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促病”责任追究的对策探讨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加强“促病”责任追究的对策探讨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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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明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少数地方和单位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和“带病提拔”的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切实防止和纠正考察失责、‘带病提拔’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解决“带病提拔”是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分析目前“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存在的难点及其原因,寻求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有效对策。

一、“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难点

(一)“带病提拔”中的“病”难认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际上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而这种干部“带病”的问题,一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隐蔽性、复杂性,通常的考察很难发现其“病症”;另一方面由于人本身具有可塑性,可变性,干部以前没“病”,也可能随着职务、地位的变化,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而“生病”。在干部任用实践中,明显的“带病提拔”其性质不难认定。如干部“不廉洁”显然是“病”,但在现实生活中,干部的“病”远比“不廉洁”的范畴要大得多。同时,由于干部政绩评价标准比较模糊,刚性不强,缺乏干部是否“带病”的准确判断依据,评价起来,尺度难以掌握。

(二)“带病提拔”责任主体难区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推荐、考察、任用等多个环节,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环环相扣,各个环节都有人的主观意志参与其中,不同的环节牵涉到不同的主体,而且多数环节是以集体名义出现,很难追究个人责任。责任主体区分难,从而造成责任追究难。例如,在推荐环节,群众推荐是无记名的,谁来承担责任;领导推荐仅供组织参考,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下级党委推荐是集体讨论,怎样承担责任;在考察环节,由于干部考察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和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考察人员除承担程序性责任和如实反映考察情况的责任外,对某些深层次的问题如何承担责任;集体讨论中,以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是一种集体行为、组织行为,集体与个人责任如何区分等问题在实践中难于把握。

(三)“带病提拔”责任行为难认定。1、责任过错行为与用人失误的行为区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真正能追究责任的是对于违反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原则条件,特别是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的责任过错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生、发现的许多用人失误问题往往不存在明显责任过错,往往难于认定和追究其责任。例如,某些干部在任职后发现以前有违法违纪问题,或是任职后表现出不称职、不适应。2、个人决定作用掩藏于集体决策之中。少数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集中制上存在问题,以主要领导个人的最后拍板代替集中的现象仍然存在,以集体决定的形式表现个人意志,往往很难对其中责任行为进行区分和认定。由此产生的用人失误,责任往往是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主要领导至多承担部分领导责任。3、个人责任行为被程序选人的现象所掩盖。一些责任过错行为发生在程序化的工作中,个人责任行为很难从中剥离出来,个人责任也就被掩盖起来。

(四)“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落实。实施责任追究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清领导责任、分管责任、相关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等。从目前干部工作运作机制来看,干部任用工作中环节很多,因为多数环节是以集体的名义出现,很难追究到个体的责任。同时,责任过错查处逆向运作的问题。上一级或是上几级的领导干预某些干部的任用,造成用人失误,下级机关查处起来困难较大。同级党委内部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党委成员甚至“一把手”的责任过错,由其领导之下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来查处,困难不少。最后,近年来,发生那么多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但真正追究用人者失察失误责任的不多。对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也是造成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原因分析

(一)体制因素。现行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由于种种原因,从客观上造成了“一把手”的权力过大,用人权过于集中。与此不相适应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制疲软,致使监督乏力,这是产生“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现行领导体制中,监督主客体之间的权力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对主要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不落实,而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也难以有效监督,最终导致“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

(二)制度因素。近年来,虽然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但这些制度不配套、不具体,对此执行不力等,这是产生“带病提拔”责任行为纠正难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一是监督制度不配套,缺乏系统性。对权力制约还不够严密,使得一些人在一些薄弱环节“钻空子”,逃避监督。二是监督制度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制度内容较为空洞,条款过于原则化,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对于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督,研究探讨得不够,措施不多,手段不新,力度不大。

(三)人的因素。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要靠人来贯彻执行,而保证贯彻执行的关键是人的素质要高。从“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分析来看,与少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特别是部分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高有关,这是“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监督主体“弱化”,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主体即监督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处于弱势地位,认为监督是无权的管有权的,管不了;有的出于个人升迁、利益等原因,顾虑重重,不敢监督;有的认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是组织部门、纪检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监督客体“强化”,即监督对象,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干部选任权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一把手”不好监督。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加强监督是跟他过不去,是在找茬;有的阳奉阴违,想方设法逃避监督,甚至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

(四)社会因素。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制度和体制机制方面还不完善,某些人利用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结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和腐败圈子,为干部“带病提拔”创造相应的环境。同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一些消极腐朽思想观念对部分党员干部产生了影响。一些人把当官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第一理想,连做梦都想当官,“升官发财”、“官本位”思想泛滥,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可以说,“官本位”意识和庸俗关系网是导致“带病提拔”责任追究难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三、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对策探讨

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追究措施、健全配套制度,是加强“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根本之策。

(一)科学界定“带病提拔”中的“病”。坚决防止和有效杜绝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发生的关键是明确干部的“病”与“非病”、“病”与缺点的界限。如干部“不廉洁”显然是“病”,但在现实生活中,干部的“病”远比“不廉洁”的范畴要大得多。因此,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有病”认定机制,从干部能力素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方面来认定带病干部的“病症”。在能力方面的表现是能力弱小,素质不高;谨小慎微,缺乏创新;四平八稳,政绩平平。在思想作风方面的表现是名利思想严重,只对上级负责,欺上瞒下,投机钻营;虚报浮夸,作风漂浮。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是贪欲膨胀,私心严重;腐化堕落,人性扭曲;独断专行,安于享乐。

(二)明确追究“带病提拔”的责任主体。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力度,必须明确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前提,特别是要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和决策三个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内容。按照各环节的各类责任进行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责任与党委责任、下级党委责任与上级党委责任、提名责任与考察任用责任、考察者责任与谈话对象的责任的主体。一般来说,能直接追究到个人责任的,即追究个人责任,如推荐者中的领导个人责任、考察中考察人员的考察责任。但往往有时个人责任隐含于集体责任之中,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作出明确界定。在推荐过程中,往往出现领导个人意图隐含于组织推荐之中,这就需要明确,组织推荐的主要责任由党委主要领导承担,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在考察工作中,考察组组长、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决定任免(包括提名)中,党委书记要负主要责任、党委其他成员要负领导责任。

(三)完善“带病提拔”责任追究措施。健全和完善“带病提拔”责任追究措施应做到政策引导、制度保障与法律支持相配套。在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上,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的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的大小、后果轻重、造成失职的原因等因素具体确定。主要分为三种:一是警诫教育。对初犯或一次性失责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采用批评教育,给予警诫。二是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屡教屡犯、或严重违反规定而造成较重或严重问题的,则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是依法处理。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特别是主观故意造成巨大危害与损失的,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干部任用纪律。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或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

(四)健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相关的配套制度。为使责任制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进而提高责任制的风险防范系数,必须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与干部推荐、考察、任用三个环节责任制相配套的相关干部任用制度。例如,干部任前任后的公示制度、竞争上岗制度、试用期制度、考察考核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科学的考评体系等等;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书档案制度;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互通信息制度;建立定期检查评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制度等等。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干部工作扩大民主的渠道,加强群众的监督,保证把“带病提拔”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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