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国外道义逻辑研究进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进展论文,道义论文,逻辑论文,国外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2 —8862(2001)02—0020—05
一、道义逻辑及研究的缘起
道义,来源于希腊文“deontic”,即“义务”、 “应该”等含义。道义逻辑,就是关于“应当”,“允许”等规范模态的逻辑,有人称之为规范逻辑,或义务逻辑。它是广义模态逻辑的一个分支,属于哲学逻辑的范畴。
波兰哲学家马奇舍夫斯基在《现代逻辑词典》里将之定义为“关于‘某某是应当的’、‘某某是允许的’以及‘某某是禁止的’等表达式出现于其中的语句公式系统”。美国印地安那大学教授卡斯特纳达( H—Castaneda)认为,道义逻辑,作为一种研究的学科, 是处理有关义务、禁止、权利、自由、制裁等日常推理结构的学问。它是用来:( 1)揭示和澄清关于此类推理的有效性标准的;(2 )表现我们日常的道义思想和道义推理的逻辑结构。
道义逻辑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模态逻辑的一个新的分支,它完全是20世纪的新生事物。如果以建立形式系统作为道义逻辑起点的话,第一个力图建立规范性概念的形式理论的哲学家是恩斯特·马利(E —Mally),他在1926年的专著《义务的逻辑:意愿逻辑初步》中, 表述了关于“应该”概念的一个公理系统,这引发了现代逻辑学家对于道义逻辑的一系列讨论。对道义逻辑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当属芬兰逻辑学家冯·赖特(V.Wright),1951年他在《心灵》杂志上发表了经典性的文章“道义逻辑”,标志着现代道义逻辑的真正确立,此后有关道义逻辑的许多讨论都与之有关。
道义逻辑研究的兴起与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哲学逻辑研究在西方的蓬勃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道义逻辑本身就是哲学逻辑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同时20年代西方逻辑学家对于命令句逻辑的深入探讨为道义逻辑的发展提供了肯定性的前提。因为命令句逻辑探讨了非陈述句逻辑成立的可能,拓宽了逻辑的范围。当然道义逻辑的产生更离不开模态逻辑的成熟和发展,它是在与模态逻辑相类比的基础上产生的,模态逻辑的研究为道义逻辑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前提。
二、道义逻辑发展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
虽然道义逻辑从创立至今不过80年的时间,但可以概括成三个特点鲜明的阶段。
(一)道义逻辑的初创阶段。从20年代中叶到50年代初期,对怀疑论的回击和最初的探索。
受20年代命令句逻辑研究的鼓舞,人们开始用公理化的方法来研究道义理论。1926年,奥地利学者马利创立了第一个道义逻辑系统,激发了人们对道义逻辑的兴趣。
马利认为,经典逻辑是一种“判断”(judgement)的逻辑, 它建立在真假二值基础之上,是制定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的。马利提出要为“意愿”建立一种类似的逻辑,他称这种理论为“道义逻辑”(deont-ik)。
在马利之后,整个30—40年代都沉浸在“能否建立道义逻辑?”和“如何建立道义逻辑的公理系统?”的讨论之中。
门格尔(K.Menger)对马利的系统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认为,马利的错误在于试图在传统的二值逻辑的基础上建立道义逻辑系统,道义逻辑的系统应当建立在三值基础之上,即在二值之外,还应当增加“可疑值”(doubtful),门格尔在三值基础上建立了命令句和祈使句逻辑,他试图用形式化的方法来澄清伦理方面的问题。
同时期还有霍夫斯塔德(A.Hofstadter ), 麦克金斯(J.C.C.Mckinsey)等对道义逻辑问题也进行了相似的讨论。
1939年格雷林(K.Grelling)提出了一个和马利系统本质上相同的道义逻辑系统,并导致了同样的不可接受的结果。
由于马利和格雷林都不能成功的建立一个可行的道义逻辑系统,所以当时的很多人都抱一种悲观的观点,即在逻辑中定义道义逻辑或命令句逻辑是不可能的,不能建立类似于经典逻辑的道义演算。当时的悲观论点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基础:道义句或命令句没有真或假值,而有效性和一致性都是建立在句子有真假值的基础之上的。他们由此断定:道义逻辑中不能应用“有效性”和“逻辑后承”等观念。
30年代由哲学家们所提出的这一怀疑,并没有引起冯赖特太多的注意。但是随着这种论调的甚嚣尘上,冯赖特发现有必要对此作出回答,在1963年的“规范和行动”一文中他做了三重区分:规范、规范表达式和规范命题。冯赖特认为,我们不能将规范和规范命题混为一谈。规范无所谓真假,但是规范命题有真假。道义逻辑是描述性解释规范表达式的逻辑,道义逻辑的基础是逻辑理论,道义逻辑是一种“规范逻辑”和“规范命题逻辑”的混合物。规范虽然没有真假值,但是它有“实施值”( performance value),对“实施值”可以进行类似于真假值的处理,所以道义逻辑的建立是可能的。
(二)道义逻辑发展日益成熟。从50年代初到80年代初,现代道义逻辑创立并蓬勃发展,道义逻辑的语形、语义不断丰富和完善。
首先,1951年冯赖特的经典性论文《道义逻辑》提出了第一个可行的道义逻辑系统,回击了一些人对道义逻辑研究的怀疑。冯赖特还注意不断的修正自己的系统。他共提出了四种类型的道义逻辑:在《道义逻辑》一文中,建立了关于行动类型的一元道义逻辑;在《道义逻辑的一个新系统》和《道义逻辑和一般行动理论》中建立了二元道义系统;在《道义逻辑再探》、《规范和行动的逻辑》中试图把道义逻辑奠基于行动逻辑基础之上;而在《道义逻辑和条件理论》中试图用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的理论塑造道义逻辑,把道义逻辑化归为真势模态逻辑。冯赖特在道义逻辑方面的元创性成就得到了世人的承认,他因之被称为“道义逻辑之父”。
其次,这一时期发表的文章为数众多,超过了任何一个时期,讨论的问题也非常的广泛。如果一定要归结出这一时期的特点的话,那么可以这样说,这一时期的讨论主要是围绕道义逻辑自身进行的。重点探讨了如何合理地发展道义逻辑的语形,如何对道义逻辑的语形进行解释,即语义学的问题,如何对待道义逻辑的悖论以及道义逻辑的哲学基础等问题。
在道义逻辑的研究中有一个群体给人印象深刻,那就是斯堪的纳维亚的学者们对道义逻辑的研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除了冯赖特以外,特别著名的还有欣迪卡(J.Hintikka)、康格尔(S.Kanger)、希尔皮南(R.Hilpinen)等等。至今,对道义逻辑的研究仍然被看作是斯堪的纳维亚的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传统。
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对道义逻辑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学者,他们的创造性成果对道义逻辑的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安德森(Anderson)研究了从道义逻辑向真势模态逻辑的归约模式。他认为,在实际的规范系统中惩罚(penalty)或制裁(Sanction )起了重要的作用。安德森构建了OT’、OS4’、OS5’三个模态逻辑系统,把道义逻辑作为自己系统的一部分。安德森的这种做法符合人们对法律规范结构的理解,证明了从模态逻辑可以推出道义逻辑的系统,他的这种做法是有创见的,但是他同时混淆了作为客观规律的“必然”和带有主观的“应当”之间的界限。
芬兰逻辑学家希尔皮南(R.Hilpinen)对这一时期的道义逻辑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先后编辑了两本专著:《道义逻辑:介绍和系统读物》和《道义逻辑的新研究》,这两本著作是进一步研究道义逻辑的必读之物,体现了当时研究道义逻辑的最高成果。
70—80年代的道义逻辑研究是群星璀灿的年代。除了冯赖特、安德森和希尔皮南以外,阿奎韦斯特(L.Aqvist)对二元道义逻辑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12〕,欣迪卡和希伯里(A.Hibri )创立了道义逻辑的非克里普克语义学,为道义逻辑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回顾第二阶段的研究历程,不难发现道义逻辑的研究呈这样几个趋势:
第一:从语形的研究深入到语义的研究。
道义逻辑是在与真势模态逻辑进行类比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近代的莱布尼茨明确地提出了这种类比性。冯赖特在创立道义逻辑的时候明显地受到了这种思想的影响,但是他也发现了道义逻辑与真势模态逻辑的不可类比性。他称自己的系统为道义逻辑的“经典系统”。后来的研究者在对经典系统进行改造的基础之上建立了道义逻辑的“标准系统”。道义逻辑的标准系统影响如此之大,以致如果没有特别的声明,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道义逻辑指的就是标准系统。道义逻辑的标准系统从一开始就遇到了悖论的挑战,为了解决道义悖论,逻辑学家们通过对标准系统进行改进,提出了多个竞争性的道义系统,道义逻辑在语形方面日益完善。
但是,道义逻辑是一种内涵逻辑,一阶逻辑的等量代换规则的使用要求外延等值代换,如果没有合适的语义学理论,道义逻辑的系统就无法建构下去。正如蒯因所说的,一个相关的不透明的内容必须被看作或是一个整体或不是一个整体,一个人不能对有着如此的内容的材料进行逻辑运算。模态逻辑的发展过程中,也曾经面临着道义逻辑同样的问题,创立道义逻辑的语义学也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在这方面,克里普克、康格尔、欣迪卡、蒙塔古等作出了重大贡献。只有在创立道义逻辑的语义学之后,道义逻辑才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逻辑。否则,道义逻辑只不过是一种形式游戏。
第二,从一元道义系统发展到二元道义系统。
道义逻辑从创立之初即遇到了悖论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是不能解决“齐硕姆二难”,这暴露了标准系统的缺陷;不能可靠地表达条件义务。而法律中大量存在的是相对性命题,即条件义务命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逻辑学家提出了二元道义系统。二元道义系统更符合法律的实际,也更符合我们的道义习惯,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了齐硕姆悖论。
最后,道义逻辑的发展过程中,先有比较成熟的命题系统,之后才建立谓词系统,这也是发展趋势之一。
(三)道义逻辑与实践的结合日益紧密。
从80年代中期之后,道义逻辑的发展又呈现出新的特点。道义逻辑的研究日益与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相结合,与法律规范的结合也日益密切。
道义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它必须与实践结合才有生命力。道义逻辑与实践的结合表现为两个层次:
一是道义逻辑系统与人们的日常行为实践的结合日益紧密。道义逻辑作为规范逻辑,必须能够反映人们日常的规范推理的特点,揭示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人们规范实践的一种可靠反映,而不能仅仅停留在逻辑学家们书斋里供自我欣赏。为此,一些道义逻辑学家将道义逻辑延伸到法律领域,他们建立的道义系统更能恰当地表现法律规范,成为一种真正的法律逻辑。
二是道义逻辑与现代科学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道义逻辑的重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尤其是人们认识到它在建立法律专家系统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80年代以来,召开了多次、多学科交叉性的国际学术讨论会。1981年和1986年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召开了两次国际研讨会,其中的议题就是“逻辑、信息学和法律”,并出版了论文集《道义逻辑、可计算语言和法律信息系统》。1996年在葡萄牙召开了道义逻辑与计算机科学国际研讨会,整理出版了《道义逻辑、行为人和规范性系统》论文集,这些讨论会的研究成果不仅引起了逻辑学家,而且引起了计算机科学家和法学家的重视。这些都表明了道义逻辑将在新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道义逻辑研究的意义和作用
道义逻辑在我国的研究起步很晚,最近才有学者对它进行研究。我们在这一领域与国外的差距很大。究其原因,我认为既有道义逻辑自身的原因,如道义悖论的困扰,道义逻辑没有能够建立一个令人信服的系统等;也与人们对道义逻辑的重要性理解不够有很大的关系。其实,道义逻辑的研究不论从逻辑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科学的角度来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道义逻辑的发展丰富了哲学逻辑的内容,拓宽了逻辑学研究的领域。道义逻辑探讨的是与人类行为有关的规范,而不再是客观的事件状态,所以它包含的内容超出了逻辑的传统范围。虽然仍然有人对道义逻辑抱怀疑的态度,但是姑且抛开这些怀疑,单从逻辑为理解人类的行为提供有力的手段这一点来讲,道义逻辑的研究都是很有意义的。道义逻辑的发展使逻辑的领域从描述事件状态的陈述性命题扩大到有关人的行为的命题,扩大了逻辑的适用范围。
其次,道义逻辑作为一种元-法学研究方法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手段和分析工具。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的方法无非有两种:一种是关于法律本身的研究;这种研究重在把法律作为一个由基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进行逻辑研究,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命令。如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对法律概念进行的逻辑分析,以及凯尔逊的纯粹法学等等,都重视法律的内在结构;另一种是法律的心理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的研究。这种研究重在探讨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价值等问题,可以说是在法律之外研究法律。道义逻辑的研究属于前一范畴。就法律上的目的而言,必须呈现于概念框架中,否则就不能成为法律体系里面有意义的因素。
另外,如果忽视了对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本身的研究,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如,18世纪的英美普通法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经过数年的发展,像珊瑚生长一般,逐渐形成了浩如烟海的判例,但是整个法律体系却因缺乏精确的法律概念和系统的逻辑分析而显得杂乱无章,晦涩难懂。许多法学家认识到这种状况的危害性,开始了对普通法的梳理工作,分析法学应运而生。在这种对法律的梳理工作中,道义逻辑是一种重要的工具。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基本概念不清和逻辑混乱,所造成的问题日益增多,这偏离了法治的真精神。因此摆脱实用主义过浓的研究方式,加强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加强对纯粹法的研究实为必然。法学研究如果没有一门纯粹法律科学作为学理上的支持,必将纠缠于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之中。正如有学者所说:“这种对法律进行一般理论分析的作法实际上发挥着法学的‘肠胃消化’和‘肝脏造血’的功能”。道义逻辑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对法律体系进行一般分析的方法,博登海默称之为“新分析法学的方法”。
道义逻辑的研究特色是把法律作为对象语言进行研究,而把形式语言作为研究对象语言的语言,即,元语言,来研究法律基本概念、法律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以使法律体系变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系统,消除法律体系内的矛盾。这种研究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元法学”研究方法。在分析主义传统比较浓厚的欧陆,这种方法对于法学家来说并不陌生,而我国的法学研究者却忽视这种方法,这等于失去了一种重要的分析法律的工具,其缺陷是不言自明的。
总之,道义逻辑的研究不仅在建立法律专家系统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对于立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还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对于道义逻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