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知识型员工住房保障的具体原因及基本理念--从培养创新要素的角度看_创业论文

青年知识型员工住房保障的具体原因及基本理念--从培养创新要素的角度看_创业论文

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的特定因由与基本构想——基于创新要素培育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由论文,视角论文,要素论文,住房论文,工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5)06-0105-09

       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8年7月,国务院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城镇职工住房制度从过去的单位福利分房向市场化方向迈进。自此,中国城镇住房改革正式拉开帷幕。两次国务院规定阐述了城镇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内容。与此同时,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共同的发展阶段,即从适应计划经济的单位保障向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多主体保障结构转换①。保障制度的覆盖人群也应首先解决弱势群体,然后向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制度扩展。可以说过去房改前的福利分房是不分职业、收入、职称的普遍性住房保障制度,理由是社会结构同质化、收入均等化、国家福利保障行政化,而且在职工工资构成中包含了住房保障的部分②。在住房商品化后从实物分房转变为有限的货币补贴(或称为货币分房),职工工资收入要支付商品房房价从而解决住房问题。同时无论地域性还是行业性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在城镇住房改革过程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与高企房价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针对贫困阶层的住房保障政策陆续出台,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经适房、廉租房主要针对低收入家庭进行保障。

       当前中国正处于保障房大规模建设的阶段,中央政府制定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发展保障性住房的计划。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2011年到2015年我国将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各年的计划分别是2011年1000万套、2012年1000万套,2013年到2015年三年还有1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在保障房进入到一个快速和大量发展的阶段时,如何明晰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标成为关键问题。以指定性的套数计划为手段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仅仅是住房保障制度在量上多年缺位的弥补性措施,科学合理地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还需要在质上强调适用人群、运行管理方面的政策目标定位。除却典型的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外,如何向更广泛的主体延伸,在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底层居民之外还有其他群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尚未搭建。有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到2010年十年间,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住房是城市居民住房来源的最主要渠道③。另有调查显示,2014年中基层岗位的平均月收入仅为3033元,依然属于偏低收入,只够维持基本生活运转。其中,月薪超过5000元的仅占到8%④。对于中低收入水平、应对高昂房价仍无力支付的异地就业创业的青年知识工人来说,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是必要且重要的。

       在未来30年之内,我国将彻底步入老龄化社会,同时高速发展原因之一的“人口红利”优势减弱至消失殆尽。要加快实现“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就必须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力度。这是在全球化激烈的竞争背景下,中国必须正视的转型问题。当今世界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质与其说是人才的竞争,还不如说是人才创新能力的竞争。据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国家战略任务和奋斗目标。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培育是基础。因此从住房保障应该覆盖的人群设置上还需要着力考虑青年知识工人。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忽略了这一特殊群体,原因是其往往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不是社会弱势的典型群体,但让青年知识工人应付高昂的城市房价等于剥夺其通过多年的知识储备而获得的中等收入,致贫困或干脆负担不起。因此,青年知识工人住房问题突出,亟待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

       二、创新要素培育: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的特定因由

       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要解决的往往是短暂的基本住房问题,因为他们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与农民、农民工、低收入人群不同,在住房保障被覆盖的过程中是其特定的困难期,同时也是青年知识工人储备社会经验、提升技能、发挥创新能力、创业冲力最强劲、更好地利用知识文化转化为社会创新的特殊阶段。因此,从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奋力拼搏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为他们提供特殊时期的物质支持是对青年知识工人提供住房保障的特定因由。

       (一)支持“蚁族”精神的持续

       现阶段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中下层新移民,现有文献的研究也主要聚焦于外来农民工和城镇低收入群体,基本上忽视了处于社会中间层的白领新移民⑤,他们大都由青年知识工人所构成。青年知识工人属于收入水平不高、抗风险能力差的特殊群体,其辛勤不懈的工作状态和量变积累的成长期间的住房问题如单靠市场行为及个人自力方法只是扬汤止沸,更需要借助政府力量落实其一时难以解决的住房问题。

       青年学者廉思将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描述为“蚁族”。随着其著作《蚁族》的出版⑥,“蚁族”这一群体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起初“蚁族”这一群体被称为“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此后泛指高智、弱小、群居的后大学毕业生青年群体。随着我国社会城市化、人口结构转变、劳动力市场转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结构性因素的变化,青年知识工人的“蚁族”特征会持续存在,但这部分青年知识工人所具备的“蚁族”精神需要由公主体提供支撑。

       过去30年中,中国依靠人口红利优势有力而快速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但我们的人口红利仅在低端制造业方面具备优势。青年知识工人的大量出现已然在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市场青年匮乏的当下是难能可贵的,为他们创造基本的住房保障,并结合他们的“蚁族”精神,在其住房要求水平不高、适合群居形成活力社区的住房问题上,更容易在制度落实上形成较好的操作性。

       (二)支持创新创业的实践

       创新能力是劳动者素质中最具有价值的部分,同时它也是衡量一国人力资本总体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我们的人力资源政策日益重视创新驱动能力,市场主体培育更强调以创新带动创业。国家重视并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而创新创业能力最具典型代表性的主体聚集在青年知识工人身上,他们身上具有新技术、新思想,拥有青年人的活跃思维和积极能动的活力,也具有与时代发展更紧密结合、不竭的创造力。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今天,人力资源结构已悄然发生变化。在工业经济时代,技能工人是最主要的人力资源。没有技能工人,就没有工业经济社会。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工人转变为最主要的人力资源。没有知识工人,就没有知识经济社会。目前中国经济、社会的重要转型期所欲达到的产业升级、企业转型、社会结构调整及社会进步,都需要以创新创业为突破口。

       另一方面,资金和政策的支持点燃了越来越多青年的创业梦,但商海中的激烈竞争和骤变沉浮,让很多创业者承受太多的风险与基本保障的压力。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创业门槛降低了,但面临的难度和风险仍处于高位。创业热潮在青年知识工人的热情和需求中还不得不面对高失败率的问题。政府应该为其提供基本保障而激励、保存创新动力。要实现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必须在资源配置上促进创新人才培养,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说,更应向青年知识工人适度倾斜,建立科学的创新人才保障机制。

       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对青年创业者实施特别的保护政策,如2013年2月2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青年保障计划”,决定2014~2020年欧盟财政预算中新增60亿欧元作为青年基金,其中法德两国共同推出青年就业“欧洲新政”。然而,我国各地方政府的人才保障计划往往都是针对高端人才制定的,而对广泛的青年知识工人则几乎没有,其中的住房保障问题长期被忽视。逃离“北上广”,就是居住成本高而产生的现象之一。住房保障对非本地就业的青年知识工人来说至关重要。各地方政府应从留住人才、保持城市竞争力需要的角度积极为青年知识工人配置住房资源。

       (三)向实现社会公益最大化方向迈进

       青年知识工人数量庞大,且逐年增多,同时该群体住房困难是高等教育改革、国家人才战略、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伴随而来的产物,实质上说更多的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因此其责任主体也不仅仅是私主体,而且还应是公主体。这一问题单靠市场行为调整是存在局限性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必须借助政府力量,我国有必要在现有住房保障体系内建立并完善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体系。而建立与完善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体系,是社会公益最大化的体现。

       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由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三种形式组成。经济适用房主要针对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人员,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但定价即使采用“比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低10%~15%”的原则,该定价方法会随着商品房价格上涨而水涨船高。廉租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的400多万户住房困难居民。根据建设部预算,目前全国仍有近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在10m2以下。虽然近几年我国大力发展廉租房建设,但从总体上看,廉租房住房覆盖面小,远远不能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要,更难以惠及青年知识工人群体。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夹心层”人员。各地对于“夹心层”的定义不尽相同,“夹心层”主要指游离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之外的群体。青年知识工人具有较高的教育程度,工资虽低但也超过各地政府规定的“夹心层”标准范围,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以广州为例,广州最高标准的“夹心层”年收入为12001~15000元(1001~1250元/月)。这就使得青年知识工人陷入住房保障的困境,却没有制度能够关照这一庞大的群体。

       从保障制度覆盖的广泛性来看,缺失了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制度是极其不完整的。青年知识工人这一群体的住房问题不只是社会现象,更是牵动绝大多数家庭的家庭问题,涉及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核心家庭已成为中国的普遍家庭结构类型,青年知识工人不仅面临工作事业上的“爬坡期”,也面临组建家庭、独立生活的困难期。“啃老族”的大量出现则是基于父辈家庭的照顾和传统的家庭责任观念而产生的。换句话说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问题将是独立的核心家庭成员成为“独善其身”的基本保障问题,也是更为完善的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的基础。

       三、保障模式与发展机制的设计:基于经验与现实的比较

       保障模式设置会影响产权,进而影响青年知识工人住房的经济性。研究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的模式设置能从根本上抑制知识工人住房的单纯市场化,从而确保其公益性不被破坏。

       (一)保障模式的选择

       随着近年来保障性住房以“租”代“售”的模式转变,也根据世界各国现有的住房保障模式经验来看,主要有如下两种保障性住房租赁模式具有针对青年知识工人的适应性:(1)PPP模式建设和民间资本共有的“青年公寓”。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⑦,即公共部门(Public)与私营机构(Private)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Partnership)的一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模式。该解决方案的基本思路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形成产权共有形式,只面向青年低收入的保障性租赁的“青年公寓”⑧。政府通过减免“青年公寓”的建设、运营成本,从而降低民间资本投资回收的风险,增加民间资本投入的积极性。“青年公寓”项目将纳入城市建设,由政府统一管理。(2)CMAT模式建设的“蚁族社区”。CMAT模式⑨即Consult-Lease(租赁政府资源),Multi-Partition-Flat Multifunctional Service(多分隔安居租赁),Ant-Family Ant-Tribe(蚁族家族),True Transfer(实现理想后转让使用权)的简称。它是以为蚁族群体提供居住和创业环境为主要理念,打造一个集居住、社区服务、帮助就业创业为一体的平台(蚁族社区),为蚁族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和创业环境⑩。CMAT住房供给模式是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完成的,企业通过闲置资源的转手再利用来解决“蚁族”住房供给问题。产权归政府的“蚁族社区”是一种新型的住房供给模式。

       英国住房的共有产权制度是PPP模式最为经典的,也是最为成功的应用。英国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共有是购房人与住房协会共同拥有各自比例的住房产权。由于住房协会是个行业协会,不具有管理者的身份,做到管控分离,具有中立性。英国住房的共有产权制度能保证其公益性不仅因为住房协会与政府管控分离,还因为英国将PPP模式应用于宜居住房,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其在公共住房建设中的应用效果。但PPP模式在我国当前国情下面临适用困境:首先,PPP模式的“青年公寓”产权由政府与民间资本共有,政府与民间资本共有这种模式我国尚无先例可循。它与我国现有的共有概念不同,它不是物权法上的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含义,即我国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其实施效果。其次,我国没有住房协会,政府既是所有权人之一,又是管理者,政府管控合一,如何保证政府的中立性,购房人如何共有?最后,共有产权属于共同出资、财产共享,并可依显性的、明确的比例或份额确定转售时收益的分配而不对价格和购买者进行限制。而这种财产共有、能自由地转售收益的分配模式应用在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上,也是行不通的。若保障房屋能自由转售收益,那么受保障者的逐利性则需要较高的规制成本,因此PPP模式的公益性难以体现。

       CMAT模式能更好地与我国制度衔接并能保障制度的公益性。CMAT模式的社区产权归政府所有,给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11)。其具体表现为将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闲散废弃建筑租赁、项目进行改造与装修、青年公寓出租与配套服务等相关专业活动。这种模式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完成,避免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夭折;企业有利润空间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责任,这种模式可能更适合我国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CMAT模式不存在产权共有问题,不存在自由转售的问题,不涉及市场,一定程度上能保障其公众性。而相应地,PPP模式的法律背景是英美法系,运用共有产权的制度,而我国参照英美法系做法的可操作性不大。CMAT模式不仅满足了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问题,也实现了政府利用市场化手段向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住房的要求。CMAT住房供给模式是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共同联手开发的,开发商以较低价格获得城区旧厂房、校舍的经营权,将其精美设计改造,作为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全面的青年公寓面向青年知识工人群体出租。此外,CMAT模式还会提供一个更大的“蚁族”平台,在解决住房问题的同时也提供了创业机会。这种模式所创造的价值不是土地,而是租赁闲置建筑及其改造后的经营。这种模式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创造源源不断的服务业产值。最后,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在公共事业上得到广泛的应用,为CMAT模式的特许经营提供借鉴。若政府能保证一定时期的特许经营权,将不仅能够解决我国广大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问题,而且有可能同时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增强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益性。

       (二)保障模式的公益性立法设置

       从模式设置的角度来看,要确保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的公益性,就是要立法解决政府行为和政治风险。CMAT模式是赋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形式运行的,政府有可能变更项目公司或者撤销项目甚至将在建项目收为国有或者征用等。这些政府行为和政治风险将威胁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成为建设住房保障的绊脚石。因此,对模式设置的公益性立法有两方面的建议:

       一是从法律意义上认可CMAT模式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在经营期内政府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协议,提前收回房屋及其他建筑资源。这既可以避免项目公司与政府在产权问题上的纠纷,也可保证项目投资者的利益,吸引投资者投资。

       二是政府对于青年“蚁族”社区的所有政府行为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规避政治风险。对于政府撤销正在改造、建设的项目,或政府通过增加税收等手段变更项目公司的权益,甚至将其收为国有或者征收等政府行为进行预防。

       根据我国的国情,青年知识工人群体会不断扩大,刚性需求伴生下的房价仍会有上升空间。如果不及时解决该群体的住房问题,将会极大地影响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CMAT模式能长期持续吸引青年群体居住,通过不断的循环利用,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刚就业新创业的青年知识工人的居住成本,帮助他们实现城市立足的理想。

       (三)保障的机制设置

       机制设置是包括入住机制、挤出机制以及推出机制等一系列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的实施制度体系。

       首先涉及的是入住机制。当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准入、轮候及退出的三位一体运作机制。笔者认为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可以借鉴发展这一机制。但在入住机制方面,应该降低准入条件,省略繁杂的入住程序。由于该群体的住房保障的申请主体是急需解决住房问题、减轻住房压力的新就业或新创业的主体,繁杂的入住程序、过高的准入条件只会将广大需要政府扶持的主体拒之门外。放宽入住机制才能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的公众性。入住机制实行申请、核查、公告制度。建议申报住房保障的主体通过网络身份证添加自己的住房状况、家庭人数、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详细信息,并提出申请。为简化入住程序,由住房管理机构核查申请,在申请后对情况符合的进行登记。然后对于初审合格的主体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大家监督,对于无异议者正式进行登记并分类。公示不仅仅针对入住申请,而是在整个保障住房期间接受大家监督。

       其次是挤出机制。与入住机制不同,挤出机制应制定严格的标准。由于放宽准入机制,使得申请人数可能会激增,在不能满足所有的申请人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严格的挤出标准,能使真正需要的主体获得政府的扶持。不同口径保障房之间的界定和隔离机制要明显才能有利于建立清晰、不易混淆的特殊住房保障制度。笔者认为的挤出机制以申请主体的工资收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消费记录以及当地物价作为参考数据,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一个标准幅度,若连续几个月花费或收入超过标准幅度,则需要搬出。同时,延续公示期亦能完善挤出机制。制定严格的挤出机制能使该住房保障满足其公益性,同时能真正帮助到需要政府扶持的蚁族。应制定配套的定期上报和定期检查制度,主动对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监管。

       最后是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主要体现在动态循环使用上。解决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大部分都是暂时的。申请廉租公寓的初期,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审查其收入支出情况,同时不同阶段建议收取阶梯式的房租。在就业创业初期,由于收入不稳定、开支较大,可以适当减少房租。一般在一年后(试用期已结束)依照工资比例或阶段性上限收取房租。青年廉租公寓初期会给予最大的扶持,随着工作年限增长建议逐步提高房租,逐步与市场价接近。青年廉租公寓房租的逐步提高,将适用年限确定在3~5年为宜。时间过长,会使享受住房保障的主体产生依赖性,不利于避免道德风险,缺乏了积极进取的冲劲。时间过短,不利于各地区的人才积累,也达不到住房保障的初衷。因此退出机制的时间限定一方面能激励青年知识工人努力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实现青年廉租公寓的流转性。当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退出青年廉租公寓。

       目前廉租房体制有借鉴之处,但青年知识工人的特点需要对其保障住房机制能实现“入住易,挤出严,退出快”的方式。可通过公益性立法将机制设置以立法形式明确化。在制定其机制设置上要针对青年知识工人的特点。入住机制若条件过于严苛,程序过于复杂,则不符合其人数众多的特点。挤出机制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否则与短期问题的解决特点不相一致。退出机制要快,流通周期短才能最大程度惠及广大青年知识工人。

       四、基于创新要素培育的责任设置

       我国在住房保障领域法律体系不健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违法成本低是申请主体违法屡犯不止的原因之一。违法必究不是万能的,但违法不究是万万不能的。设置法律责任不仅具有告示、指引、预测作用,更能体现它的教育和强制的规范作用。

       完善的法律责任设置是公平、公正、平等的前提。只有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模糊的空间,才能确保真正需要的人受益。目前不仅针对住房保障领域,在社会保障领域都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设置使得相关的法律出台形同虚设,对公民毫无约束作用。针对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的法律责任设置,应当基于制度设置的初衷,从创新要素培育方面着眼。创新能力提升需要多方面的均衡投入。创新要素的培育是一个系统行为,基于创新要素培育的青年知识工人住房保障制度在责任设置方面体现为个人创新能力开发与贡献、市场主体对创新人才运用的反哺,以及政府人力资源建设推进区位竞争优势几个方面。

       (一)个人责任:创新能力开发与贡献

       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求青年知识工人在就业和创业当中具有相应的创新能力,对自己的创新工作与贡献提供承诺。在申请者入住机制内虚报自身资料等信息的行为归结为情节轻微,计入电子信用卡内,政府可建议银行参照电子信用卡调整借贷利率。我国房价近年来不断水涨船高,青年知识工人基本上很难能够付清买房款,大多数都是通过付首付,其余月供的形式购买房屋。这样的违法成本将很大程度减少主体违法的侥幸心理,让条件不符合的申请者望而却步。同时在退出机制中进行动态监控,对之前提供的创新工作贡献承诺进行核对,完全不能兑现者则流出保障公寓的租住。如用其他严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秩序,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针对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在主体生存与自我价值实现中寻求的一种制度均衡。

       (二)单位责任:市场主体对创新人才运用的反哺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求竞争中的市场主体不再是简单融入市场经济体系、加大投资,而是倒逼提高创新能力、更新升级产业结构,而增长动力的转换需要企业重视创新人才的培育,同时对创新人才的占有给予社会反哺。

       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应该具有多支柱型的供给模式,相应在职单位应当通过付费的方式给予支持,无论是住房公积金形式还是住房补贴形式,用人单位都应当在申请青年公寓的青年知识工人中给予适当再照顾。还可以发展企业供给型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微利型租赁保障性住房,政府限定价格水平,单位负责住房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保障对象向单位支付。由于该类保障性住房面向的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较政府供给型保障性住房有所提高,因而政府限定的价格允许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可以吸引企业作为供给主体,从而加大供给数量,拓宽供给渠道。此外,申请人在申请青年公寓住房时,需要申请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制,申请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屡见不鲜。在虚报收入证明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单位应该对其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单位伪造收入证明的,建议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这种经济处罚可以与单位要缴纳的城市建设费连接起来,作为单位与骗取住房保障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三)政府责任:人力资源建设推进区位竞争优势

       有实证研究指出,“科技人才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正向拉动作用”(12)。地方政府通过创新人才培育和吸引激发持续与高效创新效能,以提高区位竞争优势。同时,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活动也已由过去的单纯企业化行为,发展成为了一种政府职能化、政府推动和引导的社会化行为(13),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尝试承担起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责任,主要包括以成本价格租赁保障性住房,政府向企业采购住房产品和服务,基于采购成本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保障对象向政府支付。该类保障性住房价格水平在满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不含有利润空间,仅以成本计算,因而政府必须作为供给主体,保证住房价格维持在较低的水平。针对青年知识工人就业创业期的特殊困难,地方政府可以提供房租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14)。

       在上文所述保障模式的实践中,政府责任主要指建设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承担政府官员责任的根本方法是从法律上加大各级政府官员在住房保障中的问责力度。同时政府建设责任是保证划拨土地选址,监督保障房的开发与建设,在保证住房保障的供给数量同时,减少房屋维修等费用。政府财政责任主要是控制房租租金,保证财政补贴专费专款专用。政府监管责任主要是加强在挤出机制的监管责任。

       政府行为责任还包括政府要为其行为负责。政府行为不能随意变动、朝令夕改,在青年公寓周边要制定配套设施,为住房保障提供后勤保证。要保证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撤回的法律后果要明确化,不能模糊概括,前述模式设置部分已有提及,此不赘述。

       五、结语

       从社会发展的人才战略储备来看,要尊重人才的成长规律,在其成长期给予更多的保障制度和短期内的帮助。住房保障制度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住房提供问题,应当说在其准入、退出机制都是畅通的情况下,青年知识工人的住房保障也是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制度供给问题。而我们的人才战略就是要对年轻、弱势、在就业创业早期的青年知识工人进行支持与激励,因此对其住房保障也应注重特定时期内的帮助。同时,要破除唯有高端、顶级人才方为人才的传统观念,为大众创新人才创造发挥效能的条件,鼓励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善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青年知识工人从自己的工作中积累能力、创造财富,从而为社会提供优秀人才,造福社会,也让青年知识工人更好地为社会创新、社会发展服务。

       概而言之,青年知识工人的必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可以为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创造条件,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推动教育改革。近年来,“大学生儿子不敌农民工父亲”这类新闻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矛盾,不利于推动教育改革。21世纪的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作为主要的经济要素的,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也将从“资本驱动”转向通过技术进步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创新驱动”,从过去享有的“人口红利”转向更为合理和注重效益持续发展的“制度红利”。除却经济效益之外,我们不难发现青年知识工人的较为体面的住房安排可以让社会形成重视知识人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社会效益和知识引领作用,而该项住房保障制度的发挥还会形成青年知识工人更好地回馈社会的基础和动力。

       注释:

      

      

      

       ①史铁尔:《单位体制下的福利——以M单位为例》,《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②李宁宁、苗国、姚俊:《后单位制时代社会支持的断裂与再造——以近期社会极端事件为例》,《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③张祚、陈昆仑、涂姗、刘艳中:《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来源构成与省际差异:基于“五普”与“六普”数据的分析》,《世界地理研究》,2014年第9期。

       ④《城市新移民平均月薪约3000》,参见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0515/02/9S8IPKPO00014AED.html。

       ⑤张文宏、雷开春:《城市新移民社会融合的结构、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⑥廉思:《蚁族:大学毕业生聚居村实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⑦张建坤、王效容、吴丽芳:《“蚁族”保障性住房的PPP模式设计》,《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⑧Brian B.Building Public Trust through PPP.Internation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2005(3).

       ⑨刘洪辞:《蚁族群体住房供给模式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⑩刘洪辞、刘传江:《蚁族安置新路径:CMAT模式研究》,《科技和产业》,2012年第2期。

       (11)Betsey Martens.A Political History of Affordable Housing.Journal of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2009(9):67-68.

       (12)陈玉兰:《科技人才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来自不同时期的省级数据》,《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13)陈昭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14)《吉林实施创业引领计划》,《中国教育报》,201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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