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小生产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生产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小生产是长期来时常被提起,但又未被深究的问题。其实,马克思主义关于小生产的论述,对经济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这么说,近几十年来,原社会主义阵营中的不少国家,在革命尤其是在建设中普遍遇到重大挫折和曲折,在相当程度上是与对这一理论重视、认识不足有关。因此,发掘马克思主义关于小生产的理论,对正确总结历史教训,指导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十分宝贵的意义。
一
所谓小生产,是指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营规模比较狭小的一种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对这种生产方式的特点作了这样的描述:它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①]对于它的生产规律,列宁作了如下的概括:“生产过程在原有规模上即在原有技术基础上的重复”。[②]
小生产方式的这种特点使它不可能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占统治地位,它只能以附属的身份依附于其他经济形式。它在经济上不可能有独立的路线,但这也决定了它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农奴制以及其他所有制从属关系中都存在。
小生产以附属身份存在于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这也造成它带有其所依附的不同经济形态的特点。从历史和理论上看,人类社会至今主要出现过两种根本对立、完全不同的经济形式,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因而小生产在历史和理论上也具有两种不同性质:一种是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小生产。对于这种小生产的特点,马克思曾有深刻的揭示,他指出,在自然经济形式下,“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③]它不允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这种小生产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这种小生产,革命导师一般称之为宗法式小生产或自然的农民经济,其人格表现为宗法小生产者或小农。另一种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小生产。这种小生产的产品主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实行交换,因此它受商品经济规律的支配。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小商品生产者之间必然会出现两极分化,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就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按其纯粹形态是从零散的小商品生产的制度和个人劳动所有权开始的。然而,由于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一方面体现为独立的私人劳动,另一方面通过交换又成为社会分工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它就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这种小生产,革命导师一般称之为小商品生产,其人格表现为小商品生产者或小资产阶级。
马克思主义不仅指明了小生产以及它的两种不同形态的特点,而且还指明了这两种小生产在历史上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尤其是揭示了它们与社会发展、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关系。
马克思曾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循着“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向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形态发展。马克思认为,社会的这一进化变革序列,是客观规律,其中没有一个阶段可以跳跃。[④]
所谓“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一切生活和生产活动都是以自然血缘和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在它的初始,由于刚脱离原始社会不久,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极需依赖社会共同体,如马克思所说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⑤]农民私有制在其起初阶段,大部分仍旧保持着共同体的形式,因此,它主要表现为“以直接的统治关系和从属关系”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或“大规模协作”——人们在生产劳动中或者直接屈从于皮鞭,或者必须采取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无论其规模大小如何,其性质都相同。随着自然经济的发展及其内在的必然趋势,产生了独立的个体劳动——自然经济小生产(宗法式小生产),它是对依赖共同体的“大规模协作”的否定,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但是由于这种小生产本身的特点,它不可能完全“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或“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实现生产者的完全独立化,从而促使生产力的发展,并使生产摆脱自给自足而走向社会化。这一步的跨跃,是由商品交换来实现的。马克思指出,“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⑥]人的孤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交换本身就是促使这种孤立化的一种主要手段,它使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并使之解体。
这种商品交换开始时虽是有限的,市场是狭小的,但它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⑦]客观经济规律使它成为人类社会形态的第二阶段的基础。它所采用的社会化生产方式必然转化为大生产,从而消灭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马克思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在社会发展阶梯上,宗法式小生产只是相对于自然经济的大规模协作才是进步的,较之于小商品生产则是绝对落后的。小商品生产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典型经济形态,在本质上就是以宗法式小生产直接否定者的姿态出现的。而宗法式小生产的自给自足性,也终将被作为小商品生产必然趋势的以大规模商品生产为标志的社会大生产所消灭。宗法式小生产也不可能直接转化为大生产,只有通过小商品生产的中介,才能转入社会化大生产。根据两种小生产各自特点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宗法式小生产和小商品生产都对资本主义大生产抱着反感的立场,这是他们维护分散经营的小生产的共同要求和本质。然而小商品生产的反感,只是恐惧资本主义大生产带来的两极分化,而并不反对资本主义的那种商品经济方式,它反而是商品经济发展阻碍者的封建制度的坚决批判者,它积极要求与商品交换相适应的自由竞争,要求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对于这些东西的争取,它甚至比无产者还表现出更激烈的态度。因此小商品生产是自然经济及其基础上的封建制度的坚决批判者。这种批判表明小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所有权的顽强的维护者。宗法式小生产则相反,它们不仅恐惧资本主义大生产,而且恐惧自己本身的发展所必然产生的贫富分化。当宗法式小生产者失去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时,他们就会本能地企望有一种超经济的强制力量,能够用“平均”的方法制止两极分化的趋势。当他们独立的小生产活动难以维持时,他们也能接受“合作”、“公有”的办法。为此,宗法式小生产不同于小商品生产,他们不一定十分看重私有制,在某种条件下,他们甚至能提出废除私有制。宗法式小生产的这种“公有”思想,实际上是生产力与私有制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反映,它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那种社会化大生产与私人占有间的矛盾,而是由于生产力极为落后,相当一部分生产活动难以从原始共同体的劳动方式中完全脱离出来的现实与私有制间的矛盾;是整个生产过程尚不能完全独立和个体化,还须在普遍个体生活中保留相当部分原始的集体劳动残迹的反映。然而,无论是“平均”还是“共有”,都是为了恢复宗法式小生产,那种无数同名数相加而成的集合体。正因为宗法式小生产的“共有”是一种比独立小生产更落后的经济形式,所以马克思曾强调指出,任何缺乏生产力基础或商品生产中介的合作,都必将蜕化为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协作,只能导致寺院经济。[⑧]
二
上面引述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小生产理论的主要内容,以此为基础和逻辑出发点,马克思主义推断、演绎出一系列结论,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又是开放的关于小生产理论的体系。历史和现实证明,无产阶级政党,尤其在经济落后的国家里,如果能以这一理论体系为指导,结合本国实际运用这一理论,将会顺利推进自己的事业,反之,就会遭受挫折。列宁领导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点。
在《哥达纲领批判》等文章中,马克思曾大致描绘了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形象”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对于马克思实际上是对建筑在发达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形象的描绘,列宁曾认为经济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后,也能够而且可以照样实施。早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初期,他就认为革命胜利后,俄国可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组织由整个社会承担的社会主义的产品生产代替资本主义商品生产”,[⑨]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就要消灭货币权力、商品经济,强调只要还有商品货币就不是社会主义。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他明确提出了“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政治路线,并初步拟定了直接过渡理论的要点和方案。[⑩]在一段时期里,他还将这些理论和方案付诸实施。这些理论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过渡形式或环节,就可用无产阶级的国家法令,将小生产提高到社会化大生产,按共产主义原则来组织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应该打击小商品生产的自由发展,取消商品经济,取消货币,取消商品交换和贸易,建立集中化的生产—分配体系,由国家直接调节经济,可以用“无报酬”的共产主义义务劳动这种热情来直接实现“经济任务”。(11)
然而,这些措施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1921年春天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内部的政治危机,农民到处暴动,工人进行罢工,水兵发生叛乱。
现实的教训使列宁清醒地认识到,俄国这样的小生产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果我们不能实行退却,只去完成一些比较轻易的任务,那我们就有灭亡的危险。他指出,“我们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12)
根据这一反省,列宁得出了关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些基本结论和原则:
第一,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是让小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
列宁在与第二国际和孟什维克论争落后国家无产阶级革命可能性时强调,落后国家完全可以凭借“‘农民战争’同工人运动联合的环境”(13)发动无产阶级革命并夺取政权,但他又强调,并非夺取胜利,就能使落后国家一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自然历史过程,它的顺序如马克思所揭示的,不可跨越。社会主义必须以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为基础,“社会主义的唯一的物质基础,就是同时也能改造农业的大机器工业”,(14)“没有建筑在现代科学最新成就上的大资本主义技术,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15)这样落后国家就有一个在政治革命成功后进行经济过渡的任务。列宁指出,否定经济过渡的必要性及其任务的艰巨性同否定政治革命的可能性一样,都是小资产阶级性的错误。
那么,这一过渡的实质是什么呢?“是从什么过渡到什么”呢?列宁指出,这就是从小生产过渡到社会化大生产,即实现“生产力事实上社会化”。他指出,“我们经常谈论‘我们’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但却忘记明确地想一想,这‘我们’究竟是指谁。……‘我们’,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正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但先进部队只是整个无产阶级中的一小部分,而无产阶级又只是全体居民群众中的一小部分。所以为了使‘我们’能顺利地解决我国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任务,就必须懂得,需要经过哪些中间的途径、方法、手段和补助办法,才能将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去。全部关键就在这里。”(16)不能幻想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17)列宁强调“我们曾经是而且是一个小农国家,我们向共产主义过渡比在其他任何条件下向共产主义过渡困难得多。”“这样的过渡必然是非常长久的。采用急躁轻率的行政和立法手段,只会延缓这种过渡”。(18)
列宁关于落后国家政治革命后有一经济过渡时期的思想,是从落后国家实际出发的对马克思主义的一大发展。马克思基于社会主义革命产生在发达国家的构想,指出夺取政权后,存在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则指出,落后国家不仅需要政治上的“革命转变时期”——无产阶级专政——以建设社会主义,而且需要经济上的过渡时期——从小生产发展到大生产——以建设社会主义,并强调指出,这是“过渡”的实质。列宁这一思想为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指明了方向、道路。它具有根本性的理论指导意义。
第二,强调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具体形式取决于国内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取决于国内的小生产状况。
列宁指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这要取决于国内是大资本主义关系占优势,还是小经济占优势,”(19)他指出,在一个落后国家,由于“经济的真正基础是粮食储备”,(20)“没有这个基础,任何经济建设都不能进行,无论多么伟大的计划都会落空”,(21)因此作为粮食生产承担者的小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在社会中也就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农民是我国的决定因素”,(22)“勤劳的农民是我国经济高潮的‘中心人物’”。(23)他指出:“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政策之所以失败,不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本身,而在于“当时国有化和社会化的工厂、国营农场所建立的经济没有同农民经济结合起来”,“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常规”。(24)
基于此,列宁认真分析了俄国社会当时的经济结构。早在1908年列宁就曾正确地指出,俄国当时存在五种经济成份:“1、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的农民经济;2、小商品生产(这里包括大多数出卖粮食的农民);3、私人资本主义;4、国家资本主义;5、社会主义。”(25)并且指出,在一个小农国家内,占优势的,而且也不能不占优势的是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因为大部分甚至极大部分的种地者都是小商品生产者。然而列宁后来承认,当时这种认识还比较模糊,尤其过份强调前两种经济成份和后两种经济成份的对立斗争,从而淹没、忽视了对前两种经济成份特点的把握——而这对落后国家恰恰是最为重要的。为此,列宁在1921年4月的《论粮食税》一文中全文摘录了上述的分析,并强调指出:“在一个小农国家内,不言而喻是小农‘结构’,即一部分是宗法式的‘结构’,另一部分是小资产阶级的‘结构’占着优势”,(26)他具体分析道,在当时的俄国有一大片“可以容下几十个文明大国”的空旷地带,还笼罩着“宗法制度、半野蛮性和十足的野蛮性”。(27)
正是根据这种国情,列宁当时指出,向社会主义过渡,“必须善于考虑那些便于由宗法制度、由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28)他强调,不能抽象地讲“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因为“这种议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忘记了现存的各种社会经济结构的总和,而只从中抽出了两种成份来看”,指出,“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和小生产者散漫性联系着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29)总括这些思想,列宁明确地把“国家资本主义+自由贸易”当作俄国当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这一形式的主要内容是允许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个体小生产的农民在纳税之后能进行自由贸易,只在将来,才把农民个体经济完全转化为“公共的大规模的农业经济”,并以共同体的直接分配关系代替相当长一段时期必须实行的交换。(30)这种自由贸易,列宁认为不仅农业、国营商业也必须遵循,“在容许和发展贸易自由的情况下,这实际上等于国营企业在相当程度上实行商业原则。”(31)
第三,无产阶级政党必须依据小生产的特点,决定它的所有政策。
列宁当时明确指出,小生产占主要成分,是我们所有政策的“全部基本背景”,(32)无产阶级只有“寻求同小农共处的形式”,(33)才能巩固政权,顺利建设社会主义。而小生产者的经济特征,就是要照顾和发展私人利益,“小农只要还是小农,他就必须有同他的经济基础,即小规模的个体经济相适应的刺激,推动和鼓励”。(34)因此,无产阶级的政策必须极为关注小生产的利益,将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利益同小生产者眼前的个人利益相结合,从“个人利益上的关心”,吸引人们参加劳动,来解决各种最重要和最困难的问题。(35)他强调指出,“整个问题在于要给农民一种经济上的刺激、鼓励。”(36)我们必须采取满足农民经济要求的办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而这种刺激、鼓励,最有效的是两个:一定的周转自由,即给小私有者一定的经营自由,和向他们供应商品、产品。(37)这是因为“只要小农还是小农就必须保证小农经济有一定的周转体系,否则它便不能生存。”(38)所谓周转体系,也就是贸易自由。上文列宁从客体的经济规律方面强调了落后国家实行商品经济和一定的贸易自由的必要性,这里则又从小农的主体特点方面强调了这种必要性,这充分表明,经历过“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取消商品交换和贸易挫折的列宁,对此的切肤之感。
列宁从领导俄国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挫折中概括出的这些教训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他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一些基本理论和观点的运用、发展和丰富,它使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关于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的理论具体深化到了经济落后国家,使马克思主义关于两种小生产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过渡到大生产道路的理论更加明确和完整。
三
我们国家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奋斗,今天正在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前进。这个过程,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就是从自然经济的小生产向社会化的大生产的转变。在这个转变的前二十多年,我们曾经遭受到不少挫折,究其原因,与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小生产理论,在认识上的偏颇,以及没有正确地吸取列宁晚年在小生产问题上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有很大的关系。就毛泽东而言,他对于我国小生产和小生产者的状况,以及它们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并非不了解,他也急于想改变这种状况,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由于认识上、理论上的偏差,仍导致了失误。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一)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小生产的理论,毛泽东是认识不够的。这集中表现在“文化大革命”后期,他引用列宁关于小生产会“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39)论断,以强调在我国要十分注重批判“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可以说,列宁这一论断,是毛泽东晚年搞阶级斗争扩大化,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制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的重要理论基点。然而毛泽东的这一引用,是不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状况的,因此是不正确的。
列宁所说的小生产会自发和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是针对十月革命后,尤其是新经济政策时期俄国的社会状况而言的。当时苏维埃政权虽然没收了帝国主义和沙皇政府的财产,但只是名义上掌握着国家命脉,这就使社会主义经济不能在生产和交换中占主导地位,不能实际确立对小商品生产者领导。相反,当时俄国汪洋大海般的小商品生产却十分强大,并具有自由发展的生存环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列宁关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在当时的俄国会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的论断,是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又符合俄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的。而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从整个社会来看,“文化大革命”及以前一段时期,我国社会还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经济的状况,这种情形,对于当时被着重批判的认为正在严重地滋生着资本主义的农村来说,更是如此。建国前,我国人均商品购买额只有24元左右。全国解放后,由于种种原因,发展商品经济、瓦解自然经济的进程仍很缓慢。70年代初,农村各业生产的商品率仅占50%左右,1982年也仅占60%;1979年全国人均商品购买额只有180元,平均每月15元。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在1983年的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基本问题》的文件指出,我国农业当时的发展趋势是从“自然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这种社会状况显然表明,我国社会当时存在的小生产,大量的还是属于自然经济的宗法式小生产,而不是能自发地、大量地滋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小商品生产。
(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小生产理论,我们知道,宗法式小生产是不可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它必须经过一系列中介,其中主要环节是小商品生产。同时,还必须看到,在当时情况下并非任何组织起来的、集合性的小生产就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就一定先进于独立的个体生产。因为当生产力低下到连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组织起来的协作性生产的要求。此外,某些要求独立进行个体生产的思想行为也不能视为反社会主义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应当看到在一定时期,这种行为包含着历史的进步,反映着生产力的提高。这些也是毛泽东认识上的一个偏差,导致他过高地估计了当时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同时过快过急地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及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
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社会主义运动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深刻把握和认真实践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小生产理论的精神实质,尤其是充分肯定了列宁晚年的有关思想。1983年中央的论断: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是从“自然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这实际上指明了从建国至当时,我国农村宗法式小生产严重存在的现实状况。与此同时,我们党果断地停止了对所谓的“资本主义尾巴”的“三自一包”等的批判,充分肯定在农村确立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即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的必要性。
对于农民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的肯定,集中体现在邓小平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中。1990年3月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40)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全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这样一种经营形式:它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必要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同时,赋予农民以相应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生以农户为主的相对独立的新的经营层次。很显然,这种经营形式的实质是肯定农民相对独立的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邓小平认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是农村改革最重要,最本质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肯定农民相对独立的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是农村改革最重要、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主义小生产理论的精髓是,经济落后国家需要通过小商品生产发展的中介,才能够推动生产力前进。显然,邓小平关于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是抓住了这一理论的本质。实践证明,这一思想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 ⑦《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
②《列宁全集》第3卷,第45页。
③ ⑧《马克思恩格斯先集》第1卷,第693、33页。
④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卷,第10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⑨《列宁全集》第6卷,第11页。
⑩ (15) (25)《列宁选集》第3卷,第130、545、541页。
(11) (12) (13) (16) (17) (18) (20) (21) (22) (24) (26) (27) (28) (29) (31) (32)《列宁选集》第4卷,第571、525、691、523、525、89、391、389、664、617、518、524、525、525、583、503页。
(14) (19) (23) (30) (33) (34) (35) (36) (37) (38)《列宁全集》第32卷,第446、222、312、275、177、206、383、216、206、177页。
(39)《列宁全集》第31卷,第6页。
(4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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