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自治的历史渊源、现实问题与展望_社会管理论文

中国农村自治的历史渊源、现实问题与展望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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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8.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0)03-0117-10

一、中国乡村自治的历史根源

对于中国政治制度史的认识历来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持彻底批判的态度,认为中国封建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是典型的专制制度,无任何“民主”可言,从来是一种“人吃人”异常黑暗的政治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批判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同时,还不能全盘否定历史:除了其中必须唾弃的历史糟粕之外,毕竟还有某些值得研究、值得肯定的部分,其中包括存在过的某种带有民主成分的制度萌芽和因素。对于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历史也应当作如是观。我们不能割断历史,应该尽可能地挖掘和发现历史中的积极因素,为今天的社会发展服务。

今天中国乡村民主政治的历史发展必将以乡村自治为核心,如果冷静地观察,就可以发现这和中国历史上的源远流长的乡村自治传统体制存在着某些联系。当然我国古代的乡村自治同中国固有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是密不可分的。我们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乡村社会里存在着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士绅阶层和宗族势力,以及以宗族为基础、以士绅为纽带而形成的保甲制度,是维系中国乡村自治三大基石。重新审视这三种力量和因素,能从中获得某些新的启发。

(一)乡绅阶层

乡绅的本义为居乡的有功名官职之人,主要是科举制度造就的一个精英阶层,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其上层皆有官职,包括现任或致仕官员,主要为通过科举出仕者,也包含通过捐纳、封赠等途径获得官职或虚衔的人;下层则是有功名而尚未获得官职者,包括未仕的举人、国子监监生以及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具有一种“准官僚”的地位。乡绅是乡村社会涌现出的精英阶层,扮演着近似于民选“官员”的角色,属于民又处于民之上层,与当地乡民之间除了管理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很多共同利益。乡绅阶层的政治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乡村社会贯彻朝廷的政令。中国幅员辽阔,在广大乡村地区很难直接派遣官吏进行统一管理,因此朝廷的政令必须经乡绅传达于民,并由乡绅负责宣传,以促使政令的执行。其二、充当乡村社会的政治领袖或利益代表。在等级秩序下,乡村民众对朝廷各种政令的态度,首先反馈至乡绅,再经乡绅传达至官府。在此过程中,乡绅通常演化为一方民众的政治领袖;而且乡绅与民众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从而能充当民众利益的代表。可见,乡绅阶层是一个中间环节,在社会稳定发展时期,他们常常是沟通统治者与人民的桥梁。这股力量的作用发挥得好,有助于维持基层社会的政治稳定;这股力量一旦松弛、瓦解,乡村社会的政治秩序就会出现紊乱。

乡绅阶层的历史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乡绅阶层对乡村社会长期存在的族权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力。通常情况下,族长由乡绅综合宗族意见推举产生,或者得到乡绅的认可,有时乡绅兼任族长。这样,宗族势力和族权便不至于膨胀,从而保持乡村社会结构平衡和保护小族小姓的利益。其二,乡绅阶层承担国家赋税,对乡村经济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力。乡绅掌握乡村经济生产要素,集资兴建乡村基础设施;灾荒时期捐款救灾,稳定民心,减轻政府压力,维系着官民之间的和谐稳定;此外,乡绅还出资办团练,大多还自任首领,管理和维持乡村社会治安。其三,乡绅阶层都是儒家文化信徒,他们捍卫儒学,为农民甚至官吏做表率。他们通过儒学得以入仕,同时又促进儒学的发展,影响着一般民众的价值观,因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享有较高的文化地位。乡绅本是乡村社会走出的精英,与宗族乡亲血脉相连,他们以自己的政治威望和经济实力维护基层稳定,并且以乡村社会文化主导者的地位,引导着一代又一代的乡村子弟耕读传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同时教育他们“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起着长久维系中国基层社会稳定的作用。

可见,我们重新审视在社会相对稳定、政治相对清明和经济平稳繁荣时期的乡绅阶层,那么它是传统中国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阶层,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全面发挥基石作用。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各种权力,相当一部分是统治者默许或授予的,统治者的目的是让乡绅在皇权不易支配到的乡村社会里负起教化民众、承担赋税、维持治安和平衡乡村社会结构的责任,以补充地方行政资源和力量的不足。同时,乡绅又得到乡村民众和宗族势力的支持,成为乡村民众的代表,构成了官府之外的一股重要势力。这股势力既是沟通官方与民间的桥梁,又是官府和民间所期望的教化民众、造福乡里的不二人选。事实上,他们是基于自身文化素养和经济实力而被选举出来的乡村社会的领袖,如果说,确实存在着具有中国古代特色民主因素的话,那么这种非常有限度的传统民主在乡绅身上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二)保甲制度

新中国的建立采取了彻底革命、砸碎旧国家机器的形式,例如对于国民党旧法统,尤其是“六法全书”,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完全废止的方式,对于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也完全采取废止方式。在建国后的镇反、肃反等运动中,凡担任敌伪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保长都属于登记、处理之列。这样的处理在当时特殊时期是必要的,但今天以历史长河的眼光平心静气进行分析,保甲制度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性制度,也在一定时期曾经发挥过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的作用,还曾经是和平时期维系传统社会基层稳定的基石。保甲制度一般认为形式上起源于宋,实际根源至少可追溯至汉,几经演变。汉朝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朝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以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一人;清朝形成了“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保甲制度发展到清朝就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乡村自治体制,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与之极为相似。清朝保甲制的基本制度规则在于:首先,保甲组织的执事人员须是本地域内的居民;其次,地方之意通过公举执事人员和乡老议事来体现;再次,保甲制的职能具有地域性。[1]这基本体现了地方自治的内涵,即“一地方之人,在一地方区域以内,依国家法律所规定和本地方公共之意志,处理一地方公共之事务。”[2]即地方自治的主要规定性:以地方之人,按地方之意,治地方之事。

保甲制的最本质特征是以家庭(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这与中国基层社会的传统相符合。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的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的观念影响,废弃了保甲制。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的控制地区内仍实行类似的制度,如广东的“牌甲制”、广西的“村甲制”、云南的“团甲制”以及北方不少省份的“闾邻制”等,本质上还是保甲制,只是换个名称而已。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乡村自治。1929年颁布了《县组织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闾,闾以下每5户为邻,以及乡村自治应办哪些事务。1932年起在豫鄂皖三省施行,至1937年推行全国。大致同时,伪满洲国于1933年两次下令实行保甲法;抗战期间,保甲制度在华北沦陷区“治安强化运动”中也曾经广泛施行。华北沦陷区和伪满洲国的保甲制一样,本质是日本侵略者“以华治华”阴谋的产物,通过保甲制把城乡居民置于日伪当局严密的监视和控制之下,以防止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其反动性质显而易见,但这也从反面反映了保甲制的作用。民国期间保甲制度在全国各地区的发展表明:保甲制度总体上还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当时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过重要作用。历史表明: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理想”社会治理模式,完全漠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有益因素,是不全面的,而且照搬照抄往往无益于中国社会。

保甲制度在中国延续千年以上,在近代史上还最后一次显示了它的作用。近代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保甲制度,尽管其阶级本质属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手段,其目的当然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但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抹杀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曾经起过的有限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它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基层组织建设的客观要求。它不仅符合中国国情和传统,而且与二十世纪初由西方传来的地方自治思想不谋而合,清政府承认“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国民党强调“本党实行训政最重要的工作,是建设地方自治,树立民权基础。”①保甲组织在当时作为群众自治团体,既符合传统,又顺应潮流,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强化了政府对社会基层组织的权力渗透,提高了基层群众的组织化程度,能够保证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在非正常时期的作用更具有典型意义,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保甲组织为政府快速完成战时总动员,及时征兵、征粮,以及组织群众力量反抗侵略方面作了很大贡献。[3]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保甲制度与古代保甲制度的精神基本一致,对近代中国社会所起作用有其积极的一面。

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因战败退出大陆,保甲制度被废止,从形式上看,这一制度已经寿终正寝。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杭州率先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了新型的居民自治制度,成立了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上城区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至1954年,居委会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居委会的产生,结束了历史上的保甲制度,推行了民主选举,成为新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起点。在广大农村地区,50年代起经土地改革、互助合作化运动,在1958年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最后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农村治理体制。这种人民公社体制在中国农村一直持续了20多年,其负面作用逐渐显现出来,尤其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极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以至我们后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花了极大的代价予以拨乱反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村民自治机构——村委会,逐渐得到推行和发展。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出现了由农民自发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标志着人民公社化以来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解体;之后河北、四川等省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群众性组织,村委会的功能也从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转向促进基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

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居委会和村委会本身,可以发现其仍然不脱保甲组织范式的一面,事物并不完全如我们想象的那样与历史完全一刀两断,尤其是村委会。首先,从产生方式上看,村委会与保甲组织很相似,村委会成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当然各地发展状况不一,有些地区经历了事实上的上级委任再到真正的村民民主选举的过程;当选的领导人是村民一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只根据协商享受一定的经济补贴。其次,从事务管辖上看,村委会与牌、甲组织所担任之事几无异处,如维护治安、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事实扮演着双重角色,既要做好村民利益的代表,同时又必须代行某些政府职责,落实好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各项政务,这与当年保甲组织领导人的作用几无区别。再次,从组织形式上看,村与组之间的关系及其结构、形式、规模可与清朝“牌甲制”下的甲与牌相对应。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保甲制度在我国是一以贯之的,经过各个时代发展演变,虽然名称各异,但其性质和职能往往相差不大。

总之,保甲组织本质上可以说是具有中国历史特色的社会基层组织,是基层群众自己成立的一种社会管理组织形式,它在不同时期都可以成为当时政府联系基层民众和管理基层社会的中介和桥梁,也是国家政权得以存在的根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国,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在远离统治中心的乡村,国家政权力量往往难以到达。为加强统治或管理,便于政令推行,必须用某种制度把广大农村组织起来,纳入统治范围之内。在农业文明的中国,建立在以家庭(户)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基础上的保甲制度成了历史上统治阶级的首选,也确实在当时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新时期的乡村自治组织仍然继承和发扬这个历史性制度中某些积极作用的方面。

(三)宗族势力

中国宗族现象由来已久,源远流长。从政治角度看,中国传统社会,皇权止于县政,广大乡村普遍存在着以宗族为核心的、以适应小生产方式为目的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分散性单元,在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默许下,宗族势力得以充分发展,形成了按血缘辈分划分等级,由族长、家长利用族规、家规对族内成员进行控制的较为有效的方式。从经济角度看,小农经济是宗族势力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具有天然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社会化程度低下,因此宗族组织很容易在作为国家行政区划的末梢的乡村地区获得生存空间。从文化角度看,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确立于西周,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宗法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心理层面往往深深扎根于人们头脑之中,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内在地、隐蔽地发挥作用。宗法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成为一种适应小农经济形态的较为完善的文化传统,它包含着血缘性、等级性、礼俗性、聚居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保守性等特质,但它与当时传统社会基本契合,能基本满足当时历史条件下调整乡村社会关系及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要求。

宗族制是按家长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族长被视为宗子,为一族之尊,掌管全族事务,对不守家法、违悖教训者,随其轻重处罚。农村大多数系聚族而居,其族长不单具全村之行政权,对民间诉讼及族中私事也有处决权。宗族势力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可从以下两方面体现出来。

1.宗族组织与保甲组织相互联系。宗族组织是实施乡村自治的基础,对此,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认为: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从社会角度来看,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1]因此,封建国家承认宗族组织的合法性,并力图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上的作用。以清朝为例,宗族势力是乡村自治的基础,保甲组织与宗族势力息息相关、互为依存。第一,保甲组织最小和最直接的构成单位是家庭,宗族组织是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保甲组织是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户的组合,中国乡村社会的自然村大都是宗亲的生活聚集地,保甲的“户”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和宗族性。从职能上看,宗族组织与保甲组织在教化族人、维护治安、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也有许多重合。第二,保甲组织领袖与宗族领袖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族权在明朝后期业已形成,至清朝则更进一步强化,终于与封建政权配合,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族权是由族长、房长、祠堂、族田、族谱联结而成。族长、房长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族长一般由族中行辈最高而又年长有德行者担任,如四川云阳涂氏家族规定:“族中立族长一人,族正二人,管理全族事务。由全族择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举充任。”②有的宗族明文规定,宗族事务要“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③由于有文化、有名望、有经济实力者才有资格充任乡里组织领袖,所以族长很可能同时兼任乡里组织领袖,乡里的领导权也通过族长被宗族势力所掌握。乡里领袖和宗族领袖有许多相似、相同的方面,二者表现出较强的亲和力和不可分离性。

2.宗族组织与乡绅阶层血肉相连。如上所述,族长和乡里组织领袖通常为一体,而乡里组织领袖又与乡绅不可分离。事实上,族权和绅权通过乡里组织这一桥梁沟通了起来,宗族组织和乡绅阶层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比如族长的产生,“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③这一条就决定了绅权和族权事实上的合一,甚至地方社会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也依赖宗族领袖。宗族制的发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基层管理组织的作用,与保甲组织互为经纬,共同为国家服务。其实,乡绅在地方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多都是通过宗族进行的。

族权也会与国家政权存在一定矛盾,在宗族观念强大的地区,宗族间的个人纠纷有时会演化为大规模的宗族械斗,影响基层社会的稳定。另外,宗族势力在中国乡村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也不利于乡村民众近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不过总体而言,宗族制对当时的国家政权仍是起积极的维护作用为主,宗族领袖与乡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或者融为一体,成为乡村社会的栋梁。乡绅地位的稳定离不开宗族势力的支持,乡绅有时又能起抑制宗族势力膨胀的作用,从而使绅权与族权得到了平衡,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既在统治者和民众之间发挥沟通作用,又维持了基层社会结构的平衡。

(四)两种势力、一个制度构成中国传统乡村具有若干民主因素政治的基石

综上所述,乡村自治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是长期以来适合中国国情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乡绅阶层、宗族势力和保甲制度长期以来构成了乡村自治的三大基石,乡绅阶层和宗族势力这两股力量以保甲制度为载体,互相平行又互相交错、互相作用,形成一个具有中国历史特色的社会体制,其作用在于沟通统治阶级和民众,平衡乡村社会的结构稳定。如果我们还承认中国历史上存在处于相对稳定发展时期的话,还承认在这样的时期里还存在处于萌芽形态的乡村自治制度的话,那么把握好以上这三个概念,联系实际研究与这三个概念有关的具体问题,对于促进当代中国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尤其是城乡差别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就各地农村来说,也有显著差别。我们只能就总体情况进行了解和总结,发现当前我国在推进乡村民主政治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旧乡绅阶层衰落,新乡村精英难以崛起

前已提及,在历史上乡绅阶层具有沟通政府和民众之间关系的作用,具有维护国家稳定和发展方面的作用,但在乡村自治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必须要承认和面对一个事实——现今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缺乏乡绅阶层这个中间环节已经多年。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变革,使农村社会结构、文化制度等等都发生剧变,有些制度发展发生了严重断裂。具体来说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科举制度早已衰败。废科举,兴学校,固然促进了现代科技发展,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另一方面也有缺陷,那就是丢掉了已经趋于成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儒家伦理规范。现今虽有军人企业家、大学生村官给了人们很多期待和希望,但总体而言,他们的素质和地位同古代的致仕官员以及府、州、县学生员基本不是一码事,主要在于他们缺乏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二是农民运动的冲击。近代农民运动和土地改革,在惩治土豪劣绅的同时,也有扩大化,把很多儒家情怀的乡绅打压了。土改过后,乡村和政府之间出现了结构断层和权力真空,中国乡村社会陷入了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家不得不将政权全面下移至乡一级,既加大了财政支出,又影响了乡村精英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此外,城乡人才流通机制的僵化导致乡村精英只出不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要打破这个局面,就要呼唤新时代的乡村精英出现,否则乡村社会难以和谐有序。政府还权于社会,不仅可以节省财政开支,还可以发挥乡村精英的积极性,让他们带领乡村社会走向富裕和谐。在基础教育上重提传统文化,不仅与现代科技文明不矛盾冲突,还可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新时代的乡村精英从何而来?就现实的眼光看,复转军人和返乡大学生是不二人选,许多地方的新党员出自复转军人,他们是目前拥护村民自治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村官在科技兴农和净化基层社会心灵方面的作用近几年来有目共睹。另外,政府官员退休后返乡养老也不失为利国利民利己的选择。

(二)国家对乡村放权程度不够,和谐的乡、村、组各级关系难以形成

首先,乡村直选体制不健全。1.政府在村选举中作用有限。以政府对村选举的程序、方式以及候选人的确定等问题是否干预为标准,政府操作选举在理论上可分为“管制性选举”和“自主性选举”。事实上,目前村选举中“自主性选举”的情况很少,多为“管制性选举”。2.村干部对选举有负面影响。前任和现任村干部可以直接参与有关选举事务的决策,可以操作选举具体事务,与回避原则相悖,且多有放任作弊或直接作弊行为,影响到选举竞争的公正性。3.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缺位。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机构,是村社区自身的组织,其作用的大小及其方式、方法,对村选举的影响至为重要,它应该在组织与落实选举中发挥凝聚与整合选民利益的重要作用。但是,大多数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作用不到位,甚至成为作弊者的协助力量。4.普通选民对选举的影响力微弱。由于村民选举委员会作用有限,因此,普通选民和候选人在选举中与高度组织化、拥有权力资源的干部群体相比,对选举的影响力甚微。5.宗族在村选举中的影响甚微。它主要表现为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将宗族或族产作为竞争的资源与手段之一,而不是以宗族的组织形式来影响选举,与强大的政府行为和乡村干部的操作行为相比较,宗族因素的影响程度很低。[4]

其次,城乡人才流通不够。由于建国以来城乡差别巨大,农民通过招工、参军、高考等途径进入城市工作生活后,往往产生巨大的心理反差,对乡村生活存在恐惧心理。农民进入城市户籍之后土地就被收回,所以他们退休后都留在城市养老,其子女也便成了城市居民。与此同时,乡村精英依然一批又一批的向城市涌入。这样,城乡流通机制便单一起来,造成乡村人才的缺乏和断档。

再次,乡、村、组之间的关系紊乱。目前,一些地方的村委会成员基本被势力大的家族把持,村民组的负责人也是由其背后实力所决定。村选举受政府左右的成分很大,很难真实反映民意。乡级权力过大,而且对乡一级政府负责的各个股级派出机构也是国家财政供养,这样,国家政权事实上已经延伸至村一级。在这种行政主宰乡村的格局下,想搞好乡村自治,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根据目前调查,那些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通过规范选举上任的大学生村官,不仅致力于科技兴农,而且往往能与上下级关系更协调,与政府更好地配合;村、组之间关系协调,并且村官与家族“老长辈”之间也有互相支持的趋向。事实证明,把乡村管理权交给知识阶层是十分有益的。毛泽东在建国前提出过必须重视知识分子的口号,当时主要是针对军队建设和政权建设提出的,现在看来,重视知识分子在农村建设中尤为重要,因为知识分子在农村比例小,更显得珍贵。目前大学毕业生当村官就有这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意义。

我们以为,如果以上三个方面得到解决,可以起很好社会效果。首先,能使政府还权社会顺利进行;其次,不仅有利于打破城乡对立,还可以加速乡村精英的养成;再次,理顺了的乡、村、组关系更有利于乡村精英发挥其积极性,有利于打击乡里不法势力和克制宗族势力的消极作用。

(三)宗族的良性作用得不到发挥,而恶性作用却在膨胀

回顾历史,总结历史教训,是否可以获得新的启示。就拿保甲制度被废除来说,后来代之以生产队模式的乡村组织形式,其利弊都值得重新认识和认真总结。乡绅阶层在土改中被彻底打压,保甲组织不复存在,宗族势力原本与乡绅阶层平衡掣肘的局面被打破了,但其残存力量还很顽固或者隐性地存在。这种残存的宗族势力在缺乏社会精英主导的状态下可能膨胀无所制约,导致其积极作用得不到发挥,而消极作用却可能日显突出,实际上其对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消极制约作用已经显现。

首先,残存的宗族势力不利于村民自治制度发挥作用。当前,部分乡村在宗族力量的影响下,民主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严重变形,难以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在某些聚族而居的地区,在宗法观念作用下,村民的“族民”意识重于“公民”意识,在行为中注重自己与宗族、家族的关系,淡化自身与国家的关系。在宗族意识作用下,族内成员以服从宗族利益为道德准则。体现村民自治的选举往往成为家族间争夺领导权的竞争,部分地区出现了为家族利益而贿选、控选等现象;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笼罩着浓重的宗族色彩,决策、管理过程中家长制取代了民主制,宗族内部民主监督缺失,宗族之间为狭隘利益互相倾轧。某些村的宗族机构分为族—堂—房—家—户五级,并形成了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两套班子,相互交叉,村长要向族长汇报工作,听取指示。因此,在这些地区宗族组织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控制了乡村自治。

其次,残存的宗族势力不利于乡村法治社会的形成。宗族是由拥有共同祖先的人群构成的亲缘组织,族权运作的“合理性”是依血缘辈分形成的等级次序,以及族长的天然权威。这就使“人治”方式贯穿于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大的弊病。建国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关系有所变化,人群的流动性增强,人际关系由宗族状态下的血缘型逐步转变为血缘型、地缘型、业缘型相交错的状态,传统宗族观念总体上已被打破。但在部分边远地区,宗法观念仍在存续,大量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左的传统,诸如权大于法、耻于诉讼等习惯仍在影响乡村干部和群众。一些干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和以权代法的现象,很多群众不懂法和以俗代法。宗族观念强化了人治观念,抑制了法治观念的生成。

再次,残存的宗族势力不利于乡村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基础和动力,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传统宗法社会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家庭血缘为本位,农民在强大的家族权威面前往往感到个体的渺小,丧失了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形成了“非主体性意识”。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尤其是商品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农民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大大增强,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开始提高,民主意识有所发展;但是在传统色彩较为浓厚的部分乡村,农民往往表现出宗法性,无法摆脱作为权势的从属者地位的自我心理定位,缺乏行使民主权利的主动性。当前中国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是宗法文化熏陶的结果。[5]

导致以上消极作用的主要原因就是乡村社会结构失衡,残存宗族势力因失去有力的制约而得到蔓延。我们设想,如果现今乡村精英兴起,政府逐渐还权于社会,乡村的财富和管理权会逐渐转移到有强烈民主意识的精英阶层和广大民众手中,乡村各级组织将会更加协调有序,宗族势力的消极作用自然就会消减,进而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一面。

以上所述,都是关系到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很现实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长期阶级斗争为纲意识的浸润,对于许多历史现象缺乏科学的认识,因此我们在古代和近代中国的乡绅阶层、保甲制度和宗族势力等问题的认识上发生许多误区,存在全部推倒、全面批判的形而上学缺陷;现在是否应该在相关问题上重新认识,借助历史资源,挖掘其合理价值的一面,让其发挥积极作用。

三、当代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展望

我们的出发点是:既要批判历史,也要继承历史,不割断历史,甚至有必要化腐朽为神奇,把一切历史可以利用的资源都利用起来。本着这个精神,我们认为当代中国乡村民主政治发展可以在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寻找一些有益的资源,借鉴并光大发扬其精华部分,为当代所用。

(一)乡村自治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代国家分权与权利理论

1.乡村自治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

首先,乡里组织维系基层。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城市自治,但农村由于“天高皇帝远”等原因却存在着一定形态的乡村自治。韦伯曾经认为,中国的农村从法律上和实际上具有了地方自治体的行动能力,这种职能正是城市没有的。乡村,而非城市,是村民利益范围内的一个有实际防御能力的联合体。中国的乡村自治可以认为从宋朝开始,当时王安石推行保甲制,兵民合一,乡官制度遂改为职役制,乡村组织首领不再是由地方政府任命的乡官,而成为由人丁和财产较多的人户承担的职役。近代意义上的自治制成型于清朝,县为基层行政区域,县级以上长官实行地区回避,县级以下的保甲组织领袖须是本地区的居民,这可以说已经是近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体制能够将很多纠纷用调解方式消除在国家权力介入之前,从而让国家政权能够专心于总揽大局,而不用花费精力来裁断纠纷。从实际而言,中国地域广阔,皇权难以穷尽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而设立乡里组织,补官治之不足。史实充分说明,为古代部分传统和制度正名是必要的,去除其历史糟粕部分,彰显其有益部分,可以使我们重新认识历史,重现中华民族文化瑰宝中的耀眼闪光。

其次,乡村精英传承精神。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充分考虑到中国乡村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他们一般都利用乡绅阶层来推行道德教化,目的是使乡民安于现状,乡里秩序和谐,有效地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道德教化的推行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和较强的经济实力,才能让民众服膺,在此意义上,此任务非乡绅阶层不能承担。事实证明,乡绅阶层也从未有负统治阶级的重托和乡村父老妇孺的厚望。除了教化作用,乡绅阶层还传承着传统的民主精神。中国古代乡里百姓在乡村自治的背景下,拥有一种举荐权,汉朝“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以为三老,乡一人”,明朝王守仁实行十家牌法,“于各乡村推举才行为众信服者一人为保长”。这里的“举”或“推举”是古代农民的一种自下而上的推荐权利,可作为官府的参考,虽不起决定作用,也体现了一种传统的民主精神。事实上,乡里的举荐权往往并不广泛,常为有经济实力的村民所掌握,因此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事实上是一种乡绅自治,这种传统的民主精神便由乡绅阶层代为弘扬传播。

再次,宗法文化维护人伦。前已论及,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与宗族组织有密切联系,其中族长处于核心位置,发挥重要作用。族长主持祭祀等重大活动,是宗族的精神领袖;制定宗族法规以施处罚褒奖、惩恶扬善,主持日常生活如婚丧嫁娶、分家立嗣,是宗族事务的实际裁判者;调解宗族内部外部的各种纠纷,成为整个宗族利益的代言人。古代乡村聚族而居,各族都立有族规,主要内容要求“教人伦,崇孝悌,以正纲常”,“安分睦族”,“无犯国法”,“完粮纳税”,其中的核心思想是“光宗耀祖”。在光宗耀祖思想的支配下,族人均以科举出仕为荣,退一步则安分守己,作一既定社会秩序下的顺民。此外,据岳北地区宗族记载的族规,最为突出的是对孝道和妇道的规定,如“妇女不得两嫁”、“妇人不准入祠”以及“妇女不准介入族纷”等,体现了男女有别的封建思想,今天看来明显属于糟粕部分。又如“祖茔不许子孙侵犯”、“倘若族内有媳骑翁头,孙骑祖头,卑幼侵犯尊长,许鸣族长立押本人改押本人改押别处仍听处罚,如有不遵,鸣官交治。”④这些也充分反映了上下尊卑的封建糟粕,其目的无非都是为了稳定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在宗法文化笼罩下的中国乡村自治具有两重性,它要符合乡村社会和国家政权双重利益,其自治性与国家性密切交织在一起。

总之,古代中国的乡村社会在乡绅阶层、宗族势力的共同作用下,以建立在两者基础上的保甲制度为载体,经历了长达二千多年的自治;皇权止于县政,官府不干涉宗族事务,乡村社会井然有序的存在发展。事实上,国家与社会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有机体,国家通过正式的官僚组织和非正式的社会网络,把它的权力和法令推行到全国的每个角落。古人说的“皇权不下县”并非指广大的乡村社会游离于皇权之外,而是说正式的国家政权组织到县一级就成为末梢,乡村社会的统治形式则以礼治为内核的乡村自治延伸而已。而从礼治的架构来看,乡绅、保甲和宗族三者则是不可分割、缺一不可的。

2.乡村自治符合现代国家分权与权利理论

首先,分权被认为是现代宪法、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政治民主和公民自由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分权不但存在于政府机关之间,也存在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分权除了政府部门的内部分工、政府之间的层级分权之外,还包括政府与社会的适当分权,也就是说政府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互动和协调的过程。新公共服务理论非常明确的指明: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和行政官员共同承担责任并且一起为执行项目而工作。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这种意义上,乡村自治应该体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分权,其良好运作体现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和谐共存的关系。[6]

其次,政治民主化已成潮流,为乡村政治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契机。高度集权的时代,公民不仅缺乏政治权利,其个人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家庭和个人成为独立主体,释放出巨大能量,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人们受到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影响,个人权利本位主义逐步取代集体主义,参政议政意识提高;再者,由于我国转轨体制存在着漏洞,客观上助长了腐败,再加上利益分配不公和社会治安恶化,公民要求改变现有体制中不协调部分的呼声渐高。以上各种因素都为乡村政治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在现实问题下,在复兴传统和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体现现代民主政治发展方向一个方面的乡村自治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传统与现代,中国和西方的融合对接。事实上,传统儒家所强调的纲常伦理既不同于西方的个人权利本位主义,也不同于当代中国曾一度占主流地位的“集体主义”。反思“学习苏联模式”和“努力与国际接轨”的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之后,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还是应该走自己独特的继往开来之路。

(二)推进乡村自治的实际问题

我们反对刻舟求剑,停滞不前,主张正视历史、与时俱进。对于当前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问题,我们分析了历史和现实,并联系理论和实际,认为有必要回答以下几个很现实的问题:其一,现行的村、组结构与历史上的甲、牌结构有无相通之处?其二,村委会的核心人物与历史上的乡绅阶层的异同何在?其三,能否将宗族势力作用“一分为二”,在村民自治组织的维系中起到积极作用?这几个问题不能实事求是得到回答,村民自治将是空中楼阁。如何回答这个问题?除了学者责无旁贷作出坚实的理论解释外,尤其还须要借助国家力量促进这个过程的完成。从中国基本现实出发,目前可以而且应该做的事情是:

1.借助当前复转军人安置困难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形势,培养农村新型管理人才,包括军人企业家、大学生村官等,以提高乡村管理层的素质。发展新型乡村精英,不仅可以减轻就业压力和财政负担,还可以平衡乡村经济格局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古代军人“解甲归田”,科举及第未仕者多在乡间做事,当代复转军人和普通高校毕业生正可以改良乡村领导层的素质。以军人改良乡村领导层素质涉及到与转业并行的复员制度,指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回原籍或参军时所在地重新就业。复员是安置退役军官的一种辅助途径,与转业不同:前者是返乡参加工农业生产或重新安排工作,后者属于工作调动。从长远看,复员不仅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而且乡村社会可以充分发挥退役军官素质高、见识广、有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等优势。知识分子是改良乡村领导层素质的又一重要资源,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况愈下,辽阔的乡村社会正可以分流高校毕业生,他们有文化,有技术,视野开阔,素质明显高于普通乡村青年,尽量安排本地出身的大学生经受锻炼在家乡任村官,不啻是一个良策。

2.利用城乡二元对立逐渐弱化的趋势,鼓励离职退休的公职人员返乡,促进城乡人才良性流通。古代中国的农民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功名,跻身官僚阶层,虽然由于回避制度不能在本地为官,但他们的田产、房产和亲属关系都在乡里,所以官员最终“告老还乡”。还有些弃职以及丁忧官员暂避乡里,过着隐居生活,他们往往是乡里的显赫人物,是乡村社会的栋梁。所以在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从不缺乏精英领袖。但近代以来,由于城乡二元对立、高考转户口等情势和政策,导致城乡流通机制不畅,乡绅阶层少了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当前要鼓励离退职的公职人员返乡,促进城乡人才良性流通。

3.改革土地制度,把基层官员对土地的控制权剥离出来,利用《物权法》出台并实施的历史契机,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让更多掌握新技术、新知识的新型乡村精英掌握土地使用权。土地等固定资产如同其他物质形式一样,是一把双刃剑,其实际作用如何,取决于掌握在谁的手中。历史反复证明,乡村社会最重要的财富——土地,掌握在知识阶层以及杰出管理人才手中,可以发挥出极大的积极作用。

4.推行乡村直选,把乡村的管理权交给高素质乡村精英阶层。对此,清朝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很值得我们借鉴。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则例》通令规定,保甲长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⑤清朝的保正甲长牌头及更高一级的“团总”均为当地人士,清《刑部条例》规定:保正甲长牌头选正直老练之人任之,若豪横之徒,藉不正名义贪利者,当该长官,严为取缔,并饬其退职从严处罚。促进城乡人才流通、改革土地制度和推行乡村直选三者如能结合起来,逐步到位,对于新时代乡绅阶层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乡村秩序的稳定和完善有重大意义。

5.平衡宗族势力,促使其与乡村精英合作。在当今乡村自治的社会变革过程中,抑制和利用宗法力量的途径何在?最好的办法是下大力气真正地培养乡村精英阶层。即使一个村几乎由一大姓构成,但如果那里出现了出自本土的精英阶层,让军人企业家、大学生村官和返乡干部等都能各尽所能,家族的精英不断浮现,家族成员会支持各自的代表竞选,宗族势力就会受到制约和平衡。这样,宗法力量的消极作用应该能得到控制,并且发挥其积极作用。

另外,还可以借助当前农村综合改革的机遇,缩小乡村公共机构的权力,发展民间组织,如各种专业协会及其联合会,以它来替代现有政府行使部分公共权力。政府把很多具体的事务交给社会团体去做,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并且能发挥民众及其代表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平衡乡村社会结构和和各方利益。

如果上述几点能够切实做到,即使暂时不将自治选举扩大到乡一级,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也会大为改观,村民自治的范围也会大大拓展。今后中国乡村民主政治从长远看发展前途无限广阔,发展前景无限灿烂。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健康发展必然依赖于遵循客观规律,我们眼下的任务是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打破僵局,迈开现实中最为艰难的起步!

注释:

①《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转引自王云骏《民国南京城市社会管理问题研究》,《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②《光绪石埭杜氏宗谱》卷一。

③《京兆归氏世谱》卷上《春祭天考》。

④《贯塘胡杨五修族谱》。

⑤《大清会典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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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自治的历史渊源、现实问题与展望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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