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论文_田丽萍

法官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论文_田丽萍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是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在审判中公众偏向于“情理”,而司法机关则偏向于“法理”[1],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结果没有得到满足,司法机关在舆论压力下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也进退两难,导致法理与情理的矛盾日益加剧,解决法理与情理的冲突问题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原因及解决方法,使法理和情理之间得到一种平衡,使社会与国家更为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理;情理;平衡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法律在国家的地位直线上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官审判案件的基本依据,彰显了法官作为裁量者需要保有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互联网技术的发达,公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的热情日益高涨,“江歌案”、“于欢案”等众多案件在媒体上迅速传播并引起人们的热议,在舆论的影响下,法理与情理的矛盾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法官的判决始终达不到让公众满意。但对于什么是公平正义,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公众对公平的理解,就像莎士比亚所说:“一千个观众的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因此情理与法理之间关系如何平衡成了建设法治中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情理的含义及其关系

(一)情理的含义

情理是人类独有的一种主观体验,对人的思想和行动起着决定意义的指导作用,情理一旦表达人类的共同要求、愿望时,便能引起强有力的情感共鸣,从而改变人的思想和行动[2]。情理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情理是人民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是我们评价世界的价值标准。面对事件,我们作出瞬间判断时,往往不是基于理性,而是根据感性做出第一反应和判断,这种感性往往来自于人性,因此情理更侧重于“情”。

(二)情理与法理的关系

情理与法理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片面的“法不容情”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在司法审判方面,早已形成了兼顾法理和人情的原则,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情理是法理的基础。自古以来大部分民众都把情理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判断标准。在现实中,合乎情理的往往也会符合法理。法理如果离开情理,就变成了纯技术性的法律规定,不仅脱离了社会现状和民众普遍的情感认同,而且也会使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距离感。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法理吸收通过情理制定的法律才会更符合大众的价值要求,容易得到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法理是情理的升华。情理不以法理为依据,那这种情理也是不牢靠的,在以法治为主的国家里是寸步难行的。通过情理制定一部部法律,把公众普遍认同的情理规范化,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再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得到应用,使情理的作用和价值得到真正的发挥 。

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原因

(一)媒体的介入产生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对信息的接收速度不断加快,许多案件在发生后在各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并引发人民的热议。媒介使公众参与到案件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愿望得到进一步的实现,法院的司法审判也更加公开透明化。这有利有弊,这其中掺杂着一些为博取关注度,抢占头条,对内容不加核实就火速报道的不良监督者,使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降低。此外,民众通过网络舆论直接表达自己的情感时,比较随意、不严谨。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尚未定性之前,公众便罔顾事实,开始进行投票或者语言“审判”,这种通过一种平台爆料、多种平台转发分享的方式使不实的信息得到迅速传播,左右大众的情感,造成法理与情理的冲突,给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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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职业素养的缺失

法官在司法审判的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司法活动的裁判者,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但是在社会中,法官的要求较低,导致我国的法官职业素质较低。法官医治的是“社会之病”,不容出错,如果法官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不仅个案的公平正义无法实现,还会损害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地位,破坏法律的权威,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由于职业素质的低下等原因导致在审判案件时难以把握情理和法理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此进行很好的协调和统一,使得法理与情理间产生冲

三、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解决途径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仅遵守法理,同时还要符合情理。法官在面临情理与法理冲突时,要在情理和法理之中进行衡量,寻求一个既遵守法律规定又符合大众普遍认知的结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勇于面对舆论的压力

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审判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司法独立。媒体在严重偏离案件事实进行报道时,司法审判机关要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护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众都有一种济贫扶弱的心理,对于案情不加思索,心里会倒向弱势一方,在公众被舆论自己非理性的“情理”误导后,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捍卫法律正义,要扛住媒体舆论的压力,公正合理的还原案件真相,敢于面对公众的质疑,扛住舆论的轰炸,积极与新闻媒体进行合作,减少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权的压力与威胁。

(二)建立纠纷调解部门

在一起案件中情理和法理之间相矛盾时,法官应如何抉择才有利于法治的长期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长治久安呢?进行调解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法院可以设立一个纠纷调解部门,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双方可以进行多次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冰冷的法律独断专行,使二者达到一种相对平衡。同时在热门案件发生时也可以暂时设立一个新闻媒体宣传处,对公众关注的的热点事件进行及时的报道分析,同时征求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及时的向公众发布分析和审判的结果,使公众了解案件真相以及法院的裁判依据,争取把情理和法理的矛盾降到最低。

(三)加强对公众的普法力度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热门案件,公众对犯罪人进行“人肉搜索”,把其亲属的相关信息发布到网上,甚至对于一些案件觉得法官审判不公,在网上公然辱骂法官。建设法治国家,要加强对公众的普法教育,使公众认识到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要合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懂得辨伪存真,不能仅凭自己的一腔热血发表过激言论,民众需要冷静、客观的表达自己看法,对社会热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学会用法律的思维思考问题,提高分辨案件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使法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四、结语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是对人类生存状况的深情关注,法律深植于人类的心性之中,法律的最大正当性,在于其与人类最深沉天性之契合无间”[4],法律不可远离看的见得人情,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是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不可避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公众的共同的努力,每个人都应担负起自己相应的责任。“法不外乎人情”,正确地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法与情的平衡将会使社会与国家更为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天华.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解决 [D].法制与社会,2017年(上).

[2]钟枢.情理法的冲突与整合[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4][美]霍姆斯.法律之道 [J].许章润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

作者简介:田丽萍(1990.7-),女,河南省台前县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

论文作者:田丽萍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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