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论文_朱曼荣

浅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论文_朱曼荣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基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要素复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处理显得尤为棘手。为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公正分割,推动和谐社会稳步发展,还需加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不断提高婚姻法的公信力,维护各方利益与权利不受损害。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完善

引言:

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关系占据重要地位,关系到家庭能否维持稳定。现有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公共财产分割的规定未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进行充分考虑,所以一些缺乏可操作性规定容易引起财产纠纷。因此,还需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进行规定的不断完善,以便使司法实践工作得以有序开展。基于此,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围绕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1.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婚姻关系存续中,双方所有的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制与我国传统同财共居思想相契合,也是提高家庭经济基础,推动社会秩序化发展的关键要素。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2.1相关规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对夫妻公共财产进行分割时,需要合理界定财产范围,包含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双方或一方依法取得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及归属一方但按照夫妻双方约定共有的财产。在分割原则上,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按照第17条第2款规定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利,可以将财产平均分为两份由双方各得一分。同时,遵循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需要结合女方生活条件和孩子现实需求将房屋等特殊财产分配给女方。此外,需要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后自由进行财产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要先经过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依法分割。针对实物,在不影响财产实用价值基础上合理分配,也可以将共有物变卖后对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另外可以由一方获得共有物的同时向另一方进行价格补偿。

2.2规定问题

从规定内容来看,我国婚姻法约定财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并未明确规定约定形式、条件、变更等内容,以至于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出现无法通过有效合法途径证明约定效力的问题。其次,一些夫妻共同财产中无形财产占据的比例更大,如智力投资等,由于将公共财产转化为一方的知识或技能导致双方可供分割财产较少,司法实践就会出现中一方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再者,夫妻公共财产分散在支付宝、个人资产投资等各个层面,在财产分割时就会面临“谁主张谁举证”的困难,使得夫妻公共财产界定出现困难。此外,婚姻法中并未给出夫妻公共财产具体分割处理方法,导致了无形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等财产在分割时容易引起纠纷。

2.3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平等不意味着等分财产,而是根据客观事实判定,是指对分割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使用与处分权等。二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官会在确保有过错方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照顾无过错方。三是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如农耕机器、耕地等会尽可能的分给生产劳动的一方,如乐器等会尽可能地按专业所需分隔。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生活必需品分割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围绕公平原则,分割较多的一方,需付给对方一定的物质赔偿。四是顾及儿童与妇女的原则,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尽可能减少对儿童发展的影响。五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优先考虑双方自主意见,婚前约定财产使用,会按照双方约定分割财产。六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个人利益、国家或集体利益都受到保护,共同财产外的财产不得觊觎。

3.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的完善

3.1加强约定财产制度建设

针对夫妻双方约定财产,还应通过司法解释加强制度建设。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夫妻在婚前或婚时针对相关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按照规定流程安排见证人进行证明,保障约定法律效力。为此,政府可以完成专门机构的建立,如约定财产登记处等,增强约定财产的公信力,确保约定财产分割有法可依。建立该制度,也能使约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得到宣传,同时能够通过提高约定财产公示性避免双方在后期通过更加复杂的途径维权。

3.2注重无形财产分割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还应在规定中纳入无形财产分割内容,将智能投入等无形财产纳入到夫妻公共财产范围内,确保双方组成家庭后能够由双方共同享有有形财产向无形财产转变的成果。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将由一方支持所获得的无形财产定性为公共财产,在分割过程中进行考虑,对贡献者予以多分。家务活动付出同样应属于无形财产,鉴于中国家庭主要由女性承担,还应建立有效尺度进行价值衡量,确保弱势一方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1]。

3.3提倡财产备案登记制度

针对夫妻公共财产分割遭遇的举证难问题,还要提倡财产备案登记制度,借助法律手段帮助弱势一方查明对方财产状况,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被隐藏、转移或变卖,导致可分割财产严重缩水。为此,还要大力提倡财产登记备案制度,由相关机关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夫妻双方做好财产备案登记管理,使双方将登记制度当成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减少财产分割纠纷。

3.4创新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实际进行财产分割处理时,还应实现方法的创新,使用先进共有财产计算方法完成财产合理分割运算。针对无形财产,可以先转化为有形财产然后进行分割。在实践工作中,可以根据因无形财产取得所减少的收入和进行的投入进行成本核算。而无形财产的取得与自身努力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还应设定相应期限标准,如规定期限在3-5年内针对所有者增加的收入进行计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针对由多方出资所得的财产,还应对获取的财产区间付出成本进行考虑,通过增值补偿实现财产合理分割。

3.5举证责任分配加强完善

首先针对主张的举证原则应当加强细化,放大夫妻双方的信任关系、契约关系,确保弱势一方能够参与对方工作,并了解其财产状况。其次完善受害方保护条款,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完善对妨碍财产分割的处罚等级以及妨碍行为的合理解释。

结论:

简而言之,受社会道德、伦理文化等因素影响,与其他财产制度相比,夫妻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同时人身性、财产性、历史性与民族性特征明显。面对婚姻法实践现状,还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落实界定无形财产,以及提高约定财产制公信力等措施,提高夫妻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同时实现对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有效救济[2]。

参考文献:

[1]刘昕.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J].镇江高专学报,2018,31(03):78-81.

[2]李璐.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相关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07):36-38.

论文作者:朱曼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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