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管理现象思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论文,思辩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我国体育改革实践显示出诸多体育管理现象,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对各种体育管理矛盾现象的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透过现象观其本质,不断深化对客观问题的认识,进而确立科学的观念,把握体育改革的正确方向。
【关键词】 对立统一;唯物辩证法;体育管理现象;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体育运动正在迅速地向前发展。生动活泼的体育改革在人们面前展现出斑斓纷呈的体育管理现象。面对如此日新月异、变化万千的体育形势,广大体育工作者在积极地求索,体育界一切有识之士在认真地思考。如何透过这纷繁的体育管理现象,从中寻求其科学的真谛,进而引发对中国体育改革之路的种种思考,确是人们冥思苦索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在这样一个极其重要问题的基本思路上,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们提供了进行正确观察、思考和分析的科学的基本途径。结合我国体育发展实践,我们试列举若干体育管理中的矛盾现象,运用唯物辩证法略加分析,以阐明观点。
1 整体改革与局部调整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起步,我国体育改革已经走过了近17年的历史进程。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体育改革实践告诉我们,我国当前正在深入进行的这场体育改革,是一场有着深刻社会历史背景的全面的体育大变革。具体而言,我国的体育改革是与整个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息息相关的,作为整个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体育改革只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整体的一个局部,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同时,如果把体育改革本身作为一个整体,那么体育事业内部各个方面的改革也只能是整个体育改革的各个局部,而应与体育改革的全局配合和协调。
这个浅显的道理,一般来说人们从理论上是完全能够理解并接受的,然而在实践中却往往出现某些偏差。譬如,在竞技运动体制的改革中,一些同志比较热衷于就事论事,单就训练或竞赛的某一个具体环节的调整措施进行思索,结果经常在实施中行不通。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就是忽视了改革的整体性和配套性,没有用系统的观念去分析问题,妥善地处理整体改革与局部调整的关系。就拿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来说,我们曾反复强调要妥善处理出人才和出成绩的关系,强调要坚持多年系统训练,打好基础,努力提高输送率,把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作为业余训练的主要目标。后来,又采取了制定统一的训练大纲、确定输送率指标和相应的奖励制度等多种措施来强化这一目标。然而,由于这一系列改革举措基本上都定位在训练体制上,却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与训练紧密相联、且对它具有杠杆调节作用的竞赛体制的配套改革—我们的各级青少年运动竞赛事实上仍停留在单纯以比赛胜负定名次的传统体制上,所以各级业余训练的管理者依然可把主要目标指向同级竞赛的成绩(奖牌),而把运动人才的输送放在次要地位;所以具体训练中,即便是有一些颇具发展前途的好苗子,由于一时不能在比赛中派上用场,也宁愿暂搁一边,另寻一些虽然不合选材要求但已具有一定竞技能力、能暂时为本队争分夺牌的运动员,甚至通过“借用”、冒名顶替、以大充小等不正当手段沽名钓誉。试想,如果我们配合业余训练体制的改革,在竞赛体制中也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充分发挥竞赛的杠杆调节作用,通过竞赛主要检查业余训练中贯彻训练大纲和青少年运动员选材的实际成效,结合其输送率等有关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再辅之以竞赛名次,那么业余训练以出人才为主的目标是否会落实得更好一些呢?
由此可见,体育改革是一场全面、整体的改革,体育运动的内部结构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只有以系统的观念,从整体上把握体育改革的全局,正确分析各项改革的对立统一关系,妥善处理整体改革与局部调整问题,才能达到改革的目标,通过改革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
2 长远目标与短期行为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这句中国古老的哲语,对加强现代体育运动的战略管理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勿需赘言,在现代体育管理中,长远目标有似于“灵魂”,因为它代表着方向。长远目标不仅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而且对各级体育领导者的决策具有指引功能。正因为如此,近10余年来我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逐渐掀起热潮,不仅获得了一批具有相当数量和一定质量的研究成果,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各级体育领导者的战略观念。然而,由于我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从整体来说还处于初始阶段,一些研究成果还不成熟,部分成果还停留在“纸上谈兵”的水平上;更由于一部分体育领导者虽然在理论上对长远目标的重要性有所领悟,但一旦沉溺于具体的工作事务之中,又往往把注意力过度集中于完成各项管理任务上,因而致使战略研究在实际上成为“纯理论”研究,长远目标、发展规划只是嘴上夸夸、墙上挂挂,在具体的管理事务,尤其是微观决策中,几乎完全失去了导向和指引作用,甚至以大量的短期行为替代长远目标,影响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认真地考察一下我们体育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别是审验一下基层体育管理工作的状况,就不难寻觅到大量的短期行为的痕迹。一些体育领导者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变为“为官一任,树碑立传”,出于单纯对自己任期内政绩的考虑,他们极少思考自己所管辖范围的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蓝图,津津乐道的是自己任期内的“丰功伟绩”。换言之,只要为了实现自己眼前的政绩,可以置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于不顾。譬如,近几年全国性的各类大型运动竞赛,部分省市代表队中所谓“三朝元老”,甚至“四朝元老”的老队员屡见不鲜。有些队为了赢得眼前比赛的优胜,还不惜到国外拉回业已退役的运动员参赛。再看看这些地区的优秀运动队二、三线队伍的建设,由于领导长期没有很好的重视,基本上处于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严重状况。以致有些教练员叹道:我们的领导为了追求眼前的优胜,把我们现有的一点老底子都掏尽了,今后可怎么办呢?类似的现象在各行业的运动竞赛中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这些比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几乎就成了各省市优秀运动队的“易地”、“易场”再赛,或是退役运动员的“复赛”。若要考察这些队的日常训练和长远规划,则十之八九不是空白就是空谈。还有学校体育管理上,一些校长对“三育并重”毫无认识,对学生的群众体育活动不闻不问,却对参加有关比赛争夺名次极有兴趣。即令如此,其参赛代表队的主力也有不少是花钱“借”来的。
凡此种种的一系列短期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无可厚非,甚至收效明显,可实际上这类“权宜之计”因为干扰了长远目标,它对事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将是久远的,是迟早会反映出来的。就象运动竞赛中使用“兴奋剂”一样,它虽然有“助”于一时出成绩,但它对运动员身体的严重摧残,它对国家声誉所带来的严重损害将是无可估量的。
3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一般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定的社会效益包含着一定的经济效益,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包含着一定的社会效益。所以在现实中也常有将两者统一起来通称为“社会经济效益”的提法。但是这两者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致的,有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也会产生矛盾。由于我国一直是把体育运动界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范畴,而在以往一段较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也大多比较忽视体育运动的经济功能,所以“发展体育运动必须以社会效益为主”一度被视为传统的规范。现在看来,这个观点尚有待于进一步商榷。然而,如果我们依然赞同“体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观点,那么,当体育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且不能两者兼顾的时候,我们是否应以经济效益服从于社会效益呢?一个体育管理的实例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某体育馆计划在某段时间出租场地举办名优产品展销会,租金额较为可观。后来突然接到体委竞赛处通知,有几场体育比赛需安排在体育馆进行,时间与展销会冲突,虽可出售门票但收入并不乐观。面对这个矛盾,体育馆领导委实难以选择一要追求创收,显然举办展销会最好;但体育馆毕竟主要是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若不承办比赛,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答案不言而喻,馆长最后拍板,决定承接比赛任务。应该说,这位馆长的决定较妥善地处理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这是由体育运动的社会服务性和体育场馆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当然,如果没有时间上的冲突,那么,利用体育场馆进行体育经营、开展创收,也是完全无可非议的。这就涉及到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效益问题,即从体育产业开发的角度来探讨体育运动的经济效益问题。就体育运动的经济功能来说,体育是完全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而且体育事业本身也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这点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有大量生动的事例证明。然而,如果联系我国体育管理的实际,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我们有必要对体育运动的经济效益进行深入的再认识。
首先,从广开财源来说,体育运动的经济效益应该是直接利用(而非间接利用)体育本身的所有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创造的经济价值。从国外体育产业开发的成功经验来看,这种直接利用体育的所有财富创造价值的途径是相当广泛的,如大型运动会和各类精彩比赛的门票收入,电视转播权的出售,乃至各运动项目俱乐部的经营等。相形之下,目前我国诸如此类的体育市场尚待开发,直接利用体育财富创造价值的比例还相当微小。与此同时,还有部分体育单位几乎完全没有自身直接的开发,而是抽调人员另开公司,利用体育以外的各种经济手段(如贸易、办实业等)创收。这种情况目前在我国体育界还为数不少,严格地说它并不属于真正的体育产业开发。
其次,再从节省开支来说,由于当前我国体育事业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政府拨款,今后虽难说会继续增加,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若体育事业资金来源完全不需政府拨款,恐怕还不是本世纪的事情。因此,把有限的事业经费用在刀刃上,以科学的理财节省开支、发展事业,虽然不能算作直接的创收,却也是一种由“节支”所派生出来的“经济效益”。结合我国体育管理的实际状况,由于科学理财的水平不高,加之铺张浪费,穷讲排场的歪风依在,所以由“节支”途径来提高体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仍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对体育运动的经济效益建立起这样两个基本认识,即由直接依靠体育增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由科学理财加强节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增收和节支这两条途径的综合利用,乃是不断提高体育运动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
4 法制管理与领导意志
这一对管理现象具体体现在管理中的“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社会关于体育立法的呼声旷日持久,虽然我国至今尚未正式颁布“体育法”,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的体育法规,正不断强化着广大体育管理者的法制观念,逐步将体育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对严格体育的管理规范,提高我国体育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加强体育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目前我国已有的各种体育法规,虽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仍然不能等同和替代“体育法”。因此,加强体育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必须走体育立法之路。否则,体育管理将无根本之规可循。但是,我们又不可能对体育管理中的各项事务一一都进行立法,那样将导致法律的庸俗化,实际上也无必要。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体育管理集中领导还占主导地位,行政领导方法还大有实施必要,而体育立法又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各级体育领导者的决策作用(领导意志)仍是不可缺少的,有时甚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法制管理与领导意志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我国学校体育管理中表现特别明显。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学校体育的管理法规相对而言是颁布得最多的,但是,客观地说,我国学校体育“人治”的成份还占有相当的比例,或者说基本上还处于“领导意志”的控制之中。何以足见?请看这样两个事实。
从一个地区来看,我国学校体育处于教委和体委共同管理的交叉点上,这两个系统的管理关系是否协调,将直接决定着该地区学校体育的命运。由于缺乏体育立法,所以目前我国教委与体委这两大系统在学校体育的管理上,无法律明确规定的管理关系可言,因此只能是顺其自然,按照这两大系统领导者的意志而定—如果两家领导的关系协调,配合密切,则该地区学校体育一般来说发展顺利;若两家领导的关系彼此隔阂,互不买帐,则该地区学校体育将陷于灭顶之灾。
再从一所学校来看,可以说该校体育工作的状况主要取决于校长的意志—如果校长具有明确的全面教育指导思想,重视学校的体育工作,则该校的体育活动必然生动活泼;若校长无视学生的全面发展,片面追求升学率,置体育教育于不顾,纵然体育教师怀有一腔热情,该校的体育活动依然会死气沉沉。
由此可见,要妥善处理管理中“法治”与“人治”的统一关系,根本在于体育立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管理体育。与此同时,要不断地提高各级体育领导者的素质,切实加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使“人治”在“法治”的基础上发挥其正确的辅佐作用。在法律的统一约束下,通过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将体育管理的各项工作真正纳入科学的规范。
类似的对立统一的体育管理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俯拾皆是,如集中领导与下放权力、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讲求效果与提高效率、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纵向比较与横向对照、定量评价与定性鉴别、环境开放与内部闭合、严格管理与弹性调控、关心培养与任用考察等等,不一而足。
诚然,我们在这里所列举的几个体育管理现象,很可能只反映出诸多体育管理问题中的某个侧面,亦或认识还相当表浅,尚未完全揭示它的本质,然而,如果把我们对若干体育管理现象的思辩,定位在“方法论”的层次上分析,则这种思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对某些体育管理问题的认识升华,而这种认识上的升华,正是我们在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下,开始触及问题深层实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事实上,在当今中国体育管理科学乃至整个体育科学理论的研究中,确应大力提倡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去思考、分析和研究各种实际问题。诚如一些学者所提出的“用唯物辩证法看体育现象”的命题一样,这对我们沿着科学的思路,不断深化对中国体育改革各种问题的认识,在工作中始终把握体育运动发展的正确方向,将是大有裨益的。*
收稿日期:199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