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劳动力非正规就业相关问题分析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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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我国进城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就业形式。一方面,它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相对正规就业者而言农民工还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对待。国内学者对进城农村劳动力就业特征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一般的政策分析上,实证研究不多,而且大部分实证研究使用的都是个别地区或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研究结论难以反映全国进城农村劳动力的全貌。本文使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1/5样本,实证分析决定劳动力成为非正规就业者的主要因素,并进一步研究各因素对进城农村劳动力非正规就业的边际影响,试图发现进城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非正规就业市场的原因,从而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非正规就业的界定

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在1971年由哈特(Keith Hart)在国际劳工组织的“世界就业计划”(World Employment Program,WEP)中最早提出的,但是在1972年的《肯尼亚报告》中,才开始启用与通行这一概念。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就业、收入和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报告,报告认为,非正规经济是一种关于做事的方式,其特征有:容易进入或没有进入障碍,依赖当地资源,家庭所有制或自我雇用,经营规模小,采用劳动力密集型的适用性技术,劳动技能是在正式部门的学校系统以外获得的,较少管制或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1]。

1998~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其《世界就业报告》中,依据非正规部门低技术、组织规模小和不受法律规制等特点,将非正规部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微型企业,这类企业可视为正式部门的延续,但这类企业绝大多数是独立的,主要面对低收入者市场;第二类为家庭服务,其活动多由家庭成员承担(较多为无酬的女性劳动力);第三类为自我雇佣者,包括街头小贩、清洁工等(但不包括正规企业的临时工)。其不受法律规制的特点在于:在买卖双方、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书面的、正式的契约关系。这些活动往往游离于国家财政之外。

我国学术界对非正规部门的内涵与特征的看法,基本上与国际劳工组织的看法一致,但对哪些经济活动群体应具体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内,则有不同的看法。多数学者都接受个体或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规模经济部门及小型私营经济中的从业人员、国有部门中的临时工和城市进城农村劳动力等,皆应划入非正规部门的范畴[2]。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弹性工时或兼业的就业方式,则不列入非正规部门经济[3]。部分学者依据是否是公有制为标准来划分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因为,《劳动法》的保障范围包含了公有单位及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但在个体、私营经济中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障标准常常无法落实,所以应该将个体、私营经济划入非正规部门。然而,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一些民营企业不仅实现了几千人的职工规模,而且其管理也日益规范化、正规化,所以用经济所有制形式来判断是否属于非正规经济,显然有悖于非正规就业的本质内涵,缺乏理论依据。

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对非正规就业的界定,作者认为,非正规就业是非正规部门中的就业和正规部门中缺乏正式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后者包括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障、缺乏健康和安全等的就业形式。

在本文的实证分析中,将个体工商户视为非正规部门,将签订了劳动合同作为具有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标准。这样,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即视为非正规就业:第一,在非正规部门即个体工商户中就业的进城农村劳动力;第二,在正规部门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中就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进城农村劳动力非正规就业的影响因素分析

1.进城农村劳动力中非正规就业者的比例

利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样本,将在个体工商户中就业的劳动力,以及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等正规部门就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力,视为非正规就业者。在分析中,对非正规就业的划分仅限于城镇,并排除了农林牧渔业劳动者。这样,在进行加权平均后,计算出全部城镇就业劳动力中非正规就业者的比例为52.19%,亦即有一半左右的城镇劳动者在从事非正规就业。其中,进城农村劳动力非正规就业者的比例达到了72.20%,城市本地劳动力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比例为48.79%。尽管城城迁移劳动力具有很高的人力资本水平,但是其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比例也达到了37.89%(见表1)。进城农村劳动力非正规就业者比例非常高,是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一个重要表现。

2.理论假设:谁更容易成为非正规就业者

第一,从受教育程度和技术特征进行分析。非正规就业者中高学历者的存在,不能掩盖非正规就业者整体受教育水平和技术水平低的基本特征,各国的调查都证实了这一点。在非正规部门中,就业者一般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技术培训,他们掌握的有限的技术也基本是在工作中学来的。在马里的调查表明,该国非正规部门中76%的工人根本没有受过任何教育;世界银行关于加纳非正规就业的统计表明,该国非正规部门中36%的工人完成了10年的教育,10%的人获得了一些高中教育;坦桑尼亚的调查表明,该国非正规部门中80%的工人是非熟练工,10%的工人在工作中接受过培训,只有5%的工人是熟练工[4]。一项针对马尼拉非正规部门的研究发现,48%的业主和54%的工人没有念完高中,在曼谷的小型企业中,工人接受学校教育的平均年数为6.7年,2/3的人只念过6年或更少的书,在马尼拉,非正规部门中只有3.2%的人在正规机构接受过培训;对印度的一项调查显示,非正规部门接受正规培训的人员比例约在2%~5%之间[5]。

第二,从行业特征进行分析。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者一般集中在小型商业、餐饮业、手工业和家庭服务业,因为这些行业对经营资本、人力资本的要求比较低,进入较为容易,比较符合非正规就业者的特征。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者,即所谓的非正规工资就业者,则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和服务业。

第三,从非正规就业参与中的性别差异进行分析。和男性相比,女性属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女性参与非正规就业的可能性应该高于男性。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调查和研究都证明了女性更容易成为非正规就业者。例如,在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非农业部门中,90%以上的女性以非正规的形式就业;在赞比亚、利马和秘鲁,分别有大约3/4、4/5和2/3以上的女性从事非正规就业;非洲各国1986~1992年的家计调查表明,在这个地区,女性非正规就业参与者的比例一般都高于男性,而正规就业的比例低于男性[6]。

3.非正规就业的Probit模型分析

如前所述,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人力资本特征,是影响劳动者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重要因素;同时,年龄、婚姻和性别等个人特征变量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此外,劳动者所处的职业和行业也是影响劳动者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将劳动者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视为劳动者的个人特征、人力资本特征以及其所在职业和行业的函数。本文的实证分析,采用Probit模型进行回归。

我们利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1/5样本,对进城农村劳动力和城市本地劳动力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进行Probit回归分析,看有哪些因素使劳动者更容易成为非正规就业者。Probit回归分析中,因变量为是否非正规就业者,“是”取值为1,“否”取值为0。自变量包括是否进城农村劳动力、年龄、受教育年限、性别、婚姻状况、行业和职业。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回归结果表明,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与劳动者的身份特征、人力资本状况、所在行业和职业等密切相关。回归系数的符号,表明了各变量对劳动者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正向或负向影响。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与城市本地劳动力相比,进城农村劳动力更可能从事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年龄越小,越可能从事非正规就业;受教育程度越低,越可能从事非正规就业;男性比女性更可能从事非正规就业;已婚者比未婚者更容易从事非正规就业。

回归结果所汇报的边际效应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城农村劳动力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比城市本地劳动力高出1.63%;劳动者年龄每增加1岁,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会下降0.47%;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会下降6.87%;男性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比女性高5.14%;已婚者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比未婚者高3.42%。可见,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劳动者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此外,劳动者所处的职业和行业,也是影响其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与单位负责人相比,专业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等,都更容易从事非正规就业;但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更可能从事正规就业。与从事科学研究和综合服务业的劳动者相比,从事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的劳动者更可能从事非正规就业;而从事地质勘察水利管理业、教育文艺广播电影电视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劳动者,更可能从事正规就业。

为了进一步了解各变量对进城农村劳动力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实际影响,我们单独对进城农村劳动力进行回归分析。我们仍采用Probit模型,并汇报各变量的边际效应,各变量的含义也与前文相同。对进城农村劳动力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的Probit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对进城农村劳动力而言,个人特征、人力资本状况、所在行业和职业等,仍是影响他们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重要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进城农村劳动力年龄每增长1岁,其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会提高0.05%;受教育年限每提高1年,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会下降3.45%;男性进城农村劳动力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比女性高出5.81%;已婚进城农村劳动力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概率比未婚者高6.34%。此外,职业和行业也会对进城农村劳动力从事非正规就业产生显著影响。

三、非正规就业的作用

1.非正规就业是解决就业压力的重要渠道

许多研究证实了非正规就业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重要作用。例如,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估计,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正规部门的就业机会供不应求,求职者不得不在非正规部门谋职糊口,导致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部门的迅速膨胀,目前在某些国家,城镇就业机会的60%以上属于非正规部门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非正规部门统计专家组提供的部分拉丁美洲、亚洲国家的统计数据,这些国家在1996年就业于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占城市就业的比例均在34%~57%之间[7]。

在中国,非正规就业是吸纳进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非正规就业具有准入门槛较低,适合于缺少技能的“低端”就业者的特点,而且非正规部门大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有着比正规部门更强的劳动吸纳能力。所以,非正规部门能在吸收进城农村劳动力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学者利用1978~1997年的中国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对不同行业的就业弹性做过分析,在年度统计中的13个主要行业中,就业弹性最高的是社会服务业和批发零售餐饮业,而这些行业正是非正规就业的主要领域[8]。

2.非正规部门就业促进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非正规部门率先打破传统的劳动用工体制,实行市场化的招聘、选拔和任用新体制。非正规部门就业是中国由单一公有制经济向多种经济成分转变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经济类型。它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产生、市场力量的孕育和市场机制的培育提供了重要机遇。非正规部门的灵活的经营机制、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和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等使其具有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非正规部门的这种优势迫使传统体制下的企业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目前,非正规部门在我国已经成为打破传统体制下的不合理的价格制度、竞争制度和劳动力供求制度的重要外部力量。它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润滑和促进作用。

3.非正规就业的缺陷和不足

由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非正规就业将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形式。但是对劳动者个体而言,非正规就业是一种不稳定的、短期性的、季节性的和临时性的就业形式,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就业具有非长期性,收入缺乏连续性。2006年8月,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的专项调查。调查表明,虽然外来劳动力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与城镇职工的工资收入相比,无论是绝对数额还是增长速度,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2003~2005年,城镇职工人均月工资收入由1170元增加到1534元,而外来劳动力的月收入水平仅仅为976.71元[9]。

不仅如此,非正规就业的主体——城市外来劳动力和正规就业者相比,在很多方面遭受各种不公平对待。其中,甘肃调查总队得到的数据显示,甘肃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59天,平均每天工作9.52小时,超过一半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近七成的农民工每周7天都要工作。调查还显示,农民工报酬被克扣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22.99%。外来劳动力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比例都较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40%,有关专家估计,实际数字还要低5~8个百分点[10]。

四、加强对我国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

加强对我国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必须首先把这个问题放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总体路径当中来考察。纵观历史上已经转型成功的发达国家,可以发现一个基本规律,即政府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待资本和劳动的政策并不一样。一般而言,政府总是倾向保护发展阶段稀缺的资源。理论分析和各种证据已经表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的阶段已经结束,劳动力总体供需开始进入刘易斯转折点,这为政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特别是对非正规就业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契机[11]。

从宏观政策层面上看,政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鼓励和引导企业善待劳动者。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从而缺乏改善劳动者权益的动力和需求。在经济进入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劳动力资源逐渐变得稀缺,获取和维持必要的劳动力资源成为企业制胜的重要环节,这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善待劳动者提供了有利条件。实际上,善待劳动者并不是仅仅有利于劳动者,而是能够达到“劳资两利”的效果。

(2)加快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劳动者保护状况的改善,归根到底依赖于劳动者在劳动谈判中地位的提高。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会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择业和充分流动,会削弱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在劳资谈判中的地位,改善劳动者保护状况,更能够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推动经济高效率运行。

加快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首先,要求推进就业制度改革。要进一步破除依据户籍、地域等特征限制就业的做法,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用工的自由权。其次,要建立一套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行为、职业介绍组织市场准入和中介行为的市场规则,使用人单位、求职者和中介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次,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提高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化水平,形成城乡、区域沟通的灵敏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引导劳动力顺利流动。加快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还需要改革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建立统一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期来看,还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推动有关制度建设,维护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一是依法签订和规范劳动合同,防止用工行为短期化。二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纠正和行政处罚的力度。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工会要建立劳动合同的内部监督制度。

(2)建立和完善涉及进城农村劳动力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各级人大、政府应尽快清理、修改妨碍进城农村劳动力享有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制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使职工民主管理覆盖到非公有制企业和进城农村劳动力。

(3)积极为进城农村劳动力提供法律援助。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该《法律援助条例》以进城农村劳动力为主要援助对象,将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两类维权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但是,随着进城农村劳动力维权意识的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进城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造成进城农村劳动力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增加所需经费,专门用于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4)根本扭转歧视进城农村劳动力的错误观念。政府管理部门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并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彻底扭转对进城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

注释:

①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二届国际技术和职业教育大会主要工作文件.中国职业技术教育,1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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