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权和生殖权利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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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权和生殖权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生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殖权利包含诸多内容,其中最重要、也是争议最多的权利,就是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和数目的权利,要准确理解这种权利,需要铭记的观点是:权利与义务;生育既是自由的,又是负责任的;主观意愿和社会要求。在价值排列上,生殖权从属于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无限制的生殖权只会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带来消极影响。

中国政府承认生殖权利,并尊重国际社会关于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但认为,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应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对生殖权利进行必要的、暂时的限制,有利于更广泛人权的实现。

生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殖权利分析,不仅有助于对中国人权观的认识,也有助于对中国计划生育的认识。

生殖权利(Reproductive Rights),又被译为生育权利。 在本文的分析中,生育权利只是生殖权利的一种,是从属于生殖权利的。

为便于下文讨论,需从生殖权利的一些基本概念谈起。

(一)什么是生殖

生殖,生命孳生后代的现象,为生命的基本特征之一。生殖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无性生殖和有性生殖。对人类而言,生殖就是通过两性生活,通过两性细胞(卵子和精子)结合形成新的个体。人类的生殖系统(或生殖器官),有两个重要功能:生育、性生活。生殖健康,最简单理解,就是生育与性生活的健康。这里所说的性生活,是指与性活动有关的过程与结果。

(二)什么是权利

对权利的解释是:权利是“法律上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简言之,权利是合理或合法的要求。不是任何要求或利益都能成为权利的。要求成为权利必须是:

⒈法律有规定的、为规律上认可的。这是法律权利。例如我国宪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妇女生殖权利所做的规定。

⒉伦理学上可得到辩护的,这是伦理的权利或道德的权利。受到别人尊重对待是伦理学上可得到辩护的权利,这种权利很难在法律上作出规定。

法律的或伦理的权利都是人的权利或人权。

要求一旦成为权利就具有道义的力量,别人有义务满足这种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是提供产品或服务,例如生殖权利就含有获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也可以是简单地不予干涉。例如,公民有“隐私、家庭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就是指的这一类权利。

作为权利的要求与恳求、请求、祈求不同,享有某项权利与接受别人的礼物、帮助、恩赐行为不同。权利是别人有义务提供的,而恳求、请求、接受别人的帮助、恩赐等,则不是他人的义务,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

(三)权利组成要素

权利主要有三个要素构成:

⒈权利主体,即谁拥有这种权利,是男人还是女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等。

⒉权利客体,即向谁要求,谁有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也即义务承担者。对一些人是权利者,对另一些有关的人或单位,政府就是义务。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健康和安全”,这就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为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权利的实现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⒊权利媒体,即要求的内容,是产品,还是服务,还是不干涉。权利有正面权利和反面权利之分。正面权利行使,必须由有关人提供行使权利所必要的产品或服务,比如,教育权利、生殖权利,都需要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反面权利的行使,只要别人不干涉,当事人就可行使其权利,比如,言论自由权利、男女平等权利等。

理解了上述有关权利基本概念的含义,就可以对生殖权利的含义作一说明:生殖权利,公民在法律上认可或社会道德规范所允许范围内可以享受的“性”和“生育”的自由以及依此可以获得的“性”和“生育”的要求。

人类的生存和生殖是人类两大基本需要,也是人类的两大基本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和生殖权。而这两大基本的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人权(Human Rights),即人的权利,简称人权。对人权的内容,一直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权就是指人的公民权、政治权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权利除了公民权、政治权利外,还有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人权的概念是个发展的概念,把人权只看作公民权、政治权利,是启蒙运动提出的。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人权理论,人权就是指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是针对封建制度对人的控制、操纵,为了个性解放提出来的。此时人权的核心是平等权;在法律面前每个人一律平等。200多年来, 人权概念的内涵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丰富,已不仅仅只是指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等都已成为国际社会肯定的人权内容。因此,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是除了公民权、政治权利外,还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的人权。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款是:“在尊严和权利方面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宣言具体指出了成员国必须保护和促进的基本人权。例如,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休息、娱乐和教育的权利;成年男子和妇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限制,有结婚和组织家庭的权利;母婴有权获得特殊的关怀和帮助,所有儿童,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应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等等。上述这些权利,已远远超出了公民权和政治权利。

最早把生殖权利纳入人权的文件,是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发表的《德黑兰宣言》,宣言指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其后,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1974年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第一次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计划》以及1994年第三次世界人口会议——开罗会议,在《行动纲领》等文件中又多次重申了这一基本权利。

人的生存权和生殖权,是基于人类生存和生殖两大基本需要。人的生存权可以说是人权中最基本也是第一位权利。生殖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生存权,是生存权的一部分。因为生殖权利是使人类可以延续下来的权利,是人类的生存权。对单个的个体来说,即使剥夺了生殖权,只要有生存权,也可以生存下去。但对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来说,就不可能没有生殖权。任何一个民族,只要生存与发展,都必须对生殖权利给以保护。没有生殖权利、民族不能延续,社会无法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生存权。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生殖权可以看作是种族或人类的生存权。但一般说来,生殖权与生存权都属于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实现程度对生殖权利有重要影响。

生殖健康是近年来国际上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1994年9 月在埃及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已经把生殖健康写进了《行动纲领》中,这标志着国际社会对生殖健康概念的普遍接受。按照生殖健康定义: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这意指男女均有权获知并能实际获取他们所选定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以及他们所选定的、不违反法律的调节生育率方法,有权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使妇女能够安全地怀孕和生育,向夫妇提供生育健康婴儿的最佳机会。由上述生殖健康的定义,从字面上理解可知生殖权利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⒈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和数目的权利;

⒉获得满意而安全性生活的权利;

⒊知道和获取计划生育方法及其他节育方法的权利;

⒋获得生殖卫生保健的权利。

上述第1种权利,可称为生育权利,第2种权利,也称性权利, 第3、4种权利,可称获取生殖服务的权利。生育权利, 是生殖权利的基本内容,这里就生育权利的实现展开讨论。

1994年9 月联合国在埃及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行动纲领》第7.3条指出:

“生殖权利所包括的某些人权已得到各国法律、国际人权文书和联合国协商一致通过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承认。这些权利的基础在于承认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基本权利,……在行使此种权利时,他们应考虑到他们已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的责任。促进所有人负责任地行使这些权利应成为政府和社区支持的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方面政策和方案的基础”。

上述这段论述,涉及到以下几个观点,是需要铭记的。

(一)权利与义务

人的权利,同时就是人的义务。人权的实现总是受各种条件制约的。首先制约它的就是它的对立面——义务,离开了义务就谈不上权利,反之亦然。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相互依存的矛盾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同时就是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2 条指出:“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并认为“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的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是要由社会来承认的,没有社会承认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而社会之所以承认是因为它可以给社会带来正面的效益。

生殖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它的实现也要受他人、集体、社会的制约,也要受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制约。因为养育孩子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归根到底是由社会来提供的,因而要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制约。无条件的生殖权利是一种抽象,实际上是不存在的。那种把生殖权利绝对化,认为爱生多少就可以生多少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一个刚刚解决温饱的家庭来说,多一个孩子,可能生活就要困难些,孩子越多,生活就可能越困难。对一个国家或民族来说,道理是同样的。当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时,养育过多的人口,要提供足够的物质和精神条件显然是不现实的。人们生殖权利的实现,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条件制约。

(二)生育既是自由的,又是负责任的

一些人认为,在生育问题上,既然是“自由地”,就不能“负责”,而要“负责”,就不是“自由地”,这种认识应当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自由不是绝对的,总是相对的,权利的运用也总是有限的。生殖权利并不等于生殖的绝对自由。“自由”的意思不言而喻,“负责地”的意思是什么,这主要有以下几层意义:

首先,是对自己负责。即生育子女不应阻碍自身的发展,不应由于生育而断送自己在社会上的发展机会。

其次,是对子女负责。创造生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父母不能满足于把一个新生命送到世界上,而应考虑这个生命的健康成长,考虑到他的生活条件、教育水平和发展机会。如果把一个新生命送到这个世界上,而不管不问,这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最后,是对社会负责。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使社会可以维持下去,并进一步发展,社会只能容纳一定的人口。个人对社会负责,就是在作生育决定时,要考虑到社会对人口的需要,按照社会需要调节生育活动。

(三)主观意愿与社会要求

生殖权利的实现,应是主观意愿与社会需求的统一。这是一系列论述生殖权利的国际文件所包含的精神。在理想状态下,个人应当了解生殖活动的后果,认识到个人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从而自觉地调整生殖行为,使个人的生殖意愿与社会对人口的需求相一致。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这两者不是统一的。相反,个人的生育意愿与社会对人口的需求常处于对立状态。个人在强烈的实际要求推动下,不顾长远的社会后果,尽量多生子女,与此同时,社会无法承受如此快速的人口增长,容纳不下这么庞大的人口,就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并有可能导致经济停滞,社会落后。这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人口增长过快,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增长,也直接影响了一些基本人权的实现。没有限制的生殖权利的实现就和一些基本人权的实现产生矛盾。人们不得不面临这样一种选择,是要无限制的生殖权还是要其他基本人权,两者不能兼顾,只能进行选择。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对生殖绝对自由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是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如果我们全面理解国际文件中有关生殖权权利的定义,不难发现国际社会也是反对生殖绝对自由的。

从中国计划生育实践看,如果中国不是从70年代初就对人们生育“自由”作出一定限制,以确保人们“负责地”生育,而是任凭人们无限制自由生育,那么,中国大陆现有人口就不会是现在的12亿,而是14亿多。如果那样,中国人口就将给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更大压力,就不是现在的7000多万,而会有更多的人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在生殖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发生严重冲突时,对生殖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不仅没有否定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而是这种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很好结合。

在生殖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发生冲突时,对生殖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正是为了尽快解除这种限制。一旦工业化完成,人们经济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生育调节就会主要靠社会自发的过程实现,也就没有必要对生殖权利进行限制了。

享有充分发展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但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人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一国人民权利实现程度,与一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和生产力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结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应注意这里“渐进”两字的含义。人权的实现,需通过一国经济社会的渐进措施,它本身受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是一个日积月累、逐步完成的过程。

一般说来,在同样的社会制度下,一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越高,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就越充分;当一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时,人的一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就会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进程有可能还没有创造出人的一些权利实现的条件,有可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会和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发生矛盾,权利和权利之间就产生了对抗。此时,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现的权利,或者条件不具备而应限制的权利,就必须让位于人们基本权利的实现。当然不能说这是侵犯人权,而应说,这正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追求与尊重。

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对生殖权利没有限制,虽然开展了家庭计划,但人口仍在高速增长。虽然生育得到了充分自由,但高速增长的人口,不仅危及了人的健康权利、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甚至连人的工作权和生活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并形成了高生育率→低经济增长→贫困愚昧的恶性循环,这在南亚次大陆、撒哈拉以南的地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在贫困、愚昧的社会,是没有多少人权可言的。无限制的生殖权利最终会摧毁生殖权利本身。

从我国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效看,由于对人们的生殖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推行计划生育的20多年,全国少生了2亿多人, 为国家和社会节约了近万亿元的抚育费,极大缓解了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不仅有利于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也对人们的健康权利、教育权利、工作权利的实现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对人们的生殖权利进行必要的、暂时的限制,却有利于更广泛人权的实现,一旦条件成熟,就可以解除这种限制,这就是中国计划生育的道路,也是生殖权利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所创造的成功之路。

把生殖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具体国情结合,中国计划生育在促进人权方面的作用和对控制世界人口增长的贡献这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中国的计划生育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中国的计划生育也确有不尽人意之处。在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涉及到亿万家庭的利益,要做好这项工作,工作难度相当大。由于经济文化落后以及几千年传统的生育文化影响,一些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如同其他工作一样,由于干部的认识水平和工作水平的差异,这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缺点和错误。为了尽可能减少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因为很多问题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受教育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知识培训;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保护计划生育对象合法权益的条款。对那些侵害计划生育对象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群众可以根据有关条款,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更重要的是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通过向育龄夫妇提供良好服务,使群众做到知情选择,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而负责任地作出生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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