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产生的原因及意义分析_会计论文

会计委派制产生的原因及意义分析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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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是指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派遣或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或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保证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代表了会计制度规范化的方向。

“八五”期间,我国的会计工作在完善法律法规、转换核算制度模式等方面进展顺利,成绩显著,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秩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按照国家规定应建帐而不建帐,或不按规范建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为小团体利益帐外设帐,或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违反有关规定,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或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截流或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私设“小金库”,等等。会计工作中所出现的以上问题,集中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财会管理工作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与财会管理工作相关的法规、制度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财会工作秩序混乱,以至以报告或报表形式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应有的分析价值,甚至导致决策的失误。

会计工作中所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有十分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既涉及到领导体制,也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管理体制,更涉及到单位领导者的价值观念和管理意识。概括起来,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的形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财务会计法规、 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秩序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尽快健全并完善与其相适应的会计制度。而我国不但会计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连滞后的会计法规、制度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没有制度,可以造成某些人无法可依的借口;而有制度又不严格遵守只能造成更加严重的恶果,助长造假者更加胆大妄为,以至使会计信息更加偏离正确轨道。(2 )部分从业人员素质较差。会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会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会计法规,熟练掌握有关会计技能,才能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化。而目前一些单位的会计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专业素质较差,对现行经济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不熟悉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从而导致日常核算工作不符合规范,有关会计信息失真。(3 )一些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会计工作本来是一项独立性很强的工作,而一些单位负责人自身不懂得会计法规,却对会计人员随意指挥;或为谋求小集团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对会计工作横加干涉。这就使会计人员处处受到限制,失去了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和基本条件,不能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甚至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1997年国家财政部对几十家企业的会计核算等工作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违纪的有16.2%,处罚比较严重的人员共1222人,其中单位负责人988人, 占处罚总人数的80.1%。所发现的违纪行为,单位负责人是主要指使者,而会计人员除有贪污、挪用公款等个人行为外,很少有主动作假的现象。以上调查结果充分说明,单位负责人出于小集团利益乃至个人利益而造假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失真的会计信息造成了虚假数据泛滥,导致了经济秩序混乱,不仅削弱了会计工作为经济管理服务的职能,而且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助长了虚假浮夸之风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危害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失真的会计信息也会造成国家宏观管理决策的失误,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秩序处于混乱状态,国民经济无法正常运行,不利于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因此,根治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当前会计工作的当务之急。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设想就是为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而提出来的。这一设想的提出,有着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1)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 年12 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命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免职。”这就说明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会计负责人可以进行委派和管理。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删去了上述规定,并非因为这一规定不妥当,而是主要考虑到原《会计法》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的特殊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督促、约束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这方面的规定,有规定而不认真执行,有失法律的尊严。因此,许多人建议予以删除。同时,在修订和审议新《会计法》草案的过程中,许多人建议将会计委派制写进新《会计法》,但考虑到会计委派制工作尚在试点中,认识还不完全统一,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实践和探索,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委派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2)国务院1990年12月31 日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关于总会计师的任命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财政部1996年6月17 日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总会计师是企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完全可以实行委派制的。

根治会计信息失真,应当在弄清病根的基础上,辩证施治,对症下药,才能够标本兼治,药到病除。实行会计委派制,就是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的良方。因为在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单位直接任命的情况下,会计机构负责人往往不得不听命于单位领导的指令,执行单位领导的一些违反财务制度的决定,从而失去了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独立性。如果实行会计委派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与该单位的领导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排除了单位领导的指令干扰,以相对独立的身份全面负责该单位的会计核算,有效地监督该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同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其个人利益与该单位的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个人经济利益与单位经济利益相分离,也使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消除了会计信息影响个人利益的心理负担,因而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目前,会计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很严重,由于某些单位领导人的随意指令和干扰,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现象普遍存在,这常常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直接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就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会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而提出来的一个新思路,也是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一种可行的方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建立企事业内部约束机制的需要。会计监督是企事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核心内容。由单位直接任命的会计人员,由于经常受制于单位领导,听命于单位领导,因此,无论从地位还是从身份上都不太可能成为约束企事业单位经济运营状况的执法官。要建立以会计监督为中心的内部约束机制,就必须把会计人员的地位和身份作一些调整和改变,使其摆脱单位领导的指令和干扰,这就需要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企事业改革深化的需要。长期的会计改革实践充分表明,要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就必须使会计人员发挥积极作用,依法履行职责。新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由此,会计改革深化到一定时期,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势必成为焦点。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正是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必然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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