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格局与大学“再国立化”——以抗战前中央大学经费问题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央大学论文,为例论文,经费论文,格局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末新政时期的教育改革造就一大批新式学堂,是为近代中国“公立”教育机构的源头。民国建立以后,“国立”大学体制逐步确立。按北京政府的规定,“凡学校由中央行政机关设立者,为国立”。①根据最初的财政制度设计,由中央财政承担国立大学的经费。②但由于现实政情所限,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既未得到切实执行,中央财政也无力承担几所国立大学的经费。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国家财政方面实行重大改革,重新规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力求全国财政统一。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政治和经济因素的限制,大部分所谓“国立”大学的经费仍延续旧制,由省财政负担。考察抗战之前国立中央大学经费问题的发生与变化,可以发现由江苏省财政承担省内国立大学的旧制在东南大学改组后仍得以延续。③但承担省内教育经费的税项改变,以及大学和省立中小学间关于经费数额分配的矛盾日益加深,又直接导致该校出现持续性的经费危机。④
近代中国的国立大学,在数量上由少及多。除了民国初年的国立北京大学和北洋大学,以及国民政府时期新建的国立大学外,绝大部分国立大学由高等师范学校、省立大学或私立大学改组、合并或改制而来,因而存在一个“国立化”过程。最近,学界关于民国时期大学“国立化”问题已有较为深入的探索。⑤本文的考察对象中央大学,自始至终是一所位于首都(和战时首都)的国立大学,且从东南大学时代起,即享“国立”之名,但南京政府初期该校“国立”的实际意涵却是一个“变量”。
大致而言,大学“国立”包括三层涵义:一是体现“国家”(或“中央”)的象征意义或正当性;二是在教育行政体制上的隶属关系;三则关乎大学教育经费配置方式的调整。“南京十年”间,许多大学在国家行政系统和经费来源两个层面逐步坐实“国立化”,但步骤并不一致,这一点往往被既往研究忽略。以教育财政而论,中央大学建校初期的国立化程度与东南大学时期相差无几,反而还常因经费来源的危机而存体制定位的紧张。对于此种“国立化”困境,不能简单以“中央/地方”或“国家/社会(教育界或大学)”解释框架涵盖;而其完成教育经费“再国立化”的艰难历程,⑥又折射出制度缺陷背景下教育界内部和各级政府对现实利益的争夺。另值得注意的是,国立大学经费的配置方式往往又对“国立”的政治象征和现实两个层面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希望通过对抗战前中央大学经费问题演变的梳理,揭示国家财政划分格局和教育经费数额配置对大学“国立化”进程的影响,并讨论具体历史语境中“国立”的复杂意涵。
一、财政划分调整与大学区体制下教育经费分配的矛盾
1921年在南京高等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国立东南大学正式建校。虽名义上为国立,但北京政府实无力负担经费,东南大学的经费基本由江苏一省承担。北京政府时期,虽有中央和地方税的划分,但实际上除关税和盐税之外,其余一切税项不分国款和省款概由地方当局征收。中央财政靠各省向上解款,不足部分由举借外债补充。而且各省的解款常不能满足定额,越来越少。⑦东南大学使用的所谓“国款”,其实徒具国税之名,全由江苏省的税收支付,北京政府无权置喙。当然,东南大学由“国款”提供经费,多少能为其“国立”的名号增添几许正当性。
1923年度江苏省议会议决,征收卷烟特税充当教育经费,开始有指定的教育专款。1924年秋,江苏省又指定卷烟特税和漕附省税为省教育专款,屠宰税、牙税为省内国立学校专款。1925年2月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成立,凡教育经费征收与发放由省财政厅划归该管理处,并另设教育经费委员会为“全省教育经费支配及增筹之意思[议事]机关”。⑧教育经费有独立的税收来源,由独立机关征收发放,即该省实现所谓“教育经费独立”。东南大学历年经费主要来自教育经费管理处征收的屠宰税和牙税,而省立学校和文教机构的经费则由卷烟特税和漕附项下开支,各有专款,互不相扰。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东南大学改组为第四中山大学。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辖区内的财政收支体系进行重新划分。1927年7月19日,南京政府讨论通过《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暂行标准》和《划分国家地方支出暂行标准》两案,并定即日起公布施行。根据新规定,属于国家的税目有盐务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等11项;属于地方税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屠宰税等10项。⑨其中规定国家支出项目中有“中央教育费”,地方支出项目中有“地方教育费”,但无确切规定所谓“国立大学”的经费由中央抑或地方承担。而实际上根据当时南京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国税也无力负担大部分国立大学经费。⑩
新财政划分方案明确将卷烟税定为国税。对于国税,国民政府严令各省不得截留。(11)自此原江苏省教育经费中的“省款”卷烟税划归中央征收,而原来名义上的“国税”——屠宰税和牙税则定为省税。江苏省卷烟税每年收入121万元划为国税后,由省税田赋项下划抵180万元,加之原有的忙漕附税80万元和屠、牙两税共90万元,三项共计350万元,充作江苏省教育经费。(12)在此之际,1927年7月江苏省试行大学区制,由第四中山大学兼行江苏省教育行政权。大学本部和区立(原省立)各级文教机构经费,以及同济、暨南两校的补助经费仍从教育经费管理处支取。(13)若单从条文看,新的教育经费划分办法大致一仍其旧,即原省内的国立大学和省立文教机构还在“同一个锅里吃饭”;而且经费总额因田赋抵补卷烟税而多获近60万元。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新方案存有极大缺陷。1927年底第四中山大学区原定预算共443.9743万元。但能使用的各税实际总收入不过350万元,能用于教育方面的经费更为严重短缺。(14)
重新划分财政收支之后,收入稳定的卷烟特税由中央政府征收,代之以收入不稳的田赋,从根本上动摇了江苏省教育经费的基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新规定的教育经费来源为田赋、忙漕附税、屠宰税和牙税,此均为省税名目。较之东南大学,仍冠名“国立”的中央大学的经费来源失去了“国款”名目,这成为各方攻击的软肋。
江苏省试行大学区制后,区立(原省立)中小学的经费和大学本部同样紧张。在大学区成立之初,各区立中学校长即成立“第四中山大学中等学校联合会”,其主要任务即向国省两级政府争取经费,(15)但收效甚微。在南京政府初期,各国立院校面临着经费不能依照预算如期拨给的困境,各地中小学也大都因欠缺经费而难以维持。(16)经费总体上的“贫”常容易引发分配上的“不均”,江苏省的情况即如此。缘于税项变化而引发的经费矛盾随即转向大学区内部。中小学方面开始指责大学本部方面把持经费收支权,分配各级教育经费不公。
1927年12月初,中等学校联合会在南京召开第四次全体大会,并向大学院呈文指出:在大学区制下,教育当政者只注重大学教育,而忽视中学教育。其中牵涉的实际利益问题是“第四中山大学经费预算数,已有一百七十余万元,以一校计算,超过全省中学百分之六十,学额未见扩充,设备未见增进”。(17)对于大学区内教育经费的分配比例,大学本部另有一番说法:“大学本部经费一百七十五万元,因裁并各学校至九校之多,规模骤然扩张……渐次布置,需款甚巨。”(18)④双方关于经费分配比例的争端一直持续到1929年8月底江苏省停办大学区制为止。现将大学区成立前后两年江苏省教育经费数额和分配比例列于表1、表2:
按江苏省教育经费收支实行会计年度制,年度预算和决算从该年的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止。许小青曾专门研究大学区体制下教育经费矛盾问题。他比较表1和表2的各项对应数据,得出结论:大学区成立后,大学经费占江苏省总教育经费的比例从30%上升到35.6%,而同期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则从54%下降到38.5%,变化幅度相当大。大学区试验以大学管辖全区教育,使原本明确的大学与中小学经费划分界限变得模糊,中大在改组后挤占了地方教育经费。(19)然应注意的是,江苏省试行大学区制共两年,在缺乏1928年度数据的情况下,得出以上结论未免稍显轻率。现将1928年度中央大学区教育经费预算和实得数额列于表3。
如将表3数据与前表进行比对,就不能简单认定大学本部侵占中小学教育经费。况且1928年度的大学区教育经费预算虽未成立,但从编制时的分配比例来看,中小学经费的比例也有上升。此外,还有两个影响因素值得考虑:(1)大学区的各项教育经费分配由江苏教育经费委员会作出决议,其委员由中央、地方、大学、中小学和地方士绅等各界代表组成。(20)在大学区制下,大学兼管省内各级教育的权威自应考虑在内,但也不能完全将其行政权过于夸大,而忽视教育经费收支的决策权由专门委员会掌握。且根据1929年初江苏省政府拟定的《省政府与中央大学区教育行政关系案》,全区教育经费预算应由省政府核定,(21)中大本部并无最后确定权。(2)关于表1的数据,系中小学校长会议“研究”后制表所得,本有一定的指向性,例如未将并入第四中山大学的原上海商科大学经费列入。另从1927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实际支出情况来看,中央大学区总支出为2921881.835元,其中普通教育占1198037.129元,占41%,比例亦高于表2所示相关数据。(22)其实和中小学方面的思路颇类,大学方面也认为其规模扩大而经费不足:“改组以后,所增者不过二三十万元,而本校之法学院、医学院、工学院均系从新创设,则薪金及设备之增加,自无待言。”(23)似乎公婆都言之有理。
大学区体制下的教育经费分配,不仅涉及数据考订,其背后更与各方实际利益攸关。本文并非苛责既有研究存在的某些偏向。但不可忽略的是,在当时反对大学区的声浪中,经费分配问题是被批判的核心,体制内的弱势者——中小学一方反而拥有舆论优势。在中央财政无力负担大学经费情况下,大学和中小学共同分享江苏省教育经费。当经费总量不变甚至奇缺时,各级教育办学规模又逐渐扩大,此消彼长,一方增加经费必然引发另一方经费比例下降。
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判定如何分配方为“科学”,绝非易事。诚如中央大学校长张乃燕所觉察,经费分配比例“实一根本问题”,各级教育经费所占比重“应由专家以科学眼光,屏绝一切历史上之争端与现状之牵制,为学理之决定”。(24)但问题不再是中央大学从江苏省支取多少钱,而在于其究竟该不该支取钱,这意味着各方争执焦点转向“国立”大学分享省教育经费是否具有合法性。
在1928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江苏中等学校教职员联合会提出《请改善大学区制案》,指出:“各大学区内国立大学经费应由中央担负。”(25)紧接着,江苏省内另一反对大学区制的团体——中央大学区中等学校联合会又向国民政府和中央党部明确提出:“中央大学为全国学术之总汇,其经费应由中央负担;而苏省中小学校及地方教育事业,不应直隶中央,其经费来源尤不应与大学混合支配,以免纠纷。”(26)同时,江苏省政府与地方教育界对此问题态度一致,认为在卷烟特税改为国税后,地方教育经费短缺,中央大学属国立性质,应由国税项下拨款。(27)一时之间,“省税办省校,国款办大学”的舆论甚为沸腾。
作为应对,中央大学特别强调“历史原因”,认为学校系江苏省内的东南大学和其他八校改组合并而成,其经费原都出自江苏教育经费,且并入之省校本就享有省款。(28)何况,在大学区体制下,本无国校省校之分,故不存在中央大学是否有权分享江苏省教育经费的问题。(29)
大学方面也曾试图向中央财政争取补助款。1928年8月,张乃燕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和大学院呈请由中央按月向大学本部拨款5万元,每年共计60万元,再由大学本部从大学区总教育经费中每月划出5万元补助中小学。(30)这一请求很快得到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答复,称已将该案交国民政府办理,但国民政府方面下达确切指令遥遥无期。同年11月,新任教育部长蒋梦麟出席国民政府会议时又提出每月补助中央大学5万元的提案。(31)最终,财政部的答复是:“中央大学原系国立性质,当然应受中央教育经费之给与……现在本部库款竭蹶异常,所请每月拨款五万元补助中央大学经费,碍难照办”,否决了补款请求。(32)
中央大学的积极应对非但没有任何成效,其经费来源反有釜底抽薪之虞。1928年1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召开预算会议,决议中大经费应由中央负担,该校所有预算从省财政中剔除。获悉这一决议后,中大师生极度恐慌,即刻召开全体教职员和学生临时会议,决议由全体教授分别上书国民政府、行政院、教育部和江苏省政府,请求各方维持学校经费。在呈文中,教授们认为:“中央大学徒因国府所在,冠以殊名,其实所领即江苏大学区”,而且中大为“全省最高学府,亦本省中学生惟一升学之阶”。12月20日,教授代表张贻惠等8人,向省政府、教育部及国民政府等处请愿。(33)12月26日,蒋梦麟复函全体教授,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在中央未筹定专款前,中大经费仍由江苏省政府照拨。(34)
正当大学区内大学本部与区立中小学为经费问题而争讼不止之际,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废除大学院,改设教育部行使中央教育行政职权。作为大学院附属制度的大学区制因此岌岌可危,中央大学区内的经费矛盾更趋激化。
二、大学区制废止与各方关于中央大学经费问题的博弈
1929年6月19日,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决定由教育部定期停止实行大学区制。7月1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35)得到年底废除中央大学区的消息后,校长张乃燕以“将来经费划分,颇觉为难,更张手续,诸多繁重,本人感于办事棘手”为由,于6月22日正式向国民政府提出辞职。(36)
张乃燕之所以辞职,主要是因为大学区制取消之后,中大的经费来源问题更为棘手。在大学区体制下,该校兼辖江苏全省教育行政。虽然省政府和地方教育界先因经费分配比例与中大产生严重矛盾,后又在“省款办省校”的呼声中试图停拨大学经费,但在江苏省教育行政垂直管理的体系中,该校尚能凭借其在省内教育界的行政权力和“江苏省最高学府”的自我定位从省税中获得经费。一旦大学区制取消,中大在省内更无权力保障。此外,该校教育经费实行会计年度制,大学区制于年底取消,若经费不能确定,1929年度学校预算无法编定,势必严重影响延聘教授及各项计划的制订。(37)
大学区制限期废止消息,对于江苏省地方教育界则是巨大鼓舞。中央大学区中学教联会等组织要求立即停止大学区制,并从江苏省教育经费中停发1929年度中央大学教育经费。(38)而中大则出现极大的恐慌情绪。6月23日,各学院学生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呈请国民政府及教育部指定的款拨充本校经费;在国府未指定的款以前,本校经费仍依国府原案由苏省负担”。(39)学生还宣称,国立大学支取江苏教育专款并非不当,“不应强分省界国界”,当国库窘而省库稍裕,则省库“应予以接济”,主政者不能“深锢于封建思想”。(40)
7月下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2次常会决议:“中央大学区俟国民政府财政部协同教育部、江苏省政府于两星期内协商中大经费解决办法后,即停止试行大学区制。”大学区制不到年底即告结束,确定经费来源和数额迫在眉睫。中大学生要求,今后学校经费应增加到最低限度每年300万元,经费由江苏省国税——卷烟税及关余项下拨付。(41)该校各学院院长提出经费解决方案与学生相似,即江苏省按照1928年度实支数继续拨付中大经费,另由财政部按月拨付不足之数,并组织独立的经费管理处保管中大经费。(42)
为了迅速解决大学区制结束后中央大学的经费问题,7月25日,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政府三方召开专门会议。报端传出消息,或曰中大经费改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曰中央与省分担。而教育部长蒋梦麟立即辟谣,称会议所定办法仅是各方交换意见,并未定案。(43)
中大学生又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提出另一套解决方案,即从江苏省教育经费中的屠、牙两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原属“国税”而指拨东南大学)和江苏省省税项下共划拨140万元,加之江苏省征收的国税(如卷烟税、关余)项下划拨160万元,总计300万元。而各院院长随之提出第二套方案,并趋从学生之意,也提出以江苏省屠牙税全部收入划归中大,不足之数由财政部补贴。(44)几天之后(8月3日),校方趁热打铁,迅速制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呈报教育部,开列306万元,要求其中江苏省教育经费内屠牙税年收入120万元永久作为中大基金,不足之数“仍由财政部指定专款,按月拨付,或由江苏财政厅按月在应解中央款项内划拨”。(45)吴稚晖同时进行声援,强调江苏省屠牙税为中大基金,中小学方面不能染指。(46)一时间,中大全校和“党国元老”异口同声要求屠牙税拨归该校,舆论锋芒异常强劲。
当时纷传财政部可能划拨中央大学的年费120万元即从江苏省屠牙税中开支。8月1日,蒋梦麟致函中等学校联合会等团体:“苏省屠牙税本为国立东南大学等校指定之基金,国立东南大学既改为国立中央大学,则基金即应继续享有。”从该信的措辞看,中大经费将以江苏省屠牙税为基本来源的处理办法坐实,由此引发江苏省地方教育界的极大反弹。(47)
8月9日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政府召开三方会议,议决中大经费办法五项:(1)中大经费照前预算180万元,自1929年度起按月由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拨付;(2)江苏省政府财政厅拨交教育经费管理处每年180万元;(3)省财政厅在国税收入项下扣解财政部120万元,在省税收入项下支付30万元,不足之30万元由国民政府支付;(4)财政部应训令省财政厅每年在国税收入项下拨付教育经费管理处120万元;(5)中大预算由国民政府核定,不在会议讨论范围。因会议讨论时,财政部与江苏省政府争执不下,所以此五项办法后又附教育部声明三点:(1)中大经费自1929年度起,无论省财政厅拨付教育经费管理处与否,应由管理处按月照旧拨付;(2)教育经费管理处除屠牙两税外,不足之数指定何项收入拨付中大,由该处决定;(3)中大下年度预算通过后,超出180万元之数,应请财政部令江苏财政厅由江苏国税收入项下指拨。以上各项同时提交行政院会议核定。(48)
从以上五项办法看,前四项除了均确定中央大学年费为180万元之外,其实只是不同税源的四种拨款方案,最后并无定案。而教育部的三项声明与三方决议的五项办法显有轩轾,甚至是对立。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为独立经费机关,教育部无权干涉;而且教育部更无从指令财政部动用国税补助大学。所以此声明毫无行政约束力,至多是表示一种倾向性态度。而且对于这些办法,各方均表示不满。(49)
在这场围绕教育经费问题的博弈战中,中央大学、江苏省和财政部均牵涉自身经费的收支多寡问题,各守利益营垒,寸土不让。而作为中大上级主管机构的教育部虽倾向于尽量足额发放经费,但其本身又无权节制中央或地方的教育财政收支。在这种胶着情势下,最终只有诉诸上一级机构仲裁。8月16日,教育部将1929年度中大预算以及所请《确定江苏屠牙两税为该校专款,其不足之数另由国库补充》转呈行政院,并加按语表明部方的态度:“查该校为首都最高学府,期于名实相符。”(50)8月21日,行政院正式下令确定中央大学经费:(1)应按照1928年度实支数132万元永久性由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支给;(2)中大1929年度预算经财政委员会通过后,其不足之数应由财政部支给。随后,行政院又根据蒋梦麟的提议,决定在中大预算未通过前,从9月起由财政部月拨5万元。(51)据此,大学区制结束后中大经费得以解决,即每年由江苏省照常拨给132万元,加之财政部每年60万元,共计192万元。但此方案却存几重隐忧:首先,在大学区制结束后,中大从法理上讲已是完全“国立”的大学,但其经费来源仍大部分出自省款,实则处于一种“半国立”状态。这种“半国立”状态,使得其经费来源于国或省都无完全根据,国省任何一方如有异动,其经费来源又将受到影响。第二,在大学区时期,中大虽完全依赖省款而处于一种“隐性国立”的状态,但拥有省教育行政权。一旦失去权力,在省内经费矛盾依旧的情况下,中大支取省款就会倍加艰辛。第三,中大虽在纸面上获得192万元年费,但这仅为各方利益妥协的临时方案,而该校1929年度预算迟迟未予核准,致使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又充满变数。
三、中央大学经费的“半国立”困境及其终结
1929年9月,大学区制在江苏省正式结束。同时,因大学区制废除而引发的中央大学经费危机在经历各方的折冲往复后,由行政院颁令而得到了暂时性解决,该校经费形成一种由国省双方分担的“半国立”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稳定,中大的经费危机又在短时期内出现。
1929年10月17日,江苏教育经费委员会在省政府所在地镇江召开新年度预算会议,议决拨中大经费132万元,“如今岁税收收入减少,应照比例减少,如今岁收入有超过时,则仍照一百三十二万支拨”。会议同时修改委员会简章,规定“当然委员”中,中大方面只有校长一人。(52)而依据原章则,中大方面有4名代表。可见,不仅省拨132万元并非定额,而且中大在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中的决策权降低。10月21日,江苏省中等学校教职员联合会召开第五届代表大会,反对从本省教育经费中拨132万元给中大。(53)同年12月起,教育经费管理处开始拖欠中大月拨经费。翌年1月,中大接到管理处通知后只得自行派员前往江苏省各县收款。(54)
另一方面,中央大学部分经费依赖财政部拨款。检视当时国家财政支出比例,南京政府初期的财政尚处于恢复阶段,主要用于军费和清偿历年债务,国家教育文化支出所占比例极小。如1928—1931年度中央政府的军费占总支出数的43.7%~48.3%,还债支出占40%左右。(55)据《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统计,1930年度的中央教育文化经费只占中央总预算数的1.46%,为抗战前最低水平。(56)
自大学区结束后,中央大学作为国立大学,年度预算改由中央政府审定。1930年5月,财政部审核了中央大学等校的1929年度预算。根据上一年行政院关于中大经费的指令,中大每年获得省款加国款共192万元,每月计16万元。但财政部将之减为每月15万元。(57)中大则要求将1930年度的预算经费增至240万元,呈报教育部后核定为204万元;而据1929年度预算的核定数额,中大每月经费15万元,每年则只有180万元,比原定的192万元反而还少,这又引起学校师生的强烈抗议。(58)7月1日,行政院下令,确定中大预算204万元为定案。(59)但7月22日行政院会议又决议通过中央大学等校1929年度预算“照现支额数继续支给,免予核减”。(60)绕了一大圈后,该校年经费既没减少,也没增加,而是保持192万元不变。
中央大学进入中央预算编制体系后,其经费定额的混乱状况实则与当时中央预算制度一直未能健全发展有直接关系。从1927—1930年度,南京政府不是没有预算编制,就是编制错误百出而无法施行。(61)从财政角度来看,该校长期无稳定的预算编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从中央和江苏省获取经费,内中自然充满变数。截至1930年7月底,国省两方都欠中大经费。到8月底,大学区在江苏省结束整整一年,此时中大经费按规定应得年款共192万元,但财政部5万元的补助款尚欠,故实际经费只有187万元。据中央大学的工作报告称,该校经费“维持现状,还觉困难,若要达到首都学府的终极理想,那是相差很远”。(62)
依行政院令,1929和1930两个会计年度,中大应从江苏省教育经费管理处年支132万元,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见表4、表5。
以上二表的相关数据显示,两年内中大从江苏省教育经费管理处划拨的132万元经费预算最后虽得以通过,但均未足额支付,且实际支付数一年低于一年。截至1931年6月,中大经费被拖欠高达37万元。这样,该校日常开支必常受束缚。
虽然大学区制结束后中大经费在江苏省教育经费中的比例已呈明显下降趋势,但该校与中小学之间的经费矛盾并未就此缓解。经过两年平静期之后,1931年秋中大经费又起重大变故。
1931年夏,江淮爆发大水灾,江苏省税收锐减,直接影响教育经费收入。7月,江苏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中大经费问题,认为受水灾影响,田赋收入减半,难以维持中小学经费,中大经费更难负担。省政府据此具呈行政院,要求江苏省每年承担中央大学的132万元经费改由国库支出。(63)10月12日,江苏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决议:(1)从1931年度起,中大经费未正常解决前,绝对不予签字拨款;(2)中大1930年度6月(即1931年6月)下半月经费5.5万元暂因无款不发。(64)至此,教育经费管理处扣发中大1931年6月下半月和7—10月4个月经费,学校无米下炊,教职员薪水拖欠数月。校长朱家骅(1930年12月接替张乃燕)特向教育部呈请要求解决学校经费问题。(65)
10月29、30两日,财政部派员与教育部会商中大经费问题。财政部决定最多以补助费的形式支拨江苏省教育经费每年60万元,原定中大经费132万元仍由江苏省支出。但是否能从1931会计年度照拨,尚需斟酌国库情形后由部长宋子文最后裁定。(66)同时,江苏教育经费委员会积极向财政部索要60万元补助款。得悉此讯,中大中文系教授吴梅(字瞿安)对于本校经费收入却无多大信心,认为财政部每月拨发的5万元补助费,势必被江苏省扣留,到11月中旬,9、10两月薪金可能仍无法发放。(67)果然,整个1931年下半年中大经费问题不但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解决,反而愈益严重。截至1931年12月,财政部拖欠中大4.5万元;江苏教育管理处拖欠7月5万元,8月8万元,9月8万元,10—12月每月11万元,共计54万元。旧欠尚不在内,以上两项共计58.5万元。(68)
而1932年初江苏省政府改组,直接导致中央大学的省经费被彻底切断。1931年12月15日,蒋介石因宁粤对立和九一八事变后的国难危机下野。下野之前,他特意改组江苏、浙江、江西和甘肃等省政府,顾祝同任江苏省主席。顾上任后特邀周佛海任省府委员兼省教育厅厅长。1932年1月8日,周佛海在省政府会议上提议并由会议通过:转咨财政、教育两部在江苏境内卷烟税(国税)项下拨付中大经费,从1932年1月起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各项收入全数拨充省教育经费。(69)
周佛海长期在国民党中央党务宣传部门和军队政工部门担任要职,是党内拥蒋派成员,之前并无教育界的相关背景。1932年1月,周氏出掌江苏省教育厅时身份较为特殊,已于1931年12月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政治会议委员。(70)正因周佛海具有的中央和地方双重党政背景,其对中大经费问题的决断更具权威性。但出乎中大师生意料,国民党中央委员、湖南人周佛海在江苏上任伊始便能站在“地方”立场上,迅速解除“中央”给地方教育带来的最大麻烦。
周佛海的提议获得江苏省教育界的极力支持。1932年1月11日,江苏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联合会在镇江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一致拥护省政府通过的周佛海提案。(71)而中大方面则对此决议案表示极大愤慨,派学生和教职员代表于1月12日赴镇江省政府请愿,谴责周佛海违反行政院命令,要求每年132万元经费永久由江苏省教育经费内划拨。(72)同日,行政院作出决议,维持中大经费132万永由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支给决议原案。(73)但此令并无任何实质性作用。从1932年2月起,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就停发了中央大学经费。(74)
江苏省之所以能在1932年初切断中大经费支出,一方面与中央和地方财政都陷于极端困境时,国立学校继续开支省款完全丧失合理性直接相关。如中大教授吴梅虽不满各方拖欠经费,但亦赞同“省款应作省教费用,不当移作国立学校之用”。(75)另一方面,从1931年底到1932年初,因国民党派系争端和日本侵华,政局不稳。1932年1月1日,在各派的暂时妥协下,新一届国民政府成立,林森任主席,孙科任行政院长。但缺乏蒋、汪、胡三大派系支持的孙科内阁,面对日益严重的内忧外患毫无作为。军国大事尚且无应对之策,更何况一个大学的经费问题。
四、国家教育文化预算的建立与中大“再国立”
中央大学主要经费来源被江苏省彻底切断,同时国省两方的积欠款又迟迟不得兑现,因此师生到各处请愿以求教育经费和薪俸,学校已近崩溃边缘。这种情况下,相关各方唯有再一次坐下来商谈。1932年1月24日,行政院举行谈话会,决定中央政府即日发给中大应拨经费5万元,并添拨若干以维持现状,将来固定办法待国务会议讨论。(76)
不独中央大学,当时全国大部分国立大学均面临经费极端紧张的危局。如北平诸大学经费原本由财政部从俄庚款项下直接拨付,但因被中央挪用,致使从1931年8月起便开始拖欠经费。(77)全国各地国立院校发生经济危机,政府又没有相应的处置办法。当时曾有人描述此状:“政府视教育为装饰门面之点缀品,故一任经费之积欠,学校之关门,教职员之饥饿,青年之失学,全国教育界之号泣呼吁,皆置若不闻不见。”(78)此时,国民政府面临着强大的舆论压力,“教育经费独立”呼声不断,主张国家规定教育经费预算比例,并保证稳定税收来源作为教育支出。
1932年1月26日,教育部政务次长(代理部长)段锡朋拟定“维持国立各校经费办法”提交行政院,包括三条“治标办法”和三条“治本办法”。行政院决议“发清”财政部和江苏省1931年12月底前所欠中央大学经费,其中11月底前的欠款“先发”,并“即发”1个半月欠费,计财政部7.5万元,江苏省教育经费管理处16.5万元。(79)接到行政院命令后,管理处称其库款已是“山穷水尽”,根本无法付清积欠。(80)不过从这一方案内容看,国民政府已认识到教育经费危机的紧迫性,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应以中央财政全额拨付国立学校经费,即真正落实“国款办国校”。
1932年3月,新学期开学在即,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已对中央大学绝粮,学校当月只有财政部拨发的1.5万元,万难维持。(81)3月17日,行政院(1月31日汪精卫接替孙科出任行政院院长)召开会议,通过教育部长朱家骅提议,中央大学每月16万元经费自2月起一并暂由财政部拨发。(82)尽管如此,由于此前多月欠款累计未清,中大的财政状况并没得到根本好转。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不仅停拨中大1932年2月后的经费,而且长期未能补发1月前的经费。到4月初,江苏省共欠经费(从1931年11月至次年1月)18万元;直到5月底,仍有12万元未能清偿。(83)至6月,中大经费又陷入危机。因财政部积欠去年12月及本年1月的经费完全未发,2、3、4三个月只发放三成,5月发五成,教育经费管理处尚未清偿欠款,导致教授欠薪,又引发全体教授的罢教抗议活动。(84)
1932年1月,中大校长朱家骅辞职,由桂崇基继任。桂氏刚上任即被部分学生逐出校外。1月31日,国民政府又任命任鸿隽为校长,虽经多方敦促,任氏在5个月内从未入校履新,直到6月底获准辞职。在此期间,校政无人主持,加之经费问题,学校陷入极度混乱状态。(85)6月29日,教育部次长段锡朋被任命为中大代理校长,学生因不满校长人选,段进校后即被殴打致伤并被驱逐出校,酿成影响重大的“驱段”事件,学校因此立即被行政院解散。此次中大学潮,主要出于半年以来校长人选未能择定,而根源则在于经费问题常年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经费危机时时爆发,致使无人愿意接手中大这个“烫手山芋”。
7月6日,行政院设立中央大学整理委员会,由蔡元培担任委员长,负责重新整顿学校。(86)7月10日,蔡元培主持中大整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各项整理方案,其中明确指出中大风潮为“钱”与“人”的问题,向政府建议自8月起十足发放中大经费。12日行政院通过该案。(87)7月11日,教育部召集国立专科以上校长蒋梦麟、王世杰和梅贻琦等20人在南京开会,讨论教育经费和保障办法。7月12日,蒋梦麟等10余人至行政院谒见汪精卫,请求确定教育经费。(88)最后,行政院于7月29日正式通过决议,决定自7月起足额发放教育经费。(89)8月11日,教育部令中央大学,自8月起足额发放该校经费,但3—6月所欠经费不再补发。(90)
1932年8月22日,行政院会议议决由罗家伦担任中央大学校长,26日国民政府正式发布任命。9月2日,罗家伦拟就中大发展步骤分呈行政院和教育部核定,希望担任校长后行政院能承诺三事,其中第一条就是“经费应请继续予以切实之维持及保障,每月按照预算全数发给”。行政院和教育部随后下达指令,均对罗所陈各项表示尽力协助保障。9月5日,得到经费完全保障的承诺后,罗家伦正式就任中大校长,(91)从此结束持续大半年的校长人选悬案和学校危机,开启了抗战前该校稳定发展的新局面。同时,国民政府从1933年底起首次成功编制并施行中央预算,确保教育文化经费在中央财政体系中的地位。(92)
从教育经费来源的角度视之,中央财政完全负担国立大学经费,本身即意味着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在特定支出项内的重大调整。
上表所列数据表明,从1932年度开始,中央财政对教育支持力度逐年增加。这一方面与国民政府增收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教育财政在中央财政结构上的地位逐渐上升。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是中央文化教育经费支出的大宗,正是由于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保证,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出现省立大学或私立大学的“国立化”运动。(93)
就中大而言,一直到抗战爆发,经常费虽未能增加,但收入稳定,并另有临时费挹注。(94)期间图书设备及建筑等各项建设工作积极进行,有时会造成经费紧张的状况,但总体上学校的秩序和设施建设状况尚属良好。(95)在时人眼中,经历长时间动荡之后的中央大学,因其地处首都,经费又为“国立大学之冠”,所以“渐为全国领袖的学府”。(96)不过,若比较1932—1936年度各国立大学校际经费数目,中大年预算经常费并非最多。试以1933年度和1936年度为例:1933年经常费预算,中央大学为172万元,中山大学为177.6万元,中央大学仅排第二。1936年经常费预算,中央大学仍为172万元,中山大学则为190万元;临时费预算,中央大学为36万元,中山大学则为120万元。(97)
与中央大学相比,中山大学历年预算虽为全国各国立大学之冠,但校方却一直认为经费紧张。从1929年10月起,中山大学经费实际由财政部广东财政特派员月付14万元(即广东省截留对国税)。1931年5月,因蒋介石软禁胡汉民,宁粤公开分裂,粤派在广州召开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并成立新的国民政府,中山大学的经费增加。但1931年底宁粤双方和解,广州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取消,广东省截留的关余款直解南京,造成中山大学实际上仍由广东省每月承担14万元。1932年2月,粤派元老邹鲁二度出掌中山大学,曾在1933年得到西南政务委员会每月4万元的补助。但中山大学在编制1935年度预算时,西南政务委员会不同意增拨经费。(98)西南政务委员会与南京之间并非完全对立,与陈济棠实际控制的广东省当局也非铁板一块。(99)从1932—1936年7月两广事变爆发前,这所被研究者称为“党化大学模型”的大学,(100)其校政几受国民党一派之“化”,而经费又在国、省和“西南”三方夹缝间讨生活,这种更为奇特的“半国立”状态使得中山大学的经费“预算”数额常常停于纸面。如1932年中山大学因旧校舍不敷应用而计划在广州石牌建造新校舍,分三期进行,建筑经费由校方向中央、西南政务委员和广东省筹措。其中,第二期工程经费预算中有120万元为中央财政补助,但结果只得到50万元;而西南政务委员会批准的肥田料捐和生豆捐也短收,最后靠募捐和银行贷款才勉强于1935年秋完成。(101)
以上或可提示,应更慎重处理相关的历史统计数据。从学校历年财政收支平衡状况、各项设施建设和院系设置的情况反观经费配额,中央大学的经费在经历“再国立”之后的确称得上宽裕,从未出现严重的经费危机,学校发展因此也较顺当。(102)国民政府对中央大学拨款的政策偏向,令时任浙江大学校长的竺可桢颇有嫉妒之感。(103)1937年6月9日,中央大学举行建校十周年庆典,国民党中央代表陈立夫致辞称:“中大自罗校长任职以来,五年内学校经费用之于建筑者,达七十万元,图书五十万元,仪器设备一百零三万元,合计共至二百二十万元,现设备完整”,成为一所“极完整之大学,对国家所负之责任重大,希望以伟大的创造精神,领导全国,来完成复兴国家民族的责任”。随后,教育部长王世杰也期待中央大学能在十年之内成为一所“全国领袖之大学”。(104)由于经费来源稳定且充裕,抗战前的中央大学得到较好的发展。而实现经费“再国立化”之后的中大,国家对其寄予的厚望,也说明经费“国立”背后的政治意涵。
五、结语
从东南大学到中央大学(含第四中山大学、江苏大学),期间伴随着一个“国立”逐步落实的进程,且“国”的意义已从悬虚的北京政府变为有强烈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欲求的南京国民政府。然而,在南京时期之初财政收支重新划分的新政策下,中央大学的经费来源较之东南大学反而丧失国立性(尽管东南大学经费来源的“国款”实为江苏省截留)。在此种背反性的国立化过程中,中大的经费来源与“国立”定位之间往往有很大张力。在历次请愿活动中,该校校方和师生向江苏省争取经费时,多强调其“江苏省最高学府”和从南高师时代起就与地方的深刻历史渊源;而向中央呈请时,又突出其“国立大学”和“首都最高学府”的现实地位。
在大学区体制下,中央大学虽沿袭东南大学旧例,与省立学校共同从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支取经费,“同在一个锅里吃饭”。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重新划分导致中大的经费来源再无“国款”名目,在普遍的“国款办国学”呼声中显得颇不合理。另外,1927年前在江苏省教育会非体制性协调下,省内各级学校能同享一个“地方主义”,经费各有由致。但南京政府将江苏省完全纳入中央控制范围后,江苏省的教育界也发生新的“地方主义”转向,中大不再被视为江苏省内的大学。
如果说大学区制还是中央大学从省财政中获取经费的一个关键理由,那么大学区制废除之后,中大的经费来源即出现空前危机。在各方协调下,暂时由国省两方财政共同负担学校经费。但这种类似于“半国立”的状态并没能维持太长时间,经费危机反而更为严重。中央大学的案例实则并非孤立。1932年前许多重要国立大学在很长一段时间由省财政大部分或全部承担,但此种“半国立”状态之于学校经费来源是一个极不稳定的因素。例如,浙江大学经费由省库拨付,其实税源主要是省财政厅从国税项下代收。1931年1月起全国裁厘金,浙江省财政厅无代收国税款项,浙大经费就此发生困难。财政部曾下令从浙江省税下开支该校经费,但财政厅以省库艰窘拒绝担负。最后只得由财政部和浙江省共同承担浙大经费。(105)
中大和浙大在一段时间内均由国省两方分担经费,但中大经费的矛盾更加尖锐。1932年初江苏省政府不顾中央指令,以强硬手段彻底停拨中大经费,最终只得调整中央财政支出项目以解决当时普遍存在的国立大学的教育经费危机,从而实现教育财政上的“再国立化”。这一反复的过程折射出财政划分的本质性缺陷。而不健全的国家财政体制,又是新型的“公立”教育经费长期存在隐忧的重要根源之一。
在近代中国教育界的普遍观念中,公立教育由国家(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经费已是天经地义。(106)由于民初以来长期的政局动荡和财政收支混乱,各级教育经费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完全保障,由此便引发持久的“教育经费独立运动”。国民党从改组到建立全国政权常以实现“教育经费独立”为标榜,(107)但国民党执政初期教育经费的短缺,反证“政治正确”名号下的尴尬现实。故当下学界对20世纪二三十年代大学教授高薪的印象有待更全面的实证考察。(108)
有论者指出:在1930年代,以国立大学和教会大学为中心,中国社会渐渐形成一个半封闭的学术贵族阶层,大学内部的学者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很高的工资收入,在大学这个“独立的生存空间和文化空间”里握有相当的自主权,所以“不屑与政治和社会共舞,保持着精神贵族高傲的冷漠”。(109)所谓近代中国大学(以及大学教授)与政治和社会的关系其实所牵扯的面相,不是简单以“半封闭的学术贵族”与学术自主权可以概括。仅就教育经费拨款机制而言,因受到制度甚至人际关系的影响,常被视为“学术独立”机构的大学在经费的争夺中成为实际利益竞争的一方,并多以“政治”的方式试图解决问题,或可反映近代中国的政治与学术在实际利益层面有着更复杂的关联。这种国立大学为经费而踌躇和大学教授“为饭碗而战”的情形,贯穿于整个民国时期,或隐或显。中央大学也概莫能外。其充裕的经费收入仅得到短暂维持,抗战开始之后又将面临新一轮的经费危机,也致使历任校长几度为经费问题所困。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9年。
附识:本文得益于梁元生、郑会欣、李玉和王瑞成诸师指导,承蒙两位匿名评审专家提供宝贵修改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责任编审:李红岩
注释:
①《教育部公布全国各省学务统计表(1915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84页。
②1912年底北京政府财政部就曾拟定“国家地方之政费标准”,作为编订财政预算的依据。其中,国立专门以上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费”项下的“专门教育经费”承担。(参见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1编,第124—125页。)从民国初年开始,北京政府在制度层面开始施行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中央政府财政一般称为“国家财政”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主要包括省、县两级。从1927—1941年间国民政府期间的地方财政,以省为主体,县属于从属地位。(参见杜恂诚:《民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为统一行文,本文将中央政府财政称为“中央财政”。
③1927年7月,东南大学改组,在合并江苏省内八所大学和专科院校的基础上成立新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1928年2月,第四中山大学更名为“江苏大学”,同年5月正式定名为“国立中央大学”。
④近代中国教育经费问题,除清末新式学堂经费研究外,其他专门研究尚少。商丽浩曾对公共教育经费问题做过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但对于民国时期国立大学的经费来源和数额演变等问题尚无涉及。(商丽浩:《政府与社会:近代公共教育经费配置研究》,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陈能治对南京十年间大学教育经费有过专章研究。(陈能治:《战前十年中国的大学教育:1927—1937》,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209—308页。)
⑤参见王东杰:《国家与学术的地方互动:四川大学国立化进程(1925—1939)》,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许小青:《政局与学府:从东南大学到中央大学(1919—1937)》,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章《东南大学“国立化”与地方社会、政党》。
⑥从本文研究对象而言,1920年代初的国立东南大学,经过1927年的改组而成为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国立中央大学),迄至1932年,该校均冠以“国立”,但其经费来源从名义上的“国立”到实际上的“省立”,再到“半国立”,直至实现事实上的“国立”的过程,即为“再国立化”。由于南京政府初期财政格局调整以及实际控制范围变化等因素,多所国立大学也经历了类似的“再国立化”。
⑦参见张连红:《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6页。
⑧赵如珩编:《江苏省鉴》,上海:新中国建设学会,1935年,第115、10页。
⑨参见张连红:《整合与互动:民国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第7—8页。
⑩详见陈能治:《战前十年中国的大学教育:1927—1937》,第209—222页。
(11)参见《财政部请申令各省尊重中央统一财政主旨以维国课呈(1927年12月20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24—25页。
(12)参见《苏省教育经费之新规定》,《民国日报》(上海)1927年7月27日,第2张第4版。本文所用《民国日报》的出版地均为上海,下文不再注明。
(13)第四中山大学行政院接管江苏省教育厅行政职能,经费由省财政厅支给。参见《第四中大十六年度教育行政院岁出预算》,《江苏省政府公报》第13期,1927年12月8日,第17—18页。
(14)参见《目前困难问题及需要》,《第四中山大学教育行政周刊》第22期,1927年12月21日,第11—12页。
(15)参见《四中大区中学校长会议纪》,《民国日报》1927年10月18日,第2张第4版。
(16)参见《教育部工作及计划报告(1929年3月15日印行)》,黄季陆主编:《革命文献》第53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1年,第61页。
(17)《四中大中校教联继续开会》,《民国日报》1927年12月7日,第2张第4版。
(18)《目前困难问题及需要》,《第四中山大学教育行政周刊》第22期,1927年12月21日,第12页。
(19)参见许小青:《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中央大学区试验及其困境》,《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2期。
(20)江苏教育经费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江苏省财政厅长、第四中山大学校长、大学院代表1人,江苏省政府代表1人、江苏省教育会代表1人、大学区教育行政院代表1人、大学本部代表2人、区立中小学校代表2人、管理处支拨经费之其他学校及学术团体代表1人、江苏热心教育之绅耆2人。委员任期二年,每年改选半数。(参见《江苏教育经费委员会简章(十六年十一月大学院核定)》,《第四中山大学教育行政周刊》第18期,1927年11月21日,第16页。)
(21)参见《江苏省政府中央大学区教育行政关系案》,《江苏省政府公报》第70期,1929年1月28日,第59页。
(22)参见《中大区十六年度教费收支状况》,《申报》1928年8月17日,第5张第17版。
(23)秘书处编纂组编印:《国立中央大学沿革史》,1930年,第47页。
(24)张乃燕:《大学区制析疑》,《国立中央大学教育行政周刊》第75期,1929年1月7日,第4页。
(25)江苏中等学校教育职员联合会:《请改善大学区制案》,中华民国大学院编:《全国教育会议报告(十七年五月)》乙编,第155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3辑第429号,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77年影印本。按:因第四中山大学改名为江苏大学,第四中山大学区中等学校教职员联合会随之更名,后又改名为中央大学区中等学校教职员联合会。
(26)《中大区中校联会请变更大学区制》,《民国日报》1928年6月16日,第4张第2版。
(27)《江苏省政府来函》,1928年7月14日,《大学院公报》第1年第9期,1928年9月,第66—67页。
(28)支持中央大学的国民党元老吴稚晖即持此观点,认为“历史上关系,不能全然抛开”。(参见《中大经费将发生问题,苏省不担负中大经费》,《民国日报》1928年12月18日,第3张第4版。)
(29)参见张乃燕:《大学区制析疑》,《国立中央大学教育行政周刊》第75期,1929年1月7日,第4页。
(30)参见《中大呈请中央拨款补助大学》,《民国日报》1928年8月15日,第4张第2版。
(31)参见《中大补助费可望核准》,《民国日报》1928年9月3日,第2张第3版;《请中央月助中大五万元,教育部之提案》,《民国日报》1928年12月1日,第3张第4版。
(32)《国款碍难月助中大五万元》,《民国日报》1928年12月25日,第3张第4版。
(33)参见《中大请维持经常费,递呈交向国府请愿》,《民国日报》1928年12月20日,第3张第4版;《中大教授为经费事向国府请愿》,《民国日报》1928年12月22日,第3张第4版。
(34)参见《教部复中大教授函,中大经费不致动摇》,《民国日报》1928年12月29日,第3张第4版。
(35)参见《国民政府停止大学区制令(1929年7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教育”(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57页。
(36)《张乃燕拟辞中大校长,为大学区制取消办事棘手》,《中央日报》(南京)1929年6月22日,第3张第1版,本文所用《中央日报》的出版地均为南京,下文不再注明;《张乃燕呈国民政府》,1929年6月22日,国民政府档案,入藏登录号:001000003381A,台北“国史馆”藏。
(37)参见《中大校长张乃燕辞职》,《申报》1929年6月24日,第3张第11版。
(38)参见《大学区制之末运》,《教育杂志》第21卷第7号,1929年7月20日,第117页。
(39)《中大学生请维持大学基金》,《中央日报》1929年6月24日,第3张第1版。
(40)《国立中央大学全体学生为维护大学经费宣言(第一次宣言)》,1929年9月,铅印本,第23—25页,南京大学图书馆过刊库藏。按该宣言未注明日期。从第二次宣言的时间(1929年7月16日)推断,该宣言发布时间为6月底7月初。
(41)参见《中大学生会维护大学经常费》,《民国日报》1929年7月16日,第4张第1版。
(42)参见《中大各院长呈请确定大学经费问题》,《中央日报》1929年7月23日,第3张第1版。
(43)参见《久悬未决之中大经费》,《民国日报》1929年7月27日,第4张第1版;《教部声明中大经费办法未定》,《民国日报》1929年7月28日,第4张第1版。
(44)《中大师生为经费呼吁》,《中央日报》1929年7月28日,第3张第4版。
(45)《中大十八年预算原呈,要求屠牙税作基金》,《中央日报》1929年8月4日,第3张第1版。
(46)参见《吴稚晖谈江苏教育经费》,《中央日报》1929年8月4日,第3张第1版。
(47)参见《苏教育界仍力争屠牙税》,《民国日报》1929年8月4日,第4张第1版。
(48)参见《教财省三方会议中大经费记》,《申报》1929年8月12日,第3张第11版。
(49)参见《各方对中大经费不满》,《申报》1929年8月14日,第3张第11版。
(50)《教育部呈行政院(收文院字第12536号)》,1929年8月1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2(1)—78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下文所藏地不再另注。
(51)参见《(行政院)训令(第二七三八号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公报》第1卷第9期,1929年9月,第17—18页;《(行政院)训令(第三○五六号十八年九月十日)》,《教育部公报》第1卷第10期,1929年10月,第12页。
(52)《苏省教费会议详纪》,《中央日报》1929年10月22日,第3张第4版。
(53)参见《苏省中学教职员联会力争教费独立》,《申报》1929年10月22日,第3张第11版。
(54)参见《苏教费管理处允拨中大经费》,《中央日报》1930年1月15日,第3张第4版。
(55)参见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三),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第349—350页。
(56)参见教育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一),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11辑第103号,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86年影印本,第51—52页。
(57)参见《教部请财部复核大学经费》,《民国日报》1930年5月16日,第2张第3版。
(58)参见《中大员生力争新增经费》,《中央日报》1930年6月20日,第3张第4版。
(59)参见《行政院训令(第二四八七号十九年七月一日)》,《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28期,1930年7月12日,第6页。
(60)《行政院七九次会议,中大等校预算准照现额支给》,《民国日报》1930年7月23日,第1张第4版。
(61)参见陈能治:《战前十年中国的大学教育:1927—1937》,第211—214页。
(62)《中央大学一年来工作报告(中华民国19年9月12日)》,《南大百年实录》编辑组编:《南大百年实录》上卷(中央大学史料选),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85—286页。
(63)参见《中央大学经费,教财两部筹商结果,拟由财部补助苏省六十万》,《中央日报》1931年11月1日,第2张第1版。
(64)参见《苏中教联请愿教费》,《民国日报》1931年10月19日,第3张第1版。
(65)参见《中央大学经费困难,朱家骅呈请教部设法维持》,《中央日报》1931年10月27日,第2张第1版。
(66)参见《中央大学经费,教财两部筹商结果,拟由财部助苏省六十万》,《中央日报》1931年11月1日,第2张第1版。
(67)参见《瞿安日记》卷1,1931年11月11日,王卫民编校:《吴梅全集》第7册,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6—37页。(按日记原文以农历记日,本文引用时已作公历转化。)
(68)参见《维持国立学校经费办法(续)》,《中央日报》1932年1月29日,第2张第4版。
(69)参见《苏省政府会议》,《民国日报》1932年1月9日,第1张第4版。
(70)参见蔡德金:《周佛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14—115页。
(71)参见《苏省校教职员工临时大会》,《申报》1932年1月14日,第3张第10版。
(72)参见《中大代表请愿维持教费》,《申报》1932年1月15日,第3张第10版。
(73)参见《行政院第三次会议,中央大学经费维持原案》,《申报》1932年1月13日,第2张第8版。
(74)参见江苏省教育厅编审室编印:《江苏教育概览(民国21年)》,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第98页。
(75)《瞿安日记》卷1,1932年1月23日,王卫民编校:《吴梅全集》第7册,第78页。
(76)参见《行政院讨论苏省教育经费》,《申报》1932年1月25日,第1张第4版。
(77)参见陈能治:《战前十年中国的大学教育:1927—1937》,第288—290页。
(78)陈彬龢:《时评:教育经费急应独立》,《申报》1932年1月26日,第2张第7版。
(79)参见《维持国立学校经费办法》,《中央日报》1932年1月28日,第2张第4版;《维持国立学校经费办法(续)》,《中央日报》1932年2月1日,第2张第4版。
(80)参见《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致江苏教育经费委员会函》,1932年1月,国立中央大学档案648—45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81)参见《南京中大教授呈国民政府行政院电文》,1932年3月4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2(1)—781。
(82)参见《行政院训令教育部财政部(第866号)》,1932年3月1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2(1)—781。
(83)参见《中大经费欠拨颇巨》,《申报》1932年4月7日,第2张第6版;《教育部指令(第3806号)》,1932年5月31日,国立中央大学档案648—4562。
(84)参见《中央大学教授昨总罢教》,《中央日报》1932年6月7日,第2张第3版。
(85)当时就有人注意到:“经费最困难的学校,如北平的师大,如南京的中大,校长一席几乎无人敢就。师大与中大近来的校长问题,其实背后都是一个经费问题。”(参见臧晖:《论学潮》,《独立评论》第9号,1932年7月17日,第7页。)
(86)参见《整理中大,行政院设整理委员会》,《中央日报》1932年7月7日,第2张第2版。
(87)参见《中大整委会继续开会讨论》,《申报》1932年7月11日,第3张第8版;《中大整委会全部决议事项,已由行政院通过》,《申报》1932年7月13日,第1张第3版。
(88)参见《专科校长昨开第一次会》,《大公报》(天津)1932年7月12日,第1张第3版;《蔡蒋等谒汪请确定教费》,《大公报》(天津)1932年7月13日,第1张第3版。
(89)参见丁致聘:《中国近七十年来教育记事》,南京:国立编译馆,1935年,第265页。
(90)参见《教育部训令(第6170号)》,1932年8月11日,国立中央大学档案648—4559。
(91)参见刘维开编著:《罗家伦先生年谱》,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6年,第113—115页。
(92)详见张生:《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中央预算述论(1927—1933)》,《民国研究》总第5辑,1999年,第102—107页。
(93)如1937年省立湖南大学和私立厦门大学改国立,湖南大学经费预算由中央和湖南省共同承担,厦大经费全部列入中央预算。(参见《湖南厦门两大学改为国立》,《中央日报》1937年6月26日,第2张第4版。)
(94)由于1932年夏中央大学经过解散和整理后,在上海的医学院和商学院独立,所以年度经费预算从192万元减至172万元。从1932—1936年年度,中央大学每年的经常费为172万元。此外,另有1932年度临时费25.6万元,1935年14万元,1936年36万元。参见《中央大学呈教育部(第1530号)》,1934年12月19日,国立中央大学档案648—4537;《中央政治会议核定二十二年度国家岁出教育文化类假预算表》,《教育部公报》第5卷第29、30期,1933年7月30日,第22—25页;《中央政治会议核定二十三年度国家普通岁出总概算表》,《教育部公报》第6卷第31、32期,1934年8月12日,第31—35页;《国立专科以上学校廿四年度经费预算》,《中央日报》(南京)1935年6月29日,第2张第4版;《二十五年度之中央教育文化费》,《申报》1936年7月3日,第4张第16版;《中央大学概况(1937年)》,《南大百年实录》编辑组编:《南大百年实录》上卷,第338页。
(95)参见《本校经费应作未雨绸缪,校务会议郑重讨论》,《国立中央大学日刊(第1089号)》,1933年11月24日;《中央大学概况(1937年)》,《南大百年实录》编辑组编:《南大百年实录》上卷,第338页。
(96)孟宪承:《大学教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70页。
(97)参见《中央政治会议核定二十二年度国家岁出教育文化类假预算表》,《教育部公报》第5卷第29、30期,1933年7月30日,第22—25页;《二十五年度之中央教育文化费》,《申报》1936年7月3日,第4张第16版。
(98)参见国立中山大学编:《国立中山大学现状》,广州:国立中山大学出版组,1935年,第59—60页。
(99)关于宁粤分裂与西南政务委员会,参见吴振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派系意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第90—103页。按西南政务委员会每月有固定经费补贴广西省当局和响应其号召的民众团体。
(100)Wen-hsin Yeh,The Alienated Academy:Culture and Politics in Republican China,1919-1937,Cambridge,Mass.:Council on East Asian Studies,Harvard University,1990,pp.173-176.
(101)参见黄福庆:《近代中国高等教育研究:国立中山大学(1924—1937)》,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8年,第29—33页。
(102)就在全面抗战爆发前的几天,校长罗家伦以其个人的政治网络,由蒋介石允拨200万元作为中大扩充工程人才训练的经费,但因战事而未实现。参见罗家伦:《中央大学之回顾与前瞻——民国三十年七月在国立中央大学全体师生初次惜别会中讲》,罗家伦先生文存编辑委员会编:《罗家伦先生文存》第6册,台北:“国史馆”、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8年,第101页。
(103)参见《竺可桢全集》第6卷,1937年4月5日日记,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79页。
(104)参见《国立中央大学昨庆祝十周纪念》,《中央日报》1937年6月10日,第2张第4版。
(105)参见《浙大教职员请中央确定发费机关》,《民国日报》1931年3月16日,第3张第3版;《财政部对国立浙江大学经费办法》,《民国日报》1931年4月26日,第3张第3版。
(106)有人认为国家对于大学的义务一为“岁支大宗经费,维持大学”;二为“对于大学内部自由,应当充分保障”。(参见常导之:《大学之任务》,《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第1卷第1期,1929年10月16日,第65页。)
(107)教育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一),第50页;《教育经费组审查报告》,吴相湘、刘绍唐主编:《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始末记(民国19年)》,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影印本,第362—370页。
(108)参见陈育红:《战前中国大学教师薪俸制度及其实际状况的考察》(《民国档案》2009年第1期),但该文未能注意到南京国民政府初年各国立大学拖欠教师薪金的实际状况。
(109)许纪霖等:《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公共交往(1895—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