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唐汉林医家的社会生活与知识传递--兼谈汉林世界医学“墓志社”_唐朝论文

晚唐翰林醫官家族的社會生活與知識傳遞——兼談墓誌對翰林世醫的書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翰林论文,晚唐论文,官家论文,兼談墓誌對论文,與知識傳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導言

唐玄宗開元初年建立的翰林院,早期有兩類人,一類是參謀納諫分掌制敕的“文學語言被顧問”之人,一類則是書畫工藝、醫卜天文等所謂“伎術雜流”。開元二十六年(738)在翰林院之南建立學士院,翰林的身份也有了明確的分隔,即翰林學士和翰林待詔。醫待詔是翰林待詔中的一種,在唐代後期的宫廷醫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對於唐代翰林的研究,一直更重視翰林學士,①翰林待詔(包括醫待詔)的研究也有一些積累。岑仲勉先生曾對翰林供奉中的“書畫僧道九流之輩”加以輯考。②山本德子先生在《唐代的翰林醫官》一文中,對唐代的翰林醫官史料有詳細的收集,并對其職守進行了較爲詳細的考證。③唐長孺先生在討論《劉遵禮墓誌》時,曾對翰林醫官院的成立有精當的論斷。④袁剛先生強調唐後期雖然翰林學士地位上升,學士院成爲内廷決策機構,但伎術雜流仍爲宫廷所不可缺少之部分。⑤孫永如先生對唐代翰林待詔種類進行了初步的劃分。⑥榮新江先生根據1980年西安出土的《李素墓誌》及其夫人《卑失氏墓誌》,討論了翰林待詔李素父子的波斯背景以及景教信仰,并勾勒出希臘天文學知識東傳中國的軌迹。⑦毛蕾先生在孫永如的研究基礎上,又進一步收集材料,對翰林待詔進行了補論。⑧賴瑞和先生對翰林待詔制度和官銜的研究,指出一般人擔任翰林待詔,是没有任何職事官銜。翰林待詔除了以文散階來秩品位之外,還帶一職事官以“挂職領俸”,是唐代職事官“階官化”應用於宫内官署。⑨趙冬梅先生承襲唐長孺的研究,對翰林醫官使又有進一步的補論。⑩王振國、臧守虎先生近來又對唐代醫待詔的歷史進行了簡單的梳理。(11)韓剛先生在討論北宋翰林圖畫院制度的淵源時,探究了唐以前及唐代的待詔制度,分析了翰林待詔官職與品秩之間的關係、俸禄與章服等問題。(12)范家偉先生注意到翰林醫官段文絢的墓誌,并討論了翰林醫待詔與唐代醫學知識傳遞的關係。(13)

傅璇琮先生在最近的一系列研究中,對唐五代的約二百數十位翰林學士作個案考察,嘗試突破政治變遷及官制更改等研究範圍,從文化角度討論唐代知識分子的生活道路。(14)前引榮新江文也嘗試將翰林待詔的生活經歷與知識背景,置於其族羣與信仰的文化語境中加以解讀。這些説明,對翰林學士與翰林待詔的研究都逐漸突破原有制度史和政治史的框架,轉向文化社會史的分析。

近年來新出土隋唐墓誌材料的整理和出版,爲隋唐史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機,與翰林醫官相關的墓誌也陸續發表,其中特别是出土了同一個醫術世家的四方墓誌。墓誌作爲一種較爲“格式化”的書寫,更多記載誌主家族譜系、婚姻關係以及仕官歷程,(15)傳世史料則更多記載其與“醫事”相關事迹,兩者呈現出翰林醫官不同的“形象”。(16)本文嘗試通過對墓誌書寫中有關段氏的家族、婚姻、仕官和信仰等敍述的解讀,以唐代後期官僚制度中醫官的身份演變、醫學知識的傳遞、醫官家族婚姻的變化等等社會生活的諸側面的討論,展開唐代晚期翰林醫官日常生活的歷史。(17)

二 墓誌材料及録文

目前所見的段氏家族墓誌共有四方,包括張舜公所撰并書《唐故朝議郎守殿中省尚藥奉御翰林供奉上柱國賜緋魚袋段(文絢)府君墓誌銘并序》,顏諲所譔《唐守魏王府長史段璲亡室嚴氏玄堂銘并序》,段隨所撰《唐故洋州録事參軍段君(淙)墓誌銘并敍》,牛延翰所撰《唐故翰林供奉朝散大夫前守右千牛衛將軍上柱國賜紫金魚袋段府君(瓊)墓誌銘并序》。四方墓誌均出土於西安東郊韓森寨,具體的發掘情況並不清楚,應該出自其家族墓地,即墓誌中所稱“萬年縣滻川鄉西先大塋”,(18)現石藏西安碑林博物館。《隋唐五代墓誌彙編·陝西卷》第二卷刊佈了其拓本圖版,(19)《全唐文補遺》第三輯則首先刊佈了録文。(20)以下先以拓片圖版對照原有釋文,校録如下,再進一步作申論。

(一)段文絢墓誌

唐故朝議郎守殿中省尚藥奉御翰林供奉上柱國賜緋魚袋段府君墓誌銘并序

國子監三史張舜公撰并書

府君諱文絢,字禮成,其先武威人。長於京兆,得姓自周朝柱下史伯陽甫之後裔(《續集》録作夏),封於段干,故因姓(《補遺》作氏)焉。當魏文侯禮下賢者,時有段干木爲文侯師。文侯厚禮之,每過其閭,未嘗不式。厥後胤嗣歷漢、魏、晉、宋、齊、梁、陳、隋,咸居卿大夫位不繼(《續集》作斷,《補遺》注云:“‘繼’似爲‘絕’。”)。逮國朝,府君曾大父諱簡,太常寺協律;大父諱鍠,常州長史;皇考諱元度,梓州涪城縣令;居位皆以禮教(《補遺》脱)化人,通明吏治,寬猛得衆,變俗移風,誠與古賢同心,異代而談也。

府君蔭第出身,少即慕道,性敏而和,孝於家,信於友,究遠祖之遺文,根越人之深旨。至於佐王經國,字人之策畫,君皆蘊之。元和中,釋褐授均王府參軍。開成初,授右武衛兵曹參軍。洎武皇御極,迺選府君待詔翰林,拜許州司户參軍。知者相謂曰:君將應募。帝貴得仁,再授河中府户曹參軍。今上龍飛,擢徙府君待詔宣徽,遷殿中省尚藥奉御,賜緋魚袋。爵位彌盛,密地轉昇。奉上勤公,夙夜無怠。恩渥屢降,同列莫侔。嗚戲!府君心知止足,將退林泉,志與願違,俄遘斯疹(《補遺》作疢)。大中三年二月廿二日,終於永樂里之私第,享年止乎五十有六。其年八月十五日,袝於萬年縣滻川鄉西先大塋也。

仲弟二人,長曰振,左清道率府録事參軍。清廉自守,莅事唯能。大位未居,旋歸泉壤。次曰淙,饒州餘干縣主簿。氣略當時,知鑒遼迥。理家有慈惠之譽,任官絶奸猾之儔。況明代急賢,即期超擢。府君娶廬江何氏女,有男子一,女子一。男曰璥,年纔弱冠,奄隨逝波。女適濮陽仲氏,子曰師可。懿德清規,莫能備紀。再娶上谷寇氏女,有男子一,曰白澤。繈(《補遺》、《續集》作襁)褓未離,學語學步。二夫人皆柔順風姿,敬上慈(《續集》未録出),並先殁於府君。後娶范陽張氏女。肅慎承家,孤貞秉操,母儀婦道,九族咸稱。府君遺言以侄璲(《補遺》作)前右内率府兵曹參軍承嗣。居喪軌範,備合禮經,瘠毁不形,言寧見齒。舜公沐仇香中外之分,感府君生平之知,寄迹門(《續集》作明)庭,已逾星歲,常洽共(《補遺》、《新中國》作笑)語,具閱風儀,見託爲文,敢不從命。自恧菲薄,刊於貞石(《補遺》作珉)。銘曰:

河(《續集》作倚)岳降靈兮生哲人,少而慕道兮全其真。窮越人術兮侍紫宸,九天恩澤兮誰可與倫。都(《續集》作雍)門之東兮滻之瀕,森森松檟兮上齊蒼旻。中有君墳兮知者傷心,泉門(《補遺》作扉)一掩(《補遺》作閉)兮莫知(《續集》未録出)。

(二)段淙墓誌

唐故洋州録事參軍段君墓誌銘并敍

堂兄奉義郎守河中府河東縣令柱國隨撰

君諱淙(《續集》作琮),字子泉,以元和十年乙未,生於上都開(《續集》作問)化里。咸通六年乙(《續集》作己)酉三月廿日,殁於洋州官舍。其侄璲(《續集》未録出),任魏王府長史。生知孝敬,能稟義方。痛啓手足之不(《續集》未録出)及臨也(《續集》作兆),發使賚貨幣,輦護歸於萬年縣長樂,祔先塋。其年七月五日克定,禮也。

君於家孝友,在公恪勤。歷官三任,曰饒州餘干主簿,曰漢州什放(《續集》作邡)尉。因卜居故巢,娶於成都府新都令田行元之長女。無何,先殁,窆於蜀地。田氏乃碩儒藏書之家,伯仲皆充賦春官。君以選歸上國,授洋州録事參軍。勵(《補遺》作勱)節如初,長人所賴。經年遘疾,已至長辭。郡侯嘗僚,莫不悲嘆(《續集》未録出)。矧余之情,其可知也。以君事繼親且仁,爲衆所仰;事朋友信,馭下恕。冀其天祐(《續集》未録出),以享永年,奈何五十一而終!長女適扶風竇氏,亦猶子璲(《續集》作遂)之助成也。諸孤以大(《續集》作友)外族及渭陽,皆因官寓兩蜀。既卜居及襄事,護靈返(《續集》作遷)於什放,從理命也。君大父諱簡,試大理評事。烈(《續集》脱)考諱元度,梓州涪(《續集》未録出)城令。再娶夫人曰蕭氏,曰張氏。馬鬣聯翩,温序之魂,不復見於夢矣。余銜恤爲誌,詞連及銘:

出青門兮長樂之岑,雲慘慘兮松柏森森。經千里兮歸骨於此,淚染翰兮以誌傷心。

(三)段璲妻嚴氏墓誌

唐守魏王府長史段璲亡室嚴氏玄堂銘并序

宣德郎前守潘州刺史賜緋魚袋顏諲撰

翰林待詔毛知儔篆蓋

夫人姓嚴氏,馮翊郡人。其先内外族氏,軒冕冑緒。備在家諜,故不書。曾祖誼,皇朝議郎,行太子舍人。祖淑,皇中大夫守袁州長史柱國賜緋魚袋。烈考□,皇通議大夫行濮王府長史上柱國賜緋魚袋。夫人即長史府君之長女也。

夫人年十五歸於段氏。天與令德,生知孝敬,奉箕箒(《補遺》作帚)之禮。克全婦道,承順雍穆於六親間。自上及下,無毫髮之短掛在人口。尚沉默,惡囂倨,和氣恬雅,怡然自持。每發一言,可爲人之規矩;舉(《續集》作乘)一事,堪爲人之標準。性本清靜(《補遺》、《續集》作淨),深悟釋理。香水供養,無倦昏旦。善妙聲律,迥出(《續集》未録出)常格。琴得叔夜之旨,笙奪子晉之音。其餘(《補遺》作於)樂器,無不通會。紉針剪刻之工巧,即麗人所不及。平生所嗜,唯花必折。空門傳説,愛折花者短命,夫人得(《續集》作無)不由(《續集》未録出)乎!長史官居禁苑,藝出羣流。適值奏蜀帥李相國疾篤(《續集》作師寧□□廷□),上(《續集》未録出)爲憂軫,遽宣長史驛騎救療。離家日,夫人抱微恙。微恙中,長史親季之(《續集》未録出)室,因(《續集》作内)卧蓐蒼卒。夫人娣姒情切,尚爲扶持,主辦喪禮。告畢,夫人疾勢日增。長史公孝友仁愛,推服中外。姊妹弟侄,同心一家,求醫問藥,至於禱祀,俾夜作晝(《續集》作盡),知無不爲。及長史公迴一日,夫人猶能力爲行坐,話説家事。更信宿,漸覺委頓。直至微息,語猶分明,更無亂昏,奄然長逝。長史遠歸,得一(《續集》作旦)夕侍疾,夫人可謂忍死相待矣!以(《補遺》未録)其年正月二十(《續集》作廿)六日,啓手足於萬年縣招國坊之私第,享年卅一(《續集》作三十)。

有二男,長曰郭奴,次曰小漢。無女,以仲氏外生(《補遺》作甥)繼之。念憐撫育,過於腹生手養。小字彭娘子,適彭城劉氏。大小骨肉,長號一家,即長史公哀情可知也。瞑目之後,遠近親族,至於良賤,識與不識者,皆爲之殞泣。夫人之善爲人也如此。夫人理家整肅,有慈無嚴。婢(《補遺》作俾)僕有過,即止於責駡。其恤下又如此。主職中饋,分給衣服,皆(《補遺》作曾)無優劣,致有怨咨。夫人之行平等又如此。每姑章(《補遺》作嫜)生(甥)侄有爲客嬉遊之宴,夫人必先歷視諸人花鈿服玩,至再至三,孰知如法,方自粧梳。其不厚己好勝也又如此。掩惡揚善,夫人得之。平生未省言人之短,至於喜怒,不形於色。夫妻義重,率有常禮(《補遺》作理)。夫人歸長史十八年,雖無熨體畫眉之愛,其如賓相敬之道,實少倫比。長史公禄秩(《續集》未録出)四品,踐履五常。於骨肉仁和,奉朋(《續集》作明)執誠罄。時伴賓友,往往醉(《續集》未録出)歸。夫人忻然,未嘗詰問。夫人之寬弘容恕又如此。惜哉!惜哉!敍述二子乞姓(《續集》未録出)之事,備在圖形贊(讚)中。長史抱梧桐琴瑟之痛,傷二子幼稚之悲。悼往撫存,生意殆盡。微求月日,蓍龜叶從。以咸通六年四月十七日,歸祔葬於萬年縣滻川鄉鄭村,禮也。諲與□(《補遺》未録)長史容南會面,彼此知心。承命授簡,牢讓莫從。但愧菲薄(《補遺》作簿),不盡賢德。直書貞石,不敢文爲。銘曰:

備具四德,和同六親。似月方滿,如花正春。積善命短,積惡命長。天道不可問,神理何茫茫。蘭薰玉潔,葬容菌齡。神識無滯,必歸上清。馬鬣新(《續集》作嘶)阡,蛾眉沉泉。福後(《續集》未録出)利後,千秋萬年。

渤海吴弇書

(四)段瓊墓誌

唐故翰林供奉朝散大夫前(《續集》未録出)守右千牛衛將軍上柱國賜紫金魚袋段(《續集》作殷)府君墓誌銘并序

鄉貢進士牛延翰撰

府君諱瓊,字德光,其先武威人也。氏(《續集》作世)族冠冕,已具圖牒(《續集》作諜)。代有其人,不可刊紀。曾祖常州長史鍠,鍠生大父梓州涪(《續集》作培)城令元度,度生先父左清道率府録事參軍振。皆抱材藴氣,納粹融和,俟(《續集》作任)命而昌,故莫登(《續集》未録出)顯位而已。

始,先大夫夫人清河縣君張氏有二(《續集》作三)子,皆稟令秀,府君即第二子也。爰自羈,穎悟學術。探和扁之(《補遺》、《新中國》未録出),挺張吴之譽。神聖工巧,莫可而倫。豈與夫末俗淺學論其勝負哉?纔逾狀(《補遺》、《續集》作壯)室,榮入禁林,供奉天庭。首出盡瘁,與元昆季弟齊名於時,而府君避德讓賢,每全其道。始任果州西充主簿。纔罷,轉金州西城丞,稍遷太僕丞,又轉殿中省尚衣、尚輦奉御。乾符首歲六月,以能擢居列侍,專承睿旨,密奉皇躬。於是尤異禄秩,便蕃錫賚。發能效用,益副帝俞。其年九月,榮賜金(《續集》作銀)章。二年八月,又寵金紫,繼遷廣王府長史,授右千牛衛將軍。與夫皆級勛資,莫不兼盛。自起家至乎環衛,逾十五年。其間茂德芳塵,可爲播於遠近。會同列疾以獨異,爲其排斥。上意不悟,暫移散秩。府君亦弘止足之分,久求退免。欲(《續集》作於)是優游卒歲,寄傲雲表。不料微痾纏腠,藥餌無徵,久而莫瘳,奄至遊岱。以乾符六年正月十日,終於長安招國里之私第,享年五十三。驚駭四鄰,痛傷知友。豈天命何?豈夭枉(《續集》作天命)何?

府君率性勤厚,寬弘濟物。孝於上,義於昆,穆於親(《補遺》作家),愛於衆。興居燕息,未嘗不繫於安否動靜,舒慘存亡。稍乖常程,莫遑寢食。御小下(《補遺》、《續集》作御小恤下),必本寒暄。寬猛恩威,無或失所。少有酒德,不辜風月。嘗連宵(《續集》作霄)接晝,百榼千鍾。有定國之益明,無檀卿(《續集》作鄉)之惛亂。兢兢業業,不怠於愛敬(《補遺》作教)仁和。可謂器量天資,慈良神授,或者似欲遠大其程也。何賦性之優,而賦命之劣,不登上壽,奄謝明時而已哉!其告逝之日,小(《續集》作少)大親族及有識來弔,莫不長號惋痛,感義悲仁。其報施之道,未可知也。元昆鴻臚少卿致仕璲,明時傑出,間代挺生。須連(《續集》作頃建)捧日之榮,嘗備掞天之藝。而能方崇恩異,退位懼全。在(《續集》作存)賢哲之所,高古今之難。并弟季(《續集》作季弟)秋浦丞球,即世父之子,早由門業,榮列内庭。名德寵光,差以爲盛。粵自髫齔,託體同堂。故有善急難,恩義無二。而方息侄蕃衆,門户興隆,繼我祖宗,豈將淩(《續集》作陵)替。始娶夫人黃氏,即皇蘄王(《續集》作二)府司馬、御史大夫守則之長女,無子。次娶夫人同(《續集》作周)氏,即皇獻陵丞册之長女,生一男,小字阿師。二夫人並推容德,皆早没世。後娶夫人張氏,即皇太常寺協律郎景之長女,生一男,字曰沙彌(《續集》作豐曾)。夫人體性弘厚,稟質端貞。四德無愆,三從不怠。宜家之道,冠乎人倫。故府君雅重,待如賓敬。二子皆羈。夫人忍斯夜哭(《續集》作不天),撫視如一。存孤成嗣,勉喻喪禮。月日(《補遺》、《新中國》作日月)所利,遽擇先遠。以乾符六年二(《續集》作六)月廿四(《續集》作廿四日),卜葬(《續集》作筮)於萬年縣滻川鄉鄭村始娶夫人黃氏之次,吉也。延翰幸因親懿,早熟門庭,世德行名,備聞始末。而伯仲猶子,皆推茂實,見請宣揚。用率荒詞,以勉遵命。刻於貞石,誌之下庭。其文曰:

五緯毓靈,三世爲名。農皇啓秘,盧扁融情。秩秩素風,英英瑞士。侍聖親君,腰金拖紫。仁能恕己,義有(《續集》作可)睦親。天道福善,翻降禍因。既兆阡原,既銘令德。已矣休哉,永安真宅。

三 墓誌所見段氏的家族史

由以上四方墓誌,可以排出段氏家族五代或六代的譜系(見下圖):

段氏家族譜系圖

關於段氏祖先的記載,《段文絢墓誌》、《段瓊墓誌》和《段淙墓誌》之間略有出入,若以史料寫作時間爲標準,則《段文絢墓誌》爲早;但《段淙墓誌》是由堂兄段隨譔寫,作爲族内之人應對家族譜系更爲瞭解。因此目前還無法判斷何者爲是,暫以《段文絢墓誌》中的記載來繪製家族譜系圖。

《段淙墓誌》記其出生在長安開化里,這應是其父段元度的宅第。按照《段文絢墓誌》記載,文絢臨終時的宅第在永樂里。段璲夫人嚴氏臨終時,宅第在萬年縣昭國里。段瓊臨終時的宅第在長安昭國里。《嚴氏墓誌》中提到嚴氏審視“姑章(嫜)生(甥)侄”,由此推測昭國坊的段家曾一度是段振與三子“同居”的家族形態,也就是説昭國里的宅第至少從其父段振時就是屬於段家。段文絢、段振、段淙三兄弟應該是各自居住。其分家或别居發生在何時,墓誌中没有記載。《唐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得别籍異財。(21)即段文絢、段振、段淙三兄弟若要“别籍”只可能在段元度夫婦去世並喪服期滿之後。但是,“别居”的情況則更爲複雜,在長安和洛陽的官僚家族,“别居”很可能是因爲外出爲官而造成的。(22)段家應該就是這樣一個例子。《段淙墓誌》記載其所擔任的官職包括饒州餘干主簿、漢州什放(邡)尉,據其出生於元和十年(815)推測他爲官之始大約在唐文宗年間,他離開長安任官,後又在蜀地娶妻生子,這可能就是造成段元度三子即段文絢、段振、段淙兄弟三人别居的契機。

段振去世之後,其支應該是由段璲爲家長。《段瓊墓誌》記:“始,先大夫夫人清河縣君張氏有二子,皆稟令秀,府君即第二子也。……元昆鴻臚少卿致仕璲,明時傑出,間代挺生。”段璲應即是張氏的長子,唐代爲家長者的基本身份依據是長優於幼,嫡優於庶,(23)他成爲家長是理所當然。改變這種三家别居狀況是段文絢的去世。《段文絢墓誌》記載:“府君娶廬江何氏女,有男子一,女子一。男曰璥,年纔弱冠,奄隨逝波。女適濮陽仲氏,子曰師可。懿德清規,莫能備紀。再娶上谷寇氏女,有男子一,曰白澤。繈褓未離,學語學步。二夫人皆柔順風姿,敬上慈下,并先殁於府君。後娶范陽張氏女。肅慎承家,孤貞秉操,母儀婦道,九族咸稱。府君遺言以侄璲前右内率府兵曹參軍承嗣。”一子早夭,一子年幼,而且其親生母親也已經去世,使段文絢在遺言中選擇以長侄段璲承嗣。唐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遺囑在處理特定情況下遺產中的效力。(24)吴麗娛先生復原《唐開元二十五年令·喪葬令》第33條:“諸身喪户絶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親依本服,不以出降。)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財並與女。(户雖同,資財先别者亦準此。)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爲檢校。若亡人存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25)魏道明先生曾強調這條材料説:“中國古代繼承制度中,男性後代爲第一法定繼承人,無男性後裔時纔能適用遺囑,説明遺囑人無權變更法定繼承之順序。”(26)段文絢實際有子嗣,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夠直接將延續宗祀與財產繼承的權力轉交給侄兒,他因而采取了一種“迂回”的策略來規避法律的規定,即用遺言立嗣的方式。中國古代選擇嗣子的範圍,一般是在侄子和侄孫中選擇。《唐律疏議》卷四“會敕應改正徵收”條引《户令》:“自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合者。”(27)若違反,則就是“違法養子”,但可以收養異姓棄兒承嗣。(28)承嗣一般會訂立過繼文書,(29)比如敦煌文獻S.5647《百姓吴再昌養男契》所示“恐人無信,故勒私契,用爲後憑”,(30)並需要通過宗族的認可。(31)段文絢此舉的目的,恐怕並不在於財產的轉移,而是家族秩序的維持和整合。一般來説,作爲承嗣的嗣子實際引起了親屬關係的變化,他失去了作爲親生父親的兒子的身份,而成爲嗣父的兒子,在服制和親屬稱謂上都要發生變化。正如滋賀秀三先生所言:“總之,雖然作爲親父的兒子生下來這種自然的事實没有變動,但在社會性的意義上,宗的系圖之中所占有的地位完全發生了變化。”(32)當然也有既作爲嗣父的繼承人,又作爲親父繼承人的情況,這在後代被稱爲“兼祧”。按照《段文絢墓誌》中的記載,並不能確定是否采取了“兼祧”的方式,但是可推知在大中三年(849)之後,段文絢和段振的家庭很可能重新同居在一起,因爲段淙不在長安,段璲作爲“嫡長子”,成爲這個同居家庭的“家長”,實現了家族的整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該墓誌中對段璲承嗣的強調,諸如“居喪規範,備合禮經”等似乎帶有宗族内認同的意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嚴氏墓誌》中記載:“無女,以仲氏外甥繼之。念憐撫育,過於腹生手養。小字彭娘子,適彭城劉氏。”此仲彭娘子,應該是段文絢的外孫女,繼爲段璲的女兒。雖然墓誌中解釋是因爲段璲夫婦没有女兒的緣故,但事情背後可能另有原委。(33)歐麗娟根據唐詩的研究指出,唐代詩人普遍接受的仍然是“以男爲貴”的性别價值觀,未來子孫之衣鉢傳遞人選,實際也是以兒子爲單一考慮,(34)不太可能僅因爲無女而作收養。甥女歸養於舅氏,很可能是由於父母雙亡造成的。李潤強曾詳細討論唐代的依養外親家庭,(35)這種甥侄兒女與舅氏的密切關係,與唐代女性與本家的關系密切相關。陳弱水先生曾指出:“唐代婦女長期歸寧是普遍可見的現象,夫亡歸宗尤其可算是一種定型的生活方式。”(36)可能是因爲段氏在其夫君仲某去世後,歸寧生活在本家。(37)在其去世之後,女兒爲段璲夫婦收養。唐代墓誌中亦可見這樣的例子,王涇《唐故彭城郡袁府君(惟承)墓誌銘》:“大女外生廿八娘,敃以少孤,幼年絶嗣。舅氏鞠育,娉事韓門。盡心追逐,情過己子。”(38)甚至還有女性爲姐妹撫養兒子的情況。李羽《陶英夫人張氏墓誌》:“夫人賢妹家於隴西,李公職寄殊方,僅淹歲序,李氏夫人不幸短命,中年夭喪,甥等偏孤,縗服未練,長曰士和,自孤覲侍,於今未復;幼曰士寧,夫人撫育,視之如子,每寒暖浣濯,其歸一揆,迄於成人,詎使虧乏。每長筵家會,語諸親曰:子如甥焉,甥如子矣。及夫人之終,賢甥感夫人鞠育之恩,痛夫人傾棄將及,與姨兄偕服縗姪(絰),次烈(列)苫廬,几席冀終,茲情靡易。”(39)但《嚴氏墓誌》中未提到段氏的兒子仲師可,推測他應該仍在仲氏家。彭娘子與彭城劉氏的婚姻,也應是由段璲操持。

段淙的去世,使這個家族進一步重新整合。其墓誌中未記載他有子爲嗣,因此段璲的角色重要起來。墓誌中稱段璲爲“猶子”,猶子即侄子之義,漢以前“猶子”的意義是一種親屬關係下的稱謂系統,(40)它實際代表著男子對兄弟之子,女子對姊妹之子,與己子一樣的責任。但六朝之後這種親屬關係已經發生了改變,對“猶子”一詞的使用和強調,則更多代表男子對叔伯的責任,尤其在叔伯没有子嗣的情況下,猶子無論是否承嗣都負有相當的責任。《新唐書》卷一五○《盧邁傳》記:“再娶無子,或勸畜姬媵,對曰:‘兄弟之子,猶子也,可以主後。’”(41)可見唐人甚至直接將猶子視爲繼承人,而墓誌書寫中對猶子在葬送儀式中角色的反覆強調,其身份已與死者之女兒相接近。(42)另外段璲還爲段淙女兒擇婚,此舉除了體現出他在段淙去世之後作爲整個家族的“家長”擁有的“父權”意義上的監護權,(43)還因爲他作爲侄兒對段淙家庭的責任。墓誌書寫中往往描述履行這種責任的困難,以彰顯被寫人物的美德。比如穆質《唐故大理司直兼監察御史河東裴府君墓誌銘并序》記:“前後歷職俸禄,常自程出入,且三分之:其一奉塋廟葬祭哀嚴之報,其一成孤甥孤侄婚嫁之仁,其一備宗姻仁人屯困之急。視妻子之私,食其奇餘而已。”(44)這個在段文絢、段振、段淙三兄弟“成家”之後别居的家族,隨着他們的離世,又重新整合在一起。

段家的演變史是一個有趣的例子,(45)家庭隨着一代人(主要是男性)的成長、仕宦與婚姻而“裂變”成爲新的家庭,又隨着這一代人的死亡,而通過侄兒承嗣、女性回歸本家以及寄養於外親家而重新整合,當然這與段文絢兒子年幼,段淙無子直接相關。這與普遍認爲的核心家庭衍生的動態模型並不相同,一般認爲只要子女結婚,一定會發生某種家庭的分裂,產生新的獨立“核心家庭”,這種分裂會隨着家庭新成員的成年與老成員的去世不斷地循環出現。(46)段家所體現出來的家族凝聚力與整合力形成了一種反向的家庭周期。王靜先生曾以靖恭楊家爲例,討論隨着科舉仕進逐漸遷移到長安的官僚家庭如何在新的社會流動規則中謀求發展,從而構建其家族凝聚力。(47)但隨着安史之亂後官僚實際願意就任地方官員,風氣已與早前不同,(48)使得以官職爲主要拉動力的官僚社會流動產生了更複雜的局面,家庭的形態和周期也在這種社會流動與社會結構重構的影響下發生着變化。段家因爲其世代爲翰林待詔的身份,仍試圖將其重心放在長安,而維持醫學知識的傳遞以保證其家族世代醫官的身份,很可能成爲凝聚其家族的重要力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此一個涉及家族内親屬關係、經濟利益與權力關係等諸層面的家族整合過程,在墓誌書寫中是如何被表述的?可以注意到在這些墓誌的敍述中,家族整合的過程與段璲緊密相連,他雖然不是誌主,但其爲侄、爲夫、爲兄的角色被反覆提及並加以贊頌。《段文絢墓誌》在敍述其爲嗣子之後,稱其:“居喪軌範,備合禮經,瘠毁不形,言寧見齒。”《段淙墓誌》記其馬段淙歸葬之事後贊曰:“生知孝敬,能稟義方。”《段瓊墓誌》則記:“元昆鴻臚少卿致仕璲,明時傑出,間代挺生。須連捧日之榮,嘗備掞天之藝。而能方崇恩異,退位懼全。在賢哲之所,高古今之難。”段璲的“德行”與其作爲“家長”爲維持家族整合所做出的努力互相“交叉”構成一種敍事,即墓誌中呈現的段璲的德行爲家族的整合與重組提供了一種合法性的依據。在家族重新整合的同時,墓誌書寫逐漸構建出一種“整合式”的家族史圖景。

四 段氏男性的生活世界:醫官生涯與知識傳遞

自唐玄宗建立翰林院,其中應該就有醫待詔。翰林待詔本是一種没有品秩的差遣職。《唐會要》卷八二《醫術》:“(貞元)八年(792)八月,加殿中省侍御醫藥藏局丞俸錢,仍令侍御醫及尚藥直長、藥藏郎並留授翰林醫官,所司不得注擬。”(49)“(貞元)十二年八月敕:‘其見任醫術官,應非翰林供奉,不在加料錢限。’”(50)卷六五《殿中省》又記:“貞元十五年四月敕:‘殿中省尚藥局司醫,宜更置一員,醫佐加置兩員,仍并留授翰林醫官,所司不得注擬。’”(51)唐長孺先生言:“據此知殿中省之醫官雖不廢,實際上已是翰林醫官的加銜。”(52)任士英先生指出天寶年間翰林學士曾加東宫官,(53)東宫的醫療服務機構可能也同樣非實體化,東宫醫官可能在天寶年間也成爲翰林醫官的加職。《大唐故宣德郎皇太子侍醫程府君(倫)墓誌銘并序》記其:“起家太醫正,又遷太醫丞、宣德郎,轉任太子侍醫。”(54)程倫在肅宗朝擔任太子侍醫時,東宫官署已形骸化,太子侍醫原在東宫官署内執掌和藥,此處可能僅爲轉遷寄禄之官。

翰林醫官院設有監醫官院使,由宦官擔任。《隋唐石刻拾遺》卷下《劉遵禮墓誌》:“(會昌)六年(846),賜服銀朱,加供奉官,轉徵仕郎、内僕扃(局)令,充監醫官院使。”(55)唐長孺先生引以證明翰林醫官院之成立。傅濤《唐故宣德郎行内侍省内府局丞□□楊府君(居實)墓銘并序》記其:“大中八年(854),入翰林監醫官,十三年賜緑,授宫教博士。”(56)由劉遵禮和楊居實墓誌可知,武宗、宣宗兩朝,翰林醫官院已取代尚藥局成爲宫中的主要醫療機構。唐先生的研究已經注意到這個轉變中兩個重要的因素,一是尚藥局與藥藏局的官職成爲翰林待詔的“寄禄”之官;二是以宦官爲使專知翰林醫官。還有一點值得注意,《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開元二十五年(737)三月,右相李林甫以中書地切樞密,記事者官宜附近,史官尹愔奏移史館於中書省北,以舊尚藥院充館也。”(57)《通典》卷二一與《唐會要》卷六三亦言此事,但其記史館所用之處只是尚藥局的内藥院,並不是整個尚藥局。(58)《舊唐書》敍述略有脱文,這也暗示着尚藥院已没有獨立的合和藥物之空間,預示其形骸化。這種變化影響了翰林醫待詔的知識構成,《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記録待詔時,以“合鍊”命名醫待詔,(59)憲宗朝的柳泌、僧大通、田佐元等人也均以“合藥鍊丹”而進,(60)但翰林醫官院成立之後,其更大的功能在於承擔宫廷的基本醫療責任,醫官的技藝也更多在治療疾病方面。薛譔所撰翰林醫官馬及的墓誌記其擅長治療瘡痏:“公能愈瘡痏,但神膏異□,海内無倫比耳。宫中每有嬰是疾者,公一施其藝,無不明效,雖扁鵲、蒼公,孰之與對。”(61)

段家的諸位醫官正好經歷了這個從“翰林醫待詔”到“翰林醫官”的轉變過程。雖然段文絢是現有材料所見段家第一位待詔翰林的醫官,但其家内醫學的傳統應並不是從段文絢這代人纔開始的。墓誌記載段文絢在唐武宗登基之後,成爲翰林待詔,直到大中三年(849)去世。段璲是何時進入翰林待詔院的,則無史可徵。《嚴氏墓誌》記:“長史(段璲)官居禁苑,藝出羣流。”也就是説在墓誌寫成的咸通六年(865),段璲已經是翰林醫官了。《舊唐書》卷一九上《懿宗紀》記懿宗遺詔:“其醫官段璲、趙、苻虔休、馬及等并釋放。”(62)他應該在翰林醫官院服務到懿宗去世。《段瓊墓誌》記載:“纔逾狀(壯)室,榮入禁林,供奉天庭。首出盡瘁,與元昆季弟齊名於時,而府君避德讓賢,每全其道。”他與段璲可能都是在“壯室”之年(即三十歲)就成爲翰林待詔,(63)墓誌中使用秦和、扁鵲、張仲景、吴普的典故,更突出了其醫官的身份。要了解其仕官歷程,先要對翰林醫官的官銜構成與轉遷過程進行討論。

前引賴瑞和文對唐代翰林待詔研究有很大的貢獻,清楚指出了翰林待詔除了以文散階來秩品位之外,還帶一職事官以“掛職領俸”。現將已知翰林醫官的“職事官銜”轉遷排列如下。

葉煒先生的研究指出,唐高宗乾封元年(666)以後,職務品因素在職事官收入結構中的地位顯著提高,至唐代宗以後,職事官俸料打破官品,直接與具體職位挂鈎。(67)翰林待詔只有與具體的職位挂鈎,纔能取得俸料,這顯然成爲翰林待詔“帶職事官衘”,制度化的重要動力。但是這種職事官銜授受及其轉遷的原則尚不清楚,其醫官職務的分等與相對應的責任應該是對等的,在尚藥院與翰林醫待詔並存的時期這一問題並不突出,當翰林醫官員取代尚藥院成爲主要的宫廷醫療機構之後,其中的具體職務的分等與分類就顯得重要起來。因爲醫官的職事並不僅僅是領取俸禄標志身份的等級工具,它還代表着相應醫官在宫廷内的醫療服務對象、工作種類及其責任。(68)尚藥局原有的職官設置中,職務與等級是比較清楚的。

官制尚藥奉御

侍御醫 尚藥直長

司醫醫佐

品階正五品下 從六品上 正七品上 正八品下正九品下

職務合和御藥及診候調和爲奉御之貳分療衆疾分療衆疾

診候之事

治療合藥的責任等級象徵性地體現在進藥的嘗藥禮儀上。《大唐六典》卷一一“尚藥局”條:“凡合和御藥,與殿中監視其分、劑,藥成,先嘗而進焉。(合藥供御,門下、中書司别長官一人,并當上大將軍、衛别一人,與殿中監、尚藥奉御等監視;藥成,醫佐以上先嘗,然後封印;寫本方,方後具注年月日,監藥者徧署名,俱奏。餌藥之日,尚藥奉御先嘗,次殿中監嘗,次皇太子嘗,然後進御。)”(69)《唐律疏議》卷九引《唐令》:“合和御藥,在内諸省,省别長官一人,並當上大將軍、將軍(疑爲衍文)、衛别一人,與尚藥奉御等監視。藥成,醫〔佐〕以上先嘗。”(70)《天聖令·醫疾令》第一○條記:“諸合藥供御,本院使、副、直院、尚藥奉御、醫官、醫學等豫與御藥院相知,同具緘封,然後進御。其中宫及東宫準此。”(71)程錦復原的唐《開元二十五年令·醫疾令》第二十五條爲:“諸合藥供御,在内諸省,省别長官一人,並當上大將軍、衛别一人,與殿中監、尚藥奉御等監視,藥成,醫佐以上先嘗,然後封印;寫本方,方後具注年月日,監藥者遍署名,俱奏。餌藥之日,尚藥奉御先嘗,次殿中監嘗,次皇太子嘗,然後進御。其中宫及東宫準此。”(72)嘗藥的先後是以身份的高低以及與處理藥物的直接相關性來決定的。

在翰林醫官院取代了尚藥局之後,這種職務與責任的等級應該也重新被建立。《段瓊墓誌》中記其在擔任尚衣、尚輦奉御之後,纔能夠“擢居列侍,專承睿旨,密奉皇躬。於是尤異禄秩,便蕃錫賚。發能效用,益副帝俞。”尚衣、尚輦奉御是從五品上的官,其品級已經高於尚藥奉御,這時的段瓊方成爲真正意義上爲皇帝治療的御醫。也就是説與晚唐其他用“職事官”作介官的情況一樣,(73)翰林待詔的“職事官銜”與其實際的職務也是有某種高低對應關係的。大概的區分,以縣尉、縣丞、王府參軍等八、九品的官職爲“寄禄官”的醫待詔,應該還是擔任尚藥局司醫、醫佐“分療衆疾”的職責。五品以上的官職,纔能擔任爲皇帝以及重要的宫廷成員治療的職責。不過還有一個問題,即翰林醫待詔擔任尚藥局或太醫署醫官時,其職事和官職又重新契合起來,在這個時候尚藥局或太醫署的官職是否僅是“寄禄官”,也涉及到原有官署是否已經形骸化的問題。賴瑞和認爲這是以翰林待詔的身份來擔任相關官署的職務。(74)趙貞先生以五代以及宋朝實行司天臺和翰林院的雙重天文管理制度,逆推認爲唐朝是這個雙重制度的初創期。(75)因爲司天臺機構一直存在,因此翰林待詔所加的司天臺官銜,並不完全是“寄禄官”。但翰林醫官則情況不同,特别是最晚在會昌六年(846),翰林醫官院已經成立之後,尚藥局的官銜很可能只是“寄禄官”而已。可見翰林待詔“帶職事官衘”制度化的過程中,其官銜的“虚實”實際與具體官署的演進密切聯繫,不可一概而論。

《嚴氏墓誌》記載段璲任魏王府長史時,受皇帝派遣爲蜀帥李相國治療,其中提到的“蜀帥李相國”應該是指劍南西川節度使李福。《資治通鑑》卷二五○《唐懿宗咸通五年(864)》記:“二月,己巳,以刑部尚書、鹽鐵轉運使李福同平章事、充西川節度使。”(76)唐前期也有派遣尚藥局的醫官爲外官治療的情況,史籍與墓誌中都有關於遣國醫或御醫,而逐漸成爲一種身份與恩寵的展示。《唐會要》卷六五記“開元五年十月二日敕”:“尚藥局醫官,王公已下,不得輒奏請將外醫療。”(77)這道禁令可以説明請求尚藥局官員外療的風氣之盛。因此這種派遣并不是普通的“分療衆疾”,而是翰林醫官院高級醫官的一種職責,也説明翰林醫官在侵奪尚藥院的原有職權。通過這個討論,墓誌中所記録的一系列官銜,就成爲理解段氏家族諸成員官宦生涯以及其家族歷程的切入口。

《段瓊墓誌》記載其:“會同列疾以獨異,爲其排斥。上意不悟,暫移散秩。府君亦弘止足之分,久求退免。欲是優游卒歲,寄傲雲表。”墓誌中以“獨異遭嫉”解釋其退官的原因,恐怕並不是事實的全部。唐前期醫官的考課,以驗效爲標準。《大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員外郎”條記録唐代考課的“二十七最”,第二十三爲:“占候醫卜、效驗居多,爲方術之最。”(78)同書卷一四“太常寺·太醫署太醫令”條作:“凡醫師、醫正、醫工,療人疾病,以其痊多少而書之,以爲考課。”(79)《天聖令·醫疾令》附抄《唐令》第六條記:“諸醫針師,醫監、醫正量其所能,有病之處,遣爲救療。每歲太常試,驗其識解優劣、差病多少,以定考等。”(80)程錦認爲《大唐六典》此條把負責醫政的醫正、醫工與醫針師並列,是記載錯亂。(81)《唐故殿中尚藥奉御鍾離府君(英倩)墓誌銘并序》記其:“公有超塵駕鶴之志,故研精扁鵲之能。初以奉制太常,後以負譴貶戍主。”(82)鍾離英倩應在太常寺下屬之太醫署擔任醫官,其被貶可能就與治療效果有關。考察翰林醫官,也應是以驗效爲標準。史籍中有因被治療者死亡,而誅殺流放翰林醫官的記載。元和十五年(820),憲宗暴斃,《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下》記:“是夕,上崩於大明宫之中和殿,享年四十三。時以暴崩,皆言内官陳弘誌弒逆,史氏諱而不書。”(83)穆宗繼位,將爲憲宗合藥的柳泌與僧大通誅殺,流放翰林醫官董宏景、程準,山人李元戢、田佐元。(84)《舊唐書·懿宗紀》記:“(咸通十一年)八月辛巳朔。己酉,同昌公主薨,追贈衛國公主,謐曰文懿。主,郭淑妃所生,主以大中三年七月三日生,咸通九年二月二日下降。上尤鍾念,悲惜異常。以待詔韓宗紹等醫藥不效,殺之,收捕其親族三百餘人,繫京兆府。宰相劉瞻、京兆尹温璋上疏論諫行法太過,上怒,叱出之。”(85)段璲與段瓊似乎並没有受到此事件的牽連,説明翰林醫官有專門的醫療對象,並對病家的身體狀況負有責任。段瓊很可能也是因爲治療無效而被奪散官,(86)這可能是對段氏家族諸成員在翰林院生涯的一個重大打擊。

翰林待詔的工作對段氏的男性成員而言,是其日常生活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日常待詔的地方在翰林院,《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翰林院。天子在大明宫,其院在右銀臺門内。在興慶宫,院在金明門内。若在西内,院在顯福門。若在東都、華清宫,皆有待詔之所。其待詔者,有詞學、經術、合鍊、僧道、卜祝、術藝、書弈,各别院以廩之,日晚而退。”(87)《大唐六典》記唐代官員的“視事”時間:“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視事,既午而退,有事則直官省之;其務繁,不在此例。”(88)一般官員中午即可退朝,而翰林待詔需要等到“日晚”。另外還有“宿直”的制度,雖史籍中對翰林醫官的“宿直”没有明確的記載,但可以從翰林學士的制度規定來加以推測。李肇《翰林志》記:“凡當直之次,自給、舍、丞、郎入者,三直無儤。自起居、御史、郎官入,五直一儤。其餘雜入者,十直三儤。新遷官一直。”(89)翰林學士宿直的頻度與其入充時的官職相關。毛蕾根據白居易詩文認爲,一般情況下值班應爲單人值或者雙人值,節假日則爲一人,(90)翰林待詔應亦類此。

唐後期翰林醫官主要的工作場所應該在大明宫,翰林院在大明宫的具體位置,也頗有爭議。馬得志先生根據考古發掘和文獻記載,認爲翰林院是位於大明宫西城牆夾牆之内。(91)辛德勇先生則認爲馬得志所認定的翰林院遺址北邊二百餘米殘存的南北向夯土牆更可能是翰林院的位置。(92)王靜根據夾城出土的封泥中提到“翰林”或“翰林院”,以爲翰林院位於夾城内的可能性更大,並指出大明宫西城夾牆的建築並非建宫時就存在,而是在憲宗元和十二年(817)建成的。(93)封泥中提及的貢物包括陵州進貢的乾天門冬,黃正建先生曾對比《通典》與《千金翼方》中諸州藥物所出,認爲所貢藥材只是當地所產藥材的很小的一部分,其進貢是有選擇性、針對性的,其中也提到具有“補陰”功能的天門冬。(94)唐後期地方所貢的藥物應該也是在宫廷内實際使用的藥物,此批封泥中既提及“翰林院”,又提及藥物,可説明翰林醫待詔或醫官院的合藥場所也可能在夾城内,(95)可以認爲翰林醫官日常待詔之處就在此。

在日常工作之外,官員也有其私人生活。《嚴氏墓誌》記:“長史公禄秩四品,踐履五常。於骨肉仁和,奉朋執誠罄。時伴賓友,往往醉歸。夫人忻然,未嘗詰問。夫人之寬弘容恕又如此。”《嚴氏墓誌》是由翰林待詔毛知儔篆蓋,翰林醫官在公務之外的交遊,特别是他們與其他翰林待詔的關係,頗值得注意。雖然《馬及墓誌》中記載誌主:“月迴六周,端居一室。自歡罇杓,取樂笙歌。甘寂寞以杜門,每棲遲而無悶。”似乎并不是喜好交遊之人,但他卻與另一位翰林醫官苻虔休通婚,並收翰林供奉楊魯權爲弟子。唐代醫官家族之間的通婚,目前史料中并不多見,開元十一年的《李府君墓誌》與楊齊哲所撰《許懿墓誌》都記載許懿與尚藥奉御李府君的婚姻,(96)儘管兩墓誌均未指出許懿的丈夫名字。唐代前期的醫官有名李虔縱者,《舊唐書》卷一九一《方伎傳》:“張文仲,洛州洛陽人也。少與鄉人李虔縱、京兆人韋慈藏並以醫術知名。……虔縱,官至侍御醫。慈藏,景龍中光禄卿。自則天、中宗已後,諸醫咸推文仲等三人爲首。”(97)墓誌中所記的李府君葬在洛陽,應該是洛陽人,也是武周、中宗時期的醫官,此李府君應就是李虔縱,惟一不一致的是史傳中記載李虔縱官至侍御醫,墓誌中則記載李府君官至尚藥奉御。兩墓誌對許懿父祖譜系的記載有所不同,因此並不能明確許懿與唐代高陽許氏醫官家族之間的關係,不過高陽許氏中有多個支系與醫術有淵源,包括許智藏家族一系,(98)另外還有許奭、許澄一系。《隋書》卷七八《許智藏傳》記:“宗人許澄,亦以醫術顯。父奭,仕梁太常丞、中軍長史。隨柳仲禮入長安,與姚僧垣齊名,拜上儀同三司。澄有學識,傳父業,尤盡其妙。歷尚藥典御、諫議大夫,封賀川縣伯。父子俱以藝術名重於周、隋二代。史失事,故附見云。”(99)由於我們尚不清楚唐前期是否有其他醫官家族之間的通婚,因此馬家與符家的通婚頗令人注目。這種翰林待詔之間的交往,與師徒授受風氣也影響了其知識體系,翰林醫官的知識呈現“駁雜”的傾向。比如《馬及墓誌》中記:“公精事筆硯,酷好王書,深得八體之妙,盡謂可齊换鵝之法矣。至於丹青小筆,圖寫鷹鶻之儔,爲天下第一手。”馬及精通書法、繪畫。前文提到的董咸、毛知儔則應爲篆刻高手。唐前期的官署刻工,根據職位不同,或稱麟臺楷書令史,或稱直將作監,或稱直營繕監直司,或稱營繕監上長,或稱中書省刻玉冊官,或稱尚方監(少府)直司。(100)翰林待詔中很可能也有因其篆刻而供奉宫廷之人。由此幾例觀之,唐後期的翰林待詔可能同時兼具幾門伎術。

五 嚴氏的臨終歲月:家内角色與夫妻情感

前文指出段璲在家内居於家長的地位,這也使得嚴氏成爲家内的主婦。羅彤華曾列舉墓誌史料指出:“家長對内既有統率家務的責任,自當還有理家之能力與意願,但若家長忙於外務,未能留意家中瑣事,則居家長之位者,常會讓其妻從旁協助家事。……唐人家庭有不少是由婦人尊長來治家,其於家人之教令權,實無殊於一般男性家長,即使婦人尊長只是輔佐家長當家,也無損於其訓令家人之威嚴。”(101)《嚴氏墓誌》中則詳細列舉其在家内管理的諸種事務:“夫人理家整肅,有慈無嚴。婢僕有過,即止於責駡。其恤下又如此。主職中饋,分給衣服。皆無優劣,致有怨咨。夫人之行平等又如此。每姑章(嫜)生(甥)侄有爲客嬉遊之宴,夫人必先歷視諸人花鈿服玩,至再至三,孰知如法,方自粧梳。其不厚己好勝也又如此。”嚴氏在家内的職責包括管理僕役,這也是女性治家的美德之一,孫徽爲其妻所撰《唐故京兆韋夫人墓誌銘》中稱贊其:“督馭僚僕,能以毅訓。”(102)除此之外,還要負責家庭内服飾等日常用物的分配,以及日常活動中的禮儀。

在段璲離家之後,嚴氏甚至要抱病主持家中的喪禮,其墓誌記:“離家日,夫人抱微恙。微恙中,長史親季之室,因卧蓐蒼卒。夫人娣姒情切,尚爲扶持,主辦喪禮。”《段瓊墓誌》記:“始娶夫人黄氏,即皇蘄王府司馬、御史大夫守則之長女,無子。次娶夫人同氏,即皇獻陵丞冊之長女,生一男,小字阿師。二夫人並推容德,皆早没世。”《嚴氏墓誌》中所記去世者,很可能就是這兩位夫人中的一位。李志生先生曾指出:“唐時家庭人口衆多,家庭主婦誠待族人有利於維繫家族團結;同時,在家族關係中,女性成員之間易產生摩擦,故其關係對家族和睦與否至關重要。因此在處理娣姒關系時,謙和恭讓乃是需要提倡的品德。”(103)因此墓誌中,特别強調嚴氏在罹患疾病的情況下,仍然要爲其娣姒主辦喪禮。所謂的“主辦”,除了其在葬送與喪服儀式的角色之外,(104)指的是籌備儀式的責任,即組織準備喪禮的相關物品,與家内的祭祀先人儀式一樣。(105)主婦雖然是儀式的主辦者,但在實際舉行禮儀時,她卻並不能成爲主喪者。唐代女性這種儀式“主辦者”的角色,無法在禮儀的過程中加以表彰,只有在其墓誌的書寫中,纔會作爲其美德的組成部分而被強調。

以上墓誌對嚴氏的贊頌,充分體現了唐代女性在大家爲婦的行爲準則理想。(106)唐代墓誌中對“夫妻關係”的書寫實際涵蓋女性爲媳、爲婦、爲嫂、爲母的多個人際關係的側面,(107)強調其角色與行爲準則,正如桂休源爲其妻子所撰寫《唐故崔夫人(霞)墓誌》中記桂母對崔霞的評價:“爲子、爲婦、爲妻、爲母之道,可謂備矣。”(108)但狹義上的爲妻之道,即夫妻之關係與情感還需要進一步討論。過去,歐洲家庭史的研究將羅曼諦克之愛(romantic love)看作與18世紀展開的現代化密切相連,現代家庭是以情感特色而區别於“傳統”家庭。(109)近來對歐洲以外地區家庭的情感狀況,以及傳統婚姻形式與浪漫愛情的研究,(110)逐漸形成了反思的聲音。(111)古代中國社會中夫妻個體之間的情感關係是頗值得討論的議題。(112)

墓誌中描述段璲與嚴氏的夫妻關係:“夫妻義重,率有常禮。夫人歸長史十八年,雖無熨體畫眉之愛,其如賓相敬之道,實少倫比。”(113)妹尾達彥先生曾指出:“在中國與生殖無關的夫婦的快樂是被否定的,對妻子的狂熱的愛也被視爲粗俗下流的行爲,只有在與歌姬之間纔存在着那種熱情奔放的愛。也就是說,戀愛的產生與婚姻制度化正好形成一種互補的關係。”(114)但正如陳弱水先生所指出,唐代家庭中妾妓在生育問題上好像並不止扮演輔助的角色,有時甚至喧賓奪主。(115)唐代夫婦的角色並不限於生育之功能,姚平曾根據唐代丈夫爲妻子所譔寫的墓誌與其他文學作品,認爲唐代婚姻逐漸趨向於對婚姻本身及婚姻當事人的重視,“和同琴瑟”成爲社會普遍認同的夫妻關係準則。(116)《嚴氏墓誌》中強調這種夫妻的情感關係是在禮儀的範圍之内,以“相敬如賓”爲理想的典範。這種強調禮儀的關係,並不代表夫妻只能在規範指導之下履行“感情空洞”的婚姻,而是代表了唐代婚姻實態中情感與禮儀互動的狀況。比如嚴氏生命最後的歲月裹,丈夫角色的缺席,但在墓誌中用一種戲劇化的敍述方式強調了夫妻情感的聯繫:“及長史公迴一日,夫人猶能力爲行坐,話説家事。更信宿,漸覺委頓。直至微息,語猶分明,更無亂昏,奄然長逝。長史遠歸,得一夕侍疾,夫人可謂忍死相待矣!”唐代夫妻常因宦旅和官務導致分離,寄内詩的興盛説明分離時夫妻情感的表達成爲社會禮儀普遍認可的行爲。(117)敦煌文獻S.133V《秋胡變文》則描述了夫妻離别表達情感的場景。(118)但書儀提供了如何將這種感情規範於禮儀内的範例。敦煌文獻P.3502V張敖所撰《新集諸家九族尊卑書儀》收録“妻答書”:“拜别之後,道路遥長,賤妾憂心,形容顦顇(憔悴)。當去之日,云不多時,一别已來,早經晦朔。翁婆年老,且得平安,家内大小,並得尋常。時候,伏唯某郎動止萬福,事了早歸,深所望也。”(119)其中既表達妻子對丈夫的思念之情,同時也通過爲家人報平安來體現妻子“主持家務”的角色與責任。這與《嚴氏墓誌》的書寫有異曲同工之妙,嚴氏強撑病體等待丈夫歸家,“忍死相待”體現出怎樣深沉的夫妻情感,但等到丈夫回來之後卻是爲了交待“家事”,以盡自己作爲“主婦”最後的責任。夫妻情感與禮儀之間的張力在此得以充分地體現。

六 醫術世家的信仰世界

《嚴氏墓誌》記其患病之後:“長史公孝友仁愛,推服中外。姊妹弟侄,同心一家,求醫問藥,至於禱祀,俾夜作晝,知無不爲。”這本是墓誌中常見的語言,講對生病家族成員的照料,除了求醫問藥之外,還會求助宗教的力量,也反映了中古時期尋求治療的一般民衆心理。(120)林富士先生對六朝的研究指出:“當時有些病者(主要是官吏)相當排斥巫覡的醫療,而一般人生病時,似乎也不是純賴巫者的救助,兼用巫醫是常見的情形,而且,在治療無效之後,或在用巫(醫)治療的同時,求助於佛教的僧人或是道教的道士,似乎也逐漸成爲一種新的就醫的行爲模式。换句話説,在六朝社會中,巫覡其實是與醫者、道士、僧人共同擔負起醫療的工作。”(121)也就是説,此四種人作爲尋求治療的四種選擇,在六朝時期已經形成。但因爲段氏是一個醫學世家,在嚴氏生病之後求助宗教力量就成爲饒有興味的問題。

嚴氏疾病時所求助的宗教力量很可能是佛教,墓誌中解釋其去世的原因:“平生所嗜,唯花必折。空門傳説,愛折花者短命,夫人得不由乎!”此話語可能並不來自顏諲,而來自段璲,此處不用疾病解釋原因,而用佛教殺生短命業報之典故,很可能是考慮到嚴氏的佛教信仰。墓誌記其:“性本清靜,深悟釋理。香水供養,無倦昏旦。”唐代醫學家族中的女性信仰佛教並不是孤例。前引李虔縱妻徐懿的墓誌中稱其:“加以妙解真乘,尤精佛理。”《馬及墓誌》中也記載其女馬體凝信仰佛教:“自小依釋氏,深得空門之教法矣。”

唐代女性的佛教信仰並不是孤立的個體信仰,相反它與女性生活的社會網絡密切相關。之前研究唐代女性佛教信仰的學者都曾經注意到這一點。李斌城先生已經指出士大夫在家内的佛教信仰對家中女性的影響。(122)吴敏霞、焦傑、嚴耀中、姚平亦注意到在家庭環境中,父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夫妻之間佛教信仰的影響,(123)這就是所謂信仰的社會網絡。(124)因此醫學世家内女性的佛教信仰也不會是孤立的。《段瓊墓誌》中亦記:“生一男,字曰沙彌。”這暗示着段瓊或者其妻也可能是佛教信仰者。段氏家族内有男性成員信仰佛教並不奇怪,唐代醫者信仰佛教,已有前例,曾爲左春坊别教醫生的梁師亮應是三階教信徒。(125)但是這種信仰很少在墓誌書寫中體現出來。陸揚曾解釋其原因:“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中古的墓誌中對女性的宗教取向和實踐往往不加遮掩地加以表彰,而相對來説對於男性在這方面的追求則要隱晦很多。這當然不表示在實際生活中男性對於宗教的熱情比女性低,而更多的是受書寫習慣的制約。自然,這種書寫習慣的背後隱隱然有某種社會觀念的運作。”(126)

佛教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通過佛經與釋氏輔教之書的宣揚,(127)在唐代實際已經深入到社會各個層面。(128)李景莊所撰《唐常州無錫裴長官(謡)隴西李夫人墓誌銘并序》:“卅七女以懷妊得疾,連綿累月。雖釋氏醫占,不效甲子庚午。”(129)墓誌書寫往往強調爲了治愈亡者,曾經求助各種治療技術,而佛教相關的治療技術已經與醫術、占病術並列成爲主要的治療選擇。

女性因爲身體疾病或者父母疾病而信仰佛教已爲研究者注意到。(130)比如《唐故慕容女神護師墓誌銘并序》:“疾□之日,發心出家。”(131)裴格所撰《唐故朝議大夫檢校左散騎常侍河南少尹上柱國賜紫金魚袋裴公謡)墓銘并序》:“長女幼有疾,尋託空門。”(132)《唐韋氏小女子墓誌銘并序》:“咸通十二年(871)正月得疾,尋乞號於釋氏,曰甘露延;至六月四日,終於親仁里第。”(133)盧知宗所撰《唐故滎陽鄭夫人(子章)墓誌銘并序》:“大中七年(853)十月二十五日育上客之妹未名。浹月遘病。滎陽公以名德司邦計,望冠公卿,天下良砭善藥,靡不畢致。公晝夜視病於知宗氏。公屬念彌切,復見醫甚臻而疹益固,化夫人宅心於空門,號曰悟玄,望滋景福矣。又至於卜筮祈禱。”(134)鄭子章父親不顧她已出嫁的身份,爲了治愈她的疾病命其受戒,可見時人將歸信釋氏作爲相當有功效的治療方式。這種因疾病而受的戒律一般是菩薩戒。《大唐故柱國朱公(靜方)墓誌銘》:“公洛州陸渾縣人。……公平生博覽,彌崇釋教。臨没之際,抱疾於太平寺僧講下,敬受菩薩戒,一祛垢欲,寂爾歸真。”(135)嚴耀中先生指出:“唐代在家信佛婦女受的主要是菩薩戒。……當時婦女接受菩薩戒者面甚廣。”(136)菩薩戒使得身患疾病的女性既能完成信仰的願望,同時得到家内的醫療照顧。

除了受戒之外,墓誌中記載的爲自身或家人進行的佛教治療行爲,還包括誦經、轉經、造像和施捨僧人等。比如裴潤所撰《大唐故段府君夫人魯郡孔氏墓誌銘并序》:“建中二年遇疾,久而不瘳。鑄佛轉經,捨財施食。靡神不禱,何藥不嘗。終天有期,翌日無間。嗚呼!以三年二月十一日,寢疾終於東都思順里之私第,享年六十有七。”(137)《瀛州文安縣令王府君周故夫人薛氏墓志銘并序》:“君姑薛氏,即夫人之從姑也,嘗不豫甚,醫藥莫能瘳。夫人親潔至誠,深祈景祐,七月七夜誦《妙法蓮花經》,君姑所苦,應時康復,中外支胤,遠近宗親,咸以爲至孝冥感,大悲降福,雖姜妻事姑,亦奚足多也。”(138)《故内侍省内給事假延信故夫人渤海郡君駱氏墓志銘并序》:“頃染疾患,綿歷歲時,口誦真經,志歸禪寂,豈期福善無應,寢疾有終。”(139)

墓誌中並不將誌主臨終的身體痛苦作爲描述對象,卻多書寫女性臨終時將佛教信仰作爲精神支柱,從而較爲淡定坦然地面對死亡。比如《唐故泗州司倉參軍彭城劉府君夫人吴郡張氏墓志銘并序》記其遺命:“吾年過歲制,病在膏肓,餘氣幸存,思有誡約。況吾心崇釋教,深達若空。人之死生,豈殊蟬蜕?汝當節去哀情,無令害己,儉薄營葬,勿遣妨生。有此處分者,豈止於再三焉。”(140)甚至描述很多女性在臨終時放棄治療而進行更多的佛教活動。比如《唐故洪州武寧縣令于君夫人隴西李氏墓誌銘并序》:“夫人前年抱疾伏枕,昆弟甥侄遠資醫藥,一無所顧。以五蘊皆空,願度苦厄,盡施捨於浮圖。”(141)《唐河南府河南縣尉李公(琯)别室張氏(留客)墓志銘并序》:“(咸通)九年秋,余赴調上國,是歲黜於天官,困不克返,斯人與幼稚等寓居洛北,值歲饑疫死,家無免者。斯人獨栖心釋氏,用道以安,故骨肉獲相保焉。十一年夏,余尉河南,纔逾周星,而斯人遘疾。自徂暑至於窮冬,百藥不靈,禱祝無效,竟以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殁於恭安裡,享年卅。嗚呼!人誰無死,但嘆其積善餘慶之言無徵也。哀哉!初,厥疾漸篤,乃自取衣裝首飾等,施以寫經鑄佛,一無留者。”(142)墓誌書寫將張氏全家能夠在疾疫災荒中幸存歸功於佛教,因此其在病入膏肓,求助醫療與宗教無效之後,將自身的衣裝首飾全部用於禮佛。(143)

墓誌書寫中關於疾病治療與佛教之間的關係是兩種互相重疊的敍述共同建構的,以佛教傳説述説嚴氏去世的原因,是墓誌中常見的以女性佛教信仰爲其“美德”的展現;同時敍述家族對患病成員(特别是尊長)的醫療照顧甚至求助信仰的力量,也是墓誌中常見的表達,並不因誌主屬於醫學世家而特别強調家族内實施醫療的過程。此兩書寫程式的組合也就在“重複生產”著嚴氏臨終生活的一個“面相”,也恰好展現出醫學世家族成員與佛教信仰之間的關係如何在書寫之中或彰或隱。

七 餘論:在社會生活與知識傳遞之間的“讀”與“寫”

世醫在中國古代的歷史中是一個一直延續的現象,近年來的研究揭示出各個時代醫學家族的身份認同與生活狀況。(144)不過同樣是家庭與醫學傳遞兩個因素,在不同的社會時期與文化環境中,其互動折射出不一樣的歷史圖景。不同史料中亦呈現出闋於家庭和醫學知識傳遞的不同側面。

如果將墓誌中的書寫納回到原有文獻材料對翰林醫官的記載中,嘗試敍述晚唐醫學知識形成與傳遞的社會史圖景,則可以從墓誌中讀到,翰林待詔中醫術世家的形成,承襲唐代前期醫官家族的傳統。(145)另一方面,這與翰林待詔徵召的方式相關,榮新江討論的李素家族也是父子相繼爲待詔,賴瑞和曾詳細列舉史料,説明翰林待詔子承父業,甚至一家幾代都擔任翰林待詔的現象。(146)《大唐朝議郎守衢王傅兼翰林待詔上柱國賜紫金魚袋楊公故夫人譙縣君曹氏墓誌銘》亦記其一子官職爲守太僕寺丞兼翰林待詔。(147)但其中家内醫學知識的傳授已經突破以“父子相承”爲中心的傳遞模式。《馬及墓誌》記:“公門下弟子三人,皆親戚之,内二人師範之本藝。其一故翰林供奉朝議郎守尚輦奉御上柱國賜緋魚袋楊魯權,其二親外甥翰林供奉朝議郎守尚衣奉御柱國郭彦昭,一人表甥習授醫餌方術,翰林供奉朝議郎守門下省符寶郎柱國賜緋魚袋楊楚權,皆公之提引,各授官班。”可見馬及與其弟子的關係,是將師徒相授和家内知識傳遞結合起來。隨着翰林醫待詔更多承擔宫廷的醫療職責,其主要的知識構成從合長生藥與鍊丹轉向診斷治療的醫學知識,同時每個翰林待詔的知識構成均呈現出駁雜化的傾向。

佛教醫學也介入中古時期的醫學傳遞中。《魏書》卷九一《崔彧傳》:“崔彧,字文若,清河東武城人。父勳之,字寧國,位大司馬外兵郎,贈通直郎。或與兄相如俱自南入國。相如以才學知名,早卒。彧少嘗詣青州,逢隱逸沙門,教以《素問》九卷及《甲乙》,遂善醫術。”(148)《北史》卷七八《李脩傳》記:“李脩字思祖,本陽平館陶人也。父亮,少學醫術,未能精究。太武時奔宋,又就沙門僧坦,略盡其術。針灸授藥,罔不有效。”(149)隱逸和沙門傳授給崔彧是以《内經》系醫書爲中心的醫學知識,一方面説明沙門所習不僅是佛教本身的醫學知識,也包括漢地傳統的醫學;另一方面當可説明沙門將醫學知識傳授俗人。陳明曾引用《唐故大德思谷禪師墓誌銘》,討論僧人與地方知識界人士交往的情形,以及醫術傳承的問題。(150)翰林醫官家族的知識並不是單純的家内傳遞,其與國家機構中醫學知識的傳遞、師徒授受的風氣,官員之間的交往甚至官員與宗教人士之間的交往都有密切的聯繫。一方面是醫學知識傳遞途徑的多樣化,另一方面則是翰林醫官治療實踐所服務對象的有限性,這其實勾勒出了唐後期醫學知識運作及傳佈的社會網絡擴大與建立在社會等級之上的國家醫療制度的衝突。但這樣的解讀方式,過於重視醫學傳遞的側面,而遺漏了墓誌書寫實踐本身可能展示的另一種“歷史敍事”。

但如果不把墓誌中的書寫,納回到傳世文獻帶紿我們的翰林醫官的既有印象中,而是將墓誌的寫作看作一種文化的實踐,嘗試在墓誌書寫的具體語境中理解其中對家族譜系、婚姻關係、仕官歷程和宗教信仰的記錄,墓誌的寫作者就成爲一個重要的問題。段氏家族墓誌的書寫者,與這個家族保持著各種的關係。段隨是段瓊的堂兄,張舜公是段文絢的友人,其在《段文絢墓誌》中寫道:“舜公沐仇香中外之分,感府君生平之知,寄迹門庭,已逾星歲,常洽共語,具閱風儀,見託爲文,敢不從命。自恧菲薄,刊於貞石。”顏諲則是段璲的友人,《嚴氏墓誌》中記:“謹與□長史容南會面,彼此知心。承命授簡,牢讓莫從。但愧菲薄,不盡賢德。直書貞石,不敢文爲。”這些與誌主有私人關係和情感聯繫的人來書寫墓誌,構成了一種與誌主家族對話式的歷史敍述話語。(151)同時考慮到墓誌將“刊於貞石”流傳後世,刻在石頭上的文字具有的力量,甚至可能超越“事實”本身而成爲“真實”,所以書寫者聲稱自己要呈現一種没有“文爲”的方式去記録誌主生平。(152)在這樣的書寫中展示的是一個關於“如何講述”的故事?比如如何講述家族重新整合的歷史?如何在禮儀的範圍内表達夫妻之間的情感?如何榮耀地講述家族成員仕官順利的日子,又如何含糊其辭地掩蓋其不太光彩的日子?如何在家族成員病危之際,描述其以最大的努力維持其生命或者更爲淡定地面對死亡的態度?這并不是醫官家族所獨有的問題。在“格式化”的書寫中選擇講述的方式,展示了這個時代每個家族中“有意義”的問題,需要以怎樣的方式來回答。因此將墓誌與文獻書寫對讀,以理解唐代後期翰林醫官家族的生活,也許並不需要將兩種不同的敍事嘗試在研究整合成同一的“形象”,對閱讀角度的承認,就已對重新闡述意義的書寫語境有所反省,而敍述的差異中可以讀到歷史中個體經驗運作的另一種可能。

注释:

①研究綜述請見張其凡、張勝海《20世紀以來中國關於唐宋翰林研究之綜述》,《中國史研究動態》2006年第7期,頁14-20。

②岑仲勉《唐翰林供奉輯録》,此據岑仲勉《郎官石柱題名新考訂(外三種)》,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376-378。

③山本德子《唐代におけゐ翰林醫官》,《立命館文學》第418-421號(三田村博士古稀記念東洋史論叢),1980年,頁341-355。

④唐長孺《唐代的内諸司使及其演變》,載《山居存稿》,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264。

⑤袁剛《唐代翰林院諸伎術雜流》,《江西社會科學》1990年第1期,頁128-129。

⑥孫永如《唐代的翰林待詔》,《揚州師範學院學報》1995年第3期,頁134-137。

⑦榮新江《一個入仕唐朝的波斯景教家族》,《伊朗學在中國論文集》(2),1998年;此據榮新江《中古中國與外來文明》,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頁238-257。

⑧毛蕾《唐代翰林學士》,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頁156-183。

⑨賴瑞和《唐代待詔考釋》,《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43期,2003年,頁69-105;又《唐代的翰林待詔和司天臺——關於〈李素墓誌〉和〈卑失氏墓誌〉的再考察》,榮新江主編《唐研究》(9),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頁315-342。

⑩趙冬梅《唐宋諸使機構職掌考》,《國學研究》(16),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275-327。

(11)王振國、臧守虎《唐代“醫待詔”及相關問題略考》,《南京中醫藥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頁73-75。

(12)韓剛《北宋翰林圖畫院制度淵源考論》,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頁19-84。

(13)范家偉《大醫精誠——唐代國家、信仰與醫學》,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7年,頁32-35。

(14)傅璇琮《唐玄肅兩朝翰林學士考論》,《文學遺產》2000年第4期,頁55-64;又《唐代宗朝翰林學士考論》,《中華文史論叢》2001年第3輯(總67輯),頁162-187;又《唐永貞年間翰林學士考》,《中國文化研究》2001年秋之卷,頁93-100;又《唐代翰林學士院與南北司之爭》,《唐都學刊》2001年第1期,頁27-33;又《唐憲穆兩朝翰林學士考論》,《文史》2002年第3輯(總60輯),頁133-149;又《中國最早兩位翰林學士考——吕向、尹愔傳論》,《文獻》2002年第4期,頁60-75;又《唐翰林學士記事辨誤》,《燕京學報》新16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頁247-260;又《岑仲勉〈補僖昭哀三朝翰林學士記〉證補》,《唐研究》(10),2004年,頁139-156;均收入傅璇琮《唐翰林學士傳論》上册(盛中唐卷),瀋陽,遼海出版社,2006年;下册(晚唐卷),瀋陽,遼海出版社,2007年。

(15)對墓誌中誌主書寫的文學史研究,請參考線仲珊《唐代墓誌的文體變革》,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碩士論文,2003年;劉城《唐代墓誌的寫人進程》,廣西師範大學文學院碩士論文,2006年。

(16)墓誌與正史中書寫意象的經典研究,請參考劉靜貞《正史與墓誌資料所映現的五代女性意象》,《唐研究》(11),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187。

(17)類似的經驗研究,請參考蔣竹山《晚明江南祁彪佳家族的日常生活史——以醫病關係爲例的探討》,《都市文化研究:都市、帝國與先知》(2),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頁181-212。

(18)唐代長安周邊葬地的研究,請參考妹尾達彥《唐長安の都市生活と墓域》,《東アジアの古代文化》第123號,2005年;惠瑛《從出土墓誌看唐長安居民葬地》,西北大學考古系碩士論文,2006年。

(19)王仁波主編《隋唐五代墓誌彙編·陝西卷》(2),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頁83,107,109,135;圖版亦見《新中國出土墓誌·陝西卷》(貳)上册,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年,頁254,289,287,321。

(20)吴鋼主編《全唐文補遺》(3),西安,三秦出版社,1996年,頁223-224,257-258,255-256,283--284(下簡稱爲《補遺》);録文亦可參考《新中國出土墓誌·陝西卷》(貳)下册,頁208-209,244,242-243,273-274(下簡稱爲《新中國》);周紹良、趙超主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頁983,1056-1057,1053-1054,1135-1136(下簡稱爲《彙編續集》)。以下墓誌録文以《補遺》爲底本,校以它本與圖版,諸本異文或以圖版改字者,在文後括注説明;通假字括注正字;俗字、别字徑改,不再出注;拓片圖版文字漫漶者加□。

(21)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一一,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頁936,939。

(22)張國剛《唐代家庭形態的複合性特徵》,《歷史研究》2005年第4期,頁84-99;此據張國剛《中國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時期》,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頁24。

(23)羅彤華《家長與尊長——唐代家庭權威的構成》,《唐研究》(11),頁357。

(24)中國古代的遺囑繼承問題,參考仁井田陞《唐宋時代の家族共產と遺言法》,《市井博士古稀記念東洋史論叢》,1933年,此據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37年,頁622-623;板橋真一《宋代の户絶財產と女子の繼承權をめぐつて》,《中國の傳統社會と家族——柳田節子古稀記念文集》,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頁365-382;邢鐵《唐代的遺囑繼產問題》,《人文雜誌》1994年第5期,頁90-92,此據邢鐵《家產繼承史論》,昆明,雲南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104-131;凍國棟《讀姚崇〈遣令〉論唐代的“財產預分”與家族形態》,《唐代的歷史與社會》,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此據凍國棟《中國中古經濟與社會論稿》,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頁203-216;李淑媛《唐宋户絶財產之分配及其歸屬》,《法制史研究》第1號,2000年,頁1-35,此據李淑媛《爭產競財——唐宋的家產與法律》,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5年,頁139-168;邢鐵《唐代家產繼承方式述略》,《河北師範大學學報》2002年第5期,頁84-89,此據《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頁312-340;鄭顯文《唐代家庭財產繼承制度初探》,《中國文化研究》2002年秋之卷,頁130-131;岳純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論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頁199-202;邢鐵《從家產繼承方式説我國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以唐宋爲中心的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2007年第3期,頁18-27;張曉宇《奩中物——宋代在室女“財產權”之形態與意義》,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8年,頁54-66。

(25)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天一閣博物館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頁694;此條原見《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二“户口版圖”引《户令》。仁井田陞先生已指出,《户令》應爲《喪葬令》之誤,《天聖令》證明了這一點。

(26)魏道明《中國古代遺囑繼承製度質疑》,《歷史研究》2000年第6期,頁161。參見Brian McKnight,“Law and the Family in Sung China:Inheritance”,《中國近世家族與社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史語所,1998年,頁475-573。

(27)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頁355。

(28)社會實態比法律規定更複雜,參見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繼承法律制度初論——兼與西方比較》,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0年,頁131-134。

(29)唐宋時代的立嗣,參考邢鐵《唐宋時期的立嗣繼產問題》,《河北師範學院學報》1994年第4期,此據邢鐵《家產繼承史論》,頁76—103;王善軍《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宗祧繼承及其財產繼承關係》,《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2期,頁19-26;王德毅《家庭倫理與親子關係》,《宋代社會與法律——〈名公書判清明集〉討論》,臺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頁11-23;蔣義斌《〈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立繼與命繼的判例》,《宋代社會與法律——〈名公書判清明集〉討論》,頁25-46;臧健《宋代民間立繼習俗與婦女生活——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爲主的分析》,張國剛主編《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北京,三聯書店,2004年,頁134-154;邢鐵《宋代家庭研究》,頁288-311;臧健《收養:一個不可忽視的人口與社會問題——宋元民間收養習俗初探》,張希清主編《10-13世紀中國文化的碰撞與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頁223-252。

(30)圖版見《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分)》(9),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頁27上—28;録文見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釋録》(2),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微縮複製中心,1990年,頁172。

(31)張國剛已根據《百姓吳再昌養男契》中與“五親商量”的提法指出這一點,見張國剛《論唐代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及其與子女的關係》,《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3期(總87輯),頁245。

(32)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頁278。

(33)張國剛已注意到此墓誌,見張國剛《中國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時期》,頁169。

(34)歐麗娟《唐詩中的女兒形象與女性教育觀》,《清華學報》第37卷第1期,2007年,頁227-274;參見歐麗娟《杜甫詩中的親子關係與教育觀——兼論詩史之開拓與創新》,《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58期,2003年,頁25-70;又《杜甫詩中的女兒形象與女性教育觀》,《漢學研究》第22卷第2期,2004年,頁61-94。

(35)李潤強《唐代依養外親家庭形態考察》,張國剛主編《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頁71-102。

(36)陳弱水《試探唐代婦女與本家的關係》,《“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年,此據李貞德、梁其姿《婦女與社會》,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頁178;又《隋唐五代的婦女與本家》,陳弱水《唐代的婦女文化與家庭生活》,臺北,允晨文化,2007年,頁126-137。參見李潤強《婦女歸宗與復合家庭結構》,收入《中國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時期》,頁45-59。

(37)唐代寡居女性的概述性研究,見張國剛《唐代寡居婦女的生活世界》,《安徽師範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頁307-324;此據張國剛《中國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時期》,頁113-146。

(38)吴鋼主編《全唐文補遺·千唐誌齋新藏專輯》,頁320。

(39)拓片圖版見《北圖藏石刻拓本彙編》(28),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頁184;録文見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頁1930-1931;吴鋼主編《全唐文補遺》(1),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年,頁247上。女性與出嫁的其他姊妹之間的關係,參見陳弱水《隋唐五代的婦女與本家》,《唐代的婦女文化與家庭生活》,頁164-167。

(40)芮逸夫《爾雅釋親補正》,《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1期,1950年,頁123-126;此據芮逸夫《中國民族及其文化論稿》中册,臺北,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972年,頁847-874。參見馮漢驥、徐志誠譯《中國親屬稱謂制度》,上海文藝出版社,1989年,頁19;閻愛民《漢晉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頁180-183。

(41)《新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4816。

(42)比如《唐故處士盧君(珉)墓誌銘并序》記:“君竟無胤嗣,猶子鑠等,並裴氏、崔氏、封氏等三女,恨結謝庭之問,悲纏漢闕之哥(歌)。”(《全唐文補遺·千唐誌齋新藏專輯》,頁121)《唐太原府祁縣丞崔府君(思行)墓誌銘序》:“李氏夫人生一子漣,聰明精粹,才而不壽。一女行於武功蘇氏。每以三處權殯,幽靈隔遠,癙思封樹,惟日號泣。與猶子晟等,敬惟同穴之典,敢修歸袝之塋。”(《全唐文補遺·千唐誌齋新藏專輯》,頁214)《大唐故右威衛左中候項君(承暉)墓誌銘并敍》記:“有嫡子重陽、次子重明,俱在幼沖……有猶子重昌居長,代主喪事,乃扶侍靈□,匍匐東歸。”(《唐代墓誌彙編》,頁1666)

(43)此點參考Jowen Tung,Fables for the Patriarchs:Gender Politics in Tang Discourse,Rowman & Littlefield Inc,2000,pp.2-14.

(44)吴鋼主編《全唐文補遺》(9),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頁380。

(45)漢唐之間的家族規模和形態的變化,被看作兩個相聯繫的過程,一方面是家庭人口的增多,另一方面則是家庭形態的變化,即同居代際的增多。但這種過程並不是簡單直綫式的歷史變化,不同的史料書寫所呈現出的異相,其中涉及了階層的差異、國家的人口管理統計與家族實際居住形態的差異、地區性的差異等諸層面。對一個時代内家庭與家族形態的共時性分析,也應該告别靜態的類型學,建立動態的模型以描述複雜社會關係中的家庭演變,即家庭周期(family cycle)的研究。在唐代“以子承嗣”的核心價值觀念,使得成年的長子成爲“核心家庭”裂變的關鍵因素,而無子承嗣、丈夫去世都可能導致復合式家庭的建立,從而出現一種與裂變相反的家庭周期。家庭作爲社會基本單位,是由個體之間的關係(包括禮法、經濟、情感的關係)所構成的。段家的例子反映出家庭自身的演變規則、唐代家庭價值觀念與國家官僚制度所產生的流動性合力運作的過程。對單個家庭歷史的書寫,可以展示在複雜的歷史與社會變化過程中,其中個體面對的選擇與實踐,可能會展示出家庭規模與形態變化的宏觀敍事中所看不到的“歷史”。

(46)M.Fortes,"Introduction",Jack Goody ed.,The Development Cycle in Domestic Groups,Cambridge,1958,pp.2-4.

(47)王靜《靖恭楊家——唐中後期長安官僚家族之個案研究》,《唐研究》(11),頁389-422。

(48)王德權《唐五代地方官員人事遞嬗之研究》,臺北,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論文,1993年;渡邊孝《唐代後半期の藩鎮辟召制についての再檢討——淮南、浙西藩鎮におけゐ幕職官の人的構成なとを手かがりに》,《東洋史研究》第60卷第1號,2001年,頁55-56。

(49)《唐會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頁1806。

(50)同上。

(51)《唐會要》,頁1332。

(52)唐長孺《唐代的内諸司使及其演變》,頁264。

(53)任士英《唐玄宗時期東宫體制非實體化考述——以東宫職員的設置變化爲中心》,《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頁89。

(54)《全唐文補遺》(7),頁297。

(55)拓片圖版見《北圖藏石刻拓本彙編》(33),頁88;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頁2435。

(56)拓片圖版見《隋唐五代墓誌彙編·陝西卷》(2),頁99;録文見《全唐文補遺》(3),頁242;《唐代墓誌彙編續編》,頁1040。

(57)《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1852。

(58)《通典》,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年,頁568;《唐會要》,頁1285。另《唐會要》將此事繫於開元十五年,《册府元龜》卷五五四與《舊唐書》同繫於開元二十五年,可知《唐會要》紀年有脱漏之文。參《宋本册府元龜》(2),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9年,頁1548下—1549上。

(59)《舊唐書》,頁1853。

(60)《舊唐書》卷一三五《柳泌傳》,頁3742-3743;《新唐書》卷二○八《王守澄傳》,頁5883。

(61)録文與初步研究見賀華《唐〈馬及墓誌〉略考》,《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11),2004年,頁218-224,後文引此墓誌不再出注。

(62)《舊唐書》,頁684。

(63)《禮記·曲禮上》:“三十曰壯,有室。”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0年,頁1232上。

(64)《唐代墓誌彙編》,頁2410。

(65)《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1069。

(66)《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1091。

(67)葉煒《級别、類型與品位、職位——論唐前期職事官的經濟待遇結構》,《國學研究》(19),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頁39-56。

(68)此制度與以外官等爲直官的制度有近似之處,不過以外官爲直官,給俸的品級和時間依外官,又按外官本身品級同京官例給俸禄,兩者之關係退需進一步討論。參見李錦繡《唐代制度史略論稿》,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1998年,頁4-6。

(69)《大唐六典》,西安,三秦出版社,1992年,頁234下—235上。

(70)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頁741。

(71)《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附唐令復原研究)》,頁409。

(72)同上書,頁573-574;參見丸山裕美子《〈養老令·醫疾令〉合和御藥條復原再檢討》,《日本歷史》第456號,1986年,頁19-33;又《供御藥儀の成立》,《お茶の水女子大學人文科學紀要》第43號,1990年,頁49-65。

(73)檢校官和試官的授予與職事的對應,參考朱溢《論晚唐五代的試官》,《國學研究》(19),頁79。

(74)賴瑞和《唐代的翰林待詔和司天臺——關於〈李素墓誌〉和〈卑失氏墓誌〉的再考察》,頁332-335。

(75)趙貞《唐五代星占與帝王政治》,首都師範大學歷史系博士論文,2004年,頁25-28。

(76)《資治通鑑》,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頁8108。

(77)《唐會要》,頁1331。

(78)《大唐六典》,頁46上。

(79)《大唐六典》,頁299下--300上。

(80)《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附唐令復原研究)》,頁410。

(81)同上書,頁576-577。

(82)《全唐文補遺》(8),頁374。

(83)《舊唐書》,頁472。

(84)《舊唐書》卷一六《穆宗紀》,頁475-476;《全唐文》卷六五《誅流方士柳泌等詔》,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3年,頁690上。

(85)《舊唐書》卷一九上,頁675。亦見《舊唐書》卷一六五《温章傳》,一七七《劉瞻傳》;《新唐書》卷九一,一八一;尉遲偓《中朝故事》,收入《唐五代筆記小説大觀》,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頁1783;孫光憲《北夢瑣言》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頁44。

(86)關於唐代官僚的懲罰參考黃清連《唐代的文官考課制度》,《“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1984年;此據黄清連主編《制度與國家》,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頁245-256。

(87)《舊唐書》,頁1853。

(88)《大唐六典》卷一,頁20下。詳細的討論參考賴瑞和《論唐代官員的辦公時間》,《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4期,頁73-75。

(89)李肇《翰林志》,洪遵《翰苑羣書》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595册,頁300下。

(90)毛蕾《唐代翰林學士》,頁57。

(91)馬得志《唐長安發掘新收穫》,《考古》1987年第4期,頁310,329-336。

(92)辛德勇《大明宫西夾城與翰林學士院諸問題》,《陝西師範大學學報》1987年第1期,頁119-125;此據辛德勇《隋唐兩京叢考》,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年,頁112-124。

(93)王靜《唐大明宫的構造形式與中央決策部門職能的變遷》,《文史》2002年第4輯(總61輯),頁108-109。

(94)黃正建《試論唐代前期皇帝消費的某些側面》,《唐研究》(6),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198-203。

(95)日本藤原宫遺址也曾從FG26-DN地區出土二十三枚與醫藥有關的木簡殘片。新村拓先生根據附近寫有“テンヤク”的平臺,推測此地區爲典藥寮或藥園的遺址,出土的木簡殘片應爲典藥寮的文書。見新村拓《藤原宫出土の典藥寮關係木簡考》,《日本醫史學雜誌》第19卷第1號,1973年,頁29。

(96)李府君墓誌拓片圖版見《隋唐五代墓誌彙編·洛陽卷》(9),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續編》,頁495;許懿墓誌拓片圖版見《隋唐五代墓誌彙編·洛陽卷》(9),頁26,録文見《全唐文補遺》(5),頁28,《唐代墓誌彙編續編》,頁466。

(97)《舊唐書》,頁5099-5100。

(98)《全唐文補遺》(8)刊佈的《唐故太醫令許君(弘感)墓誌銘并序》(頁310)爲理解由隋唐時期高陽許氏的這一支房,從而了解其知識傳遞提供了重要材料。

(99)《隋書》,頁1783。

(100)程章燦《唐代刻石官署及所轄刻工考》,中國書法家協會學術委員會主編《第六屆全國書學討論會論文集》,鄭州,河南美術出版社,2004年;又《石刻刻工之題署及其身份之判定》,《中國典籍與文化論叢》第9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頁338-339。

(101)羅彤華《家長與尊長——唐代家庭權威的構成》,頁357,371。

(102)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頁2369;《全唐文補遺》(7),頁135。唐代家内主僕關係請參看翁育瑄《從唐律規定看家內的身份等級——唐代的主僕關係》,高明士主編《唐代身份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爲中心》,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3年,頁149-170。

(103)李志生《唐人理想女性觀念——以容貌、品德、智慧爲切入點》,《唐研究》(11),頁177。

(104)喪儀中的性别角色集中體現在“婦人蓋頭”的禮儀上,參見周一良《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俗》,《文物》1985年第7期,收入《魏晉南北朝論集續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此據周一良、趙和平《唐五代書儀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頁301注2。林素娟曾討論《禮記》等早期禮儀文獻記載的喪禮儀式中女性的角色與空間,見林素娟《空間、身體與禮教歸訓——探討秦漢之際的婦女禮儀教育》,臺北,學生書局,2007年,頁122-128。

(105)甘懷真《唐代家廟禮制研究》,臺北,商務印書館,1991年,頁87。

(106)唐代家庭中夫妻關係的研究參考劉燕儷《唐代的夫妻關係》,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3年;又《從法律面看唐代的夫與嫡妻關係》,高明士主編《唐代身份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爲中心》,頁119-148;張國剛《“立家之道,閨室爲重”——論唐代家庭生活中的夫妻關係》,《清華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頁46-62。

(107)近來的研究特别重視其中爲母的角色,參考廖宜方《唐代的母子關係初探》,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段塔麗《“從子説”與中國古代寡母的權力與地位——以唐代家庭寡母的生活爲例》,《婦女研究論叢》2001年第6期,頁42-45;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頁257-287;劉燕儷《唐律中的母子關係》,高明士《東亞傳統家禮、教育與國法》(二)《家内秩序與國法》,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5年,頁125-144;Josephine Chiu-Duke,“Mothers and the Well-being of the State in Tang China”,Nan Nü,8-1,2006,pp.55-114.

(108)拓片圖版見《北圖藏石刻拓本彙編》(31),頁32;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頁2177;《全唐文補遺》(4),頁144。

(109)William Goode,"The Theoretical Importance of Lov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4-1,1959,pp.38-47.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00,London,1977,pp.181-191.H.R.Lantz,"Romantic Love in thePre-Modern Period:A Sociological Commentary",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15,1981,pp.349-370.Anthony Giddens,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imacy:Sexuality,Love and Eroticism in Modern Societies,Oxford,1992.參考陳永國、王民安譯《親密關係的變革——現代社會中的性、愛與愛慾》,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

(110)相關反思性的研究參考Jack Goody,Joan Thirsk and E.P.Thompson eds.,Family and Inheritance:Rura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p.10-36.William Jankowiak ed.,Romantic Passion:A Universal Experience? NewYork:Columbia University,1995,pp.2-14.Idem,"Chinese Women,Gender andSexuality:A Critical Review of Recent Studies",Bulletin of Concerned Asian Scholars,31-1,1999,pp.31-37.Louise Edwards,"Historical/Hysterical:China and Western Emotional Needs",Bulletin of Concerned Asian Scholars,31-1,1999,pp.44-46.

(111)在Victor De Monk對斯里蘭卡的研究中,強調了傳統婚姻形式與浪漫愛情關係並不衝突,見Victor De Monk,"Love and Marriage in a Sir Lankan Muslim Community:Toward a Reevaluation of Dravidian Marriage Practice",American Ethnologist,23-4,1996,pp.698-716.閻雲翔對中國農村介紹型婚姻與夫妻情感也證明了這一點,此據龔小夏譯《私人生活的變革:一個中國村莊裏的愛情、家庭與親密關係(1949-1999)》,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年,頁51-97。

(112)李志生曾討論唐代社會希望女性敬貞丈夫的問題,見《唐人理想女性觀念——以容貌、品德、智慧爲切入點》,頁171-175。

(113)陳弱水曾根據此條記載討論唐代夫妻關係,見陳弱水《唐代的一夫多妻合葬與夫妻關係——從景雲二年〈楊府君夫人韋氏墓誌銘〉談起》,《中華文史論叢》2006年第1期(總81輯),頁197-198;此據陳弱水《唐代的婦女文化與家庭生活》,頁287-288。

(114)妹尾達彥《“才子”與“佳人”——九世紀中國新的男女認識的形成》,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下册,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頁699。

(115)陳弱水《唐代的婦女文化與家庭生活》,頁297-300;參見翁育瑄《唐代におけゐ官人階級の婚姻形態——墓誌と中心に》,《東洋學報》第83卷第2號,2001年,頁132-139。

(116)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頁108-118。

(117)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頁112-113。

(118)圖版見《英藏敦煌文獻》(1),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頁57上-58下;録文見黄征、張湧泉《敦煌變文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頁232。

(119)圖版見《法藏敦煌四域文獻》(2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頁374下;録文見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3年,頁614。

(120)范家偉曾根據此墓誌討論唐人病危祈禱的問題,見《大醫精誠——唐代國家、信仰與醫學》,頁264。

(121)林富士《中國六朝時期的巫覡與醫療》,《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0本第1分,1999年,頁33。

(122)李斌城等《隋唐五代社會生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頁504-520。

(123)焦傑《從唐墓誌看唐代婦女與佛教的關係》,《陝西師範大學學報》2000年第1期,頁96;吴敏霞《從唐墓誌看唐代女性佛教信仰及其特點》,《佛學研究》2002年,頁260-261;嚴耀中《墓誌祭文中的唐代婦女佛教信仰》,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下册,頁467-492;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頁235。

(124)Rodney Stark and William Sims Bainbridge,"Networks of Faith:Interpersonal Bonds and Recruitment to Cults and Sect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0,85-6,pp.1376-1395.

(125)見《大周故珍州榮德縣丞梁君墓誌銘并序》,《唐代墓誌彙編》,頁900。對其信仰的研究,請參見樊波《西安碑林收藏的幾方三階教碑刻》,《碑林集刊》(8),2002年,頁200-201;王原茵《淺析西安碑林收藏的兩方武周時期墓誌》,《碑林集刊》(10),2004年,頁45-46。

(126)陸揚《從墓誌的史料分析走向墓誌的史學分析——以〈新出魏晉南北朝墓誌疏證〉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6年第4期(總84輯),頁118。

(127)劉亞丁《佛教靈驗記研究——以晉唐爲中心》,成都,巴蜀書社,2006年,頁268-273。

(128)那波利貞《唐朝政府の醫療機構と民庶の疾病に對すゐ救濟方法に就きての小考》,《史窗》第17-18號,1960年,頁9;善峯憲雄《唐朝時代の悲田養病坊》,《龍谷大學論集》第389-390號,1969年,頁329-342;道端良秀《中國佛教社會事業の一問題——養病坊につしっり》,《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18號第2期,1970年,頁79-84;道端良秀著,關世謙譯《中國佛教與社會福利事業》,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1年,頁117-122;鄭炳林《唐五代敦煌醫事研究》,《敦煌歸義軍專題研究》,蘭州大學出版社,1997年,頁514-528;陳明《沙門黃散:唐代佛教醫事與社會生活》,榮新江主編《唐代宗教信仰與社會》,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頁252-295。

(129)録文見吴鋼《全唐文補遺》(8),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年,頁221。

(130)焦傑《從唐墓誌看唐代婦女與佛教的關係》,頁96;吴敏霞《從唐墓誌看唐代女性佛教信仰及其特點》,頁260-261。

(131)拓片圖版見《北圖藏石刻拓本彙編》(26),頁43;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頁1655;《全唐文補遺》(5),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年,頁389。

(132)録文見《全唐文補遺》(8),頁125。

(133)《唐代墓誌彙編》,頁2450。

(134)拓片圖版見《北圖藏石刻拓本彙編》(32),頁98;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頁2312;《全唐文補遺》(4),頁193。

(135)録文見《全唐文補遺·千唐誌專號》,頁98-99。

(136)嚴耀中《佛教戒律與唐代婦女家庭生活》,《學術月刊》2004年第8期,頁96。

(137)録文見《全唐文補遺·千唐誌專號》,頁264-265。

(138)拓片圖版見《北圖藏石刻拓本彙編》(18),頁95;録文見毛漢光《唐代墓誌銘彙編附考》(12),臺北,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1984年,頁1196;《唐代墓誌彙編》,頁898;《全唐文補遺》(2),西安,三秦出版社,1995年,頁343。

(139)拓片圖版見《隋唐五代墓誌彙編·陝西卷》(2),頁26;《全唐文補遺》(3),頁145。

(140)拓片圖版見《千唐誌齋藏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頁1140;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頁2357。

(141)拓片圖版見《北圖藏石刻拓本彙編》(31),頁138;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頁2227;《全唐文補遺》(1),頁332。

(142)拓片圖版見《北圖藏石刻拓本彙編》(33),頁117;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頁2457;《全唐文補遺》(4),頁250。

(143)這些衣物首飾在寺院內的經濟運作,參見謝和耐著、耿昇譯《中國五一十世紀的寺院經濟》,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頁110-119;楊聯陞《佛教寺院與國史上四種籌措金錢的制度》,《國史探微》,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83年,頁280-284;郝春文《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頁270-282。

(144)秦漢的醫學家族參考邢義田《從戰國至西漢的族居、族葬、世業論中國古代宗族社會的延續》,《新史學》第6卷第2期,1995年;此據黄寬重、劉增貴主編《家族與社會》,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頁103。中古家族與醫學的關係參見范家偉《東晉南北朝醫術世家東海徐氏之研究》,《大陸雜誌》第91卷第4期,1996年,頁37-48;山本德子《南北朝時代の醫術者》,田中淡編《中國技術史の研究》,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98年,頁635-700;廖育羣、傅芳、鄭金生《中國科學技術史·醫學卷》,北京,科學出版社,1998年,頁224-227;范家偉《南朝醫家入仕北朝之探討——唐代醫學淵源考論之一》,《漢學研究》第18卷第2期,2000年,頁143-166;又《六朝隋唐醫學之傳承與整合》,頁107-108;陳昊《墓誌所見南北朝醫術世家的身份認同與宗教信仰》,《文史》2008年第2輯(總83輯);唐宋醫學家族參考于賡哲《唐代醫療與社會及其相關問題研究》,頁35-38;李弘祺《宋代技術官、法官與專門學校》,“鄧廣銘教授百年誕辰學術討論會”會議論文,北京大學,2007年3月16日—17日;范家偉《大醫精誠》,頁47-72。元明時期醫學家族的研究參考邱仲麟《綿綿瓜瓞——關於明代江蘇世醫的初步考察》,《中國史學》第13期,2003年,頁45-67;又《明代世醫與府州縣醫學》,《漢學研究》第22卷第2期,2004年,頁327-359。

(145)唐代後期醫學知識在父子間傳遞,除前文所舉之例外,還有楊敬之撰《唐故將仕郎試恒王府兵曹參軍兼充大內上陽宫醫博士城陽郡成公墓誌銘并序》記墓主的醫學知識來源:“父諱萬善,其扁鵲之藝,人無比焉,佐東都留守兼開東道節度副元帥郭令公之隨軍。”録文見《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頁904。

(146)賴瑞和《唐代的翰林待詔和司天臺——關於〈李素墓誌〉和〈卑失氏墓誌〉的再考察》,頁331。

(147)《全唐文補遺》(8),頁417。

(148)《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1970。

(149)《北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頁2967-2968。

(150)陳明《沙門黄散:唐代佛教醫事與社會生活》,頁266-268。

(151)正如Armando Petrucci在其對西方書寫死者的里程碑式的研究中指出的,這種書寫的歷史並不完全是死者的歷史或者由死者組成的歷史,而更像是由驕傲與排斥、支配與意識形態、恐懼與殘忍、友愛與記憶所構成的生者的歷史,參見ArmandoPetrucci,Writing the Dead:Death and Writing Strategies in the Western Tradition,translated by Michael Sullivan,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X viii.

(152)龔鵬程先生曾在唐代文學化社會的語境下討論碑誌的書寫,見《唐代思潮》,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頁23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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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唐汉林医家的社会生活与知识传递--兼谈汉林世界医学“墓志社”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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