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强社会强国家”_社会组织论文

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强社会强国家”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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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将“强国家——强社会”作为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但如何认识、处理强社会与强国家的关系及如何构建一个强大的社会并未达成共识。提到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关系时多讲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少讲或不讲相互制约,讲强国家理直气壮,论强社会似乎还有点底气不足。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主张“强社会—强国家”的改革目标模式,并认为对于强社会的内涵和如何认识、处理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关系仍有继续探讨之必要。

一、如何理解强社会、强国家

现代意义上的强国家以拥有一个强大而有效的政府为标志,是一个制度健全、职能适中、经济富裕、社会凝聚力强、国际影响力大、文化教育发达、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强社会以拥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民间组织为标志,是一个自主性强、组织化程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创新活力、对国家政治生活参与程度高、富裕、和谐、民主的法治社会。强社会必须具有强大活力和自我发展的动力,必须为个人的自主发展、个人潜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必须具有强大的自我组织能力、自我服务能力。强社会是一个理性的、法治的、民主的社会,社会对国家权力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在政府主导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社会公众通过行使选举权,参与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监督国家权力的运用,对国家政治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制约力。强大的社会必须是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局面的和谐社会,社会团结、社会凝聚力强的社会;强大的社会必须是民众普遍富裕的社会。强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国家政治民主化,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发达及其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的提升。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真正的强社会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但严格地说,资本主义社会作为强社会仍然是不够格的,仍有继续发展的必要。中国通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更具有活力,更强大、更富有了,社会组织更加发达,社会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也得到了加强,目前正在向强社会方向迈进。强社会的理想蓝本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种强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将实现完全自治,国家职能将逐步消亡。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其最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强社会。

二、中国为什么要选择“强社会、强国家”模式

“强国家—强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模式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毫无疑义,中国需要一个强国家,这方面早已形成共识,本文不再多言。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和较长远发展的需要,相对于强国家来说,强社会更为基础、更为根本,意义更为重大、深远。中国需要一个强国家,但更需要一个强社会。下面将重点论述中国为什么需要一个强社会。

1、强社会是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和社会关系理论的真髓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和目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上层建筑。马克思认为,“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也可称为市民社会,只是随着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①“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已成了现代社会中国家实力和国家优势的基础”。②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③马克思在论巴黎公社时指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织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制度将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肌体。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和国家关系作出了预测,他认为未来理想社会必须是“在保证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展同时又保证每一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④马克思指出,“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社会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成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恩格斯认为:“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全部国家废物彻底抛掉为止。”⑤恩格斯反复地讲,在废除私有制后,“社会将按照实有资源和整个社会的需要而制定的计划来管理这一切”⑥,“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⑦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和社会关系理论必然得出强社会的结论。

2、强社会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经验

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是社会控制国家的产物。在世界历史上,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下从来就没有产生过民主体制,只有一个强大的社会才有力量制约国家权力并建立一种民主体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的过程是国家职能扩大的过程,但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也有了长足发展且在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继市场之后的第三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了社会是国家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只有社会强大,国家才能持久强大,才能永远保持生机、活力,才会避免异化;同时,社会力量是制约国家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力量,强大的社会力量的合法存在和发展是遏制国家权力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反社会的力量、确保国家权力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之善的最大的保证。

3、中国古代社会给我们的启示是一个虚弱的社会无力支持一个国家持久的强大

国家强大是以民间富足、广泛的民意支持为基础的,而不仅以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为基础。历史上所有盛世共同的特点是民间富足、民意支持强大,但如果国家权力严重腐败,国家对民间财富的掠夺就会扩大,民间就会逐渐贫困化,民间的反抗斗争就会增多,民意支持就会丧失,国家统治的社会根基就会动摇。国家权力的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太弱,无力约束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权力只能靠内部自我约束,由于利益上的瓜葛,这种内部的约束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从历史上看,国家权力自我约束是有限的,缺乏社会力量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处于扩张状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是普遍存在的,要克服政府中的消极因素,不可能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必须依靠与其矛盾和对立的方面—社会的发展。”⑧减少腐败、有效制约国家权力滥用的唯一出路在于让社会权力强大起来。一个强大的社会的存在是国家强大、民间富足的保障、基础和前提。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赖于社会内部的和谐,也有赖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离不开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任何国家、国家机器过于强大,社会(公民)缺乏对国家的制衡力量,则国家机器必然走向异化,社会也难以保持持久的稳定运行。从根本上说,要保持社会的持久稳定运行,需要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相互制衡(官民制衡),彼此在自己的界限内发挥各自的积极功能,国家保障和增进社会(公民)主体的权利与利益,社会(公民)监督和促进国家权力的健康运行,使国家和社会成为相互制约又相得益彰的积极力量。”⑨

4、我国社会发展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国家强大和发展的不利因素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实行向社会放权性改革,放出了一个更加强大的社会来,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和制约也得到了加强,但目前仍然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效果有限的问题。近年来网民议政、网络监督、网络反腐已经开了一个好头,但是用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在中国仍然是一个需要通过长期努力去破解的一道最大的难题。当今中国社会是有史以来最强大的社会,无论是和历史上比,还是与改革开放前比,社会的巨大进步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如果拿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相比,就会发现,相对于国家而言,社会仍然不够强大,如社会的贫困人口仍然较多、人民的总体富裕程度仍然较低,社会的贫富差距较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十分突出,民间资本的运作空间偏小、经济发展的质量不高、经济结构转型面临许多困难,民间组织数量少、影响小,公民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文化教育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民族和宗教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和谐面临巨大压力,公民的法治和民主意识不强、民众的合法权益频遭侵犯、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由于社会不够强大反过来也影响了国家,目前社会不够强大是制约国家更加强大的最大的不利因素。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革目标表述为“强社会—强国家”是更为恰当的,我国应当长期坚持社会本位观,把强社会放在首位,把强社会作为强国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们不仅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对社会各相关领域进行有效控制与协调的国家政权,我们更需要一个充满生机活力与自主精神、自主创新能力、组织能力、发展能力、服务能力的社会。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告诉我们,强国家—弱社会是无法持久的,如果社会发展动力不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发挥不出来,社会主义国家就无法实现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更快的发展速度、更高的生活水平、更加自由和民主、更加公平和正义。“社会历史进步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始终蕴藏在社会之中,蕴藏在劳动者之中。将国家从剥削阶级手中所夺取的各种权利适时地交还给社会、交还给人民,造成使劳动者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环境与条件,这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无产阶级国家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政治任务”。⑩中国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所走过的路就是一条让社会强大起来并使国家更加强大的道路,实践证明,社会的强大不但没有削弱国家的实力,而且使国家的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党的执政地位日益巩固。

三、“强社会、强国家”模式下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基本对策

基于目前我国社会发展不足的基本国情,强社会的建设应当成为重中之重,初步考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

历史已经证明,集权体制下国家的强大是无法持久的,集权体制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的体制,这种体制完全颠倒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以牺牲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为代价的,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国家和社会共同的衰落、倒退,因此,这种强大是一种畸形、片面、本质上虚弱的、不可持续的强大。中国古代的集权政治体制是以脆弱的、一盘散沙的弱社会为代价的,是一种最不平衡、不稳定的体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英明决策,实践证明只有民主体制才能造就更加强大的社会。在中国古代凡盛世都是法制秩序最好的时期,凡英明帝王在位一般都很重视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法治国是古今中外建设强国家、强社会的基本经验。

2、保持适度的政府规模和足够的社会自主发展空间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规模要适度,政府职能要适中;政府职能的调整要做到当进则进,宜退则退,进退适度,进退适时,进退有序;既要反对全能政府,也要反对小政府;既要通过国家对社会的引导和控制以求保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要通过给予社会一定的发展自主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拥有一定的发展自主权,不仅仅是社会的需要,而且也是国家保持稳定和强大的根本需要。社会是母体,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唇亡齿寒、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国家过多地介入经济和社会领域不仅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有害的,而且对国家也是有害的。国家是应社会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对国家有一种深刻的依赖,弱国家、小政府并不符合社会的需要,相反只能使社会陷入无序发展,导致经济和社会的剧烈震荡。

3、依法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秩序

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秩序主要靠积极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提高政府守法和执法的能力,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离不开政府,政府能不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直接影响着法治的效果,而当前市场秩序的混乱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不作为或乱作为、行政执法能力低有直接关系。之所以每隔一段时期就要进行一次治理整顿,就是因为虽有法,但法不能守,法治秩序建立不起来,如果没有党的号召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任何法律都实施不了。如果法治秩序无法建立,行政强力秩序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治理整顿也就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在中国确立行政法治的前提是建立行政官员既向上级负责又向民众负责的政治体制,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控制,所有官员都服从法律,所有官员做到了守法就可以无后顾之忧,相反,如果他一旦违法了,任何官员都无法为他的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他就必然会面临着很高的个人成本。只有在此时,官员在执法时才不会遇到任何权力的干扰,也不会遭遇说情者,一旦遭遇说情者也会慑于违法后果的严重性而不敢违法,久而久之,干预者没有了,说情者也没有了,除了选择自己守法,别无其他办法,那么法治秩序就可能取代行政强力秩序。另外,中国的礼俗文化、熟人文化、血缘和地缘文化、特权文化根深蒂固,社会私人关系网异常发达,具有极强的软化行政管制权的反控制能力,严重妨碍了法治秩序的建立。因此,国家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同时改造行政权力运行的社会组织和文化环境,改变人们的习惯,减少滥权的机会。

第四、加强社会环境、社会组织与社会能力建设

从长远看,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有利于社会的强大,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当前应当进一步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空间,逐步解决草根社会组织的合法化问题,并为社会组织发挥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创造制度条件。社会组织的发达程度及其在社会治理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区别之一,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十分发达,且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较大,而发展中国家社会组织少且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很小,一定意义上,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也体现在社会组织的贫乏及其能力的不足上。中国要使自己成为发达国家,不能不重视社会组织及其能力的建设。社会与国家的职能有一定的替代性,当社会自身具有高度、广泛的组织能力时,可以替代国家的部分职能,这对国家和社会都有好处,既有利于社会保持更大的活力,也有利于国家降低治理成本、减少腐败。因此,党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从制度、物质、精神等方面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把中国社会中蕴藏的巨大的组织资源转化为强社会、强国家建设的动力和源泉。

注释:

①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24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84~88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页。

④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2、63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6页。

⑧⑩张丽曼:《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10页。

⑨胡联合、胡鞍钢:《繁荣稳定论——国家何以富强和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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