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拖欠统筹提留款乡镇政府凭欠条起诉基层法院能否受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欠条论文,基层论文,法院论文,农民论文,乡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在,确实有少数基层法庭受理这类案件,其实,这是不妥当的。原因有二:
其一,这类案件不能定为债务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向村民征收统筹、提留款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因征收统筹、提留款而形成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不因村民出具欠条而改变。乡镇人民政府让农户出具欠条,限期交清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征收时间的重新确定,同样属于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农户出具欠条的行为也只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变更后的征收行为的一种履行承诺。因此,这类案件不能定为债务纠纷案件,而应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其二,基层人民法庭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2号通知及法发(1998)77号通知均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需要强制执行的,移送执行庭办理。因此,基层人民法庭受理此类案件超出了其职能管辖的范围。
综上所述,乡镇人民政府凭村民因拖欠统筹、提留款而出具的欠条向基层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庭是不能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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