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法制化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法制化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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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15)10-0004-08

      党的十八以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标和基本任务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化为当代中国的社会价值体系,使之成为当代中国文化的核心内容和深层结构。这是一个实践转化的过程。实现这一转化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一项关键性的工作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和要求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如何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化有机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贯穿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是值得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法制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化的关键环节

      人类社会的历史表明,要使一种价值观成为社会倡导和推行的价值观,需要借助政治力量;而要使社会倡导和推行的价值观变成社会现实,变成社会公众普遍的信念和准则,则必须运用政治力量使所倡导和推行的价值观制度化和法律化。

      在基督教形成初期,罗马帝国采取各种手段对基督教加以镇压,防止其价值观扩散。直到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给予基督教合法的社会地位后,基督教价值观才得以在罗马帝国范围内广泛流传。公元325年,君士坦丁在尼西亚城主持召开了基督教第一次世界性会议,并出台了所有基督教徒都必须遵守的《尼西亚信经》。这一举措为基督教价值观在西方中世纪现实化为占统治地位的价值体系和文化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儒家价值观也是在形成几百年后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才成为官方价值观,并通过法制化而成为中国宗法专制社会的主导价值体系和文化的。西方近代主流价值观转变为社会的价值体系和文化也经历了一个法制化过程。今天中国的情形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被党中央确定为国家倡导和推行的价值观,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如何使之制度化,从而使之转变为社会法律制度,并由此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和普遍信奉的行为准则。

      那么,为什么在一种价值观被确立为社会倡导和推行的价值观之后还必须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呢?这是因为制度和法律既有规范的作用,又有引导的作用。社会可以通过使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成为明确的法律制度条文(规则),并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一方面强制人们按照这些规则行动,另一方面告诫人们只有将这些规则变成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获得自由。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在规范人们的过程中也在起着引导人们的作用。只有在确立了外在的社会规范的情况下,这些规范才能转变为个人的内在规范或行为准则;也只有在外在规范转变为个人行为准则的基础上,个人才能形成对社会规范和基本价值要求的内在认同和确信。人们是在被迫或自觉地遵守体现社会价值观要求的制度和法律规则过程中使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转变成自己的基本价值信念和价值追求的。

      当然,要使外在的社会规范普遍转变为社会成员的内心信念,外在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要求本身必须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必须是对社会成员普遍公正的。但是很显然,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一中间环节,即使有了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且公正的价值观,也很难使之普遍转化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和内心信念。这是因为:第一,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即使符合社会总体价值取向,也会发生相互妨碍和相互伤害,并导致社会无序,因此必须有统一的规则来防止这种情形发生。第二,即使社会成员在同一社会价值体系内追求价值实现,他们也常常会发生价值冲突,这种价值冲突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甚至战争的严重后果,因而也需要法律制度作为调节各种价值冲突的调节机制。法律制度就是这种机制。第三,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作恶的问题。统治者可能滥用权力作恶,普通公民也可能不择手段谋取个人私利,这也要求有法律制度来有效地加以防止。

      在人类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强调制度特别是法律对于实现社会价值目标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虽然他们没有使用“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概念,但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法制化对于社会价值观现实化的极端重要性。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关于自然法与民约法关系的阐述,就充分表达了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必要性。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就是价值观,指的是公道、公正、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在他看来,自然法的要求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都不是正式的法律,只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与服从的品质。在国家成立之后,自然法才成了实际的法律。之所以要将自然法转变成人们必须服从的民约法(法律),是因为在平民的纠纷中,要裁定什么是公道、什么是公正、什么是道德,并使它们具有约束力,就必须有主权者的命令,并规定对违反者给予什么惩罚。在霍布斯看来,民约法与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所以,“自然法在世界各国便都是国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反过来说,民约法也是自然指令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正义——履行信约并将每一个人自己的东西给予他自己——是自然法的指令,而国家的每一个臣民又都订立了信约要服从国法,所以服从国法便也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了”。[1]现代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哈耶克则特别强调法律应该体现价值观。他指出,法治所应关注的重点不是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学说。[2]“法治的理想以人们对法之含义有着一种明确的界说为前提,而且并非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每一法规都是此一意义上的法。”[3]他强调,欲使法治维持效力,就必须遵守这类元法律规则。[4]显然,哈耶克这里所说的“元法律原则”就是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也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作为目标来实现社会控制”。[5]从历史上思想家的有关论述,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社会,特别是一个现代社会,其价值观要求要得以贯彻,必须使之条文化为法律制度,其价值理想要得以实现,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保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为全党和全社会所认知,在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家喻户晓,但是尚未得到普遍认同,更未普遍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行为准则。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尚未使它法制化。其突出的表现有三:其一,已有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我国当前实行的许多法律制度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前甚至是在改革开放以前确立的,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逐渐形成的一种与改革开放前的传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诸多重大差异的价值观。那些没有根据这种价值观修订和调整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充分体现这种价值观的要求和理想。例如,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就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要求相冲突的。其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完整、自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尚不能通过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出来。例如,我们尚未出台遗产税制度,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公正的要求还有待落实。其三,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尚不具有最高权威。今天我国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权大于法,权力关不进制度的笼子。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6]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法制化的原因很多很复杂,但它尚未完全法制化是客观事实。我们必须面对这一事实,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法制化的进程。

      我国目前强力倡导和推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全匹配,存在着比较大的反差,不仅妨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而且导致了一些严重的社会后果,如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相当严重、官员腐败多发易发、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等。这样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有些人怀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实性,觉得它不过是当前中国一些严重社会问题的装饰,不仅不管用,甚至起着某种消极作用;也有人虽然承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好的、先进的,但认为它不符合中国国情,是空泛的“花架子”,不能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问题。这样一些看法和态度,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加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进程,使它的要求真正贯彻到整个社会生活过程中,一方面消除人们的疑虑和消极态度,另一方面克服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些严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全党全社会面前紧迫而严峻的任务。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意蕴、任务与方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化和制度化,并不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所有内容都法律化、制度化,而是指其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和事关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谐的要求的制度化,以及这些要求中的底线要求的法律化。显然,法律化是制度化的一部分。当然,在现代社会,基本制度也需要法律化,用法律特别是宪法为基本制度提供保障。

      一般意义的价值观和核心价值观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导向性内容,二是规范性内容。导向性内容的作用就是给国家、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价值导向,其中最重要的是不同层次和不同维度的价值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路径和手段,这些内容主要通过教育宣传让人们知晓并进而认同。规范性内容的作用则是给国家、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行为准则,这些内容要通过制度和法律来强制人们遵循。大致上说,导向性内容是现代道德的内容,现代道德的职能是给人们提供价值导向;规范性内容则是现代法制的内容,现代法制的职能是给人们提供行为规范。当然,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后者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制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指的就是其中的规范性内容转变为社会现实的法律制度。

      要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制化,首先需要了解一般意义的核心价值观与价值观之间的关系。笔者曾对这种关系作了如下界定:“一种完整的价值观作为观念的价值体系,是由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子体系构成的。从不同维度看,观念价值体系包括经济价值体系、政治价值体系、文化价值体系、社会价值体系、生态价值体系等子体系。从不同层次看,观念价值体系包括目的价值体系、手段价值体系、规则价值体系、制约机制价值体系等子体系。在所有这些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价值体系之中,还有一个作为其中心或核心的体系,这即是我们现在常说的核心价值体系。核心价值体系包括三个基本层次,即终极价值目标、核心价值理念和基本价值原则。[7]一般来说,在观念价值体系中,越是子体系的内容越需要法制化,如经济价值体系等子价值体系比核心价值体系更需要法制化。一个社会的经济价值体系往往就是通过经济制度体现的,其他属于价值体系中的子体系也大体都如此。相比较而言,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通常比较抽象和一般,因而它们不能直接法制化,而要通过各种子体系的具体要求来实现它们的法制化。当然,它们作为一般原则通常也需要在宪法中加以确定。

      上述情况表明,我们要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制化,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把它具体化为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子观念价值体系,然后再将这些子观念价值体系变成法制体系。就我国当前的主流价值观或社会主义价值观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形成,但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子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从这种情况看,当前我国面临着通过构建和完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和要求的不同维度和不同层次的子价值体系来实现其法制化的紧迫任务。构建和完善这些子价值体系,也就是构建完整系统的中国社会主义价值体系。这一体系构建不起来,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

      当代中国价值体系的构建或者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面临的问题不是如何从无到有,而是如何使现行的法制体系优化的问题,既包括如何使它完整系统的问题,也包括如何使它的形式和内容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的问题。前面说过,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相当的程度上还没有完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精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深化我国现代法律制度改革的任务,即“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8]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9]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与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子价值体系的构建是一体的,而这种构建又是同现行法律制度的改革相配套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需要以现代法制改革作为突破口,在改革的过程中完善,通过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

      法制化的关键在于“化”。这里所说的“化”,简单地说,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应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内容全都制度化和法律化,不留任何死角和漏洞。这实际上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法治中国”所意指的,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要求的。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弄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哪些内容需要法制化,而这又需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加以阐发。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充分地阐发出来,我们才能了解其中的哪些内容需要法制化。这种阐发既有理论层面的阐发,也有实践(操作)层面的阐发。实践(操作)层面的阐发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与现实社会生活对接,构建或完善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子价值体系;理论层面的阐发则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整理论体系。只有形成了这样的理论体系,我们才能清楚地辨识其中哪些内容需要直接法制化,哪些内容需要通过更具体的价值体系法制化。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整理论体系的构建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重要任务。从逻辑的角度看,这种构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前提条件。

      笔者曾多次谈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终极价值目的,概括地说,就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二是核心价值理念,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24个字;三是基本价值原则,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八个“必须坚持”。[10]从法制化的角度看,这三个层次的内容应当成为宪法的核心内容,或者说,需要宪法化,并且要通过宪法将其体现为国家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科学立法”,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订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需要采取的首要步骤。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如果这一前提不具备,其他工作难以展开,或者说就有可能陷入混乱和不自洽。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体系中,核心价值理念被认为是核心内容,因而也是法制化的重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指的是我们国家的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它们必须被确定为国家宪法的根本原则,任何其他法律、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不能违背它,违背它就是违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既是上述目标实现的保障条件,本身也具有目的的意义。它们不仅必须确定为国家宪法的原则,而且要通过各种法律制度来具体化、条文化,使之成为人们不得不遵循的规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主要是价值导向的内容,其中有些内容(如诚信)也需要提供制度保障,不同地域或单位也可以根据情况使之成为制度。不过,一般来说,它们不存在法制化的问题。

      以上所述是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法制化的内容而言的,就法制化的形式而言,需要建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和要求的法制体系,即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一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体系、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构成的同心圆式的规范体系。从结构上说,制度体系包括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包括宪法体系;从层次上说,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非法律化的制度。这一制度体系是社会对人们有强制性约束的唯一规范体系。一切行政权力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官员的行政活动等,都必须严格限定在这一体系的框架范围内,不可逾越。同时,这一制度体系是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组织到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法律或制度协调一致、逻辑严密的完整体系。中央的法制体系是核心和最高标准,地方法制体系则是其中从属的组成部分,不得与之相悖;政府的法制体系是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基准,任何非政府组织的制度都不得违背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面临的主要障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提出的新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我们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行政权力至上,因为只有在行政权力具有最高权威的前提下,计划经济才能有效地运行。与这种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必须是集权体制。应该承认,当时客观上也存在着核心价值观,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可以称之为“传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1]虽然当时并未明确意识到这一点,或者说尚未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清晰概念。当时的核心价值观也存在着现实化的问题,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和集权政治体制的条件下,核心价值观不可能法制化,倒是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实际上走了人格化的路子。也就是说,核心价值观主要是通过转化为政治领导人的人格品质,并通过其所体现的行为来见诸现实。不可否认,当时也存在法律制度,它们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当时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但这些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最高权威,相反只是政治领导人进行政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问题,严格说来是20世纪9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一段时间才明确提出来的,具体地说,也就是近十几年提出来的。其比较直接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政治上必须实行法治,否则社会秩序就会发生混乱,今天我国的社会现实已经表明了这一点。当然,这也与我们近些年才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识、概念和构建有直接关系。正因为如此,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处于起步阶段。起步是艰难的,特别是我们的起步不是从头开始,而是已有一套法律体系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而其背后还有与之相应的观念。这就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更为艰难,面临着诸多障碍。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有效对策应对。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面临以下三大障碍:

      第一,法制观念模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但无论是社会管理者还是普通百姓的法制观念仍然比较含混,没有普遍确立现代法制的观念。法制自古以来都存在,但近代以来人类的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法制从传统社会作为统治的手段转变成了现代社会社会管理的权威。通俗地说,对于政府和官员来说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对于我国社会来说是一种全新的观念,社会公众并未普遍确立这种观念。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虽然今天人们都已经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但对于现代法治意味着什么,人们还缺乏清晰的概念。相当多的人认为,依法治国就是运用法律治理国家,而没有意识到依法治国的真正含义在于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治理国家。显然,没有“法律授权”这一前提的依法治国可能是传统的法治,而不是现代的法治。二是更多的人包括一些社会管理者没有意识到除了法律约束之外还有制度的约束。法律再健全也不可能管理社会的一切事务,还需要法律之外更广泛的制度。因此,社会除了要依法律治理之外还需要依制度治理。就是说,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并非社会管理者说了算,还需要依据制度行事。例如,对于一个社会团体、一个单位而言,就不能简单地说要实行法治,而要说必须依制度管理。对于老百姓来说亦是如此,不仅要守法,也要遵守制度。现代社会严格说来,不只是法治的社会,更是法律制度治理的社会,现代“法治”只不过是“法律制度治理”的简称而已。如果对此缺乏意识,即使实现了法治,社会也不一定会是真正和谐有序的。对于这一点,我们许多人包括一些社会管理者可能还没有明确的概念。

      第二,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意识

      社会的法制化是有依据的,这种依据就是社会倡导和推行的价值观。过去我国有比较强的意识形态意识,而没有核心价值观意识。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思想观念体系,所体现的统治者的意志,可以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也可以不体现。其中,毫无疑问包含核心价值观。今天我国所倡导和推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所确立的,是国家将这种价值观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运用政治力量强力推行的。这样,它也就成了社会的新的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如果我们承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我国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那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需要以它为检验的尺度进行审查,符合的就保留下来,有问题的就要修订,缺失的则要补充。然而,今天我们虽然广泛谈论推进依法治国,谈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却较少谈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没有旗帜鲜明地宣称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过程。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意识的直接后果就是“两张皮”:所依的法制不完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因为没有法制化而始终停留在观念的层面,甚至只是停留在宣传层面。

      第三,不愿意、不习惯法制化

      过去社会治理的情形是官员凭借手中的权力运用法制来统治社会和管理百姓,而现在则要求官员在法制的范围内依据法制行事。在没有法制可依而又必须有所作为的情况下,首先要通过合法途径来制定法律制度。这在很多社会管理者看来,既费事麻烦,又会影响办事效率,因此大家不习惯、不愿意法制化,甚至抵制法制化。对于一些普通老百姓来说,不实行法制管理,有更多的自由空间,更自由自在。更为重要的是,在不实行严格法制管理的情况下,我们有什么特殊问题要解决,还可以通过“走后门”“托人情”甚至行贿达到目的。因此,老百姓也不一定习惯、愿意真正实现法律制度治理。虽然普通老百姓在看到官员以权谋私的时候十分愤恨,觉得法治很重要,但一到了自己有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又觉得不那么严格地依法制办事更好。这个问题在我国更普遍更根深蒂固。如果说前面两种障碍可以通过宣传教育逐渐加以解决的话,那么,这种障碍则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而这将是一个艰难甚至痛苦的过程。

      上述障碍存在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有两个原因是特别值得重视的:其一,与我国人治传统相伴随的深层次的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更新有关;其二,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与之相应的体制机制尚未全面深化改革到位。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对策思考

      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存在的障碍及其原因,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提出以下三点对策性建议: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实际是我国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同样,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也必须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先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不断扩大和深化,已经更新了许多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法治和科技不相适应的观念。正是有了如此深刻的观念变化,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得以迅猛发展。但是,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解放思想永无止境。”而且,我国的观念更新远未完结,还有一些深层次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其中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旧的法制观念即人治观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应该承认,今天我国公众大多已经意识到了这种观念与现代化的不相适应性及其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并且正在努力地更新这种旧观念。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我们尚未普遍确立现代法制观念。这种新的观念不确立起来,旧的观念就会发生作用,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我们的决策和行为。因此,加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化的进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有意识地确立现代法制观念的过程中彻底破除旧的法制观念。普遍确立新的法制观念,需要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但更需要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社会普遍的观念更新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只有在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才能进一步破除旧观念、确立新观念。

      第二,充分利用中央权威强力推行法制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过程主要是一种体制机制改革的过程,这种改革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更需要运用政治力量强力推进。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安定团结,改革开放深得人心,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具有崇高的社会威望,在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下,我们要充分利用我国独特的强大政治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制化进程。今天,党中央已经确立了当代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同时又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这一切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准备了充分条件。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工作是更加自觉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化为法制体系、价值体系和当代中国文化。做好这一工作需要调动地方和其他各方面的积极性,更需要发挥中央权威的统领、推动和监督作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坚强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和现实化的根本保证。

      第三,加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的理论研究和实施方案设计进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是其现实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化的成败。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工程,首先需要理论上的充分准备,还需要根据科学的理论设计正确合适的实施方案。应该承认,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力度,也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理论成果,我国这些方面的实践越来越自觉并得到了较充分的理论论证。但是,这一任务远未完成。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及相应的应用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展开。具体地说,就是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法制化和现实化这一轴心问题,展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究。要构建当代中国现实的社会价值体系,从逻辑上看,首先要构建当代中国观念的核心价值体系。当然,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这两者不可能截然分开,但是,哲学社会科学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法制化和现实化协同攻关,着力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方案,则是先决性的。因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大历史责任,加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化、现实化的理论研究和实施方案设计的进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充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正确可行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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