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工荒”看民工权益之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工论文,权益论文,民工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80年第一次“民工潮”出现,20多年来,“民工潮”已成为中国社会一种常态的社会现象。但从2003年起,一种被媒体称为“民工荒”的现象却开始在东南沿海部分地区出现,即一些企业出现从开始招高级技工难到招普通工人也难的尴尬局面。进入2004年,“民工荒”现象进一步蔓延,在一些一贯是农民工输出地的内陆省份,如江西、湖南等地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民工荒”。那么,由“民工潮”到“民工荒”现象的转变说明了什么呢?本文试从“民工荒”现象分析当前我国民工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力求找到一条解决途径,为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壮大做一点微薄之力。
一、当前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长期以来民工所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的必然结果。具体说来,当前我国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劳动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推动者,是生产力的主人。民工作为劳动群众的一部分,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但是许多民工在城市和工厂企业却找不到做主人的感觉,时常受到社会的不公正待遇和雇主们的鄙视和虐待。损害赔偿金低于城市居民和同工不能同酬的窘境让民工深感自己的命贱和价值低。在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主或管理者对民工指手划脚、侮辱谩骂、出厂搜身,甚至奴役殴打的现象。比如,曾经轰动全国的一韩国女老板让120名员工下跪[1] 和最近报道的某老板为了磨炼员工的意志而让其当街下跪[2] 等事件的发生都说明了民工的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
2.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
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和矿场,劳动条件十分恶劣,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民工在从事一些有危险性的机械操作、井下作业和在有毒害性污染的环境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威胁着民工们的生命健康。比如,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县某金矿由于没有应有的安全保障措施,条件恶劣而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46人,但狠心的矿主为了掩盖罪责而隐瞒不报,转移尸体和焚尸灭迹。[3] 据说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很常见。
另外,一些企业主让民工长时间加班,没有应有的休息时间。到工厂打工,一般都远远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一天最长不过3小时且一个月不超过36 小时的加班极限,每天工作达到12小时以上,在一些“血汗”工厂企业的民工的遭遇与旧社会里的“包身工”没有什么差别。2000年在广东惠州曾发生一起一个月工作500个小时,使得打工仔当场累死的事件。[4]
3.劳动报酬不能合理获得
虽然民工的工作时间长,创造的价值大,但是民工所获得的报酬却并不能与之相适应。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2004年7月底对广东8市306家企业调研的结果表明,普工的月均工资(含加班)在600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占25.77%,600~800元的占56.15%,800~1000元的占11.54%,而1000元以上的仅占6.54%。同时,大部分企业新入厂的工人前三个月内都只能领到280~450元左右(即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 在内地的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工的工资就更低了。而且,现在经济发展了,物价上涨了,民工的人力资本也提高了,但民工的工资水平却是20年一贯制,上世纪80年代的工资水平延续到现在。据有关研究表明,珠三角地区12年来月工资平均只提高了68元。另外,民工的工资并不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一些企业对民工实行扣分罚款制度,使民工不能足额领到工资;还有一些企业主为了防止廉价的民工中途跳槽,一般要把工资扣上一、二个月;更有气的是一些建筑行业里的包工头对民工的工资总是长期拖欠不给,白干不算,如果你去向他要反而遭到暴力攻击。所以,许多民工辛辛苦苦在外干了一年,回家时却两手空空。
4.社会保障无着落
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打工”的地位和“农民”的身份让民工的医疗、生育、养老、子女上学等社会保障问题处于无人关心、毫无着落的境地。虽然《劳动法》规定,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期内,不能被解雇,但是妇女民工却很少享受到这种礼遇。对于养老问题,绝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都没有为民工买养老保险,民工也没有什么奢求,深知自己干的是“力气活”,吃的是“青春饭”,到老了、干不动时还得回家养老。让民工深感不安的还是子女上学问题,毕竟孩子是自己下半辈子的希望。但是高额的异地“借读费”、“代管费”让民工父母们望而兴叹,甚至一些学校对民工子女们用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南方周末》就报道了浙江宁波市龙云镇一公立小学因嫌民工子女学习成绩差,拖学校升学的后腿而将14名即将毕业的民工子女学生清退一事。[6]
二、民工权益存在问题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以上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很完善,还不能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但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制不够健全
首先,我国法律的欠缺。法律是权益的保障书,纵观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一些保护工人的经济、安全、生命健康等权利的内容,但是具体操作性的程序法却没有,涉外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空白,对集体合同制度缺乏重视,对短期雇工和家庭保姆劳动权利的漠视,对欠薪问题的惩罚措施软弱等等都是我国有关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存在的软肋,也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十年来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缺陷。有人将《劳动法》比喻成我国立法欠账最多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最需要加强的一个法律部门。[7]
其次,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法律制定出来了,但是真正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却很少。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能更多地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民工权益的保护。对民工的就业条件和工资待遇,一般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出事,不惹麻烦就行,即使出了事,也帮忙做好善后安抚工作。比如广东一些地方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要经过某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给企业挂免检“绿牌”,为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开绿灯”等,因此一些跨国公司和知名私营企业胆敢公开抵制组建工会。[8] 这就极大地袒护和纵容了企业主对民工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2.企业主追逐利润的本性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主要是走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中小企业大多是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而且大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的初创时期。因此,一些贪婪的企业主们为了尽早收回投资,积累财富,便让机器不停地转动,让民工没日没夜地干活,想尽办法从民工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另外,为了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主们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而是通过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压低工资待遇来降低劳动成本,这种以牺牲劳工的利益来争取竞争力的情况在我国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普遍存在。
3.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淡薄是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文化原因。长期以来,进城打工的农民一般文化水平比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他们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权利,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即使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采用什么合法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和企业主也没有法律意识,随意用工,甚至奴役殴打民工而不顾法律的规定。社会公众也不从法律的角度看民工权益而单纯从同情的角度看民工,只知道打工是又苦又累的活,常以“如果没出息,就打工吃苦去”来教育子女要努力学习。同时,我国的“官本位”思想严重,人们信“访”不信法,民工有了纠纷不找法院只找政府,而我国的许多政府部门又是常常越俎代庖替法院解决纠纷。
因此,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化阶段,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很完善,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淡薄,再加上企业主们对利润的追逐等原因,导致了民工权益易受侵害而难以维护的现象发生。
三、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出路
既然在我国当前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出现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应该怎样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呢?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
1.立法上,要以宪法为核心构建维护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
劳动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民工权利的保护必须提到宪法的高度来重视。但是宪法的基本精神还需要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工会法等来贯彻实施。因此,要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必须首先以宪法为核心构建维护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而且必须是强有力、可操作性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修改劳动法。由于劳动法涉及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修订过程中,不但要补充具体的实施规范,以便于实际操作,更应注重提高劳动法的立法层次,提升劳动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劳动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等需要加以科学严谨的界定;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上,更应适应时代的需求继续扩大,顺应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内容上不断更新与完善,丰富和充实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机制;要明确对侵犯职工权益的惩罚措施,对于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企业可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永远取消责任人再次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
其次,加快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城市社会中的“纳税人”,但是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严重挫伤了广大民工的积极性。国家对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它有利于形成农民工职业风险的有效分散机制。而关键是要加快农民工养老保险立法,解决农民工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以及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农民工治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援助制度。
第三,完善工会法。完善工会法主要是提升工会组织在公司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制定工会法监督实施条例,加强对工会法的贯彻落实。
2.政策上,对农民工要平等相待,施以人文关怀。
在农民工就业、管理和子女教育等问题上,要取消城乡分割对立的不平等政策,可将民工纳入社区管理范围。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已明确指出,农民工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需求将由城市的公共财政加以解决。城市社区要弘扬宪法的人人平等精神,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把社区内的农民工当作自己的市民一视同仁,将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向农民工平等开放。另外,中央和各级政府可成立农民工进城务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利益。明确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等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公共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和地区间合作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排忧解难,给农民工施以人文关怀。
3.执法上,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目前,对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监察,主要依靠各地政府临时性、被动式的政策或检查,这显然不能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转变劳动执法方式,由临时性、被动式的检查走向常规性、主动性的监察之路。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执法监察,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违法行为要依章处罚。
4.教育上,要建立农民工岗前培训机制。
由于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技术、文化法律知识,因此通过岗前培训,使农民工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提高自己的劳动力价值;掌握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要教育和鼓励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农民工协会,加强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善于运用集体的力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工荒”现象的出现是长期以来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必然结果,是民工对不公正待遇说“不”的无奈选择。只要我们从立法、政策、执法和教育等方面共同来重视民工、善待民工,努力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民工荒”现象必将会被“民工欢”现象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