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83/M/183;黑尔关于功利主义的论证_功利主义论文

R/183/M/183;黑尔关于功利主义的论证_功利主义论文

R#183;M#183;黑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功利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功利主义的难题

作为主要的现代伦理学理论之一,功利主义一直备受争议。最为常见的批评之一,是某些情况下符合功利主义的行为不符合道德常识。对此功利主义者常常回答说,在实际的情况中,功利主义的结论并不与道德常识相抵触。往往只是在那些虚构的,或极端罕见的例子中,才会导致功利主义与道德常识不相符。况且,常识性的道德是未经反思的,不能成为反对功利主义的根据,相反,倒是功利主义才为道德提供了健全的基础。

如果其它的道德原则只是出自于未经反思的道德常识,那么功利主义自身呢?功利主义原则是否能得到理性反思的支持?边沁认为证明它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因为被用来证明其他每个事物的,其本身无法被证明:证据之链必定有其始端。”[1](P59)功利主义原则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就处于证明之链的始端,故而既不必,也不能被证明。然而这只是对问题的回避。因为问题恰恰是功利主义原则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其合理性何在?如果可以按边沁的理由豁免对它的证明,那么任何人提出的最高道德原则都可以用同样的理由来要求豁免对它的证明。因而,这个问题难以回避。因而功利主义者总需要对功利主义原则做出某种说明,以表明其合理性。

功利主义要求人们追求社会总体欲求得到最大满足,而社会总体欲求就是社会成员个人欲求的总和。传统的功利主义者采取的论证途径可以这样来解释,首先肯定人总是追求满足他的欲求,因而欲求的满足是唯一值得被作为目的来追求的东西,亦即本身具有价值的东西。然后,既然欲求满足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那么就应当最大限度地促进欲求满足的增长。这就要求对欲求满足进行衡量和计算,而享有欲求满足者人数越多,欲求满足的总和也越大。所以,追求社会总体欲求满足的最大化,就是行为应当遵循的最高道德原则。

这样的论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即使人总是追求满足他的欲求,是否就能得出欲求的满足是唯一本身具有价值的东西?这涉及能否从事实判断直接推出价值判断?第二,即使这一推断成立,也只能得出对一个人来说,自身欲求的满足是唯一本身具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只能得出人应当追求自身欲求的满足这一利己主义的结论,而不是社会总体欲求的最大满足这一功利主义的结论。正如罗尔斯指出的,“达到功利主义的最自然方式(当然不是唯一方式),就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取对一个人使用的合理选择原则。”[2](P24)功利主义要求人们不偏不倚地看待所有人的欲求,把其他的欲求看作仿佛是自己的欲求一样,从而,象追求自身欲求的最大满足一样,追求社会欲求总体上的最大满足。这就存在着利己向利群,审慎原则向道德原则的跳跃。这对功利主义来说是个著名的难题。

20世纪以来,经过了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艾耶尔与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理论和R·M·黑尔的规定主义理论的提出,使得许多哲学家认为论证功利主义是不可能的。例如,当代功利主义哲学家J·J·C·斯马特承认,由于斯蒂文森和黑尔这样一些作者的元伦理学非认识主义理论日益为更多人所接受,似乎使得要想证明某种伦理原则显得不可能,因此他放弃了证明功利主义的企图,而是采取对某些人有劝说力的方式来陈述他的功利主义理论:“为了建立规范伦理学体系,功利主义者必须诉诸某些基本的态度,他所认同的这些态度必须和那些能同他对话的人相一致。功利主义者诉诸的情感或态度就是普遍化仁爱(generalized benevolence),即追求幸福的意向,总而言之,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为全人类或一切有知觉的存在者追求好效果。”[3](P7)他仅仅希望通过逻辑一致地、清晰地陈述一种功利主义体系,从而使那些有普遍化仁爱情感,因而本来能接受功利主义的人接受功利主义。换言之,他不再主张功利主义是普遍有效的。

然而,尽管R·M·黑尔是元伦理学非认识主义的代表之一,他却与许多非认识主义的倡导者或同情者不同,坚持认为非认识主义并不与伦理问题上的理性主义相冲突。他不仅以提出了一种非认识主义的元伦理学理论——规定主义而闻名,同时也是功利主义的一位著名的辩护者。特别是在他后期的著作中,他试图表明功利主义是可以用理性的方式来加以论证的。他花了很大的力气构造了一种功利主义的论证。当代的另一位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R·B·布兰特评论说:“在我看来,黑尔教授关于伦理学的著作,是自亨利·西季威克以来对功利主义的最重要和精妙的表述与捍卫。”[4](P27)

二、规定性与可普遍化性

黑尔把自己的道德哲学研究的思路总结为:“我自己的策略是,揭示我们实际所拥有的道德概念,表明它们产生特定的道德推理规范,它将引导我们采取特定的实质性的规范性道德思考方法。”[5](P20)黑尔认为,按此策略我们最终将被引导接受的“规范性道德思考方法”是功利主义的。

黑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是在他的元伦理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他的前期工作是分析道德概念,揭示它们的逻辑属性。黑尔的基本看法是,道德语言具有两个最为重要的特性,即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

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所谓规定语言是指用于表达命令、建议、劝告、选择、决定的语言,最纯粹最极端的规定语言是祈使句。祈使句最本质的特征是它与行动有密切的联系。认可一个祈使句,逻辑上就要求在适当的场合做出相应的行动。例如我们对A说:“把门关上!”如果A认可了这个祈使句,那么他就要在最近的将来做出关门的行为。如果他不这样做,他就不算是真诚地认可了这个祈使句。赞同一个陈述句即相信某事,而赞同一个祈使句即(在时机恰当、力所能及时)做某事。尽管祈使句在功能上与陈述句不同,但黑尔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祈使句在逻辑上较之陈述句低等。因为祈使句同样服从逻辑。祈使句之间同样存在推演关系,同样可以发生矛盾。既然象祈使句这样最纯粹的规定语言也服从逻辑,那么其它的规定语言也是受逻辑支配的。黑尔确信这就使得道德推理有了逻辑基础。

不过尽管黑尔肯定祈使句也是服从逻辑的,他却认为陈述句与祈使句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断裂。他提出了一条重要的规则:“如果一组前提中没有包含至少一个祈使性前提,那么,不能从中有效地得出任何祈使性结论。”[6](P28)这条规则被他认为是“‘是’不能推出‘应当’”这一休谟法则的逻辑根基。黑尔认为“是”不能推出“应当”,由规定语言与祈使句的内在联系以及祈使句的逻辑属性决定的。而所谓规定语言与祈使句的内在联系是指:如果一个语句是规定性的,那么这个语句可以衍推至少一个祈使句。既然从纯粹的陈述句不能推出祈使句,那么,由于规定性语句与祈使句有衍推关系,纯粹的陈述句也就不能推出任何规定性语句。

尽管黑尔象认为道德判断是一种规定语言,因此与祈使句有共同特征,即与行动有紧密联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象有些人认为的那样,黑尔要把道德判断还原为祈使句。相反,黑尔认为价值判断(道德判断是其中的一个子类)与祈使句有着重要的不同,即价值判断具有可普遍化性。正是这种可普遍化性成了道德论证的有力杠杆。黑尔继承了斯蒂文森的价值判断有双重意义的观点,承认价值判断既有描述性意义,又有非描述意义。只是认为这种非描述意义不是情感性的,而是规定性的。由于价值判断具有描述意义,因而也与描述判断共享某种特征。如果把描述词项用于某一对象,那么,也就必须把它用于与这一对象严格相似的另一对象,否则就是逻辑上不一致。同样,如果把“好”这一价值词项用于某一对象,那么,也就必须把它用于与这一对象严格相似的另一对象,否则就是逻辑上不一致。如果断定在某一境遇下应当做某一行为,那么在与这一情况严格相似的另一境遇下也应当做同样的行为,否则就是逻辑上不一致。这就是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因而道德判断(以及其它的价值判断)总是与原则相联系的,即使是一个特殊的道德判断也意味着对一类情况的判断,而不是对某个特定情况的判断。正是这一点将道德判断(以及其它价值判断)与祈使句区分开。

需要注意的是,黑尔区分了普遍性(universality)和一般性(generality)原则。和普遍相对的是个别,而和一般相对的是具体。“任何人都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比“任何人都不得在人员拥挤的车厢内吸烟”更为一般,但二者都是普遍的,因为二者都没有提及特定个体;而“你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则是个别的,因为它提及的特定个体“你”。所以与道德判断相联系的普遍原则可以是非常具体的。

黑尔主张价值判断既有规定意义又有描述意义,而描述意义使价值判断具有可普遍化性,然而规定意义是首要的、相对固定的,描述意义是从属的、可变的。这意味着从逻辑上讲,一个人可以认为任何东西是好的,只要他同时承认与之严格相似的其它东西也是好的。不同的人可以在同样的规定意义上使用“好”这个词,而其描述意义,即好的标准可以不同。

初看起来黑尔对道德语言的分析似乎使得对任何道德原则的证明都显得不可能。就功利主义来看,传统的功利主义总是先确立某种东西自身是好的,具有内在价值,然后主张能带来好的效果,亦即能有助于这种东西最大化的行为是应当的。而按照黑尔的理论,价值判断表达的是人自己的选择,原则上可以认为任何东西是好的,因而并不存在客观的标准。如果不能在什么是好的效果上达成一致,关于应当做什么又如何能达成一致呢?

三、对功利主义的论证

不过黑尔并不认为道德论证不可能,只是不能采用线性推论的方式。他受到波普尔的科学哲学理论的启发,提出可以采用与波普尔提出的科学推理模式类似的道德推理模式:“在道德推理中,我们所做的是,寻找这样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当我们考虑了它们的逻辑后承(consequence)和实际事实后,仍然能够接受它们。”[7](P88)

这种模式可以用黑尔的“债务人”例子来说明。假定A欠B的钱,而B欠C的钱。B想把A送进监狱以索取债务。黑尔把人的欲求、态度等称为倾向1,并认为表达倾向的是规定语言,就像信念是用陈述句表达一样;拥有一个倾向就是认可一个规定,拥有一个信念就是认可一个陈述。B想把A送进监狱,也就是说他认可下面这个单称祈使句:

(1)让我为索取债务而把A送进监狱吧。

但这不是一个道德判断。B面临的问题是需要做出一个道德决定。如果B把他的倾向转化为一个道德判断,就成了:

(2)我应当为索取债务而把A送进监狱。

如果B当前境遇中做出了(2)这个道德判断,那么由于可普遍化性的要求,他必须承认下面这个全称道德判断:

(3)在任何与当前境遇严格相似的境遇中,债权人应当为索取债务而把他的债务人送进监狱。

由于B对于A的关系与C对于B的关系恰好相同,也就是说B同时处于两个境遇中,而这两个境遇中,除了人物的地位不同,其它方面被假定完全一样,因此这是两个严格相似的境遇。B在当前境遇中的债权人地位,在另一境遇中被C所代替。故而,由(3)这个普遍规定可得:

(4)C应当为索取债务而把我(B)送进监狱。

(4)又蕴涵以下单称祈使句:

(5)让C为索取债务而把我(B)送进监狱吧。

而(5)是B不准备接受的。如果B不能接受(5),则他必须放弃(2),因为(2)作为一个道德判断,由于具有的可普遍化性,必然导致(5)。

这个例子是一个有意过分简单的例子。而这样的巧合现实中几乎是不会出现的。所以黑尔强调,可普遍化原理要求,关于某一特定境遇所做的道德判断必须被应用与一切与之严格相似的境遇,而这些境遇既可以是实际的,也可以是假想的2。所以,即使B实际上不欠C的钱,但是,可以假想B处于某个与当前境遇严格相似的境遇中,并且B在那一境遇中处于A的地位,因而上述论证仍然有效。

不过这个论证仍然很有局限,因为它要求B与A拥有相同的倾向(即不想被送进监狱)。然而,有些人有异于常人的倾向,而且人们还有许多偏好是各不相同的。例如在黑尔所采用的“留声机—喇叭”的例子中,比邻而居的A和B,A 喜欢古典音乐,而B对古典音乐毫无兴趣。如果B问自己“是否应当在A用留声机听古典音乐时练习用喇叭吹奏爵士乐(这会妨碍听留声机)?”并且做出肯定回答,那么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要求B承认,在他处于A的地位上时,别人也应该练习用喇叭吹奏爵士乐。由于古典音乐对B来说是令人厌倦的,所以他并不反对别人在他听古典音乐时吹奏爵士乐。这样,B就可以不考虑A的倾向,坚持认为应当在A听留声机时练习用喇叭吹奏爵士乐。显然这功利主义所要求的不偏不倚地看待所有人的欲求不相符合。

因此,黑尔将上述论证进一步强化,即,一个人不仅要假想自己处于他人的地位,而且要假想自己拥有他人的倾向。就是说,在“留声机—喇叭”的例子中,B不仅要想象自己置身于A的房间,正在用留声机听古典音乐,而且要想象自己象A一样爱好古典音乐。

实际上黑尔的论证依赖两个要点,第一,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它要求,一旦我认为我应当在某个特定境遇S中做某个行为A,那么,我就必须承认,任何人在S严格相似的假想境遇S'中(不论我在S'中的角色是什么),都应当做A。在两个严格相似的境遇中,唯一允许变化的是扮演角色的个体。同时,人的倾向是属于角色的,而不属于个体。所以一旦在假想境遇中扮他人的角色,也就相应地具有他人的倾向或欲求。但是,仅有这一点还不足以证明应当不偏不倚地看待自己和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因为一个人可以说,只是在假想境遇中,我才在乎那些倾向或欲求;现实中的我并不在乎假想境遇中的倾向或欲求,故而,在现实中我不必考虑他人的倾向或欲求。

所以第二个要点也是重要的,即在现实中,我不仅要考虑我实际的倾向或欲求,我也要考虑当我在假想境遇中扮演他人的角色时,所具有的倾向或欲求。这个要点的实质是,我总是想要我的倾向或欲求的得到满足,不论这些倾向或欲求的内容是什么。我不仅希望我当下的倾向或欲求的得到满足,而且也希望,即使我所处的境遇发生了变化,我的倾向或欲求的内容发生变化,但只要这些倾向或欲求是我的,它们就得到满足。在黑尔看来,这是逻辑上必然的。当然,单单这一点并不要求人考虑他人的倾向或欲求,但是和可普遍化原理结合起来,就会得出应当平等地考虑自己的倾向和他人的倾向。

回到“留声机—喇叭”的例子中,如果B认为:

(7)在当前境遇中我应当练习用喇叭吹奏爵士乐。

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将要求他承认以下原则:

(8)任何人都应当在与当前境遇严格相似的境遇中练习用喇叭吹奏爵士乐。

而这蕴涵着以下祈使句:

(9)让别人在我处于A的地位并有A的倾向(即我在用留声机听古典音乐并且我喜欢古典音乐)时练习用喇叭吹奏爵士乐吧。

然而,根据上述的第二个要点,B将认可以下祈使句:

(10)不要让别人在我处于A的地位并有A的倾向时练习用喇叭吹奏爵士乐吧。

(9)与(10)矛盾。我们注意到,(9)是B认为应当满足自己的倾向导致的结果,而(10)则与A的倾向相联系。B在进行道德思考时,所产生的这两个矛盾的倾向,在黑尔看来,实际上是B和A相互冲突的倾向的在B内心的“映射”。如果B不是正在做道德决定,那么,他完全可以不理会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只考虑自己的倾向或欲求。然而,一旦B要做道德决定,道德思考所要遵循的逻辑规范,就会使得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对他的道德思考产生重要影响。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在道德思考中的作用与自己的倾向或欲求一样。也就是说,道德思考要求我们不偏不倚地看待自己的倾向或欲求与他人的倾向或欲求,仿佛它们也是我的倾向或欲求。

达到这一结论后,黑尔进一步把它扩展到多边的情况。当我的行为不是仅涉及我与另一个人,而是涉及许多人,那么我应当把不偏不倚地看待所有人的倾向或欲求,仿佛它们是我自己的倾向或欲求。这样,黑尔就把审慎思考和道德思考联系起来,似乎解决了功利主义的难题。审慎思考与道德思考不同在于,审慎思考只考虑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构成的总体,而道德思考则考虑所有人的倾向或欲求构成的总体。然而,由于我们应当不偏不倚地看待所有人的倾向或欲求,仿佛它们是我们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所以审慎思考和道德思考在这一点上是相似的,即,正如审慎思考的原则是使自己的欲求总体获得最大满足,道德思考的原则是使所有人的欲求总体获得最大满足。从而,道德思考的模式是功利主义的。

四、论证中的问题

较之于传统的功利主义论证,黑尔的论证显得非常机智和精致。他没有直接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并巧妙地表明人与人之间倾向或欲求的冲突如何转化为道德思考者自己的倾向或欲求的冲突。不过,这并非是说黑尔的论证是无可争议的,在此只准备讨论一点,即黑尔是否真的建立起了审慎和道德之间的类似性,以至于我们可以象对待自己的诸多欲求一样对待所有人的欲求。

为了简单起见,还是采用“留声机—喇叭”这个例子。为了避免涉及过多的问题,我们假定从(7)到(10)的推论是可接受的。这样,A和B在倾向上的冲突被“映射”为B自己的两个倾向,即(9)和(10)之间的冲突。如果要B要回答“是否应当在A用留声机听古典音乐时练习用喇叭吹奏爵士乐?”,按黑尔的观点就是要在冲突的倾向之间做出取舍,取舍的原则最大满足原则,即强度较大的倾向压倒强度较小的倾向。(9)“映射”的是B的倾向,(10)“映射”的是A的倾向,因而二者分别保持着“被映射”的倾向的强度。如果B的倾向更强,那么(9)压倒(10),B应当吹奏喇叭;反之,(10)压倒(9),B不应当吹奏喇叭。

然而,我们注意到,(9)和(10)不是B原来就有的倾向,而是经过了一系列的思考之后才产生的。(9)之所以产生,是由于B把自己的原初的倾向转化为道德判断,而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特征要求B有这一倾向;(10)之所以产生,是由于B了解到A的倾向,并通过假想扮演A的角色,包括拥有A的倾向,才产生的。(10)具有什么样的内容是由A在当前境遇中具有什么样的倾向决定的。B可以放弃(9),只要他放弃他的原初倾向(想要吹奏爵士乐)。但是他不能放弃(10),因为(10)由A的倾向(不想要有人吹奏爵士乐打扰他听古典音乐)转化而来。按照黑尔自己的理论,B总会想要在他处于A的境遇并具有A的倾向时,这些倾向得到满足。这个论点对黑尔的论证是不可或缺的。而根据这个论点,只要A没有放弃自己的倾向,那么B必然认可(10),不论(9)与(10)在强度上是怎样的。B可以决定改变自己的倾向,但,即使他自己的倾向大大强于A的倾向,他也无法改变A的倾向。在这个方面,(10)不同于(9),进一步说,他人的倾向或欲求不同于自己的倾向或欲求。

黑尔实际上论证的是在道德思考中,他人的倾向与自己的倾向具有同样的地位。在审慎思考中,影响思考者做出决定的只有他自己的倾向。只有他自己的倾向发生冲突时,才会给他带来难题。他人的倾向则与思考者要做的决定无关。而黑尔的论证表明,道德思考中,由于可普遍化性的要求,他人的倾向与思考者本人的倾向一样具有相关性。就像审慎思考中自己的相互冲突的倾向会给带来难题一样,道德思考中,如果自己的倾向与他人的倾向发生冲突,也会带来难题。正因为他人的倾向是道德思考不可忽略的因素,才使某些道德判断可以被反驳。在这个限度内,可以说道德思考要求我们不偏不倚地看待每个人的倾向或欲求,不论这些倾向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

然而,所有人的倾向或欲求都是在做道德判断时必须虑及的因素,却被黑尔认为可以引申出要把所有人的倾向或欲求是仿佛是自己的倾向或欲求的结论。如果这个要求的意思只是要人们不能仅仅只顾及满足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无视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它尚有道理。但是,黑尔用它表达的意思是,我们对待他人的倾向或欲求的方式应当完全象对待自己的倾向或欲求一样。而这个结论是不可能从他的论证中得出的。一个倾向是我的倾向,按黑尔的理论,意味着我认可一个规定,因而逻辑上要求做出相应的行为来满足它;另一方面,我可以改变我的倾向,不再认可相应的规定,这个倾向也就被撤销了。在前一个方面,我把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当作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是可能的,因为我可以寻求做出相应的行为以满足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在后一个方面,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无法象变更或撤销自己的倾向或欲求那样变更或撤销他人的倾向或欲求。也就是说我只能部分地把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当作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正是由于忽略了这一点,才使黑尔认为自己论证可以给功利主义提供支持。因为,能够把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完全当作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来看待,是功利主义必不可少的假设。功利主义要求尽可能地满足每个人的倾向或欲求,当这些倾向或欲求存在冲突,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时,应当牺牲掉某些倾向或欲求(不论它们属于谁),以使得倾向或欲求的满足在总量上最大。只有在证明了应当把所有人的倾向或欲求完全当作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时,功利主义才显得有理。然而,正如前面所说,他人的倾向或欲求与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试图把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完全还原为自己的倾向或欲求是不可能的。做道德判断时必须同等地考虑所有人的倾向或欲求,这只是要求部分地把他人的倾向或欲求当作自己的倾向或欲求。黑尔却错误地把它当作应当把所有人的倾向或欲求完全当作自己的倾向或欲求,从而误认为自己得出了功利主义的结论。

功利主义的支持者往往认为功利主义体现了爱人如己的仁爱精神,一视同仁的平等精神。殊不知,功利主义的这种“爱人如己”和“一视同仁”是以抹杀人与人的严格区分为代价的。功利主义忘记了他人与自己的一个根本差别,即他人是一个独立与自己的个体,我无视他人的倾向和欲求是可能的,但是,象决定自己的倾向或欲求那样决定他人的倾向或欲求是不可能的。道德要求我们不能无视他人的倾向和欲求,这并不等于要求我们,也没有许可我们象决定自己的倾向或欲求那样决定他人的倾向或欲求。我之所以可以为了自身欲求在总体上的最大满足而牺牲自己的某些欲求,是因为这些欲求都是我的,可以由我来决定。但是,我不能象决定自己的倾向或欲求那样决定他人的倾向或欲求,我不能否认他人相对于我的独立性,因此,为了社会总体欲求的最大满足而牺牲某些人的倾向或欲求缺乏合理的基础1。要想赋予功利主义以合理的基础,除非采取某种整体主义的观点,否认个人的独立性,并且证明道德要求我们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代表社会这个整体进行思考。然而,无论是边沁、密尔还是黑尔,都没有主张过,更没有论证过这种整体主义的观点。

当然应当承认,黑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虽然最终并不成功,但是仍然是很有启发性。他的道德哲学的目标是想表明理性地思考道德问题是可能的。他力图通过分析道德语词,研究道德推理来展示这一点。尽管他坚持元伦理学上的非认识主义,但他试图证明这并不与理性地思考道德问题相冲突。他对功利主义的论证提供了一种把元伦理学研究与规范伦理学思考结合起来的可能方式。在论证人的倾向或欲求,特别是他人的倾向或欲求,是道德思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方面,黑尔的论证饶有趣味,而且颇有说服力。虽然他没有给出一个无懈可击的论证,但在道德论证的可能性方面仍然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不过,他的失足之处也表明,道德问题是复杂而困难的,解决道德问题、作出道德抉择所需要的道德思考,恐怕比黑尔所认为的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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