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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着理论和现实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要素市场配置,从而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按劳分配也就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提倡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对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劳动力商品 劳动力价值 分配
一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矛盾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之一。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劳动是获得个人消费品的唯一手段;等量劳动获得等量的报酬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其特征是:1、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的使用归全社会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即社会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2、商品经济已经消亡,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3、劳动用它的自然尺度即劳动时间来衡量;4、劳动者的生活资料由社会统一决定,劳动者凭劳动券── 一种证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量的东西,从社会领取自己所需的消费品。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相差甚远。首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劳动者分属于不同性质的企业,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也是有差别的。其次,商品、货币关系不但仍然存在,而且还成为普遍的经济关系;市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劳动者的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再次,劳动量的多少还必须通过价值来表现;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十分困难的;同等劳动在同等时间内实际支付的劳动量是不同的,不同质的劳动更难以在量上还原为同一的,抽象的简单劳动。最后,劳动者的生活需要主要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而不是由国统一决定,国家只承担社会需要的部分;而且,劳动者除了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之外,还有非劳动收入,还掌握少量能获得收入的价值,如股票等。
按劳分配的理论与社会主义现实的矛盾,使它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三大难题:第一,实行按劳分配,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所以它难以全面地实施。第二,在按劳分配之前、社会必须对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作中一些扣除,用于积累、社会福利、公共储备等。由于在国民收入中用于劳动者之间分配的量没有标准,因此,社会分配和个人分配的比例无法确定。第三,按劳分配所要求的等量的劳动获得等量的报酬的平等权利还实现不了。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由于产品价值实现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即使是同质同量的劳动,其报酬也相差甚远。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仍然是商品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要求,是商品关系普遍化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要素)的商品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它要求社会资源都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也是如此。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并没有消除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即劳动力的个人公有制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首先,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归个人所有,这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之一。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消耗补偿即劳动力的再生产还直接依靠个人的劳动,并以此获得消费资料,这种情况决定了劳动力必然归劳动者“个体所有”。因此,社会和任何企业都不能无偿的使用劳动力,劳动者正是依靠劳动力所有权才获得生活资料。并且,劳动力的所者是一个自由的人。他在经济上完全摆脱了各种形式的人身依附,有权选择职业,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过去我们总是把消灭私有制看成是同时消灭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要求劳动力的公有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其次,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这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另一个条件。按理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不应该是相互分离的。然而,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整体所有,除小生产者之外,任何劳动者个人都不能自然的直接的占有生产资料并与之结合。从生产过程来看:一个社会经济组织所接纳的是一个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如果是劳动,那么,社会经济组织所得到的应是产品。社会经济组织接纳劳动力,是为了进行生产活动,是要把劳动力这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同另一种物质要素──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可见,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整体的细胞,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社会的主人;作为个体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向社会提供劳动力,取得生活资料,即出卖劳动力以谋生。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要使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这个方式,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它是通过国家的选择、采用分派的方式完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则是发挥市场的作用,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进入生产过程的。在这里,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国家、集体、个人都具有平等权利。二者相比较,前者是国家强制性的分配,它忽视了劳动力个人所有的属性,剥夺了劳动者对自身存在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利;后者则是社会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体现了这一权利。总之,劳动力的个体所有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属性。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商品又有本质的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雇佣工人,另一方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他们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也是所有者。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个体)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集体)是处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
有人担心,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商品化,会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使劳动者成为受剥削、受压迫的对象。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事实上,尊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必须首先承认他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享有选择与何种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大的经济权力。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恰恰是遵守了劳动者的商品所有权规律。劳动力买卖的双方是平等的所有者,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过程中,劳动力被纳入企业以后,劳动者也就对生产资料具有了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这时,生产资料在实际上才真正属于他个人所有。另外,在市场上交换的劳动力,不是劳动者,是劳动者的技能和体能。劳动者的劳动虽然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剩余劳动不是被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占有。而是转化为公共需要。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并没有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三提倡按劳分配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力日益商品化。与此相联系,按劳分配也就转化为向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质上是相同的。在理论上按劳分配要求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劳动者获得的应是他支付的总劳动的相应报酬,但在实际上劳动者所得到的是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成为商品,它与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的过程,即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过程。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特点是能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是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首先创造了自身的价值,然后创造了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劳动者的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前者表现为工资收入形式,后者是劳动者为社会作出的贡献被扣除。可见,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同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相等。工资的形式所表现的“假象”(这个“假象”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已经阐述明确了),使分配在形式上被人们看作是“劳动量”的报酬。
当然,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有区别。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1)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过程结束以后,针对产品的分配。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之前,是生产条件的分配;(2)按劳分配以劳动者支付劳动为前提,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以劳动力商品为前提,以社会承认的劳动力商品价值为前提;(3)从它们的关系来看,按劳分配着重于消费品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可以更加全面的反映生产关系的本质和全过程。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区别,使它们不能简单的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存在的形式与内容的联系,则使按劳分配向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转化成为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力要素的市场配置则使这一转化成为必然。
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的分配都是抽象劳动的凝结。按劳分配的“劳”指抽象劳动,只有这样,两种不同的劳动才能进行交换、比较,劳动力价值也是再生产劳动力的生活资料的抽象劳动凝结。在抽象劳动凝结成为价值的情况下,劳动力创造的价值是分配的对象,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才是分配的尺度。
从不同劳动来看,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加倍的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从事复杂劳动的人,受的训练、教育多、其劳动力价值就大;在使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量也就多。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大小,在产品分配上就表现为“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等量劳动的交换必然转变为等值的交换。我们分析生产的总过程就可以看到,生产结果分配上的差异,实质上是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的效益差别。在实际分配中,决定分配量的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有效劳动量,而不是劳动者实际支付的劳动量。只有有效劳动才能凝结成商品价值,才能创造使用价值,才能体现劳动力的价值,也才能获得报酬。
就劳动者个人来说,分配是发生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企业在分配时,首先以劳动力价值为依据,计算生产过程中活劳动的成本。这样,分配的过程就必然表现为: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力被企业接纳,成为集体劳动力,企业集体劳动力通过出售产品被社会接纳,成为社会生产力。在这过程中,企业承认的劳动者劳动力价值,是劳动力在使用以后的有效劳动,社会所承认的也是集体劳动力的有效劳动。在分配时,社会以他承认的有效劳动力价值量,把消费品以工资基金的形式分配给企业,企业按他所承认的有效劳动力价值量把消费品以货币工资的形式分给个人。分配结果的差别,观念上被看成支付劳动量的差别,但实际上是劳动力价值质和量的差别,是劳动者集体劳动力价值质量(通常表现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上的差别,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社会承认的有效劳动量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决定所得的分配量,这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层含义决定。
四提倡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意义
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确定按劳动力价值的分配,有助于我们冲破长期以来形成的按劳分配不可动摇,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特产,它与按劳分配是不相容的等旧观念的束缚。对我们加快市场经济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确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把按劳分配中按“劳动量”分配,这个无法衡量的东西明确化了。必要劳动时间不仅用来决定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且用来决定劳动力的价值,这就使分配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国民收中用于个人消费品分配和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部分有一个明显的界限。劳动力价值决定于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的使用能创造比自身更大的价值,剩余劳动增大,社会生产就发展。
其次,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在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过程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掌握交换活动的主动权利,具有选择能够体现劳动力价值职业的自主权利,在就业中形成了社会和劳动者个人的双向选择。这种双向选择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从而打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才企业垄断制。
最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迫使劳动者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择业竞争的需要。同时,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的能力,也必须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以吸引较高素质的劳动力,这就为合理的就业机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