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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听证制度,保障学生对违纪处分的辩解权
1.是否需要听证,应当由违纪学生决定。学校应当在送达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书中明确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该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处分意见书中关于其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拟给予的处分并无异议,或者认为听证不必要,则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学校应当尊重其放弃听证的决定。
2.学校应当在接受违纪学生书面听证要求7日内,组织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等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3.学校应当提前将听证通知书以及与听证有关的材料送达参加听证的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听证通知书应载明听证时间、地点、调查取证人员认定的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行政处分建议等内容。听证通知可以用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告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做笔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收。
4.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一般由学校教导处教师担任。如果学校有法律顾问的,也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听证会,以更好地对处分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问题把关。必要时,学校也可以吸收学生家长代表作为听证委员会成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作为听证程序中的核心人物,不应是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询问,有权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有权中止或者终止听证,有权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听证主持人有义务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有义务保守与案件相关的个人隐私等。
5.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有申请回避权,有权请求确实可能影响处分公正性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回避;有质证权,有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有申辩权,有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有最后陈述权,在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最后陈述。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也有按时参加听证、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遵守听证秩序等义务。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不按时参加听证会的,学校可以缺席召开听证会。
6.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告知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2)由听证主持人对出席听证会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3)由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宣布案件的违纪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处分规定,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及其理由。(4)听证主持人询问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案件调查取证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5)由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6)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7)辩论结束后,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作最后陈述。(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9)听证委员会成员商讨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等,并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听证应当由听证记录员做笔录。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参加听证会的相关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10)将听证结果反馈给校务委员会,由其讨论后形成最终的处分决定。
听证不应当“走过场”,学校对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认真复核;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学校不得因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辩而加重处分。另外,为了保护违纪学生的隐私,听证时应当使用违纪学生的化名,对于涉及学生隐私,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违纪事件,处分时不宜进行听证。
建立健全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对违纪处分的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行政申诉制度和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受处分学生可选择的救济模式包括两种: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我们认为:学生处分在行政法上一般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当学生仅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等提起申诉;如果学生处分权之行使影响到学生获得学业证书,那么这种处分就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学生可依法提起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学生处分权之行使损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则可依法提起申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以求获得救济。当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学生仅仅对处分不满,就动辄提起诉讼,法院的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比较合理的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也有的法院判决撤销学校处分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有的法院甚至通过判决直接为学校改变处分决定。这些做法很值得商榷,主要是没有考虑到教育管理的重要意义,没有注意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
当前,关于学生处分申诉制度的规定非常简单、含糊,不能满足对违纪学生的救济需要,应当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应当完善学生处分校内申诉制度和学生处分行政申诉制度。
1.完善学生处分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可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作为学生管理部门的教导处),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内申诉程序包括:(1)申请审查、受理。(2)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3)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4)经学校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5)告知申诉申请人,如果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完善学生处分行政申诉制度。学生处分行政申诉制度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因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该处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托信访机构,在有关业务职能机构的配合下,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办理学生处分行政申诉案件。学生处分行政申诉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附交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诉受理审查、申诉处理决定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分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作出变更的决定等。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学生处分行政申诉作出审查处理的时限,当前并无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对高校学生处分行政申诉制度的规定,可以作为中小学校学生处分行政申诉制度的法律参照。即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