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经济形势下坚持集体主义思想教育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主义论文,思想教育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形势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0)12-0018-05
一个时期以来,思想理论界逐步转向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出现了强调个人权益、倡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积极倾向。但不容忽视的是,对于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如何坚持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大多采取某种回避的态度。似乎集体主义没有新意,再强调坚持集体主义,就会走向抹杀个人权益的老路。其实,这是一种关于集体主义的严重误解。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抵制和消除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消极影响,以营造多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课题。
一、人的需要:集体主义思想原则的逻辑起点
1.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涵义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然涉及到个人与社会,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不同主体及其需求的满足问题。在许多人看来,似乎社会就是个人与个人的组合;人的需要也就是个人需要及其叠加。无论是集体需要还是社会需要,都可以分解为具体的个人需要。
然而,这种思维方式必然会导致个人主义价值观。因此,有必要反思个人与社会这一对基本概念,以澄清其错误所在。当人们说到“个人”一词时,似乎就是一个个有生命和有着各种需要的人的机体。然而,如果不从社会的角度,还是无法识别和理解这样的“个人”。人是有思想、有言行、有着各种需求的人,有贫富差别并且正在生活和工作着,且从属于一定团体、阶层和阶级的人,来自不同地域和文化背景的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在特定社会里从事生产和生活的实践中的人。换句话说,任何人都不能脱离既定的社会组织而生存。同理,社会这个概念也是客观和具体的。作为社会组织,包括家庭、生产单位、社区,或其他跨单位和地域的社团,以及政府和政党、民族和国家等,它们实在地存在着、活动着、发展而变化着。社会是个人的社会,但却是统一运行的有机的整体或系统,它是无数个体结合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力量,以及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个人与社会又是一对辩证和统一的范畴,既可以互相渗透,互相说明,同时又映照出它们的差异。按照马克思主义对人性的解释,在脱离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场合,个人是无法识别和理喻的。
因此,无论是个人或是社会,只要作为一个有机体或系统,都要生存和发展下去;都有着对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依赖和要求,这就是它们自身的需要。任何社会,都是被社会关系质化了的无限的个体之和,以至于它们无法再简单地还原为一个个具体的个人。所以,个人需要是作为存在个体对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依赖和要求;而社会需要则是作为社会整体对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依赖和要求。从这样不同的角色来看,社会运动规律与个人行为法则就会有较大的差异。进而,依循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也可以表达为个人意志和社会意志,或者它们在追求满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2.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及其关系
由于个人与社会、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在其内涵上具有交叉性和叠加性,以及制约它们因素的社会复杂性,所以,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易见的。曾几何时,人们总是把个人需要置于社会需要的对立面,即将社会需要仅仅理解为“公共利益”,认为凡社会需要就不是个人需要,凡个人需要就不是社会需要。这种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割裂或对立的理解方式,源于对个人和社会的抽象认识,容易使其间的关系失之于简单化和片面性。其实,它们之间的关系经常表现为大与小,包含与分割,区别与联系,对立与统一,相辅相成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首先,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有共同点或联系。无论是个人需要还是社会需要,它们都是特定系统和机制下的人的需要,所以,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问题确实是人权问题的核心,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是建立于此基础理论之上的。在理想状态下,社会需要反映了个人需要的集合,而且反映的是无数个体及其需要的集合,二者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但是,我们又不可以将其中个人需要理解为:对于每一种具体的个人需要,在每个人身上都是均等的,在任何时候其强度上也是均等的。因为每个人都会同时存在不同状态的个人需要。此外,个人需要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也不是与他人和社会需要互不相干的,而是在与他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联系和比较中体现出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一个人的充分发展,“没有共同体,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
其次,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又有区别。由上述可知,个人需要是从某一个体的角度出发说明对个人最为重要的事情;而社会需要则是从某一整体出发,照顾到全局利益的一种需要,对某一社会生存和发展最为紧迫的要求。因为个体生命的有限性和终结性,与社会整体的无限性和持续性相比,有着本质的差异。作为个人需要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它能够看得见,摸得着,讲得清楚。但与个人需要相比,社会需要却是该整体生存和发展最重要且最紧迫的事情。而且,社会需要也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一种具体的当下的社会需要,可能还会与将来的社会需要造成矛盾。与科学认识一样,社会需要具有客观性,是需要不断探索和发现的。社会需要反映的是社会意志,可以通过人的理性来认识,通过科学和民主的方式加以论证。一般来说,社会需要选择的主体是其社会,而个人需要选择的主体则是其个人。所以,社会需要是不宜简单地采用市场经济而自然满足的。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规律最容易调节的是那些个人或个体性的物质需求,而社会需要或社会意志之于具体的个体,不一定都是自觉和自愿的,所以,就不可能是由个体自由选择的,而在一定情况下还会表现出某种强制性的特征。然而,人的需要尤其是社会需要是可以达成共识的。正像哈贝马斯所言:“虽然利益和价值可以纯粹是主观的,但它们也能被一般化,成为共有的欲望和共同的愿望。”[2]所以,社会需要应该采取民主与法制的方式来论证、确保和实行,尤其是那些表现为长远或整体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有国家和政府作宏观的调控,有事业与企业(包括国企和私企)的区别。需要指出,论证和保障社会需要,西方社会往往采用议会的形式,而我国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法律条文加以强制实行。例如,对绿化植树和防污减排的要求,作为社会意志,它是为了全社会子孙万代环境保护的事情,确实与众多的具体的个人需要相差很大。个人为了自己的生活,也许急迫需要消费林木资源,而社会则需要节约和保护林木资源,以维护生态的整体平衡。
再次,政府应是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执行并负有责任的机构。长期以来,包括政府在内的许多人士认为,政府认为应该做的或者决定要做的事情都代表着社会需要。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不正确的,在实践中不利于民主和法治建设。因为,它忽视了社会与政府之问的区别。一般而言,政府是由于一定程序所产生的掌握和行使特定行政权力的机构。在理论上,政府应是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执行机构。然而,“应然”并不等于“是然”。由于政治、经济和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政府机构的产生和设置,对权力的行使,不一定都能确保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得以较好的满足。因此,作为政府机构,有其当下的目标和利益,即自身的利益或者意志之局限,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如果不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有可能会脱离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即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目标是:要建设一个廉洁高效并能接受社会监督和最大限度地代表和满足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政府,也称责任政府和有限政府。近年来,党和政府曾多次提出提高执政能力问题:为了创建和谐社会,党和政府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进一步说明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所以,社会需要的可能代表不仅是政府,还有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二、关于坚持集体主义思想教育问题
对人的需要的满足问题,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涉及几种不同的原则或方法。其中,主要表现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相对立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
个人主义在西方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传统,比如,在古希腊文明中,就有着文化和环境的根源。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个人主义还是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崛起和发展相适应的思想理论体系。个人主义一般是以“自然本能论”、“利己自私论”和“绝对自由论”的人的本质理论作为基础,逐渐引申和推导出来的伦理和思想原则,其基本点、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点都是个人及其需要或个人利益,强调以个人需要为基础来认识和处理社会的各种关系。所谓“天赋人权”,即将个人的生命、需求、尊严、意志及其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超越了社会整体的需要或利益。并且,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以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人为起点,以个人有限的生命为界限,并且以个人及其利益为中心来看待世界、社会及其各种现象。个人主义也叫个人至上主义或个人本位主义,它强调个人的生命及其需要或利益的终极性,社会等组织形式都是满足和服从个人需要或利益的手段。依照个人主义的观点,社会是由个人所组织起来的,是抽象的、虚伪的,并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也就没有真正的目的性意义。按照个人主义的观点,“社会=个人+个人……”不仅是满足个人需要是第一位的,而且,满足了个人需要也就是满足了社会需要。个人主义主张社会仅仅是为了个人需要的满足而存在。当然,一般个人主义并非否认社会需要,也不是推卸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其关键是:个人主义将满足社会需要作为满足个人需要的手段来看待,或者说社会及其需要只是一个虚拟的假设或手段。17世纪的霍布斯就说过:“社会需要并不是根本的,它只是作为满足利己主义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方法的必然结果”[3](P18)。康德虽然强调人的道德理性,但他所提出“人是目的”的命题:“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4]仍然是停留于个人主义的立场上。因此,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个人主义在伦理观上一般则表现为利己主义,即:一切为了自身利益的行为都是正当的,也是符合道德的。社会存在和发展应以个人的利益为基础和前提。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之区别在于:个人主义坚持要求个人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甚至于对社会的责任,只是不能放弃个人本位的思想和原则,比如,尼采和萨特的个人主义;而利己主义很容易与实用主义相结合,只要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以达到一己的目的,宣称任何的正义原则和做人的责任都可以放弃。
不可否认,个人主义作为一种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在当今中国,形成了对传统主流意识形态即集体主义原则的冲击波。相对于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来说,个人主义在历史上具有一种革命性意义,它强化了个人的权利意识,尤其是人的生命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意识,结束了封建和宗教对人性的抑制及其专制的统治,肯定了个人需求的正当性。因此,现代西方形成了以保护自然人权为基点的法律体系。这种原则有益于对少数人或处于劣势群体的人的保护。例如,在西方法律中普遍实施的“言论自由”、“无罪推定”,对个人的生命和器官完整性的重视,等等。但是,作为伦理道德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及其人权理论,由于忽视或轻视了社会整体需要,往往从另一极端给社会带来了麻烦,因为个人主义永远无法摆脱自身的局限性。众所周知,由于过分重视个人权利,法国人的道德感和是非界限以及标准越来越模糊。人们普遍拥有枪支,特别是在20年前废除了死刑,使得许多罪犯越来越胆大妄为。普遍实行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导致众多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遭受损失。例如,由博弈理论提供的“囚徒困境”的经典案例,充分证明了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有限视野,以及无法逾越的价值观瓶颈。
而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一种思想体系,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及其人的本质理论作为基础的,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本质联系,及其之间各种利益的关系。因而,它是作为更为客观和现实地反映历史规律,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满足人的需要的伦理原则。当然,以古代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传统文化,具有深远的整体主义思想文化传统。但是,它们大多是以自然血缘纽带关系为基础的宗法整体主义,而缺乏建立于生产关系基础上的近代西方文化的传统。同时,这种文化传统强调了不平等的人伦结构及其秩序,缺乏对每个人应有的平等自由的权利的关注,往往成为统治阶级实行皇权和个人专制主义的工具。而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在近代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科技革命尤其是产业革命发生之后,社会阶级矛盾、对立和斗争的背景下,揭示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区别和联系在于生产关系的实质,强调了个人生活对于特定集体生活(由既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的依赖性和整体性,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且主张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不可调和的斗争。所以,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是一种阶级整体主义,主张在阶级斗争面前,无产阶级每个成员应当牺牲自我利益甚至于自己的生命,为了无产阶级斗争的胜利和人民群众的幸福[5]。当然,集体主义并非排斥个体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更不是抹杀个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而是强调生产关系作为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先决条件,肯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无产阶级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的范畴里,实施平等、民主和自由。因此,集体主义是一种建立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无产阶级的伦理道德原则。应该承认,在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比如苏联社会主义时期,集体主义一度变成了虚伪的“集体”或“集体主义”,结果为专制政权或个人崇拜所利用,因而使得人的个性受到了严重压制与泯灭,有违集体主义原则的初衷[6]。当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个阶级的整体利益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其中包括了各种社会阶层、政党、团体、行业和职业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集体主义已经逐步演化为“社会”主义。不同的社会阶层及其利益关系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社会系统。因此,作为社会和政府,我们不能忽视个人需要及其利益;同时,作为个人,也不可以忽视社会需要及其利益。相仿佛,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其《社会系统》一书中,也对西方社会制度和价值取向(被他称之为符号和文化价值系统)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他认为,个人的角色需求意向不可能完全与社会的角色需求意向和价值取向相符,人的本能需求与文化价值观念也总是存在着不一致处。结果,往往会产生一些越轨行为,破坏了社会系统的整合与平衡。因此,必须运用社会控制机制加以调整和完善[7]。
当我们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转变为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的原则之后,正确认识和处理由于这种不同的人的需要,主要是表现为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所造成的矛盾和差异,将是我们制定政策和法规,以及意识形态建设的出发点,以利于营造一个多元、和谐和能够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那么,“和谐社会”如何能够生成?关键是我们在提倡效率的同时,还必须关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际上,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原则是先于对效率的考虑的”[8]。一个社会如果缺乏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而一个社会要做到公正的前提,就是要实行民主和法制。公平和正义不仅对于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领域、思想文化、科学技术和教育领域都是非常重要的目标。此外,罗尔斯还提出和论证了“惠及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才是正义的”[8]。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尤其是在经济事务中,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或者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教条化,去处理属于社会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而是应该更多地关注于那些虽然是少数人的弱势群体,充分和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及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因为,社会需要与个人需要并不是简单对立和脱节的关系,即使是少数人的个人需要或利益,往往也是包含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的。这种社会整体利益至少包含了一定的个人利益,而且是可以被证实和说明的。为了避免历史上“集体主义”对个人利益的错误践踏,改革开放后,我们日益强调个人需要的基础性和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倡导个人的首创精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其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集体主义思想原则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又进一步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问题,主张“群众利益无小事”,即对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政府来说,即使那些关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各种具体和琐碎的个人需要,都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都必须视作为集体或社会需要的重要部分。民主是坚持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没有一个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民主与法制的保障,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是很难寻求平衡的,因此也就很难真正贯彻和实施集体主义原则。因为,作为专制主义的对立面,民主正是为了保障个人权益,而这一点与集体主义思想内涵是一致的;同时,因为社会需要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复杂性,一种社会需要的满足也许会带来其它社会需要的矛盾。我们在论证具体的社会需要的时候,必须学会确立和澄清社会需要的选择主体,采取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让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决策权。
总之,集体主义的思想内涵是全面的和辩证的。首先,集体主义尊重个人需要或利益的合理性。社会主义的目标之一仍然是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精神需要。集体主义并非是要牺牲个人的一般需要或利益,相反,满足个人需要和尊重个人利益是集体主义的初衷。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直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拨乱反正,汲取了教训,很快摆脱了贫困和落后状态,使10多亿人民解决了温饱问题,正在走向全面奔赴小康社会的目标。其次,集体主义价值观强调个人需要服从社会需要,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为社会需要作为更高层面的整体需要,同样是真实和客观的,离散的个人需要不能代替的作为整体的社会需要。而且,每个人的存在和充分发展有赖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个人需要服从社会需要,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以及社会意志高于个人意志的集体主义原则,必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重要基石。对于不顾社会整体需要的个人主义行为及其伦理道德观念,集体主义持坚决反对和批判的态度。当然,如何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集体主义,以保证社会需要的公平和正义,以及与其相互密切的个人需要的基础性,采取更为科学和民主的方法,结合具体社会形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规律,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保证集体主义思想原则得以贯彻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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