996年4月,中国留美学者崔之元在《经济研究》上发表了《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一文,介绍从80年代以来,美国已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必须为公司包括股东、劳动者、债权人和共同体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是仅仅为股东服务,因为股东只是“利益相关者”的一部分。崔之元进而通过论证得出结论:公司法的这一变革,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逻辑(即股东是所有者,经理只为所有者服务),对我国的公司理论和“经济民主化”具有重要启发作用。
1996年6月,周其仁发表了《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一文,把现代公司理论的争论推向了一个顶点。周其仁的公司理论建立在他关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的理解上。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这是一种不同于物质资本所有权的独一无二的所有权。随着时代发展,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契约中关于人力资本的产权安排也就越来越重要。由此出发,周其仁认为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公司并不是什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资本雇佣劳动”的命题是由含糊的资本概念支持着的,不过是“企业属于(财务)资本家所有”命题的一个翻版。正是在这层意义上,周其仁隐含地批评了张维迎的企业理论,认为张维迎试图将已经分离开来的两种功能不同的资本权利拉回到古典的“资本雇佣劳动”的模式中去。
1996年9月,张维迎发表了《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一文,回应了崔之元和周其仁的观点。在该文中,张维迎把所有权区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认为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是等价概念,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是指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后的余额。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企业的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定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是什么都得不到的。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在界定了这些基本概念之后,张维迎首先批评了崔之元的观点,认为崔之元没有在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之间作出区别,从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为股东服务的事实,一下子得出公司法改革“突破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私有制”的结论。结果崔之元理解的私有制是财产私有制,其推理是缺乏逻辑的,因为作为企业所有权的表现形式的治理结构的变化并不等于财产所有制的变化。如果崔之元理解的私有制是企业私有制,那他需要对企业所有制的形成本身作出解释,否则只能引起学术上的混乱。张维迎在该文中还对周其仁的批评进行了反批评。张维迎指出,周其仁强调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可以说抓住了一个重要问题。事实上,“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在这一点上,他与周其仁的分歧很小。但周其仁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提出对“资本雇佣劳动”的质疑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就理解企业制度而言,与非人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的“弱势”正是来自这个“不可分离性”,正是这个“不可分离性”为“资本雇佣劳动”提供了解释。
对于张维迎与崔之元的争论,汪丁丁完全站到了张维迎一边。而对于张维迎与周其仁的争论,汪丁丁则评价道:周其仁的理论更加接近现代企业的产权理论,正是契约的不完备性,使得企业契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场合指定一个剩余索取者,而这个剩余索取者就履行着企业家的功能;张维迎在其著作和论文中也分析了在各种特定场合下谁最适合做企业家的问题,但在现实经济分析中往往强调一种特定场合—资本所有者履行企业家职能的场合。就现实经济问题而言,张维迎更加重视人性中的流氓成分(偷懒、机会主义,或赖帐的可能);而周其仁更加重视人性中的企业家才能,认为关于一个人身上的企业家才能的信息是一个公共性很强的信息,甚至可以认为是共享的,相反张维迎主张以“财富”来判断一个人的企业家能力就显得相当不现实。
1997年1月,杨瑞龙和周业安在《经济研究》发表了《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一文,对张维迎、周其仁和崔之元的观点进行了评论,指出张维迎和周其仁都把“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看作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即作为自然人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自由地、任意地使用其拥有的人力资本,但他们从同样的假设前提推导出不同的逻辑结论。显然,他们都是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动机与行为相一致的理性人的基本假说来把握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然而,当产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时,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事实上并非必定是不可分离的。因此,行为人在支配归其所有的人力资本以追求最大化时将会面临约束,即便假定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这一倾向也不可能任意地转化为现实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力资本行使的受限制性,它与产权的内涵是一致的;从而决定了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抵押特征。杨瑞龙等通过分析产权的内涵与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的关系,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关系,企业治理结构的客体与最优所有权的安排的关系等建立了一个规范性的分析框架,认为借助于这一分析框架,既能够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推导出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集中式对称分布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如资本雇佣劳动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又能够逻辑一致地解释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分散式对称分布的企业治理结构(如经理为相关利益者服务)。杨瑞龙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共同治理与相机抉择治理相结合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模式。这一思想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在现代公司理论研究方面,林毅夫等提出了与众不同的学说体系,并解释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1997年,林毅夫等出版了《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一书。该书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形成逻辑和改革过程、公平竞争市场与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的竞争环境、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条件等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国有企业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通过竞争性市场以创造充分信息。国有企业改革应该从解除目前面临的各种政策性负担入手,以此硬化预算约束,进入到竞争性的市场,使企业的利润率能够真正成为反映其经营业绩的充分信息指标。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通过掌握这种充分信息就足以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在此前提下,企业发展的现实过程中,将会显示出哪一种治理结构更加符合我国企业实际,从而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使中国式的企业治理结构得以形成和发展。林毅夫等人的观点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演绎和历史分析基础之上的,在国内外很有影响。但逻辑能否代替现实,这是一个只能由实践才能作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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