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理想化的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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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法治,应当满足四个条件:法之公平、法情互补、法之创新、法之教育。

法律的公平性,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亚里士多德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但法律的公平正义,并非个别人意志的体现,它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要求。公平的法律不仅是告诉人民禁止什么,做什么将受惩罚的“刑”的观念,它应当成为人民的工具——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切侵权行为进行斗争的通用而有意义的工具。在我国,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高度集权体制下形成的权力价值观念和体系,仍在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老百姓更喜欢接受权力的“庇护”,而不愿无事去惹法律“是非”。有些领导也已习惯了上级对下级的命令,而上级也习惯于更高级权力层对自己的行政管辖。因此,依权而断的公平,往往成为权力者的随心所欲,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剧。

理想的法治首先需要国家按照“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三位一体的要求和步骤建立一整套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国家的管理,通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其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可以说,民主是政府职能的出发点,也是政府管理的最终目的。制定法律,首先需要设法通过民主的途径充分吸收、总结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需求和建议、想法及经验教训,为立法获取最佳信息源,发挥集体智慧的整体优势,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论证各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将零散的制度,进行最优的分解和协调,落实为具有最佳整体功能的合理、有序、高效的结构和程序,通过立法颁布出来,以实现对社会系统的有效控制。

其次,法律制定后,执法者的素质就显得极为重要。可以说,在一定条件下,法治的基础又依赖于人性道德的圆满。我们举例说明:

包拯,是宋代的司法官员,他能够在统治集团内部真正做到铁面无私,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狠狠制裁贪官污吏,绝不放纵。淮南转运按察使张可久,在任期间贩卖一万多斤私盐,包拯认为要将其“特于法外重行远地编管,以励将来”。在弹劾当朝宰相宋庠时,他在奏折中写道:“倘以臣等为谤赎言时宰,敢肆狂妄,亦乞治正其罪。”他还改变了“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的旧制,“开正门,使得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有冤无处伸者均可在包公这里告状,而他对此绝不推诿了事,极大地减轻了人民的精神痛苦。正因为如此,包公“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所以这位“包青天”的事迹流传至今。

马锡五是现代人物,他创造了以他名字命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得人心,被群众誉为“马青天”。在受理华池县封捧婚姻上诉案后,马锡五协助县司法处的同志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判,将与此案有关人员集合起来,当众审明封彦贵(封捧之父)屡卖女儿,张重才(原与封捧订亲的张柏之父)等纠众抢亲,以及封捧本人对婚事的意见(自愿与张柏成亲),然后便征询到会群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该案宣判后,群众认为是非分明,入情入理,热烈拥护。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有一点非常值得重视,那就是法理与人情互补。马氏将当地舆论、民俗、人民的意见引入审判决策过程,使得马氏决策既合法理,又通人情。这是理想法治所必须设法做到的。因为,法律虽然是通过合法程序,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制定出来的,但它毕竟无法涵盖整个社会生活。同时,合情合理未必合法的事实也会令老百姓不快。因此,合情合理,不能单纯认为是对法律的损害,而是对法律不足之处的补充。人情伦理是公众内心良知自律性的调整,法律是对符合公众利益的事物加以强制,二者相辅相成,不应偏废。以封捧一案为例,马锡五能够做到“老百姓大家审案”的程度,在自己与群众之间建立了一条畅通的信息通道,从而使他能够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心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和要求,以人情辅法理,做出最优的审判决策。

第三,理想法治除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外,还应注意降低诉讼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由此产生了大量案件。但同时也出现了群众“告状难”、“打得起,拖不起”、“没钱打官司”等不正常现象。司法队伍中的个别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甚至刁难、辱骂群众。这些不良风气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十分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物质损失。

上述现象表明,人民需要降低诉讼成本,不同程度的讼累情况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质量。造成诉讼成本增高的案件中,有疑案、有难案,也有一般案件,处理后者并非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关键在于执法者的素质:即是否有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和一心为民的积极态度。

我们应该认识到,造成案件积压的原因是执法者为人民服务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或认识不高造成的。长期以来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讲奉献,不讲回报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思想仍旧发挥着作用。我们不能期望一个有重重后顾之忧、家境贫穷、困难众多且又面临商品经济观念冲击的执法者能够全心全意地从事自己的工作。当然,这要涉及到执法人员的客观评价、考绩与晋升,相应的精神、物质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执法人员的职位与精神物质待遇直接而又合理地联系在一起,密切相关,那么,执法人员将会迸发出巨大的工作热情,案件积压而大家无所关心的状态就会有所改变。

但另一方面,即使执法者依法办事,清正廉明,也会碰到来自权力的阻力。在某次全国人代会上,有代表说:司法部门的干部在办案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遇到阻力很大,困难很多。还有的代表说司法部门的干部办案有顾虑,他们说:“我们跑断腿,跟不上少数党政干部一张嘴”。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人治”与“法治”的结合。对人来说,内重协同或“客者除之”,这是重视执法者本身的素质。要求执法者具备清正廉明、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基本条件,在执法机构内部形成很高的协同作用力。“客者除之”是中医术语,是祛邪方法之一。指对感受外邪所致的病症,运用祛邪的方药治疗。要求执法者以维护法律尊严、以人民和国家利益为天职,不接受任何干扰(客),做到歪风邪气吹不垮,糖衣炮弹打不倒。

外借势或“脆者坚之”。当今中国正值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民主与法制支撑,从宏观上看,是正气压倒邪气,只有少数地区出现正不压邪的现象。但只要执法者的行为是赢得民心的,那么在宏观上就会有“天下顺之”的结果。只要我们善于取得真心为人民服务的党政领导者的权威支持,有了大众传播媒介造成的舆论压力,我们就会理直气壮,不怕碰硬。“脆者坚之”,乃是中医“扶正”法,它指对肢体筋骨软弱无力的病症,运用强健筋骨的方药治疗。执法者软弱无力,没有强硬的执法权力是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因此,尚需获取维持自身强有力的足够权力。

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还给我们以启发,社会环境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人民对社会环境中不同问题的关注也会不断变化,因此,执法者应当跟踪人民关注的焦点,具备为符合人民利益的社会新趋势起推进作用的创新功能。

众所周知,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它应当具备相对稳定的状态,但这同时又会出现一个矛盾,即社会系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作为社会系统的控制系统的法律亦应与社会变化形成同步,但法律又不能频繁修改,这势必造成客观形势的超前发展而法律滞后的局面。这就迫切需要执法者在法律约束条件下具备社会发展的创新功能。

“创新功能”一词,源自管理科学,指在组织系统的管理职能中应将不断地改变现状,追求新事物的功能包括于其中。重视创新功能是系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英国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由于把创新功能放在管理职能中,许多经理人员亲自参加了工业革新,使英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繁荣的国家之一。以后由于英国经理人员逐渐陷入日常事务中,忽视了创新功能,影响了英国企业的竞争力。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视创新功能,使得日本企业的生产率成倍提高,新产品层出不穷,市场不断扩大,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一跃而成世界经济强国。

在全面改革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给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经济的确立,给法律提出了新情况、新问题,而法律面对新的问题,自身必须具备创新功能,通过连续不断的创新,才能够改变司法工作原来的面貌,开创新局面,实现最优化。

理想法治必须借助大众传播媒介放大法律自身的功能。在西方近代史上,人们不会忘记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做的巨大贡献。其著名人物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人,充分利用书籍、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并以演讲、集会等面向公众直接沟通的方式,向人民宣传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号召人民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平等自由,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民心。这些启蒙学者的传播活动,激发了广大人民反封建、争平等,反专制、争自由的意识,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走上政治舞台做好了思想上的准备。

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传播活动,从思想上动摇了封建专制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同时,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反封建的手段之一就是法律,必须向人民宣传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法律价值观念,使人民熟练掌握法律武器,同封建专制做斗争。因此,无论是孟氏的“三权分立”学说抑或是卢梭的“主权在民”、“社会契约”学说,均在不同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在动员和唤醒民众运用法律反对封建专制,推动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发展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西方传播学者认为,大众传播媒介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在短时期内,它对受传者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从长远来看,它的潜移默化作用却是巨大的。它既能帮助人们改善社会环境,也能帮助人们去摧毁这个社会;既能帮助人们共享教育、知识和了解情况,也能使人们对所有这些失去兴趣。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使民主与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创造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以民主、科学为核心的法治化环境,普及法制教育,培养大批合格的法律人才,增强司法人员的道德自律的严格执法观念,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中国未来法治化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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