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政策论文,小农论文,政权论文,战国论文,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政权与小农之共生互动关系,是中国古代漫长的历史时期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形成于战国时期,在以后的两千多年里一直延续下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政治结构都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在导致此种关系确立的诸多社会因素之中,战国时期各国推行的农业政策起了极其重要的促动作用。本文即拟从战国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入手,探讨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生产者之内在关系确立的基本情况。
一、“耕”、“战”矛盾的日益突出是促成战国重农政策推行的社会压力,也是导致国家政权与小农之新型关系确立的主要动力之一。
战国时期“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注:《史记·六国年表》。),其战争的规模之巨、持续时间之长、所动员人力、物力之多,远非前代所能比拟。日益剧烈的争霸战争形势,不仅对国家的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注:《战国策·楚策一》。),“耕”“战”问题对各国政权构成了相当大的社会压力:一方面战争作为当时最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在国家生存方面意义重大,继而影响到农业生产等其他社会方面,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战争的影响也日渐突出,其重要性不断显露。如何协调解决“耕”(农业生产)与“战”(兼并战争)日益突出的内在矛盾,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及核心问题。“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注:《管子·治国》。)如果说“耕”(农业)是“战”的内在基础,担负着为战争提供物力及人力保障的重要任务的话,那么“战”(战争)就是“耕”的外在动力,为发展农业生产提出了急迫的现实要求,同时也提供了重要的发展契机。正是因为当时各国所面临的严峻的战争考验和要求的促动,各国政治决策者在制定各项政策措施之时,都力求能找到“耕”“战”这两个关键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才促成了战国时期以重农务战,“耕”、“战”结合为特征的重农政策的推行,推动了农业生产结构的重大调整。
“耕”“战”之间的关系还有另外一个层面意义。完善高效的国家集权体制,安定巩固的国内政局是各国从事战争活动的必然要求,而农业生产在此方面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民贫则难治”(注:《管子·权修》。),发展农业不仅是“治民”的根本,而且通过驱民务农,使“农以听命”,还可以收到“虽变俗易习,驱众移民,至于杀之,而民不恶”的“务粟之功”(注:《管子·治国》。),成为安定政局,实施有效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另外,统治者可以通过“境内之民壹之农”的方式,使“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注:《商君书·农战》。),达到加强政府集权专制的政治目标。正是在上述内外社会压力的推动下,随着战国重农政策的实施,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也在此时期得以确立。
二、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是战国农业政策的核心措施,也是国家政权与小农之关系确立的经济前提。
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战国农业政策的核心问题,而提高效率的关键则要改革土地分配方式。其具体措施是实行国家授田制,即由国家掌握地权,对土地加以规划和折算,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直接分配给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耕作并向农户征收赋税。这是一种份地农分耕定产责任制的土地分配形式,包含着国家对土地和人民的双重控制。
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权力,体现在国家的“制土分民”措施上。即由国家通过“量地肥饶而立邑建城”(注:《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文物出版社1985年10月版。)的办法,按人口密度对其所属的土地加以系统规划,做到“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叁相得”(注:《礼记·王制》。);然后将各类土地加以丈量和折合,使之“大小长短尽正”,做到“地均以实数”(注:《管子·乘马》。),还要“循行立稼之状,而谨□□美恶所在,以为地均之岁……”(注:《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文物出版社1985年10月版。),以确立授田和纳税的基本标准。为充分保证授田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各国还要对土地进行定期核查、管理和适当调整:齐国实行“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注:《管子·乘马》。)的措施,按照“……□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其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注:《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文物出版社1985年10月版。)的办法,使百姓授田好坏与其所承担的赋税相合并能够定期调整;秦国授田,则多为不易之田,其法律亦规定每年“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凳千(阡)百(陌)之大草”(注:青川木牍,《文物》1982,1。);对盗徙田封者, 则要施以赎耐的处罚(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国家对人民的控制权力,体现在户籍制度的普遍建立上。即通过编户齐民,使农不移,做为国家授田和征发赋役的基本依据和管理小农生产者的主要手段。“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注:《商君书·境内》。)。登记时不仅要写清姓名、年龄,还要严格区分性别,身体状况、职业等相关内容。为了强调户籍管理的严格性,还要加强调查统计工作,随时掌握“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的基本情况(注:《商君书·去强》。)。从出土秦律看,秦国的户籍申报有极严格之规定,申报不实要受处罚,对有关的基层官员里典、伍老也要追究责任,“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伍人户一盾,皆迻(迁)之”(注:《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傅律》。);居民更籍要先申请,待批准后才会有效,否则要受法律制裁,“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在授田对象的年龄和身份方面,银雀山汉简《田法》有“□□□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而据睡虎地秦简所附《魏户律》载“自今以来,假(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注:《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引“魏户律”。),某些因身份特殊而不能立户的人群,是排除在授田对象之外的。另外齐国还实行定时“阅民”办法,“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注:《管子·度地》。)。上述“编户齐民”措施的施行,不仅加强了农民与土地的结合程度,稳定了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投入,而且便利了国家对农民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授田制推行的直接目的,是要确立一种既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实施生产管理和赋税征收的新型劳动组织形式。在其实施过程中,国家政权通过授田的方式,将其控制和管理权力深入到基层的个体农民,使农业生产者和组织者有了直接的沟通,便于集中国家政权的力量保障和维护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个体农民则通过受田的方式,掌握了相对稳定的生产资料,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与小块土地密切结合的生产模式——“五口百亩之家”,同时还明确了自己对向国家交纳赋税的责任和义务,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所以是战国农业政策的核心措施。实践证明,此种土地分配形式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今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注:《吕氏春秋·审分》。);“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注:《管子·乘马》。)
授田制推行的重要社会后果,是通过国家的政权力量,确定了个体农户为单位的农业耕作方式,从而造就了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使得分散的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建立了明确而直接的联系。这不仅推动了中国古代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经营形态的改变,也便利了国家通过政策手段强化对农民的教化、统治和管理,这与战国之际中央集权政治的形成相呼应,为集权国家的存在造就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三、细致的农业行政管理和生产管理是确保授田制实施的关键措施,也是沟通国家与小农之关系的重要手段。
授田制的实施,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以个体小农为主体的农业生产形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重大缺陷,如个体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行为分散,抵抗各种风险的应变能力也相对较弱,如此,则要求国家政权在制定农业政策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农业行政管理者和生产组织者的双重职能,在农政制度建设和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制定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做为确保授田制实施有利保障。
首先是强化农政制度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制度背景。“土地博大,野不可以无吏;百姓殷众,官不可以无长;操民之命,朝不可以无政”(注:《管子·权修》。),其主要措施包括:
一、确立以重农为标准的任官原则,如齐国任命官吏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注:《管子·立政》。);在官吏政绩定期考核方面,则有“所辟草莱,有益于家邑者何?所封表以益人之生利者何物也?”(注:《管子·问》。)等内容。秦国推行“农战”政策,更是将“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挢(矫)之”(注:《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作为任官原则,并将各级官吏的任免与其重农政绩联系起来考核,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二、统一号令,提高各级政权的行政效率,这方面以商鞅最为典型,他在秦国实施“农战”政策,就提倡“官无宿治”以提高行政效率;“百县之治一形”(注:《商君书·垦令》。)以加强集权力度,杜绝官吏舞弊,保障政令畅通;同时还主张精简冗吏,使“官属少,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等(注:《商君书·垦令》。),从各个方面加强农政管理力度。
三、健全和完善农业行政管理体系及农业法规,战国时期,各国不仅普遍建立了一套组织完善、责任明确、分工细致又相互协调的农政管理组织(注:参见《荀子·王制》和《管子·立政》的有关内容。),而且还加强了农业法规的制定和建设。战国农业法规以云梦秦简出土之秦律为代表,从云梦秦简出土的材料来看,战国时期的农业法规已经相当完善,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等,基本涉及到从土地管理、生产管理、仓储、徭役征发到畜牧、林业、农政机构设置和管理等各方面。类似的农业法规在齐国有银雀山汉简之《守法守令十三篇》,另据《秦律杂抄》所引《魏户律》及桓谭《新论》所引魏田官读法之事例(注:《七国考·魏食货》。)和《包山楚简》的有关内容看,魏、楚亦有类似之法律颁行。
在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各国主要着力于克服小农生产中存在的分散、无序状态,普遍推行以“田野辟”、“尽地力”的生产管理措施,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人力”和“地力”两个基本生产要素的内在潜力。这方面需要协调、解决的关系主要有二层:
一是人、地比例配置关系。其主要措施是鼓励农民垦荒辟野和指导农民勤谨治田、务尽“地力”。前者立足于耕地面积的扩大,如商鞅针对秦地广人稀的现实条件,提出了“为国之道,务在垦草”的主张,在国内颁布了“垦草令”,采取二十条具体措施,从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着手,促进荒地开垦(注:《商君书·垦令》。),同时,他还采取优惠措施,“以草茅之地,徕三晋之民”(注:《商君书·徕民》。),招徕国外农民垦荒;后者则着眼于挖掘单位土地的内在生产潜力,其典型是李悝在魏国推行的“尽地力之教”政策,他对土地的生产情况作过估算,指出“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则地方百里、有地六万颂的地方因之而粮食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注:《汉书·食货志》。),进而采取“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以及“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环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注:《通典·食货二·水利田》。)的具体措施,使土地地力得以尽量发挥。为充分贯彻“务尽地方”的政策目标,各国还采取了奖惩并重促民务农和推广先进耕作技术等措施。如齐《田法》规定,“卒岁田入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注:《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十三篇·田法》,文物出版社1985年10月版。);商鞅行秦法,颁布了“(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注:《史记·商君列传》。)的法令和“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农不怠”的“粟爵粟任”(注:《商君书·靳令》。)的措施。《管子》有“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脯二束,酒一石以赐之;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之,当壮者遣之边戍”(注:《管子·揆度》。)的记载,而对于“民之能明于农事者”、“能蕃育六畜者”、“能树艺者”、“能树瓜瓠荤菜百果使蕃衮者”以及“民之能已民疾病者”和“民之知时”能预言丰歉者、“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等各类生产能手则给予“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以资表彰,同时还“谨听其言而藏之官”(注:《管子·山权数》。),由政府对他们的先进生产经验加以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在农业生产中大力推广。保留在《吕氏春秋》的《任地》、《辩土》、《审时》以及《管子·地员》等篇目中的有关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的内容,在这两部书中的出现绝不应视为偶然,都应是各国政府用来加强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参考。
二是解决农事活动、其它社会活动与时令节气的关系。除了要求国家农政部门“得四时之序,以发出号令”,按照时令和季节的特点安排年内农事计划和设置“四时之禁”,明令禁止违反时令破坏生产的行为外,还要注意禁止农事时节征发劳役和限制农忙时节的非生产性活动,以确保农事时节的劳力投入。“当务之时,不兴土功,不作师徒……庶人不冠冕,娶妻嫁女享祀不酒醴聚众”(注:《吕氏春秋·尚农》。);秦律甚至规定“百姓居田舍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另外,在居赀赎债和行戍方面,秦律规定“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而莫见室者,出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和“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注:分别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之《司空律》、《田律》、《戍律》。),这表明国家对确保农事活动的人力投入的重视程度已大大提高。
良好的农政制度建设,确保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干预和调整,随之建立起来的各级农政管理体系,又为国家实施对小农的集权统治提供了牢固的制度及法律保障。而细致全面的农业生产管理措施,除了保证国家政权的政策意图直接深入到具体生产当中外,也使得它与个体农户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直接,也更为巩固。正是在对小农生产者加以管理和指导的具体过程当中,国家政权除了承担农业政策的制定者的职能之外,还获得了农业行政管理者和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的另外两重职能,其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介入范围和关注程度是如此的详尽和细致,这是战国之前的任何历史时期所无法比拟的,也为战国之后的历代统治者所效法。它们不仅是国家授田制顺利实施重要保障措施,还是沟通国家和小农关系的重要手段。国家政权通过上述措施成功地加强了其对农业生产全局的把握和对小农的控制能力;而小农生产者则在国家的具体组织和指导下,建立了与土地生产资料的稳定结合和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农业耕作方式,有效地维持其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保护小农的生产和再生产能力是各国政权执行重农政策的主要难点,也是巩固国家政权和小农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关键环节。
授田制的广泛实施,奠定了战国农业生产的基本格局。小农生产者的生产和再生产能力如何,不仅是直接影响国家重农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也是关系到战国时期形成的国家政权与小农之依存关系能否巩固的重要前提,因而是各国农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受到了各国政权的普遍重视。这就要求各国政府部门在前述的三种职能之外,另行承担起小农保护者的责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保护农民的生产及再生产能力,以确保国家农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为解决这一难点问题,各国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协调国家与小农的经济关系入手,减轻农民过重的赋役负担。赋役制度是联系国家政权和小农生产者的重要纽带,它体现了两者在生产成果分配上的内在联系。过重的赋役负担虽能在短期内增加国家的收入,但也容易破坏小农的生产能力,使国家陷入经济危机;此外还可能招致“士卒之逃事状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役”(注:《韩非子·诡使》。),严重削弱国家的政治统治力量,这都是治国的大忌。各国为发展生产计,纷纷调整其赋役政策,或农事之时减少劳役,或通过“訾粟而税”(注:《商君书·垦令》。)的方式刺激农民专心务农,或采用“轻田野之税”和减少强制征籍的办法减轻农民负担,以尽量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小农的再生产能力,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进而在长远目标上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
其次从调整农、商宏观产业结构入手,减少商业活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战国是我国古代商业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时期,农商之间对劳动生产力的争夺,不仅会破坏以农为主的社会产业结构,还易引发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同时还会导致商人利用当时小农与市场间的联系,“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注:《韩非子·五蠹》。),并对农民进行高利贷盘剥,造成农民的贫困和再生产能力的降低。这些都与集权国家形成期各国以“农战”为目标的经济政策要求相冲突,必须要由国家对此加以调整。战国的产业调整措施有两种,一以齐、魏为代表,侧重于采取经济调节手段;另一种以秦为代表,侧重于使用国家行政手段。前者如李悝主张实行“平籴法”,通过国家控制粮食买卖,平抑粮价的方式,禁止商人从中获利,以防止“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注:《汉书·食货志》。)现象的出现。后者如商鞅主张通过禁止民间粮食交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同时使“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人为提高商人的赋税和徭役负担(注:《商君书·垦令》。),另外还规定“事末利及怠惰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惩罚措施,以此来限制农商之间的社会人口流向,保证农业劳动力的投入。
战国时期的水利建设的突出成就是堤防的修建和大型水利工程的出现。“堤防之作,近起战国”(注:《汉书·沟洫志》。),其时自称“丹之治水,愈于禹”的白圭(注:《孟子·告子下》。),便是一治堤专家。史载:“齐与赵、魏,以河为竟”,三国各以“去河二十五里为堤”,河水“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注:《汉书·沟洫志》。)。为了加强堤防的管理,齐国还设有专门的“水官”机构和相应的巡察、备器、阅民等制度(注:《管子·度地》。)。大型水利工程方面,魏国有西门豹治邺,“发民凿十二渠,引河水灌民田”(注:《史记·滑稽列传》。);楚国则先有“孙叔敖决期思之水,而灌雩娄之野”(注:《淮南子·人间训》。),又有春申君治无锡河“以为陂,凿注大湖,以泻西野,去县三十里”(注:《越绝书》。);齐国则在汶、泗、洙等流域对其支流加以控制,调节水势,“泾水上下控,汶、泗、洙治满三之”,用以灌溉冬麦,收到了“时雨未下而利农事”的良好效果(注:《管子·轻重乙》。);秦国的水利工程建设最为著名,先有水工郑国通泾、洛而成“郑国渠”,“用注填阏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皆亩收一种,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注:《史记·河渠书》。),又有蜀守李冰作都江堰,引岷水“灌溉三郡,开初田,于是蜀沃野千里,……天下谓之天府也”(注:《华阳国志》。)。战国水利工程的大规模修建,既解决了水患,又灌溉了良田,对于增强农业生产的防灾、抗灾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救灾备灾的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各国政府都相当重视。如采取“开源节流”的办法,发展生产和节约消费开支并重;如加强仓贮,散粟振困,每逢岁凶,“庸人訾厉,多死丧”,由国家展开救济工作,“散仓粟以食之”;又如国家通过“平籴法”,直接干预粮食的流通过程,控制其购销价格,调剂丰灾年间的粮食需求量,“故虽饥馑大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注:《汉书·食货志》。)另外,还有移民就粟移粟救民、开放苑泽使民就食、兴建土功振民于庸等一系列应急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通过贷民以种子、器械等办法,救乏扶贫,以防止农户再生产能力因灾害而遭到破坏,避免商人乘灾盘剥危民。齐国规定官府要及时备好四季生产中“民之所用者”,使“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功已而归功,折券”(注:《管子·山国轨》。),对于因灾而陷入困境之个体农户,则实行“夷疏(蔬)满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予之新”的救助措施(注:《管子·揆度》。)。秦国实行“假(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优惠政策,农具破损后不必赎偿,只要写明情况便可以核实销毁。另外对种子的使用和贮存亦有详尽的规定:“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官府贮备一定数量的种子,提供给农民使用。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的备灾抗灾力度,各国还非常重视灾情的预报预防。秦律规定“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以便国家及时掌握灾情。齐国也很重视这项工作,“下虫伤禾稼”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国家还要派出官员利用冬日农闲时培训“三老、里有司、伍长”等基层官员,让他们做好示范工作(注:《管子·度地》。),以此来强化农民备灾防灾、恢复生产的能力。
以上几种基本措施,其基本着眼点都是通过国家手段维持和恢复小农在生产和再生产能力,在战国农业政策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随着上述政策措施的推行,小农对国家政权的依靠程度也随之加强,而国家政权也成为小农的主要保护人,二者的共生程度日渐密切,这对巩固当时的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五、战国农业政策的作用、实质及其中所反映的国家政权和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战国农业政策实施,对于战国社会的变迁和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基本格局的形成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其直接后果是推动了当时各国“富国强兵”政治目标的实现,如魏国行李悝之法,“国以富强”,出现了“庐田庑舍,曾无所刍牧牛马之地,人民之众,车马之多,日夜行不休已,无异于三军之众”(注:《战国策·魏策一》。)的繁荣局面;齐国通过齐威王的系列改革,“齐国大治,诸侯闻之,莫敢致兵于齐二十余年”(注:《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成为东方强国之一;燕国推行重农政策,收到了“粟支十年,南有碣石、雁门之饶,北有枣栗之利,民虽不由田作,枣粟之实足食于民矣,此之谓天府之国”(注:《战国策·燕策一》。)的效果;吴起在楚国变法“禁游宦之民,精耕战之士”(注:《史记·范睢蔡泽列传》。),国力大振,“兵震天下,威服诸侯”;秦国实施商鞅变法,推行耕战政策,“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是以兵动地广,兵休而国富,”(注:《战国策·秦策三》。),一跃而成为“田肥美,民殷富,战车万乘,奋击百万,沃野千里,蓄积饶多,地势形便”(注:《战国策·秦策一》。)的“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的强国,并最终在征霸战争中统一全国。各国之中,魏行之最先,所以魏首为富强;秦行之最彻底,故秦之结局最好。
其次是促进了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的形成。战国重农政策是促成我国古代农业生产方式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因素。它以解决小农生产者与土地的结合方式入手,以实施全面系统的农业行政管理和生产管理为手段,确立了中国古代社会以加大单位面积耕地的劳动力投入为主要特征的集约农业的耕作方式。随着战国农业政策的实施,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最终得以确定:生产形式上以个体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技术上以增加单位面积劳动力投入的精耕细作模式为主,生产结构上强调以粮为主,耕织结合,同时又以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为依托。此正是构成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的主要内容。
再次是促进了战国社会结构变革的完成。随着授田制及其他重农措施的推行,不但造就了一个数量众多且与国家政权有着直接联系的个体农民阶层,形成了战国社会的普遍社会基础;而且促成了各国农业生产的集权管理体制的建立,成为统治阶级用来“牧民”和加强国君的专制集权的基本手段,进而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的全面变革,使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战国农业政策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国家和小农之关系的形成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它的实质,是作为农业政策制定者的国家政权与作为农业生产承担者个体农民劳动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之体现。确切地说,是正在形成过程中的中央集权国家政权,与正在形成过程中的以个体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者之间,在战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共生互动关系。一方面,国家以授田方式为农民提供份地作为相对稳定的生产资料,并且通过推行重农政策,对农民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和保护措施,承担起其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四重职能:农业政策的制定者、农业行政管理者、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以及小农生产者的保护人,使国家意志得到贯彻和实行,同时又加强及深化了国家经济管理能力和经济干预能力,进而刺激了政权管理体制的集权化程度的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由授田制推行而形成的个体小农,则是国家农业部门最主要的直接劳动者和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其所有的生产行为都在国家政权的组织、管理和控制之下,并依靠国家的保护来维持其生产和再生产能力。这种国家与小农间的共生互动关系是以战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国家政权对农业生产的需要和重视为契机而确立的,受到了战国时期强烈的“耕”“战”背景和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力状况的现实制约,带有一定程度的“战时政策”色彩,在某种程度上是当时各国制度创新的结果,但此种政策一经形成,便潜在地影响着社会结构和农业生产力状况具体发展方向,对战国社会乃至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收稿日期:20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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