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财务会计法制建设的思考_财务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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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法制体系的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会计法制建设作为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在会计法律的规范范围、约束对象、控制手段等方面,都必须围绕这一总目标进行。

围绕这一总目标,建立会计法制体系还应确定以下三个具体目标:(1)优化会计目标的保证机制。在我国, 会计的根本目标是讲求提高经济效益;会计的基本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以满足宏观经济鉴定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目标是会计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会计法制体系要为优化和达到会计目标设定有力的保证机制。(2 )健全的会计组织。通过会计组织机构的健全、人员地位的独立,发挥会计行为对经营管理的影响。(3)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这是因为,企业会计行为最终要通过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作用;企业若有危害国家、社会的会计行为,又必须通过外部监督机制加以控制。总之,会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要求,逐步建立起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同国际会计法规体系的完善、规范、科学、配套,以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的会计管理体制。如此,建立的这种会计法律体系,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所有制成份多元化的中国现实,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惯例要求,适应中国国情的管理要求,适应继承与发展、法制建设与法制管理相结合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务会计法制所要控制和实现的目标最终得以实现。

二、财务会计法制体系设计总体思路

设计财务会计法制体系结构时,应从多个层面加以考虑。一般而言,综合考虑的方面有制度经济学、法学、会计学,我国立法建制惯例和我国市场经济实际要求,以及国外先进的立法建制技术经验和理论。

按照制度经济学观点,财务会计法制体系应由宪法所确定的法律建设框架,法律性会计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法令制度)和规章性会计制度(包括地区性、行业性乃至全国性的指导性规章制度和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宪法、法律性会计制度属于“立法”范畴;规章性制度属于“建制”范畴。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在宪法统驭下,经济法是一个如同民法、刑法等的独立法律部门。会计法制体系应当在经济法整体中加以构建。

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的主要构成包括如下分支体系:(1 )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据此确定市场主体的组织结构及形式、市场主体内部及其与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构成分为两方面:一是市场主体组织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独资企业法、个人经营法、合伙法、合作社法、商事登记法、破产法等;二是市场主体权利法,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2 )有关市场秩序及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这方面也分为两类:一是体现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一般性规则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买卖法、仲裁法、代理法、租赁法、借贷法等;二是体现市场交易特殊规则的法律,主要有海商法、保险法、信托法、融资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票据法、运输法等,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欺诈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物价管理法、税收征管法、工商行政管理法、市场管理法、计量法、律师法、公证法、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经纪人法等。(3 )有关国家对市场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4)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就业保障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5)促进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 如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法等。(6)其他方面的法律。由上述可见, 会计法与公司法、税法、银行法、破产法等平行的经济分支,有其独立的专业体系。公司法等相关经济法与会计法的关系并不是统驭与被统驭的关系,相关经济法对会计法制体系,尤其是对会计法统率下的会计准则与制度,并不直接发生制约关系,而只是相互协调关系。

从会计学科内在特性上考察,会计工作应从核算反映、组织控制和实施监督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上加以规范。首先,是会计业务实体根本法,其下统率会计核算反映业务的法规,如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含盈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两类),最底层次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会计业务规范,以及行业会计制度。其次是会计工作组织控制大法,如总会计师法。其下依次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设置管理的法规和制度。最后,是会计工作监督大法,如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其下依次是独立审计准则和基层审计业务制度。

从国家(宏观)、部门(中观)和基层(微观)的会计管理体制角度看,应从宏观会计政策管理、会计信息管理、会计人员管理和社会会计监督管理等方面来建立会计法制。首先,对于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工作原则、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等会计工作中原则性的大问题作出“会计基本法律规范”,这是我国会计法制体系中的最高层次专业法律,对于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问题、会计准则问题、会计信息标准问题、会计信息汇总和管理问题、会计工作基本规范问题,可制定出“会计行政法规”,作为会计法制体系的第二层次。再次,对于会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如会计工作管理、会计软件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定“会计规章制度”这是会计法制体系的第三层次。上述三层次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制定。最后,还应有“会计法制实施的保障系统”,这应该在各实体法制中加以强化规定,其着重点应是:(1 )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遵守会计法制的领导责任,若违法应严厉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出现单位主要责任人超脱于会计法制的约束之外,出了问题总是追究会计人员的做法。(2 )赋予类似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制的当事人和单位的经济处罚权,使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名副其实。 (3)刑法应对涉及到会计问题的经济犯罪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以防范利用会计进行经济犯罪。(4 )注重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并注意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作用的发挥。不难看出,从会计管理体制角度看,会计基本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是会计法制体系的基础,健全的保障系统则是会计法制体系得以实施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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