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多元文化主义:西方模式、全球趋势与亚洲论战_多元文化论文

自由多元文化主义:西方模式、全球趋势与亚洲论战_多元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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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50年里,多元文化主义的观念和少数族群权利的观念已经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被“国际化”。第一,一种多元文化主义的对话正在那些加入由激进主义分子、学者、决策者组成的国际网的精英中间进行。通过这些国际网,在容忍原则和公正理念的前提下,对种族文化多样性的讨论在世界上传播开来。在这种对话中,少数族群不是被看作必须解决的问题或者必须抵制的威胁,而是被看作国家的合法成员,它们的身份和文化必须得到尊重。第二,少数族群权利的正式国际标准正被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接受。这些组织已着手尝试编纂有关少数族群的最低国家行为标准,并且建立各种机制监督国家遵守这些标准。

无论对话还是国际标准都开始在亚洲关于国家—少数族群关系的争论中发挥作用,但它们的影响力却遭到质疑。它们得到某些地区行动者的热情支持,被另一些行动者勉强承认,也为其他行动者坚决抵制。批评家们一般认为,多元文化主义的对话和国际标准反映的仅仅是西方的情形或先入之见而脱离了亚洲的需要和现实。

我认为这是一次重要的争论,并且只会变得更加迫切。国家—少数族群关系的“国际化”目前基本上是不可改变的。一个国家如何对待自己的少数族群纯粹是一个与国际社会无关的“国内的”问题,这种看法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如何对待亚洲的少数族群将逐渐成为国际关注和观察的主要问题,而且将会按全球对话和国际标准得到评估。因此,判定作为这些对话和标准之基础的价值和假设是否真正适用于亚洲,或者它们是否错误地使西方的经验普遍化,就是至关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试图阐明——尽管不是解决——这个问题。我想概括地描述我所认为的西方经验的主要特征,以及它和正在兴起的国际标准的关系。然后,我将转向亚洲世界,思考有关西方经验和国际标准对亚洲现实意义的一些争论。

1.西方的自由多元文化主义

首先,我们所说的多元文化主义和少数族群权利的西方模式是什么意思呢?在过去30、40年间,西方民主国家在对待种族文化多样性的方式上经历了重大的转变。我将集中论述四种主要趋势:

(1)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minority nationalisms):首先关系到如何对待附属于国家的/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人、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和巴斯克人、比利时的佛兰芒人、意大利蒂罗尔南部地区说德语的少数人以及美国的波多黎各人。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我们都发现了区域性集中群体,这些群体将自身看作是一个更大国家内的民族,在各种民族主义政党的鼓动下,它们或者以一种独立国家的形式,或者通过一个更大国家内部的领土自治而获得了对其民族性的认同。过去,所有这些国家都曾试图压制这些附属于国家的民族主义形式。具有独立民族意识的地区组织被看作这个国家的威胁。为铲除这种独立民族意识,国家作出了各种努力,这包括限制少数族群的语言权利,取消地区自治的传统形式,鼓励优势群体的成员在少数群体的传统领土上定居,这样少数族群的数量甚至在自己的传统领土内也被超过。

然而,西方国家处理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今天,我刚提到的所有国家都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这些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的身份在无限的未来将一直保持,而且它们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希望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接纳。这种“接纳”采取的典型形式是我们所谓的“多民族的联邦制”,即创建一个联邦的或类似联邦的附属团体,少数群体在其中成为一个地区的多数族群,这样就能够实行有意义的自治形式。此外,至少在他们的联邦附属团体内部,这个群体的语言通常被看作是国家的官方语言,也可能在全国范围如此。

20世纪初,只有瑞士和加拿大接受了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的这种领土自治联邦和官方语言的身份。然而,自那以后所有发生过大规模民族主义运动的西方民主国家实际上都已经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芬兰说瑞典语的阿兰群岛的自治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蒂罗尔和波多黎各岛的自治权,20世纪70年代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国家的联邦自治权,20世纪80年代佛兰德的联邦自治权,以及最近20世纪90年代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联邦自治权都得到承认。在少数民族数量很多的西方民主国家中,只有法国在这个趋势之外。它拒绝承认科西嘉岛的主要民族主义群体的自治。然而,最近的立法也批准授予科西嘉岛自治权,而且只有立宪法庭的裁决能够阻止这一点的实施。

(2)原住民:第二种趋势有关如何对待原住民。 例如加拿大的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新西兰的毛利人,斯堪的纳维亚的萨摩斯人,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以及美国的印第安部落。过去,所有这些国家怀有同样的目的和期望:作为孤立的社群,这些原住民族最终会在死亡、异族通婚或同化中消失。这些国家采取了各种政策来加速这种进程,例如掠夺原住民的土地、限制他们的传统文化、语言和宗教活动以及破坏他们的自治制度。

不过,这些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初起发生了急剧的转变,所有这些国家至少是在原则上开始接受了这样的观念:原住民作为一个国家内的独立社群在无限的未来将会一直存在,他们必须具有土地权利、文化权利(包括对习惯法的认同)和自治权利以维护独立社群的身份。

我们在所有西方民主国家身上看到了这种模式。可以看一下,1982年加拿大宪法肯定了土著居民的公民权和土地权利要求,并且签署了新的条约;怀唐伊条约恢复了新西兰的缔约权;在马伯案决议中承认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土地权利;在斯堪的纳维亚创立了萨摩斯议会;格陵兰岛因纽特人的“地方自治”逐渐形成;法律和法庭方面对美国印第安部落自主权利的确认(更不必说法律和宪法就承认拉丁美洲原住民权利的大量变动)。随着原住民重新获得他们的土地、习惯法和自治权,所有这些国家都出现了一个缓慢却真实的非殖民地化的进程。

(3)移民群体:第三种趋势有关如何对待移民群体。 我所说的移民是指由那些决定离开本土国家而移居到另一个国家的个体和家庭组成的群体,他们往往离开了自己的朋友和亲戚。重要的是区分两种移民范畴:有权获得公民身份的和无权获得公民身份的。我用“移民群体”一词仅指前者,后者我称之为“外侨”,将在后文讨论。

这样,移民就是那些在移民政策下到来的人。在他们到来一段相对短的时间后,比方说3至5年,移民政策授予他们公民权利。这是西方四个主要移民国家(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控制移民的传统政策。

以往,这四个国家对待移民采取的是一种民族同化主义的方式。他们鼓励、期待移民加入其社会,希望一段时间后这些移民在语言、服饰、娱乐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本土公民大体没有区别。任何被认为不能吸收这种文化的群体都会被禁止移民或成为该国公民。这一点在法律中有所体现,这些法律在20世纪多数时间里都拒绝非洲人和亚洲人进入这些移民国家,或加入这些国家国籍。

然而,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这种方式发生了急剧的转变,出现了两种互相关联的变化:首先,种族中立许可标准正式通过,这样,这些国家的非欧洲(并且往往是非基督教)社会移民不断增长。其次一个更加“多元文化”的融合概念被正式采用。这个概念期待多数移民会公开而骄傲地表达他们的民族身份,它还表示公共机构(如警察局、学校、媒体、博物馆等等)承担着接受这些移民种族身份的责任。

这两种变化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在所有传统移民国家。它们都已经从种族歧视政策转向种族中立许可和接受入籍的政策;它们的融合概念都从民族同化主义转向更多元的文化主义。重要的区别在于如何官方地或者说正式地转向多元文化主义。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种转向在形式上的标志是中央政府的官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宣布。甚至在美国,我们也看到了类似的实际转变。美国虽然没有联邦一级的官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但在低一级政府,例如州或地方自治市,我们经常会发现非常广泛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英国虽然没有全国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但同样的基本观念和原则通过他们的种族关系政策得到实施。所有这些国家都接受了同样的两种变化:采纳种族中立许可和接受入籍的政策,强加给公共机构接纳移民种族文化多样性的责任。

这种趋势目前在西方非常普遍。在这些在法律上承认移民是永久居留者及其未来公民身份的国家当中,法国是这种趋势中的一个主要例外。它坚持法兰西共和国公民是一个民族同化主义的概念,不过,甚至在这里,政府反多元文化主义的言论也是模糊的,其程度正如它表露出的接受的程度。

(4)外侨:第四种趋势有关那些不被承认为永久居留者和未来公民的移民。这是一个异质范畴,包括非法进入一个国家的人(例如在意大利的北非人),或寻求避难的人(例如在瑞士的科索沃人),或超过原有签证规定时间的学生或“外籍工人”(例如在德国的土耳其人)。当这些人进入这些国家,他们不会被看作是未来的公民,甚至不会被看作是长期居留者。实际上,如果他们被看作是永久居留者和未来公民,根本就不会被允许进入这些国家。然而,尽管官方有各种规定,他们几乎都长久居住过。在原则上或者在某种实际程度上,许多人都面临着被驱逐出境的威胁,如果他们被当局发现或犯了罪。但他们确实在某些国家形成了庞大的社群,合法或非法地从事某种工作,还可能结婚、成家。这的确是事实。瓦尔茨借用一个古希腊术语,称这些群体为“外侨”,意即那些长期在城邦居住但被排斥者。因为外侨面临着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和心理等方面巨大的融合障碍,因而他们往往生活在社会的边缘。

一般说来,外侨最基本的要求是使他们作为永久居住者的身份合法化并获得公民身份。他们实际上希望能够通过移民的途径融入主流社会,尽管开始他们不被承认是移民。过去,西方民主国家对获得公民权的要求反应不同。有些国家,尤其是传统的移民国家,勉强地接受了这些要求。那些避难要求被接受的人被许可永久居留,并获得公民身份。他们不能再回到本国,即使在迫害危险过去之后。居留时间超过签证规定的外籍工人也经常能够获得永久居留的权利。这些国家定期为非法移民提供特赦。这样,在一段时间后,他们会在法律地位和社会机会方面变得同移民一样。

但是有些国家反对这些要求,尤其是那些不认为自己是移民国家的国家。这些国家一般没有融合移民的确定程序或行政机构。而且,许多外侨或者是违法进入这个国家(非法移民),或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又回到了本国(外籍工人),因此这些人不被看作值得享有公民身份。此外,那些没有接受新来者传统的国家往往对异国人充满更多的恐惧,总认为所有的外国人都可能威胁到安全,或认为这些人可能不忠诚,或仅仅是不可改变的“外国人”。在这些国家中,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是最有名的例子,它们的官方政策不是努力使外侨融入其民族社会,而是通过驱逐或自愿返回的方式让这些人离开。简单地说,这些国家所希望的是,如果外侨的公民权被拒绝,那么他们在该国的法律地位就不稳定,而且如果他们被不断告知他们的真正的家在他们的祖国,人们不希望他们成为这个社会的一员,那么,他们最终会返回自己的家乡。

但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方式是不可行的。在一个国家生活了几年后的外侨不愿意再返回家乡,即使他们的法律地位不稳定。如果外侨已经结婚并有孩子,就更是如此。就这一点而言,是这个新的国家而不是他们的祖国成为他们的“家”。实际上,这可能是外侨子女所认识的唯一的“家”。一旦外侨定居下来,建立一个家庭并开始生养孩子,除了驱逐就没有什么可以让他们回国。因此,建立在希望他们自愿回国基础上的政策是不切实际的。这还会威胁到更广大范围的社会。这种政策可能的结果是产生一个被永久剥夺了公民权并受到排挤的种族等级群体。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西方民主国家、甚至在非移民国家中间逐渐兴起了一种趋势,即对非法移民者实施特赦计划,授予长期居住的流亡者、外籍工人及其子女公民权。这样,长期定居的外侨逐渐被看作合法移民,他们被允许并被鼓励通过移民途径实现融合。

在这四种情况下,我们都会看到从同化或排斥的历史政策到一个承认并接受多样性的更加“多元文化”道路的转变。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前两种有关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趋势可能最重要,需要特别强调。这两种趋势有助于说明西方民主国家离开旧有的、单一的、集中的民族—国家模式的程度,以及否定旧有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语言”的思想的程度。今天,所有拥有原住民和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的西方国家实际上都已经成为“多民族”国家,他们承认“各种居民”和“各种民族”都是本国范围内的存在。这种承认体现在一系列少数族群权利上:少数民族的地区自治权和官方语言身份,原住民的习惯法、土地权利和自治权。

2.西方经验能国际化吗?

虽然这些趋势在过去和现在都是有争议的,但它们逐渐嵌入西方社会体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受到宪法保护。它们还逐渐成为国际讨论的问题。

正如我在上文所说,这种国际影响以两种普遍形式出现。一是知识层面的对话。为了使这种趋势成为有意义的,西方学者建立起了一种深刻的文化体,试图将这些民族地位、公民权和各种权利的新模式理论化。这样就出现了“有差别的公民权”理论、“认同政治学”理论、“多元文化的公民权”理论。有些人认为,多元文化主义的目的应该是为哈贝马斯式伦理学的文化间对话创造条件;还有人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应该建立在“文化权利”的观念之上;也有些人提出多元文化主义应该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下:避免残忍的观念,或是对身份认同的个体要求,或是个体自主。

实际上,所有这些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主要是针对西方民主国家的发展。这些理论家中有哪些人——如果有的话——打算将其观念应用于非西方的背景下,这还不清楚。不管这些理论家目的何在,这些理论已经很快地在全世界传播,至少是以警句和简洁的引语的形式,由此给多元文化主义的新的全球对话提供了词汇和概念。就发源于西方这一点而言,它本质上是一场自由的对话,这毫不奇怪。它将多元文化主义的观念和少数族群权利的观念置于一个更大的人权结构以及自由民主的立宪主义体制中。在这场对话中,多元文化主义是自由民主价值的进一步阐释和发展,正如先前的女权运动、同性恋权利运动或反种族隔离运动。部分地由于这个原因,全世界的人权倡导者和民主改革者加入并推动了这场运动,他们视这种多元文化主义为他们斗争中的一个盟友。

自由的多元文化主义不仅为新的全球对话提供了知识基础,而且被编入构建少数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标准中。许多人不仅在国内、也在国际上寻求为少数族群权利建立有力的法律保护,确保旧的压迫、驱逐和同化模式不再在西方或世界上其他地区出现。

这些趋势被编入国际法中的程度极为不同。这在原住民问题方面程度最大。原住民的土地权利、习惯法和自治权利在最近的国际文件中都得到明确的肯定。甚至世界银行都把尊重原住民权利作为国家获得资助的前提条件。由于美洲国家组织关于原住民族权利的宣言,在美洲局部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进展。简而言之,新出现的国际法表现了西方国家在接受原住民方面的某些最进步的实践措施。

相比之下,没有专门针对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权利的世界性的国际文件。联合国1992年发表的关于隶属于国家、种族、宗教或语言的少数族群成员权利宣言中,涉及到少数民族和其他少数族群。但这个宣言几乎没有提出明确的权利:它主要是保证没有歧视。欧洲在发展更有力的有关少数民族的国际准则方面作出了尝试,这包括欧洲议会1995年发表的保护少数民族纲要公约。然而,它同样也只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权利,例如主要受母语教育的权利。没有国际文件对民族群体的领土自治或官方语言地位的任何原则作出决定。制定少数民族自治国际标准的少数尝试也都被断然否决。这样,在授予某国民族群体以权利方面,国际法远远滞后于西方民主国家的实践活动。简言之,我们可以说,虽然国际法正尝试编纂原住民的“最好的实践活动”,但是对附属于某个国家的民族群体来说只是在编纂“最低限度的准则”或“最低的共同标准”。

国际法的编纂就西方移民和外侨趋势作出的努力最小。事实上,在编纂移民和外侨的多元文化主义准则方面没有作出任何尝试。虽然不仅有强迫国家为那些逃离迫害者提供安全避难所的国际准则,而且还有维护移民工人人权的联合国公约,然而没有国际标准强迫国家为流亡者、外籍工人或移民提供公民权,更不用说提供一个独特的多元文化的公民概念,这个概念包括对维护文化实践或表现文化特性的积极帮助。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几乎没有受到西方正在兴起的移民趋势和外侨趋势的影响。

因此,国际法对西方出现的多元文化主义和少数族群权利模式的重视或编纂在程度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国际法对原住民问题关注最多,对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关注较少,而移民和外侨问题实际上还没有得到重视。尽管有这样的差异,国际法能够并且应该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普遍观念还是逐渐被接受。在最近15年里,大部分关于少数族群权利的国际宣言已经被接受,而且没有理由认为这一进程已经结束。实际上,关于如何加强这些国际准则,如何扩大这些因为国际法的不完备而目前正在不断衰弱的群体的规模,一直存在着全球范围和地区范围的讨论和争论。

总之,西方已经出现的各种模式对全世界的影响正不断加强,这不但表现在多元文化主义的知识对话在全球的传播,也表现在国际准则的编纂工作。这种影响在西方之外(尤其是在亚洲)是怎样的?这为思考非西方背景下的国家—少数族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建设性的观念和准则,还是招致了错误的分析和起反作用的建议呢?

3.西方模式的前提条件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回头分析一下为何这些模式首先在西方出现?为了判断这些模式是否适用于东南亚的状况,我们需要确定西方采纳这些模式的条件。

这些趋势能在西方民主国家出现有几个重要的因素,我们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组:一是少数族群对某些权利要求越来越肯定的原因;二是统治集团和国家官员越来越乐意接受这些要求的原因。

为什么西方的少数族群变得越来越肯定?我主要谈三个因素:

(1)人口统计:过去,许多政府都曾希望并预期少数民族会因死亡、 同化或异族通婚而绝对消失。现在这种情况显然不会再出现。原住民的出生率非常高,因而在其所在国家中是人口增长最快的部分。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移民人口百分比在稳定增长,而且大多数评论家还一致认为,为了弥补未来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甚至需要更多的移民。在西方,属于各国的民族群体的绝对人口数也在增长,虽然他们占总人口的百分比保持不变或接近于负增长。没有人再梦想或幻想少数族群会消失。

(2)权利意识:第二个要素是人权的演化及其结果“人权意识”的发展。 从1948年以来,我们有了一个建立在人类(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民族)生来平等观念上的国际秩序。这一国际秩序坚决推翻了旧有的种族等级制。在种族等级制下,一些人比其他人高贵,因此有权统治他们。

这些人类平等的观念是多么的重要,记住这一点是必要的。种族等级制的假设在整个西方世界都是被广泛接受的,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希特勒狂热的屠杀政策使它们蒙上耻辱。事实上,欧洲整个殖民主义体系都是建立在种族等级制之上的,而且这是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国内政策和国际法律的明确基础。

然而,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人类平等观念确定无疑的世界中,至少在形式上如此。重要的不是国际法本身的变化,它对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几乎没有影响;真正的变化在于人们的意识。历史上的那些从属群体的成员们现在要求平等,而且要求它作为一种权利。他们认为自己有权获得平等,并且是在现在就获得,而不是在千年后。

这种权利意识成为现代性的一个如此普遍的特征,以致我们很难想像它过去竟一直不存在。但是假如考查一下历史记载,我们会发现过去少数族群为他们的要求进行辩护的常见理由不是诉诸人权或平等,而是诉诸统治者赋予他们“特权”的慷慨,这通常是对他们以往的忠诚和服务的回报。相比之下,今天这些群体具有强烈的作为基本人权而不是作为恩惠或仁慈的平等权利意识,并且对那些在他们看来是古老的等级制逡巡不去的现象愤怒而不耐烦。

当然,对何谓“平等”没有一致的看法。(而对相反的一面,对何种行为或实践是“等级制”的证明也没有一致的看法。)例如,那些对民族平等的一般原则持一致看法的人,在平等原则是否或何时规定少数族群语言权的问题上,可能意见不同。但无疑,在历史上西方民主国家授予一个特殊民族群体在其他群体之上的特权,而后者则被同化或排斥。这种历史的等级制表现在很多政策和制度中,从学校和国家象征到有关语言、移民、媒体、公民权、权利的分配以及选举制等政策中。只要少数族群领袖能够辨认出(或想像出)这些历史等级制的现象,他们就能够激起其成员的强烈的权利意识。

(3)民主政治:我认为第三个关键要素是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由于许多原因而是至关重要的。就最简单的层面来看,稳固的民主政治限制上层人士压制少数民族政治运动的能力。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上层人士禁止少数群体的政治运动,他们雇佣暴徒或秘密组织迫害或杀害少数族群领袖,或者贿赂警察和法官将他们囚禁起来。由于害怕受到这些压制,少数群体往往不再提出哪怕是最温和的要求。对于许多少数族群来说,保持沉默是最安全的选择。

然而,在稳定的民主国家中,民主政治是城市的唯一的活动,除了允许少数群体进行政治活动并公开提出他们的要求外别无选择。结果,少数群体的成员越来越无所畏惧地大胆发表意见。他们也许在政治辩论中不会获胜,但他们不用害怕因为尝试而被杀、监禁或受到攻击。正是这种无所畏惧和权利意识解释了现代西方民主国家中种族政治引人注目的畅所欲言的特征。

此外,民主政治涉及到参与决策的多种可能性。如果一个群体在某种范围内被冷漠无情的政府封锁,他们会在其他范围寻求自己的权利。即使一个无情的右翼政党可能在中央级别获得权力而试图限制少数族群的权利,但这些群体可能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地区或地方自治级别。即使在所有这些级别都被封锁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法庭甚或国际压力寻求他们的权利。这就是民主政治所涉及到的一切:获得权利的多重的、不定的可能性。

这三种因素有助于说明对接纳政策的“推进”:成员的不断增加,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以及参与安全政治鼓动的领域的增加。所有这一切都有助于解释西方种族群体的种族政治鼓动力量不断增强的原因,但它们仍然无法解释优势群体一直愿意接受这些要求的原因。毕竟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有一个占优势的民族群体,这个群体在人数上明显是多数,而且形成了民主国家中的“多数族群规则”。那么,为何多数族群开始越来越乐意考虑这些要求?为何不运用国家权力压制这些要求,必要时还可像过去一样利用武力?

我认为有两个因素可以解释优势群体接受(无论如何的不情愿)这些新的接纳模式的增加趋势。这两个因素帮助减轻了与多元文化改革相关的可见的危险,并因此减缓了优势群体抵制多元文化改革的趋势:

(4)去安全化(desecuritization):第一个因素是地缘政治安全。在地缘政治意义上国家害怕邻近的敌人而感到不安全的地方,他们就不可能公正地对待自己的少数族群。更具体地说,国家永远不会自愿将自治的权利授予被他们看作是邻近敌人可能合作者的少数族群。也就是说,他们不会自愿将权利和权力授予那些被他们看作是邻近敌人的“第五纵队”的群体。

过去,有时候这是西方的一个问题。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意大利害怕南蒂罗尔地区说德语的少数人更效忠于奥地利或德国而不是自己,害怕他们因此支持德国/奥地利对南蒂罗尔的任何入侵和合并的企图。比利时或丹麦对在自己国家的少数德国人也存在着同样的害怕,他们害怕德国会在“解放”共同种族的名义下入侵自己的国家,而这些少数德国人会同入侵者勾结。

然而今天,在公认的西方民主国家中少数民族和原住民在本质上不再是一个问题。很难设想哪一个西方民主国家害怕少数民族会同邻近的敌人和可能的入侵者勾结。对此,部分原因在于西方国家没有可能入侵他们的邻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在消除西方国家对其邻国的可能入侵方面非常成功。这样,如果邻国入侵,少数民族和本土居民是否忠诚的问题就不再存在。

如果没有任何将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看作是对安全的威胁的理由,那么在西方属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主义政治就只不过是一般的日常政治。国家和少数民族的关系被从“安全”的范围抽出,而置入“民主政治”的范围。在这种状况下,我前面谈到的三种因素——人口统计、权利意识、多种参与的可能性——自由地发挥作用,其结果是接纳多样性的趋势。

(5)自由民主的共识:第二个因素关系到的不是国家安全, 而是生活在要求自治的群体领地上的个体安全。如果害怕导致一个较为开明的民主国家内的地区专制,国家就不大可能接受自治。如果害怕生活在少数群体领地上的优势群体成员会失去他们的财产、丢掉工作、被剥夺公民权甚至被驱逐或被杀,国家就尤其不愿给予那些弱势群体自治的权利。

在公认的西方民主国家中,这种确信产生于对种族群体自由民主的和人权的基本价值存在着一种深层的一致看法。这样,少数民族或原住民所得到的一切自治权利理所当然地必须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共同标准行使。每个人都承认这些附属于国家的自治将在坚决支持个人权利的自由民主的立宪政体的限制下行使。事实上,在西方任何一个多民族联邦制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一样都受到同一部宪法的制约。因此,他们就没有法律权能以维护真实文化、正统宗教或种族纯粹性之名限制个体自由。事实上,这些基本的自由和人权受到地区、民族和国际多个层面的保护。

西方少数民族建立反自由的政权不仅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而且他们也不希望这样去做。相反,事实证明少数民族成员投身自由民主价值的斗争至少和优势群体的成员一样坚定,如果不是更坚定的话。这就消除了优势群体对自治问题的一个主要恐惧。在世界许多地方都存在着这样的恐惧,即一旦少数民族或本土居民取得自治的权利后,他们就会利用这种权利迫害、剥夺或驱逐那些不属于这个少数群体的人。不过,这在公认的西方民主国家中不成问题。

在对种族群体的自由民主价值看法完全一致的地方,人们相信多元文化主义问题终究会得到解决,他们的基本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会受到尊重。不管种族群体和原住群体的权利要求如何得到解决——不管什么样的语言权、自治权、土地权利或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被采纳,人们可以确信他们不会被剥夺公民权,或遭到种族清除,或没有经过公正的审讯就被监禁,或被取消言论自由、集会和信仰的权利。简单地说,对自由民主价值的一致看法保证有关接纳多样性的辩论不是决定性的事。因此,优势群体不会以死抵制少数人的权利要求。

这是我所说的人权革命的另一面。一方面,人权意识在全球的传播激起了弱势群体对传统种族等级制度的反抗。另一方面,这也使优势群体相信多元文化革新的结果会在坚决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所有公民安全的结构中发挥作用。

我认为,这就是西方接纳多样性的趋势的五个根本原因。人口统计、权利意识和安全政治鼓动的多种途径有助于解释弱势群体越来越肯定多元文化权利要求的原因。种族关系上的去安全化以及对人权的共识有助于减轻优势群体在接受这些要求时所冒的危险。如果这五个条件都出现,我相信接受种族文化多样性的趋势可能会更加明显。

4.亚洲少数民族

在此基础上,我们现在可以转到亚洲,谈一谈西方模式和国际准则对思考地区性的国家—少数族群的关系是否有意义。需要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一直使用的范畴在西方民主国家外是否还有意义。在亚洲世界我们是否可以说“移民”、“原住民”、“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和“外侨”,或者说我们需要完全不同的词汇?

这些范畴中的某些较另一些更适于用在亚洲。我所定义的“移民”范畴最初显然是用于传统的西方“移民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很少亚洲国家(正如实际上很少有欧洲国家)有政策承认移民有权获得公民身份。但我讨论过的另一些范畴有适用于亚洲的例子。我们先重点看少数民族的情况,然后简略讨论一下原住民和外侨。

在亚洲要求更多自主权的少数民族有缅甸的克伦人和掸人,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的俾路支人,印度的锡克教徒和克什米尔人,印度尼西亚的亚齐人,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布干维尔人,菲律宾的摩洛族人,以及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

这些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和西方民主国家中的民族主义(如魁北克人、佛兰芒人、苏格兰人或加泰罗尼亚人)之间有极为相似之处。在这两种背景下,这些群体都在努力寻找某种形式的地区自治;在这两种背景下,这种鼓动往往都是因多数人的民族组织造成的威胁而发起和加强的(例如,将僧伽罗语言强加给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在这两种背景下,都出现了采用联邦制作为接纳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机制的要求;而且,在这两种背景下,如果自治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都会出现分裂的威胁。

实际上,正如沃克·康纳所言,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现象是一个真实的普遍现象,受到其影响的国家有非洲的埃塞俄比亚、亚洲的斯里兰卡、东欧的罗马尼亚、西欧的法国、北美洲的危地马拉、南美洲的圭亚那和大洋洲的新西兰。在这些国家中有传统国家(英国)和新兴国家(孟加拉国)、大国(印度尼西亚)和小国(斐济)、富有的国家(加拿大)和贫穷的国家(巴基斯坦)、独裁国家(苏丹)和民主国家(比利时)、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中国)和好战的反马克思主义国家(土耳其)。这些国家中还包括佛教国家(缅甸)、基督教国家(西班牙)、穆斯林国家(伊朗)、印度教国家(印度)和犹太教国家(以色列)。我们需要创造性地思考如何应对这些冲突,这些冲突将继续困扰民主化的努力,并在全世界引起暴力行为。

在西方的历史经验中,联邦的或类似联邦的领土自治形式逐渐被看作是解决这些冲突唯一的或最好的方式。在那些少数民族在他们的历史本土上成为明显的多数群体的地方,尤其是在那些他们曾经拥有自治历史的地方,西方民主国家没有找到任何可以替代领土自治或多民族联邦的方式。

然而实际上,西方之外的一切其他地方的领土自治都受到强烈抵制,无论是在东欧、中东、非洲还是在亚洲。正如南迪所言:“作为一种真正的联邦政策,一切分散国家权力或重新构建国家的建议都违背了第三世界大多数后殖民国家的意愿。”这也违背了大多数东欧共产主义国家的意愿。在全世界,领土自治通常只被看作是避免国内战争的最后一道防线,或确切地说是国内战争的结果。大多数国家反对赋予少数民族以权利的观念,尤其是如果这些少数民族被认为可能不忠诚以及/或在文化上是落后的,他们宁愿镇压也不愿接受这些少数群族的民族主义。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拒斥在亚洲东部和南部的许多国家非常强烈。大多数亚洲国家对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采取镇压的态度。确切地说,亚洲国家通常采用的镇压少数族群民族主义的工具正是西方国家在历史上曾采用的。这包括殖民政策,目的是使少数民族在其历史本土上陷入优势群体殖民者的统治。通过权力的集中或者疆界的重新划定,少数族群传统的自治权也被剥夺了。如同在西方,这种对少数族群权利的剥夺现象经常发生,甚至在那些已经许诺尊重少数族群自治的地方。我们还可发现压制语言的例子,如,企图将僧伽罗语强加给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将波斯语强加给在伊朗的阿拉伯人,将宗卡语强加给不丹的尼泊尔人,将缅甸语强加给其境内的蒙斯人,将乌尔都语强加给巴基斯坦的信德省人。

印度显然表现为这种趋势中的一个有趣的例外。它是西方以外少数自愿实行联邦制并接纳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自治要求的国家之一。印度国会早在1920年就赞成在种族语言方针下组建多民族联邦制的观念,而且印度的自由运动本身也确实是按照这种方式组织起来的。亚洲和非洲的很多民族解放运动都给少数民族以自治的许诺,以此作为扩大支持独立的民众基础的手段。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许诺仅仅是一种策略,一旦他们掌权许诺就会破灭。

在紧随独立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印度也仿效了这种违背自治诺言的做法。在印度独立后,尼赫鲁反对按照民族语言的方针重组国家的思想,他说他更愿意采用一种更“理性的”(也是更高度集中)的联邦制形式,这种联邦制形式纯粹是领土方面的,就像美国和德国的模式,这样少数族群就无法实施领土自治。然而,面对许多种族语言群体中不断增多的动乱,印度政府于1956年采用了按照语言重组国家的做法。之后,在1960、1962、1966和1972年对这种体制又做了进一步改进,目的是接纳最初在重组之外的群体。

此外,与许多西方多民族联邦一样,为了接受少数群体自治的不同形式,印度在联邦体制中接受了对某种不对称形式的要求。例如,宪法第370条有关克什米尔特殊自治的条款,第371条有关其他国家的特殊条款, 宪法的附件六提出了对阿萨姆、梅加拉亚和米佐拉姆部落领土的管理和自治的特殊保护。事实上,印度在接受不对称原则方面的困难较之许多西方多民族联邦似乎要小得多。

因此,印度具有一个真正多民族联邦制的许多特征。我认为这次试验是成功的。原先的害怕(这会导致国家的崩溃)并没有出现,而且大多数评论家现在认为这反而有助于减少暴力、增强稳定。有些评论家甚至还把它描述为“辉煌的成功”。

人们可能认为印度模式的成功会促使其他亚洲国家或太平洋国家也采用联邦的或类似联邦的领土自治形式以回应少数民族的愿望。实际上人们会发现,许多认为联邦或类似联邦的领土自治形式是该地区其他国家唯一可行的办法的理论评论家面临着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的挑战,其中包括阿富汗、缅甸、中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等。

印度(还有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国家)仍然是该地区的一个特例。在大多数国家中,少数民族联邦自治的观念仍然是一个禁忌。许多国家宁愿发动内战,也不愿承认这种自治,而且当一种军事解决办法代价过高或会被拖延时,它们也只是准备开始思考多民族联邦制。

如何解释一种在西方和印度已经取得了成功的模式在亚洲遭到的激烈反对?为什么亚洲人对这种模式相关的潜能和隐患做出了如此不同于西方的结论?这有多种可能的解释。

有些解释着重于价值观念的不同。一些评论家认为西方自由的多民族联邦模式与东亚更加“大同”的儒家传统不同。后者强调和谐与融合的观念。“自由的西方”和“大同的东方”之间的这种对比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因为它们往往不仅加深了每一个地区内部的一致的程度,也会加深地区间的不一致的程度。

即使这些对比作为一般概括能够得到认可,也不清楚它们如何解释眼下的问题,即对多民族联邦的不同态度。为什么西方自由主义者内在地倾向于支持多民族联邦制,而亚洲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则反对它,这一点也不清楚。相反,人们可能恰好作出相反的预言。

从历史上来看,西方大多数自由主义者都赞同一个统一民族—国家内的平等的、无差别的公民观念,并且将多民族联邦制的观念看作是对现代之前的种族热情的一种逐渐抛弃。相反,人们可能希望亚洲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会赞同多民族联邦制的观念,因为它们为建立在共同历史、语言和文化观念之上的早已存在的社会提供了栖身之处。

像“自由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这样的哲学价值观念和赞同“多民族联邦制”的政治体制之间的关联不是直接的或明确的。它是由介入其中的许多假设和期待调解促成的。我认为,正是这些介入其中的假设而不是根本价值观念的不同,解释了西方和亚洲对待多民族联邦制态度的差异。

让我们思考一下西方自由主义者对待多民族联邦制的态度转变。为什么有如此多的西方自由主义者从自由的民族—国家集权主义者转变为自由的多民族联邦主义者?至少部分原因在于我前面谈到的趋势,即对种族群体的自由民主标准的共识。只有在自由的立宪主义体制中,接受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包括对个体公民权和政治权的坚定保护才能产生,这一点逐渐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多民族联邦制包括权力的重新分配,但不影响这些权力在自由民主的立宪主义体制中行使的程度。

相比之下,在世界上的其他地区,很多自由主义者都担心附属于国家的自治将变为小范围内的专制:无视法规、否定人权并压制内部的少数群体。在印度尼西亚的新的地区政府和印度种族语言国家中确实存在此类问题的报道。因此,许多亚洲自由主义者认为少数民族附属于国家的自治应该推迟直至更有力的个体权利保护和法律法规保护的出现。换言之,多民族联邦制是否引起自由主义者的注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权利可能实施的经验假设。

区分经验假设对于确定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对待多民族联邦制的态度同样至关重要。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都希望政治社会确实会是一个统一的“社会”,不受种族区分和语言区分的影响。然而在西方,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梦想在那些少数族群民族主义运动蓬勃发展的国家里是不会实现的。试图通过同化或排斥少数民族来保持“一种语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思想被证明是无效的。少数民族的数量太多,而且它们对自身权利的政治意识很强,很难简单地消失。

但许多亚洲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仍然怀着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会消失的希望。他们认为附属于国家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是由某些其他问题带来的暂时的副产品,会在现代化进程或民主转变的过程中消失。一些人臆断,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会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或民主的巩固、或信息和新闻媒体的全球化而消退。根据这种观念,如果亚洲国家有实力坚决抵制少数族群的煽动家和种族倡导者,问题逐渐会自行得到解决。当然,这正是西方人已经逐步放弃的期望,因为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实际上已经随着西方国家变得更民主、更昌盛和更加全球化而增强,而不是衰弱。

对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会消失的期望,不仅有助于解释抵制采用多民族联邦制的“印度模式”的原因,而且有助于解释统一民族建构的“新加坡模式”流行的原因。例如,那些反对斯里兰卡采用联邦制的评论家认为斯里兰卡可以仿效新加坡模式。人们认为新加坡模式是成功的(它在和平和繁荣方面的确是成功的),但就此而言,这种成功取决于这样的事实,即新加坡的三个主要群体绝大多数都是由新加坡移民构成的。没有哪个群体声称新加坡是它的历史家园,也没有哪个群体要求对新加坡有历史的自治权。简单地说,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的典型问题根本还没有出现。在新加坡的泰米尔人不会提出像在贾夫纳和在纳德的泰米尔人提出的那种要求。马来人和中国人也一样,他们最初都是被从前的帝国主义强国带到新加坡去的。

换言之,新加坡发现了成功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另一种方法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少数民族问题鼓动起民族主义者守护其家园免遭一个更大国家的吞噬,他们不愿意被并入这个国家。新加坡从来没有面对这个独特问题。因此,假定新加坡为其他国家解决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问题提供了一种模式,实质上是假定少数族群的民族主义的特殊要求不复存在。例如,希望斯里兰卡贾夫纳半岛上的泰米尔人会接受新加坡的泰米尔人的同样状况,就是假定前者会放弃建立在泰米尔历史家园和历史王国的观念、神话之上的一切政治抱负和民族特性。这是假定在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会放弃50多年来一直激励着他们的政治鼓动的观念。这正是长久以来被西方大多数人,包括大多数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放弃的希望。

在东西方之间进行比较,我们会看到一系列奇怪的不同。亚洲许多知识分子和政治家对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能够行使与自由民主标准相一致的领土自治权的前景非常悲观,却对附属于国家的民族主义会完全消失的可能性表现出惊人的乐观。前者解释了自由主义者反对多民族联邦制的原因,后者解释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仍然梦想建立统一的政治社会的原因。相反,西方公众对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在自由民主限制下的统治能力持乐观的看法,而对附属于国家的民族主义会由于现代化、民主化、经济发展或全球化的进程而消失的可能性持悲观的看法。前者解释了自由主义者接受多民族联邦制的合法性的原因,后者解释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放弃他们统一的政治梦想的原因。我认为正是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的这些不同形式,而不是价值观念本身的不同,说明了东西方之间的某些差异。

然而,还有其他的因素在起作用。一个关键的因素涉及到安全问题。正如我在前面所说,国家不会给予那些被看作不忠诚并因此威胁到国家安全的群体更大的权力或更多的资源。国家尤其不会接受那些被看作很可能同外国敌人进行勾结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可能看到政治科学家所谓的种族关系的“安全化”。国家和少数族群之间的关系不是被看作一个有待协商和争论的一般民主政治问题,而是被看作一个国家安全问题,在其中,国家为了保护自身不得不限制民主的一般进程。在安全化的状况下,少数族群的自行组织可能在法律上受到限制(例如,少数族群的政治党派受到禁止),少数族群的领袖可能遭到秘密警察的监视,某些特殊要求的提出可能是不合法的(例如,法律反对倡导分离),诸如此类。即使少数族群能够表达自己的要求,也会被更大的社会和国家彻底否决。毕竟,不忠诚的群体怎么能有反对国家的合法权利?这样,种族关系的安全化不但侵蚀了少数族群表达其要求的民主空间,同时也侵蚀了这些要求被接受的可能性。

正如我在上文所言,这种强烈的拒斥与西方少数民族不再有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创立了地区安全保护伞。然而,在亚洲的大部分地区,国家—少数族群关系保持着高度的“安全化”。在某些情况下,安全恐惧产生于如下想法:少数族群主要效忠于邻近的关系密切的国家,并有可能与它们进行勾结。对此,我们可以在印度的克什米尔人(穆斯林人更普遍)那里发现,还有在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在阿富汗的乌兹别克人,在柬埔寨的越南人,在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的印度人,在孟加拉国的比哈尔人,在泰国的马来人,在越南的中国人。上述有些地方甚至有政策鼓励或强迫被怀疑不忠诚的少数族群“返回”他们的“本土”国家。

一个相关的问题产生:如果某一民族群体出现在两个或更多的国家,被现代国际分界线划分,那么这个群体可能会梦想建立(或重新恢复)一个共同的国家。中东的典型例子是库尔德,它被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及叙利亚分割,库尔德人一直渴望建立一个独立的库尔德斯坦。亚洲与此类似的情况是散布在阿富汗、伊朗和巴基斯坦的俾路支人,他们间或表达出建立一个独立国家的愿望。普什图人(帕坦人)被阿富汗/巴基斯坦的边界分开,他们偶尔也表达建立一个统一、单一国家的愿望。

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害怕少数族群会同其边界处的国家勾结,这要么是一个临近的国家,要么仅仅是一个临近的群体。但少数族群被怀疑还通过其他方式与威胁着这个国家的敌对的外部强国勾结。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外部强国以前曾是帝国主义的强国(如印度尼西亚的南摩鹿加群岛人被认为同荷兰勾结,或越南的蒙塔格纳德人被认为同法国和美国勾结)。还有些情况下,少数族群被认为同威胁着这个国家的国际运动勾结。过去,这往往包含着害怕少数族群是精心策划推翻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共产主义预谋的一部分。晚近,这又变为害怕少数族群是伊斯兰教激进分子推翻世俗国家国际运动的一部分。在其他情况下,主要的忧虑是少数民族是外国资本的动力,为了取得对自然资源的优先权,他们挑起叛乱。据说这是西巴布亚的根本问题。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少数族群都被(正确或错误地)看作是威胁着这个国家的外部强国的盟友或勾结者。对一个旁观者来说,这些少数群体可能显得贫弱,并且处于社会的边缘,它们几乎没有挑战这个国家的力量和资源。但在这个国家来看,这些少数族群是地区或国际的一个更大的强国或网络的当地代表。这个更大的强国或网络非常强大,造成了对这个国家确实有效的威胁。

简言之,亚洲建立多民族联邦至少存在着三个主要障碍:第一,对附属于国家的自治是自由民主的可能性的怀疑;第二,相信种族活动(包括附属于国家的民族主义)作为现代化和发展的结果在一段时间后会消失;第三,对少数族群会同国家的敌人进行勾结的害怕。相比之下,西方的大多数人民:第一,对附属于国家的自由民主的自治的出现持乐观态度;第二,听任种族政策和少数人的民族主义鼓动长期存在;第三,相信少数族群在任何较大地区的或国际的安全冲突中是盟友而不是敌手。

这样,亚洲的多民族联邦在政治领域遭到自由主义者、共产主义社会的支持者和国家集权主义者的同样的反对。在这些状况下,除了通过暴力斗争或者通过国际压力之外,亚洲多民族联邦的前景似乎不容乐观。

5.亚洲原住民

现在,我转向原住民的问题。亚洲原住民的待遇跟西方原住民相比怎么样?首先需要提出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在亚洲人的范围内区分出一个独立的“原住民”的子范畴。有些亚洲政府声称“原住民”这个范畴不是用以指称亚洲的少数族群。例如,中国就曾在联合国辩称“原住民”这一概念只用于欧洲开拓海外殖民地的背景下。因此,所有在欧洲殖民时代之前就生活在亚洲国家的民族都是“原住民”,无论他们是多数还是少数民族。按照这种观点,说中国或印度的某些少数民族是“原住民”而人口多的民族则不是,就是毫无意义的。

这种把“原住民”的范围限制在欧洲殖民背景下的尝试,是建立在所谓“咸水论”(Saltwater thesis)的基础上的。“原住民”这个术语与殖民主义联系在一起:原住民的土地被一个殖民社会征服、占领,并被强行并入一个更大的由殖民社会统治的国家。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这种殖民主义以多种不同的形式在世界上出现,但是“咸水论”声称殖民主义的“真正”形式只与来自海外(例如来自欧洲)的殖民者相关。按照这种观点,日本对阿伊努的征服以及在该地的定居就不能称作“殖民主义”,因为殖民者并非来自海外,因此阿伊努人也不能被称作“原住民”。

把殖民主义范畴和原住民范畴限定于海外征服并不符合这些术语的一般用法。例如,几乎所有人都承认斯堪的纳维亚的萨摩斯人是一种原住民,我想其中有充足的理由。毕竟,他们的土地主权被剥夺以及被殖民化的方式,与加拿大因纽特人的情况极为相似,都带有同样的灾难性后果。

如果我们集中考察殖民地开拓的这种共同经验,就会发现许多亚洲群体——从日本的阿伊努,到印度尼西亚的迪雅克人和孟加拉国的吉大港山地部落——都能被称为原住民。他们的土地被殖民化的方式类似于斯堪的纳维亚的萨摩斯人或者加拿大的因纽特人的土地被殖民化的方式,并且都基于相似的理由被合理化。今天,他们的要求也是相似的,包括保护传统土地、语言权利以及政治表达。因此,许多所谓的“山地部落”在国际组织和倡议网络的鼓励下甚至开始采用国际“原住民”语言就不奇怪了。

在亚洲输入“原住”语言是有益的,这一点不是每个人都相信的。例如,丰田认为,某些“山地部落”实际上是新近的移民,所以他们和领土的关系有别于国际对话(和国际法)关于本土权利所预先假定的那样。其他人担心关于“原住民”的对话会激起“谁先在此”的有害争斗,而不去关注影响生活在特定领土上的不同群体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共有的脆弱性。由于这个原因,有人建议至少在亚洲范围内用较为宽泛的“弱势民族”范畴替换“原住民”这一范畴。西方关于“殖民者”和“原住民”之间明晰的等级制关系的叙述,在某些亚洲背景下被打破。据说当在印度尼西亚的世界银行官员被告知他们必须制定有关该国原住民的特殊政策时,这个范畴的估计数值是指占总人口的2%到60%。

然而,另有一些人认为,在亚洲背景下原住民范畴不但是有意义的而且也是有用的,只要它被理解为意指建立在许多典型一致的特征基础上的“家族相似性”,这包括政治排斥、经济边缘化、文化弱势、地理隔绝以及长期存在着移民。这些特征中没有单独的哪一个是必须的,但任何展示出这些特征中多数的群体都属于这个范畴。

像在西方一样,原住民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分界线是不清楚的或者说是不确切的。一个相互区别的重要特征,是一个群体曾在国家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程度。在欧洲范围内,为何萨摩斯人被当成原住民而加泰罗尼亚人没有,其原因在于后者是西班牙国家形成过程中的竞争者,虽然失败了,而萨摩斯人没有参与瑞典国家的形成过程。

对我而言,无论用什么术语,原住民和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之间的基本区别,在欧洲范围和在亚洲范围都是一样适用的。实际上,某些亚洲国家正逐渐承认该术语的效用,特别是菲律宾和尼泊尔。而其他一些亚洲国家尽管仍然拒绝“原住民”这个术语,却意识到需要为这些群体创造一个独特的范畴,无论它是“土著部落”(台湾)、“土著居民”(马来西亚)、“山地部落”(泰国)、“隔离民族”(印度尼西亚)、“土人”(婆罗洲)还是“贱民部落”(印度)。

无论如何,把注意力仅仅集中于原住民和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的不同,而忽略他们重要的相似性是错误的。两种群体都有可能被鼓动起来运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化抵制同化政策,而保持他们自己的制度,这样他们就能够在更大的国家范围内作为独立的民族自我繁衍。由于原住民的历史隔绝或脆弱生态,他们可能较其他少数民族更直接地受到国家行动的威胁,因而也更迫切地需要少数族群权利的保护。但支持其权利要求的同一原则也可用于附属于国家的民族群体的权利要求,反之亦然。

无论使用什么术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待这些群体。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西方已经出现了为原住民寻求更大自治和更多土地权利的强大趋势。亚洲的情况更为复杂。某些国家有类似的运动,或者可以更确切地说,在某些国家的某些地方。例如,印度的某些地方就有相对进步的法律,关系到自治、土地集体所有制。印度已经承认较小的原住民或山地部落对类似联邦形式的领土自治的需要。

然而,亚洲大多数国家的状况仍然是严峻的。一些国家的原住民仍然迫于国家政策,其土地被殖民者侵吞,他们的土地权利很少或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国家单方面宣布原住民的土地为国家森林或者国家公园,并通过法律禁止他们继续在“国家土地”上进行他们的传统实践活动。在一些国家,包括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那里的原住民被迫皈依伊斯兰教),原住民还遭受到同化政策。

如何解释这种对承认原住民土地权利和自治权的抵制行为?其中一些理由与少数民族遇到的相同。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安全问题。原住民通常生活在边界地带,政府担心他们会被邻国或武装势力用作抵押品。对原住民的这种安全的关注过去在西方是意义重大的,但在如今的西方国家中则极少出现。

还有一个普遍的假定:与少数民族一样,原住民会被同化,也确实会在同化过程中得益。在西方,原住民悠久的民族同化主义政策如今被认为在实践中是失败的,在原则上是不自由的、家长式作风的。在有些亚洲国家,这些政策仍然被看作是意图高尚的,因为它们把文明带给了“落后”的民族,而且被看作在实践中很有可能成功。

在某种程度上,抵制亚洲原住民权利的另一个因素是认为他们妨碍了经济发展,而这是(或应该是)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在西方,经济发展的需求通常也被历史性地提出,而目的是剥夺原住民的土地和资源。但这对于今天的亚洲可能尤其重要,因为确实在许多原住民的领土上有大量能够帮助减轻更大范围内社会贫穷的土地和资源。保护原住民的权利会使确保多数群体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更加困难。这在那些极度贫穷的国家是一个充分有力的论据,尽管这常常是被伪善地提出以保护各种发展计划,这些计划实际上使上层人士富裕起来,而不是使最为贫穷的人受益。即使是善意地鼓励原住民进行领土开发,通常也只是导致环境破坏而不是可持续发展。

由于关于原住民土地发展计划的历史记录少得可怜,像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机构对此越来越表示怀疑。然而,原住民领土资源能够帮助最为贫穷的人这种想法仍然很强大。既然北美社会的多数财富建立在对原住民的剥夺之上,那么,西欧人所声称的这不是民族经济发展的可行之路就被许多亚洲国家视为可理解的怀疑主义。

然而,即使存在着为了穷人利益而发展原住民领土资源的情况,也还有获取原住民资源手段公正与否的问题。国家不是偶然地侵占他们的土地,相反,国家可能强加给他们某种资源税。原住民应该自己负责决定如何处理他们的资源以支付这种税款。有些社群可能决定出售或出租他们的部分土地,或者开发他们的某些矿藏,也可能从外面请人为他们开发矿藏。关键在于原住民必须主动地参与这个过程(例如,通过共同管理),并且资源的开采应该做到最小程度地破坏文化(例如,通过殖民控制)。

简而言之,国家认为原住民享有他们传统领土上的部分自然资源,这的确有确凿的根据,但不管是殖民政策还是拒绝原住民自治方面都没有合理的理由。然而,不幸的是许多亚洲国家已经假定前者是后者的理由。在这种情形下,进一步承认原住民权利的前景依然黯淡,除了再次通过暴力革命或者国际压力。而且看起来国际压力确实在增加,尤其是对那些需要为其发展计划从西方国家或世界银行贷款的国家而言。

6.亚洲外侨

最后,让我以对亚洲外侨情况的一个简要考察作为结束。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在日本的朝鲜人,他们因为不符合日本政府采用并推广的“民族性”概念在二战后被剥夺了公民权。像对在德国的土耳其人一样,人们最初希望朝鲜人会重归朝鲜,但很快就意识到他们实际上永远不会离开日本,日本是他们的子孙唯一了解的家乡。像土耳其人一样,朝鲜人为公民权进行了斗争。公民权最初只是被当作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权利授予的,并且只针对那些放弃了自己民族遗产而且接受同化(例如采用日本名字)的人。同样,像土耳其人一样,许多朝鲜人拒绝在这些条件下加入日本国籍,他们将这些条件看作是对早先看法的一种继续而非抛弃。早先认为任何具有韩国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日本公民。

在亚洲,其他具有外侨身份的群体有斯里兰卡的“印度泰米尔人”或“内地泰米尔人”,他们于19世纪被英国人带来此地从事种植工作。他们在斯里兰卡独立之后立即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同样,这种公民身份原则最初也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采用,很多长期定居在这些地方的中国居民、包括许多在该国出生的中国人都被排斥在外。

在所有这些例子以及我在前文提到的西方外侨的例子中,最初采纳拒绝公民权法是希望外侨会重返“故乡”。然而,如同在西方,越来越清楚的是这些愿望被引入歧途,公民权原则随后被自由主义化,从而使外侨群体(某些成员)获得(或重新获得)公民权。

然而,还有一些国家继续抵制公民权法的一切自由主义化。例如,缅甸的“派罗兴加派穆斯林”作为一个外侨群体仍然在根本上受到歧视。在文莱的中国人仍然被拒绝享有公民权。在柬埔寨的越南人的公民身份也仍然存在争议。这些情况被证明较难解决的一个原因还是因为安全恐惧的存在,也就是说,外侨被视为邻国潜在的第五纵队。还有一些外侨群体尤其是中国人,被视为不正当的富有,也许是由于殖民时代的特权地位,因此对其政治权利的否定被看作是对其极端的经济力量的平衡。相比之下,正如我在前文所言,西方外侨几乎总是没有多数群体的社会富裕,因而对其政治权利的否定被看作是在加重其不利状况,并且被看作是在制造一个危险的种族等级群体。如果没有国际压力,在这种安全意识或不公正的特权意识存在的地方,外侨公民权的自由化趋势就不可能发生。

我提到的所有外侨群体都是存在已久的群体,它们通常都是在殖民统治时期到来的。但是也有很多新近为各种临时工作计划招来的工人移民群体,尤其是在“亚洲小龙”经济体中,如新加坡、香港。在这些例子中,亚洲国家一直固执地拒绝授予他们永久居住权或公民身份。此外,亚洲国家——不像西欧国家——拒绝“外籍工人”携带家属同行,这使他们试图永久居留几乎不可能。在这方面,亚洲国家确实正在“学习”欧洲经验,但他们得到的经验却是如何阻止新的外侨群体获得鼓动公民身份和多元文化主义所必须的立足点。

7.结论

在本文中,我试图比较亚洲和西方民主国家中少数族群权利的发展轨迹,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原住民和外侨的情况。在每种情况下,我都论述几个发展状况与欧洲模式非常相似的亚洲国家,以及很多发展轨迹大相径庭的亚洲国家。

谈论“模式”和“发展轨迹”的话题显然被高度程式化,而且给人以可靠和可预见的错误印象。荷兰曾经被视为西欧国家中最宽容的国家,它最近对移民和多元文化主义的强烈反对表明以往的看法可能会迅速发生变化。当往日的害怕和担忧被放到新环境中,这些迅速的变化通常是向较坏的情况转变,但有时也向较好的情况转变。预言种族关系是众所周知的困难。

我认为我们可以有把握预言的,是有关国家—少数族群关系的辩论将继续保持广泛的国际规模。这一点可能表现为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国际法律准则的编纂、监督和执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存在着一些现行的国际标准,尤其是与原住民有关的,以及加强对其他类型少数族群权利的编纂和执行的计划。然而,即使国际法继续软弱无力,还会有国际公共舆论这一“法庭”。就像我前面提到的,处理少数族群问题纯粹是“国内”事情的想法过时了。国家对少数族群的行动受到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密切监督,比如人权监视、文化生存和少数民族权利组织,一切感觉到的不公正会迅速引起全世界公众的注意。

从这种意义来说,没有脱离国际化的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争论。国家有关少数族群的政策会以全球对话的方式,根据全球趋势,在全球范围内被评价。而且,至少就目前而言,这种全球对话被一种自由的多元文化主义的观念或意识形态支配着。世界各国都由自由的多元文化主义的标准裁断,而对此许多国家被发现是匮乏的。

面对这种批评,可想而知,很多国家的回应是国际观察家没有真正了解当地的情况。而且,确实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地方因素使得在亚洲国家采纳自由的多元文化主义更加危险。但是在我们的国际争论和全球对话中应该如何考虑这些因素?殖民分裂、统治策略、地区性地缘政治的不稳定或是民族经济发展水平等种种因素究竟如何影响我们对少数族群合法权利的看法?

有些国家或许宁愿简单地退出这些全球争论,并忽视国际准则和期望。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也许除了最为孤立主义的政治制度。相反,问题在于亚洲国家如何能够参与这些讨论,并为规划一个更合适的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国际争论作出贡献。问题不在于争论是否应该国际化,而是如何确保这些国际争论内容丰富、见识深广而且富有建设意义。

至今为止,亚洲国家一直出人意料地没有参与这种全球争论。我们在世界上除亚洲之外的差不多每个地方,都看到了有关少数族群和原住民权利的行动风暴。美洲通过美洲国家组织,欧洲通过欧洲议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少数民族最高委员会,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甚至在非洲,非洲联盟一直在讨论少数族群权利的区域性宪章。在所有这些事例中,人们认识到全球争论和对话没有完全满足某些地区的特殊性,人们还认识到,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可选择的、补充性的地区机制以满足他们自身的需要。然而,至今为止我们未曾在亚洲(或中东)看到类似情况的出现。结果,亚洲国家继续被他们几乎没有参与制定、因此也许不适合他们的标准评价。

我没有打算去消除这种分歧,当然我也不可能这样去做。相反,我旨在勾勒这种全球对话的某些来源及其基础——特别是在西方经验方面,希望这至少能为更丰富的全球争论阐明情况。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翻译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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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多元文化主义:西方模式、全球趋势与亚洲论战_多元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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