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监管和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强对论文,建设项目论文,公路论文,资金论文,征地拆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监管方面
1.加强对永久性征地费用的管理。永久性用地的数量和费用支出在整个征迁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因此建设单位对这一费用的控制要以公路设计单位两阶段设计征地图的用地数量和地类为依据,当各县(区)征迁办或分指挥部申报的实际征地总亩数超过原设计的5%时,应作进一步的核实,确保用地真实、可靠。在实际征地工作当中,亩数变化往往不是很大,变化大的是在地类变更方面。由于不同地类补偿的标准差异很大,被征地户往往采用变更地类的方法获取高额补偿款,因此建设单位应该设计好有关征地现场记录表格,内容载明征地地类、桩号、亩数,地形图、地上附着物等等,并有相关工作人员和被征地户签名确认,而且要求经过一定时间公示之后,方可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地类的,一经发现坚决退回不予补偿。对征地地上附着物方面也应具实予以补偿,发现违规突击抢建或抢种的附着物或青苗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坚决不予赔偿,并强令自行铲除。对于公路红线外的永久用地,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县(区)征迁主管部门确认,最后经过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征用,只有这样才能很好控制永久费用的支出。
2.对专项拆迁和没有补偿标准的电力电讯设施拆迁的管理。由于这部分拆迁费用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支出的比例也较大,因此在补偿过程中要非常的小心谨慎。某些专项拆迁项目,原来勘察设计不足,费用估计不准甚至概算遗漏等,本身就具有先天不足的弊病,因此在实施补偿和签订协议之前,要深入调查,获取现场有关资料,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介入查证,并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确保建设主管单位在协议谈判中能掌握主动。此外,在谈判过程中要时刻坚持对拆迁物以恢复原规模、原功能的基本原则,并且充分考虑旧物利用。具体操作当中,要以评估报告净值为基础,充分考虑残值,而对能利用的旧物只给一定的迁移补助费,对被拆迁方无理的要求坚决不予支持和补偿。对电力电讯等设施,经现场调查并定好迁改方案后,先由被拆迁方出具迁改预算,建设主管单位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必要时可以委托两家以上的单位)编制预算,相关人员逐项审核后将两套预算方案作对比,寻找差异,变外行为内行,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在合同谈判中以最少的价格补偿,尽量控制费用支出。
3.迁移坟墓方面的管理。迁坟费用超支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勘察时不够细致,概算费用估计不准;二是受物价指数上涨因素的影响,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合理控制这部分费用地支出,首先就要标明坟墓所在的具体桩号,并由村委或村公所出具相关的证明,征迁办在核实后才正式签订补偿协议;其次各征迁主管部门要列出详细的迁坟数量及支出情况表,做好迁坟支出的地理分布分析,便于今后的核对,也防止多报支出;最后对坟墓比较集中、上报数额较大的地段尽量再次查证,严防套取资金,控制支出。
4.临时用地费用的管理。对临时用地租用费用,在投标时就明确用地数量及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并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是较为妥善的办法,由于用地数量及费用开支的风险完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会采取各种措施控制用地数量,减少支出。而作为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只需要协调各县(区)征迁办或分指挥部落实租地情况,督促办理好租地相关手续即可。同时为了保证承包方到期能按时复垦并移交土地,通过合同约定要求承包方按计划租地亩数向建设主管单位暂时交纳一定数额的复垦保证金,防止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切实保障被租地户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对各县(区)征迁办或分指挥部征地拆迁费的核算与管理的指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要求各县(区)征迁办或分指挥部都要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明确会计核算办法,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在进行工作检查指导的同时,重点抽查征地拆迁款的发放情况,征迁资金是否已经按规定支付到被征地户的手中,是否被冒领或被贪污挪用,确保资金发放到位。督促各征迁办清理往来账款,对账龄较长的往来款要逐一的审查,及时清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转。
(二)加强征地拆迁审计的几方面建议
1.实施征地拆迁全过程跟踪审计。长期以来,公路建设项目普遍忽视对前期阶段征地拆迁等方面投资的控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招标和施工后竣工结算阶段的建设工程价款审核上,等到后面发现问题严重了,想补救已经来不及或达不到效果,导致的后果往往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这种事后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有的已无法整改,或不具备整改的条件;有的整改起来比较被动,整改后出现资料前后不一致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疑问。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定期对征地拆迁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重点分析,在审核中及早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和完善资料。因此要有效地控制公路建设项目对征地拆迁成本的投入,必须把对征地拆迁费用控制贯彻到项目建设全过程,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控制,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征地拆迁勘测丈量形成的现场记录原始资料是征迁费用实施补偿和兑付的最重要法律依据,被征地拆迁户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套取建设单位下拨的补偿资金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的勘测丈量环节,因此必须重点对勘测丈量资料环节的真实性实施审计。由于公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面广,征地拆迁需要勘测丈量的地类量大,涉及户数多,要全面进行核实有一定的难度,也非常不现实。因此审计过程中应从征地拆迁勘测丈量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人手,分析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准审计突破口。通常采用的办法:一是将丈量资料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人户登记资料进行比对,若发现异常或数量上有很大的变动,就会很容易暴露问题;二是对有疑问的现场丈量资料先进行筛选分析,然后制表公示公告,现行政策规定,征地拆迁应当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相关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公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以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相关内容,增加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透明度,这样,做假造假和虚报冒领将经不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问题也必将被暴露出来;其三是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并发放调查表的方式,对征地情况逐一进行摸底查对,只要调查工作过细了,也能发现违法乱纪的行为。
3.加大对公路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数量的审查。公路红线内永久用地及设计规划所需的临时用地的用地数量是经过国土资源部严格审查并批复的,在审计过程中,将勘察设计单位两阶段设计征地图的用地数量按村、屯、公路里程桩号与实际征地数量进行——对比,若发现数量有明显的出入和差距较大,则进行重点检查。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县(区)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趁公路建设用地征地时擅自扩大征用面积,“搭车征地”,将本不应该属于公路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负担,这种情况明显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决不容许的,一经发现将要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应的征地拆迁款。因此审计必须加大审查力度,坚决把这种违规现象控制在萌芽状态,并及时予以纠正。
4.加大对各县(区)征地拆迁办征迁资金支付情况的审查。根据经验,审计过程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征迁资金在拨付和兑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是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建立了财务公开制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被征迁户是否得到妥善安置;三是属于个人的青苗等补偿款是否都领到了现金或银行存折,是否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现象。
5.加强内部审计的同时积极引入社会审计。由于内部审计是“内部人”之故,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了如指掌,熟悉国家交通建设方面的政策,掌握公路建设的动向,审计资料丰富,审计方式方法的灵活等等,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在对本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增加效益,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预防错弊与损失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也正是“内部人”,交通内部审计存在职权小、人员少、技术落后、处理难、落实难等问题。因此对征地拆迁应该在开展内部审计的基础上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审计,克服内部审计的不足。事实也证明,社会审计的各类审计人才由于拥有理论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对问题的看法具有前瞻性的优势,使得在审计过程中更容易发现不足,并及时督促和纠正,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得到更合理、更合法地使用,促进公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