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的误区分析及对策_公有制论文

改革开放后的误区分析及对策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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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主义的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改革必然要打破一些禁区,产生一些误区也是不可避免的。对改革过程中打破的禁区和已经存在的误区进行客观的评析,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制定改革政策,推动改革的深入,取得更好的改革成果。

--在生产关系方面,通过改革,打破了社会主义只能搞单一公有制的禁区,允许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但又出现了非秩序性、非规范性的削弱甚至否定公有制的误区。

通过农村改革,农村经济向着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迅速发展,一部分农业劳动力也从单一的土地经营中解放和分化出来,一些不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多种经济成份也迅速发展起来,如农村中的家庭多种经营、农民经纪人、个体工商户等,特别是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以后,以农民为主体的个体私营企业大军更为我国的城乡经济注入了极大的活力。

随着农村生产关系向多元化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的生产关系也逐步突破了过去单一公有制的模式,“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近年来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制等机制对公有制企业的改造,打破了社会主义在生产关系上只能搞国营、集体经济两种形式的单一公有制的禁区,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生产关系新格局,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承认,而且在实践上已经得到应用和发展。

但是,当我们的改革政策在提倡和允许公有制以外的生产关系得到合法发展的同时,却又出现了另一种误区,主要是思想上怀疑公有制,行动上削弱甚至瓜分公有制的现象有所抬头。在农村,主要表现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变成了只要分、不要统,集体经济成了空壳子,统的功能严重削弱,许多投资规模比较大,技术要求比较高,眼前利益比较差的农民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情,集体也放任不问,给农业生产力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机老化、水利退化、病虫植保不平衡和合作医疗垮台,农民有病看不起等问题,都是集体经济被削弱、被否定的严重后果。

在城市改革中,种种公有制以外的生产关系正以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吞噬着公有制的财产,削弱着公有制的地位,这种吞噬和削弱的最初表现是在双轨制条件下产生的“小公吞大公”行为,一部分“损大公者”和“益小公者”甚至损公肥私者充当了这一行为的主体,他们也是新中国以来最早的不靠劳动致富的“暴发户”。例如,在当前股份制改造中,有的将国有资产以低价或无偿的形式“设置内部职工股”,有的对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或低价折股,有的在股利分红时故意降低国家股份的红利,有的干脆对国家资产不折股不分红,有的甚至出现了大量的损害国有或集体资产所有人权益的败德行为,导致了国有、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据《经济日报》1994年1月5日文载,近十三年来,我国的国有资产每天大约流失价值1亿元人民币,到1993年底,至少有5000亿元家当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了个人或小团体的腰包。这些都严重地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误区。

--在经济体制方面,通过改革,打破了社会主义只能搞单一计划经济体制的禁区,计划调节的功能日益弱化,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强化;但同时又出现了丢掉计划或市场的优势,继承和发展计划或市场弊病的误区。

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禁区的不断打破,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强化,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计划直接管理的领域显著缩小,市场对经济活动调节的作用大大增强。

但是,在市场的作用日益强化的同时,在资本主义世界也在重视发挥计划对经济调节的优点,注意克服市场调节经济中的某些弊病的情况下,我们在某些方面或者是丢掉了计划调节的优点,继承了市场调节的弊病;或者是丢掉了市场调节的优势,继承了计划调节的弊病。

前者主要表现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受计划控制的盲目投资、重复投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如在家用电器、汽车、纺织等行业,都存在着极其严重的低水平的重复投资问题。可以肯定地说,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伴随着种种盲目投资对资源造成巨大浪费而实现的。虽然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在体制转换期间在所难免,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着促进竞争、优胜劣汰的作用,但是它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盲目投资、重复投资本来是无计划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本来应当通过计划调节的手段加以避免,而我们却在这里丢掉了计划的精华,捡起了市场的糟粕。

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只听命于地方政府的小计划、不进入受宏观调节的大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泛滥。一是资源的地方保护主义,本地的加工能力、加工技术再差,资源也必须先满足本地的需要;二是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只准销售本地产品,外地产品不准进入本地市场;三是经济履约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偏袒保护本地的各种经济诈骗、假冒伪劣行为,使得人们对商业活动的恐惧心理与日俱增。凡此种种,使得竞争的空间受到限制,竞争的时间却被延误。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开放性的、高效率的经济,它被允许进入的竞争区域越广阔,就越能体现出它对资源配置的优势作用;它所花费的时间越短,就越能体现出它的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客观规律。但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的优势受到了严重的限制,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搞优胜劣汰,保护落后生产方式的弊端却被不少地方继承下来,甚至得到畸型的发展,这无疑也是改革的严重误区。

--在分配制度方面,通过改革,允许其它分配方式作为按劳分配的补充形式合法介入分配领域,从而打破了社会主义只能搞单一的按劳分配的禁区;但与此同时,种种打着合法旗号、以非劳动手段获取社会财富的行为,却又使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受到不合理的冲击。

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来说,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主要通过劳动的途径来调动个人致富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但是,社会再生产的整个过程不仅仅是劳动力作用的过程,还有资金、技术、原材料等生产要素作用的过程,要把它们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仅以劳动作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唯一尺度是不够的,还必须使那些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并参与生产过程的各要素的分配都能各得其所,如银行存款的利率分配、股份制企业的红利分配、地租、房租分配以及各种智力因素、投资因素、风险因素的分配等,允许它们的合法存在并使其得到适当的发展,是有利于鼓励先进、促进效率,推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的。因此,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分配制度,是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分配制度。

随着按劳分配政策的逐步到位和其它分配形式的合法、合理的产生和发展,一部分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或合理合法的收益率先富了起来,这无疑对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而在此同时,又出现了种种以非劳动手段和不合理因素瓜分社会财富、左右分配局势,使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受到了不合理冲击的严重误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会哭的孩子多吃奶”,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叫苦叫累叫得多、叫得凶,往往在改革中得到的利益也就多;二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具有收敛财富的特权,其工资、福利就高,得到的实惠就多;三是哪个部门、哪个单位胆子越大,手伸得越长就富得越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纷纷利用自己的部门特权,采取旨在加强本部门的特殊地位、使本部门成员得到比社会其他成员更多实惠的种种手段,在管理对象身上收敛财富。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行业和企业,也采取种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身上大发横财,少数行业成员的平均收入比其他行业成员的收入甚至高出一倍、数倍以上。由于种种非劳动因素的不合理分配在整个社会财富的分配中日益明晰起来,这就在社会上形成了一股只攀比收入高低,不攀比付出多少,只想寻求一个好的岗位、好的行业,却不愿在本行业、本岗位努力做好工作的恶劣风气,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便把呼叫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如何艰辛,如何重要作为争取获得改革利益的筹码。而处于创造社会财富第一线的绝大多数工人、农民和广大知识分子们的利益,则由于面广量大,财力不济,即使他们的劳动付出再多,也很难得到社会的平均利益,有的连起码的生活保障都难以维持。这就会严重损害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也会严重削弱改革作为一场深刻的革命对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作用。

--在政治体制方面,通过改革,打破了唯上、唯书禁区,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得到了发展;但在此同时,仍然存在着应当集中的集中不力,应当民主的民主不够,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搞“双重标准”的严重误区。

通过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的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使过去存在的“书上没有的,文件上没有的,领导人没有讲过的,就不敢多说一句话,多做一件事,一切照抄照搬照转”(《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3页)的唯上、唯书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是,我们在打破禁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误区。这一方面表现为应当高度集中的却集中不力,党纪、政纪、甚至国家法律在一些地方也被“变通”成一纸空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比比皆是,中央应有的权威受到严重削弱。其它不说,就是每年耗费约一千亿元的公款吃喝问题,中央已发布了数以百计的文件加以禁止,可此风从未得到收敛,并有公开化、合法化之趋势。“法之难行,言之不效”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大顽症。而在另一方面,与集中不力相对应的是,民主的发展又显得非常不够。在许多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中,一些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非常淡薄,个人说了算的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任用干部这些非常重要的问题上,不仅在党内缺乏严密的程序和充分的民主,而且在党外更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民主监督。更有一些领导干部,他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讲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讲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而是把民主和集中割裂开来,为其所用,最典型的就是他们的对上要民主,对下要集中,中央不让干只要他想干的就很可能干成,中央要他干但他不想干的就可能干不成,群众希望办但他们不想办的就必定办不成,群众反对办而他们想办的却必定能办成。如公费出国旅游问题,虽然中央三令五申,群众强烈反对,但在有些地方,在有些部门和单位,却从未得到的有效制止。可以说,既缺乏必要的集中,又缺乏充分的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上当前存在的严重弊病,也是必须在深化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的重大难题。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通过改革,打破了种种“左”的思想禁区和封闭的文化氛围,使传统的、外来的思想道德方面和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精华得到了弘扬和吸收;但与此同时,各种与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相悖的种种封建的、资产阶级的精神糟粕也严重泛滥。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也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革命。我们党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使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彻底打破了种种“左”的思想禁区,优秀的传统的思想道德文化得到弘扬,也吸收了大量国外的思想道德文化中的精华,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十多年来,我们在弘扬和吸收传统的、外来的思想道德文化方面的精华的同时,种种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也乘虚而入,有的甚至严重泛滥。一是在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贪图个人享乐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严重地腐蚀了人们的思想,只讲享受、不讲奉献,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全局利益,以及不择手段地争权、争名、争利的现象已经比较严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有的为了个人的一己私利,甚至不惜丧失人格、国格;不怕触及党纪国法。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它要求人们必须树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共产主义人生观,各种利己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则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反动。二是在人们的生活方式方面,种种挥霍浪费、穷奢极欲的生活方式,已为不少人所接受。特别是那些在双轨制中钻空子发了财的老板,靠偷漏税起家的个体私营主和各类“明星”“大腕”,以及有公款作为后盾的“公仆”们,更是充当了高消费、超前消费和愚型消费的“带头人”,这不能不说是对改革的袤渎。三是在经济体制向市场化过渡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也被不适当地推向了市场。这一方面表现在教育战线上,重点中学和一些大专院校普遍故意提高录取分数线,让很大一部分本应正式录取的学生也成了“高价学生”,只有交一笔重金才可成为这些学校的学生,因而出现了“富家子弟低分照样上大学、穷家子弟高分却难以上大学”的反常现象。另一方面,还表现在新闻、出版、科研、文化等领域,不少高品位的文化艺术产品和学术性、基础性的理论、科研事业步履维艰,生存困难;与此相对应的是,有偿新闻、有偿出版屡禁不止,低级庸俗的文化产品充斥市场,各种与权力相联系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兴旺发达。这与我们的改革初衷是完全相悖的,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严重误区。

(二)

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若干误区,不仅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弱化了改革这场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变革对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削弱了人们对改革的信心,增加了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阻力。能否认真解决好这些误区,事关改革的成败,事关中国的发展。现就如何矫正和消除这些误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

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解放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直接目的;通过解放生产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则是改革的根本目的。根据这样的目的,我们的改革在政策导向上必须从三个方面去把握:

1.要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任何社会改革都不可能使所有人都得益,但任何改革要取得成功,必须使绝大多数人受益。我国的农村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因为广大农民普遍得到了实惠。城市改革也不能离开这一原则。但是,近几年来的城市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却背离了使大多数人得益的原则,国民收入的分配非秩序性地向少数人倾斜,少数人通过逃税、回扣、贪污受贿、吃拿卡要、“三乱”等渠道,化大公为小公,化公有为私有富起来以后,为了抵消这种倾斜引起的社会分配不公,国家又对某些行业进行有秩序的分配倾斜,想通过放开前门、高薪养廉的办法来消除各种特权、贪污等社会负面现象。但这样做在事实上是无济于事的。以金融系统为例,有关专业银行的职工收入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两倍左右,约为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到四倍,更不用说在家庭住宅等方面的优厚条件了。但是,这些专业银行在贪污受贿,以贷谋私方面出现的大案、特大案件也是各行业中最多、最严重的。可见,少数行业的高薪非但不能养廉,而且会给其它社会成员徒增不平衡的心理状态,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使改革难以继续。同时,少数行业并非通过辛勤劳动的手段获取超额收入,而其消费水平却高于其他劳动者,这也会拉动消费品价格的轮番上涨,使更多的人难以承受物价的压力,挫伤大部分人的积极性。所以,改革必须先使绝大多数人受益,否则,就不能算是成功的改革。

2.要充分体现鼓励劳动致富的政策导向。我们党的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改革政策,是要让那些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为社会创造较多财富的人先富起来。劳动是先富起来的前提条件,只有强化这个前提,才能引导更多的人通过个人的诚实劳动走上富裕之路。虽然,我们的政策允许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作为补充地位而合法存在,但决不能让它们冲击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特别是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天赋”优势地位的行业和从事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对他们的合法利益既要加以保证,又不能让他们过于“冒尖”。对他们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应当有一个硬性的约束。否则,就会培养一部分人的投机心理,就会鼓动人们在寻求好的职业岗位上动脑筋,却不愿在做好工作上下功夫,这就不利于强化按劳分配的政策导向,当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让劳动创造得越多者越富裕,才能调动最大多数劳动者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富裕,这才能使“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改革政策通过劳动创造的途径实现它的积极效应,实现国家富强、个人富裕的目的。

3.要充分体现守法致富的政策导向。劳动致富与守法致富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政策概念。劳动致富是讲通过劳动来致富,守法致富是讲在致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劳动是致富的重要前提,守法则是致富的重要保证。要鼓励劳动致富,就必须强化守法致富的政策力度,就必须坚决扼制各种非法致富的行为。当前,必须突出地解决以下四种非法致富行为:一是利用合同诈骗,以骗买骗卖的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二是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些人以低价的或无效的劳动来获取非法的高额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各种偷漏税行为,把国家财富当作人人可扯的“大草堆”,说谁不去扯谁吃亏;四是以权经商及各种权力寻租行为,少数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迅速暴富。如果对这些以非法的甚至犯罪的手段来达到个人致富目的的行为不进行坚决的扼制,如果容忍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占据一定的地位,那就不仅不能鼓励,反而只会挫伤劳动致富的积极性,就会严重削弱鼓励劳动致富、守法致富的政策效应,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二、要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原则

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是在共产党自己的领导下对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从容的、有秩序的、自觉的变革。根据这样的改革性质,我们在实施各项具体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方法论原则:

1.要坚持辩证否定的原则。要改革,就必然要对过去的东西加以否定。但是,如何否定业已存在的事物,是辩证地否定,还是全盘否定,则是关系到改革走不走弯路、改革付出代价大小的关键性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的功能、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手段、按劳分配的动力机制等,过去由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它作用于生产力是以纯而又纯的面目出现的,对生产力产生了极大的束缚。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它们毕竟是在总结旧制度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对生产力发展的合理成份和积极因素是有目共睹应当肯定的。如果连这些合理的东西也都否定了,那就是犯了恩格斯所批评的“把婴儿和洗澡的脏水一起倒掉”的错误,这也是改革出现诸多误区的主要症结。因此,对客观事物进行辩证的否定,坚持和遵循“扬弃”的原则,保留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稳定的积极因素、合理因素,拒绝和抛弃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社会进步和稳定的消极因素、不合理因素,这是由改革性质决定、提高改革效率的重要的方法论原则,我们应当在改革中始终加以坚持。

2.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一是要兼顾好农民的利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四、五,年广大农民依靠自己的劳动,从改革政策中得到了很大的实惠,生活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似乎与城里人的生活水平相近了,于是我们的政策马上又向城里人倾斜,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持续涨价,许多优惠的农业政策又不能兑现,从改革中得到的实惠减少了,城乡差别又进一步扩大。农民在再生产投入,日常的生活消费支出、生老病死的开支和子女的教育费支出等方面,普遍存在着不堪重负的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农民的利益和农民的情绪,只有把农民这个大头稳住了,改革才有可靠的物质基础。只有使农民的利益有了保证,才能稳定改革的大局,取得改革的成功。而兼顾农民利益的关键是要解决好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农民负担问题,要使农民感到种田务农有利可图,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避免农业陷于徘徊局面,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要兼顾好低收入职工的利益。近几年来,通过不断深化企业改革,逐步打破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格局,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很大一部分职工的个人收入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由于企业亏损等原因也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低收入阶层。企业亏损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历史的因素主要是计划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不适应市场竞争的机制和沉重的离退休老职工的包袱;现实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企业利润的分配在社会各部门中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如金融、供电、供水等行业的企业,无不凭借自身的“天赋”优势,先把自己的那一碗盛满,毫不费力地获取超额利润。这当然会使很多企业的利润受到影响。现在出现的大多数企业明亏暗亏、而少数具有天赋优势的行业却利润大增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这种不合理的利润倾斜造成的。因此,我们一方面有必要调整有关行业政策,使那些处于优势地位的行业利润处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上,对那些高收入阶层和有可能获得高收入的行业成员的个人收入要加强监控力度,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加对低收入阶层调节的财源,适当遏制高消费的势头。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职工的失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工伤意外保障等必须的保障机制,以确保诚实劳动的广大职工的个人生活和必要的消费支出有所保证,使他们减轻心理压力,理解支持改革。

3.要坚持公平统一的原则。兼顾效率和公平,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就是效率。所谓公平,就是要让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各个方面的劳动者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展开竞争,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如果政策不公平,就会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就会降低社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当然,公平决不等于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获得社会财富和利益的机会和概率对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均等的,能不能获取财富和利益、获取财富和利益的多少,应主要由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付出程度的多少来决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制订改革政策时,必须十分注意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能对这个部门是这个政策,对那个部门又是那个政策,更不能乱开政策口子。例如,住房制度改革之所以长期难以深入,难以到位,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政策不统一,不到位,有钱的部门、有房的单位谁也不愿个人花钱买房子住,而热衷于用公家的钱砌公房,他们在标准上就高不就低,在房租上却就低不就高。房屋产权的单位所有和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所有助长了具有收费权、罚款权的部门和单位的“创收”行为,他们纷纷利用权力向社会转嫁负担,获取财富,改善本单位的住宅条件。于是,一些有权的部门和单位,我国今天的改革在于必须有强有力的措施做保证。具体应从三个方面做起:

1.要强化正确的集中。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无论是政党还是国家,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如果离开了集中统一,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什么也搞不成功,搞改革也同此理。我国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误区,从根本上说并不是改革政策本身造成的,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执行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各唱各的调、各打各的号、随意性过大造成的。有的人借改革之名,对党纪、政纪、法律也搞“变通”、绕“红灯”,对有关改革政策,符合自己利益的就快办,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就慢办,有损于自己利益的就拖着不办,这就破坏了中央在改革政策上的集中统一和政令的畅通,使改革遇到了严重的障碍。事实表明,要消除改革过程中的误区,使改革得以健康的发展,强化中央的集中统一,保障中央的政令畅通势在必行。当然,我们重提强化中央的集中统一,决不是要重走过去“一刀切、一律化”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强化必要的、正确的集中,在保证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去实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所谓正确的集中,就是通过颁布统一的政令和办法,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主流发展产生较大的正面效应。这样的集中,虽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有利于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可能会损害人们的近期利益,但有利于发展人们的长远利益。

2.要发展完善的民主。正确的集中离不开完善的民主,完善的民主是正确集中的重要基础和重要保证。因为没有完善民主的集中就称不上是正确的集中,就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同样也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所谓完善的民主,一是对象上的完善,每一项改革政策,都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都能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表达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二是内容上的完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改革,都能全方位的而不是单方面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三是程序上的完善,使人民群众的每一项意见都有一定渠道去反映,每一项正确的意见都能得到采纳和应用;四是手段上的完善,人民群众的任何民主要求都必须是理性而有秩序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对人民群众合理的民主要求,必须雷厉风行地作出积极的反映。

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当前必须突出在选人用人上去发展和完善民主制度:一方面要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党委集体讨论,不能搞个人说了算;另一方面,必须扩大党外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干部的任免。我们国家范围广、人口多,在中央和省搞直接选举容易出现失控局面,不利于稳定,但对地(市)以下的各级干部完全应该、也完全可能搞直接选举。这样既可避免出现大的社会动乱,又有利于把干部真正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提高基层和整个干部队伍的素质。把选人用人的问题解决好了,改革的大业也就有了可靠的根本的保证。

3.要实行严格的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了改变。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尺度不一、执法犯法等问题依然非常严重。而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很难保证改革政策的到位和落实。因此,能否实行严格的法制已成为改革能否成功的又一个关键问题。实行严格的法制,一是立法执法都要从严,特别是严重败坏执政党形象、使人民群众产生极大不满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在立法和量刑标准上都应当从严。二是执法队伍建设要从严,一方面加强严格的思想教育,提高廉洁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特别要加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内外一致,上下一致的执法原则的教育,坚决反对和纠正在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对当权者网开一面的倾向,中央执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对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负面现象应当及时地、具体地加以纠正,并坚决惩治各种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执法者,这样才能使法制的权威得到确立。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从进入到监督和管理,都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制度和程序,凡有劣迹者,就不能让其进入执法机关;已在执法机关的,应及时进行清理。这样,才能保证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为改革保驾护航,使改革取得更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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