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SDR时代人民币国际化的双重制度困境与法制变革
□向雅萍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70)
[摘 要] 人民币入篮后,人民币国际化有了新的动力和机遇。但是,要借助入篮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仍面临着国内和国际双重制度障碍。人民币的汇率制度、三个月国债利率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本项目开放制度存在明显缺陷,SDR的立法也脱离实践,其作用极其有限。当前,中国应提升国内法制在人民币国际化中的作用,并顺应SDR的制度要求,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形成合理反映市场信用状况的国债定价制度,建立与人民币国际化目标协同匹配的资本项目制度。同时,为了弥补人民币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不足和提升其国际影响力,中国应促进SDR法律制度的完善,扩大SDR的官方使用范围,并逐步建设有深度、流动性强的以SDR计值的金融工具市场。
[关键词] 人民币国际化;特别提款权;双重制度困境;法制变革
2016年10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IMF”)正式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以下简称“SDR”)的货币篮子,人民币国际化有了新起点,中国踏上了后SDR的时代征程。当前,探寻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以下简称“入篮”)后获得的新动力,抓住时机进行人民币国际化的相关制度变革显得尤为迫切。而且,人民币入篮也为加强SDR的作用带来了新希望,而SDR的扩大使用相应地又会弥补人民币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不足。鉴于此,本文将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视野下探讨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制变革问题,以期更全面高效地促进这一国家战略的实现。
一、人民币入篮的双重价值
SDR货币篮子的扩大对于SDR、IMF、中国和国际货币体系都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的里程碑[1]。人民币入篮是中国经济融入全球金融体系进程的划时代事件,并将改变中国相对于IMF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人民币的加入使SDR更能代表世界主要货币,对IMF的资金操作亦有重要影响[2]。
(一)为人民币国际化的国内法制变革提供新动力
人民币入篮后将间接受到《IMF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有关SDR制度的约束,而且IMF每五年对SDR货币篮子的审查及其退出机制使初入篮的人民币面临极大的考验。未来的人民币国际化除了具备内生动力外,还拥有与SDR制度要求保持一致的外在动力。
粉条本质上是由直链淀粉基微晶连接而形成的三维网络结构,经干燥过程淀粉凝胶网络发生皱缩,变成淀粉浓凝胶的干制物[17]。将粉条置于沸水中烹煮时,凝胶逐渐吸水,非结晶区发生水合作用导致凝胶网络膨胀,随着烹煮时间的延长,凝胶网络逐渐崩解,因此小的凝胶碎片和可溶性成分会随之渗入水中,汤液变浑,导致煮后粉条质量下降[18]。
1.人民币汇率制度应符合“等值原则”。《协定》规定,无论提供何种货币,也无论提供这些货币的是哪些成员,成员们都应得到同样的SDR价值,即“等值原则”。我国存在人民币在岸和离岸两种汇率,虽然IMF决定人民币汇率使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北京时间下午4点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3](p49),但同时也确认,为了确定SDR的美元价值,可使用基于市场的人民币离岸汇率[3](p23)。当前,离岸和在岸人民币汇率之间仍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使SDR的使用方在不同市场获得不同价值,而且还会给交易操作带来困难:(1)汇率差的大幅度波动令使用方更难充分对冲其SDR风险暴露[3](p23-26)。(2)SDR的使用方可能需要在两个市场都开立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和交易的成本。可见,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改革必须加快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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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改革为自由浮动汇率制。2017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逐渐成为常态,中国采用浮动汇率制的时机基本成熟。不过,为了避免自由浮动汇率制带来的风险,中国可以在立法中设置汇率目标区和保留特殊紧急情况下央行的干预权。人民银行可以创建人民币汇率的年度宽幅目标区,例如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或人民币有效汇率每年±10%的目标区[18](p67)。在目标区内,汇率完全由市场关系决定,央行不进行任何干预。只有当汇率超过±10%的上下限时,央行才需入市进行干预。此外,中国在制度上将央行的应急干预权作为例外规则,常态下可以借鉴美国的“口头干预+货币政策”的汇率管理方式,即政府通过口头表达方式对汇率施加影响[19](p5),从而达到管理汇率的目的。
3.资本项目管理制度应满足开展IMF业务与交易的要求。尽管人民币入篮是IMF对人民币可自由使用的背书,但其并未在国际法层面创设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义务,不过入篮客观上对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6](p78)。中国有义务与IMF和其他成员合作,在有成员请求将人民币余额与其他可自由使用货币进行兑换时,确保上述资本项目的兑换能够实施[3](p39)。此外,与SDR其他篮子货币相比,人民币可兑换的自由程度较低,这将加大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使人民币在国际储备资产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资本项目制度改革面临着现实的压力。
(二)为提升SDR的地位带来新希望
最后,人民币入篮将提高SDR的利率。为避免SDR的利率接近零甚至出现负值,2014年10月,IMF对SDR利率设置了0.05%的下限,过低的收益率抑制了各类主体持有SDR的动力。中国的国债收益率均值明显高于其他货币篮子成员的收益率,人民币入篮后对SDR利率的平均影响程度为9.9%,将显著缓解SDR因其他货币超低利率或负利率造成的长期贬值趋势[4](p87),这无疑会加大SDR对投资者的诱惑力。
首先,人民币入篮增加了SDR的代表性。一直以来,SDR的货币篮子基本忽略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对世界经济的贡献。人民币的入篮,是SDR历史上首次将金融业市场化程度尚不充分的发展中国家的货币纳入其篮子中。这一举措加强了SDR篮子的多元化,使其构成更能代表世界主要货币,从而提高了货币篮子的合法性[8](p133-149)。
其次,人民币入篮将拓展SDR的使用范围。鉴于SDR的不同作用,IMF界定了SDR的三重含义:(1)官方SDR(Official SDR,以下简称O-SDR),即IMF发行和管理的国际储备资产;(2)以SDR计值的金融市场工具(SDR-denominated financial market instruments,以下简称 M-SDRs),是任何当事人均可以发行和持有,并能在私人市场进行交易的资产;(3)作为记账单位的SDR。人民币入篮后,增强SDR的作用与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有着明显的正相关性,因此,中国将极力支持拓展SDR的使用范围。
曾被IMF寄予厚望的“纸黄金”SDR在20世纪80年代后地位不断下降,甚至被称为“纸老虎”[7](p12)。至今,SDR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人民币入篮为SDR的自我完善带来了新希望。
二、入篮后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制度障碍
人民币入篮尽管给人民币国际化带来了新的动力和希望,但当前已实行的国内国际的法制变革并不能完全满足人民币作为SDR篮子货币的新要求,人民币国际化仍面临制度障碍。
(一)国内法制缺陷
当前,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国债的利率水平和资本项目管理制度均不能满足人民币入篮后的制度要求,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主要障碍。
1.人民币汇率制度缺乏透明度。2015年“8.11”汇改后,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集中在中间价的形成机制上。中国央行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具有明显的缺陷:(1)中间价的形成公式公布滞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人民币打破了贬值预期,市场普遍质疑中国央行的干预行为,IMF也埋怨央行缺乏与市场的沟通,没有制定明确的规则[9](p7)。之后,央行在其确认的“收盘价+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中间价形成公式中,并未公布一篮子货币中的货币种类构成和权重。2017年5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在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2018年1月和8月分别退出和重启逆周期因子,中间价的形成机制让市场难以琢磨。(2)央行的干预缺乏制度保障。“8.11”汇改至今,中国并无法律制度规范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条件、手段和具体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汇率市场化的进程。(3)这些措施多以“通知”“声明”“回复”等形式发布,发布、修改和废除频繁,缺乏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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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债利率价格形成机制缺乏制度保障。作为SDR篮子的利率工具,三个月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形成需要中国国债市场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和深度,但中国相应的制度保障却极其匮乏:(1)缺乏短期国债发行和交易的具体规则。目前,中国短期国债的发行量仍低于1年期以上国债。而在美国,短期国债历年来不仅在发行量上约占总发行国债规模的85%左右,而且发行次数也约占总体次数的80%左右[10](p17)。并且,尽管财政部每年发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但尚未形成法定的招标管理方式,认购渠道存在立法空白。(2)国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制度滞后。中国国债市场投资者绝大部分是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单一类型投资者间的“同质”行为导致流动性不足。同时,中国国债分散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且存在利差,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国债市场的深度[11](p67)。(3)国债做市商制度有待完善。2016年11月,《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建立了国债做市支持机制,这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国债市场成员一级市场定价承销和二级市场报价做市能力,促使部分市场成员逐步成为横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中坚力量[12]。但在该通知中,做市商权利和义务失衡,风险对冲工具不足以及做市商激励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等制度缺陷依然存在。
3.资本项目开放制度零散滞后。2015年前后,为促进人民币入篮,中国对资本项目管理制度已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并不能满足人民币入篮后对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要求[12]。2016年2月,央行引入商业银行、养老基金等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鼓励它们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等经许可的业务,并取消额度限制,QFII通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可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同年2月和8月,先后取消了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的单家机构额度上限,取消机构投资资金汇入期限要求,并允许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4月,人民币计价的黄金期货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11月,允许境内企业以人民币贷款给预期有股权关系的境外企业;12月,启动深港通。2017年2月,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2018年3月,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6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对QFII、RQFII实施新一轮外汇管理改革,主要措施有:(1)取消QFII资金汇出20%比例要求;(2)取消QFII、RQFII本金锁定期要求;(3)允许QFII、RQFII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对冲境内投资的汇率风险。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简化了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备案的信息收集和报备要求。
纵观中国的资本项目管理制度,其弊端显而易见:(1)形式上,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低且零散杂乱。大量制度都是以“公告”“通知”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资本项目管理制度缺乏规划性和系统性。而且,新旧制度更迭频繁。(2)内容上,人民币国际化目标下的资本项目开放次序与资本项目流行模式的开放原则相悖[13](p155)。梳理上述措施可知,目前中国资本项目开放的路径是“先流出后流入,先短期投资后长期投资,先证券投资后直接投资,先债券类工具后股权类工具,先交易市场后发行市场”,明显与中国在人民币国际化启动之前的资本开放秩序相左[15]。这导致传统资本项目管制制度被绕开,并且,这种不协调引起离岸、在岸市场间套汇套利现象泛滥,外汇流出入比例异常波动[14](p110),这些都加大了资本监管的成本和难度。
(二)SDR的制度束缚
“打造信息化标准,院内实现疑难杂症诊疗,联盟单位间实现数据集成和服务联动,这是大医院应有的担当。”赵作伟告诉记者,大医二院今年已申请“互联网医院”执照,以落实国家“互联网+”战略为己任,以方便百姓看病、助力“新医改”为目标,不断打造优质、高效、安全、舒适的人性化医疗服务,不断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这是医院不遗余力努力的方向。
首先,官方储备SDR(O-SDR)的相关立法滞后,改革亦举步维艰。比如SDR的分配现实已使其分配制度形同虚设。再如《协定》规定备用安排不应使IMF所持有的借款国的货币超过其份额的200%,但2018年6月,IMF批准向阿根廷提供的备用安排的额度约为阿根廷份额的1110%[16]。而且,发放给危机中成员国的贷款一般附加了条件,这与IMF框架下构想的无条件使用O-SDR相背离。显然,《协定》的诸多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其次,赋予SDR法定记账单位功能的制度缺失。SDR币值相对稳定是其优势之一,某些国际组织和国家自愿将其作为计价工具,IMF可以通过推广该功能来提升国际社会对SDR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但《协定》并未课以成员国以SDR作为其国际收支、国际投资和外汇储备资产的报告货币的义务,相关立法处于空白状态。
目前,人民币国际化的相关法制改革仍然举步维艰。2021年新一轮SDR货币篮子审查转瞬即至,人民币国际化亦需纵深发展,因此,相应的制度变革势在必行。
三、人民币入篮后的法制改革构想
最后,特别提款权(SDR)债券(M-SDRs)的发行、持有及交易等无法可依。《协定》下的SDR法律框架并未禁止任何市场参与者发行或持有MSDRs,但也缺乏关于M-SDRs的制度规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银行曾发行过M-SDRs,不过后来这些活动休眠了[17](p14)。尽管M-SDRs提供了预先打包好的多样性投资组合,并能降低汇率和利率风险,但M-SDRs的缺陷也很明显:(1)M-SDRs比单一货币拥有更少的流动性,并且清算系统的缺失也不利于二级市场的发展;(2)M-SDRs的篮子仅仅代表众多潜在的资产组合的一种,不一定对每个投资者都最具吸引力;(3)篮子的多样性也表明每一个从事M-SDRs交易的投资者都将面临五种货币的债权和债务;(4)SDR货币篮子每五年要审核一次,市场参与者必须考虑篮子货币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这些缺陷都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去克服,但是,相关制度的讨论仍处于初级阶段。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虽再次掀起了改革SDR制度的高潮,但最有可能产生系统性影响的建议因达不到修改《协定》所需的成员间的一致程度而被搁置[15](p14)。人民币入篮后希望借助加强SDR的作用而提升人民币国际影响力的愿望明显受制于制度障碍。
(一)提升国内法制在人民币国际化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人民币国际化主要靠政策推进。尽管政策更灵活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但是,大量行政手段的调整导致人民币国际化规则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并且,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因未被固化为法律制度而可能出现回退现象。因此,人民币国际化离不开与之相适宜的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
1.适时修改与人民币国际化改革成果不一致的法律。(1)《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诸多条款已滞后于改革的现实。为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2010年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一直参考一篮子货币,而现行《条例》仅规定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未确定“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汇率制度[17](p139)。另外,2016年10月,外商投资的“全面逐案审批制”已改革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但《条例》仍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因此,应尽快修订《条例》,准确界定人民币汇率制度,并取消部分资本项目的管制要求,使通过改革获得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空间得到法律保障。(2)《商业银行法》未能吸收人民币利率改革的成果。2015年人民银行取消了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但现行《商业银行法》仍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因此,法律的修订迫在眉睫。
虽然大事记的收录标准和编写规定在志书编纂规则中有明确规定,但编者面对志书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具体的收录与删增是以编者对事情的认识和编纂水平决定的,所以,编者一方面要熟悉各种标准规范,一方面要通读全志,内心要有正确的衡量标准,小心斟酌、细心思考,对资料要注意保存备查,对内容要进行前后反复核对修定,以使全志的时间及相关资料前后统一。
2.提高立法层次,构建完善的人民币国际化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关于人民币汇率改革、国债利率价格的形成及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文件大都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法律等相抵触。中国应对其进行梳理,将同领域的改革措施定期进行归纳整理,条件成熟的应尽快提升其立法层次。另外,提高《条例》的立法层次,制定《外汇法》,使其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目标和具体制度。由此,可以形成以《外汇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为上位,以成熟的具体改革措施为内容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核心,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立法体系。
(二)顺应SDR制度要求完善人民币国际化的国内法制
2.三个月国债应具备SDR利率计值工具的特征。根据IMF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纳入SDR利率篮子的工具应有以下特点:(1)是投资者可实际运用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一系列金融工具,而且其利率应能对相应货币市场中基本信用状况的变化做出反应;(2)具有与SDR官方地位类似的风险特点,即具备最优的信用风险。这些金融工具还应反映实际储备资产选择的需要,如金融工具的形式、流动性和期限等[3](p26-27)。但是,中国于2015年四季度起按周滚动发行的三个月记账贴现式国债并不能充分体现上述特点:首先,这类国债的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从而影响到其价格的形成和代表性[4](p87)。其次,中国公布的国债收益曲线虽然对在岸市场中基本信用状况的变化所做的反应大致上是灵敏的,但收益率却违反了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5](p73)。三个月国债是中国金融市场中信用风险最小的产品之一,但其年化收益率却明显高于同期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这必然会增加使用SDR及人民币负债的成本,国债利率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第四阶段称为“考核”,即Test。考核除了采用常规的各种考核手段之外,我们还设计了口语实训考核和第三方考核(例如,TOEIC托业桥考试),以及公司考核;从三个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考试方式和三个不同的方面来检验学习成效。
2.通过立法提高短期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和深度。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记账式国债发行和认购规则》。近几年来,财政部的国债发行政策变化细微,渐趋稳定,可以将其固化为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三个月国债的发行时间和频率,通过上限设置防止承销团成员对市场的垄断,并规定灵活的认购国债的渠道,以便投资者既能直接投资,也可以借助某个一级交易商与财政部间接交易。(2)丰富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类型。中国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境内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政府)均可参与三个月国债市场的交易,鼓励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短期国债交易市场,并适度增加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三个月国债的持有比例以提高交易的活跃性。(3)完善做市商制度。中国应借鉴美国的“自愿做市”制度,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主动申请即可成为自愿做市商,不须审批。并且,要求国债承销团甲类和乙类成员均承担“做市”的义务。美国所有具备承销国债资格的自营商都必须是做市商[10](p17)。同时,将承销团成员“做市”的成绩与承销的权利挂钩,对表现突出的承销团成员提供优先认购国债或上浮认购上限等更优惠的待遇,以形成对做市商的激励机制。
3.建立与人民币国际化目标协同匹配的资本项目制度。当前,中国必须协调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所追求的利益和目标,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项目制度。(1)建立一个有管理的资本项目开放框架。有管理的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是中国在吸取各种经验教训基础上、基于自身意志而进行的有序安排[20]。IMF和G20也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为避免投机资本冲击进行短期资本管制[21](p472)。当前,美国挑起的贸易战如火如荼,国际经济形势可能持续动荡,近年来中国国内经济增速也放缓。鉴于此,中国依然应以渐进开放为原则,但设置例外条款和免责条款,例如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保障投资者或存款人利益而采取管理措施的条款,从而形成以开放为目的、以管理为保障的资本项目制度体系。(2)基于人民币国际化的特殊需求设计资本项目开放的秩序。中国应协调以人民币国际化为目标的资本项目开放制度和以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为目标的管理制度,尤其是人民币国际化导致了事实上仍被管制的某些资本项目开放,原有的资本管理制度应适时废除。两者应协同统一,避免相互脱节和矛盾,从而减少监管成本和套利套汇的空间。(3)在资本项目的管理制度中,央行应逐渐用一些价格型工具来替代数量型工具,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此外,中国应加快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逐渐用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来逐渐替代资本流动管制措施[22](p155),以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程度。
1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施行。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三)完善SDR的法律制度以增强其作用
鉴于人民币在SDR中的权重,扩大SDR的使用范围无疑有利于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1.扩大SDR的官方使用范围。当前,IMF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改革的尝试:(1)修改SDR的分配制度。建议IMF重新设计SDR的分配制度,保证在每个基期或特殊时期由IMF的执董会对分配进行评议或表决,并出具相关报告。(2)增设IMF危机贷款的功能。近些年来,IMF对处于金融危机中的成员国采用的危机救助工具已超出了《协定》中普通提款权部门和特别提款权部门的制度框架。建议设置专门的金融危机救助提款权部门,具体制定使用SDR的条件、利率、期限、用途、限额等,通过明确的危机贷款制度提升SDR的作用。(3)明确规定成员国在公开的官方统计数据中采用SDR作为计价工具。IMF应要求各国在公布收支平衡、国际投资状况和持有的外汇储备资产等统计数据时,同时以美元和SDR作为记账单位。IMF的公开出版物及其发布的数据亦应以SDR计价。另外,IMF还可以提倡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在需要记账单位时优先采用SDR。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新月异,党和政府对许多实际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扩展和向前推移。与此相对,教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及时地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反映出来。进行时事教育,能有效地弥补教材案例相对滞后的缺陷,增强新鲜感和时代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课堂效率。总之,进行时政教育,能在坚持教材相对稳定的同时,又能保持政治课教学的科学性。
2.建设有深度的、流动性强的M-SDRs市场。2016年8月世界银行发行的木兰债唤醒了沉睡35年的M-SDRs市场。但是,由于交易主体有限、提供交易便利的平台和激励性规则的缺失,该市场缺乏深度和流动性。IMF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MSDRs市场培育的困难:(1)刺激M-SDRs的发行。除了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外,IMF应规定各国商业银行及各类非金融机构均有资格发行或持有MSDRs,市场发育早期鼓励溢价发行。另外,从技术角度研究降低M-SDRs发行成本的方法,以应对单一货币金融产品交易成本逐渐降低和其更具灵活性的挑战。(2)为M-SDRs的交易提供清算服务。目前,相关交易仍需利用篮子里的多个货币系统进行清算,这将极大地抑制二级市场交易的发展。IMF可借鉴20世纪90年代ECU民间市场的成功经验,与国际清算银行合作,由其为M-SDRs的交易者提供清算服务。(3)制定标准条款应对五年一次的SDR审查带来的不确定性。在市场发育早期,IMF可以提供两种标准合同供交易者协议选择。其一,在发行或买卖M-SDRs的协议中封闭SDR的货币篮子,即一旦签订了合同,就一直保持篮子中货币种类和权重的效力,即使发行日和交易的到期日是在新一轮评审期之后,M-SDRs仍以原货币篮子定价和交易。其二,在协议中采用开放篮子,即一旦新一轮评审做出了改变,M-SDRs须按照新的币种和权重进行定值和交易。一般而言,新的变化更能反映发行和交易时市场力量的对比。由于SDR货币篮子的构成具有较大的稳定性,重新审查带来的风险可能不应被过分夸大。相较而言,第二种条款能保持M-SDRs的统一标准,便利于市场协议、做市商安排和常规发行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于加强M-SDRs的流动性。IMF应跟踪观察重新评估对M-SDRs的影响,当条件成熟后,选择其一作为M-SDRs的强制性交易规则。
四、结语
人民币国际化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必然会经历长期而曲折的发展进程。经过2011年到2014年爆发式增长后,由于2015年“8.11”汇改结束了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以及全球各种黑天鹅事件频发,人民币国际化进入低迷调整期,直至2017年才触底反弹[23](p15)。这期间,人民币正式成为SDR的篮子货币,给处于低潮期的人民币国际化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也让停滞不前的SDR制度的改革有了新的希望。但是,国内相关法制的缺位和滞后以及SDR适用范围的狭窄使中国通过人民币入篮加速其国际化的愿景并未实现。因此,中国必须提升国内法制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保障作用,及时将改革成果法制化,并构建为人民币国际化服务的系统的法律体系。同时,中国应注重SDR制度的国际协调,积极推动SDR的广泛使用,以期借助SDR的发展更好地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当前,尽管中美贸易摩擦仍在升温,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出现大幅贬值,但中国经济基本面仍然稳中向好,货币政策灵活有效。只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人民币国际化的国内国际法制建设,久久为功,人民币国际化就可以冲出困境,从而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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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8.016
[中图分类号] F8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19)08-0114-07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参与国际货币体制改革的法律路径研究”(13CFX120);武汉理工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全球金融治理的重大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研究”(2014-Ib-006)。
作者简介: 向雅萍(1976—),女,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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