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监狱论文,概念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一项目标宏伟的巨大工程,既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探讨明确,又是一项复杂的实践活动。欲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首先明确其概念,弄清它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连这一新事物的概念都不清楚,在实践中必然出现许多盲目行动,其结果虽费时耗资,历经千辛,建设出来的监狱也不会是名副其实的现代化文明监狱。
什么是现代化文明监狱?它的外延有多大?它的内涵都包括哪些内容?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探讨才能明确的问题。给概念下定义的一般方法,就是属概念加种差的逻辑方法。在现代化文明监狱这一概念中,它是属概念是“监狱”,种差则是“现代化文明”。由此可知,欲了解何为现代化文明监狱,首先需要明确作为属概念的“监狱”的外延和内涵,以及它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系,进而再探究种差──“现代化文明”在监狱建设中的具体要求。
监狱这一使人望而生畏的事物,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中国历史的各个时期它有着不同的名称。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明代称监,至清代才合狱与监统称监狱,沿用至今。①
监狱的概念,不管是古代还是当代,其外延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古代,“狭义的监狱是指统治阶级关押已决犯的场所,即依照国家法律而设置的刑罚执行机构”。从广义来说,“监狱则是泛指凭借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拘束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或劳动场所。诸如自由刑(徒刑和拘役)罪犯判决后的执行场所;古代充军、流刑等犯人待解待发的羁押场所和发配劳役的场所;死刑犯暂时收监等候处决的场所;刑事被告人等嫌疑犯、未决犯的看守场所;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民事诉讼的干连佐证的管教处所;少年犯、失教者的感化教养机构;皇家贵族的软禁之地;还有宗室、地主、军阀、土豪、族祠私设的牢房等等”。②
在当代,狭义的监狱是指关押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的有期徒刑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和女犯的场所。而广义的监狱,除上述监狱外,还包括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
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与古代监狱相比,其外延与狭义的监狱接近,都是关押已决犯的场所,而与广义的监狱相差甚远。现代化的文明监狱作为行刑机关,关押的对象只能是罪犯,不仅不能关押“民事诉讼当事人”,也不能关押“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分子”。刑罚权是公刑权,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与历史上的“宗室、地主、军阀、土豪、族祠私设的牢房”和“皇家贵族的软禁之地”更有着原则区别。与当代监狱相比,在收押对象方面其外延又和广义的监狱基本相同。如果说有区别,那就是应当把看守所排除在外。看守所虽然也担负着一部分被判剥夺自由刑罪犯的刑罚执行任务,但它的主要职责是拘押未决犯。
在明确了作为属概念的监狱的外延及其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系之后,还应进一步了解其内涵与现代化文明监狱之关系。以所能见到的理论界给监狱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看,其着眼点和所揭示出来的内涵是各不相同的。
“监狱是构成国家实质的专政工具,是强制他人意志服从统治阶级意志的特殊强制机构。”③这是从监狱的阶级属性方面来揭示其内涵的。毫无疑问,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不管其物质设施如何现代化,管理方法如何文明,其阶级本质是不会变的。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反革命和其他严重刑事犯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这一定义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因为阶级性只是监狱众多属性中的一种,除此之外它还有其他丰富的内涵。
“监狱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④这是从监狱的法律属性方面来揭示监狱的内涵的。自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建立以来,这是对于监狱这一概念最常见的定义。一般说来这种说法并不错,但是若作为我国监狱(不管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的内涵,显然又是不确切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由刑又有剥夺自由刑与限制自由刑之分,而被判处限制自由刑的罪犯──管制犯,是在社会上劳动改造。再者,死缓犯在本质上应属于死刑犯。所以也不宜笼统地将其归入自由刑之中。因此,作为行刑司法机关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切说法应当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其他剥夺自由刑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
“监狱是刑事诉讼的最后归宿之一。”⑤这是从诉讼程序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整个环节中的地位来揭示其内涵的。监狱作为国家的行刑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是“最后一道工序”,它担负着刑罚执行及其变更任务。但是,不管是作为属概念的监狱还是现代化的文明监狱,执行刑罚及其变更只是其惩罚任务的表现,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在惩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改造。由此可知,这一定义的最大片面性,在于它忘记了改造这一重要任务,把监狱看作单纯的惩罚机关。
“监狱是具有特殊物质设施和特定人员组织的制度性存在物。”⑥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监狱的外部特征,也揭示了一些内部属性,其最大片面性在于它忘记了监狱的阶级属性。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既应当揭示它的外部特征,更应当全面地揭示它的内部属性。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以往关于监狱内涵的认识,都是只着眼于某一个侧面,因此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作为现代化的文明监狱,除具有上述合理内涵外,还应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即“现代化文明”对监狱的具体要求。
(一)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具有现代化的物质设施。
监狱物质设施的现代化包括的内容很多,大体上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旨在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监禁设施,如围墙、电网、岗哨、大门、禁闭室、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二是保证罪犯身体健康的生活环境,如监舍、食堂、浴室等。三是为罪犯教育改造服务的学习、娱乐环境,如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动场等。四是为罪犯劳动改造服务的环境,如厂房、车间、劳动工地等。监狱物质设施的现代化是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是完成惩罚和改造任务的物质保障。
(二)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和现代文明要求的规章制度。
现代化文明监狱,不管是作为行刑司法机关还是作为监管改造机关,为了完成法律所赋予的惩罚改造任务,应建立健全一整套既符合现代化又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大体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行刑制度,如入监出监、分类关押、分级处遇、减刑、假释、违纪行为的处分、发现漏罪与又犯新罪的处理等,都应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公开化。二是监管制度,一定要实行文明管理的原则,要符合国际上公认的罪犯待遇标准,符合现代人道主义和人权标准。一方面对罪犯应有严格的行为规范要求,同时在管理活动中又应尊重罪犯的人格,实行人道主义待遇,严禁体罚虐待和有辱罪犯人格的做法,除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者外,罪犯仍应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些都应成为我们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的主要内容。三是改造制度,力求科学化。改造手段基本是两个,一是教育改造,二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这两种手段都是先进的,是卓有成效的。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造对象的变化,应不断用最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充实它、改进它,力求使所建立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制度日臻科学和完善。例如,在对罪犯分类教育中,应以罪犯的主观恶性为标准进行分类,以克服目前分类标准混乱的现象;在劳动改造中,应正确认识并科学解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总之,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做到行刑制度化、管理文明化、改造科学化。
(三)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建立一支现代化的干警队伍。
现代化文明监狱,要求按照现代化和现代文明的要求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并组织好罪犯的劳动生产活动。任务自身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完成这一任务应具有的知识、能力结构,要求监狱工作干警必须具有高水平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品行素质和作风素质,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能力。为此,对于监狱工作干警从招收录用到上岗培训,以及奖惩措施和晋升制度,都应按照现代化的要求严格进行。
(四)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使刑罚的积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所谓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刑罚的功能表现在判刑、量刑和行刑的各个阶段上,而且既可能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的社会作用,这两种情况都是蕴含在刑罚之中的一种现实可能性。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理应使刑罚的积极功能在行刑阶段得到充分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是否得到发挥,发挥的程度如何,应是衡量监狱建设是否符合“现代化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准。
我国刑罚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如剥夺、威慑、改造、鉴别、感化、安抚、补偿等。对于完成监狱的主要任务来说,上述功能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是为完成惩罚任务服务的功能,如刑罚的剥夺和个别威慑功能;另一部分主要是为完成改造任务服务的功能,如刑罚的改造、感化和个别鉴别功能。现将现代化文明监狱如何使刑罚的上述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简述如下
1.为完成惩罚任务服务的功能
第一,刑罚的剥夺功能。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其他剥夺自由刑的罪犯,送到监狱服刑,用高墙、电网等监控设施使其与社会相隔离,这就是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理论有两种:一曰报应,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对社会秩序的侵害,是一罪恶,为了去恶扬善,为社会伸张正义,就需要予以惩罚,剥夺其人身自由正是为了报应而对犯罪人实施惩罚的具体表现。二曰预防,即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防止其继续利用这种权利再次侵害社会。作为现代化的文明监狱,在运用刑罚的剥夺功能与服刑罪犯作斗争时,究竟是为了报应还是为了预防呢?我们认为既不单纯为报应,也不能仅仅为了预防,而应当是两种理论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对于一切在狱内的服刑罪犯,应毫无例外地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这种剥夺就是对罪犯的惩罚,也是对社会正义的伸张和对受害者的安抚,这是完全必要的,若没有这种征罚,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了。另一方面,我们对罪犯的惩罚又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剥夺其再犯能力,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由于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不同,由被迫改造走上自觉改造的快慢不同,因此在对罪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又应当有所区别:人身危险性大的,应高度设防,严加看管;人身危险性小的,可低度设防,给予不同等级的宽松待遇。
第二,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
所谓刑罚的的个别威慑功能,是指罪犯由于受到刑罚在心理上所产生的恐惧感。罪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就会亲身体验到受刑之痛苦,从而就会使犯罪与刑罚的必然因果联系在头脑中留下深刻印象,为了不致招来更大的痛苦,即使仍有犯罪的欲望,也不敢再危害社会,这就是刑罚个别威慑功能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作为现代化的文明监狱,应当正确利用刑罚的这种积极作用。一方面应当对罪犯严加管教,使其真正品尝到受刑这颗苦果的滋味;另一方面,“除非为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缘故,不应加重此项情势所固有的痛苦。”⑦例如,严禁把戒具当刑具,用粗暴野蛮的方法故意折磨罪犯。
刑罚的剥夺功能是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想继续危害社会而不能危害社会,刑罚的威慑功能是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想继续危害社会而不敢危害社会,这两种功能的结合,就可以收到使罪犯在服刑期间遵纪守法的良好效果,这样,就完成了法律赋予监狱的惩罚服刑罪犯的任务。
2.为完成改造任务服务的功能。
第一,刑罚的改造功能。
所谓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我国刑罚所具有的改变罪犯过去和塑造罪犯未来的积极社会作用,这是刑罚在行刑阶段的主要功能。改造的手段主要是两个,一是教育改造,二是劳动改造。这两种改造手段的结合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它的普遍性,即对于所有服刑人员都要使用两种改造手段(个别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不参加劳动);二是它的强迫性,即不管罪犯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改造,都要强迫进行;三是它的有效性,即以往的改造实践已经证明,绝大多数罪犯都能逐步由被迫改造走上自觉改造的道路。
刑罚的改造功能是以罪犯思想意识的可塑性及可变性为基础的。行为人的犯罪思想意识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消极现象的反映,是采用损人利己、危害社会的方式满足自己需要的表现。对罪犯逮捕判刑,送入监狱改造,就可以使其摆脱社会消极现象的影响。作为现代化的文明监狱,再为其提供一个适合改造的良好环境,就可以收到促使其改恶从善的效果。通过教育改造,可以使其认罪服法,树立起遵纪守法的观念,同时还可以学到复归社会后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其好逸恶劳的恶习,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劳动技能。由此可知,这两种改造手段相结合,既可以改变罪犯的主观恶性,树立起适合社会需要的心理结构;又可以使其重返社会后凭借劳动满足自己的需要,成为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二,刑罚的感化功能。
在行刑阶段,刑罚的感化功能主要是指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待遇以及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手段对罪犯所产生的攻心作用。服刑罪犯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主观恶性,但作为人,仍然具有正常人所具有的理智与感情。对服刑人员实行人道主义待遇,像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真诚关心他,耐心教育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正当的需要和情感得到满足,就一定会打动他的心灵,启迪他的理智,从面瓦解其犯罪意志,消除其对立情绪,促使其尽快由被迫改造走上自觉改造。对于那些早日走上自觉改造道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或假释,不仅可以鼓励罪犯本人进一步改恶从善,也会促使其他罪犯及早转化。作为现代的文明监狱,应当特别重视刑罚的感化功能。
刑罚的改造功能以罪犯的可改造性为根据,刑罚的感化功能表明刑罚对于促使罪犯自觉改造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作为现代化的文明监狱,首先应看到罪犯的可改造性,同时还要善于利用刑罚的感化功能,积极主动地促使罪犯自觉改造。
综上所述,可以对现代化文明监狱作如下概括:所谓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以现代化的物质设施为基础,以符合现代化和现代文明要求的规章制度为内容,以促使服刑罪犯顺利复归社会为目的,以充分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为手段,由现代化的人民警察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其他剥夺自由刑的罪犯依法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场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上述定义表明,它既揭示了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外部和内部特征,又指明了行刑的目的和手段;既揭示了它的法律属性和阶级属性,又指明了行刑的主体和对象。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而科学的定义。用这样的概念作指导,在实践中就会思想明确,不偏离方向,因而所创建出来的监狱也就会是名副其实的现代化文明监狱。
注释:
①邵名正、王明迪、牛青山主编《中国劳改法学百科辞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7页。
②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③杨世云,窦希琨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④杨世云,窦希琨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⑤杨世云,窦希琨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第页
⑥杨世云,窦希琨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⑦司法部劳改局编《劳改工作手册》,法律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