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语义因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句论文,语义论文,事成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问题的提出
从意义上说,所有的人类语言都有双及物语义结构式,但句法形式上并非所有的人类语言 都采取双宾语构造。在宾格和与格严格区分的有格形态的语言里,通常受事取宾格形式,与 事取与格形式。日语的语言事实可以很好地说明这种现象:
(1)彼は私から一册の本を盗んだ。(他偷我一本书)
(2)彼は私に包丁を渡してくれた。(他递我一把刀)
跨语言的研究表明,双宾语句和与格单宾句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双宾语句与格单宾句。 也就是说在具体的个体语言里,有双宾语句一定也有与格单宾句,但有与格单宾句不必有双 宾语句。所以,双宾语句式只是双及物语义式的一种句法形式,并非人类语言的共性。
汉语是一种无格形态的语言,在普通话里双及物语义结构式中的受事通常实现为直接宾语 , 而与事的句法实现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实现为间接宾语(张三借李四一本书),构成双宾语 句(双及物A式);一是实现为介词宾语(张三向李四借一本书),构成与格单宾句(双及物B式)。两种不同的句式之间有一种变换关系:
(3)a.张三收李四100元钱—→b.张三向李四收100元钱
以往的研究认为,这种变换关系是普遍存在的,有A式就必有B式。其实,汉语的语言事实 并不支持这种观点,二者的变换并不完全对称:
(4)a.*张三征收李四个人所得税←—b.张三向李四征收个人所得税
(5)a.张三抢李四100元钱—→b.*张三向李四抢100元钱
(4)的与事只能实现为介词的宾语,(5)恰巧相反,只能实现为间接宾语。从真值语义上审 视,a式和b式完全相同,是两个概念结构相近的句子。但无论是按照结构主义还是按照功能 主义的语法观,二者都是两种不同的句式,具有不同构造形式或整体意义。
与事是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可以是动作的交接对象,也可以是称呼对象、协同对象等等, 本文的讨论只涉及“索取”义双及物结构的与事成分,我们将这种受损的有生与事称之为“ 夺事”。文章将着重探讨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语义条件。
二 夺事成分句位实现的条件分析
句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认为每一种句式都是一个“完形”(gestalt),有其独特 的内涵和论元结构,句法成分不可能在不发生价值变化的前提下完成移位,语言结构式也不 会在不发生语义变化的前提下形成变换关系。毫无疑问,双及物A式和双及物B式是两种不同 的句式,夺事成分的句位移动理应受制于语义。跨语言的研究证明,语义角色与句法成分之 间存有一种配位关系。陈平(1994)曾提出充当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角色的优先序列:施事>感 事>工具>系事>地点>对象>受事。这一序列以施事对应于主语,受事对应于宾语。原型 施事和原型受事是两个最基本的语义角色,它们分别具有施事和受事的全部特性。在以此二 者 为两极的语义格连续体中,夺事较贴近受事一端。但由于它本质上仍处于连续体的中部,所 以具有游移性,可以部分带有典型受事特性,也可以部分带有典型施事特性,这些特性的概 率或统计上的具备状况决定了夺事成分的句位实现。
2.1 夺事的受动性
受动性是受事成分的典型特性之一,也是宾语成分得以实现的内在语义动因。夺事的受动 性 主要表现在施动者的行为在夺事身上所产生的影响或变化。夺事的受动性越强,其实现宾语 位的可能性就越大;夺事的受动性越弱,其实现宾语位的可能性就越小,极易由动作的支配 对象转变为动作的关涉对象,实现为介词的宾语。
在人类语言中,夺事受动性的强弱与宾语的实现存在着一种共变关系:
受动性等级: 强中 弱
━━━━━━━━━━━━━━
宾语的实现: 可 可/不不
我们举例来说明:
(6) 张三讹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讹100元钱
(7)张三收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收100元钱
(8)* 张三要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要100元钱
在(6)中,夺事成分“李四”直接受制于施动者,作为施动者的行为结果,“李四”在交易 事件中财物的所有权被迫发生转移,夺事只是事件达成的非使因,拥有较多的受动性特征, 所以只选择宾语;(7)中夺事的支配性比(6)有所增强,事件的达成可能取决于施动者,也可 能取决于夺事,也就是说施动者和夺事双方都有自主性,所以可以选择间接宾语,也可以不 选择间接宾语,但不同的选择所反映的主观意象是不尽相同的,作宾语时夺事的受动性强些 ,而充当非间接宾语时受动性弱些;(8)与(6)恰巧相反,施动者只能控制“动作”的发生, 而夺事成分“李四”则能有效地控制事件的结局是否能满足施动者的意愿,是事件达成的直 接使因,从而句法位置从受动性强的宾语位走向受动性相对弱些的动前位置,在句法距离上 以贴近主语。
值得一提的是,汉语的夺事与宾语的对应关系不如英语细腻。英语在二者之间体现出一种 完全对应关系,夺事的受动特性强的成分实现为近宾语(直接宾语),受动特性弱的成分 实现为远宾语(间接宾语):(参看陆丙甫1998,沈家煊2000)
(9)Tom robbed Mary of 50 dollars.
(10)Tom stole 50 dollars from Mary.
rob(抢)和steal(偷)都可以跟三个名词性成分相联系,但二者夺事的受动性强度却存在着 差异,rob夺事的受动性高于steal,事理上抢劫事件的达成是在遭抢者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 ,遭抢者阻止不了事件的进程,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而后者不同,偷窃事件的达成是 在遭偷者没察觉或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遭偷者的察觉可以阻止事件的进程,夺事具有一 定的事件支配性。受动性概念上的差异投射到句法形式上是rob的夺事充当直接宾语,steal 的夺事充当间接宾语,如果反过来就不合英语语法:
(11)*Tom robbed 50 dollars from Mary.
(12)*Tom stole Mary of 50 dollars.
汉语的夺事与宾语之间只是一种粗略的对应,比如英语中合法的(9)和不合法的(12)在汉语 中可以采取相同的句法形式:
(11’)汤姆抢了玛丽50元钱。
(12’)汤姆偷了玛丽50元钱。
这种情况似乎说明:对于只有一种双宾形式构造的汉语普通话而言,(注:汉语的粤、湘等方言的双宾句有两种结构方式,即“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和“动
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参看张国宪(2001)。)直接宾语和间接宾
语更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序列标签,并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尽管如此,在句法表达式上仍可有 变换差异,“抢”的被抢物可以被隐遮而遭抢者却被凸现;“偷”则是失窃物被凸现而遭偷 者可以被隐遮。句法上前者的夺事可以独立充当宾语而后者的夺事却不行:
(13)汤姆抢了玛丽。 (14)*汤姆偷了玛丽。
这种夺事成分受动性强弱影响句法构造的事实有利于证明,尽管不同的语言各有各的约定 俗成的表达形式,但其句法构造的实现仍受语义因素的制约。
2.2 施动者的控制力
就一个典型的事件而言,人们总是倾向于把事件或活动看作由一个有意志的动作发起者通 过 动作而作用于某个承受者。在“施动者-动作-受动者”这个心理上的“完形”图式里,施动 者应能有意识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来控制事件的发展;事件应由施动者引起,且只有施动 者对事件负有责任;作为施动者的行为结果,应当能在受动者所代表的事物身上引发什么; 对受动者的影响是施动者的意图等等。这种施动者的控制力表示得越充分,就越容易匹配成 人们心理预期中“主语-动词-宾语”结构。由此,施动者对事件控制力的强弱与夺事成分的 句位实现有一种共变关系:
控制力等级: 强中 弱
━━━━━━━━━━━━━━
句位的实现:动后
动后/动前 动前
举例说明:
双及物a式 双及物b式
(15)张三抢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抢100元钱
(16)张三借李四100元钱 ~
张三向李四借100元钱
(17)*张三征收李四个人所得税~
张三向李四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15)中,“张三”是事件的主宰,自由地控制着事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是事件达成 的直接使因,施动者的意志性行为导致“物”的强制性转移,所以选择A式;(16)的施动者 的控制力减弱,事件的达成也可能取决于夺事,也就是说施事和夺事双方都有自主性,所以 A、B两种句式共存,但二者在我们头脑中形成的“意象”(image)并不完全一样;(17)的施 动者已无法自由地控制事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从事理上说,纳税只是公民的义务(所以 社会上存在着逃税现象),“李四”也可以左右事件的进程,施动者只是事件达成的间接使 因,这种生活经验在语言中的反映就是选择施动者意志性弱化的B式。因此,施事的控制力 强弱等级与其句式存有一种匹配关系。
施事对事件的控制是否成功可以通过后续句对“动作”的否定来测试:
(18)a. *张三昨天抢李四100元钱,但没抢成。
b[,1].? 张三昨天借李四100元钱,但没借成。
b[,2]. 张三昨天向李四借100元钱,但没借成。
c.
张三昨天向李四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没收成。
施动者对事件的控制a句是有效的,不能否定“动作”;(注:“事件”和“动作”的区别,参看沈家煊《“有界”和“无界”》(《中国语文》1997年
第4期)。)b[,1]句的控制倾向于有效,否定“动作”后感受度较低,但b[,2]句的控制无效,否定“动作”后句子仍旧成立;c句的控制 也是不成功的,完全可以对“动作”实行否定。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双及物A式是施事意志 句,而B式是夺事意志句。由此,B式的后续句可以变换话题,如:张三向李四征收个人所得 税,但李四不交。
以往的研究表明,在“施动者有意识地使事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一事件中,现代汉语 的“给予”义双及物结构实现双宾式的概率大于“索取”义,如可以说“张三给李四一本书 ”,却不说“张三要李四一本书”,要表述这种意思只说“张三向李四要一本书”。产生这 种不对称现象的根本内因可能也是源于施事控制力的强度,因为通常情况下“给予”句中的 施动者具有较强的动作支配性。
2.3 动词的及物性(transitivity)
Dowty认为在buy(买)、sell(卖)、borrow(借入)、lend(借出)等这些交易事件中,交易双 方都有自主性,即都有施事性,两者的区别和题元角色无关,它们的论元选择由其他条件决 定。(程工1995)所谓的交易双方,以施动者的受损和受益为视点,有“给予”和“索取”之 分,有的学者坚持只有“给予”义的双及物结构式是双宾构造,而“索取”义双及物结构式 只能实现为单宾构造。其实这种分析是把问题简单化了,前者也可能是单宾构造,后者也可 能实现为双宾结构,这与动词的及物性有一定的关系。
就“索取”义双及物结构而言,动词的及物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题元角色的自控度,Hop per & Thompson认为动词的及物性由以下的特征束来定义:(沈家煊1999a)
动作的参与者在两个以上;
动词表示的是动作(过程)而不是状态;
动作是瞬间完成而不是持续的;
动作是人为的、有意图的;
动作是现实的而非虚拟的;
动作的施事对受事有很强的支配力;
动作的参与者有很强的个体性。
用这些特征来审视索取事件中的动词,可以给出一个粗略的动词及物性强度的连续体:
a.抢、偷、罚、讹、骗、扣、诈>b.收、借、租、贷、赊(注:这类动词既可以表“给予”,也可以表“索取”。这儿讨论的是“索取”义。)>c.要、征收、索取、讨还、 购买及物性强度的语义区别在于:a把最小的自控度分配给了夺事,c容许夺事持有较大的自 控度,而b的夺事的自控度由其他因素决定。这种语义上的差异投射到句法形式上的表现为 :
1)a类动词指派夺事只实现为间接宾语:
(19)a.警察罚李四100块钱。b.*警察向李四罚100块钱。
2)b类动词指派夺事可以实现为间接宾语,也可以实现为介词宾语:
(20)a.张三借李四50元钱。 b.张三向李四借50元钱。
3)c类动词指派夺事只实现为介词宾语:
(21)a.张三向李四索取技术资料。
b.*张三索取李四技术资料。
“给予”义动词的及物性强度与句式的选择关系与此类同,不赘。
三 夺事的句位走向与距离象似动因
3.1 语义角色的相对性和复合性
山梨正明(1994)认为日常言语中语义角色具有相对性的一面,观察视点的移动可以导致不 同的结果,如“雪が水になる(雪变成了水)”中的“水に”,从不同的角度透视,可以认为 是“结果”格,也可以认为是“目标”格。卢建(2000)则从语义角色的游移角度,通过对汉 语摹物状语句中受动者引申轨迹的揭示,从另一个侧面阐述了语义角色的复合现象。按照语 义角色相对性和复合性的观点,与本文相关的几个语义角色可以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两个小圆相交的部分表示这两个语义角色之间有某种相似,但各语义角色之间并不 存在什么共同特征。由上图看出,夺事有两类:一类含受事特征,是“夺事·受事”格;一 类含对象特征,是“夺事·对象”格。按一般的配位规律,仅仅具有夺事特征而不具备其他 角色特征,是无法在对相应的角色特征有所要求的句位上出现的。由此可以说,与双及物A 式中的间接宾语组配的是“夺事·受事”格,而与双及物B式中的介词宾语组配的则是“夺 事·对象”格。这样有助于解释“索取”义双及物结构式中夺事成分的句法成分配位。比如 ,“抢”的夺事成分含有较多的受事特性,所以只选择间接宾语(22a),而不选择介词宾语( 22b), 假如一定要用介词宾语的形式,原先的夺事格将变为处所格(22c):
(22)a.张三抢了李四一个钱包。
b.*张三向李四抢了一个钱包。
c.张三从李四那儿抢了一个钱包。
“要”的夺事成分含对象特性,句法配位上实现的是介词宾语(23a),而不能是间接宾语( 23b),如果是出现在间接宾语的位置上,也不构成双宾构造,而是与原先的宾语(一个人)一 起 变成受事格(23c):
(23)a.张三向李四要一个人。
b.*张三要李四一个人。(双宾句)
c.张三要李四一个人。
这种语义角色相对和复合的观点有利于我们深入地认清许多复杂的句法现象,并能给予合 理 的解释。
3.2 夺事的句位走向与距离象似动因
Haiman(1983)将距离动因表述为:语言成分之间的距离反映了所表达的概念的成分之间的 距离。距离象似可细分为线性象似和结构象似。
先分析线性象似:双及物A式中的夺事具有部分受事特性,所以与直接宾语相邻;双及物B 式中的夺事成分具有部分施事特性,所以与主语相邻,距离的邻近表现出夺事成分概念上的 受动化和施动化倾向。可见夺事的句位走向符合线性象似。
对于A式中的直接宾语与间接宾语的线性问题,陆丙甫(1998)认为就亲疏等级而言,应该是 直接宾语比间接宾语更靠近动词,但是在两个宾语都后置的语言中,之所以会出现间接宾语 离动词更近的变体是因为指别性领前的因素所致。徐烈炯、刘丹青(1998)则鉴于间接宾语的 高生命度和有定性,将其归结为是优先注重话题性的结果。两种解释的前提都是承认A式的 与事(夺事)相对于受事而言偏离了线性象似,我们认为这个前提似可以进一步酌斟。假如结 合 方言材料看并不单纯如此,在南方方言的双宾语句式里,“索取”义选择“动词+夺事+受 事”结构,而“给予”义则选择“动词+受事+与事”结构。句式是语法中一种自足的存在, 两种不同的双宾语句式应该体现出句法——语义的一致性。以大治方言为例:(汪国胜2000)
“索取”义句式:
(24)渠说去帮我找支脚,货了我两条烟。他说去帮我找关系,骗了我两条烟。
(25)我今儿忘见了带执照,把交警队捉倒了,罚了我两百。我今天忘记了带执照,被交警 队抓住了,罚了我两百。
“给予”义句式:
(26)我把件旧衣裳你。我给你一件旧衣服。
(27)你送碗芋头圆子你伯,渠总个喜个带个东西。你送给你伯伯一碗芋头圆子,他非常喜 欢这个东西。
据向汪国胜咨询,无论是“索取”义的“动词+夺事+受事”结构还是“给予”义的“动词 +受事+与事”结构,其中的第二个名词性成分都可以被隐遮,如:货了我两条烟→货了我; 我把件旧衣裳你→我把件旧衣裳。由此我们认为在受动性语义等级上,“索取”句是:夺事 >受事;而“给予”句则是:受事>与事。在线性序列上也都是语义等级高的成分紧邻动词 ,完全符合线性象似。其实不仅是大冶方言,广州方言、阳江方言、浠水方言、连城方言、 泰和方言、苏州方言、温州方言以及香港粤语等许多南方的方言中“索取”与“给予”双宾 格式都存在着明显的序列对立,而且不少赣语等方言根本就没有给予义双宾语句。
方言语法事实似乎启示我们,尽管在普通话中“索取”义双宾语格式和“给予”义双宾语 格式采用了相同的构造,但前者夺事的受动性仍要高于后者的与事,这点将会在§4.1中用 被动化或话题化来进一步证明。也就是说“索取”义的双宾语格式仍然体现了线性象似,而 “给予”义双宾语格式则有悖于亲疏等级。
再分析结构象似:双及物B式中的夺事成分用介词引介,使得夺事和受事跟动词的关系有直 接间接之别,符合结构象似性。
Croft(1990)提出一个蕴含性的语言普遍特征:如果某个语言有两个语义相近的构造,其结 构在语言距离上有所区别,则它们在概念距离上也有平行的语义区别。夺事成分在汉语中可 以实现两个句法位置,一个贴近施事,一个贴近受事,距离象似使得二者在自主性、支配性 和使因性上并不等价:
双及物B式的夺事>双及物A式的夺事
四 双宾结构的句式意义
4.1“索取”义双及物A式的结构类型
汉语的双宾句是句法分析中分歧较大的一种句型。沈阳(1994)、杨成凯(1996)、李宇明(19 96)等学者对双宾语结构类型界定较严,他们依据动词后面N[,1]和N[,2]之间无一例外地存有领 属关系,将整个结构处理为领属结构作宾语的单宾语构造,只承认“给予”义双及物A式属 于双宾结构;而李临定(1984)、陆俭明(1997)、徐杰(1999)、张宁(2000)等则用语义或句法 证 据否定“领属说”,坚持将“索取”义双及物A式也处理为双宾结构。其实即使是坚持单宾 说的学者也怀疑这种传统的非此即彼的简单处理模式,杨成凯(1996)认为N[,1]的性质在定语 和宾语之间,“简单地归入定语或归入宾语,都不能概括它的两重性质。”李宇明(1996) 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单宾和双宾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线,而是存在着一条由五个结点组 成的从单宾到双宾的连续带。
过去习惯的看法认为,“给予”义双宾结构中近宾的自立性要高于“索取”义双宾结构中 的近宾,由此,它更具有宾语的典型性。我们认为近宾句法地位的确认是相对的,它的参照 点应是远宾,二者受事特性的高下才是决定其宾语资格的主要参项。假如这种说法成立的话 ,我们用被动化或话题化来测试其受事性,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较:
(28)张三给了李四一本书。
—→(那本)书被张三给了李四。(直接宾语被动化)
—→*李四被张三给了一本书。(间接宾语被动化)
(29)张三抢了李四一个钱包。
—→*(那个)钱包被张三抢了李四。(直接宾语被动化)
—→李四被张三抢了一个钱包。(间接宾语被动化)
我们不难发现:“给予”义双宾结构中远宾与普通宾语相同,可以被动化或话题化,而近 宾却很难被动化和话题化;“索取”义双宾结构则恰好相反,近宾可以被动化或话题化,远 宾却不行。这种对立的情况似乎有助于表明:“索取”义双宾结构中的近宾比“给予”义双 宾结构中的近宾更有资格充当宾语。可见,传统的仅靠自立性特征来将“索取”和“给予” 归属不同结构类型的做法缺乏应有的语义上的理据性。
进而我们也可以说,过去传统的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的语法术语只是一种语序标签,并没 有 现实的语义基础。从语义和句法的一致性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索取”义双宾结构中贴 近动词的论元是直接宾语,远离动词的论元是间接宾语,是一种句法语义对应构造。这种观 点可以得到跨语言研究报告的支持:在三向述谓中含原型受事特性较多的非主语论元做直接 宾语,较少的论元做间接宾语或介词宾语。
4.2 双宾语式的句式意义
张伯江(1999)认为双及物式(即双宾语式)的原型语义为:“在形式为‘A+V+[N,1]+N[,2]’的句 式里,施事者有意地把受事转移给接受者,这个过程是在发生的现场成功地完成的。”其核 心 语义是“有意的给予性转移”,所有非“给予”义的双宾语式都可以通过隐喻和转喻的方式 找到其引申的轨迹,至于“索取”也只是“给予一种损失”。张伯江对整个句式范畴的扩张 机制的阐释,大大深化了对双及物结构式共同特征和生成理据的认识。后来作者针对一些学 者的商榷(参看古川裕2000),基于对双及物式原有的认识,又对N[,1]和N[,2]论元身份的可能性 进行了逐一检讨,得出了“索取”句是跟双宾语格式毫不相干的结论(张伯江2001),从而使 双及物式的句式语义和句式构成进一步的单纯化。
我们认为,要想对双宾语句式的句式语义和扩张机制作出科学的揭示,就必须考察双宾句 的历时和共时状况。只有对这些事实作了描述之后才能回答“索取”义动词(尤其是“抢” 类动词)进入双宾语格式是引申的结果,还是原本就例示了双宾语结构的句式意义。
在历史语料中,“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是一种优势句式,不仅“索取”义动词可以 进入该句式(例(30)(31)),“给予”义动词也可以进入该句式(例(32)(33))。例如:(杨伯 峻、何乐士1992)
(30)司徒期聘于越,公攻而夺之币。(《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31)吾为公取彼一将。(《史记·项羽本纪》)
(32)周公易(锡)小臣单贝十朋。(《小臣单觯》)
(33)静女其娈,贻我彤管。(《诗·邶风·静女》)
据杨伯峻和何乐士考察,“给予”义动词还可以进入“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句式:
(34)王用四牢大乙。(《甲骨刻辞》,粹一五○)
(35)王锡命西伯。(《竹书纪年疏证》)
我们注意到语言的历史文献与当今南方某些方言的言语事实惊人地相似,“给予”义可以 有“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和“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两种句式,而“索取”义通 常只有“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一种格式。对于方言的这种不对称现象,绝大多数的学 者认为“给予”义的“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的产生是受普通话影响的结果,并不是 方言的固有格式。这种说法可以得到世居人群言语事实和句式语义的支持。按照句式语法的 观点,每种句法结构都有自己最典型的核心意义,这种结构意义一旦形成就可以反过来赋予 某些构成部分以临时语义。这种现象在方言中屡见不鲜,如大冶方言:(汪国胜 2000)
(36)我做双暖鞋阿母我做双棉鞋给奶奶—→*我做阿母双暖鞋
(37)你抄份名单我你抄一份名单给我—→*你抄我份名单
黄冈方言也有这种现象:(汪化云提供)
(38)我扎个风筝二姐我扎只风筝给二姐—→*我扎二姐个风筝
(39)你烧点苕父儿你烤点白薯给爸爸—→*你烧父儿点苕
这些“制作”类动词本身并不带有任何“给予”意义,在普通话里都不能进入双宾句式, 但一旦当它们在方言里进入“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句式,便有了“给予”意义。我们 唯一的解释只能把这种现象归结为是句式赋予的结果,这也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典型范例 。
鉴于形式和意义的一致性,从理论上推演,相对的句法构造也应该平行地存有对立的构造 语义。我们仍可用方言中可变换格式的句子来检验这种推断:(汪化云提供)
(40)a.拿一本书他拿一本书给他—→b.拿他一本书拿了他一本书
(41)a.端一盘菜他端一盘菜给他—→b.端他一盘菜端了他一盘菜
a和b是不同的形式构造,句式赋予了“拿、端”不同的临时意义,a句有“给予”义 ,b句有“索取”义,表现出句式语义的对立。
综上,历时的文献和共时的方言使得我们只能得出“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构造的原 始句式语义是“强制的索取性转移”的结论。
现在我们来论证“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双宾原始句式语义对现代汉语普通话的影响 。如同词语的意义在运用中常被引申一样,句法结构的语义内涵在运用的过程中也会有所扩 充。我们认为“给予”义动词进入“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是该句式语义扩展的结果。 按句式语法的观点句式语义与词汇语义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在双宾句式语义由“索取”向 “给予”的扩展过程中,词汇语义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这种“有意的给予性转移 ”主要来自于给予性动词,因为非交接动词进入“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句式,较多地 仍获得“索取”语义:
(42)张三哄李四一百元钱。
(43)张三罚李四一百元钱。
新的句式语义脱胎于原始基本语义,在转喻的过程中,新的句式语义会逐渐地远离原始语 义,但不管它偏离多远,也还能寻觅到它对原始语义的继承。张宁(2000)曾出色地揭示了现 代汉语双宾句式的合法性与动词语义类的关系:制作类动词不能用在双宾式中,而消耗类动 词 却不受此限制。(注:这种情况与南方的方言现实相吻合,“制作”类动词只进入“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
”句式,“消耗”类动词进入“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句式,间接宾语与直接宾语不能
位。)例如:(张宁2000)
(44)*老李织了我一双手套。/*老李画了我一张画。
(45)老李吃了我一个苹果。/他烧了我一份文件。/老张穿了老李一件衬衫。
张宁用空语类的理论来解释这种不对称现象。她认为双宾语句是一个双层VP结构,上一层 的动词(V上)是双宾语句的简单动词,下一层的动词(V下)则赋予间接宾语一个语义角色,V 下的动词选择与间接宾语的语义解释相关。在汉语里,V下可以是“走”(失去)或“给”(得 到),前者出现在V下时,间接宾语为提供者;后者出现在V下时,间接宾语为接受者。汉 语中V下也可以由一个没有语音形式的动词占据,当一个光杆的传递类(交接)动词或一个改 变 状态类动词出现在双宾语结构中时,汉语的V下通常由一个与“走”相对应的无语音形式的 动词占据,它赋予间接宾语提供者的语义角色。这个隐性动词制约了V上动词的语义类型, 二者的语义冲突导致了制作类动词不可能占据V上位置。在我们看来,张宁对双宾语句空 语类现象的揭示,正是从无标记的角度,进一步证明了“索取”是“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 语”结构式的原始语义,这一结论与汉语的方言情况也是相吻合的。
双宾语句对消耗类和制作类动词的选择限制也可以从句式的风格上来说明。传统的双宾句 的“给予”和“索取”是从施事的角度说的,如果我们从与事的视点来观察,“给予”双宾 句的与事是“得者”,“索取”双宾句的夺事是“失者”,从语言认识心理上,前者是受益 句式表积极意义,后者是一种受损句式表消极意义。从这点上说,双宾的原始句式表述消极 语义内涵。汉语语言事实中大量存在的“吓我一跳”“烫我一哆嗦”“扒了他个精光”“讨 厌他一嘴黄牙”“围了我个水泄不通”“玩它个痛快(有得过且过的意思)”都是对原始消极 语义的直接继承。 应当说,在现代汉语中“索取”只是一部分双宾语句的语义内涵,而与之对立的“给予” 则是另一部分双宾语句的语义内涵。那么,为什么相互对立的语义内涵会使用相同的句法形 式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考察二者是否具有共同的语义基础。
朱德熙(1979)给出的“给予”意义是:
1)存在着“与者”和“受者”双方;
2)存在着与者所与亦即受者所受的事物;
3)与者主动地使事物由与者转移至受者。
给出的“取得”意义是:
1)存在着“得者”和“失者”双方;
2)存在着得者所得亦即失者所失的事物;
3)得者主动地使事物由失者转移至得者。
不难发现,“给予”和“索取”具有共同的上位语义基础,这样就使它们拥有共同的结构 形式成为可能。至此,我们是否可以把双宾句式的语义概括为:施动者有意识地使事物的所 有权发生转移。这个更高层次的语义内涵有助于人们对双宾语结构式(尤其是与夺不明的双 宾结构式)作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