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复议存在问题论析

公安行政复议存在问题论析

王冬黎[1]2004年在《公安行政复议存在问题论析》文中指出公安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公安行政复议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活动复议申请由公安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最常见的复议申请及管辖模式就是一般管辖。一般管辖通常是指以最初做出具体公安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管辖机关。 公安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反映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本篇论文的重点就是从相对实证的角度来分析公安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期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尽一些薄微之力。文章从公安行政复议办理程序中各个阶段来加以论述这些问题的:如在管辖问题上,当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笔者认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中管辖争议的处理方法来处理,但主要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在申请范围问题上,对公安机关依法做出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不服公安侦查行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的界定问题,通过案例加以分析说明。另外也详细论述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复议代理人、第叁人权利保障、对有关证人的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适当性审查的标准问题等。对行政复议制度中缺失的回避制度、“更不利决定之禁止原则”也加以论述。

商小平[2]2009年在《论规制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形势异常复杂、多变,立法机关不可能预见社会治安形势的全部以及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可能发生的所有影响。因此,法律不得不授权公安机关在法律原则指导下,执法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斟酌权衡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本文从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内涵入手,在探讨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和存在情形的基础上,分析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结合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剖析了问题成因,探索性的阐述了当前形势下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有效规制的途径及对策。

杨婕[3]2011年在《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文中研究表明警察权在广义的范围内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警察机构的一切权力,包括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中行使的所有权力。狭义的方面,一般是指国家赋予警察机关在进行警察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本文所说的警察权主要是指狭义的警察权。警察作为与公民接触最为密切的行政机关,在应对现实生活中涉及公民财产权的问题时,二者总会产生矛盾与冲突,从而加剧民众与警察的矛盾。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公民财产权带来的危害,一些警察滥用权力行为不仅会对社会安定和谐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甚至有些行为还会导致民众对警察制度乃至对整个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如何将警察权力的行使纳入完善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有效规制,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涉及公民财产中行使的现状进行研究并对此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一些研究成果与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机制的建议。文章首先从语义分析入手,提出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以此作为本书的理论基点,并对其权力基础理论进行阐述,使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及存在有比较全面而又深刻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涉及公民财产权行使权力时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进一步说明完善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以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论证完善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针对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为警察执法建言献策。同时,本文虽立足物权法这一视角,只涉及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财产的行使,但希望以小见大,对此得出的结论同样适用整个警察执法过程,最终达到完善警察权力行使机制的目的。

马红军[4]2016年在《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执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有权力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众多行政行为中,行政执法行为最为普遍也最为常见,其行为的执行是否遵照法律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进一步来说,其行为执行的合法与否也直接影响着民众对政府的判断,因此有必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然而,虽然我国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宪法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存在重大缺失,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更多的是通过行政诉讼和提起公诉,但这两种制度明显看来是极其被动的,而且其监督的范围更多是局限于诉讼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活动,对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很少监督,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根本不了解行政机关做了什么。基于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制度,让检察机关能够知道了解行政机关做了什么,建立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就是为实现这目标而努力。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宪法体制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问题,结合法律监督的基本理论及法律监督督在人大制度下的定位以及依法行政的时代大背景论证了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案,在众多完善方案中论述了行政执法检察备案的制度优越性;第叁部分主要对我国行政执法检察备案的制度设计阐述了自己的构想,从行政执法检察备案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程序以及效果方面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的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检察备案制度的配套措施,如完善我国的检察建议制度和行政公诉制度。

张树文[5]2008年在《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公安网上办案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认为“金盾工程”是全国公安信息化的基础工程,是实现警务信息化或电子化警务的基础。“金盾工程”主要包括公安基础通信设施和网络平台建设、公安计算机应用系统建设、公安工作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公安工作信息化运行管理体系建设和全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控中心建设等。网上办案系统是“金盾工程”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金盾工程”质量和我国电子政务的应用水平。本文首先对网上办案系统设计开发中的技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简要介绍了在本系统设计开发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手段,如面向对象分析、关系数据库和分布式系统等,这些都在本系统中有所应用。其次,对需求进行分析,给出网上办案系统的总体方案,包括系统的设计思路、软件体系结构设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数据设计和系统配置等。系统功能模块设计又包含了系统各个模块的功能分析。最后,本文详细介绍了网上办案系统的模块设计和实现,包括登陆(安全认证)模块的设计和实现、文书模块的设计和实现、行政案件的设计和实现、刑事案件的设计和实现、个人和单位的执法考评模块的设计和实现以及信息统计和查询模块的设计和实现等。每个部分都给出了处理流程和界面等的论述。本文针对目前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公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软件工程思想将先进的技术应用于公安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解决了实际问题,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本系统为推动电子政务在政府部门的应用和实现做出了贡献,具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

郑芬, 陈涛[6]2012年在《关于《行政强制法》实施对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影响的思考》文中认为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作为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而言,不再像《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那样尚停留在理念革新的间接影响上,而势必对劳教管理中的具体执法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就应

贾建平[7]2019年在《德法兼修背景下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定位与体系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学是公安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公安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德法兼修的理念培养、民事纠纷的调处、行(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都离不开民法。在德法兼修的要求下民法学课程的课时安排、授课内容、考核方式都面临挑战。因此公安院校必须重构民法学课程体系,以区别于普通法学专业的民法学体系安排,实现“学科交叉,专业融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 公安行政复议存在问题论析[D]. 王冬黎. 郑州大学. 2004

[2]. 论规制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J]. 商小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3]. 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D]. 杨婕. 湘潭大学. 2011

[4]. 行政执法检察备案制度初探[D]. 马红军. 华东交通大学. 2016

[5].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公安网上办案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张树文. 山东大学. 2008

[6]. 关于《行政强制法》实施对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影响的思考[J]. 郑芬, 陈涛.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2

[7]. 德法兼修背景下公安院校《民法学》课程定位与体系建构[J]. 贾建平.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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