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经济学分析——兼论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合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资论文,私营企业论文,经济学论文,社会阶层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六大报告要求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就是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现阶段最为重要的是各个社会阶层特别是劳资之间的和谐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涉及对诸如个人财产、私人资本、社会劳动的范围的科学界定和价值判断。
一、劳动和资本在财富和价值的创造中的合作
在现阶段劳资合作的可能性首先可以从两者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中的协同作用中得到说明。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秘密,劳资对抗的根源,从而提供了阶级斗争的理论。在今天建设新社会的条件下,我们同样可以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寻求各个社会阶层和谐相处的基础,从而提供阶级合作的理论。
研究马克思建立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方法,可以发现,创造价值的劳动并非只是简单劳动。马克思运用抽象法,在纷繁的经济现象中抽象出商品,从商品中抽象出价值,从价值中抽象出劳动。由此得出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当我们顺着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还原为现实时,就有必要将其舍象掉的因素加进来。管理、技术实际上都参与价值创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总体工人”的概念,就是说,“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一个职能就够了。”(注:《资本论》第1卷,第556页。)这意味着从事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只是直接劳动,还包括从事技术和管理的劳动。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商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476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与此相应,管理者、工程师,只要处于其特定的分工岗位上,仍然可以成为创造价值的总体工人的一员。劳动价值论还指出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多倍于简单劳动。现代经济的趋势是,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重和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直接劳动者。如果我们不带偏见,还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现在的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家也可能通过其管理、技术的投入以及市场的开拓等形式参与创造价值的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也参与了价值创造。
从马克思的分析方法中还可发现,马克思从财富创造过程中抽象出价值创造过程。我们同样可以顺着抽象到具体的还原过程研究财富创造的要素。商品的生产不只是价值的创造,而是包括使用价值在内的财富创造,社会产品(财富)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财富创造与各种生产要素相关,价值创造只同劳动相关。但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过程不能孤立地进行,它必须同整个财富创造过程结合进行。既然是财富创造,其作用的要素就不仅仅是劳动,还包括资本等非劳动的要素。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哥达纲领评判》中所说的,“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资财富本来就是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页,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资本之类的非劳动要素没有成为价值创造的要素,但能成为财富创造的要素。财富的创造需要劳动同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等。资本、土地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尽管不创造价值,但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生产要素都做出了贡献。这里特别指出资本在财富创造及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包括劳动力和土地等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是被资本并入生产过程的。“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注:《资本论》第1卷,第663页。)不仅如此,资本还将科学技术并入财富生产过程。“科学和技术使执行职能的资本具有一种不以它的一定量为转移的扩张能力。”(注:《资本论》第1卷,第664页。)就象现在所讲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要转化为生产力就必须要资本的介入,否则,再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对价值创造,资本也不是一点不起作用的。财富的价值构成是C+V+M。其中V+M是新创造价值,C是转移价值。这个转移价值对价值创造也不是被动的,能能动地起作用。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价值论关系的分析,就指出了资本、技术等要素会通过影响在一定劳动时间中(创造价值)创造使用价值总量来影响单位产品的价值量。资本质量的提高,含有更高技术的机器设备都可能会因创造更多的产品而影响价值量,这就是马克思说的:“使用一架强有力的自动机劳动的英国人一周的产品的价值和只使用一架手摇纺车的中国人一周的产品的价值,仍有大得惊人的差别。”(注:《资本论》第1卷,第665页。)而且,劳动是被资本导入价值创造过程的。较高质量的资本雇佣的活劳动可能创造更高的价值。就创造价值的劳动来说,先进的生产要素是复杂劳动;就财富创造来说,先进的生产要素不是一般的劳动,而是技术和知识,资本的作用在于将这些先进的生产要素并入(导入)生产过程。
在马克思的分析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可能有两种状况,一种是职能资本家同时执行监督和管理的劳动,一种是将监督和管理职能交给别人。在前一种场合,企业主收入中包含了其监督和管理的报酬,而在后一种场合,监督和管理的报酬就同作为企业主收入的利润分离。对于同时执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的资本家来说,“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除了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也进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注:《资本论》第3卷,第430页。)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基本上是这样。他们不仅仅是投入资本,而且还有其他要素的投入:或者投入技术,或者投入管理,这些都是投入劳动,因而他们实际上也参与价值创造。从这一意义说,私营企业主不是单纯的剥削者,还是包括劳动要素在内的其他要素的提供者。
人们往往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劳资之间的对抗性关系。仔细研究马克思的抽象方法可以发现这同其理论的抽象阶段相关,在价值和财富的生产过程中,这两种要素是合作进行的。两者成对抗性关系产生于分配。
二、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非对抗性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者与生产条件相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劳资之间对抗性的分配关系在于,劳动者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只能获得劳动收入,而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由此获得剩余价值即资本收入。资本主义再生产也就不断地再生产出这种对抗性关系。马克思揭示这种关系的目的十分明显:正因为劳动者是无产者,他们便成为这个社会的掘墓人,其革命也最彻底。转向社会主义社会后,劳动者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阶级不是这个社会掘幕人,而是建设者。其标志就不再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而是成为有产者。作为有产者就可能分享建设的成果。与此同时,如上述分析,资产者也可能是劳动者,资本所有者也可能通过其管理和技术的投入而投入劳动。特别是现阶段许多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合法经营和企业家精神而积累起来的资本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有其劳动基础。这意味着,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都可能获得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在现阶段,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也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资可能合作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来,由于传统理论的影响,一直遵循工人阶级是无产阶级的规则,工人没有个人财产。尽管也强调工人是公有资产的占有者之一。现在要实现劳资合作,关键是从理论和政策上解决劳动者拥有个人财产并可能凭借个人财产获得财产收入。在这方面,需要从理论上将财产收入与剥削收入分开。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私有财产与资本主义相联系,把财产收入看作是剥削收入,于是有没有私有财产,有没有财产收入就成为判断人们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这个判断如果放在旧社会也许有合理性,因为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存在着阶级对抗,以下的分析将表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使用这个标准就是错误的。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社会各个阶层的区别不在于有无个人财产。可能出现劳动者同时就是其他要素所有者的状况。劳动者不仅以劳动得到收入,还可能以其持有的股权、以其投入的技术、以其管理才能及不动产获取财产收入。
研究现阶段居民的财富持有方式,可以发现,不同的人是按照其对持有的财富的风险程度,以及对经济前景的不同估计来选择财富持有方式的。“对于那些主要关注资金是否能够及时而确定地获得以便应付不时之需的人们而言,可以持有银行存款或者能够在市场上轻易出售的证券;对于那些甘愿冒些风险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人们来说,则可以持有特定的有形资产。”(注:托宾等:《货币、信贷与资本》,第6页,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截至2001年10月,我国个人金融资产总量超过10万亿元,其中个人拥有的储蓄超过7万亿元,个人拥有的外币储蓄接近800亿美元,个人购买的各种债券、股票也超过1万亿元。居民持有的银行存款、国库券、保险单、债券、股票以及在企业中持有股权都可以看作是居民财富的持有方式,因此产生的利息、债息、股息以及股票转让收入都是财富收入或资本收入。这些收入也可以看作是不同风险等级的风险收益。
在分析财产收入属性时需要区分作为资本执行职能的类型。私人资本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是执行雇佣劳动职能资本,二是不执行雇佣劳动职能的资本(即进入资本市场和信用的资本)。前者即私营企业的资本,符合马克思关于资本关系的规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资本收入就是剥削收入。对此暂且不论。后者马克思称为单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居民在资本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储蓄单等都属于此类。不执行资本职能的资本表明资本可以同雇佣劳动关系脱钩。它们实际上被信用所利用,进一步说是作为社会资本被企业经营者(或大股东)所利用。其收入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不能算作是剥削收入。
根据要素报酬理论,资本收入同其他要素收入一样,都是所有权收入。该判断的现实意义在于,现阶段我国发展私人资本经济,途径不只是私人投资办企业一条。私人购买股票、债券、持有企业股权都是发展私人资本的形式。从发展趋势看,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这部分私人投资有上升的趋势。
居民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有两类:一是获得股息;二是获得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投资股票参与分红获取股息,实际上就同银行储蓄一样,投资者仅仅是以单纯的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获取资本收入。而股票转让收入就同其资产价格相关。证券收入不是由现实的收入决定的,而是由预期收入决定的,证券转让的收入与其说是剥削收入,不如说是风险收入。
私人投资还涉及在股份制企业中的私人参股和持股。在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中,出资者和法人财产权分离,出资者在投入企业资本后既不能抽出资本,也不能处置资本。对资本具有处置权和控制权的是企业经理。这些企业经理可能不持有企业股权,但可以支配和处置数量可观的出资者的资本。钱得勒在1977年出版的著作《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中描述了现代公司中“企业的管理和它的所有权分开”的状况:企业所有权变得极为分散,股东无法参与或影响企业决策。企业完全被支薪的经理人员所控制。公司对于所有者来说只是收入的来源,而不再是可管理的企业了。(注: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第580-581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显然,它与传统的企业不同,不是资本利用和雇佣企业家,而是企业家雇佣和利用资本。在这种公司中资本所有者得到的收入,与其说是剥削收入,不如说是风险收入,或者说是机会收入。原因是:第一,由于企业投资者不参与管理和控制企业,它对企业的投资是有风险的;第二,对投资者来说,将资本投入企业还是投入银行本身就是一种风险选择,如果说银行利息是其投资的机会成本的话,在企业中的资本收入就是机会收入。
当然,企业家(经营者)利用资本一般是指股权分散的公司制企业中的状况。而在股权集中或一股独大的公司中,可能谈不上企业家雇佣资本,但仍然可以发现大资本雇佣和利用小资本的情况。在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持有公司股票的私人投资实际上都是被大股东所利用的,而大股东基本上是国有资本。
以上分析表明,劳动者可以成为有产者,也可以成为私人投资者,并相应得到财产和投资收入。这本身反映进入新社会后劳动者地位的改变。而且也正是在劳动者具有这种地位后,劳动者才真正成为这个社会的建设者,而不是掘墓人。当我们转向讨论作为雇佣劳动者的私人资本时,虽然我们已经根据马克思的定义,认定为存在剥削关系时,我们还是可以注意到,两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点:大家都有私人财产和私人资本,并凭借其对资本的所有权获得收入,区别只在于私人资本使用方式的不同。基于这种共同点,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从这一意义上说,劳资之间不存在对抗性关系。
三、企业中的劳资合作
现在我们来讨论执行雇佣劳动职能的资本能否与劳动者合作。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资本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一直存在着非合作博弈关系;雇主以牺牲雇员利益为代价获得好处,雇员以牺牲雇主利益为代价获得好处。在一些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确实有一部分资本家采取残酷手段压迫和剥削工人。另一方面,工人反压迫反剥削的观念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出来。显然,劳资之间由阶级斗争转向阶级合作在现阶段非公有制企业中显得尤为重要。
在私营企业中,资本与劳动等其他要素的关系,固然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同时也是一种要素间的合作关系。在各种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条件下,各种要素是被资本粘合或者并入生产过程的。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企业的支配关系是由资本雇佣劳动的权利决定的。正是这种关系,资本便取得了支配和利用其他要素的地位。与此相关的理论就是所谓的资本自行增值。现在看来这是一种误解。仔细研究《资本论》,可以发现马克思只是在资本形式(G-G')上作出这个判断。其实质和现实并非如此。一定量的资本有多大的增值额,主要应该由资本家的企业家素质和知识来说明,因此利润(剩余价值)与其说是资本的自行增值,不如说是资本家(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增值,或者说是资本和企业家要素合作的结果。进一步说资本和劳动是被企业家支配的。
虽然在雇佣劳动场合的资本收入都属于剥削收入。马克思曾经诅咒资本原始积累:“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29页。)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人资本的价值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马克思当年对私人资本的诅咒。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确实有这样一些私营企业在其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有这种应该诅咒的剥削行为。但是从总体上说,不是所有的私人资本具有这种特征。观察现有的许多私营企业,就企业主的资本来说,有的是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起步;有的是靠买断工龄、集资或银行贷款,有的是靠技术和专利入股,逐渐实现资本积累的;有的是国有企业改制时通过购买企业股权而成为企业主的。就雇佣劳动者来说,有的是国有单位的下岗职工,有的是离开土地的农民,有的是在原国有企业改制时买断了工龄后转变身份成为雇佣劳动者的。在这里无论是资本还是雇佣劳动者都不是剥夺的结果,而是改革的结果。
在这里需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现阶段各个社会阶层分化和形成的新趋势。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在旧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结构出现重组,以拥有知识、从事脑力劳动为特征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日益增多,出现多层次的社会群体。城市和农村出现了掌握一定生产资料和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群体,出现了为外资企业所雇佣的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群体、自由职业者群体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等中介组织的从业者群体等。另一方面是一些工人群众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现在一些人的身份日益呈现多样性、多重性、多变性。不少国有企业的工人进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批农民成为乡镇企业工人或者进城打工,一些知识分子和机关干部“下海”经商或成为各种自由职业者,各阶层中都有一些人成为股份持有者或私营企业主,等等。所有这些新的群体的出现,是我们党的方针政策的产物。他们所联系的新的经济成分,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价值判断来看待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和在私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发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他们可以在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和谐相处。
劳资之间由阶级斗争转向阶级合作,就可能形成和谐相处的局面。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作为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的根本力量的工人农民有较高的政治地位,但经济地位普遍较低,基本上处于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另一方面相当部分被称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人员有经济地位,但无政治地位。因此劳资合作必须解决好两者的地位。一方面要从尊重创造的角度提高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这些带有“私有”性质的企业主、管理者、技术人员在建设新社会阶段不是异己的。他们作为建设者完全可以与工人农民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另一方面要从尊重劳动的角度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如增加就业机会,提高收入等。这样劳资合作实际是作为推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力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之间的合作。
解决劳资合作的途径,根据我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内部的合作机制和外部的制度约束。
企业内部合作机制主要是契约(合同)。根据现代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企业是由契约组成。企业就是各种要素的集合。从企业要素结构分析,资本、技术、劳动、企业家都是投入企业的要素。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要素的所有权属于私人的情况下,企业成果如何在各个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便成为要素所有者之间博弈的内容。各种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和管理都是按照契约所确定的份额投入企业并按确定的份额分配。这是一种合作。
在现代经济中,投入企业的资本、技术、企业家等要素实际上都会作为企业股权结构的组成部分参与分配。因此,企业就是各种要素的集合,企业中的收入分配是根据企业中投入要素的比例及相应的作用安排的。这就是美国经济学家尤金·法马说的:“在企业中,每种要素都是由某个人拥有的。企业只是一个合同集,而这些合同不过是规定投入品的联合方式以创造产出以及从产出中获得的收入在投入品间的分配方式。”(注:尤金·法马:《代理问题和企业理论》,载《企业的经济性质》第387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从这种合同关系中,各种要素的收入均是要素所有权收入。资本收入也不例外。制度经济学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合同订立关系的连接,它的特征是在组织的资产和现金流上存在着可分割的剩余索取权。这些剩余索取权一般无需其他订约人的同意即可出售”。(注:迈克尔·詹森等:《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载《企业的经济性质》第412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这意味着这里的分配比例是由合同安排的,代理人(经营管理者)对资本可得收入起着实际的决定性作用。建立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合作博弈的关键在企业的股权结构。在现代经济中,现代企业制度总体上是由企业股权结构安排的。除了劳动要素以外,其他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反映出来。就是说,投入企业的资本、技术、企业家等要素实际上都会成为企业股权结构的组成部分。企业中的收入分配是根据企业中投入要素的比例及相应的贡献安排的。
建立劳资合作博弈机制不能单靠企业自身,它不能自动解决劳资之间的“囚徒两难”问题,需要外部的制度安排,法制建设主要是指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制建设。实现劳资合作的重要方面是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要求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在企业内实现劳资合作的关键在于这种解决企业主对劳动者的尊重。资方和劳方都是要素的提供者,都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劳资的合作体现在劳资之间在充分尊重双方权利和利益的合同上。
在上述制度框架内,资本所有者及其代理人不应该采取各种残酷手段榨取剩余价值,工人也不应该以资本所有者为革命对象。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中的分配方式及分配结构应该充分体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由此可形成和谐相处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