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选择: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价值选择: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价值选择: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律性论文,目的性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82(2001)05-0030-03

在强大的自然与社会必然性面前,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吗?自由与必然二者孰轻孰重?是否存在统一?这一直是迷惑人们大脑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长期存在两种态度:一种趋向于在严格的必然性面前,人缺乏选择的自由,往往导致禁欲主义、蒙昧主义。与此相反,另一种态度则趋向于强调人的目的性,而忽视客观规律的存在,其结果是导致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的泛滥。马克思主义站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认为任何人的选择都是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

“价值”是来自人类实践的一种理论抽象,是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价值选择是主体与客体的双向作用过程,是主体根据自己内在尺度,对客体进行实际的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过程。在整个价值选择活动中,主体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但作为社会存在,又必然受到客体规定性的牵制。因此,主体的自由受到两种机制的约束:一种是来自主体内部,另一种是来自客观外界,前者表现为主体的目的性,后者表现为客体的必然性。本文立足价值主客体基本关系,试图更深入、更清楚地阐明价值选择目的性与规律性统一的根本原则。

价值主体有两类: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个体选择有其明显的目的性,同样,社会发展也有其目的性。社会发展的实际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与满足。价值主体归根结底只讲人,人是唯一且永恒的价值主体。

人的主体性是“价值”的显著特征。“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价值主体的情况,而不是客体所决定的。”[1]人在确立与客体环境关系时,他的人性才构成主体性,其表现为自然的“为我倾向”,即“自为性”。任何价值活动都以主体的存在和活动为起点,以主体的发展为归宿。“为我”不是一切主体的自觉目的,但却是一切主体活动的实质目的,同时通过人的自为性达到这种目的。主体以“自我”的需要出发,又以“自我”需要满足为归宿,这就是人的主体性规定的目的性。

主体“自我需要”的多样性促使价值选择的必然性。同时,丰富多彩的客观世界也为需要的多样性提供条件。人的需要是个复杂的系统,不同的个体有不同需要,同一个体又表现出多种需要。这些需要按马斯洛的理论从高至低依次可分为:自我价值需要,人际关系需要,受尊重需要,安全需要和生存需要。在一定时期,主体只能突出某种或某几种需要,在较低层次需要得到满足后,人就会追求较高层次需要。人复杂的需要系统决定了主体目的性的复杂性,这就提出了价值选择的要求,人必须在价值话动中不断调整自己的需要并作出合乎自己目的的选择。

主体的“自为性”促使价值选择的可能性。人的价值选择活动是一种自为行为。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有主观能动性,这使人在认识和实践上表现出自为,对客体的属性、功能及其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作出选择,然后运用实践能力,创造价值,从而达到满足自己需要的目的。由此可见,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无论从价值选择的出发点、价值的实际行为过程,还是从价值选择的效果来看,都是为满足主体需要这一目的服务。正是无数个人目的性选择才构成整个人类的价值选择,实现人类不断生存和发展的总目的。

主体的“自我倾向”、“自为性”不是任意的个人意志,不能走向主观化、随意化。其根本原因是主体必须受到其目的指向对象——客体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客体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对象物,包括物与人。主体要实现其目的性,必须在物质客体和人客体上进行创造活动,于是不可避免受到物的自在性与人的自在性的双重约束。这种自在性表现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主客体相统一的人的自由选择,一定受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双重约束。

人是自然之子,是自然法则统摄下的一员。自然规律是天地万物之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人类达到每一个目的都需要与自然进行交流,认识并且把握这种规律。因此,人类在思考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时,必须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否则触目惊心的自然惩罚必然导致人与自己的目的背道而驰。与自然规律的无意识相比,社会规律因为有人的参与,则是有意识的。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在本质上一致,是一种客观性,表现为不以主体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一种相关性,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趋向性(必然趋势)。马克思主义发现人的自由选择除了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外,更重要的是受到其所处社会条件、其它成员的约束和限制,必须服从于社会规律性。

首先,价值选择组成社会发展规律。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有了人才有了社会。人的需要的多样性以及人与人之间需要的对立和冲突,必然导致价值冲突。“无数的个别愿望和个别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2]否认、扼杀每一个个人需要和愿望的存在,否认其独立和差异,也就是否认和扼杀无数人的选择及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和差别性,以及这些需要和满足需要的选择活动的相互关系,是人实践活动的有效原动力,是无数个人的相互作用形成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是无数个人的相互作用形成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合力”,即社会规律运作的必然前提。正是多元需要的相互制衡和能动的价值选择促成了社会规律的运作和社会的发展。

其次,价值选择受社会规律制约。社会规律不是独立于人们价值选择活动之外的社会力量,而是人们价值选择活动中的本质联系。人们价值选择活动在本质上的彼此制约,即人们在价值选择实践活动中各要素及其结构和功能之间,不同主体活动之间,以及同一主体之间的不同价值选择活动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人的价值选择之所以不能任意主观,不能在总体上呈现出规律性就是因为人的价值活动本身存在着内在联系,从而被此制约。同时,因为是本质关系上的制约,所以价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是相对有限的。

“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3]任何社会实践既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历史活动,又是创造社会历史的价值活动,二者都存在一种普遍的基本关系:主客体关系。价值选择靠主客体关系相互作用完成,主客体相互作用表现出的形式只能是认识和实践。离开认识实践活动,谈价值选择的目的性和规律性都没有意义。主客体之间任何作用都必须并且只能通过实践——认识途径方式来进行。

目的性与规律性如何在认识实践中统一?简单说是在实践中通过主客体相互关系的运动来实现。“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不是独立的两个实践过程,而是同一个实践过程的两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目的性与规律性达到统一。“主体客体化”是主体从“自我”出发确立主客体关系,主体根据其内在尺度的作用,通过认识、改造客体,使客体趋向于主体,接近主体,为主体价值目的服务。“客体主体化”是客体以其自在规定性为主体创造一切必要条件,但同时客体以其自身规律的变化作为条件参加并制约主体活动,要求主体在认识实践中对客体进行反映、接近、服从。否则,客体以其自在规律性对主体目的性进行完全或不完全否定。认识实践过程体现了主体需要与客观规律的对立统一,为认识实践提供前提;主体目的与客体提供的条件相统一,是实践的现实要求;主体目的得到客体肯定还是否定,由实践作出总结评价。总之,目的性与规律性在价值实践中达到统一。

在日常生活中,人作为永恒的主体,是主客体关系的建立者和推动者。在进行选择时,一方面要发挥人的自由权利,根据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确定现实具体的目的,制定计划,通过主观能动的实践,充分利用客观环境提供的一切条件,克服不利因素,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另一方面,在运用人的自由权利时,不要只考虑自己的需要和目的,而要根据客观外界的信息,在了解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加以选择和建构价值。只有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实践活动,才能创造良好的价值效果。人对客观规律认识越深刻,人的目的性越得到实现;同时人的目的性越得到实现,人与客观必然性就越接近。人就是在不断改造世界过程中,达到认识、改造世界及人类自身的双重目的,即实现规律性与目的性统一。

综上所述,从价值的基本关系——主客体关系出发,立足于认识实践的活动,从整体上把握价值选择,必然要遵循的一条根本原则: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人作为价值选择的永恒主体,在现实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作出的任何合理选择都是基于主体目的性与客观规律性双重尺度下作出的相对自由的选择,其结果是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发展[4]。相反,脱离必然性为所欲为或忽视人的目的性,都将阻碍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自由解放。

收稿日期:2001-02-28

标签:;  ;  

价值选择: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