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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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09(2003)03-0033-05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公布施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新世纪之初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全面贯彻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前和今后民族工作的一项新任务。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有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53个民族乡,有19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85%。在全省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国家兴盛发达、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党的第一、第二、第三代领导人都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重视民族工作。毛泽东同志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务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并将中国的民族问题作为中国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华民族实际情况相结合,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邓小平同志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巩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要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各少数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要着眼于通过改革开放,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等。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问题是关系我们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他强调,我们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不能动摇。只要我们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各民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我们的事业就会不断进步。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党和国家制定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本内容的解决民族问题系列方针、政策,各族人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加强,民族地区政治社会稳定。在世界上,我们的民族政策是非常成功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解决民族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基本国情,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确定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领导我们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949年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载入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正式载入我国第一部宪法,从而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来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修改为“基本政治制度”,更加突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政治体制中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维护国家集中统一领导,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这一制度最好的法律保障。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将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要从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用法律的形式调整民族关系,调整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调整民族地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基础的关系,使之相互适应,促进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弘扬民族先进文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繁荣,不断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走上共同富裕。这不仅是实现“三个代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形势下,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比较具体和更加完备了,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了。在新的形势下,以法律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的实施,用法律处理好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切实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全面理解和掌握法律,是实施法律的前提。2001年3月2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和开展广泛深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民族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有效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宣传教育,形成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党和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和共识,是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有效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宣传教育,形成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全党和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的共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法律。第一,全省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务求实效;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纳入普法的五年规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教育,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内容用准确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活泼的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第二,党政机关是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提高自觉性,带头学习,做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第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通过扎扎实实进行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水平,提高依法行使自治权的能力。第四,各类学校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教学内容,对青少年进行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制教育。第五,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划和办法,形成制度,使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坚持下去。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学习宣传教育相结合,对各民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教育。毛泽东和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作出了巨大贡献,给我们创造了宝贵的精神财富。江泽民同志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民族理论为指导,对我们党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基本观点和政策作了精辟的总结和概括。这主要是: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阶级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民族问题总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祖国的统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地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全面理解这些观点和政策,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思想保证。要通过对各民族干部群众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提高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

三、切实把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到实处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普法是基础。制定和修改法律固然重要,实施法律同样重要。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逐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民族团结,发挥法律保障作用。

(一)切实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当作共同任务抓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内容包括了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中涉及面和涵盖面最广的基本法律。法律作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级各部门共同的职责和共同的任务。不仅民族自治地方要遵守和执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和执行。要切实纠正过去和现在某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等错误认识和作法,要切实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全省各地方、各部门的遵守和执行。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依法行使好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从第十九条到第四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主题是加快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不仅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创造了条件,而且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发展是硬道理。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主题,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全面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执行保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和改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切实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保障作用。

(三)上级国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加快发展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群众迫切愿望和要求。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创造条件。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国家、上级部门和发达地区的支持,这是民族区域自治规定的职责,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作了19条具体的规定,增加了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扶贫、外贸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扶持和照顾,经济发达地区要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加大了上级国家机关对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与其他地区有较大差距,是相对贫困的地区。对这些规定,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保证这些规定的落实,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设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觉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搞好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监督,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

(一)要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建设,是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要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从横向看,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纵向看,有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这个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组成的统一整体。为此,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和要求,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二是各级各部门都要依照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或办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民族立法,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在认真总结经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过去已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使各地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经济立法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单行条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努力推进全省的民族立法进程。要通过不懈的努力,为建设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积极作用,有所作为。

(二)加强监督,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第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切实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工作日程,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全省贯彻实施。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培训,增强人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贯彻实施和工作监督的水平。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措施、办法或作出相应决定,从制度上保证民族自治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把对国家机关和各执法机关单位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监督纳入议程,依法开展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要依法督促整改纠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二,各级人民政府是执法机关,要主动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依法行政,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加强对所属职能部门督促和检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重要作用;上级执法机关及所属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执法机关及所属部门的督促和检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地方、各部门得以遵守和执行。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环境,维护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

第三,分类指导,总经经验,推广典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分类指导,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新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建立激励机制,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落实。

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大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要不断深化认识,提高自觉性,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收稿日期:20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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