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几个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04)01-0118-05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改革开放每前进一步,原来的分配制度都遇到挑战,引起人们的思考,最后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我国分配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表明中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认识更加深刻和明晰化。同时,它也引起了人们更多的思索:如何理解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劳动和其它生产要素都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是否具有科学性,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否会否定劳动价值理论,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目前学术界尚不完全一致。本文也就几个问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存在相通之处
一般来说,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前者以公有制为基础,后者以私有制为基础。但是,马克思在提出和论述按劳分配的时候,确实又是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出发的。他在《资本论》中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人们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产品也属于公共所有。其中一部分重新用于生产,依然归社会所有;一部分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用于个人消费,消费品按劳分配因此成为可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p95)。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进一步论述了,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生产资料是共同占有的,每一个人在生产中向社会提供的只有劳动。“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而每个人的劳动还存在重大差别,“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这种差别是被社会默认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是被默认的不同等的“天然特权”(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10-12)。正因为生产资料属于社会公共所有,而劳动能力还是个人所有;换言之,生产的客观要素归公共所有,主观要素归个人所有,而且在量上存在差别,才使按劳分配既成为可能,又成为必要,从而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原则。
在这里,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地说劳动力或劳动是生产要素,按劳分配是在劳动要素中分配的,但是内涵了这个意思。因为生产的主观要素是劳动者所有的,客观要素是公共所有的。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不以所有者的身分参与分配,只以社会扣除的形式,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和用于社会后备及保险的部分,预先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然后将消费资料的一部分按公共消费需要扣除,剩余的按劳分配,即在劳动要素中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生产的客观要素也存在多种所有制。马克思也许会认为客观要素也应当参与分配。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不能是事实。马克思无论在分析自由人联合体还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时,都是以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为背景的。这个思想说明了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没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就没有按劳分配。因为生产资料公有,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分配社会产品,只能根据自己提供的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同时它也内涵着按劳分配是根据劳动力要素的所有权分配的。就这个意义上来说,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既是不同的分配原则,也存在相通之处。相通的基础在于劳动(或劳动力)任何时候都是生产的主观要素,属于劳动者自己。鉴于此,对于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就不宜绝对化。既要看到它们的根本区别,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把它们绝然对立起来,以为任何时候两者都是誓不两立的,也似有不妥。
二、市场经济下不仅劳动、而且其它生产要素都要参与分配,包括全民所有的生产要素
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但是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又从来都没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真正实现过。不论是在前苏联还是在我国,虽然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不过都不是马克思设想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究其原因,仍然是因为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上存在差别。马克思阐述的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单一社会所有制和没有商品交换的产品计划经济为背景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而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我国都存在两种公有制,相应地存在着实质性的商品交换和“形式上”的商品交换,因而,无论就分配的主体、分配的程序和劳动测量的尺度来说,都有其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的特点。不过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公有的生产资料除了银行贷款要付利息以外,其余的基本上都没有以所有者的身分参与分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维持生产与再生产以及政府部门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主要是采用直接社会扣除的形式满足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统收统支,政府在统支中扣除了上述需要的各种费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也先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等费用。
改革开放以后,情况进一步发生了变化,除了公有制以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改变了的所有制结构要求相应的分配结构,不仅劳动要素要参与分配,多种所有制的其他要素都要求参与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13)。分配结构决定于生产结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98)。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分配结构,分配权是所有权的实现。多种所有制必然要有多种分配方式相适应,因此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同时存在。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要素也要参与分配。因为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占有或公共占有的生产资料是没有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的,他只把它作为按劳分配的先决条件加以思考,对社会再生产及管理职能的需要,如前所述,是通过社会扣除的形式提供的。至于社会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以谁为中心或代表,以及它怎样行使所有者权利等,这些问题马克思没有涉及。他说的社会所有或公共所有实际上是无所有。也就是劳动者利用不归任何个人或社会集团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所以产品在做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才有可能在劳动者中间进行分配。可是我国今天的情况不同,不说集体所有制有明确的所有者,就是全民所制也有明确的所有权。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国资委代表国家监管国有资产,并以所有者身分参加国民收入分配,使国有的生产要素取得相应的报酬。这些报酬也是所有权的实现。不然,无偿使用国有生产要素,包括土地、湖泊,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增量流失,把国家应得的收入转给使用的企业或个人,也因此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增加了新的社会矛盾。
三、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只能按劳动贡献分配
劳动有三种存在形态:潜在的、流动的、凝结的。潜在的劳动是劳动能力,是可能性上的劳动;流动形态的劳动是劳动力的支出,是劳动的过程;凝结形态的劳动是物化了的劳动,是劳动的成果。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劳”是流动形态与凝结形态统一的劳,是以劳动时间来计量的劳动量。他说,每一个生产者的劳动,“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里通行的是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劳动量是以劳动时间计算的,“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11)。以劳动时间计算劳动量的劳当然是“流动形态”或“凝结形态”的劳。由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单一的社会公有制、社会统一经营、没有商品交换,生产和需要是一致的,不存在产需矛盾。在这种条件下,每一个人都直接是社会的一个成员,他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他付出多少劳动量,在社会总成果中就凝结多少劳动量。流动形态的劳动与凝结形态的劳动是一致的。又由于社会统一核算,社会根据每一个人的劳动量分配消费品。以流动形态或凝结形态的劳动量为尺度,领回凝结形态的劳动产品。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种分配方式是完全合理与可能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这些条件,使按劳动量分配成为不可能。
首先,市场经济下的微观经济主体多元化,使劳动者的劳动不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它必须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即经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劳动者在每一个企业从事劳动,成为企业劳动的一部分。企业的劳动成果即产品只有销售出去,被社会所承认,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如果货不对路,产品销售不出去;或者某个环节出了毛病,产品质量不好,低价销售,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就是无效劳动或低效劳动。尽管消耗了那么多的劳动量,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这样,按劳分配的劳就不能以流动形态或凝结形态的劳动量为尺度,只能在已经销售出去的、被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果中进行分配。而这种分配无法再以时间来计算劳动量,只能根据每个人在劳动成果形成中的劳动贡献来分配。
其次,马克思论证的按劳分配只是劳动者之间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而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不仅仅包括这一层,还包括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分配关系处理原则的一层。我们今天讲以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中的按劳分配指的主要就是这一层。在劳动与资本的分配中,必须有共性才能比较,以正确处理它们间的分配关系。而这种共性不能是要素的投入量,比如劳动量和资本量,因为劳动和资本是不同性质的要素。前者是能动的,后者是被动的,它们在财富生产过程中作用不尽相同。在劳动和资本要素内部可以按照投入或消耗的数量来分配,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但是在劳动和资本之间绝对不可以根据数量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关系也表明按劳动量分配已不现实,按劳动贡献分配成为必要和可能。只有贡献才是劳动和资本都可以接受的条件。
再次,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使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变得复杂了,能否按劳动量分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逻辑推理来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为主体是由公有制为主体决定的。但仔细思考起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因果联系或对应关系,有公有制为主体,就有按劳(动量)分配为主体。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但又不是单一的,有公有制就可能有按劳(动量)分配,还要看它的经营方式和实现形式。马克思在论证这个问题的时候,事实上包含了经营方式的条件。他假定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社会统一经营,统一核算,每个劳动者直接向社会提供劳动,社会直接面对劳动者进行分配。在这种条件下,按劳动量分配成为可能。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公有制经济,集体的由集体经营,国有的由国家经营,既是公有,又有不同范围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按劳动量分配也是完全可能的。可是今天的公有制已采取了多种实现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它是否还具备成为按劳动量分配的充分条件呢,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农村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劳动者的收入很难说还是按劳动量分配的。又比如股份制经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已经明确指出,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循此思路,单一的国有制企业会越来越少。除了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诸如军事工业等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外,其余的国有企业将会以多种形式转让或实行股权多样化,变为多种所有制的“混合”经济。目前,天津市的混合经济已经达到60%以上(注:天津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N].经济日报,2003-10-08.),其他各地也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国有资产的并购重组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混合制”经济不是“板块式”的混合,而是“交融式”的混合。相应的企业职工也不是按照不同所有制划分的,一部分是国有的,一部分是非国有的或其它性质的,而是采取统一的合同制形式,由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确定的。职工的个人收入分配也不能实行不同的原则,有的按劳动量分配,有的按其他原则分配。分配原则只能有一个,按劳动贡献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职工都是混合制企业的职工,按贡献分配较为实际。此外,就是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也由于采取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职工按劳分配也会出现新的特点。
最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只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不是惟一的原则,还有一部分消费品是通过公共消费的形式分配的。公共消费是由公共消费基金支付的,公共消费基金是在按劳分配之前由社会统一扣除,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满足人们共同消费需要的。而市场经济下的分配主体是企业。企业虽然要负担职工部分医疗统筹费和养老保险金等,但大部分医疗保险费用,特别是住房和文化教育费用正在纳入职工工资,由职工个人支付。对企业来说,工资是付给劳动的报酬,是企业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支付了工资,职工个人的生活开支自然要由职工个人负担。我国政府每年用于科技教育、公用事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也不少,而且逐年增加。但随着市场深化和体制转变,这些支出多来自于公共财政资金,不同于与按劳分配相对应的公共消费,也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情况。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经营企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自企业上缴收入。上缴收入一般是先前确定的,类似于工资收入分配前的社会扣除。以此为来源的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科教文卫、公用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费用,有的用于全民,有的只用于公有制单位的职工,如公费医疗、职工教育等,这些具有满足共同需要的公共消费的性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已不直接经营企业,国家财政收入的构成已由企业上缴收入为主变成了基本上就是各项税收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支出服务于社会公众,包括在境内居住和从事经营的国外居民和企业。这样由公共财政支出的公用事业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费用,同作为按劳分配之外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形式之一的公共消费不同。由此也改变了按劳动量分配的客观条件,使按劳动贡献分配成为必要。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量分配的原则已不适应了,只能按劳动贡献分配。按劳动贡献分配是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现实形式,是赋予了新的含义的按劳分配。
四、按劳动贡献分配的两个层面及其趋势
按劳动贡献分配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劳动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关系中要按贡献分配;二是在劳动要素内部的各个劳动者之间按贡献分配。
在第一个层面上,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思想是逐步形成的。以前人们只认为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原则。改革开放以后,个人投入生产经营的资源在种类上逐渐增多,除了劳动,还购买债券、股票,有的还投入专利技术,出租房屋等,于是逐步出现了其他分配方式。1981年开始正式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补充”改为“并存”,即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到1997年,十五大的报告进一步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概念,指出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又增加了“贡献”二字,并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样,按贡献参与分配作为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原则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明确起来。
所以要按贡献分配,是因为劳动和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都做出了贡献。按贡献参与分配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它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造福人民和子孙后代。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富生产离不开劳动、资本等多种生产要素,无论是它的物质形态还是价值形态。从物质形态看,“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一切商品体都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结合的产物。作为价值形态,劳动虽然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但资本等物质要素不仅是劳动创造价值的物质条件,而且新的商品体还是价值的物质担当者。商品的价值就凝结在商品的物质实体之内,没有商品的物质实体,也就没有商品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物质要素在价值形态的社会财富创造中也做出了重要贡献,理所当然的应参与分配。不论什么要素都按贡献参与分配,这对劳动和资本等才是公平的。按贡献参与分配不等于否定劳动价值理论,相反的完全可以用劳动价值论加以说明。
那么,劳动贡献的趋势如何?劳动在与资本等多种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中占据的分额是趋于增加还是趋于减少?从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看,他们的体力劳动贡献在下降,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科技与管理对经济的贡献率在不断地提高,有的发达国家已经达到或超过了80%。科技与管理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科技与管理因素的重要性反映了复杂劳动的重要性。社会经济越发展,科技越进步,复杂劳动与脑力劳动的贡献越大,按劳动贡献取得报酬的分额也会越大。我国的科技没有发达国家的水平高,体力劳动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同时,根据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我国也正在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积极推进高新技术发展。智力与脑力劳动的贡献也在不断上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以劳动贡献的分配为主体,表明在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中,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分额是最大的。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经济实际,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引伸和发展。
在第二个层面上,也就是在劳动要素内部,在各个劳动者之间按劳动贡献分配。劳动者按劳动贡献参与分配,如前所述,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经验的积累。改革前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量分配的。转向市场化改革以后,企业工资逐渐加大了市场化成分,由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工资与效益挂钩,到试行岗位工资制,看重绩效和贡献,总的看是朝着按业绩和贡献分配的方向走的。所以,十六大明确按劳动贡献分配也是近些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
按劳动贡献分配在劳动者之间的趋势如何?或者说,劳动者间的劳动收入差别是趋于扩大还是趋于缩小,这个问题本身很复杂,并且不同视角的劳动者群体有不同的情况。粗略地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部分行业与企业之间,由于劳动条件和生产效率不同,同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不同企业收入不一样。在城市比在农村、在经济发达地区比在经济落后地区、在某些垄断行业或企业比在另一些非垄断行业或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报酬,这正是当今劳动力和人才朝此方向流动的深刻原因,也是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部分原因。城乡和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除了劳动收入以外,还有非劳动收入,如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收入。城乡与部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是当前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解决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要解决和调节这方面的问题。劳动者间的劳动收入差别今后一个时期内在部分人中可能还会有所扩大,长期看会缩小。在少数行业内部差别小的现象目前也存在,不论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大体平均、略有差别”的情况也还有。平均主义影响不是分配中的主要倾向,但也值得注意。进一步克服平均主义,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也是必要的。无论是当前差距过大的人群还是差距小的人群,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推进,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全民素质的提高,劳动收入的差别最终都会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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