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问题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权论文,启示论文,农村土地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模式
当前,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益加速。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
(一)交易平台推动
即政府投资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通过建立流转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体系,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市场交易程序,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双方搭建交易平台。如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有服务大厅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大厅内设土地流转信息联络、收益评估、合同鉴证等窗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同时,政府要求各村或居委会设立服务站,明确村会计为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报送各村待转出土地信息和土地需求信息。三年时间内,该市场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1.3万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涉及4000多户农户,亩均效益达到7500元。根据对该市68户转入土地农民的调查,2007年,他们的亩收益达到10260元,是原承包经营农户收益的20.8倍。
(二)财政杠杆撬动
即政府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并配合各种政策鼓励农民成片流转土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同时对流转操作进行严格的规范。如山西省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形成10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并签署规范流转合同的农户给予每亩100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对土地入股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涉农扶持项目也向土地流转面积大、经营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倾斜。实践证明,财政扶持对于土地规范流转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
(三)专业大户带动
即种粮高手、养殖大户等专业能人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对农村土地实现集中连片开发,形成规模经营。一般承包大户的经营面积在几十亩左右,大的也一般在100亩左右,这样的家庭农场规模比较适合目前的农业生产力水平,经营农户的收入也比较可观。从长期看,经营大户的流转目前在农村中占大多数,并且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四)龙头企业拉动
即农业龙头企业为保证原料供应的数量和质量的稳定,从当地农村基础条件出发,以各种方式整合农村承包土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当前,由龙头企业合作流转土地,是很多地方政府比较鼓励的。但应该注意的是,龙头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这些风险都有可能给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如何保护农民利益,则是采取这种流转模式时所必须慎重考虑的。
(五)合作组织发动
即以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理评估,折合为股份,整合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如江苏苏州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2007年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1个自然村117户农户自发将2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作价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一亩耕地折成一股,以每亩土地5000元的作价标准,形成注册资本120万元,并以横泾上林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名义正式参与对外经营活动。村里土地全部入股集中经营后,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2008年合作社更名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换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整个行政村1 132户农户全部入股,入股土地面积增加至3094亩,注册资金达到1547万元,合作社总收入超过300万,其中用于入股农户分红超过190万元,农户每亩保底分红也由起初的600元增加至660元。实践证明,由于专业合作社在运转方式上更多地体现了作为成员的农民的平等参与,体现了“人和”的特征,因此能够比较充分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上述各种模式并不一定是完全独立的,通常是几种模式结合在一起,例如龙头企业往往需要通过股份合作社充分发动农户,从而实现对土地流转的间接拉动;财政杠杆往往培育壮大了股份合作社、农业经营大户以及龙头企业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可能通过有形市场实现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产生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两难问题”
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对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不再拥有支配权,从而也就不能直接消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一方面,这就造成农民与其他农产品消费者一样需要购买农产品,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农民需要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入,才能够放弃对自己所需农产品的生产,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受让方需要对土地转入产生获得收益的预期,才有可能产生土地转入意愿。这就形成农产品价格波动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两难问题”:如果农产品价格上涨,使得转出土地的农民需要购买的农产品价格上涨,从而造成其福利的损失,这样可能提高农民转出土地的经济风险,从而阻碍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并且有可能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的稳定造成影响;如果农产品价格下降,又会减少土地转入方获得的剩余,影响土地转入方的转入意愿,从而也会影响土地流转市场的稳定。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就是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即既要稳步扩大农地的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因此而造成的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与现行制度之间的矛盾
1.以土地入股合作社需要法律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如果将土地转包、出租理解为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土地合作社甚至土地股份合作社都没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在经营范围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并没有提到土地的相关内容,目前政策上也没有对土地合作社有明确的规定,地方的政策大都在鼓励和扶持,但究竟如何运作、如何规范,仍然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探索的问题。
2.农民以土地向公司入股带来了新问题。目前,一些地方允许农民以土地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一旦公司破产清算,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就造成农民有失地的危险。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并没有将公司纳入允许的范围。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允许农民以土地入股龙头企业,应该慎重考虑,不可操之过急。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信用社进行抵押贷款容易带来失地风险。现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只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例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权法》也已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不能用来抵押担保。目前一些地方为了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民贷款而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抵押权。例如,山东省枣庄市徐庄土地合作社社员获得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可以到信用社进行抵押贷款;宁夏同心县农村信用联社2006年在河西镇和王团镇开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等等。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结构的做法,但其中潜藏的农民失地风险,不能有丝毫大意。
(三)在经济上可能造成的问题
1.保证农户高收益的土地转入方较难寻找。无论何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需要保证农民基本的收益,股份合作制情况下还需要土地转入方能够支付分红。而土地流转不能够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所以农业经营的收入就决定了土地转入方对租金、分红等的支付能力。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较强的土地转入方是各种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土地流转与其他商品市场类似,供求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土地转入方寻找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使是能力较强的土地转入方也面临着自然、市场和经营的三重风险,因而较难保证土地流转的高收益。
2.流转的土地转难以集中连片。土地转入方往往要求土地能够连片转出,以便于规模经营。问题在于,即使在同一个村,农民的情况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有的农户愿意转出,有的不愿意转出,造成土地无法集中连片,从而给转入方进行规模经营造成困难。
3.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客观上给土地流转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本世纪以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尤其是农业税的取消和各项补贴的发放,给广大农民带来了极大实惠。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即使耕种积极性不高,但为了享受惠农政策,宁可粗放耕种甚至撂荒,也不愿意将土地转给别人经营,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经验与启示
(一)必须保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到实处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的前提,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的制度基础。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要始终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保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到实处。在实际工作中,要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大土地确权力度,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登记,体现物权法定、登记公示的效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依法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严禁直接或间接剥夺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
(二)必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要通过建立有效、灵活、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政府应避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直接的行政干预,但有形市场建设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同时,要积极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另一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使得相关规模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民间金融、技术承包等渠道,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实现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
(三)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
要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做到“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流转的底线。只有这样,才能使有条件的农民愿意转出土地,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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