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适度干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秩序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政府适度干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秩序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适度干预与经济秩序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经济秩序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6)03—0075—05

在当今社会,如果没有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想象的。政府通过正式法律和非正式的规章制度进行产品生产、收入再分配、经济管理等行为,个人福利不仅依靠私人部门里的市场交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政府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诸如法律制度、教育、卫生等。这既是基于对市场和政府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深刻认识。有学者指出:“在往昔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膨胀的国家观念吞并了市场的逻辑;而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又有人误认为实行了市场经济,就可以不要政府。”[1](P1) 事实上,在几百年经济思想史中, 主张国家干预(政府干预)与经济自由放任一直是两大对立的经济学思潮,由此也造成了干预与反干预的各种矛盾。

因此,在我国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明确经济自由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保持适度的经济自由与政府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政府与市场

1.国家、政府与政府干预

现代国家从权力结构上可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司法和行政。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理解的政府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分的全部机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和政府是相同的概念。本文采用广义的概念。政府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定的主体,它是各种经济主体中的一类,它与一般经济组织的区别是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者;二是经济规则制定者和经济秩序的维护者;三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干预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参与、调节、控制、限制活动。从历史的角度看,政府在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首先不是基于“政府优越”的考虑,而是基于“市场失效”的考虑。市场愈无法克服自身的缺陷,愈需要一种超乎市场之上的力量才能解决或克服,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无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还是现代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都离不开市场调节,同样也离不开政府干预。

2.市场、市场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从狭义上讲,市场是指某种商品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实现供求转换的场所,包含五个要素:交换对象、交换主体、交换条件、交换过程、交换空间。若从更为广义、本质的角度上讲,市场是商品、劳务和要素交换关系的总和。这种市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本文所提到的市场是指广义的市场,是指市场上一切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发挥的作用,即市场功能,直接产生于市场机制。市场机制是指市场各要素相互结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运动过程。市场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价格、市场供求和市场竞争,具有自主性、竞争性、平等性、开放性、系统性的特点。市场机制的运行对社会经济运行会产生两方面的作用:积极作用或正效应,消极作用或负效应。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或正效应称为市场效能,市场调节的消极作用或负效应就称之为市场失效,也有人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失败。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及作用大小,不在于是否存在市场(如计划经济条件下存在生活资料市场,但市场机制并不发挥应有作用),而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状态。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结构和制度,它包括:自由的企业制度、完善的市场体系、发达的市场契约关系、健全的政府干预体系。各国现代市场经济无一例外地都是政府宏观指导、干预的市场经济。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主要是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市场功能。

3.经济秩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济秩序是一种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是指经济主体活动及其经济运行的规范和准则。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而社会经济的运行过程离不开相应的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准则,通过人们的经济关系及行为方法,就表现为一定性质的经济秩序。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实践,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而市场经济运行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含至少包括:保障经济主体行为的有序性和经济运行的有序性、保障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具有中国特色。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P373)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突出秩序、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三大特色。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变

1.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的演变

在现代国家形成后的几百年发展历史中,政府和市场始终发挥着各自的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不断地发展和演变。从最初的“重商主义”开始至今已经有500年的历史了。 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把“自由放任”作为他主张的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在其“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这个自由度的三要素基础上,规定了国家的三个任务:提高分工程度、增加资本数量和改善资本用途。进而他对政府的义务作了三点限制:保护社会,使之不受侵犯;保护社会上的每个人,使之不受他人侵犯;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设施[3](P3)。上述观点归纳起来,构成一幅“看不见的手”支配的社会经济景象,而政府则成了一个“守夜人”。

20世纪30年代,席卷世界的经济危机导致了西方经济学说的一次重大转变,占统治地位一百多年的以斯密自由市场经营理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凯恩斯认为,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等于听任有效需求不足的继续存在,就等于听任失业与经济危机的继续存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的思想体系从宏观经济分析的角度证明了市场缺陷的存在,构成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的理论核心,因此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被人们称为“凯恩斯时代”。

但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现象,使得凯恩斯主义那只“看得见的手”对此也无能为力:若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解救危机,就必然给通货膨胀火上浇油;若采取紧缩政策抵制通货膨胀就势必加剧经济危机。于是,西方经济学者开始怀疑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政策,开始向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制度“复归”。新自由主义思潮开始活跃起来,他们的基本经济思想是: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其原因正是由于政府干预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的原因,政府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致命的缺陷;并与“市场失灵”相对应,提出了政府失灵(或公共失灵)理论。

1937年,“社会市场经济”的创始人瓦尔特·欧根在《积极的秩序》一书中指出: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在国家和法律保证下实现的完全竞争,以达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秩序”[4](P6)。缪勒·阿尔玛则将其阐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以社会补充和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这不是放任不管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有意识地加以指导的,也就是社会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它的目的在于在经济竞争的基础上将自由的积极性同恰恰由于市场经济成就而得到保障的社会进步连接在一起。”[4](P7) 可见,“社会市场经济”理论肯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同时提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要有个限度,政府的作用不是去干涉企业的经营,而应当如“交通警察”或“足球裁判”,保证自由竞争能正常进行。

2.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

从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到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不同时期都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政府职能与作用提出了预见和设想。这其间经历了漫长的艰难探索和理论发展的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对政府作用的认识,是将政府计划作为“市场替代物”来看待的,他们把到了共产主义阶段商品生产将被产品生产替代的可能性,扩大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整个发展阶段。列宁虽然强调避免政府计划的官僚化,但也推崇计划经济。毛泽东虽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他认为不能把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强调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这实际上否认了计划经济应当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这一正确主张。

我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1979年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论断。1992年他又提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P373)。这些论断,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及其运行机理的分析奠定了基础,为我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经济发展史上一再被提起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的争论做了一个总结,从而保证了我国今后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适度干预机制与经济秩序的构建

通过分析社会主义主流政治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政府作用的不同理论,警示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应当恰当地把握好政府干预度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针对私有制条件下“市场失效”与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情况,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利用计划手段的全面调节,实质就是政府进行“市场替代”,政府计划将成为“干预经济的唯一手段”。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既立(交通)规则,又当警察,还决定车辆和行人前进的方向;既当(足球)裁判员,又当教练员,还当运动员亲自踢球。实践证明,这种理论具有非现实性,政府干预的实际效果与初始目标相去甚远。而政府仅起“守夜人”的作用不具有市场经济运行的现实性;政府仅起“守夜人”功能无法克服“市场失效”的现象。而邓小平的关于计划与市场的认识以及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具有充分的现实性,也必将从实践的角度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我国经济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双重机制并存与摩擦使经济运行过程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偏差,致使我国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在极为纷杂紊乱的社会环境中步履艰难地进行。这说明我国还未建立起与新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经济秩序。所以,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迫切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调节机制问题。政府依靠强制性计划直接管理经济的方式虽然打破了,但是间接管理经济方式又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使得政府为了维持经济的运行不得不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不规则的干预。企业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但原有的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保留下来;各级政府部门作为社会行政管理者又作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下级部门和企业签订有关投资、分配、奖惩的经营合同,因此,政府不是在调节市场,而是直接控制企业。第二,市场与企业之间的运行机制问题。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以“企业扩权”为先导的,但由于企业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企业对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没有打破,企业仍然未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者。企业受到市场和政府部门双重力量的驱动。由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总是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摆脱市场力量的冲击,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只承担着有限的责任,这直接导致企业公有资产流失、企业行为短期化、市场机制扭曲、价格体系理而不顺等严重后果。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既不能延续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产品经济秩序,又不能完全照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我们要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保障经济正常运行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的秩序。这种新秩序与以往的经济秩序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这种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有着以下不可动摇的前提:

1.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我们所要建立的新经济秩序首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规则的内在要求,并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使得每个商品生产者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经济的平等性原则不承认任何经济特权和超经济强制,只承认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原则要求实行企业间、行业间、地区间甚至国际间的经济联合,形成多维联系的社会化大生产,新经济秩序就必须保证这种经济网络的形成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要求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合作必须以契约关系为基础,新经济秩序就要以法律准则维护各方经济主体的公正、公平交易和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

我们所要发展的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以纯粹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是以多元化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迄今为止发达的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在移植私有制市场经济规则时,必须考虑其作用的环境变化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上了邪路了。”[5](P6) 所以,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实质就是在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

3.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

国情的重大差异,如人口的多少、民族构成和分布、文化传统和人们的心理素质以及生产管理技能等因素,从各个方面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新经济秩序的建立。即使在基本经济制度相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秩序也各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在吸取其他国家改革经济体制、发展商品经济经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

简言之,我们所要建立的新经济秩序,其“新”就在于它和传统的产品经济秩序相比,能够保障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和市场机制的运行;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比,能够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者的权益,不断促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与其他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相比,新秩序更加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不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某些原则和教义。

建立新秩序包括建立一整套符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资产经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商品流通秩序、货币金融秩序、税收征管秩序等一系列内容。

(1)资产经营秩序。所谓资产经营秩序是指社会资产产权明晰确定, 产权转移符合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一定的行为规则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产权明晰、责任确定。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所有者、经营者对资产具有明确的权益和责任。在过去的产品经济体制甚至改革以来的双重体制下,我国的公有资产产权基本上是模糊不清的。建立资产经营秩序就是界定各个资产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产权应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不断进行有规则的转移。有了这种产权转移规则,市场竞争的压力会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2)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竞争秩序是指保证商品生产者为获得有限的机会而进行经济技术势力较量的市场规则和规范。建立市场竞争秩序不仅在于为商品生产者提供竞争的场所,而且要保证竞争的公平性。首先,它是指承认所有投资者的平等地位;其次,公平竞争还指一切商品交换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准则。公平竞争秩序要求有公平而具有权威性的裁判,这个裁判就是政府,必须依靠政府进行市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

(3)商品流通秩序。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的统一。 流通以生产为基础,又是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没有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社会再生产也不可能顺利进行。建立商品流通秩序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社会主义商品流通顺畅进行。首先,良好的商品流通秩序要求商品流通渠道畅通;其次,良好的商品流通秩序要求有合理的价格体系,具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供求关系决定商品的市场价格。建立商品秩序必须形成市场价格机制,才能在商品流通中真正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

(4)货币金融秩序。 新的货币金融秩序首先表现在中央银行具有宏观控制机能,具有控制货币发行和信贷供应总量的独立的责任和权力。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总量控制目标时,应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其次,新的货币金融秩序能够保障强化金融监督;再次,新的货币金融秩序还表现在具有完善的金融市场。保证资金在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企业和个人之间有效地流转,并通过资产经营权的转让将资金集中到经济效益最好的方向上。

(5)税收征管秩序。税收征管秩序是指税收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公平性, 征管手段具有法律性和严肃性,以保持经济单位有规则地开展经营活动。新的税收征管秩序能够保证公平税负原则的实施。实行公平税负的规范性税收制度,必须从根本上取消对国有、集体和外资、私营企业几套税制的做法,不管企业性质、行业类型、经营范围如何,税制规范应该统一。如果在政策上对中外企业或不同性质的企业区别对待,可以在税率设计、减免或加成征收方面采取措施。

四、结语

从计划经济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呼唤政府的适度干预,强调政府应合理地调节社会经济,保证经济运行的秩序化和高效率。因而,对经济的适度干预,既是政府的权利,又是政府的义务。这种职能的充分实现,需要政府体制的改革,包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的政府体制的建立和其职能高效率的运作,才能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国家才能强大。

在此,我们还应看到,国家的强大,是其干预市场、校正市场失灵、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与能力的表现和基础,但其结果也会导致公共部门的膨胀和公共支出的增加。当然,自由市场制度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只能是由政府提供,而经济生活里政府应当严格控制的是的公共产品中“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6](P9)。另外,政府还必须注意所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否则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收稿日期:2006—04—11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03DGQ2D048;黑龙江省科技攻关重点项目,项目编号GB02D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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