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能成为国有企业产权的主体吗?_国企论文

国家不能成为国有企业产权的主体吗?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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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国家或政府,早已十分明确,这纯粹是一种欺人之谈”。这是发表在《学术月刊》1996年第12期上的一篇题为(产权结构理论及其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的文章中的一个观点。《应用》的作者似乎没有否认国有经济的存在,在其文章中“国有企业”这个概念还被大量使用,但是却彻底否认了国家或政府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这就是说企业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而国家却没有资格成为自己所有的企业的产权主体。

国家或政府为什么不能成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应用》的作者说:“产权关系的特性之一是产权主体必须是经济实体,只有经济实体才具有承担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而国家或政府是政治机构、行政机构,是政治实体而非经济实体,不能承担盈亏责任;且政府作为产权主体,极易把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所有者职能混淆在一起,产生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弊端。实践已经证明此路不通”。

这些观点值得商榷。

《应用》作者认为只有“经济实体”才有资格做产权主体,那末“经济实体”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如何界定其内涵?“应用”作者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阐述。一个自然人算不算“经济实体”?一个企业,按“应用”作者的观点无疑是“经济实体”,那末企业产权的主体就是企业。这岂不是同义反复么?这一点暂且不论。只说这种提法本身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也不切合实际。作为产权主体不是孤立的经济现象,必须有客体同它相联系,产权主体实际上内含主体对客体的所有、支配关系,离开了这种关系无所谓产权主体。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合法存在,并能依法对客体实施所有、支配的实体,都可以成为产权主体,或者说都有资格做产权主体。历史和现实的实际情况说明,自然人、法人、国家或政府、政治党派、社会机构、学校、宗教团体等都可以成为产权主体。因为凡是合法存在的实体,就都享有依法继承、接受馈赠和创业的权利;它们对自己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生活消费,也可以用来投资创业。现在世界上拥有资产的国家、政党、社会机构、宗教团体等比比皆是。难道它们都不是产权主体?

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并非始自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建立了国有企业,把部分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恩格斯曾指出,国家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社会化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大规模的生产、交通机构起初由股份公司占有,后来由托拉斯占有,然后又由国家占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占有的生产资料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成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我们的政治经济学至今也没有说过资本主义国家是政治实体,而没有资格成为资本主义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如果把这点否定掉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了。80年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搞私有化,把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卖掉了,出卖国有企业所得款项收归国库,英国政府由此所得达几百亿英镑。这一切说明什么,难道还不清楚吗?国家或政府若不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这一切都是不可能的。

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存量3万亿元以上,分散在成千上万的国有企业中。这么巨大的一笔资产都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本来国家与这些资产之间的关系确实没有任何含混之处,这些资产从建立之日起,其所有权(即主权)主体就是国家或政府,这在宪法里面都明确规定了的。可是《应用》的作者却认为这是“欺人之谈”。按照《应用》作者的观点,国家同这些资产之间却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产权关系,既不是这些资产的产权主体,更不是这些资产的经营主体。那末,国有企业几万亿元资产的产权主体是谁呢?据《应用》作者的观点,这些资产的产权主体只能是“经济实体”,“这样的经济实体,在全国和省、市、县可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政府机构相分离,直接从属于最能代表全体公有制成员利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并且必须组成经济性的所有者代表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重点应放在组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方面”。这些就是《应用》作者认为是合格的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对此,笔者的意见是:(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非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的“经济实体”,只是政府派出机构,它与现在已经起动运作的“国资办”或“国资管理局”的性质是一样的;(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同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应用》作者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同政府机构区别开来,将前者看做“最能代表全体公有制成员利益”,让一些资产管理机构置于它的属下,这些资产管理机构便可远离“政治实体”,成为“经济实体”,这是不切实际的;(3)“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等,它们是“经济实体”。按《应用》作者的观点,它们是国有企业真正的产权主体。但这里笔者要问:这些公司国家正在着手组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那末,在这些公司未组建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有没有,是谁?其实,这些公司建立起来以后,依然是国有经济,公司资产还是国家所有。公司所拥有的投资决策权、经营自主权,并不是这些公司作为“产权主体”的经济要求和表现,而是来自于国家授权,是国家授于它们的。国家授权的必要性,决定于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有效性。国家的这种授予权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国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不是依靠它本身的政权性质和行政权力。

《应用》作者说,国家或政府是政治实体,不能承担盈亏责任。此话没有根据。事实是国家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盈亏承担了无限责任。现在的问题不是国家能不能承担企业盈亏责任,而是承担的责任过了头了,这种状况至今还严重地存在。建立公司制企业,改革企业产权主体结构,使大多数国有企业由国家单一产权主体改变为多元产权主体,目的之一不就是要改变政府对国有企业盈亏长期以来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吗?

《应用》作者说,国家或政府成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会“极易把行政职能、经济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混淆在一起,产生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弊端。实践已经证明此路不通”。走什么路呢?按“应用”作者的观点能走得通的路子只有一条,那就是不让国家或政府成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这一条路不是走得通走不通的问题,而是能不能走的问题。我看不能走。因为国家的产权主体地位要是被否定了,国有企业也就徒有其名了。必须明确,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不同于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后者,政府是作为纯粹的上层建筑发挥作用。而国有企业建立以后,国家已经不完全是单纯的上层建筑,而是集上层建筑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于一身的二位一体的机体。国家除了发挥其上层建筑的作用之外,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它不仅有权而且有责管好、用好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它可以深入到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全过程。在一个股份制企业里,如果是大股东,他掌握的股票数量足以达到控股的程度,他就会把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情理中之事。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绝大部分是国家单一产权主体,少数股份制企业中国家也处于控股地位,它对企业怎么能不管呢?即使它直接参与企业决策也没有什么悖理的地方。要割断国家或政府与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上的内在联系是不可能的,也是错误的。问题在于怎样做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活力和效益。正确处理政企关系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内涵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其中所有权是前提、基础。这“四权”可分可合,分好还是合好,没有绝对的模式。政企关系可以认为是这“四权”内在关系的外在体现。政企关系可以有两种存在形式:政企分开或政企不分。分开好还是不分开好,取决于哪一种形式更有利于国有企业的资产能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企分开是最好的选择。因此,认为国家或政府成为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就一定会带来政企不分;或者说要政企分开就必须否定国家或政府的产权主体身份,是没有根据的。实践没有“证明此路不通”,实践只是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企要分开,同时也初步证明在国家或政府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的情况下,政企是可以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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