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中国论文,机制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本文旨在对中国入世七年来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进行回顾,以便为今后中国更好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所启迪。
一、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
自2001年12月加入WTO以来,中国已经作为第三方广泛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案件。截止2008年12月,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总次数有六十多次。
中国作为第三方广泛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意义在于:
首先,获取信息。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可以了解大量的有关各国贸易管理制度的信息。作为第三方,一般可以收到当事双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出席专家组专门为第三方召开的听证会。在此过程中,可以详细了解各国的贸易体制,包括其法律规定和实际运转情况。这些信息对中国未来对这些国家的贸易以及参照制订中国自己的贸易管理体制,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其次,培养人才。中国作为第三方大量参与各种WTO案件的审理,可锻炼一批政府法律人员和律师队伍,有效提高对争端解决程序、实体规则的理解。其三,影响裁决。争端解决机构虽然没有制订规则的权利,但在将WTO协定文字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必定会进行创造性的解释,即所谓的“司法造法”。通过提交第三方书面陈述、参加听证会和回答专家组的问题,阐述对WTO规则的理解,中国可以影响专家组的裁决。最后,扩大影响。从维护中国贸易利益的角度,我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可增强中国的影响。
从实际表现看,中国以第三方身份提供的材料,其质量还是比较高的。在大多数的案件中,中国的观点得到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认可。
随着中国经验的积累,中国可以有选择地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程序。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争端,虽可以获得一定的经验,但却不能拥有申诉方胜诉获得的权利。另外,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争端,减少了中国籍专家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审理案件的机会。①
二、中国作为申诉方谨慎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入世以来中国参与起诉第一案——“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2001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了保障措施调查并做出了肯定性决定。由此,美国总统对某些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2002年3月,欧共体正式提出申诉,要求与美国就保障措施问题进行磋商。随后,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分别提出了磋商请求。申诉方指出,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美国根据《保障措施协定》承担的义务,违反了协定第2、3、4、5、7和9条,以及GATT1994第1、13和19条。美国与8个提出磋商请求的申诉方举行了联合磋商,但未能解决争端。
2003年5月,专家组做出裁定,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2003年11月,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发布报告,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2003年12月4日。美国宣布自12月5日起,保障措施终止。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入世后参与的第一起WTO争端案件,中国第一次以申诉方的身份出现并参与了全过程,并且第一次运用争端解决机制就取得了胜利。通过该案,中国对争端解决程序和WTO适用协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且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入世以来中国首起单独起诉案——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征收初步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
2006年10月31日,美国新页纸业集团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的补贴和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2007年3月2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做出反补贴初裁。2007年5月2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征收99.65%的反倾销税。
2007年9月14日,中国政府就美方对铜版纸反补贴暨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
2007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征收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从而改变了美国持续23年不对“非市场经济体”适用反补贴税的做法。2007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未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可预见性威胁。由于中国申诉的对象措施已经不存在,该申诉案实际上已经终结。
本案是中国第一次作为独立的申诉方提起WTO争端解决,标志着中国政府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转变。自2006年来,美国先后针对中国发起了多起WTO争端解决。为了遏止美国这种咄咄逼人的架势,中国也需要“礼尚往来”。
美国企业自2006年11月以来到2008年11月,已经发起了13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申请。这样,美国政府改变了自1984年起确定的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中国认为,对中国不适用反补贴法是被确认的判例,且始终未予改变。美国商务部在铜版纸案中的决定明显与美国国内目前仍然生效的法院判例和美国商务部的一贯做法不符。因此,中国政府有必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来纠正美国违犯WTO规则的做法。当然,在这次WTO争端解决中,中国并没有提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主张,因为,在WTO规则和案例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尽管本案意外地“终止”,但美国在随后的“双反”裁决中,已经裁定来自中国的产品构成补贴并造成损害。
(三)中方就美对我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最终措施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2008年9月19日,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国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实际上这次提出措施是上述意外终止案的继续。
2009年1月20日,专家组成立,该案正式进入专家组程序。
三、中国作为被申诉方被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入世以来中国第一次作为被告而磋商妥协的案件——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第18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美国指控,中国以18号文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支持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违反了GATT1994第1、3条、GATT第17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义务。美国认为:(1)中国规定集成电路增值税为17%,但在中国的企业可就他们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获得部分增值税退税,使得其产品增值税税率较低。因此,中国使进口集成电路产品承担比国产集成电路产品更高的税,对进口集成电路产品提供了较低的待遇。(2)在国内设计但因技术所限在中国境外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也获得部分增值税退税。因此中国向一成员的进口产品提供比其他成员进口产品更优惠的待遇,歧视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2004年7月2日,中美达成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为:(1)中方将于2004年11月1日前修改有关规定,调整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即征即退”的规定,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2)谅解备忘录签署前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及产品可继续执行“即征即退”政策直至2005年4月1日;(3)中方将于2004年9月1日前宣布取消国内设计国外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4)谅解备忘录不影响中国和美国在WTO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是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WTO以来美国第一次指控中国,也是中国入世以来面临的第一次WTO诉讼。本案尽管以磋商达成妥协而结束,但本案涉及的法律主张并未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检验,因此仍然留下许多模糊之处。尽管我国政府明确我们将继续集成电路的产业发展,但在出台有关政策时一定要注意与WTO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的一致性问题,这里尤其需注意的是可能引起的违反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
(二)入世以来中国第一起作为被告在专家组阶段败诉的案件——“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起因于中国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8%),而不是中国加入WTO协议中规定的10%到14%的税率②。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欧盟和美国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在WTO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随后,加拿大也于2006年4月13日提出了磋商请求。2007年1月29日,专家组成立。
2008年7月18日,WTO专家组就“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公布了最终裁定报告。专家组的裁定结论如下:(1)根据本案贸易措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的“关税”实质上是“境内税”,其实施导致使用进口零部件的汽车制造商不但需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还要履行繁琐的行政手续,因此这些贸易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2)即使将据本案贸易措施征收的税款定性为“关税”,也因其对某些货物适用的税率高于《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中相应的承诺,而违反了GATT第2条规定的关税削减原则;(3)根据这些贸易措施对全散装件(CKD)和半散装件(SKD)按照整车税率征收关税,虽然没有违反GATT第2条的规定,但却违反了中国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第93段的承诺;(4)这些贸易措施并非为保证中国关税税则的实施而必须制定的,不能为GATT第20条中的d款证明为正当。
2008年9月15日,中国就本案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5日,WTO上诉机构公布裁决报告,维持WTO专家组的裁决结果,认为中国涉案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但是上诉机构报告推翻了专家组认为中国对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按整车征税的做法违反入世承诺的裁决。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值得我们深思。平心而论,中国出台相关政策应该是针对那些利用我国关税政策漏洞而以汽车零部件进口来逃避整车进口的关税差。然而如果正要进行WTO争端解决,专家组首先考虑的不是中国有关规定措施的“目的”,而是这些规定措施的“客观效果”。中国有关办法中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这是很容易被别人抓到把柄的措辞。本案也再次给我们以经验教训,今后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在WTO规则范围中进行,特别是在措辞行文上。
(三)入世以来中国作为被申诉方第一起在专家组阶段妥协案——中国返还、减免税收和其它支付的某些措施案
2007年2月2日,美方就其认为的中国补贴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请求。2007年2月26日,墨西哥就中国非法出口补贴提出WTO磋商,其要求和依据与美国先前提出的一样,即加入了美国对中国的WTO诉讼。
美国认为,中国一些措施基于一定的条件向企业提供税收返还、减免,即满足一定的出口业绩标准,或者是购买国内制造的货物而不购买进口货物。因此,这些措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不符。而且,就授予进口产品的待遇比给予国内“类似”产品的待遇低,这与GATT1994第3.4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第2条不符。这些措施与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7.2——7.3段、第1.2段下的义务也不符(其并入了《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167段与第203段)。中国的《入世议定书》构成了中国与WTO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并且是《马拉卡什建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
2007年11月20日,中美双方经过磋商达成谅解备忘录。在磋商中,美国表达了其对中国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否与WTO规定相一致的担忧。中国针对性地做了解释并作了承诺。中国强调: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代替《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在这次美国指控中国贸易税收补贴措施WTO案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及时妥协不失为明智之举。其实,中国也已经在着手准备相关规定的修改。中国正处于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形态的转型期,相关以“出口实绩”和“进口替代”的税收抵、退、免减的禁止性补贴迟早要取消。考虑到政策的平稳过渡,我们需要争取一些缓冲时间。
当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后时代的到来以及我国对美贸易顺差的加大,美国及其相关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声音会加大,我国成为其他WTO成员反补贴靶子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在WTO规则下重新定位我国补贴制度。补贴问题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中国需要按照入世承诺对补贴行为做出规范和限制;另一方面,考虑到补贴对国内经济仍然有积极作用,在短时期内也不可能完全取消补贴。所以,我国今后相关“鼓励政策”在文字规定和实践操作上,需符合现有WTO规则的要求,如避免在税收政策上简单地出现“减、免、抵、返”,也不要简单地以企业、产业、地区、产品等专向性作为补贴的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现有案例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四)入世以来中国作为被申诉方第一起在专家组阶段各有输赢的案件:中美有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特定措施”案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向中国提出WTO磋商。2007年9月25日,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专家组成立。
2008年11月13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指控实施中国知识产权措施的争端案的最终裁定报告。该裁决报告的主要结论为:(1)中国著作权法特别是其第4条与中国在1971年伯尔尼公约第5(1)条下的义务不符。(2)就中国的海关措施而:①TRIPS协定第59条不适用中国的海关措施,就这些措施适用于出口的货物而言。②美国没有证明中国的海关措施与TRIPS协定第59条不一致,就该条包含的TRIPS协定第46条第一句中的各项原则而言。③中国的海关措施与TRIPS协定第59条不一致,就该条包含的TRIPS协定第46条第四句中的原则而言。(3)美国没有证明中国的刑事处罚的门槛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61条下的义务不一致。
2009年初专家组公开裁决报告。不出意外的话,中美双方都可能就此案上诉。
(五)入世以来第一起进入专家组程序的服务贸易案——“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
2007年4月10日,美国4月10日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请求与中国磋商。美国提出磋商的事宜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贸易权。美国认为,中国在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入世后三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尽管如此,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为其一些政府指定的企业以及国有或国有合作企业保留了进口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录音机和出版物的权利。这些有争议的措施似乎不允许所有的中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将产品进口至中国境内。并且,在贸易权方面,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那些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要比中国企业差。因此,有争议的措施似乎违反了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5.1段和第5.2段,以及《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1.2段(还包括《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第84段中的承诺)项下的义务。第二方面是分销服务。在《入世议定书》中,中国在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承诺表”)中对分销服务业和视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了承诺。尽管有这些承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致力于从事出版物和一些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分销的外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准入限制或歧视性限制。有争议的措施似乎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这些措施中所称的出版物的“主分销权”。有争议的措施似乎还禁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指出版物的一个分支)的批发。而且,有争议的措施还可能将这种限制延伸至所有出版物的所有分销服务(不论是在主分销权层面还是在其他层面)。再者,虽然有些外国服务供应商已获准开展出版物分销服务某些方面的业务,但在注册资本、运营条件和可分销的出版物种类方面似乎受到歧视性的要求。
2007年6月5日,中美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2007年11月27日,专家组成立。本案目前在专家组审理阶段,本案是中国在WTO中的第一个服务贸易案件。
本案主要涉及中国入世承诺中服务贸易开放的相关条目的解释。美国的诉求主要涉及至中国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分销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性措施和歧视性待遇。中方可以争辩,美国所提出的“电影发行”,不是货物,因为“货物”与“货物发行”是两个概念。因而不属于中国入世承诺的“贸易权”范围内。如果是属于服务贸易,中国可以争辩,中国在此问题上没有做特别承诺(如“总发行”)。当然,如果被认定是货物贸易并违反了有关贸易权开放的承诺,中国仍然可以引用GATT第20条(a)的豁免作为抗辩。同样,如果被认定为服务贸易并违反了有关入世开放的承诺,中国可以引用GATS第14条的一般例外作为抗辩。当然,这些还需要做艰苦的论证工作。
此外,我们也需要审视我们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可能与中国入世承诺不符,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有实现不了管理者的意图。我们有些不合时宜的条款也确实应该及时修改和完善。
(六)入世以来涉及中国金融服务开放的第一个磋商解决案——美、欧、加就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准入措施与中国WTO磋商案
2008年3月3日,美国、欧盟分别就金融信息服务限制与中国进行WTO磋商。欧盟、美国的主要理由是:中国要求外国金融信息供应商通过新华社指定的实体——中国经济信息社来提供服务。该机构是新华社的一个下属商业企业。中国要求外国金融信息供应商向外国信息管理中心(一家新华社体系内的管理机构)提供关于他们金融信息服务以及客户的具体和保密信息。与那些没有受到这些要求和限制的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和服务供应商相比,外国金融信息服务和服务供应商受到的待遇要低。中国的措施向外国金融信息供应商强加了严于中国在加入WTO时的要求。按照中国入世时关于发放许可证的规定,回顾新华社和美国政府在1997年的交还信函,外国金融信息供应商被允许同在中国的客户订立合同,向这些客户直接提供服务,并可以在不提供监管者要求的与客户金融交易细节即可获批许可证。
2008年11月13日,中国与其他三方达成谅解备忘录,解决了该案。谅解备忘录要点如下:根据协议,中国国务院将在2009年6月1日之前任命新的监管机构,并在中国的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将负责发布、制定规则以取代新华社于2006年9月发布的措施。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不再需要通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他们可以直接向客户提供信息,这些客户也不再受许可证及类似的审批的制约。新华社,作为金融信息服务领域的一个竞争者,将不再负责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管。它的责任将转交给予任何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都没有关系的一个新的监管机构。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供应商提供的机密信息将得到充分保护。外国金融信息供应商在中国建立商业公司将没有任何阻碍。谅解备忘录的范围是由广义上的金融信息服务决定的,包括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针对于金融使用者的金融数据。该谅解备忘录对金融信息服务的定义使汤姆森路透和其它外国供应商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被完整地涵盖其内。
(七)美国指责中国推进品牌措施为出口补贴在WTO提出与中国争端解决
2008年12月19日,美国、墨西哥在WTO下针对中国政府为某些“名牌”产品提供的奖金、贷款和其它鼓励措施提出磋商请求。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提到,中国实施的“名牌”战略相关政策涉及家用电器、纺织品服装、轻工产品、农产品、食品、金属化工产品、医药产品等,美国认为这些鼓励政策属于对国内产品和生产者的不正当补贴,违反了中国在WTO下的相关义务。美国与墨西哥认为上述措施与以下条款不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农业协定》第3条、第9条和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部分12.1条以及第1.2条;GATT1994第3.4条。
2009年1月22日,厄瓜多尔也提出磋商要求。
本案目前正在磋商中。
四、中国妥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
中国在入世过渡期内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非常谨慎,只是在非常有把握的情况下,才会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如参与对美国钢铁保障磋商案的申诉。在美国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特保案和纺织品特保案处理过程中,尽管中国政府表示上述行为是歧视性的、是违反WTO规则的,但在入世过渡期内并没有真正提起WTO磋商。2005年5月30日,时任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就纺织品贸易问题答人民日报社记者问时说:“你提到要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我想讲几个观点。第一,这是我们的权利,该用的时候就应该用;第二,双边的谈判有双边谈判的好处,但是也容易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裁判员,最后没有解决。所以,光一对一不行,有时候在大的场合下让大家评个理是有效的。我还想指出,对中国的产品设限,不仅违反WTO,而且是歧视性的,我们坚决反对。当然,做不做、何时做,选择的权利在中方。”[1]国务院新闻办2005年12月22日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也提到,“坚持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摩擦问题”。
可见,中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在其他WTO成员威胁要提交WTO争端解决时,中国政府力求协商解决。从几起美国、欧盟扬言针对中国要进行WTO诉讼看,主要是中国方面让步为结局③。中国政府对美欧不进行遵守外交磋商的承诺,擅自发起WTO争端解决,会表示遗憾或不满。④
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中国政府方面从全局角度考虑,中国需要一个稳定的贸易外部环境,“和为贵”。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追求这一目标没有矛盾;反而,更显得中国遵守WTO规则,即贸易纠纷按WTO规则来解决。如果一味地单方面妥协让步,可能会给美、欧等发出错误信号,只要其威胁进行WTO诉讼,中国方面总会让步。中国政府不仅应该积极应对其他WTO成员的WTO争端解决诉讼,而且还应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只有“礼尚往来”,才可能遏制一些WTO成员单方面频频对我国发起WTO诉讼。我们通过作为第三方参与了大量的WTO案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另外,只有在WTO诉讼中才会真正成熟。巴西、印度等的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政府应该用平常心看待在WTO争端解决中作为被告。1995年至2008年12月31日,WTO共有388个案件,其中美国在105起案件中作为被告,位居第一。WTO争端诉讼不一定就是双方贸易关系的恶化。发生在美国与欧盟之间的案件近50起,这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伙伴关系。
中国政府也不必在“有必胜的把握”下,才决定进行WTO争端解决。WTO规则中存在着很多含糊之处,有很大的辩解空间。另外,WTO争端解决并没有简单的输或赢。有时在裁定上输了,但在时间上赢了(争取到保护产业的时间)。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在WTO进行诉讼并不中止被诉措施的执行,即便一项措施最终被裁定违法,在裁决最后通过后,被诉方还可以有一段执行的合理期间来执行裁决。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当然,我们在真正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时候,应该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一客观分析,预测可能的结果,结合各种因素,做出决策。中国需要培育高水平的WTO争端解决问题专家、律师。
中国入世过渡期后,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无法避免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2006年2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提到,中国在今后要“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妥善”之中应该含有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事实上,中国政府对待WTO争端解决的态度已经趋于理性。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2008年年初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要求,“善于运用多边规则处理贸易争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在多边框架下化解贸易争端、稳定双边经贸关系创造了条件。要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与配合,争取更多支持。认真抓好世贸组织争端案件的应诉工作,争取对我最有利的结果。对其他成员损害我利益的行为,也要善于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
随着中国国际贸易数量的日益增多,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争端会越来越普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是运用规则为导向的法律手段敦促成员切实遵守WTO规则和承诺,应诉是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捍卫成员的合法权利和贸易利益。”⑤
注释:
①2007年9月,张玉卿被WTO总干事拉米指定为审理美国诉欧盟香蕉案(DS27)第21.5条执行审查专家组成员,成为中国公民在WTO专家组中任职的第一人。
②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自2006年7月1日起中国整车进口关税率降为25%,零部件关税税率整体达到10%的水平,两者税差为15%。
③如2004年3月,欧盟称,中国焦炭许可证制度“违背了中国入世承诺”,中国作为WTO的一个成员不能对出口施加限制措施。同时向中国发出警告,如果不解除焦炭出口的限制,欧盟将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2004年5月30日,中方妥协,与欧盟达成协议。2005年11月,美国认为,中国对美国牛皮箱纸板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和作出的裁决明显违反了中国在《反倾销协定》和《199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义务,并扬言美国政府准备诉诸WTO。2006年1月13日,商务部公告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等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
④2007年4月20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二○○七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强调,中国政府对美方就知识产权问题起诉中国一事表示强烈不满。2007年8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王新培表示,中国对美国就中美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表示遗憾。
⑤2008年7月9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经验共享”国际研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谈到中国在WTO的作用和发展方向时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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