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解决再就业工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_企业托管论文

努力解决再就业工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_企业托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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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分流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然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没有这个过程,就不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再就业工程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条件,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再就业工程已列入了各级党政领导重要的议事日程,力度很大,但由于再就业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问题多、难度大。我们认为,当前,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困扰再就业工程的几个突出问题和矛盾。

一、就业观与社会保障

物质决定意识。就业观属于意识形态,它的形成、发展与经济基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落后的经济、乏力的社会保障,必然会形成陈旧落后的就业观;反之,如果经济高度发达,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们的就业观也会是先进的、多异的。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和传统观念、社会环境的影响,加上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制约,部分职工的思想观念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择业观、就业观仍很陈旧,企业人的思想根深蒂固。许多职工仍存在着“活是企业人,死是企业鬼”的思想,在他们的灵魂深处,仍然是“一国营二集体,不三不四干个体”,认为只有到国有企业单位工作,才算就业。有的存在着“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穷窝”、“只要机器响,就是不下岗”的想法,“宁愿在国有企业喝粥,不愿去私营企业吃肉。”去年,我们对全省3000名下岗职工进行了问卷调查,职工在回答“如果有机会再就业,你优先考虑去哪类单位”时,选择机关团体的占37.8%,事业单位的占19.2%,国有企业的占18.7%,而选择干个体的仅占3.6%,到外资企业的仅占2.3%,私营企业的仅占1.7%,城镇集体企业的只占0.2%,其它的占0.8%。同时,“有人无事做,有事无人做”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些职工怕苦怕累怕脏,宁愿闲着吃补助,也不愿干较差的工种。因此,煤炭、纺织、建筑等行业,一方面大量职工下岗,一方面又大量使用农民工。

造成职工就业观念的陈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完全承担了职工的住房、养老、医疗等保险和福利,职工在国有企业觉得有稳定感、归宿感和依靠感。然而,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障状况如何呢?去年,省总对全省职工队伍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分配住房的仅占1.3%,购买养老保险的占17.5%,提供医疗保险的占21.6%,绝大部分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没有着落,据劳动部门统计,这部分职工达200万人。这也是职工普遍不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症结之所在。如我们在武汉市纺织再就业中心调查了解到,中心自去年成立以来,安排了近千名职工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但有400多名职工试用期未满就被炒了鱿鱼。因为试用期满后,意味着企业主就要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续购养老保险,私营企业主当然不情愿。

因此,不能过分地强调职工的就业观念不适应市场经济。换一个角度讲,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诸多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职工就业观念的转变,制约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要解决好这对矛盾,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一方面在保险项目上,我省目前仅养老、失业保险实行了社会统筹,工伤、生育保险的面还比较窄,医疗保险只抓了两个试点城市,需要加大力度:另一方面在保险范围上,需要彻底打破所有制的界限,由过去单一的国有企业发展到非公有制企业,将全省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范围。二是要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养老保险由目前的县市统筹尽快过渡到省级统筹,增强市场调剂功能;并且加快建立养老金个人帐户和社会化发放步伐。失业保险享受范围应尽快扩大到全体职工,使失业下岗职工都能拿到救济金,促进失业救济与再就业的紧密结合;医疗社会保险在全省范围内要全面推开,改变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医疗保险问题,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三是要加强立法工作,建议通过人大立法,制订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使之走上法制化轨道。

只有建立统一、有序、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失业或下岗,医疗、生活有保障;职工一旦再就业,其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随着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移,职工就不会担心改变身份而固守在原来的企业,职工的就业观念不仅会得到转变,而且还将有力地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二、再就业政策与地方、部门利益

实施再就业是国家近阶段一个全局性的工作,因此中央和省市出台一系列再就业政策是指导全局工作的大政方针,是对各部门既得利益的一次调整和重新分配,势必会触动和牺牲某些部门和局部的利益。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为推进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开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企业和职工个人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问题的决定》(鄂发[1997]11号),在全省各地和广大职工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企业和职工热烈拥护。但是由于政策涉及的部门多,触动了部门的利益,因此,在下面贯彻落实中阻力大、难度大,甚至走了调、变了样。对此职工意见很大。有的职工说:“政府有善心,职工无实惠。”如鄂政发[1997]23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20%用于帮困资金”的规定,由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各地无一列入预算,仅此一条,全省漏提解困资金1.08亿元。

再就业有关政策不够落实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有关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不够落实。如武汉市商业系统反映,去年成建制接收下岗职工后,没有享受到减免税费和失业救济金、安置费、补助费政策。企业尽了义务,却没有得到权利,挫伤了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的积极性。二是鼓励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职工的优惠政策难落实。最近我们在省纺织公司对压锭减员情况进行调查时了解到,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实行提前退休。退休金要适当降低标准,所需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这个规定如果得到执行,会大大缓解我省压锭减员的压力。但有关部门的配套政策难出台。三是有关扶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政策不够落实。在调查中,许多下岗职工均不同程度地反映自谋职业享受不到文件规定的工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有的部门对政府文件和《下岗证》、《特困证》的优惠政策视而不见,不予执行;有的部门基层工作人员素质低劣,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现象严重,挫伤了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四是有些政策规定不切合实际或者相互矛盾,难以操作。如对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收费问题,省政府下发的三个文件都涉及此款,第一个是省政府24号令,规定对于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单位要按工资总额5.8%的比例由单位缴纳社会劳动力管理费;第二个是省委、省政府鄂发[1997]11号文,规定单位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按使用人数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再就业调节费;第三个是省政府鄂政发[1997]23号文,规定城镇国有企业使用民工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由用人单位交纳帮困资金。此三项费均由劳动部门收取,针对同一对象,这就造成对用人单位的重复收费,而实际上一项也难以落实。五是下岗职工的生活得不到切实保障。据省总工会1997年统计年报反映,全省有199152名下岗职工分文未发,占下岗职工总数的37.8%。如随州、孝感、咸宁等地“三无”职工中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的多达62.3%。黄石市某企业一名下岗职工反映,夫妻同时下岗达4年,合计只领到企业发的480元生活费。据统计,全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特困职工有31.56万人,而目前已纳入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不足一万。

制定和落实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是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根本。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的各项再就业政策。当前,应着重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宣传,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再就业政策,使之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再就业的良好氛围;二是抓重点,当前各地要集中潜力抓好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再就业基金筹集渠道政策和保障下岗特困职工生活等几个重点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抓典型,要树立一批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正面典型,同时抓几个不执行政策,有损政府形象的反面典型,以推进再就业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四是抓政策推行的合力,地方政策要服从于中央精神,部门政策服从于地方政策;五是抓检查监督,定期组织人员到政策的执行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使政策不折不扣在基层切实得到落实。

三、“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

市与场应该是相伴而生的,有“市”必有“场”,有“场”必有“市”,不应是一对矛盾。但我国正处于在社会主义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之中,劳动力市场刚刚兴起,发育还不成熟,“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入不够、开发不够,有市无场。全省再就业基地、再就业中心和服务机构建了不少,但还没有一个健全的网络体系,缺乏必要的信息传递手段和设备。从调查情况来看,各地的再就业基金用于开展劳动力市场信息设备的费用微乎其微。失业和下岗职工只能从报纸、招工牌和赶集会上了解零星用工信息,难以更多的通过市场获取大量求职信息,实现大区域、多渠道的再就业。二是引导不够、调控不力,有场无市。目前,从我省下岗职工社会分流途径来看,民营经济和个人自谋职业已成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其中,自谋职业达7.58万人,占社会分流的53.45%。但是政府对职工自谋职业缺乏合理的引导,下岗职工“一窝蜂”地同上一个项目,造成经营困难、资金浪费。全省搞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中有80%从事餐饮商贸、小摊小贩,很少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和农村山水开发。结果造成卖东西的比买东西的人还多,使许多下岗职工雪上加霜,血本无归。如在随州市调查了解到,1993年,随州市个体鞋店只有30多家,现在发展到400多家,赚钱的不多,亏本的不少。同时,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商品市场,采取杀鸡取卵的办法,无节制地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了下岗职工个体经营的困难,抑制了他们的积极性。我们在随州市调查中,一名在随州步行街童装市场经营的下岗职工反映了1993年以来他经营童装店各项费用(每月)的增长情况:工商管理费,1993年30元,1997年170元,增长566.7%;税收1993年80元,1997年270元(国税200元,地税70元),增长337.5%;房租1993年300元,1997年625元,增长208.3%;三项费用合计由1993年的4920元增至1997年的12780元,增长260%。

因此,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加强再就业服务,势在必行。具体应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要按照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发展信息产业,做到场所标准化、信息化,设施现代化,运作规范化,尽快实现省与地市州及华南、华东、华北三大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计算机联网,从而改变原来那种面对面洽谈、开赶集会的落后求职方式;二是要加强宏观指导,广开就业门路,引导下岗职工从事计时保姆、商品配送、家庭手工业、城市环保绿化、社区医疗服务等社区服务和到农村开发山水、从事种植养殖业,从而拓展就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三是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大力推进农村产业化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现行经济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稳定更多的农民在农村从业;再就业压力大的城市,应采取措施,清退一部分农民工,从而腾出岗位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四是尽快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将城镇初、高中结业后不能升学,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进行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既可以提高素质,优化劳动力整体结构,又可以延缓他们进入劳动队伍的时间,减缓城镇就业压力。

四、托管与安置

为了减缓再就业的压力,解决下岗职工特别是35至50岁(女45岁)这一年龄段技能单一、素质偏低、家庭负担较重的特困职工生活和再就业问题,自去年以来,我省部分地方、行业和企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托管,使之成为下岗职工“生活的娘家、培训的摇篮和再就业的驿站”。据劳动部门统计,到97年底,全省共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495个,筹集托管经费3920万元,托管下岗职工9.02万人,占下岗职工总数的9.07%。如武汉市纺织再就业服务中心于去年6月挂牌至今,建立企业服务站18个,进入中心托管的职工达1万人(限额1万人),已培训500多人次,安排再就业400多人,逐步摸索出了一条下岗职工离厂离岗不离行业管理、多渠道安置的新路子。

但是,由于我省托管工作起步较晚,加上各地托管经费难以落实,存在着使部分已建的再就业中心运营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钱从哪里来?据今年最新统计,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年龄在30-50(女45岁)之间的达30.92万人,占50.43%。如果按20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计算,年人均经费4000元,则年需托管经费8亿元,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地方财政、社会、企业各要拿出2.67亿元,要落实到位有一定难度。因此,一些地方由于资金问题,再就业中心迟迟不能建立;有的虽然建了,但托管费用难以落实。二是人往哪里去?由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不到位、人员少、场地窄、培训力度小、再就业渠道少,成了只是了解下岗职工去向的“信息中心”和“生活费的发放中心”,真正分流安置的数量很小,对职工缺乏吸引力。三是再就业中心职责不明。目前,由于政府、待业、企业托管中心之间,企业与企业托管站之间职责不清,运作机制不健全,造成下岗职工难以脱离企业,最终托管还是企业在管,再就业中心没有真正行使托管职能。

当然,托管毕竟是权宜之计,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实问题是两年以后,这部分人怎么办?进与出是一对矛盾,如果只考虑眼前的蓄水,而不考虑两年后怎么放水,不妥善安排好这部分托管职工,放任自流,就会适得其反,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对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可以把握几个原则:一是资金不到位的不要建;二是要根据资金规模确定托管人数;三是中心宜建在企业或行业,实行社会化管理,使托管职工逐步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四是对下岗职工实行托管,不是包管,要促使他们想方设法再就业;五是对两年后仍留在中心的这部分职工的出路作好超前安排和准备,以免矛盾集中,造成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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