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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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所谓混合所有制,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所有制,按照自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相互混合交错融为一体,形成一种新型的特殊的所有制形式,它与其它所有制形式,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混合所有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占有生产资料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双方、三方甚至多方,主体即占有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是法人(如企业的公司);

2.占有生产资料的客体是多方面的。如公有与私有、个体所有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与社会所有、个体所有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与社会所有、国家所有与外商私有等;

3.混合所有制的组织形式为企业,经济形态表现为初级的有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合作制经济,高级形式的有经济协作体、股份公司等,更高级的形式表现为共同体所有制经济企业、紧密型半紧密型现代股份公司集团、跨国股份公司等;

4.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参与投资或合作各方的所有权不变,公有制的仍为公有制,私有制的仍为私有制,个体的仍为个体,外商投资的仍为外商所有。唯一变化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按各方新组成的联合体的章程运作;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按市场的要求实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分配制度,既不采用平均主义,亦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资分配,即按合作各方投资比例的大小来分配,分配后的收入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归属各方;

6.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在各阶段是不同的。按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应取决于投资最大最多一方的性质。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社会生产力落后不发达的前提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在过渡阶段、商品经济阶段和市场经济阶段,将分别出现国家资本主义(或合作社经济)、半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性质。

原则上,混合所有制企业应以公有制企业的投资为主体,其它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为辅助,以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社会主义条件下,混合所有制这种特殊的所有制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和经济的根源,其存在的原因:

第一,由于社会基本矛盾中主要矛盾的转化。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两对矛盾不是根本对立的矛盾,它们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内部的变革与调整得到解决。但是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又会产生新的矛盾,而且会在相应的阶段,成为基本矛盾运动中的主要矛盾。如在过渡时期,先进的生产力与落后的生产关系的矛盾,成为基本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矛盾的结果是带来对生产关系的变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当前后阶段主要矛盾转化时,社会所有制结构就会出现:多种所有制受限制甚至减少到单一公有制;或多种所有制受鼓励,单一公有制发展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的局面。混合所有制的这种变化,在生产力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是一种规律性的必然现象。

第二,社会生产重心的转移,亦必然导致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生产资料(重工业)和消费资料(农业、轻工业)的生产,是社会扩大再生产的两大方面,它们均会在相应的历史阶段上,成为社会生产的重心。而这两大部类社会生产重心的转移,必然会影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当社会生产以重工业生产的重心,甚至片面追求重工业的发展时,所有制结构必然会出现从多种所有制向单一所有制发展的格局;当社会生产从重工业转到农业、轻工业生产为重心时,所有制结构又必然会出现从追求单一的公有制,转向符合生产力实际发展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格局,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又趁机得以恢复和发展。

第三,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存在发展的阶段。七十余年的历史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着发展的阶段。这会使同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内,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阶段,进而决定了所有制结构亦会同时存在多种形式的局面。

第四,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落后、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历史上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或产生于资本主义不发达的国家,如俄国和东欧国家;或产生于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如,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国都是以农业为主的生产力落后的国家。这种状况对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越发达,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社会化的差别越小,所有制结构就越简单。反之,多种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的存在,就成为必然的了。

混合所有制是落后的小农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即使在追求单一全民所有制时代,混合所有制被人为地取消,但由于它存在的根本经济条件——落后的生产力,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仍存在,一旦形势转为有利、政策放宽,它又会生机盎然。

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混合所有制并不是自始至终地存在着的,它只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头几个阶段,它是应生产力的落后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达而消失的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

我们认为混合所有制从产生到消亡,必然经历如下四个阶段:

(一)过渡阶段,亦即混合所有制从产生到被人为取消的阶段

列宁是把国家资本主义、合作制这种混合所有制最先付诸实践的人。夺取政权后,列宁领导全国军民,经受住了三年帝国主义列强的干涉和国内战争的考验。连年的战争使苏俄的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国民经济面临严重的危机。就生产水平而言,俄国倒退了几十年[1]。国内战争一结束,列宁就强调应把“斗争的重心逐渐转到经济方面”[2],及时地改变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新经济政策,为此列宁设想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形式。如租让制、租借制、合作制、合营公司、代购代销等。这些形式在实践中基本上都实现了。到1922年苏俄出租的工业企业为4000个,工人7万人,租赁企业的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3%左右[3]。1925年4月1日苏联工业企业中有91份租让合同生效,共有企业14家,投入资金3200万卢布,占整个工业生产的比重不足1%[4]。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制集体农庄,从1918年的1400个发展到1920年的10500个[5]。1925年注册的私人企业增加到1780个,工人增加到60500人[6]。租佃土地的农户占总户数的比例,1922年为2.8%、1923年为3.3%、1924年为4.2%、1925年为6.1%;出租土地1923年为300万俄亩,1926年为1090万俄亩;使用雇佣劳力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1923年为1%,1925年为1.9%[7]。

上述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措施的实行,使混合经济与国家、集体、私人经济都得到发展。这些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份,虽不占国民经济的主要地位,但它有助于苏维埃国家从极其严重的经济危机中解放出来,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都发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列宁更是认为它起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阶梯”的桥梁作用[8],评价之高后人无出其右。

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没有坚持在较长时期和较大范围内发展混合经济,而是转而搞所有制的升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集体化运动,到1937年全国共建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243700个,联合农户185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3%,耕地占99.1%[9]。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1989年苏联东欧巨变之前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国家工业、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各国是按原苏联模式开展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和农业的集体化的。但在实践中,以是否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家资本主义和合作制经济,未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为标准划分。有如下五种类型:

一是没有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就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如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匈牙利等国;二是工业改造没有走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但在农业的改造中,却走过从半社会主义向社会主义合作社发展的道路,如罗马尼亚等国;三是农业改造通过社会主义集体化,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工业、手工业的改造,却通过了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后,才向社会主义过渡,如民主德国等国;四是直接向共产主义所有制或社会主义所有制高级形式过渡,如南斯拉夫1950年以后推行社会所有制,古巴1964~1970年试图快速建设共产主义的道路,推行消灭商品经济,追求建立单一的共产主义公有制,向“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过渡[10];五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均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和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作为中间环节,实现从低级到高级,从私有制到国家资本主义或合作社经济,再到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造道路,如中国、朝鲜、越南等国。

在各国实现了由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发展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巩固阶段时,除个别国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向单一的公有制及其经济发展,其它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被人为地削弱甚至取消。

可见,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在过渡时期,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过程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巩固阶段,又被人为地削弱和取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亦称混合所有制经济从恢复到发展的阶段

在二战以后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最早对所有制进行改革的国家,就是原南斯拉夫。1950年以前为国家所有制,1950年6月工人自治法颁布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由国家所有制转变为社会所有制;在农村,1951年起南共允许农民自由退社,到1953年合作社从原来的6700个减少到1100多个,而到60年代中期全国只剩下20多个[11]。1974年南共十大提出,要按自愿民主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根据此一决议,全国新建了许多综合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基本上是供销性质的,农民入社后仍保留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故而仍属国家资本主义。原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性质上是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亦是混合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在原南斯拉夫这样一个经过战争的破坏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里,不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公有制经济的充分发展,就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高级形式的社会所有制,这种严重脱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在实践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工人自治和社会劳动生产率,但这成为后来政局不稳,政治动荡,经济发展缓慢,民族矛盾尖锐,内战不断的根源,亦是原南斯拉夫自治制度在八十年代末产生危机和国家解体的根本原因。

波兰于1956年宣布对个体、合作、集体经济奉行“一视同仁”的政策,强调自愿原则,解散了80%的农业合作社[12],土地实行私有,允许自由买卖,70年代下半期波兰党和政府认为个体手工业和私营小工业是国营工商业的补充,应加以扶持,为此制订了发展地方国营、合作社营、私营小生产的十年规划,1977年颁布法令,允许公民私人开设雇工五人以下的零售商店,促进了多种形式所有制的发展。

1989年以后,原苏联、东欧各国的国家资本主义,重新得以恢复并得到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国家发生变化,故而上述各国现行的混合所有制,不在我们讨论之列。

在此阶段称得上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改革的国家,即是中国,她才是此阶段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真正代表,它的改革的成功是必然的,所取得的成就亦是举世瞩目的。

中国的改革始自1978年,是从农村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序幕的。从1984年起,中国就已基本上实现了粮食的自给,解决了十亿人民的吃饭问题[13]。中国的所有制改革,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发展到允许私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允许个体、私有与公有制的联合,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中国的经济亦从原来单一落后的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1986年全国约有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专业户45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920多万户,多种联合体48万个[14],出现了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多种合作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城市企业改革,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营方式由过去的集中经营,改变为分散经营。采取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形式,如承包和租赁经营,1987年全国大中型企业7814家中有4046家实行承包,占总数的51.8%[15];国营小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和转为集体所有的各500个,改为集体经营的有4万余个[16];通过企业相互参股和企业内外招股,发展新型的股份制企业,1986年初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广州有12家,沈阳有70家,北京、上海亦有少量[17];重新恢复和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企业,到1987年6月,中国已批准建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8516家,协议合同外资金额171.76亿美元[18]。在实践中,中国形成了四种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合作制经济(供销合作社、农村专业户联合体)、股份制经济(企业相互参股、个人向企业参股)、国家资本主义(中外合资)、半社会主义经济(中外合作)。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从1978年的一个没有,发展到1986年的2400个;所占国民经济的比例从零到1980年的0.1%,1986年的0.5%;工业产值从1980年的29亿元增加到1986年的161亿元,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1.8%;混合性质的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从无到有,1980年有1000个,1986年有5000个;零售商品总额1980年为0.4亿元,1986年为15.2亿元,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3%[19]。

从上可见,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阶段,混合所有制恰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不仅重新得到恢复而且有了一定的发展。与上一阶段相比,此阶段混合所有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作得到初步的扩大。混合所有制上一阶段,主要表现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企业,与国内私有制资本主义企业、集体企业与个体企业的合作。此阶段却初步出现纵向、横向的合作。纵向的合作如全民与全民、集体与集体的合作;横向的合作如全民与集体、全民与私人、集体与私人、全民或集体与外资合资、外商合作等。

第二,混合所有制经济表现形式不断增新。混合所有制经济前一阶段主要表现为,以租让、租赁为主的国家资本主义,和以合作为主的合作社经济。此阶段却出现了多种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现代股份制企业等较高级的形式。

第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营方式有所变化。前阶段实行的是从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的转变;此阶段实行的是从集中经营走向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并以分散为主的经营方式。

第四,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方向不同。前阶段是从多种所有制并存以私有制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公有制为主,并逐渐向单一的公有制过渡;此阶段则是从单一的公有制改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公有制为主体。 第五,混合所有制的地位不同。前阶段特别是在过渡时期,由国家资本主义所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此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补充。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亦是混合所有制发展的黄金阶段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此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大部分地区开始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仍有部分地区仍处于商品经济阶段。此阶段是混合所有制发展的黄金阶段,它得到了空前绝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

一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成倍的增加,其数量之多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且超过前面两个阶段的总和;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占有的主体和客体日趋多样化,主体方面不仅有自然人如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个体饮食业主、个体服务业主),而且有大量的企业法人,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合作经济组织、混合所有制联合体、经济共同体等,在客体方面表现为更多的形式,如全民、集体、私营、私人、外资、外商合作等多方交叉联合;三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扩大无所不包,前两个阶段国家资本主义的主要表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与资本主义工商业,从外部到内部发生业务联系的松散型或半紧密型企业,此阶段形成为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农业、工业传统的第一、二产业外,又偏重于第三产业,使各种所有制组成的共同体,成为松散与紧密相结合,并以后者为主的企业;四是混合所有制在多样化形式的基础上,开始向更高级的形式如现代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体所有制企业、联合体所有制企业转变;五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始由分散经营向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并以集中为主的经营方式转化;六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继全民、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后的第三大经济力量。把个体、私营、外商经济远远抛在后面,异军突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保持在20%以上,最高可达50%左右,成为市场经济的支柱经济。

市场经济阶段,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最为辉煌的阶段,发达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亦为混合所有制的灭亡自掘坟墓。

(四)发达社会主义阶段,亦是混合所有制向发达公有制过渡的消亡阶段

在此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已经进入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经过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社会化的差别日益缩小,社会生产力极为发达,所有制向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社会所有制过渡,因而混合所有制再次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所有制——过渡的桥梁,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战胜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的武器。

这种战胜作用主要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是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利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优势,通过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断以渗透、参股、托管、合并、收购、吞并等方式,控制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二是让新接收过来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继续发展并加以局部的社会主义改造后,为转化为发达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作准备;三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向发达社会主义的社会所有制经济直接过渡;四是部分发达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国际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区域性的经济共同体,进而组建区域性的统一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共同体,并向局部地区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过渡,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

总之,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随社会生产力的落后而产生、恢复、发展,又随社会生产力的日渐发达而逐渐消亡,它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发展的前四个阶段,当它向发达公有制亦即社会所有制过渡,实现了桥梁和补充作用就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消亡了。

社会主义国家在采用混合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方面,取得了不少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一条,在落后的小农国家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向社会主义过渡时,必须高度重视大胆采用和发展以国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经验,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通过此一途径,快速地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

第二条,实行社会所有制,必须坚持把马列主义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与本国实际相结合,采取适合本国实际的混合所有制的形式。混合所有制应该是有多种形式的,即使用国家资本主义亦有具体的多种形式。如在过渡阶段,列宁在苏俄实行的国家资本主义,就采取租让制,租借制,合作制等形式;中国共产党先实行加工订货、代购代销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后又实行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等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这样就使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之间,建立了从外部联系到内部合作的关系,最终达到了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

第三条,实行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必须采取典型示范、国家帮助指导、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方式。中国就是遵循此一方式,取得了实践上的极大成功。

第四条,实行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实行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这是一条原则亦是一条经验。从上述国家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实践来看,凡是坚持这一原则的国家,其混合所有制就是能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运用,取得理想的效果;反之只会阻碍混合所有制的运用和发展。这一条特别在商品经济阶段有重要意义,它对于尽快恢复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条,实行混合所有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一条极为重要的经验。邓小平同志对此极为重视,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0]。我国正是坚持了以公有制为主体,才在过渡阶段,保证了经济改革朝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阶段更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无产阶级专政保护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混合所有制的实行才能加以必要的限制和规定其活动范围,才能有利于刺激公有制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实践中,各国亦犯过不少的错误,取得不少的教训:

教训一,没有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地较长时间地巩固和发展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这是最大的教训之一,列宁十分重视国家资本主义和合作制经济这两种构成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形态,曾设想在工农民主政权剥夺了地主和资本家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等各个方面加以应用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但列宁逝世以后的苏共领导人,对此并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在实践中加以巩固和发展,而是加快经济的公有化步伐,实行大规模的集体化运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很快便得到限制、萎缩甚至完全消失。且看:

1929年,原苏联的租让制企业仍有60家,1929年以后开始减少和衰落,1932年收回了36家租让企业[21],此后只有极少数还保留了一段时间;1926年租赁企业的产值仍占工业产值的1.3%,1927年后衰落,1929年租赁企业的工人人数和产值的比重均下降到占总数的0.1%[22],1930年后租赁企业基本消失了;1928年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所参加的农户,仍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23],1929年后便迅速衰落。国家资本主义和合作制经济在原苏联存在的时间,从1921年新经济政策实行开始到1932年,只不过十余年的时间。

中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从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毕,原预计需18年的时间,实际仅用六年[24]就完成了。

罗马尼亚、原民主德国亦存在混合所有制实行时间短、活动范围小、发展不充分的现象。一些东欧国家更是连混合所有制都没有实行过。

这种现象产生影响深远的两种后果:其一,导致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在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重新产生并得以发展。这种后果出现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中,如中国等,在此类国家里,人民头脑中的共产主义信仰根深蒂固,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党的执政坚如磐石,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党和国家主动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从多年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其二,导致混合所有制中私有制比例大增,甚至出现在新阶段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主导地位被私有制所取代的现象。这种结果产生于不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如原苏联和东欧各国。在这类国家里,由于经济发展缓慢长期徘徊不前,消费资料生产商品奇缺,生活水平提高不快,受邻近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和生产方式的影响,人们对共产主义的信仰逐渐淡薄,加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平”演变的冲击,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党的执政处于风雨飘摇岌岌可危之中,终于在1989~1991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大剧变,私有制卷土重来,全面推行。

教训二,急于从混合所有制向单一的公有制过渡。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仍然是铁的规律,任何超越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不仅不会促进和解放,反而会阻碍和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如中国1958年中共中央就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的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25],掀起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急于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过渡,结果欲速则不达,大跃进运动造成了国家高达1200亿元[26]的巨大损失。

教训三,急于取消商品经济关系,向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过渡。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社会分工和以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故而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然存在着商品经济,如有不同亦只是阶段发展水平高低不同罢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原苏联和中国在内,在理论上长期不承认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在思想认识上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实行商品经济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故而在实践上千方百计取消商品经济而实行产品经济。

在此方面列宁是十分伟大的,他不仅勇于实践,而且勇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列宁在领导人民进行三年反对帝国主义干涉和国内战争时,实行了取消商品经济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战争结束时他很快就认识到了此一错误。他说,“我们原来打算(或许更确地说,我们没有充分根据地假定),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27],战争一结束他很快就实行新经济政策,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资本主义和合作制经济,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加快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教训四,混合所有制实行的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均犯此一错误,认为农村过渡到社会主义就只有初级社、高级社的形式;工商业向社会主义过渡,就只有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其实除国家资本主义和合作制以外,混合所有制还应有其它的形式。

教训五,在处理生产资料归公问题上,严重地侵犯农民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无产阶级在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时,必须坚持不能损害农民利益的原则。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28],不能“用暴力去剥夺小农”[29]。然而许多国家违反了此一原则,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如原苏联有的地区为了实现集体化,强迫农民加入集体农庄,对于不愿加入者,则实行没收其财产,剥夺选举权,甚至作为富农的帮凶,被驱逐到边远山区去;还有的地区把农民全部的小家禽、牲畜和自留地收归公有。这些行为使原苏联农村形势紧张,出现了农民的暴动,导致农业总产值从1928~1933年连年递减[30];在集体化过程中,又没有照顾中农的利益,发生了不正确对待中农,对中农采用暴力,损害中农利益的行为。

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亦有类似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和中农参加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尽快恢复和发展。

以上这些经验和教训,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史上不可多得的宝贵的财富,它为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新的时期如何正确对待,恢复和发展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亦为今后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及其经济,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收稿日期:199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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