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的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障税从税制设计到具体开征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待于从法律、经济等各方面去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和研讨。本文着重关注有关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的基本前置条件,在权衡利弊的比较分析中,完成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在课税制度设计方面应该把握和具备的理论假设。
设计思路:以清偿“隐性债务”为先导,逐步弥补养老金发放的资金缺口,而不能再继续“透支未来”。
所谓“隐性债务”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的是政府包揽的旧模式,职工应得的养老保险费均以税利的形式上交给国家财政,国家财政又将这部分资金连同其他性质的可用财力一道,通过财政支出,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最终主要转移、凝结到国有资产中。这导致在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核心内容的部分积累制之后,上述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职工(分别称为养老保险模式转换前参加工作的“老人”和“中人”)面临着没有养老金积累的境况,形成政府对这些“老人”和“中人”在养老金权益归属上的“隐性债务”。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政府一直未对这部分养老金“隐性债务”通过国家财政全额承担,而是通过对企业在实行“部分积累制”以后参保职工(称为“新人”)加大养老金征集的方法,用以暂时垫付上述“隐性债务”所带来的“老人”、“中人”退休后资金发放缺口。目前,由于现有在职“新人”的参保人数增长缓慢,而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老人”、“中人”的退休后支付高峰期已逐渐到来,导致全国诸多国有、集体企业养老金收不抵支,只有通过挪用“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这种“透支未来”的方式来转嫁政府的养老保险债务负担,如此拖欠“老人”和“中人”养老金与透支“新人”个人账户积累的矛盾一旦失去在给付数量与给付时间的对等,将会最终引发更大的养老金给付危机爆发。据国务院体改办宏观司2000年5月提供的数据显示, 目前全国累计发生的企业欠缴养老金已达376亿元,而且多数省份支大于收, 严重的资金缺口导致养老金发放形势严峻。
因此,在社会保障税制设计过程中,国家必须从全额清偿上述历史形成的“隐性债务”入手,降低参保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率,准确界定政府、企业、个人各自应负的责任,从而理清思路,既为“新人”设计一套全新的社会保障税筹资机制,又稳妥解决养老金筹资机制转换过程中对“老人”和“中人”的“隐性债务”问题,以彻底消除社会保障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资金缺口”的瓶颈制约。
模式选择:择取“承保项目型”,而舍弃“承保对象型”。
现行世界上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障课税制度按照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分类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可分为“承保项目型”(如德国、瑞典、法国等国家采取的社会保障税课税制度)、“承保对象型”(如英国模式)、“承保对象与项目并存型”(如美国模式)。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体制的实际运行情况,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承保项目型”更符合中国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设计思路,具体原因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是按项目分类计征的,其中,在现行条件下,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3个主要项目的征缴较为规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较大,在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如果能沿袭这些项目分类设置相应的税目,将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税制在设计上的简化与高效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新旧征缴模式的平稳过渡;其次,作为社会保障税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只有单独设置,并在同一税基上具体计算出单位计征额和个人计征额,才能与部分积累制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特征相衔接,充分体现个人税收负担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以避免纳税人产生诸如“存入个人账户属于自己,而税收是缴给国家”之类的误解,继续保持个人缴纳积极性。
税基估算:宜“小步快走”渐进式,而忌“一蹴而就”鲸吞式。
在实现社会保障税开征的预期目标过程中,税基的估算至为关键。特别是当前国家的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如果能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不断增加退离休人员及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并最终转化为即期消费,将极大地推动企业改革,维持社会稳定。但是,良好的初衷以及急切的心态之下,对税基的估算仍需要符合客观实际。
其一,“老年型”社会高速膨胀的养老金需求与征缴覆盖面相对过窄的矛盾在开征社会保障税后,仍无法立即完全化解。特别是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大量的农村适龄人口仍处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之外,如果仅着眼于目前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无论是从征收工作的难度,还是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能力等方面来估算社会保障税的税基,都将面临“存量不存,增量不增”的境况。只有遵循“循序渐进,逐步扩展”的原则,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主体,逐渐拓展税基,增加总量与优化并举,才能最终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
其二,由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或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水平仍大体处于“生存与发展兼济”的阶段,如果起点过高,一味追求“高保障”,税基拓展过宽、过快,将直接加大企业或个人负担,背离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与国情国力相适应的阶段性、适度性特征。换言之,不能仅注重社会保障税征收的“强制性”,而忽视甚至摒弃由于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保障能力的可行性。
其三,前文所阐述的国家对“老人”、“中人”的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补偿清算需要政府采取包括国有资产部分变现在内的全新改革举措,而当前我国投资和金融市场尚处改革阶段,究竟融资的效果如何,尚待实践去验证。一旦短期内无法寻求到一种较为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政府用于补偿“隐性债务”的资金仍是缺口,参保企业将同时承受“老人”、“中人”的即期支付资金与“新人”的统筹积累资金的双重压力,最终将使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严重受到侵蚀。
因此,有步骤地寻求新的筹资渠道,尽快解决历史形成的“隐性债务”的问题,是做好社会保障税税基设计的必由之路,不容回避,不容拖延。
配套改革: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结合财税制度的改革,对地方税体系做进一步的完善,在相关法律健全和财税体制完善的双重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税应有的对经济调节作用。
当前迫切解决的有两个课题:首先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从征缴到拨付使用以及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等各个主要环节制定统一的适用条款,明确执法权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推进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法治化进程。其次,要从有利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完整构筑和充实完善的理论高度,来切实推进社会保障税开征的配套改革。特别是要适时下放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和解释权,以使各地地税机关作为社会保障税开征后的征税主体,可及时根据征收中的具体情况,建议与参与地方政府对有关条款作出一定权限内的解释、补充和完整,以加强法律实施的适用性,提高地税机关的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