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工业户”_农民论文

浅谈“大工业户”_农民论文

初论“产业大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户论文,产业论文,初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市场化演进的新阶段即新旧体制交替转换与组织创新的过渡阶段。如果说,20多年前农民创造的“包干到户”(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突破农业计划经济体制的具有标志性的新事物,那么,现在农业领域又出现了哪种具有突破性和标志性的新事物,农民又进行了什么组织创新呢?我们认为,就是普遍出现的农业“产业大户”(下简称“大户”)经营方式。本文先就“大户”经营方式的内涵特点、作用地位以及政策思路进行探讨。

首先讨论何谓“大户”。我们指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一些国家集体和民营单位以及个人把其所拥有掌握的资本,连同技术、信息、人才投入到农业中去进行产业开发经营,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市场运作的农业经营实体单元。这些农业经营单元,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农户家庭,也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开发企业,如农林公司、生态园区、农业庄园等,鉴于农业经营的基本制度是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因循沿袭,我们把所有这些农业经营单元统称为“大户”;同时,我们把“大户”限定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即以动、植物和微生物为劳动对象,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前包括“四荒”(荒山、荒沟、荒坡、荒坡)治理“大户”、种植业“大户”、水果业“大户”、林业“大户”、畜牧养殖“大户”、水产养殖“大户”、食用菌生产“大户”,等等。

这种“大户”与传统农户经营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第一,它由小到大,有一个资本积累聚集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主要是在农业以外的工商业领域内完成的,即通过务工经商起家,又返转回来投资农业,进行开发。而现阶段的传统农户仅靠家庭小规模的种植养殖业,解决温饱问题尚可,但要积累起能够进行较大规模、较高强度的农业开发资金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从我们调查的资料看,“大户”一般都是由农村能人、农民企业家以及城镇干部职工和工商企业投资而发展起来的。山西最早出现这类“大户”是在1987年,当时平遥县有11个运输、经商的民营企业家到该县的贫困乡南依涧乡的荒山上,共投资960万元, 进行“四荒”治理,新闻媒体称之为“南依涧现象”。10年后到1997年又出现了所谓“华德现象”,就是晋中市的一家靠运销生铁、焦炭起家的民营企业投资兴建的山西华德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目前投资于沟坡地的治理开发,已在晋中和运城建有约5 万亩的两个农业园区。

第二,它的经营规模较大,不论是土地开发面积、养殖规模,还是资金投入和科学技术的采用,均是一般家庭经营的小规模农户难以望其背项的。以“四荒”治理“大户”为例,一般都以一个流域为单元,面积都在500亩以上,即相当于一条3公里长的荒沟面积。“大户”用于修路、引水、 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动辄就是数百万元。 山西已有3000多万亩的“四荒”拍卖承包到户,有68万户进山开发,其中5000亩以上的有276户,上万亩的23户。规模扩大, 规模经济及其经营效益也就包含在其中了。

第三,它采取雇工经营的方式,这是“大户”的基本特征。由于其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复杂性,已同农户家庭劳动力的有限性构成矛盾。突破农民三口一家、五口一户家庭劳动力的局限性,雇工经营就成为必然。农村丰富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入“大户”经营体系,成为“大户”农业生产某方面或某环节的雇佣工人,获得工资报酬,达到和生产资料的重新结合。一些“四荒”治理“大户”,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工后,仅日常作业尚需二三十个雇工,有的连管理经营人员也是雇佣关系。

第四,它进行以主导产业为龙头的产业化经营,这是“大户”与一般家庭农户的重要区别。“大户”脱离农户自然经济为主的生产经营方式,作为农业投资者,自然而然对其投资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十分关注,为保证投资效益,对主导产业进行选择和产业化经营是其投资决策前规划论证的主要内容。规模大也是其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前提条件。例如河曲县的一个干部“大户”,筹资在该县城关镇唐家会村建起来的麻黄沟生态园区,就是以养殖业为龙头,种草种树,带动小流域治理,其远景设想是发展野生动物,建成观光旅游区。现在已养鹿120头, 取鹿茸、鹿血,产品销售已与北京同仁堂订有协议,进入订单农业经营阶段。

如同70年代末我国农村出现包干到户现象一样,产业“大户”的出现,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有其客观必然性。首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批从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出去的个体农民和民营企业家经风雨,见世面,经过市场竞争的锻炼,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和市场经验;同时还有大量的滞留在家庭农业中的农民,形成农业资本和生产资料的不平衡占有,这就为“大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前提和社会条件。其次,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农业土地资源使用权有偿流转政策的放宽,使得按照效率原则配置资源,各种生产要素合理组合成为可能,也是“大户”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四荒”治理“大户”就直接得益于“四荒”资源使用权拍卖政策;一些种植业“大户”土地规模能集中扩大,得益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政策安排。

正是在这种前提条件下,在农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越来越不相适应的时候,拥有一定资本的单位和个人要为资本的增值寻找出路,一些有眼光的投资者瞄准了农业产业开发,通过购买“四荒”或租赁承包集体的土地或转包农户的承包地,凭借其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先进的经营方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而成为“大户”。正是由于“大户”的这些本质特征所包含的高效性、现代性,我们认为,“大户”的经营方式是符合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要求的,预示着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再讨论“大户”的作用和地位问题。我们为什么把“大户”评价为现阶段农业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突破性和标志性的新事物?因为它在农业市场化演进过程中,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特别在山西的贫困地区和农业地区,它的这种作用和地位表现得尤其明显和突出。具体的实践和根据如下:

第一,它能够有效地加快农业现代化资本积累的进程

现阶段农业面临的首要难题是,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资本积累来支撑农业现代化发展;另一方面农业资本又严重匮乏,而无扩大再生产的资本积累能力。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缓,无疑是雪上加霜;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还有扩大趋势,农业的部分利润还不断地流入工商业;国家财政支农的重点,又转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水利、生态建设方面。现阶段的农业现代化,单靠过去的活劳动积累方式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拥有相当雄厚的资本积累为基础,与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农业资源相结合,优化配置,才能达到目的。然而,农业扩大再生产和农业现代化的资本积累究竟从何而来?决策理论界曾提过所谓工业反哺农业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而“大户”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哺农业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可以把它概括为:工商资本+租赁(购、转包等)土地+雇佣劳动力——→农业产业“大户”的经营方式。上述过程,是通过市场运作而完成的。当然,现阶段它还必须借助(甚至依赖)政府的行政权利,来争取政策支持、筹集项目资金、获得优惠利益,等等。从考察国家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看,一般说“大户”比县财政要好。两者的差距在于:前者能把主要资金用于立项目标之中,而后者往往被挪作他用,或发工资、或盖馆舍。这在贫困地区更为多见。因为国家与“大户”之间的立项关系是明确的,它负有法人的民事责任;而与县财政之间的关系则是不明确的,仅负有完成部门下达任务的业务责任。由此可见,“大户”能把农业外部的资本积累,包括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甚至国外的,特别是工商业的资本,筹集起来,集中投入到农业扩大再生产和农业现代化事业中来,真正解决现阶段农业发展面临的资金困难,不能不说是利在“大户”、功在农业的一种途径和模式。

第二,它能够有效地提高农业劳动力的就业率和科技素质

现阶段农业面临的另一个突出难题是,一方面存在大量的富余劳动力,现在预计达到1.8亿,而且科技文化素质普遍低下; 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闲置资源,蕴含着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山西的各类可开发利用的荒地就有6000余万亩,相当于现有全部耕地的总面积。近年来,城市工业和其他单位面临着减员增效、就业岗位减少、劳动市场竞争加剧的压力;乡镇企业也面临着产业升级的压力,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日趋萎缩,农民进城(镇)打工就业的空间近期看是越发狭窄了。这就更加大了农民隐性失业的压力。在农民就业率很低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农民收入这个实现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呢?也就是说,只有在农民普遍就业的前提下,才能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逐步达到小康的目标。这里的问题是,在现阶段提高农民就业率的难度,要比过去大得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向农业外部转移就业的困难以外,还有一个突出的困难,就是农业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越来越不适应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不仅到城市就业要面对着岗位素质和能力的苛刻要求,就是在农村就业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那么,出路何在?中央决策进行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解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指明了方向。那就是通过市场的运行机制,拓宽农村和农业内部的就业空间,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富余劳动力;在新岗位的就业过程中,农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又会得到普遍地训练和提高。而“大户”经营方式,恰好为实现这个战略调整目标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模式。其特有的功能表现在:(1)投资开发、利用潜在的农业资源, 并形成新的主导产业和规模经济, 创造出相当多的就业岗位。(2)采用雇佣劳动的形式,就地吸纳安置农业富余劳动力,规模大者还要异地雇工,山西吕梁地区“四荒”治理的雇工除管饭吃外,一般日工资在10元以上,这在贫困地区是个较高的收入水平。而且这种就地就业的劳动力转移成本是最低的。(3 )采用比较先进的生产力要素和市场运作的营销组织体制,一些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业项目,对就业者还要进行上岗培训,譬如育苗、嫁接、防病、治虫等。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接受现代科技文化的训练,其整体素质普遍得到了提高,这又为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独立创业开辟了道路。仅此几点就不难看出,“大户”适应农业市场化演进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农业内部的资源潜力,创造了低成本地提高农民就业率和科技素质的一条途径,也是应予肯定的。

第三,它能够有效地带动农业走进市场经济的轨道

现阶段农业改革是要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这个目标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在传统体制下长期运行的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土地占有规模细小,全国平均每个农户只有 6.2亩耕地;二是生产经营方式分散,是以家庭为基础,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民个体。这样的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和极低的农民组织化程度,怎么才能进入国内外统一的农业市场呢?再加上传统体制原本就存在一个弊端,即缺少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经济组织和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介社会组织。没有顺畅的组织渠道和桥梁,农民个体很难单枪匹马闯进现代市场的大门。而且面对千变万化的法制化的农业市场,农民个体根本无力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不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市场谈判地位”。中央决策建立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解决这个难题指出了方向。当前在产业化经营中提出了多种形式,譬如“企业+农户”、“批发商+农户”、“合作组织+农户”,等等。核心问题是要有一个“龙头企业(或组织)”把分散经营的农民带动组织起来,形成相当规模的专业化的主导产业,走进市场,占据市场,参与竞争。而“大户”经营方式,比较上述“龙头”企业的根本差别,在于它直接投资经营农业生产的全过程,逐步走上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企业集团化经营。“大户”与农户之间是两重关系,一重是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产权关系,一般采取使用权买卖、租赁、承包或者股份、作的契约形式;另一重是劳动力的雇佣关系,一般采取雇主与雇工自主约定的合同形式。这样,“大户”经营与农户经营融为一体,“大户”利益与农户利益协调共享,成为同时具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实力的农业企业法人,成为农业市场上既有维护合法权益的“谈判地位”,又有低御各类风险能力的竞争者。应该肯定,“大户”经营方式是带动农业走进市场经济轨道的一种有效形式,在现阶段农业市场化演进中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至于“大户”经营方式在提高和兼顾农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方面,也表现出明显的优势效果,在此不再论述。

最后讨论对“大户”的政策思路。我们认为,“大户”是现阶段农业改革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因此,对它应采取重点扶持的政策。同时它和别的新事物一样,也都是从旧事物的胚胎中孕育产生出来的,也必定带有旧的烙印和痕迹,必定存在着弊病和缺陷。所以在选择重点扶持政策中,还包括正确的引导与规范,促使不断完善其发展,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是观念的转变。要充分认识“大户”这个新生事物出现的重大意义,并能转化为行动,将支持“大户”发展的决心落实在决策工作中。这里应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的原则。我们的理性认识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这个历史的经验教训值得记取。早在1977年安徽农民就已冒着政治风险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的责任制,这实为全国农村改革的前奏。但当时能正确认识到这种新事物的人为数很少,包括理论界在内,1981年在云南昆明召开的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讨论会上,还在激烈地争论它的属性,究竟姓“资”还是姓“社”!

当然,“大户”的出现与20多年前“包产到户”不能相提并论,因为两者产生的时代背景截然不同,负有的使命也根本不同。前者是在市场体制不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以实现小康为目标;后者是在计划体制下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农业产量,以实现温饱为目标。但是任何社会新事物的出现,却有一个相似的过程。那就是由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螺旋式的升华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我们对“大户”的认识,是推动决策行为的关键。抓住这个关键,也就是牵住了农业市场化演进中的一个牛鼻子。

其次,是政策的调整,要为“大户”的发展提供宽松的体制环境。目前影响“大户”发展的政策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在“大户”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大户”。农村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土地流转现象是农业市场化演进中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现实中的农户土地的转包与调整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保障,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了目前土地流转基础的非市场化、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目标的非效率性和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等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日趋明显,其进入市场流转的时机更加成熟,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对现行土地流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应坚持四条原则。一是要坚持和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保持农民对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因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土地承包权不仅具有生产资料的功能,而且还是农民基本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条件,保持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长期不变,是保证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二是要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土地使用权流转切忌过去发生过的以行政强迫手段干预土地流转,强行“垒大户”的做法,这种非市场力量的制度安排不仅有违公平和降低了农民的利益预期,而且也会增加土地转包的交易成本和造成效率损失。三是土地流转和调整目前只是在政策层面上运作,应对行之有效的农地政策用法律规范和固定。四是土地流转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一是应在抓好以法律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三权分离,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使用权(经营权)归接包户;二是土地流转双方必须按市场原则公平交易,自愿互利,各农村基层政府组织不得强行干预,以使交易价格能更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三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不能借土地流转侵蚀耕地;四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可以预料,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后,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既可以自己从事土地的生产经营,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也可以把承包权自己保留,而把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出去,使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让“大户”从事土地的规模经营。资金雄厚的个人和单位承包或转包土地,会成为高效的农业企业。据对部分农场“大户”的效益测算,农业的资金利润率可达50%左右,高于同期工业和商业的利润率。农户一方转包出去承包地后,收取租金,可通过其他途径就业获得工资或经营收入,也能高于自己经营承包地的收入。因为这些都是引入市场机制和强化市场因素作用的自愿行为,可以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搞活土地流转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使用效率。

(二)适应“大户”发展的需要,调整现行的政府宏观管理体制

我们现行的农村和农业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难以适应“大户”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大户”作为农业先进生产力代表和具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尚未进入行政管理部门的关注范围,在建设立项、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等方面还没有与有关部门沟通的渠道。比如一些林业、水保大户,在进行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方面能很好地完成政府的要求和目标,但在按规定进行财政资金补贴时,现行财政体制却不对个人和私人企业,调查中一些业务主管部门的同志和“大户”对此深有感慨。

调整宏观管理体制,应坚持邓小平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明确国家支农立项的目标是什么,谁能更好地实现立项目标,就应该扶持谁。国家的项目资金除了扶助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能不能扶持个人和私人企业(“大户”),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原则考虑问题,答案就是肯定的。国家扶持“大户”一元钱能产生二三元钱的效益,何乐而不为。过去政府大力扶持过乡镇企业的崛起,现在为什么不能扶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呢?难道说,我们的财政金融部门只能为民营的工商业开绿灯,就不能放松对民营农业“大户”的限制吗?在这方面思想必须解放,观念必须改变,应适时调整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机构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实现管理创新,真正促进“大户”这个新生事物的发展。

(三)宣传介绍资源优势和有利条件,把更多的外部资金引入到农业开发中来

以山西省“四荒”治理为例,目前“四荒”治理“大户”均是本县人士为多,跨地区的外来者很少。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具有投资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和需要治理的“四荒”资源不在一个区域,时空阻隔,信息不畅,社会资源难以和“四荒”资源相结合。山西农村民间投资1999年有41.64亿元, 主要投放在经济发达地区,如能吸引其中一部分到贫困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投入农业开发,能产生先富带后富的重大社会效应。省内如此,省外、国外都有大量的待投资本。这就要求在发展“大户”的时候,除了提供优惠政策,还应加大宣传力度,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特别应利用传播快、覆盖广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大力宣传介绍山西的资源优势和有利条件,以期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发展外资“大户”。在这方面,近年来我省重点扶持发展旅游产业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很值得借鉴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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