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若干问题论文_黄首华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若干问题论文_黄首华

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70206

摘要: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多,使得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多种索赔纠纷事件,为了保证索赔事件的有效解决,要在合同索赔时效期间做好索赔处理。本文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有关问题展开讨论,旨在发挥施工合同在工程索赔事件处理上的作用,平衡合同各方的效益,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开展上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索赔时效;施工合同

前言:建设项目合同索赔事件从发生到解决可能由于时间过长而导致合同纠纷真相模糊,使得施工索赔纠纷无法得到公正解决,并且不利于建筑工程顺利进行。通过确定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索赔时效,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促使索赔纠纷在有限时间得以解决,以便保障合同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在探究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有关问题时,需要明确合同法律效力并确定其适用范围,以便为索赔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作用

(一)实体作用

发挥施工合同功能,在处理索赔纠纷时可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索赔纠纷影响整个项目进度。施工合同中的业主和承包商是主要负责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双方都可能是索赔主体,通过提供索赔依据来申请索赔。其中承包商对项目运行情况有清楚掌握,更容易明确索赔点。因此,为了减少承包商和业主间在法律维权上的条件差异,应设置相应的索赔时效,尽快解决索赔纠纷并保证对双方权益的有力保障。由于超过合同索赔时效后,索赔申请人无法获取法律支持,因此,合同双方考虑到索赔时效问题后,会自觉根据合同内容来解决索赔纠纷,尽可能降低索赔事件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二)程序作用

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的提出,能起到平衡索赔双方举证责任的作用。索赔纠纷直接到合同双方的权益,使得双方针对索赔问题的看法不同。建设工程运行过程中的索赔事件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随着索赔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和业主关于索赔事件的记录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加大了取证难度。而设立合同索赔时效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要求合同双方在索赔发生后积极收集证据,保障索赔纠纷得到公正处理,实现施工过程中各方利益的有效分配。并且合同索赔时效的提出,还能维护建筑市场竞争公平性,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索赔时效的法律依据

尽管当前索赔时效在建筑领域内通行已经成为惯例,但从法律层面来看,没有将索赔时效引进明文规定前,只能将其看作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在运用索赔时效这一概念时,考虑到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确定的索赔时效,应是合法有效的[1]。合同法中提到,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有着法律约束力,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时效,由此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些超过索赔时效的索赔申请,从索赔时效的合同性质来看,其已经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能获取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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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时效的法律效力

在进行索赔时效效力的分析时,可主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超过索赔时效时,则索赔权失效,这就要求索赔人在约定期间内提出索赔;二是将索赔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如果超出索赔时效,被索赔人获取否认对方索赔要求的权利。超过规定索赔时效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权时效而变成不可诉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在法律保障下,因此被索赔人获得抗辩权,能否定索赔人的索赔条件。但是索赔人实体权利没有丧失,如果被索赔方放弃抗辩权,其可自愿予以索赔方相应补偿。另外,被索赔方可在提出抗辩的同时,予以索赔方道义补偿。在合同规定下随之产生索赔时效,从时效制度原则来看,这一时效是由涉事双方主张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在被索赔方利用超出索赔时效的抗辩理由时,才能予以支持。

(三)索赔时效适用范围

在确定索赔时效适用范围时,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来确定,通常来讲,在合同中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项目不应使用索赔时效。例如,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这时索赔方可不遵循索赔时效有关规定,另外,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索赔项目,其索赔时效由法律规定得出。总的来说,施工项目的不同,索赔时效适应范围通常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索赔时效,以便保证索赔纠纷有效解决。

(四)索赔时效的计算

索赔时效对索赔结果有一定影响,需要保证索赔时效的准确计算。在索赔时效期起算点确定上,主要是确定某个索赔事件时效期间以事件结束期间或者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准。任一事件的发生时间不同,对于合同索赔纠纷来讲,通常将事件发生时看作是起算时间[2]。例如,在某个建筑工程索赔纠纷中,申请人建筑公司提出被索赔方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是一个持续性事件,应将索赔起算点设立为事件结束时,进而评估实际损失。因此索赔方主张尽管索赔报告提交时间超过按事件发生为起算点的时效,但认为索赔要求没有超出索赔时效期。在这一仲裁案中,鉴定人指出拖欠工程款是持续性事件,如果按照索赔方的说法,索赔时效还没有开始计算,甚至索赔要求不能提出,表明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在一些合同条款中,针对持续时间长的索赔纠纷,仍然将事件发生时间作为索赔时效期间起算点,这时索赔人提出的索赔主张只是索赔意向,不能作为最终的索赔依据。但如果索赔人不清楚索赔纠纷已经发生,则索赔时效起算点为索赔方清楚索赔事件开始的的时间,例如,承包商以为工程款已经到账,实际并未到账时,可采取上述规定计算索赔时效。另外,在时效期间中止的问题上,一般来讲,存在与索赔方无关的事由而使时效期间终止计算,则中止事由解决后继续计算。从索赔时效性质和功能来看,我们认为索赔时效期间中止,应规定为由于索赔方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其不能正常行使索赔权的情况,并且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指明不可抗力具体范围,以便保证合同索赔时效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结论:综上所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发生索赔问题,这时需要借助施工合同的作用,为索赔事件的有效解决提供依据,能很好保障承包商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使用施工合同时,还要注意到索赔时效问题,即是在索赔时效期内进行索赔,以便发挥施工合同作用,加大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毕雅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05):100-102.

[2]朱新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问题的探讨[J].广东土木与建筑,2016(05):62-64.

论文作者:黄首华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8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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