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柏西汉墓簿籍牍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簿籍论文,松柏论文,西汉论文,牍考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320(2010)05-0001-08
2004年底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松柏村挖掘的汉墓M1中,出土了63块木牍,其中包括各类簿册。据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木牍内容包括南郡及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罢癃簿、归义簿、复事算簿、见(现)卒簿、置吏卒簿等。M1的年代为汉武帝早期,墓主人为江陵西乡有秩啬夫周偃[1]。但《简报》只公布了“南郡免老簿”的图版和释文。2009年,荆州博物馆编著《荆州重要考古发现》公布了另外4枚木牍的图版[2](P210-211),除1件为令外,其余3件应分别为《简报》所说的南郡户口簿、江陵西乡户口簿和现卒簿。随后,彭浩、胡平生、陈伟等先生分别发表《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3](P333-344)、《松柏汉简五三号木牍释解》[4]、《简牍资料所见西汉前期的“卒更”》[5]等文,对松柏出土木牍进行了释文和解读,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松柏汉墓出土的南郡各种簿籍对研究汉代的人口情况、户籍的制作和管理、徭役编制等具有重要价值。本文拟在以往释文和研究基础上,对此作进一步的讨论。错谬之处敬请赐正。
一、“二年西乡户口簿”中大男、大女的身份
出土编号为48号的木牍,牍文如下:
上栏:
·二年西乡户口薄(簿)
户千一百九十六
息户七十
耗户卅五
相除定息五户
大男九百九十一人
小男千五人
大女千六百九十五人
小女六百二人
下栏:
息口八十六人
耗口三人
相除定息口三
·凡口四千三百七十三人
牍文的第一行写有“·二年西乡户口薄(簿)”,应是此簿的题名。关于其内容和年代等,彭浩先生文已进行了详细的解说,请参阅。关于此簿中的大男、大女、小男、小女,彭浩先生引述杨联陞先生意见:“据居延汉简,六岁以下为未使男、未使女,七岁至十四岁为使男、使女,十五岁及以上为大男、大女,其使男、使女与未使男、未使女统称为小男、小女。”但彭浩先生认为此簿中“大男、大女的年龄上限应是《二年律令》规定的免老的年龄,到达免老年龄者,不再承担劳役,另行统计”[3](P337)。如果是这样,此簿记录的户口就不包括免老以上老年男女。然而,该簿既然题名为“户口籍”,记有二年西乡的总户数,增加的户数(息户)、口数(息口),减少的户数(秏户)、口数(秏口),大男、大女、小男、小女数,以及总人口数,而且,大男、大女、小男、小女数相加之和(991+1045+1695+642=4373)恰为总口数4373人,因此,此簿性质正如其题名为“户口籍”,记录的户口数包括全部的户数和人口,自然也应包括免老以上老年人口。否则,其簿籍的性质反而变得不明确。因此,此簿中的大男、大女,应指15岁以上包括免老和罢癃的成年男女,小男、小女指14岁以下至刚出生的未成年男女。
二、53号牍应为“南郡事复口算簿”
出土编号为53号的木牍,没有书题。其牍文如下①:
江陵,使大男四千七百廿一人,大女六千七百六十一人,小男五千三百一十五人,小女二千九百卅八人。·凡口万九千七百卅五人。延② 大男八百卅九人,延大女二百八十九人,延小男四百三人,延小女三百六十八人,延口千九百卅九人,其千五百
七人外越。
宜成,使大男四千六百七十二人,大女七千六百九十五人,小男六千四百五十四人,小女三千九百卅八人。凡口二万二千七百五十九人,其廿九人复,二百四人
③中。
临沮,使大男二千三百六十人,大女四千廿六人,小男二千四百一十一人,小女千九百七人。延大男一人。凡
安陆,使大男四百七十五人,大女八百一十八人,小男五百五十八人,小女三百六十九人。·凡口二千二百廿人,其二百廿九人复。
沙羡,使大男五百八十五人,大女九百五十九人,小男六百七十二人,小女四百五人。·凡口二千六百六十一④ 人,其八人复。
州陵,使大男三百九十三人,大女六百卅四人,小男六百七十六人,小女三百八十八人。·凡口二千九十一人,其九人复。
显陵,使大男三百二人,大女六百一十一人,小男三百九十五人,小女二百六十人。凡口千六百八人,复。
便侯国,使大男千七百八十一人,大女二千九百九十四人,小男千九百二人,小女千七百卅人。凡口八千四百
七人,其十六人复。
邔侯国,使大男三千六百廿四人,大女五千六百六十四人,小男五千一百六十人,小女三千四百八十九人。凡口万七千九百卅七人,其千三百五十二复。
襄平侯中卢,使大男千四百九人,大女二千四百七十八人,小男千七百五十一人,小女千七十人。凡口六千七百八人,其百廿三人复。
此牍分别记录了南郡所属部分县道侯国的“使大男”、大女、小男、小女数和人口总数、复除数等。彭浩先生认为,此牍“对各县、侯国内的人口按性别、年龄统计,似属户口类簿册”[3](P339)。使大男、大女“指年十五至免老年龄的身体健全的男、女性”,小男、小女“指十四岁及以下男性和女性”。并且指出,“汉代的户口和人口是分类统计的,除上述各类人口外,在简报中还提到有‘免老簿’、‘新傅簿’、‘罢癃簿’、‘归义簿’等”[3](P339-340)。彭浩先生把53号木牍文看成是与“免老簿”、“新傅簿”等一样的分类户口簿,提出了很好的理解方向。
此牍上栏第一行称“使大男”,而非“大男”。“使大男”作为一个概念出现,据笔者所知是首次。笔者赞同彭浩先生对使大男、大女的理解。使大男、大女指15岁至免老身体健康可使役的成年男女,不包含免老和罢癃。免老、罢癃基本上不承担国家法定的徭役赋税。笔者将松柏出土免老簿、罢癃簿、卒更簿以及53号木牍数字综合作成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除安陆、邔侯国外,其余县道侯国的免老数、罢癃数都高于复除数,由此可以证明复除的对象不包含免老和罢癃,这是因为免老和罢癃本就不计在课口(这里使用的隋唐时概念,即需课赋役的人口)之内。进而可进一步反推,53号木牍簿籍中的“使大男”不包括免老和罢癃,而只能是15岁以上至免老的健康男子。相应的,此簿中的大女也应当与“使大男”一样,指15岁以上至免老的健康女子,即有算义务的女子⑤。
但是,关于此簿中的小男、小女,笔者认为应当指7岁至14岁需交纳口钱的使男、使女,而不包括6岁以下的幼儿。因为如果此簿的成年男女中不包括免老和罢癃,而只包括那些有算义务的人口,而M1中同出有免老簿、新傅簿、罢癃簿、归义簿等有关课役的专门类户籍,那么可以推想53号木牍簿籍也应属此类户籍。此簿中15岁至免老的健康男子和女子同记一簿的原因应当是因为他们都有算的义务。由此可推,此簿中的小男、小女应当是需交纳口钱的7岁至14岁的使男、女,这样才可找到使大男、大女与小男、小女之间的共通性,明确此簿的性质。这一推论还可以从“二年西乡户口簿”与53号木牍江陵的人口比例得到间接证明。西乡大男与江陵“使大男”的比例为1∶4.76,大女之比为1∶3.98,小男之比1∶5.09,小女之比为1∶4.58。四者比例大体相当。也就是说,53号木牍中小男、小女所占比例和“使大男”、“大女”在江陵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大致相当。由于使大男、大女只是15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一部分,那么,相应的,53号木牍中的小男、小女也只应占14岁以下儿童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如果认为53号木牍中的小男、小女指14岁以下至0岁儿童,那么,小男之比就会上升为1∶10.2,小女之比为1∶9.2,这样的比例过于失衡。因此,53号木牍簿籍的性质应为专门登记南郡各县道侯国有算和口钱义务的人口数以及复除数的簿籍,汉魏三国时期承担赋役泛称为“事”,故此簿或应称作“南郡事复口算簿”。
由此也可以看到,此簿和“二年西乡户口簿”对大女、小男、小女的定义不统一,这或者因为此时尚未形成规范的用语,而到了居延汉简时代即西汉中后期,由于长期的行政实践,已将这些用语进行了规范;或者此簿籍中的大女、小男、小女前均省略了“使”字。
三、47号木牍“南郡卒更簿”
出土编号为47号的木牍,牍文如下⑥:
第一栏:
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七更,更百⑦ 九人,余卅九人。
秭归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阳,余八人。
夷陵百廿五人,参更,更卅六人,余十七人。
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卅七人。
醴阳八十七人,参(叁)更,更二人,受秭归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孱陵百八人,参(叁)更,更百卅六人⑧,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人,临沮三十五人。
州陵百廿二人,参(叁)更,更卅七人,余十一人。
沙羡二百一十四人,参(叁)更,更六十人,余卅四人。
安陆二百七人,参(叁)更,更七十一人,不足六人。
宜成千六百九十七人,六更,更二百六十八人⑨,其五十八人助孱陵,余八十九人。
江陵千六十七人,参(叁)更,更三百廿四人,余九十五人。
临沮八百卅一人,五更,更百六十二人,其卅五人助孱陵,廿九人便侯,余卅一人。
显陵百三人,参(叁)更,更
四人,余十一人。
第二栏:
邔侯国二千一百六十九人,七更,更二百七十一人⑩,其一人助便侯,廿九轶侯,余二百二人。
中卢五百廿三人,六更,更八十四人,余十九人。
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参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邔侯一,临沮廿九(11),余廿三人,当减。
轪侯四百六人,参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廿九人,余廿三人,当减。
·凡万四七十人。
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
此牍无书题,从内容看应就是《简报》所称“见(现)卒簿”。彭文认为此牍内容是“南郡属县和侯国的用卒数量”,但没有给其定名。陈伟先生将其定名为“南郡卒更簿”[6],可从。
牍文的第一个数字如“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秭归千五十二人”等,应是县(或道或侯国)现有卒的总数(12)。卒即傅籍的正卒(详见后文)。第二个数字如“七更”、“九更”、“三更”等,如彭浩先生所说,指卒分为几批(更)服役,“七更”即分为七个更次。第三个数字如巫“更百卌九人”,指每更的人数,各县(或道或侯国)每更的人数是固定的(13)。第四个数字有的县(或道或侯国)为“若干人助某县”,有的县(或道或侯国)为“受某县若干人”。前者指从本县(或道或侯国)每月更卒中抽调若干人支援某县(或道或侯国),后者指每月从某县(或道或侯国)接收调配来的卒数,两者可以完全对应。进行这样调配的原因,应是前者更卒人数充裕,超过了本县(或道或侯国)每月用卒的需要,而后者卒数不足,无法满足更役的需要,故从前者抽调若干卒支援后者。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并非所有的县道侯国都需要调配;第二,这些调配的卒必须是每月调配的,而非指特定的某一个月。第五个数字,有的县(或道或侯国)为“余若干人”,有的县(或道或侯国)为“不足若干人”,如巫“余卅九人”、安陆“不足六人”,这应是将卒总数按若干更、每更若干人分配,并在县道侯国之间进行调配后的余数或不足数。计算方法是:
有余的情况:卒数=每更人数×更数+余数
不足的情况:卒数=每更人数×更数-不足数
某县(或道或侯国)抽调卒支援他县(或道或侯国)的情况下,计算时不必考虑抽调卒的因素,但是在计算某县(或道或侯国)接受他县(或道或侯国)调配卒的情况时,则需要考虑这一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卒数=(每更人数-受人数)×更数+余数(或-不足数)(14)
按照上述公式对此簿中的数字进行核算,可发现只有巫、临沮两县不吻合,其余县道侯国的数字均吻合。临沮的数字相差10人,“临沮八百卅一人”的“卅”若为“”,其数字就可吻合(见表2)。因此怀疑记录抄写时可能误将“
”写作“卅”。巫县相差较多,牍文记录的卒数为1115人,而对牍文计算的结果只有1082人,比牍文记录的1115人少33人,不知何故。不排除官吏误写的可能,但是巫县在牍文第一行,第一行就记录或抄写错误,实在有些难以理解。
“南郡卒更簿”倒数第二行的“·凡万四七十人”,显然是总计数,即南郡现有总的卒数,即各县道侯国卒数的总和。“凡万四七十人”,彭浩先生认为“四”下有脱字,可能是“百”字[3](P342),则其总数为10470人。然而,将各县道侯国卒数相加后的总数为10530人,比牍文记录的10470人多60人,若将其中临沮县的831人改为841人,那么,总计为10540人,比牍文记载的相差70人。如何会出现这样的误差?或许与巫县数字不合有关,但即使将巫县1115人改为1082人,数字仍然不吻合。最后一行为“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月用卒应是各县道侯国每更人数相加后的总和。将牍文中各县道侯国每更人数相加后,其和为2220人,即:
149+116+36+54+42+146+37+60+71+268+324+162+44+271+84+186+170=2220
比牍文的2179人多41人,数字不吻合(19)。若考虑到县(道侯国)与县(道侯国)之间卒的调配因素,如果在调出县(道侯国)计算了月用卒数,那么,在接收县(道侯国)就不应计入,若计入则属重复计算。例如秭归抽调17人助醴阳,这17人显然包含在每更116人中,也就是说已被计算在全郡月用卒内,那么,在计算醴阳月用卒时就不应当再计入。但若把这类数字全部刨除,即减掉醴阳受秭归17人,孱陵受宜成58人、临沮35人,便侯受邔侯41人、临沮29人,软侯受邔侯29人,那么,
2220-17-58-35-41-29-29=2011
月用卒数为2011人,仍然与牍文的2179人不符,少了168人。
那么,“南郡卒更簿”中的“卒”到底指什么?所服的“更役”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徭役抑或兵役?彭浩先生认为合于《汉书·食货志》“月为更卒”颜师古注:“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也。”[3]陈伟先生也将其理解为更卒,但对于更期作了更进一步的探讨[5]。由于传世文献对秦汉时期卒、更役的记载多歧,现代学界的认识也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可借此牍的出土作更深入的讨论。
由于53号木牍记载了南郡所属部分县道侯国“使大男”的人数,为我们分析卒在各县道侯国户口中所占比例提供了条件。笔者将记录有使大男数的县道侯国的使大男数与卒数进行对比(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到,州陵至便侯国“卒”占“使大男”的比例为20.8%—59.9%,平均为36.1%。也就是说,卒只占使大男(15岁以上至免老的健康的男子)的1/3。若将“复”和“延大男”的因素考虑进去,除安陆、江陵、邔侯外,对整体比例影响不大,何况复除并不仅仅针对男性,还包括大女、小男、小女。那么,决定是否为卒的必要条件是什么?结合文献,其答案应当就是傅籍者。汉代傅籍的起始年龄前后有变化,秦时为17岁[7](P7)[8](P15),景帝二年时改为20岁(20),昭帝时为23岁。终止年龄也有变化,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可知,在免老(21) 之前有皖老,皖老服半役(22),应当就是除籍的年龄,后一律改为56岁(23)。由于傅籍的年龄只占使大男年龄段的部分时段,傅籍者的数量小于使大男数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此簿中的卒应指傅籍者,此簿是记录南郡所属县道侯国各自拥有的卒数,以及如何安排服更役的簿籍,可称作“南郡卒更簿”。
四、南郡簿籍中的造假数字
笔者将53号牍“南郡事口算簿”各县道侯国使大男与大女、小男与小女数的比例,以及各县道侯国男性、女性的比例数进行了统计(见表4)。由此可以看到几个奇怪的现象:第一,在有算义务的人口中,使大男的比例远远低于大女数,两者总数之比为100∶160;第二,在需交纳口钱的人口中,小男、小女的比例恰恰相反,小男的比例远远高于小女,两者总数之比为的153∶100;第三,从有算、口钱义务的男性、女性比来看,又大致平衡,两者总数之比为100∶108,女性略高。
我们再来看一下48号木牍《二年西乡户口簿》的人口比例(参见表5),同样是大男的比例远远低于大女,小男的比例远远高于小女,其比分别为100∶171和163∶100,而男性总数的比例虽然也低于女性,但差距缩小了很多,为100∶115。这一情况与53号牍的比例情况基本一致。
南郡簿籍反映的南郡人口比例情况,显然不符合人口自然规律。现代中国汉族男女出生时性比为107∶100,在世界各民族中最高[9]。男性略高于女性,但男婴死亡率却高于女婴(24)。彭浩先生认为二年西乡小男、小女比例严重失衡,“显然是强烈的人为干扰所致,反映当时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风气”[3](P338)。彭先生应是指当时存在杀女婴现象。的确,中国古代普遍存在杀女婴现象(25),但是,即使考虑到杀女婴的现象,南郡小男、小女的比例也太过悬殊。而且,如果小男的比例远远高于小女,那么,相应的大男(包括使大男)的比例也应高于大女,但是情况却恰恰相反。或以为这种情况与秦汉之际有较多的成年男性死于战乱有关。然而,“据墓主周偃自占功劳文书所记履历,于武帝建元一年(前140)任江陵西乡有秩啬夫”[3](P336),“第48号牍《二年西乡户口簿》的‘二年’有两种可能,即武帝建元二年或元光二年,似以武帝建元二年可能性最大”[3](P333)。武帝建元二年(前139)距汉高祖统一中国(高帝五年——公元前202年)已过去63年,秦汉之际时的人口比例已通过人口的自然更替完成了一个轮回,特别是使大男、大女这一15岁至免老人群,应当全部是汉统一后出生的。因此,其男女比例的失衡应是其他因素所致。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笔者认为“二年西乡户口簿”、“南郡事口算簿”、“南郡卒更簿”中的数字并非真实的数字,而存在人为造假因素。其主要表现为瞒报、谎报15岁以上成年男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以逃避国家的法定赋役。因为15岁以上至免老的成年男子是国家赋役的基本和主要承担者。瞒报、虚报的直接结果是需服算义务的“使大男”以及需服国家正役的卒的数量远远低于实际人数。由于使大男和卒的数量大幅度减少,小男、使男、罢癃、免老的数量必然会相应增加,而在总人口数和男女总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大男与大女比、小男与小女比、使大男与大女比、使男与使女比、卒与使大男比等严重不平衡。由此可进一步推断,松柏出土南郡免老簿、新傅簿、罢癃簿、归义簿、复事算簿等有关赋役的簿籍,可能均相应存在造假行为。
这一推测可以从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中找到凭依。《后汉书·刘隆传》载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年,因“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遂“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这就是著名的“度田事件”。虽然被称作“度田事件”,但当时光武帝下诏“检核”的应不限于垦田,还应包括户口、年纪。而后代关于户口、年纪不实以避赋役的记载不绝于史书,此处不赘。出土材料方面,高大伦在《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发表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一文,通过缜密翔实的考证,证明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西汉后期东海郡《集簿》中的户口统计与实际情形有较大出入,尤其是少儿和高龄人口数。
那么,造假者是谁?汉代实行户籍自行申报政策,每年八月各家各户要到乡申报家庭人口变更情况,乡据此制成各种簿籍,上报到县。县汇总后,制成县簿籍,上报到郡。郡在县簿籍的基础上,制成郡簿籍,上计时上报中央。因此,造假作伪行为首先应发生在户籍制作的第一个环节,即各家各户在申报户籍情况时,为了逃避赋役,瞒报、虚报成年男子的年龄和身体情况。照例,乡以上至郡地方政府对户籍的申报、登记负有直接监管、核实的责任,若每一级政府都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体家庭的虚报、瞒报行为完全可以被发现,并加以纠正。但是,松柏出土南郡簿籍却出现如此严重的数字作伪的情况,它至少表明南郡各级政府在户籍、赋役的登记、管理上严重失职。而且,不仅如此,从尹湾汉墓出土《集簿》的情况可推知,地方政府或者为了政绩,或者因为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因为腐败,都会成为簿籍作伪的共谋甚至始作俑者。松柏西汉墓簿籍牍是反映中国古代吏政之弊的又一个有力实例。
收稿日期:2010-03-26
注释:
① 此释文在彭浩先生释文基础上进行了标点,以便理解。
② 彭浩先生释作“延”,认为指“来自外地的移民”[3](P339)。胡平生先生认为“延”及下文彭文释作“外越”的“外”均应释为“死”[4]。
③ 彭浩先生认为“”疑读作“阺”。《说文》:“阺,秦谓陵阪曰阺。”段注:“大阜曰陵,坡曰阪,秦人方言皆曰阺也。”牍文“二百四十四人
中”,即住在山中的居民[3](P339)。胡平生先生认为“涅”应读作“
”,通“氐”。“二百四十四人中
”,指244人前往氐人地区服役,或作战,或进行运输等后勤任务。[4]
④ 彭浩先生释作“二”,此据胡平生先生《松柏汉简五三号木牍释解》文改。
⑤ 关于两汉三国时期的“算”的问题,请参见拙文《从出土“算”、“事”简看两汉三国时期的赋役结构》,待刊。
⑥ 此释文在以往释文基础上略有修改,修改部分将专门注出。
⑦ 以往释文将简文中的“”全部改写作“四十”,“卅”写作“三十”,“廿”写作“二十”。本释文按照原简恢复为“
”、“卅”、“廿”。
⑧ 彭浩先生释文作“更百四十六十人”,“六”后的“十”为衍字。
⑨ 从图版和数字统计来看,原释文“更二百六十一人”中的“一”应为“八”。
⑩ 从图版和数字统计来看,原释文“更二百八十一人”中的“八”应为“七”。
(11) 原释文作“受邛侯四十一[人]临沮廿九[人]”,本释文未加[人]。
(12) 彭浩先生认为是县或侯国“用卒的人数”[3](P341)。
(13) 对此,陈伟先生有不同看法。他认为西汉前期卒更普遍实行三更之制,即每隔两个月,就更一月。或到郡或到县就更。松柏47号木牍可能属于在南郡郡中就更的簿籍,四更以上的县,其更卒分四更、五更、六更、七更或者九更践更郡中;其他的当更时间,则大概是在县中就更。他们在郡县就更的合计,仍应是三更,即休更二月、践更一月[5]。
(14) 本文完成后,见到陈伟先生文,其计算方式不同。他列举醴阳的例子,列公式为:[87+(17×3)]-42×3=138-126=12[5]。亦即:[卒数+(每月受卒人数×更数)]-每更人数×更数=余数。
(15) 彭文已指出这一错误,认为牍文记“余三十九人”或有误。按:失误也可能发生在“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上。
(16) 彭浩先生文认为醴阳、孱陵、宜成、临沮、便侯国、轪侯国数字均有误。广濑薰雄[6]和陈伟[5]先生认为醴阳、孱陵、便侯国、轪侯国4个数字无误。笔者同意广濑和陈伟先生意见。
(17) 广濑薰雄[6]和陈伟[5]先生认为宜成数字有误。笔者认为简文“更二百六十一人”中的“一”应释为“八”,若以268人来计算则无误。
(18) 以往论者已指出此数字有误。
(19) 彭文认为月用卒2179人,与各县、侯国每更人数之和相合。
(20) 《史记·孝景本纪》:“男子二十而得傅。”
(21) 《二年律令·傅律》简356:“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22) 《二年律令·傅律》简357:“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皖老。”简407:“皖老各半其爵(徭)员,入独给邑中事。”
(23)《汉书·高帝纪下》颜师古注引如淳说:“《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24) 据现代医学统计,男性在胎儿期的死亡率较女性高12%,男性在新生儿期的死亡率较女性高130%,在新生儿期,男婴更容易患严重的细菌感染,以及主动脉和肺动脉畸形[10](P37)
(25) 《韩非子·六反》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妊,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太平经·分别贫富法第四十一》云:“天下所以杀女者,凡人少小之时,父母自愁苦,绝其衣食共养之……少者还愁苦老者,无益其父母,父母故多杀之也。”参见彭卫、杨振红《汉代妇女史》,第四章《育子》,杭州出版社2010年待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