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安恒气”:以吕明扬个案为中心的解读_历史论文

“回归安恒气”:以吕明扬个案为中心的解读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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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804(2016)03-0119-13

       “归安悍气”及其在江浙地区的扩散蔓延,最早见于《李星沅日记》。道光二十二年(1842)初,李星沅刚履任江苏藩司就遇到“几成巨案”的苏州府属震泽县乡民闹漕。据下属禀称,震泽漕务“近有棍匪借灾阻挠,已差拘顾阿大、沈在文二名,供出首犯十五名,各乡村均知畏法,而吉王坝一处尚染归安悍气,未即驯理”①。归安是浙江湖州府首县,与江苏毗连,从现象看,苏州地方官所谓“归安悍气”祸及吴郡或许不无道理,但充其量也仅止于狭隘地域眼界的就事论事;而浙江巡抚刘韵珂则把“归安悍气”的严重性上升到危及东南漕运全局的高度。道光二十一年(1841)归安发生嵇祖堂为首“借灾滋事,并敢恃众拒伤兵役”②的民变,浙省派委镇、道带兵剿办,拿获嵇祖堂等,该县粮户仍“恃众抗粮滋事”,以至全县被迫暂停征漕。③刘韵珂遂向皇帝密奏:“现在该县中区粮户已有不肯交纳八折、欲图再减之议,将来渐及湖州一郡,渐及浙江一省,并渐及有漕各省,纷纷效尤,则东南数百万石漕粮势有不能起运之患……漕务决裂之端,必起于归安一县矣!”④这一判断不免有危言耸听之嫌,但他毕竟揭示出一个研究19世纪中叶前后严重社会危机被忽略的特殊角度,那就是持续数十年固结不散的“归安悍气”已不局限于某一区域,最终有可能颠覆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柱——漕运体制。作为一种持续存在、影响广大的社会现象的“归安悍气”应如何解读,还必须回到其原点——归安十八区陆名扬案。

       一、陆名扬案真相

       道光元年(1821)夏初,浙江巡抚帅承瀛将归安陆名扬(即官方所称“吴明扬”)一案定性为“积惯地棍”、“纠约抗粮”、“逞凶拒捕”、“殴官杀差”重案,陆名扬“即行正法,枭取首级,解回犯事地方悬竿示众”。⑤对于此类案件,清代官方档案与官书的记载相互参证和补充,形成当时最权威、至今最完整的史料系统。问题在于,我们虽可以判定其立场之偏颇,怀疑其事实证据的真实,而要彻底否定它、颠覆它又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不难理解,像归安那样的“暴民”不会书写和留下自己思想和行为的记录,更不可能针对官方指控为自己辩护。不独归安,19世纪中叶前后此类绝大多数民变的真相可能永远笼罩在官方档案文献系统的迷雾之中。所幸陆名扬案的原委在包世臣那里留下了详悉记载⑥,更难得的是,带有准官方性质的地方志——同治《湖州府志》和光绪《归安县志》⑦——中关于“陆名扬”的记载竟偏离了清廷立场,多有与包世臣所记该案主要情节足以相互印证的资料,从而打破了一手遮天的官方话语霸权,陆名扬案的真相借此得以复原。

       (一)陆名扬是否“积惯地棍”

       道光元年四月浙江巡抚帅承瀛接替调任巡抚陈若霖主持审办归安“吴明扬”案,奏称“首恶渠魁”吴明扬“系积惯地棍”,根据是“吴明扬籍隶归安,素不安分,先于嘉庆十年间听从沈大昌盗砍吴翀等家坟树多次,该犯并窝留锯卖,闻拿逃避,事后潜回,改姓陆明扬。十六年八月,因雇工沈阿毛偷窃什物,吴明扬逼令自经,即将尸棺烧毁,地保邻佑俱畏不敢言。嗣后,该犯愈肆凶横”,“欺制愚民,把持公事,已及十余年之久。该犯居住之十八区地方附近民人,或赖其包庇,或被其威胁,类多听从指使”。⑧这里着意突出吴明扬犯案前负有前科、凶横残忍、欺制愚民、把持公事的劣迹,显然要为下面展开的该犯纠众抗粮拒捕的严重犯罪做好铺垫。

       然而,在包世臣笔下,陆名扬是深受当地百姓爱戴的“正直好人”:“(归安)十八区民德名扬甚,又念其公廉,一切鼠牙雀角,皆就名扬平曲直。名扬剖析平允,乡人悦服,称曰‘名阿爹’。阿爹者,老人尊称也。”迨官兵下乡搜捕,“明扬闻乡人被难,略如前明倭贼时,乃于道光纪年(即元年,1821)四月,自投于白把总”。谳上,帅承瀛亲讯,“明扬到抚部堂时,风日尚晴丽,及反接出署,天忽沉黑,对面不见人,竟日不解。而归安、乌程、德清三县居民,醵金为都土地庙以祀名扬,以正法信至日开光,买香楮祭奠者,为之空市。”⑨

       作为外乡人,包世臣所记陆名扬事迹只能得之于访闻,难免有渲染虚夸之处。《湖州府志》、《归安县志》作为官方修纂的地方史,对当地绅民耳熟能详的乡土人物,编纂者固有自己的立场,叙事也或有详略,但基本事实绝不容许编造或篡改。该府县志《杂缀》(或《杂识》)类目下皆有“陆名扬”专条,记其办事,村民“皆叹其公,有小争讼,又为之排解,无弗服,久之,而大事亦争诉于其门”——显与包世臣所记陆名扬“公廉”不谋而合。又记官府遣人诱捕陆名扬,“告之曰:大丈夫作事,成败一身任之,何为偷生远遁,令一村不得安堵”。陆名扬则慷慨语曰:“‘吾岂以一身累一村哉?’遂从之返。”这亦与包世臣访闻所得陆名扬为保全桑梓舍身投案大致吻合。陆名扬惨遭斩枭,策划诱捕者衢州府通判、归安孝廉吴嵰因功“应得赏三千金”,吴“不受,即其地立义学”。这里的“不受”,实乃因陆名扬被冤杀而民情汹汹而“不敢受”,与包世臣所记附近居民建庙“以祀名扬”亦能相通。

       包世臣《书三案始末》和该府县志对陆名扬事迹的记载并非一味颂扬。包世臣认为,陆名扬出头与官府为难,“虽财不入己,固非自全之道”,又引谚语“人怕出名猪怕壮”,对陆名扬行为动机略有微词。该府县志责陆名扬“把持漕务”,“渐为不法事”,称“其党日益众,其行日益横”,“自名扬死而后来者踵其智,每逢输漕,犹易滋事”,表明与陆名扬划清界限、维护官府所代表的现行统治秩序的地方绅士们的政治立场。然而难能可贵的是,对陆名扬这个被朝廷“明正典刑”的钦办重犯,该府县志编纂者和包世臣能够寄以深挚的同情,秉笔直书,留下了足以相互印证的事实证据。

       (二)陆名扬是否“纠约抗粮”

       嘉庆二十五年(1820)十一月,浙江巡抚陈若霖据署归安县事王寿榕禀报密奏:“该县射村地方有地棍吴明扬于(二十五年)九月间禁用鼓乐期内,纠约各庄演戏结党,创言新旧钱粮均已豁免,各不准完,如有粮差到地,只管捆缚,有伊做主”。“吴明扬本系抢砍吴翀坟树案内在逃未获、例应拟徒之犯,乃改姓陆名扬,负罪逃匿。”⑩第二年,新任巡抚帅承瀛接办此案,“抗粮”一节事实证据与上述折奏如出一辙:“吴明扬倡造新旧钱粮豁免之言,违禁演戏,邀约抗粮”。(11)

       聚众抗粮是清代重罪。吴明扬“纠约抗粮”事实一经认定,官府弹压则师出有名,援律坐罪亦顺理成章。所以说,犯罪事实证据可谓陆名扬案的关键。对如此严重的事体,帅承瀛折根据陈若霖,陈若霖则声明“据署归安县事、候补直隶州知州王寿榕禀”,“并据湖州府方士淦禀同前情”。追本溯源,吴明扬案起衅定谳的事实证据乃王寿榕提供。那么,就有必要追问:王寿榕原禀究竟是如何出炉的?

       据包世臣所述,归安原禀乃出自湖州府署钱粮师爷王五手笔:“王五(谓方士淦、王寿榕等)曰:‘此时(指嘉庆二十五年九月)距收漕尚三四月,难以措词。现当天下缟素,可捏为陆名扬演戏集乡众,预约抗粮,如此则本县与邻县皆例得弹压禁止。而名扬竟敢纠众抗拒,殴辱官吏,则事近大逆,不愁上游不严办。再改名扬为明扬,以触怒圣心,则事济矣。’士淦等皆以为善。王五遂具稿,归安、德清会印通禀,而府加转。”(12)

       其中一个细节不可不察,即“陆名扬”为什么被刻意改为“吴明扬”?“名扬本吴氏子,后于陆”(13),改其姓,尚可理解;“改名扬为明扬”,一字之差,包藏祸心显然。盖江浙自清初以来,“反清复明”的民族意识深入人心,湖州又是康乾时代文字狱频发的政治敏感地区。王五改“名”为“明”,“以触怒圣心”,真不愧“刀笔”!包世臣揭露其官场背景,称“王五者,盘踞(湖州府署)廿余年,勾串搭抬,累资数十万,而结连省幕,莫能去”。他深谙“府县恨名扬甚,而无可如何”的委曲,故“常持‘请红夷大炮洗(归安)十八区’之论,以此固上下之欢”。(14)

       以包世臣日后访闻的事实,可以推定浙抚陈若霖、帅承瀛先后上报朝廷的陆名扬“违禁演戏,邀约抗粮”并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建立在无中生有、虚构捏造的基础上的。易言之,嘉道之际陆名扬大案是官府蓄意起衅、激变良民的冤案。

       这样推论是否也过于武断呢?毕竟包世臣所言也是一面之词。与包世臣《书三案始末》对照,首先,该府县志与包世臣同样只字不提当年府县原禀以至前后两任巡抚一致认定所谓陆名扬“违禁演戏,邀约抗粮”的起衅缘由。其次,该府县志给出的官府以“不除名扬,归安漕不可收也”,主动挑起衅端,终至激发民变的解释,也足以支持包世臣“府县恨名扬甚,而无可如何,每于上游前诉苦累,辄指名扬”的说法。第三,为什么府县上下对陆名扬“衔之切骨”(15)?该府县志和包世臣均认为,早年陆名扬因“八折收漕”与归安知县结怨。府县志所记“先是,有署归安令某者,畏漕之难收,误听胥吏言,出奉宪八折示”,而据包世臣所记,嘉庆七年(实为嘉庆十四年事(16))陆名扬抓住署理归安知县徐起渭(17)为肆意浮收而伪造“奉旨八折收漕”朱牌的把柄,胁迫其“定约”——“开仓之第四日,专收十八区额漕万五千余石,每平斛一石,作漕九斗五升,绝‘捉猪’、‘飞斛’诸弊”——二者虽有小异而大同。

       总之,案发一节,由于存在府县志的有力旁证,上述据包世臣所述而做出的推论应该确凿无疑。

       (三)陆名扬是否“持械拒捕”、“殴官杀差”

       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巡抚陈若霖奏称,府县查拿吴明扬,“该犯竟敢鸣锣纠众,持械抗拒,将德清县差役殴伤多人”,“并用竹篙、农具戳打船只,该府方士淦坐船亦被戳漏进水”。(18)第二年四月,浙抚帅承瀛审拟此案,对拒捕抗官情节本于此而多添枝加叶。据称该犯闻官府搜拿,命人分赴各区,鸣锣纠众,嘱令各出抗拒,并称如不依从,拆屋驱逐,吓制村众。又于进庄要口河道钉立木桩,使大船不能出入,复至鹿苑寺往纠种山棚户,款待酒饭,邀约帮拒,许给工钱,及官兵差役进村搜捕,“鸣锣纠众,两次拒捕,戳翻差船,淹毙差役二命,并戳翻该管知府坐船”。所有这些犯罪事实似乎还不足以照“刁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哄堂闹署,惩凶殴官者,为首斩决、枭示”条例拟罪,帅承瀛只好玩法,称“淹毙差役二命,并戳翻该管知府坐船,与塞署、殴官情同一致”。(19)

       关于案情最重的“戳翻该管知府坐船”一节,该府县志记载系知府与乌程、归安会拿陆名扬时“失足坠于水”:“比至,两岸瓦砾击如雨,妇竖交口詈,程、安两令见势不敌,易小舟遁。郡伯船已入,猝不得出,事急,立船唇,将有所语,失足坠于水,几死,赖有拯之者,免。”包世臣亦记知府坐船被吏役挤翻:“士淦携吏役二百余人,坐船至菱湖,过桥入滨,尚未至十八区界,从役见岸上有居民百余户,乘机抢掠。居人各持秽桶泼拒,役奔小船,四窜避秽。士淦座船笨重不可转,吏役争上士淦船,士淦船沉溺几毙,府役死者二人”。(20)均无用竹篙、农具“戳翻该管知府坐船”的情节。至于“淹毙差役两人”,与包世臣所记“府役死者二人”虽相符合,但也是混乱中自行落水。其他情节就事实来看,乡民钉木桩、塞河道,向官船投掷砖石瓦砾,与帅折并无大的出入,只不过语气褒贬抑扬的区别而已,这恐怕是官方能够拿得出、也确有根据的十八区乡民最暴悍的拒捕行为了。

       道光元年春夏之交陆名扬被斩枭,一场完全由府县蓄意挑起的激变良民大案暂告平息。主持其事的浙江巡抚帅承瀛在审拟全案奏折的附片密奏:“(该案)皆由吴明扬一人主持”,首犯既已明正典刑,“若令兵役到处搜拿,必致人心惶惧,难以安居乐业”,应请皇帝允准概免株累。(21)这位刚从刑部侍郎外放的地方大吏深知,道光帝绝不允许出头滋事的“首恶渠魁”不尽法严惩,但也不会听任地方官处置不当而影响一方稳定。兴师动众平息归安十八区“滋事”后,帅承瀛基于固宠保官考虑,不想也不敢株连波累以致再起衅端。

       但时隔未久,归安民众又开始“滋事”,导火索就是陆名扬与该县的“定约”。当年冬漕开征,据包世臣所记,归安知县王寿榕(22)窥准大的气候有利反攻倒算,即“欲乘杀陆明扬之威,浮收十八区,捉猪、飞斛如他乡”。面临坚持十余年之久、关系子孙后代之利的“定约”将毁于一旦,“十八区民噪,令捕得四人,锁押入署,乃大哗曰:‘死人必死矣,吾辈第求得其当!’入仓缚官亲、厫幕、漕书,得八人以归。”王寿榕急求知府方士淦派出兵役剿捕,不料竟遭到严厉训斥:“今年能如去年再办大案耶?若能了者了之,不能,吾唯有实揭浮收,不能以薄命为徇。”方士淦这次没有被王寿榕牵着鼻子走,他看准上司为求一方稳定不想也不敢“如去年再办大案”的隐情,明白告诉王寿榕设法将就了事。王寿榕只得向十八区乡民退让,“遣人至十八区讲,仍以第四日专收十八区米九五折如前,送四人还,以易八人”,“及八人回署,则皆身无完肤矣。”(23)这段记载是否可信对探究“归安悍气”的内涵至关重要,但府县志没有留下相应记载,在当时官方档案和官书中也查不到只言片语的记录。所幸其真实性另有坚实的旁证。道光二十三年(1843)浙江巡抚刘韵珂以归安上九区聚众抗粮密奏,称该县纳粮“历来皆分上区、中区、下区为三等,下数区地瘠民贫,向以九五折完纳”,“其斛面,则下区系用平斛”。(24)归安全县乡村共二十区,一至九区各村庄属上区,西南乡十八区等属下区。(25)据此可证,从嘉庆十四年陆名扬与该县“定约”“每平斛一石,作漕九斗五升”,三十余年过去了,十八区及附近村庄漕粮仍“用平斛”“以九五折完纳”,并未因陆名扬被杀而废止。

       道光元年冬,十八区乡民以暴力捍卫了陆名扬留下的斗争成果,这在江浙有漕州县实属罕见。“归安悍气”之得名并远近传播,盖始于此。

       二、“归安悍气”的内涵

       “归安悍气”固有强悍色彩,但暴力并非其本质特征。“归安悍气”的特有内涵究竟是什么呢?

       (一)建立规则以对抗恶政

       清制:“粮从田办,赋以额征。额外多取,是浮收也;额外派征,则加赋矣。”(26)“粮从田办”,强调“有田纳粮”为百姓义务;同时申明“赋以额征”,这既是对州县额外多取的严格禁止,也可以解释为对粮户照额纳粮的承认;“额外多取”即浮收,主体是州县,一旦败露,追究起来,当然属于大干法令的犯罪行为(27);“额外派征”的主体则是朝廷,“不加赋”,乃清朝皇帝世守的家法。从制度设计看,这一整套交纳、征收钱漕(地丁与漕粮)的粮赋制度堪称理想之至,但在现实中,清初以来州县浮收无所不在,无时不有。从根本讲,良好的赋制能否落到实处还取决于吏治的清浊。乾隆前期,吏治相对清明,浮收有限,“州县俱有为官之乐,闾阎咸享乐利之福”(28);中期以后,诸弊丛生,吏治渐不可问;嘉庆以降,盛世不再,吏治败坏的速度逐渐加快,朝廷统治效能已非昔日可比,尽管清厘漕政三令五申,州县浮收反而变本加厉,嘉庆中后期江南苏州、松江等五府州已“有加五六之多”(29)(每石多收五六斗),而浙江杭州、嘉兴、湖州三府,据包世臣讲,“至重不过加四五”(30),稍轻于江南。

       归安征漕,照日后巡抚刘韵珂所述:向来上九区“除绅监等户外,输完七折”,“皆系尖斛”;中数区“输完八折”,“尖平不等”。(31)“尖斛”与“平斛”对称,一石两斛,每斛五斗,量米时粮户按定例“亲自行概(木板)”,顺斛面刮平漕米,正好五斗,即所谓“平斛”;斛面加“尖米”五升即“尖斛”,又称“淋尖”,俗称“戴帽”,“(两斛)皆系尖斛”,则每石多收一斗;“输完七折”,又称“准作七折”、“七折收漕”,即粮户交纳漕粮一石,只准作七斗,这样,每石多交约四斗三升——粗算下来,上区“皆系尖斛”,“输完七折”,则一石漕米多交五斗三升上下,州县浮收约53%。中区“输完八折”,“尖平不等”,大约多交三斗上下,浮收约30%。如果说七折八扣、“尖斛”、“戴帽”还算有规可循的“陋规”,那么,粮户最不堪忍受的是漕书、粮差那些如捉猪、飞筹、淋尖、踢斛、袋费、票钱之类的“无艺诛求”。(32)何谓“捉猪”,众说纷纭。包世臣解释:“乡人完粮,皆以一麻袋盛米一斛,漕书于斛过数袋后,取一袋到厥中,不与过斛,名曰捉猪”,“浙属大约十斛捉一猪,江属大约五斛捉一猪”。据此,归安“捉猪”,每石多收一斗,江苏苏松等五府州,每石多收二斗。“飞斛”又称“飞米”,上米时以筹码计斛数。包世臣说,乡人完粮,“其过斛而蒙混不下斛筹,则名飞斛”,飞斛“乘利便,无定数”。(33)“踢斛”,量米时斛手、斗级用脚踢斛,使斛内漕米瓷实而令粮户另外添加。“袋费”、“票钱”,系书差以制作漕米口袋和易知由单、联三版串等缴纳漕粮银米凭证为由滥收钱文。估计陆名扬与该县“定约”前,包括十八区在内的下数区收漕折扣略低于上、中数区,“捉猪”、“飞斛”诸弊则相同。

       什么是州县收漕恶政?如果说嘉庆中后期的归安县是具体而微的典型,那么,道光初户部侍郎姚文田的叙述则概括了东南有漕州县的普遍现象:“民间终岁作苦,皆以完粮为一年要事,如运米石进仓,其一家男妇老幼无不进城守待,一遇阴雨湿雾,犹将百计保护,恐至米色受伤”。“如业户应完百石,彼既如数运仓,并外多赍一二十石不等,以备折收。书吏等先以淋尖、踢脚、洒散,多方糜耗,是其数已不敷,再以折扣计算,如准作七折,便须再加三四十石。业户心既不甘,必至争执,不肯再交,亦有因书吏刁顿,复将原米运回者,州县即以前二项指为抗欠”。姚文田感慨地说:“不知踊跃输将者,实皆良民而非莠民!”(34)州县恶政颠覆了康乾时代“赋以额征”为核心的赋制,而代之以无规则的横征暴敛,粮户中居多的贫弱小户毫无反抗之力,每到开仓收漕,他们无异于一群待宰的羔羊。

       上文提到陆名扬抓住署理归安知县徐起渭伪造“奉旨八折收漕”朱牌的把柄,胁迫其“定约”,目的就在于抵制州县收漕恶政。据包世臣记述,其间“唯程三立任归安三年,名扬告乡人曰:‘程父台为官清正,当与戴一帽,以资办公。’戴帽者,淋斛尖也,每石可赢米五升,然程君去任辄止”(35)。“程三立”系包世臣误记,实为陈三立,大约从嘉庆十六年(1811)任归安知县,二十三年(1818)后,由候补直隶州知州王寿榕接署县事。(36)这六七年间,陆名扬以陈三立为官清正,“九五折”外“戴一帽”,即用尖斛,合每石加一斗余,到王寿榕到任署事,又恢复“定约”,每石浮收约五升上下。由此也说明,从陆名扬与徐起渭“定约”,到久任的陈三立时调整,王寿榕接署再调整,十年之间,十八区乡民始终处于主导的强势地位。需要指出,这个“定约”非但不违国家赋制,为体谅州县官“办公”困难,每石还额外多交州县五升至一斗,在自行守法前提下,不乏理性和温情。

       王寿榕看不起徐起渭的“懦弱”(徐也自认“懦弱无用”),又不想如陈三立那样“清正”,决心上任“首办陆名扬”。这不完全是“尚气”(37),除掉陆名扬这眼中钉、肉中刺,已成湖州府县官场上下一致强烈的呼声。因为陆名扬所抗者,其实在州县漫无限制的浮收和书役粮差如淋尖、捉猪、飞斛之类肆无忌惮的横征暴敛,这无异于绝了府县及其胥吏们的生财之路,灭了他们凌驾百姓头上的威风。更可怕的是,周围地区“群起效尤”,同治《湖州府志》记载:“是时吾郡漕务弊端既多,刁风愈起,凡有漕之县,率多顽庄,而归安则名扬为之魁”,“远近之为吏所困者,争附名扬”,以至前后任知县皆痛感“不除名扬,归安漕不可收也”。加以如包世臣所言,“十八区至富庶,自七年(实为嘉庆十四年)至廿五年,其乡遂无一纸入公门,倚衙门为活计者尤切齿”,“府县恨名扬甚,而无可如何,每于上游前诉苦累,辄指名扬”,甚至欲“请红夷大炮洗十八区”。(38)说到底,湖州府县上下之所以不惜虚捏诬陷,冤杀陆名扬,正因为他与归安令“定约”建立规则,打破了恶政肆虐的一统天下。

       陆名扬创立规则,长期坚守,以遏制州县恶政,保障归安十八区一方百姓最关切、最直接的利益,这是“归安悍气”与同一时代官府眼中形形色色的“剽悍”“凶悍”“犷悍”“顽悍”“刁悍”等民风有别而为归安独具的第一个内涵。

       (二)固结人心以对抗恶法

       陆名扬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大清律例》“兵律·军政”律文“激变良民”下“条例二”。该条例有四个要点:刁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哄堂塞署、逞凶殴官者,为首,斩决、枭示;如实系首恶通案渠魁,督抚一面具题,一面将首犯即行正法;督抚须先将实在情形奏闻;若承审官不将实在为首之人究出拟罪,混行指人为首,因而坐罪,并差役诬拿平人,株连无干,滥行问拟者,严参治罪。(39)晚清刑部尚书薛允升称:“此等案件,各省俱有,而照此办理者绝少,亦因罪名太重故也。”(40)陆名扬案就属于清代“绝少”“照此办理”的一件重案。

       单就处置陆名扬的律例文本而言,立法本意固然在从严惩治聚众滋事,但条例本身对可能因处理不当而“激变良民”也做了防范。从司法角度看,陈若霖据府县禀请,先已将归安“地棍吴明扬”纠众抗粮、持械拒捕、殴伤差役、恃险负隅等情奏闻(41);帅承瀛接办此案,奏称案情“经前抚臣陈若霖奏明”,且“复提吴明扬覆讯,坚供此事实伊一人主持”(42)可见处处留有地步,司法方面似乎也无懈可击。但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处置陆名扬案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皇帝认可地方大吏的密奏,巡抚听信州县并经知府加转的禀报,至关重要的调查核实的程序在哪里?如此欲求其“实在情形”,不啻梦呓。事情的草率荒唐还不止于此,恐怕连督抚也想不到,归安原禀竟出自对陆名扬坚持抵制州县恶政衔恨刺骨的刀笔王五。

       为凶横恶法撑腰的,还有兵壮“助桀为虐”。嘉庆二十五年秋冬到道光元年春夏,地方文武率同兵壮四次深入归安水乡搜拿擒捕,从归安、乌程、德清三县吏役“会拿”,到省上委员与湖州知府等前往“督同县营缉拿”,再到巡抚陈若霖饬委藩司带领弁兵前赴该处“督率查拿”,最后一次巡抚帅承瀛“遣兵七百名往发明扬祖坟”(43),直至陆名扬主动投案,武力镇压方告终止。前往镇压凭恃的武装力量统称“兵壮”,包括负有缉捕之责的三班(皂班、壮班、快班)衙役;“分管汛地”,巡逻稽查的县丞、巡检等文职佐贰(44);分防要害的绿营驻军等(45)。督抚府县调动兵壮处置地方民众“滋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持杖抗拒,许文武官带同兵壮持械擒拏;若聚众之犯并未执有器械,文武官纵令兵壮杀伤者,严加议处。(46)按之陆名扬案的处置,十八区乡民只是妇孺詈骂、投掷砖石,“并未执有器械”拒捕,却遭到兵壮的烧杀抢掠:巡抚陈若霖“发郡兵五百,围射村捕之,兵至,则火名扬居,四处搜掠,大扰”。(47)道光元年春,新任巡抚帅承瀛遣兵往发陆名扬祖坟,“被发数百千冢,十八区男丁皆窜匿,妇女守门户者,被弁兵淫掠”,惨状“略如前明倭贼时”。(48)该府县志和包世臣都提及奉巡抚陈若霖命带兵前往的藩司伊什扎木素,前者说“赖方伯满洲伊公至,禁兵毋上岸,始稍戢”,后者记伊什扎木素本“不主用兵”,撤兵后面斥陈若霖:“我若稍粗率者,几助桀为虐矣!”亦可反证兵役的暴行。

       散漫的个体农民力量最终只能被挟兵壮暴力的恶法碾得粉碎。马克思比喻19世纪中叶法国人数众多的小农“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49)同一时代的中国农民何尝不像“一袋马铃薯”。自然经济下一家一户孤立存在的散漫性,使他们无法形成维护自身利益的强大力量;即使偶有民众领袖振臂一呼,组织起来的也不过一群乌合之众,当恶政恶法袭来,出于人的利己本性,往往瞬间如鸟兽散,最终逃不过把领袖人物的头颅送上祭坛的悲凉结局。

       然而,归安十八区乡民在陆名扬惨遭“枭示”的血雨腥风中硬是突破了中国古代农民的历史宿命。归安令王寿榕挑起的新一轮反扑被十八区乡民强悍地击退了,陆名扬留给后世子孙最主要的斗争成果——与归安令的“定约”——竟得以长期延续下去。这值得认真研究。

       归安十八区易守难攻的地势是显而易见的外在因素。帅承瀛说:“归安县十八区地方,尽系水乡,惟船可通,支河汊港,动皆迷途,内有东林山,即通埭头山,棚民杂处,又有隐蔽小河直达江苏之太湖,藏奸既易,缉捕亦难”。(50)不过,归安形势险要固然有利于乡民“恃险负隅”(51),对抗兵壮剿捕,但比地利更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归安十八区数十年人心固结的特殊民情。

       归安作为湖州府首县,全县村镇共二十区、217个村庄,十八区在西南乡,下有10庄,男妇老幼总计1500余口(清末人口数),约占全县城乡人口6%。(52)该县额征“漕白正耗并行月粮”9.8万余石(53),包世臣记“十八区额漕万五千余石”,占全县15%以上,如果属实,那么,陆名扬与归安令的“定约”也惠及了十八区附近一些村庄,连同十八区,其总人口数可能在二三千人之谱。与其他有漕州县孤立分散的小农不同,归安十八区及附近村庄的粮户被一条坚韧的纽带联系在一起,这条纽带就是嘉庆十四年的“定约”。作为制度化的“定约”,他们常年坐享较之毗邻的中区和上区低得多的税负,以致如包世臣言“十八区至富庶”。所以“定约”是他们的命根子,甚至关系其子孙后代的福祉。他们为了保住这条命根子,平日守望相助,兵壮剿捕,包括妇孺在内,二三千人闻钲而动,男丁“瓦砾击如雨,妇竖交口詈”(54)。或许“鸣锣聚众”在因钱漕起衅的民变中并不鲜见,无可称奇,但在陆名扬被杀、群龙无首的情况下,十八区及附近村庄乡民,仍能迅速集结,捍卫他们得以安身立命的“定约”而且最终也确实捍卫住了并传承下去,较之其他抗粮之类大大小小的民变被镇抚之后“各乡村均知畏法”(55)最显得异类。这需要有为地域群体而舍己利他义气的新领袖,十八区也确实不乏这样的人物。

       诚然,十八区乡民誓死捍卫的不过是一个狭窄地域、二三千人的特殊群体利益,他们施加无辜的血腥暴力也不值得肯定和称道。这里想说的是,归安十八区小农为什么没有沦为“一袋马铃薯”?说到底,共同利益的纽带和有时候比物质利益更重要的江湖义气之类的精神纽带把他们紧紧地维系在一起,克服了农民根深蒂固的散漫自私的弱点。而这一切,无论是“定约”的制度设计与坚守,还是为群体利益而舍己利他的义气,都离不开陆名扬这个传奇人物的基因遗传。

       总的来看,陆名扬肯定不是官方所谓的“积惯地棍”,但他也不是逆来顺受、老实巴交的淳朴农民,他身上散发着浓重的急公好义的江湖气,是家境比较殷实的有恒产者。

       陆名扬的“公”,是以他居住的十八区及附近乡村为中心的地方群体利益之“小公”。平素他没有假借公事而谋求私利,正如包世臣讲的,多年来陆名扬“家产无所增入”;危急时刻,为保护地方乡亲利益,毅然主动投案。他投案后向官府的一番表白着实令人动容:“名扬罪极大,应死,夫何言?然有私情敢上告:‘名扬两子应坐何罪,不敢顾;惟老母年七十余,倘邀宽典,俾得终其天年,死无憾矣!’”(56)陆名扬生前受到乡亲尊敬和爱戴,身后被远近居民建庙永远纪念,身负重罪且被清廷污名化仍能博得地方绅宦相当同情而载入方志,绝非偶然。陆名扬的“义”,是江湖义气,平日交结三教九流,有事则缓急可恃。据帅承瀛奏述其罪状:官兵搜捕,有“增幅寺僧苍松容留(吴明扬)十余日,并与该犯时通书信”,“凤林寺僧超凡曾代吴明扬之妻潘氏寄顿衣箱”。及纠众拒捕,有监生侯石亭“闻锣驾船前往”。(57)包世臣也述及陆名扬自行削发,“至江苏无锡县溷迹僧寺”。另据该府县志载:“名扬方筹所备,突有众千余自山中来,俱锐竹为兵,将助名扬与官兵抗,其后来者尚未至,太湖渔人数千亦蠢然动,盖皆名扬平日所联络者也。”在官方看来,此类种山棚民、太湖渔人、寺庙僧众,以至失意生监,流品混杂,背景可疑,帅承瀛指控吴明扬纠约乡众拒捕,“复至僧慧圆所住鹿苑寺往纠埭头山种地乡民,款待酒饭,邀约帮拒,许给工钱”(58),即透露出欲将吴案办成“叛逆”的别有用心。

       陆名扬身上浓厚的江湖义气,距离造反也不过咫尺之遥,但他毕竟不愿或不敢迈出这凶险的一步。该府县志记载,山中棚民千余持兵赶来相助时,“名扬骇曰:‘如是乃害我,非爱我矣!’留一饭而遣之。乃潜匿他处,而令人裂帛为小旗,书‘官逼民反’字,遍插大道旁”。陆名扬的内心其实是很纠结的。该府县志记他“初业农,已乃稍预其村中事,有庙圯,敛钱新之,既成,出所赢买田,为常住供”,与包世臣谓其“年逾六十,二子幼弱,产仅中人”相合,可证陆名扬稍有田产,衣食无忧,他和当时统治秩序并无根本利害冲突,只期望当政者澄清吏治,整肃漕政,不要闹到官逼民反,天塌地陷。这就决定了他的江湖义气,绝不同于江南一带被官府目为唯恐天下不乱、出头闹漕的“至穷匪徒”所谓“草帽党”(59)的流氓气。

       毕竟是洞悉本地历史文化的府县志编纂者,他们仅用一个“智”字就高度概括出陆名扬思想行为对其后人的深远影响:“自名扬死而后来者踵其智,每逢输漕,犹易滋事”。可惜足资参证的史料有限,除道光元年冬十八区乡民暴动外,恐怕只有道光二十一至二十三年(1841~1843)声震江浙的归安上九区嵇祖堂案,尚能勾勒出“后来者”如何“踵其智”的大致线索。

       上文已提及,归安征漕“历来皆分上区、中区、下区为三等,包括十八区在内的下数区向以平斛九五折完纳;中数区尖平,输完八折;上九区则除绅监等户外,皆用尖斛,输完七折”。迨道光二十一年,浮收最重的上九区嵇祖堂创议改变成规,减纳漕粮,并恃众拒伤往捕兵役。二十二年,嵇祖堂被拿获,其上九区余党“踵行嵇祖堂故智,希图从此短纳漕粮,永为子孙之利”,遂聚众哄闹仓廒,驾船阻塞运粮河道,影响所及,“中区粮户已有不肯交纳八折,欲图再减之议”。知县赵汝和被迫允许上区每石减去折价钱六百文,并照下区之例概用平斛,各粮户犹“得步进步,逞强要挟”。巡抚刘韵珂唯恐本年一经将就,各粮户即以此永为定额,嗣后官不能再行更张,遂奏准归安全县暂停征漕。二十三年,省兵六百名前往该县弹压,民情暂时贴服,及撤兵,复有郑毛伯、沈大春等散布谣言,称嵇祖堂遣人传知“该县漕粮业已奉有誊黄,可以格外减少”,禁止各区赴县完粮,为“息乡民观望之念”,刘韵珂恭请王命,将嵇祖堂即行处斩,枭取首级,解赴该县示众。但“被惑已深,情尚固结”的上区之七、八、九三区仍抗拒纳粮。直到二十五年(1845)春,郑毛伯被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定地发配”,而沈大春先已在监病故,嵇祖堂案才草草收场。(60)在归安粮户与官府紧张对峙、反复较量之际,江苏震泽又发生“闹漕”事件,为首的十五人被抓捕后,“各乡村均知畏法”,而吉王坝一处“未即驯理”,苏州地方官员以“尚染归安悍气”加以解释。不用“强悍”、“刁悍”之类,而以涵义更深的“悍气”名之,实在是精准之至。

       无论苏州地方官所谓的“悍气”,还是该府县志的编纂者概括的“智”,立场虽不尽一致,但都是洞悉“归安悍气”的特有内涵——强势建制、团结自卫以应对社会与法制的失序——才能提炼出来的。

       “归安悍气”在其他地方几乎不可能全盘复制,但这种具有特殊内涵的社会现象却于江南有漕州县不同程度的存在。类似事例至少可以举出“(漕粮开征)民间自守相沿一定之钱数(即每石漕粮的折价),银价倍长而不增,增即滋事”的江宁府句容县。(61)冯桂芬也提到他的家乡苏州府属“完漕之法,以贵贱强弱为多寡”,“民户最弱者,折银约三四石当一石,强者完米二石有余当一石,尤强者亦完米不足二石当一石”,这“尤强者”如元和县的章练塘,“向来完米较少,去冬闹漕之后,不过一石六七斗当一石”,与强势绅户大致相当。(62)内阁学士董瀛山奏称,纳米之人有善有恶,有强有弱,其中“弱而善者”,“总须二石五六斗当一石”,(63)可能更带普遍性。可见,“归安悍气”虽有自身的特质,但它蔓延扩散已成为一种令统治者深感怵惕的社会现象了。

       三、面对真实的无奈

       从嘉庆十四年陆名扬与归安令“定约”限制浮收,至道光元年陆名扬被杀而十八区民众以暴制暴,使“定约”竟得以存续,再到道光二十二年归安上九区爆发“抗粮拒捕”大案,江苏官员倡言“归安悍气”之说,继而如前述浙江巡抚刘韵珂力陈:“有漕各省,纷纷效尤,则东南数百万石漕粮势有不能起运之患……漕务决裂之端,必起于归安一县!”这三十余年间,“归安悍气”从萌生到成型,从归安一隅渐及江浙有漕州县,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就像多棱镜一样折射出那一时代斑驳陆离的多维面相。

       追溯“归安悍气”的源头,是没有任何公职,甚至连绅衿也沾不上边的一介草民陆名扬主导制定十八区纳粮规则,这件事很耐人寻味。清初以来已经建立了以“粮从田办,赋以额征”的完备的粮赋征收制度,州县的职责不过严格遵行而已,但实际情况如何呢?嘉庆帝刚亲政就说:“朕闻有漕各州县无不浮收,而江浙地方为尤甚。”(64)州县官,特别是直接经征漕粮的书吏、粮差之流,最利于漫无规则,他们好放手横征暴敛,贫苦农民“一争竞,则目为闹漕,立置于法”(65),惩治“抗粮”的煌煌国法,成了官吏玩弄于股掌之上的“制民之术”(66)。所以,“归安悍气”从本质上讲,反映的是社会失序的反常情况下弱势粮户群体不得已的自我保护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开始它并没有伴随着暴力,而且十八区乡民与“为官清正”的陈知县相安无事六七年之久。包世臣讲“其时上游风气,尚不能明目张胆袒护浮收”(67),吏治框架大面上至少还有地方大吏维持,州县既不敢恣意贪横,粮户自我保护行为激化为暴力抗官在嘉庆年间并不多见。道光至咸丰初这三十余年间,江浙有漕州县的浮收呈急剧膨胀之势,道光帝即位初期就承认:江苏苏、松两府“每石折银四五两,是直以三石之米价,完一石之漕粮,畸零小户为累不堪,民情汹汹”(68),而浙江“统杭嘉湖三府而均之,每正漕一石,约收耗米七斗有余”(69)。“浮收勒折,天怒人怨”(70),而比浮收倍增更可怕的是吏治败坏到几至不可收拾,道咸之际孙鼎臣说得十分痛切:“大吏视州县之吏,其但浮收勒折者,犹为奉公循法之人,常曲谅而姑宽之。虽有廉者出于其间,亦以为义取,而安然受之不为怪。於乎!吏贪而横征犹可言也,至吏之廉者而亦不免。蚩蚩之甿,更何望哉!”(71)有“察吏”之责的督抚大吏有意庇护纵容州县浮收,较之嘉庆年间相对平稳,江浙社会已陷入严重的失序状态,绝望之下,无权无钱的平民粮户把逞强斗狠作为对抗州县浮收、保护自己的最后手段,所谓“聚众抗粮”、“哄堂闹署”、“殴官杀差”之类的聚众暴力事件频频发生,以至有“江南必反于漕”(72)的谣谚广泛流传,“归安悍气”不过是那一时代江浙地方民风趋向暴力化的一个典型。

       江浙地方民风趋向暴力化,州县恣意浮收是重要原因。道光二十三年初浙江巡抚刘韵珂密奏归安嵇祖堂案时,索性向皇帝揭示实情:“此(浮收)非一年如是、一县如是,凡各省有漕州县历年收粮无不如是”,结论竟然是“浮收当禁而不能禁”。(73)当时,鸦片战争刚刚结束,浙江沿海趋于平靖,刘韵珂不忘在奏片的末尾请道光帝宽心:“该县各粮户现在聚众抗官,其意只图短漕,不致即生他衅,足慰宸怀”(74)。“他衅”说穿了就是造反。内忧与外患交攻,导致“归安悍气”蔓延扩散的种种深层次社会问题如茧丝牛毛板结在一块,道光帝又怎能安然释怀呢?他不是不想有所作为,但更多的却是无奈。正如日后曾国藩所说:“历观道光年间诸臣之奏疏,宣宗之谕旨,言及州县浮收,旗丁帮费,未尝不深恨次骨,终以积重难返,莫可如何。”(75)毕竟鲜花着锦的乾隆盛世已无可奈何花落去了,统治者既失去自我调节的魄力和能力,那就只好等太平天国的急风暴雨荡涤经年累积的污泥浊水之后,由曾国藩、李鸿章等“中兴名臣”措手重建社会秩序了。

       注释:

       ①《李星沅日记》,中华书局,1987年,第356~357页。

       ②参见《清宣宗实录》卷364,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丙午;卷379,道光二十二年八月戊戌。

       ③参见《清宣宗实录》卷381,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己巳;卷388,道光二十三年正月壬戌。

       ④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数据库:朱批奏折·附片04-01-30-0515-016道光朝浙江巡抚刘韵珂“奏为密陈查办归安县上九区粮户聚众抗交本年漕粮案情形事”。

       ⑤参见录副奏折03-4017-035道光元年四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审拟归安县地棍吴明扬等纠众抗粮拒毙官差等情一案事”。

       ⑥(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3~399页。

       ⑦同治《湖州府志》卷95《杂缀三·陆名扬》;光绪《归安县志》卷49《杂识一·陆名扬》。按:该县志“陆名扬”条,本于府志,只有个别字词不同。

       ⑧参见录副奏折03-4017-035道光元年四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审拟归安县地棍吴明扬等纠众抗粮拒毙官差等情一案事”;录副奏折·附片03-4017-036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归安县吴明扬一案应免株累等事”。

       ⑨(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4、395、397页。

       ⑩朱批奏折04-01-01-0612-026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巡抚陈若霖“奏为拿获归安县抗粮拒捕案内从犯顾丁保等并请将玩纵不职署理知县王寿榕革职勒缉事”。

       (11)录副奏折03-4017-035道光元年四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审拟归安县地棍吴明扬等纠众抗粮拒毙官差等情一案事”。

       (12)(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5~396页。

       (13)(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7页。

       (14)(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4页。

       (15)同治《湖州府志》卷95《杂缀三·陆名扬》;光绪《归安县志》卷49《杂识一·陆名扬》。

       (16)嘉庆年间关于“八折收漕”的政策翻覆并波及江浙等有漕省份,事在嘉庆十四年秋冬间,参见录副奏折03-1752-007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两江总督阿林保江苏巡抚蒋攸铦“奏为密陈漕务实在情形酌议办理章程事”;《清仁宗实录》卷219,嘉庆十四年十月庚戌。详见拙文《清代中期关于漕粮加赋的三次政策辩论》,《史林》2010年第5期。

       (17)光绪《归安县志》记徐起渭道光十四年任归安知县,十八年复任(卷29《职官录·知县》),没有错;包世臣记嘉庆年间徐捏造“八折收漕”谕旨被陆名扬抓住把柄也是对的,其时徐署知县事(据户科题本02-01-04-19250-013嘉庆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庆桂等题本)。

       (18)朱批奏折04-01-01-0612-026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巡抚陈若霖“奏为拿获归安县抗粮拒捕案内从犯顾丁保等并请将玩纵不职署理知县王寿榕革职勒缉事”。

       (19)录副奏折03-4017-035道光元年四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审拟归安县地棍吴明扬等纠众抗粮拒毙官差等情一案事”。

       (20)(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6页。

       (21)录副奏折·附片03-4017-036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归安县吴明扬一案应免株累等事”。

       (22)光绪《归安县志》卷29《职官录·知县》记王寿榕道光元年至三年任归安知县,户科题本记嘉庆二十三年署归安知县。嘉庆二十五年冬,革职,留于地方协缉(朱批奏折04-01-01-0612-026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巡抚陈若霖折)。道光元年夏,开复(录副奏折03-4017-035道光元年四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帅承瀛折)。

       (23)以上引文俱见(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7~398页。

       (24)朱批奏折·附片04-01-30-0515-016道光朝浙江巡抚刘韵珂“奏为密陈查办归安县上九区粮户聚众抗交本年漕粮案情形事”。

       (25)参见录副奏折03-3139-061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浙江巡抚刘韵珂“奏为敬陈筹备归安漕务情形并将已征米交帮起运事”;光绪《归安县志》卷6《舆地略六·区庄村镇》。

       (26)录副奏折03-3103-006道光六年六月十五日巡视南城江西道监察御史王家相“奏陈八折收漕有不可者十事等事”。

       (27)《大清律例汇辑备览》,“户律·田宅·欺隐田粮”条,光绪二十九年刊本。

       (28)录副奏折03-1476-035嘉庆四年四月六日给事中尹壮图“奏为整饬吏治革除陋规敬陈管见折”。

       (29)录副奏折03-1752-007嘉庆十四年两江总督阿林保江苏巡抚蒋攸铦“奏为密陈漕务实在情形酌议办理章程事”。

       (30)(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4页。

       (31)朱批奏折·附片04-01-30-0515-016道光朝浙江巡抚刘韵珂“奏为密陈查办归安县上九区粮户聚众抗交本年漕粮案情形事”。

       (32)参见(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3页;同治《湖州府志》卷95《杂缀三·陆名扬》;光绪《归安县志》卷49《杂识一·陆名扬》。

       (33)以上引文俱见(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4页。

       (34)录副奏折03-3102-071道光元年五月十四日户部左侍郎姚文田“奏陈东南漕务情形历数官吏浮取折扣等弊事”。

       (35)(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4页。

       (36)参见户科题本02-01-04-1971-025嘉庆二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托津等“题为遵察浙省原参归安县知县陈三立全完嘉庆十五十六两年缓征漕项正耗银两准其开复事”;朱批奏折04-01-01-0612-026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巡抚陈若霖折;光绪《归安县志》卷29《职官录·知县》。

       (37)(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5页。

       (38)(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4页。

       (39)《大清律例汇辑备览》,“兵律·军政·激变良民”条,光绪二十九年刊本。

       (40)胡星桥等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38页。

       (41)朱批奏折04-01-01-0612-026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巡抚陈若霖“奏为拿获归安县抗粮拒捕案内从犯顾丁保等并请将玩纵不职署理知县王寿榕革职勒缉事”。

       (42)录副奏折03-4017-035道光元年四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审拟归安县地棍吴明扬等纠众抗粮拒毙官差等情一案事”。

       (43)(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7页。

       (44)朱批奏折04-01-01-0824-022两江总督李星沅等“奏为章练塘地处扼要请移驻文武官兵事”。

       (45)以湖州和归安为例,湖州设湖州协,可调遣本郡马步战守兵850名,另有“红衣袍”等重武器,下辖湖州协左营,官兵近100名,分防归安县各汛。见同治《归安府志》卷41《经政略·兵制》。

       (46)《大清律例汇辑备览》,“兵律·军政·激变良民”条,光绪二十九年刊本。

       (47)同治《湖州府志》卷95《杂缀三·陆名扬》;光绪《归安县志》卷49《杂识一·陆名扬》。

       (48)(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3~399页。

       (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6页。

       (50)录副奏折·附片03-4017-036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归安县吴明扬一案应免株累等事”。

       (51)朱批奏折04-01-01-0612-026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巡抚陈若霖“奏为拿获归安县抗粮拒捕案内从犯顾丁保等并请将玩纵不职署理知县王寿榕革职勒缉事”。

       (52)光绪《归安县志》卷6《舆地略六·区庄村镇》、卷18《经政略五·户口》。

       (53)光绪《归安县志》卷18《经政略二·田赋二》。

       (54)同治《湖州府志》卷95《杂缀三·陆名扬》;光绪《归安县志》卷49《杂识一·陆名扬》。

       (55)《李星沅日记》,中华书局,1987年,第356~357页。

       (56)同治《湖州府志》卷95《杂缀三·陆名扬》;光绪《归安县志》卷49《杂识一·陆名扬》。

       (57)录副奏折03-4017-035道光元年四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审拟归安县地棍吴明扬等纠众抗粮拒毙官差等情一案事”。

       (58)录副奏折03-4017-035道光元年四月初四日浙江巡抚帅承瀛“奏为审拟归安县地棍吴明扬等纠众抗粮拒毙官差等情一案事”。

       (59)《李星沅日记》,中华书局,1987年,第329页。

       (60)关于嵇祖堂案,参见《清宣宗实录》卷364,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丙午;卷379,道光二十二年八月戊戌;卷381,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己巳;卷388,道光二十三年正月壬戌;卷391,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壬寅;朱批奏折·附片04-01-30-0515-016道光朝浙江巡抚刘韵珂“奏为密陈查办归安县上九区粮户聚众抗交本年漕粮案情形事”;录副奏折03-3139-061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浙江巡抚刘韵珂“奏为敬陈筹备归安漕务情形并将已征米交帮起运事”;朱批奏折04-01-35-0279-021道光二十五年三月初九日浙江巡抚梁宝常“奏为审明归安县散布谣言希图减粮之匪徒按律定拟事”。

       (61)(清)冯桂芬:《显志堂稿》卷5《与陆督部书》,光绪二年冯氏校邠庐刻本。

       (62)(清)冯桂芬:《显志堂稿》卷10《均赋议》,光绪二年冯氏校邠庐刻本。

       (63)录副奏折03-3148-062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内阁侍读学士董瀛山“奏为敬陈革除漕粮积弊管见事”。

       (64)《清仁宗实录》卷47,嘉庆四年六月癸卯。

       (65)朱批奏折04-01-35-0242-002道光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河南道监察御史孙贯一“奏请重申严禁收漕积弊事”。

       (66)录副奏折03-3102-071道光元年五月十四日户部左侍郎姚文田“奏陈东南漕务情形历数官吏浮取折扣等弊事”。

       (67)(清)包世臣:《书三案始末·陆名扬》,《包世臣全集·齐民四术》,黄山书社,1997年,第394页。

       (68)《清宣宗实录》卷146,道光八年十一月己酉。

       (69)(清)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裁漕粮浮收记》,同治七年孟秌重刊本。

       (70)(清)冯桂芬:《显志堂稿》卷9《均赋说·劝绅》,光绪二年冯氏校邠庐刻本。

       (71)(清)孙鼎臣:《论漕三》,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7,《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第838册,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5063页。

       (72)(清)冯桂芬:《显志堂稿》卷9《均赋说·劝绅》,光绪二年冯氏校邠庐刻本。

       (73)朱批奏折·附片04-01-30-0515-016道光朝浙江巡抚刘韵珂“奏为密陈查办归安县上九区粮户聚众抗交本年漕粮案情形事”。

       (74)朱批奏折·附片04-01-30-0515-016道光朝浙江巡抚刘韵珂“奏为密陈查办归安县上九区粮户聚众抗交本年漕粮案情形事”。

       (75)(清)曾国藩:《遵旨复议南漕运京请变通成例并饬王大臣及户部集议新章折》(同治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曾国藩全集》(修订版)第6册,岳麓书社,2012年,第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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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安恒气”:以吕明扬个案为中心的解读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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