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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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一步深化税收改革,根据我国的现实与可能,应着重从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制度、强化以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

【关键词】 税收改革 税收法制建设 税收制度 以法治税 税收征管

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一次结构性、整体性的改革,其改革的内容、范围、幅度都是前所未有的。经过三年的运行,基本上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的,中央财政收入得到了有力的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得到增强。但是,若税收改革仅止于此,则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的税收改革尚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税收的职能作用也未得到充分发挥,既使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也有得而复失的隐忧。因此税收改革尚未走到尽头,仍需进一步深化。

进一步深化税收改革,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我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与可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推进税收法制建设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还远未完善,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方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法律缺乏整体性,比较凌乱,不利于实际执行和遵守。比如现行各税种的暂行条例等,均是从各个税种自身的角度进行税收的规范,而缺乏就各税种共同存在的基本问题(诸如税收优惠、税款缴纳等税收要素)进行统一规范。这些问题重复出现在各税条例中,显得散乱,不利于执行。二是税收法律级次较低,缺乏权威,刚性不足。现行税收法规中,真正通过人大立法的只有几个,其余绝大多数税收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授权颁布的单行条例,有一些则是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细则和规定等,这样的税收法律级次的现状显然同税收的本质特征是不适应的。三是税法不健全,弹性较大,不便于执行。现行税收法规中,有些税收条例规定的不够严密,弹性也较大,不便于执法操作,一方面给不法分子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为查处偷逃税案件增加了随意性。比如在企业费用列支、税前扣除、对偷逃税情节确定等问题上的规定就含糊不清。由于税收法制建设存在着上述这些问题,导致了依法治税往往是流于形式。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法律体系。要增强税收立法的紧迫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尽快完善税收立法。首先,应尽快出台以税收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税收优惠、税款缴纳等为内容的税收基本法,使其真正成为税收法律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次,对现行税收条例等进行精心的修改和调整,使之更具有适用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以期尽快完成人大的立法程序,使税收法律级次得以提升,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再次,对已经人大通过的税法(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减少弹性,使之更便于操作,避免出现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上的随意性,增强税法的刚性。

二、完善税收制度

改革后的现行税制,还在存着一些较大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所得税方面。通过三年的运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失衡,即所得税迅即萎缩和流转税的畸形膨胀。但这并不是所得税税制本身造成的。总体讲,我国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是较为适宜的,问题出在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偏低和税收征管不力(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等方面上。就完善税制而言,应将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因为现在这两个税种的基本框架是一致的,虽有些枝节规定上的不同也是容易修改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体现以下几点;(1)税率设计应略低于发达国家,基本与发展中国家持平,做到既有利吸引外资,又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基于这样的考虑,基本税率应以30%为宜,同时配置24%和15%两档优惠税率。(2)在税收优惠、税收调整、反避税措施等方面统一或共享。

2.流转税方面。首先要进一步压缩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除几个特殊行业不适于改征增值税外,其余项目应尽快改征增值税,以解决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在实际中存在两税在征收范围上交叉、难以界定的问题,比如混合销售问题、建筑业自产自用产品问题等。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实现由“生产型”向“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克服现行增值税不能解决的一些难题,比如运费抵扣、回收废旧物品抵扣、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依据确定、毁损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科技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的问题。

3.其他税方面。随着资金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渐发展,加强税收在这些领域的调节已刻不容缓,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新税法,以扩大税收的覆盖面。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企业破产、工人失业不可避免,为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取得更为及时足额,应尽快将自愿型的劳动保险转化为社会保险税。

三、强化以法治税

以法治税不只是单方面针对纳税人而言的,它应该包括税务机关、各级地方政府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只有全社会形成以法治税的大环境,税收的职能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就纳税人而言,应做到依法纳税。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转变观念,即改过去坐等税务人员上门催税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为向国家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既然是应尽义务,理应主动完成。这个观念转变对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是非常有益的。另外,纳税人也要从过去的税务专管员让交多少就交多少的被动服管的角色,转变为自己按税法计税申报办理交税的主动纳税人。这个转变使纳税人能自觉做到了解税法,遵守税法,并运用税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税务机关而言,应做到依法征税。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务干部队伍,同时辅之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控制约机制。税务干部政治素质的高低,在主观上决定了能否做到依法征税,这是最根本的问题;税务干部业务能力的强弱,在客观上决定了能否做到依法征税,这是执法程度上的问题;有没有一套完善的监控制约机制,则是关系到依法征税能否持之以恒、长期坚持下去的问题。因此,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都不可偏废,均需认真解决。

就全社会而言,要营造出以法治税的大环境。首先,全社会要充分认识税收及其重要性,理解税务工作。其次,各级地方政府要有全局观念、长远观念,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不要因涉及地方利益和眼前利益而干扰税务工作。再次,要培养、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逐渐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为以法治税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四、加强税收征管

再好的税收法规、政策,也必须有征收管理作保障才能得以体现,否则这些法规、政策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是深化税收改革的关键。从现实情况看,当前强化税收征管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征收。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各地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明显干扰税务征收工作的现象大为减少,但延期纳税、轮番欠税、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关联企业串联避税、要求低率预征或缓征等变相干扰税务征收工作的现象却大量出现。这是摆在税务征收工作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各方干扰,使税务征收得以顺畅实施。另外,税务征收力量应向集贸市场、个体私营方面倾斜,以堵塞税收流失的主要漏洞。征收重点应放在所得税方面,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虽然去年该税收入大幅增加,但流失仍很严重。实际中存在着的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和部门)的个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而从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较为普遍就是明证。

2.强化稽查。我国税务稽查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稽查力量不足,复杂案情难以查清,查出案件处理不力,导致税收秩序混乱和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吸取以往的教训,强化税务稽查势在必行。强化税务稽查,首先应充实税务稽查力量,尽快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素质高的稽查队伍。其次要强化税务稽查保全、处罚体系。在发达国家中,对税务执法赋予充分的权力,对欠税者,税务机关可冻结其银行存款,没收汽车,查封房产,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直至交清税款。我国现在也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但还不够严格和具体,执行中也未能很好地运用。另外,我国的税收违法案件在处罚上偏轻,不仅使偷逃税者难以吸取教训,而且还会引起其他纳税人的不满和仿效。因此要制定严厉的罚则,加大打击偷逃税的力度。对偷逃税的经济处罚,应加大处罚金额,使触犯者得不偿失,损失惨重;对偷逃税的非经济处罚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开“曝光”等;各等级处罚的界限应明确清楚,避免处罚的伸缩性,从法制上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和避重就轻。

3.推进税务代理制。税务征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纳税人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格局。税务征管力量将向税务检查监督方面转移。一些纳税人出于专业知识、办税能力、纳税成本和维护自身权益等因素考虑,会向社会中介机构寻求服务,税务代理业将随之发展和壮大。同时从征收成本、规范征管等方面考虑,税务机关也应在现有人员中分离出一部分从事税务代理。当然分离人员应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使税务代理制的顺利启动和良好地运作。

4.加快征管手段现代化的进程。征管手段现代化即指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与开发。计算机的应用会使税收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条理化。借助计算机处理税收业务,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发生的错征漏征现象,做到依法征税。通过计算机联网和软件开发,能达到信息共享,利于各税务机关通力协作,强化税务监控力度,从而达到堵塞漏洞、应收尽收的税务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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